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安全生產制度(通用3篇)
養殖場安全生產制度 篇1
一、 公共區域衛生區整潔,無雜物,雞舍內地板清潔、無臭味、無雜物,五天全面消毒一次;
二、 做好雞舍衛生等日常工作。內墻,天花板無蜘蛛網、塵灰,保溫架無明顯雞糞,清欄后及時打掃消毒;
三、 電線線路干凈、整齊、不零亂,定期檢查,防止老化、破損;
四、 飼料桶、水壺干凈衛生,數量與雞群比例恰當,高度適當;
五、 小雞嚴格保溫,定期消毒,定期防疫接種,并做好防獸工作;
六、 不同齡雞群不得混養,病雞及時隔離,密度大及時分群飼養;
七、 做好每批、每次進出欄、成活率、死亡數的紀錄。每天死亡雞十只以上馬上匯報,沒三天報一次存欄數到生產部;
八、 每天更換消毒水,進入各棟雞舍必須消毒,并關好各棟各間的雞舍門;
九、 每天注意觀察雞群精神狀態、飲水量,飼料量,并做好紀錄;
十、 每天做好各棟雞群詳細產蛋時間、產蛋數、產蛋率、破損率、合格率的數據,制作表格上報,不合格的蛋挑出后要由生產部負責人簽字才可以處理,并以五天為一個周期作產蛋曲線圖;
十一、 種蛋每天晚上要進行消毒,并分類管理、儲存,每天上報的數據要準群如實,公司定期結合孵化率、市場部數據進行檢查;
十二、 雞群要按規定投放EM原露、活力99和抗生素。
養殖場安全生產制度 篇2
養殖場在公司領導與管理指導下,負責具體工作的實施,實行個人負責制,賦予一定的權力,承擔相應的責任,權責統一。
1、養殖場人員實行個人負責制,賦予權力,承擔責任。
2、養殖場主管負責場部對全體員工和日常事務的管理制度,對公司負責,及時匯報養殖場情況。
3、各崗位員工堅守崗位職責,做好本質工作,不得擅自離崗。
4、做好養殖場的安全防盜措施和工作。
5、晚上輪班,看護好場部的雞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記,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幫填寫。
7、分工與協作統一,在一個合作團隊下,開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養殖場安全生產制度 篇3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創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促進我局的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生產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和《黑龍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層層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把安全生產責任落到實處,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各生產單位一把手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條、生產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四條、生產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場所或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生產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五條、生產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六條、生產單位的`主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并做現場指導,對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應當及時上報林業局研究處理,檢查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七條、生產單位應當制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生產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及時上報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第八條、生產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簽定責任狀,生產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生產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對違章作業人員的處罰:針對生產作業當中存在的實際情況,要對違章作業行為予以嚴厲的處罰,特別是對違規作業、駕駛室超員或酒后駕車、作業人員不佩戴安全帽、作業現場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等違章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監察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違章當事人進行每人次50元罰款,對其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罰款的經濟處罰,并責令其認真整改。對發生傷亡事故的單位,按《黑龍江省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林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