瓦斯防治責任考核制度
一、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瓦斯防治工作、牢固樹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將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煤礦瓦
斯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開展我礦瓦斯防治工作,責任落實和責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的發生。
二、范圍
有關瓦斯防治相關科室和瓦斯防治機構中所有人員以及所屬科、隊。
三、職責
1、全面建設“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落實專職人員和專項經費,強化對瓦斯
防治工作的組織推動和綜合協調。
2、嚴格落實我礦瓦斯防治相關人員的責任。并不斷完善瓦斯防治責任制,細化落實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瓦斯防治責任。保
障安全投入,完善礦井瓦斯防治系統,強化現場管理,加強職工培訓,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生產,嚴防瓦斯事故發
生。
3、嚴格監督瓦斯防治機構中的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是否按照國家瓦斯防治相關政策標準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4、做好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保障設備的正常運轉,做到監控有效。
5、認真解決瓦斯防治工作中的有關難題。
四、考核內容
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
五、考核辦法
1、嚴禁井下任何地點無風、微風作業。出現一次扣相關責任人2分。
2、嚴禁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出現一次扣相關責任人2分。
3、嚴禁無計劃停電停風,出現一次扣相關責任人3分,造成局部地點瓦斯超限的扣相關責任人3分。
4、嚴禁風筒到迎頭的距離符合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扣相關責任人2分。
5、嚴禁局部通風機出現循環風,出現一次扣相關責任人2分。
6、嚴禁局部通風機“一風吹” 排放瓦斯,發現一次扣相關責任人3分。
7、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三專供電,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兩閉鎖,如發現供電不合理的扣相關責任人3分, 不能
實現兩閉鎖功能的扣相關責任人3分。
8、嚴禁采掘工作面瓦斯積聚,瓦斯積聚扣相關責任人2分。
9、嚴禁使用風簾等不規范設施調節風流,出現一次扣相關責任人2分。
10、必須按照《規程》和《柳林縣煤礦通風瓦斯管理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建立通風設施。不按規定建設的視具體情況扣相關
責任人1-5分。
11、建立通風設施后必須定期進行維護,如因維護不當,造成設施損壞的扣相關責任人2分。
12、在設施損壞后不能及時維修的,造成風流紊亂的扣相關責任人2分。
13、各個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以及其他用風地點的風量必須充足,配風合理、風量充足,風流穩定,如出現配風不合理,扣相關責
任人3分。風量不足扣相關責任人2分。風流不穩定扣相關責任人2分。
14、井下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須經常檢查、維修、管理發現不能按照經常檢查、維修、管理的扣相關責任人3分。
15、對井下各個鉆場的瓦斯抽放情況必須定期進行觀測、并填寫抽放觀察牌和瓦斯抽放觀察報表。不能進行觀測的扣相關責任人
2分,牌板填寫不及時或填寫錯誤的扣相關責任人2分,不填寫瓦斯抽放觀察報表的扣相關責任人2分。
16、必須每月統計瓦斯抽采情況表,并定時上報縣煤炭局,不按月填寫或瓦斯抽采情況表填寫不正確的扣相關責任人2分。
17、瓦斯抽放泵站值班人員必須每隔15分鐘觀察一次瓦斯抽放泵運行的各種參數(瓦斯濃度、設備溫度、壓力、流量等)及附屬
設備的運轉狀態。并做好瓦斯抽放報表,不按時觀測填寫的扣相關責任人2分。
18、當瓦斯抽放泵運行的參數發生變化時必須向調度室或相關部門反映,并做好記錄,如不及時反映或不做記錄的扣相關責任人
2分。
19、監控系統必須保證24小時不間斷運行,并實時監控井下各個地點的瓦斯濃度變化情況,如因系統故障,不能及時傳輸數據的
扣相關責任人2分。
20、地面監控室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在崗,聲光報警氣發出報警信號時,必須立即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當天的值班礦長,并做好記
錄,如值班人員沒有立即匯報情況的話扣2分,沒有做記錄的話扣3分。
21、井下各種傳感器的安設位置必須符合《規程》中得規定,杜絕傳感器的位置安設不當和不按規定安設,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傳
感器安設位置不當的扣相關人員2分,在規定地點沒有安設傳感器的扣相關人員3分。
22、井下安設的各種傳感器每班必須有巡檢員巡回檢查各個地點傳感器的完好情況,并定期維修、保護,不能巡回檢查的扣相關
責任人2分,不定期維護的扣相關責任人2分。
23、巡檢員必須每七天進行一次“瓦斯電、風電閉鎖”測試,每次測試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時間,不按規定進行測試的扣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