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考勤制度
一、公假
1、婚假。符合法定年齡婚假為一周;凡男方年齡在25歲以上,女方年齡在23歲以上,婚假為一個月(連續計假)。
2、喪假。凡親生父母過世,喪假為7天;凡配偶父母過世,假期為3天。
3、考試假。教師參加各類進修、函授,考試期間一律為公假。
4、產假。產假一般為3個月。如第一胎,同時領取獨生子女證,另加45天。如男教師妻子生育,可放假10天,作為護理假。
二、審批權限
1、教師請假在5天以下,由主管校長審批;請假在6-30天,由校長審批;請假在30天以上,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2、教師在例會、教研會、校內集體加班時請假,由主管校長審批。
3、教師在升旗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時,向黨支部書記請假。
三、登記及考勤項目
1、公假、事假、病假、曠工、曠課、例會及學習、教研會、升旗。
2、從開學第一天起計假,含集體加班、考試、閱卷等。
3、各類假在30天以下,可去雙休日、節假日,在30天以上,連續計假。
4、雙休日、節假日集體加班,每天補助20元。
四、 計扣標準
1、缺勤一天扣除10元。
2、缺課一節扣除10元。頂課一節補10元。
3、遲到、早退一次扣除3元。
4、沒有特殊情況,經常性遲到、早退、缺勤、缺課經教育仍不改變者,給予其行政處分。
5、曠課一節扣除30元,曠職一天扣除50元,在兩節(或兩天)以上扣除100-200元,曠課、曠職同時累加。
6、升旗點名時教師沒到,也未向主管領導請假,缺一次扣除20元。
7、因病因事不參加各類會議,請假者按半天假對待,自作主張不參會者按曠課一天對待。
8、安排集體加班過程中,教師缺勤、曠工,一律按上班時間缺勤、曠工對待。
五、具體細則
1、除產假之外,公假期間教師所帶課程一律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上。由學校安排的,每課時按10元標準交回學校,由學校安排教師上課。
2、教師請假在5天內,每天扣除出勤費10元,教師所帶課程由本人指定他人代上。學校不做統一安排。
3、教師連續請假在6-30天,學校按以上標準扣除出勤費和課時費,教師不得自請他人代替上課,無論行政、教學或教輔人員,不管課時多少,均按每周12課時對待。
4、教師事假累計達30天以上或請假連續在30天以上,每天扣除35元,校內績效工資,按平均數發放。
5、教師因病住院,住院期間工資照發,不享受校內工作量津貼。在家休病期間,每天扣除30元,一個月以上連續計假。(女教師哺乳假可按此標準執行,特殊疾病可請示上級主管部門)
6、學期內中途因教師有特殊情況,不能承擔某一行政、教學、教輔工作時,學?芍匦掳才牛ɑ蚱刚垼┛迫谓處熃犹婀ぷ鳎R帶教師的課時津貼由原教師負責,原工作量津貼取消,扣除相應績效工資,每周每課時再扣除10元。
7、由于人事變化或特殊原因,需工作調整或適當加重工作量,按校內工作量給予津貼。
8、如有特殊情況,30天內校委會或教代會討論決定,30天以上報請主管部門決定。
9、凡請假教師卡外工資在學期內停發,期末結算后長退短補進行結算。
10、請假教師愈期后,迅速返校,否則按曠工對待,愈期一周以上報請縣教育局,按教育局相關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