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器械管理制度(精選6篇)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 篇1
一、學校門衛人員、保安員及護校聯防隊員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橡膠警棍、伸縮警棒、警用便攜式不銹鋼叉、催淚噴射器及防割手套等。
二、警用器械必須由專人管理。警用便攜式不銹鋼叉、防割手套、伸縮警棒要放在門衛室作為重點時間段值勤和應付突發情況時使用;橡膠警棍、催淚噴射器要由專職門衛隨身佩帶。嚴禁轉借挪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學校批準,嚴禁將警用器械帶出校園。要加強警用器械的管理,嚴禁非學校保安員、值班人員使用警用器械,更不得用警用器械嬉戲打鬧。
三、警用器械主要是用于對付違法犯罪分子和應付重大突發事件,所配警用器械只供當班保安人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值班人員在值勤期間要慎重、嚴肅、正確使用警用器械,文明執勤。不得隨意使用警用器械,更不得用警用器械趕攆學生和家長,以免發生誤會和沖突,要確保警用器械使用的嚴肅性和規范性。
四、使用人員要愛護警用器械,保證完好。如有損壞、丟失,要及時報告并查明原因,若屬非正常原因要追究個人責任。
五、交接班時,值班人員要對警用器械進行檢查,做好交接驗收登記工作,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與適用范圍本規程規定了保安警用器械管理的職責和方法,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適用于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二、職責
1、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2、保安大隊負責保安器械的采購、發放、送檢。
3、管理處負責本小區保安器械的管理。
三、工作規程
1、對講機管理
(1)對講機是保安員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公司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
(2)對講機只供員工值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況須由管理處領導同意方可。
(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4)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照價賠償。
(5)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互相推卸責任。
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6)對講機充電器由相應的`班長領用,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2、警棍的管理
(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2)所配警棍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
(3)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帶出。
(4)嚴禁用警棍嘻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與他人玩耍。
(5)執勤保安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
(6)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當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7)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進行器械和其他物品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四、文件和記錄
1、保安一日工作情況記錄2、領用物資記錄編制審核批準生效日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與適用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保安警用器械管理的職責和方法,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適用于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二、職責
1、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2、保安大隊負責保安器械的采購、發放、送檢。
3、管理處負責本小區保安器械的'管理。
三、工作規程
1、對講機管理
(1)對講機是保安員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公司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
(2)對講機只供員工值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
況須由管理處領導同意方可。
(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4)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照價賠償。
(5)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互相推卸責任。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6)對講機充電器由相應的班長領用,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2、警棍的管理
(1)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2)所配警棍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
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
(3)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帶出。
(4)嚴禁用警棍嘻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與他人玩耍。
(5)執勤保安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
(6)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當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7)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進行器械和其他物品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四、文件和記錄
1、保安一日工作情況記錄
2、領用物資記錄
編制審核
批準生效日期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 篇4
(1)目的
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適用范圍
保安警用所有器械。
(3)職責
①當班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②保安主管負責保安器械的`采購、發放、送檢。
(4)工作程序
①對講機管理
a、對講機是管理處員工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管理處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保安隊的全部對講機應建立《通訊器材臺賬》。
b、對講機只供員工執勤時使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況須由主管領導同意方可。
c、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d、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視情節賠償。
e、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脫責任。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f、對講機充電器由相應的班長領用,并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充電器在每天0:00~2:00停止充電,16:00~18:00停止充電,且只能用于對講機電池充電之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否則按違紀處理。
②警棍的管理
a、警棍是保安人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b、所配警棍只供當班保安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警棍是用于保安員執行公務時自衛使用。
c、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將警棍帶出。
d、嚴禁用警棍嬉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與他人玩耍。
e、執勤保安員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嚴禁丟失或損壞。
f、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并追究行政責任,誰丟失、損壞、誰賠償,當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g、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h、對違反b至f條款者,除進行必要的批評、教育處,處以50元~300元罰款。
(5)相關記錄
《通訊器材臺賬》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保證警用器械功能完好,使用正常。
2適用范圍
適用于保安隊(安保部)、報警中心所有警用器械的管理。
3職責
3.1保安部經理負責對對講機、巡更器等器械申購的審批、選型。
3.2保安部經理助理負責選購等工作。
3.3保安部文員負責對講機、巡更器等器械的發放和登記工作。
3.4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班長負責警用器械保管、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3.5執勤保安員負責正確使用警用器械。
4作業規程
4.1對講機的維護與管理
4.1.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對講機等通訊器材的臺賬。
4.1.2對講機僅供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班長和隊員執勤時使用,不可挪作他用,特殊情況下須經保安部同意方可。
4.1.3應嚴格按規定頻率使用對講機,各級人員不可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不得擅自關機,違者按規定進行處理。
4.1.4對講機電池充電時應關閉對講機(帶機充電時);新電池第一次充電時必須充電14-26小時,以達到最佳工作狀態;一般情況下,電池應充電6-10小時才能使用;快速充電時,應按充電器使用說明書正確操作,以延長電池的使用壽命。
4.1.5各崗位執勤人員在交接班時,要擦拭干凈對講機機身,并將音量調到適當(清晰聽到)位置,做好對對講機的交接驗收工作,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4.1.6對人為原因造成對講機或部件損壞的,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1.7執勤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造成對講機損壞的,應及時報告保安部,保安部將視情處理;逾期3天不報者,保安部將進行責任追究。
4.2巡更器的使用與管理
4.2.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巡更器材的臺賬。
4.2.2保安部經理和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設立巡邏路線及信息鈕的分布。
4.2.3巡更器的每次領用情況應進行記錄。
4.2.4巡更器使用完后,應及時進行保養和充電;若使用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報修。
4.2.5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每周檢查一次巡更器內的情況記錄(特殊情況除外)。
4.2.6巡更器的交接方式參照本規程4.1.5的內容。
4.3橡膠警棍的使用
4.3.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橡膠警棍的'臺帳。
4.3.2保安員應愛護使用橡膠警棍,不可用橡膠警棍嬉戲打鬧或交給他人玩耍。
4.3.3所配的橡膠警棍,僅供保安員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執勤人員不可佩帶和使用。
4.3.4保安員在處理一般問題時,不可手持或用橡膠警棍指著業主(外來人員)講話。
4.3.5保安隊(安保部)各級人員不可將橡膠警棍提供給他人使用,無特殊情況或未經保安部同意,不可攜帶橡膠警棍外出。
4.3.6交接班時,對橡膠警棍進行檢查并在《交接班情況記錄表》進行記錄。
4.4探照燈(電筒)的使用
4.4.1保安隊長(安保部經理)負責建立探照燈(電筒)的臺帳。
4.4.2保安員應正確使用探照燈(電筒)。在雨天使用時,應注意避免雨水滲入而造成探照燈(電筒)的損壞。
4.4.3探照燈(電筒)僅供中、夜班執勤保安員及特殊情況下(如停電)使用,任何人不可擅自外借或占為己用。
4.4.4探照燈的充電應嚴格按充電操作說明的程序進行
程序規定:
a)第一次使用前必須充電8-10小時;
b)一般情況下應充電5-8小時。
4.4.5如需強光照射時,應先開弱光后再開強光,以免燈泡瞬間增溫而損壞。
4.4.6對人為原因造成探照燈(電筒)損壞的,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4.4.7探照燈(電筒)的交接方式參見4.1.5。
5記錄
《值班情況記錄表》
6相關支持性文件
警用器械管理制度 篇6
1.0目的
1.1本規程規定了保安隊警用器械管理要求,保證器械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2.0適用范圍
2.1本規程適用于怡翠花園管理處保安隊所有警用器械管理。
3.0職責
3.1當班保安隊員員負責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器械。
3.2隊長負責保安器械的發放、送檢。
4.0工作規定
4.1對講機管理
4.1.1對講機是管理處員工執行任務的工具,屬于管理處的`公共財產,每個員工都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對講機的正常使用,嚴禁用作其他用途,特殊情況須由管理處主任同意方可。
4.1.2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管理處主任批準。
4.1.3對講機嚴格按規定頻率正確使用,嚴禁員工私自亂拆、亂擰或亂調其他頻率,否則按違紀處理,若損壞視情節賠償。
4.1.4保安員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互相推脫責任。發現問題應好記錄并及時上報領班和保安隊長加以處理。
4.1.5對講機充電器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4.2警棍的管理
4.2.1警棍是保安隊員執行公務時的專用工具和武器。
4.2.2所配警棍只供當班隊員執勤時攜帶和在緊急情況下使用,非值班、執勤人員嚴禁佩帶和使用,警棍是用于執行公務是自衛使用。
4.2.3嚴禁將警棍提供他人,無特殊情況或未經管理處主任批準,嚴禁將警棍帶出。
4.2.4嚴禁用警棍嬉戲打鬧,嚴禁將警棍交他人玩耍。
4.2.5執勤時必須將警棍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擱放或托他人代為保管,嚴禁丟失或損壞。
4.2.6使用人員要愛護使用,如有丟失或非因公損壞要予以賠償,并追究行政責任,誰丟失、損壞,誰賠償,當分不清具體責任人時,由該崗位人員共同賠償。
4.2.7交接班時,交接班人員要做好交接驗收工作,確保其處于安全正常使用狀態。
4.2.8對違反4.2.2至4.2.6條款者,除進行必要的批評、教育外,處以50元――300元罰款。
4.3手電、雨衣的使用
4.3.1保安員要愛護使用手電、雨衣、非晚間或下雨不得使用,嚴禁雨衣、手電筒、電池占為已用。
4.3.2對雨天用過的雨衣要及時用干布鞋擦干凈并折疊整齊后交當值領班保管。對使用完畢的手電要用干布擦干凈并將電池卸出。
4.3.3交接班時,對雨衣、手電進行檢查是否完好或正常,并記錄于《交接班記錄表》上。
5.0引用文件和記錄表格
5.1《通訊器材臺賬》
5.2《交接班記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