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制度(精選3篇)
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學生資助專項資金管理,切實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促進教育均衡發展,根據《關于印發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xx〕356號、《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暫行辦法的通知》(浙財教〔20xx〕12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中等職業教育學生資助政策的通知》(浙財教〔20xx〕1號)及《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實施學前教育的通知》(浙財教〔20xx〕152號)文件精神,制定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樂清市學生資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包括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及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對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及學前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切實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就學問題,以促進我市教育均衡發展。
第三條資金使用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注重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二)嚴格把關,積極落實,實行公示制,建立專門檔案.
(三)嚴禁擠占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專款專用、及時發放。
第二章資金來源、使用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四條專項資金來源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經費.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經費。
第五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及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普通高中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學校和完全中學的高中部(含民辦學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樂清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適用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中等職業學歷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學校),其中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使用于為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含民辦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
(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補助對象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補助對象為:二類困難生(指家庭年收入4600元以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掌握在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總數的6%左右。
(二)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對象
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助對象:一類困難生(包括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機構監護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未成年人以及殘疾學生)。
(三)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補助對象
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資助對象: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年級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包括一類困難生和二類困難生)。涉農專業范圍為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xx年修訂)》(教職成〔20xx〕4號)所規定的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儲運與檢驗技術專業和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等3個專業。
(四)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對象
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對象:為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兒、福利機構監護的幼兒、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幼兒以及殘疾幼兒。
第六條專項資金補助標準
(一)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每生每年1500元,按每學期750元發放.
(二)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補助資金:免學費、代收費。學費、代收費按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確定。在各類民辦高中學校就讀的困難學生,其免費額度參照同類公辦學校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每學期每人補助750元,按月予以撥款發放。
(四)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資助項目為保育費,資助標準為三級公辦幼兒園保育費的50%,按年予以撥款發放。
第三章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七條普通高中學生資助資金申撥程序
每年7月底前,根據中央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將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到市、縣(市、區)。每年8月底前,市、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將名額和預算下達到所屬普通高中。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學生自愿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樂清市普通高中困難生免學費資助申請表》或《樂清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一類困難生需出具縣級及以上民政、總工會等部門有效證件,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需出具注明家庭年人均收入的村委會(居委會)及鎮(街道)兩級單位證明并加蓋公章.
(二)資助學生名單經由學校初審后分類匯總,填寫《樂清市普高學校困難生免學費名冊匯總表》和《樂清市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名冊》,上報市教育部門.
(三)市教育部門審核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市教育局會同財政局聯合下發資金下發文件后將補助資金撥付至各普通高中。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或戶口冊復印件,學校統一為受助學生辦理學生資助卡,并將助學金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儲蓄卡,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第八條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撥程序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學生自愿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類困難生憑相關證件直接向學校備案登記,并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二類困難生憑鎮、街道社會事務部門出具的證明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困難生助學金申請表》進行助學申請.
(二)資助學生名單經由學校初審后匯總,填寫《樂清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名冊》,上報市教育部門.
(三)市教育部門審核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復核,市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按月予以撥款發放。新增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向學校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學校統一在銀行為受助學生辦理中職學生資助卡,以將助學金直接打入學生銀行儲蓄卡的形式發放。
第九條學前教育學生資助資金申撥程序
(一)在學校充分宣傳的基礎上,每年9月開學時,符合條件的資助對象向幼兒園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低保證、殘疾證或孤兒證明等有效證件,由幼兒園進行初審匯總,上報市教育部門.
(二)市教育部門對幼兒園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后,上報市財政部門復核.
(三)市財政部門復核無誤后,按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和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向幼兒園撥付補助資金。
第四章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條嚴格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市財政部門應做好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和監督管理。市教育部門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的審核發放和日常管理,各學校要把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實行校長負責制,指定專門機構,確定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各學校要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學生及其家長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強化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市財政部門將定期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并將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調整因素。
第十二條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為了規范學生資助行為、加強學生資助管理,提高資助資金管理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區資助中心學生資助政策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1、學生資助管理制度的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學生資助規章制度;堅持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讓一個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的戰略目標;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學生資助行為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2、學生資助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多渠道籌集資助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加強管理,專款專用;對學校資助金的使用進行控制和監督。
二、組織機構和組織管理
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學生資助評審小組和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對象初步評議小組,實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三級管理負責制度。
1、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制定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認定的實施辦法,負責公示并審批確認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對象名單。
學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2、學校資助評定小組承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對象認定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由學校領導和教師代表組成,學校資助評審小組負責審核各班級推薦上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提出擬確認資助對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學校資助評審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由擔任學生資助工作管理人員,負責學生資助管理具體工作,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困難證明材料、受理結果、公示情況、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3、各班成立以班主任為組長,由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承擔資助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資助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認定于民主評議工作。
三、認定標準
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生評定相結合的原則。不得降低條件和標準,不得搞平均分,不得隨意擴大資助范圍。
四、資助申請審批程序
1、每學年開學初向所有學生、家長宣傳國家的學生資助政策,讓所有學生及家長了解政策、參與監督。
2、公開資助信息。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資助名額或金額,通過在校內張貼公告等途徑公開資助信息。
3、申請資助的學生于每學年開學初,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向學校提交由所在村(社區)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狀況證明。
4、學生本人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后,評定評議小組對申請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認真審核,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認定,擬確定資助名單。
5、學校學生資助評審小組認真審核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若有異議,應在征得班級認定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審核通過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對象名單提交學校學生資助更正領導小組。
6、學校學生資助領導小組經研究、審批,確定后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對象名單在學校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將上報縣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五、資金管理
1、資助經費來源于財政預算安排。
2、學校要嚴格按照資助項目的評審辦法,開展申請、評審、公示、核定、發放工作,做到公平、公主、公開。
3、學校應當按照要求向上級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資助資金發放完成后,應當做好資助資金發放表(領取人簽字按手印)或通過銀行卡發放的銀行回執存檔,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4、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對學生資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六、檔案管理
學校要做好學生資助管理檔案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各級各部門相關的文件、通知、制度、方案、名冊等檔案資料,包括:
1、上級相關資助文件;
2、學校資助管理辦法;
3、學生資助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4、宣傳、評議、公示、發放過程等影像資料;
5、卡戶學生名冊;
6、受資助學生簽字名冊(通過銀行卡發放的還要必須有銀行發放回執、憑證);
七、監督檢查
為加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的管理,學校資助評審小組和班主任每學期應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對象進行資格復查,通過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受資助資格。
學校設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資金對象認定工作舉報電話,廣泛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并要加強學生思想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困難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將及時做出調整。
學生資助工作管理制度 篇3
為使幼兒園資助管理工作規范及順利實施,切實把國家這項“惠民工程”落到實處,增強管理工作職責,使幼兒資助工作得到落實而有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強國家資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廣泛利用幼兒園班級宣傳欄、校訊通、微信等多種形式,切實把這項國家惠民政策宣傳到位,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2、嚴格做好國家資助金的申請、認定工作,規范評審程序。對幼兒的認定應按政策要求嚴格把關,按實際下達的名額執行。建立和完善受助幼兒相關資料,將幼兒申請表、戶籍證明材料、受理結果、公示情況、助學金發放及變動情況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記錄在案,建檔備查。
3、做好幼兒資助信息報表完整、及時,做到無虛報、錯報、重報、漏報行為的發生。
4、國家助學金嚴格按受助幼兒實際在園時間核發,實行動態管理。
5、班級要及時向幼兒園報送幼兒異動情況,幼兒資助管理應根據幼兒異動情況及時調整國家助學金的發放。
6、嚴格按公示制度公示,對公示中出現的問題,記錄在案,及時處理。
7、幼兒園資助管理要嚴格做好助學金采取銀行卡形式發放,做到無代領,無實物或扣減行為,無強制消費或抵減其他費用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