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
私募股權資本管理公司采用的有限合伙制度,即派出私募股權資本經理充當一般合伙人,而機構投資者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人負責管理基金的投資活動并且承擔一小部分的資金投入,通常在一個百分點左右。有限合伙人則提供投資的資金。每一個合伙制都有一個合同規定的有效期,一般為十年左右。
在合同期規定的期限完結之前可以續簽和約,但是延期不得超過四年。在最初的三到五年的時間里,基金開始投資于目標企業,并逐漸開始實現對其的管理以及資金流動性考慮上的退出或者套現。當資金實現退出后,以現金或者證券形式付給一般合伙人利潤或收益。基金經理一般在現有基金投資結束并且收回收益后開始建立或者募集新的私募股權資本。所以通常來說,每三到五年,私募股權資本經理會募集新的私募股權資本,并且有可能在同一時間管理掌握幾只投資基金,每只投資基金出于投資的不同時期。
私募股權資本合伙制公司因投資金額數量大小的不同和有限合伙人的不同而不同。有一些早期風險基金和一些區域性非風險基金只有一千萬美元的基金額。而一些從事杠桿收購的基金可能有十億美金甚至更多。一只私募股權資本一般投資于十到五十個目標公司。有限合伙人的數量不是固定的:一般私募股權資本管理公司的有限合伙人有十到三十個,有一些只有一兩個,而另外一些有十五個以上。
合伙制公司和目標公司的關系
合伙制公司(或稱私募股權資本管理公司)的投資活動一般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選擇投資方向 (seleetinginvestments),包括接近高質量目標公司和衡量潛在的投資可能,一般需要搜集整理大量的信息來分類和衡量目標公司及其質量;第二階段是構建投資 (strueturinginvestments),指的是以什么樣的股權結構投資于目標公司以及投資多少, 這關系到未來私募股權資本管理公司在目標公司中影響力和決策權的大小;第三階段是監督投資(monitoringinvestments),主要進行的活動有目標公司的管理,通過董事會和一些正式渠道,一般合伙人監督目標公司并且最終完成目標公司融資重組以及日常運營和決策上的輔助和支持;第四階段是退出投資 (exitinginvestments),即實現目標公司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或者將其出售給另外一家公司。因為合伙制受有限生命期限的限制,并且有限合伙人通常需要現金或者股票來作為一段時間的投資收益,私募股權資本的退出策略是整個投資過程中不可能缺少,并且十分重要的環節,直接關系投資的收益和回報。
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關系
通過投資于私募股權資本管理公司而不是直接于需要募集私募股權資本的目標公司,投資者將選擇目標公司、組建投資、管理活動以及最終實現私募股權資本等一系列職能委托給了一般合伙人。但是,有限合伙人卻必須對一般合伙人如何實現有效率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督和負責,以驅使一般合伙人合理的為有限合伙人獲得投資收益和回報,利用有效激烈和監督方式杜絕有限合伙人以犧牲一般合伙人的利益來換取自身的補償和回報。例如不用心監督和管理目標公司,或者不積極為目標公司提供有建設性的管理決策,收取過高的管理費用,承擔與投資收益不相稱的投資風險或者為了自身利益或者同伴利益而拒絕非常客觀的投資收益和投資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