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對行賄者可免除處罰規(guī)定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時,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應加大打擊行賄犯罪力度,取消對行賄犯罪可以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
草案規(guī)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李沛霖說,行賄和貪污應是同罪的,在某一個程度上,行賄比貪污更應受到處罰。草案規(guī)定,行賄人有重大立功等情況,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建議可以減輕處罰,但不能免除處罰。
李沛霖說,草案規(guī)定“對多次貪污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對行賄人也應有這樣的規(guī)定,要按照累計的行賄數(shù)額進行處罰。行賄人一般是行賄的一個官員落馬了,再找另一個官員繼續(xù)行賄,造成貪腐行為繼續(xù)。因此對行賄人要加重處罰,才能使反腐倡廉工作做得更好、更到位。
韓曉武委員也建議加大對行賄罪的處罰力度。他說,新的草案規(guī)定對行賄人可以免除處罰,會造成行賄人懷有僥幸心理。行賄人知道,只要犯罪被發(fā)現(xiàn)后痛痛快快交待罪行,也就是對破獲重大案件起了作用,而且當初行賄數(shù)額越大越嚴重,交待后立功也就越大,就越可能免除處罰。這樣今后仍將導致在審判實踐中,只要行賄人交待行賄事實,就往往得到寬大處理,甚至免予刑事處罰。而且行賄數(shù)額越巨大,就越可能立大功,如此,無形中放縱了行賄犯罪行為,而且可能催生更多的腐敗犯罪,不利于源頭治理。
韓曉武提出,對行賄罪的修改方向應是徹底取消“免除處罰”的規(guī)定。同時,為了鼓勵行賄人交待罪行,從而有利于反腐工作,可以考慮在此罪刑罰中增加更輕的刑罰種類,如管制,從而達到對立功人員的獎勵。這種修改的意義在于,一方面對立功的行賄人是有獎勵的,另一方面也明確宣示,犯罪就要受處罰,從而打消行賄人員“只要交待就沒事”的僥幸心理,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劉政奎委員也認為,草案規(guī)定對行賄犯罪可以免除處罰,很容易成為對行賄犯罪者的免罪理由,從而放縱行賄犯罪行為。受賄和行賄都是犯罪,沒有行賄就沒有受賄。所以,對行賄犯罪,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減輕處罰,但不可以免除處罰。當然也有人擔心這會增加對受賄犯罪案件偵辦的難度,甚至會促使行賄人與受賄人達成攻守同盟,不利于打擊腐敗犯罪。但總不能以免罪去鼓勵行賄犯罪人揭發(fā)受賄犯罪人。打擊腐敗犯罪,應對行賄受賄都打擊。對索賄行為中的行賄人可以另當別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