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精選33篇)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1
考勤制度
1.上班時間以班表為準,違者按考勤制度處罰
2.上班時間未經店長同意,擅自離崗、串崗,扣10元/次;
3.上班時間未經店長同意,擅自調班,扣10元/次;以上三點店鋪管理人員有違著雙倍處罰;
4.所有店鋪每班次必須提前15分鐘到鋪休整,保證工作狀態;
5.上下班必須本人打卡,代人打卡者每次罰50元,當事人每次罰100元,并以雙方當事人曠工一天計算;
6.充電時間不得超過45分鐘,違者扣5元/次;
7.除非工作需要,入倉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違者扣5元/次;
8.同事突然生病需請假必須要有醫生證明或藥房購物小票(標準時間),沒有相關內容作曠工處理,并扣50元/次;
9.正式員工上班嚴禁穿著其它競爭品牌的服裝,鞋子。違者20元一次。試用期員工店鋪要拿我們的衣服給實習員穿,在達到要求后第一時間申請工衣、工鞋;
員工儀容儀表儀態
1.工服統一穿著,工牌統一配戴,儀容儀表整潔,logo統一顏色,違者扣5元/次;
2.上班前要化好妝,佩戴好工牌,不得在賣場照鏡子(如有需要補妝,倉庫自備小鏡子),違者扣5元/次;
3.不可以在店鋪內嬉戲、打鬧、爭吵、粗言穢語、聚眾聊天、出現兩手叉腰等不雅動作,違者扣10元/次;
4.門口迎賓同事一定要有精神,站姿正確,迎賓語清晰宏亮,不做小動作、靠墻及不雅舉動,違者扣10元/次;
5.工作期間所有同事應注意個人形象,嚴禁在賣場挖鼻孔,照鏡子、整頭發等等,如發現將口頭警告,屢教不改者將處以5元至10元罰款。
6.開b、收b應該認真對待,所有同事必須統一穿著工衣、工鞋、佩戴工牌,有損形象的扣10元/次;當班店長/副店/當值20元/次;
員工行為準則
1.早上上班不得將早餐帶回店鋪吃,違者扣5元/次;
2.上班時間不允許帶零食、香煙、打火機等物品,違者扣10元/次;當班連帶責任,罰10元/次;
每月例會所有同事一律不許缺席,有重要事情必須提前申請會假,如無申請并缺席者將處以50元一次罰款。
3.工作期間一律不許在賣場嚼食零食,打瞌睡,玩弄指甲,發呆。如違例者處以5元一次罰款。
4.上班時間要將手機關機或調至震動狀態或統一上交收銀臺保管,不得隨身攜帶手機,違者扣10元/次
5.每個班次由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最多2人)帶手機,撥打與工作有關的電話內容,其他同事不允許接聽與撥打電話(特殊情況要報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批準),違者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扣20元/次,當事人扣20元/次
6.所有同事必須愛護店鋪所有設施,出現不愛護公物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實價賠償;
7.不得欺詐公司以謀取個人私利,不可以泄漏公司的一切資料(數據、培訓資料等),違者扣當月工資并立即開除;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2
為了更好地提升企業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產品品質,降低成本等管理目的,科發公司決定將堅定不移的推行“5S“管理運動,使其能持續并且卓有成效的運作下去。公司特制定如下5S管理獎懲制度,要求全員參與,共同提高。
一、適用部門:生產現場(裝配A區/裝配B區/機加區/鈑金區/油漆區/電工區/倉庫區/質檢區/退貨區/公共區域)
1、“5S“委員會成員隨時到各生產現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下達口頭或書面整改通知并跟蹤確認改善效果,必要時記錄并做總結報告。若口頭警告或書面整改要求期限內容未達到者,給予責任區域負責人10元/次罰款,罰款現金結算,無現金結算者在工資中雙倍扣除,并在每周“5S”檢查評分中扣除2分/次;
2、每周六17:20舉行一次全公司“5S“檢查,并通過詳細的評分,對優良部門、落后部門實施全廠通報表揚或批評并予以記錄。每周5S管理委員會成員必須全部到場(提前請假者除外),遲到者罰款10元/次,無故不到場者罰款30元/次,罰款現金結算,無現金結算者在工資中雙倍扣除;
3、在月底對每周檢查結果進行總評,并評出優秀和落后部門。優秀區域將獲得公司頒發的“5S流動紅旗“一面,落后區域將掛紅牌,并限期整改。“5S流動紅旗“和紅牌必須保存完好,遺失損壞者罰款50元。
4、每月評比的結果將予以全廠公布,并對獲得第一名(要滿足總平均分>=90)的部門集體予以200元獎勵;最后一名(總平均分=95)的個人予以50元獎勵;最后一名(總平均分<90)予以50元的處罰(從該員工工資中扣除)。
5、對連續三次(月評)都表現為最差的個人,將對其個人并降一級工資(50元),若考核后三個月評分不為最差者將恢復原工資。
6、各辦公室實施“5S“之成績將會作為各管理人員在以后晉升,薪金調整,獎金及人事變動的依據。
二、獎懲具體細則
1、獎金可由部門自行安排,獲獎統計結果由檢查組統計和總結,以《5S獎罰通告》的形式呈交組長批準后生效,財務部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獲獎單位;
2、日常5S現場處罰現金結算,其他罰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由檢查組以《5S獎罰通告》的形式呈交組長批準后生效,財務部門執行扣款;
3、所有檢查結果由5S檢查組統計出數據后,每月底提交綜合部作為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三、科發制造5S管理人員職責范圍
1、5S管理執行委員會成員
5S管理組長:胥飛
5S管理顧問:劉尚忠
5S管理文員:楊陽
5S管理委員:余紅梅
吳先軍
胡正武
李周亮
高紅兵
趙開江
2、區域負責人
裝配A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裝配B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機加區
第一責任人:趙開江
第二責任人:操作者
油漆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鈑金區
第一責任人:趙開江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電器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質檢區
第一責任人:李周亮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退貨區
第一責任人:吳先軍
第二責任人:崗位人
倉庫區
第一責任人:余紅梅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公共區
第一責任人:馬向紅
第二責任人:崗位人
3、5S管理委員會成員職責
5S管理組長職責:
1)、對5S活動的重大問題進行核準;
2)、宣布5S的重大問題和召開5S會議;
3)、批準5S活動所需要的資源;
4)、召開5S會議;
5)、對5S工作進行遠景規劃;
6)、檢查過程中重大問題進行確認;
7)、相關5S工作的主持和批準;
5S管理顧問職責:
1)、對5S推行做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2)、支持5S的相關工作;
3)、協助推行組長對5S進行整體規劃;
4)、對持續改進提出好的方案;
5S管理文員職責:
1)、5S管理工作會議登記整理發布;
2)、5S管理檢查評分登記整理發布;
3)、5S管理制度資料的整理;
4)、協助5S組長/顧問5S進行日常管理工作;
5S管理委員職責:
1)、5S的總體規劃與推行;
2)、5S的實施與推廣教材的編制與培訓;
3)、5S的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的.組織、參與、評分、確認;
4)、定期向組長/顧問匯報5S的實施情況;
5)、擬定5S活動開展的優秀集體進行評比和獎勵方案;
6)、擬定5S工作出現的不符合執行處罰的方案;
7)、負責對公司5S活動進行推廣、宣導、組織、實施、總結;
各區域負責人職責:
1)、代表本部門出席和參與5S活動;
2)、配合組長的一切5S決定和方案;
3)、指導下屬對5S檢查不符合的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4)、本部門的5S工作進行積極進行指導和監督;
5)、配合5S檢查組完成日常檢查工作;
6)、相關5S工作的協助與支持;
4、5S人員范圍
現場人員:
本人所負責工作的區域(誰操作,誰負責),物料、工具、一切相關工作物品沒有按照5S標準執行的個人,日常檢查時發現扣除所在集體的分值,并累積在每周固定檢查的總分值之內;
辦公室人員:
本人工作的辦公桌、辦公用具、用品、文件、資料等不整齊、不干凈、未按照5S操作標準規范管理的個人,日常檢查時發現扣除所在個人的分值,并累積在每周固定檢查的總分值之內;
后勤人員:
本人工作的區域不整齊、不干凈、未按照5S操作標準規范管理的個人,日常檢查時發現扣除所在區域的分值,并累積在每周固定檢查的總分值之內;
四、公司將根據管理需要隨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修訂后將重新公布。本制度至發布之日起生效。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3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全過程的管理,切實做好項目工程的“四控”(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控制)、“兩管”(合同和信息管理)、“一協調”(組織協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述的項目工程管理是指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從工程設計、報建、施工、驗收直至保修期維修等全過程的管理。
三、工程管理部為公司工程管理的主要責任部門。
第二章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確定
根據公司制訂的項目開發計劃(或項目開發方案),工程管理部按公司相關制度或規定負責辦理有關項目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比選、簽約過程的工作。
一、設計單位的確定:
1、根據政府規劃國土部門關于對開發項目規劃設計實行招投標的規定,結合公司《項目發包管理制度》的規定,由公司項目發包領導小組比選確定2-3家設計單位為意向設計單位(根據項目需要可以酌情增加設計單位)。工程管理部再依照公司有關設計意圖發出書面邀請函,邀請確定的意向設計單位參與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設計;
2、通過對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比選,由董事長初審,股東最終確定開發項目的設計單位;
3、根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由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與最終確定的設計單位辦理《項目設計合同》事宜。
二、施工單位的確定:
1、參照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關于對工程項目施工實行招投標的規定,結合公司《項目發包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和施工投標單位對項目方案優化情況,同時根據項目公司有關管理權限界定之規定先由項目公司評標小組比選,項目土建總包單位由董事長初審,股東最終確定,分包施工單位由董事長最終確定即可。
2、根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由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與最終確定的施工單位辦理《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事宜。
三、監理單位的確定:
1、根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關于對工程項目建設監理實行招投標的規定,結合公司《項目發包管理制度》的規定,同時根據項目公司有關管理權限界定之規定由項目公司評標小組比選,再由董事長初審,股東最終確定項目工程監理單位。
2、根據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和經股東最終確定審定的項目工程監理委托方式,工程管理部代表公司與最終確定的項目工程監理單位辦理《項目工程建設監理合同》事
宜。
四、在辦理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外協服務單位簽訂合同過程中,工程管理部須根據公司對項目工程開工時機的把握和相關單位交換意見的反饋情況,提前做好溝通與協調工作。
第三章項目工程設計管理
一、申領《項目規劃設計要點》:
1、根據上述意向設計單位提交的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由營銷服務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別于五個工作日內對其初審后報董事長審核,股東最終確認,并于三個工作日內對此作出審批意見。
2、工程管理部將其中經股東審批同意的規劃設計方案圖報送政府規劃國土部門審查。
二、《項目設計委托書》的編制與審批:
1、根據政府規劃國土部門批準的《項目規劃設計要點》和經股東批準的《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營銷服務部編制)的內容,由工程管理部經理組織編寫《項目設計委托書》初稿后分別送營銷服務部和財務部分別初審。
2、《項目設計委托書》的內容應包括設計范圍、設計內容和設計要求等。其中,設計要求須明確項目限額、功能設置、平面布局、戶型面積、戶型比例、立面風格及其它要求等。
3、營銷服務部和財務部分別于兩個工作日內對《項目設計委托書》初稿提出初審意見,返工程管理部于兩個工作日內修訂后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核,股東最終確認。
4、工程管理部根據股東作出的審批意見于三個工作日內予以修正后提交給設計單位。
5、對于規模較大的開發項目,經項目公司總經理同意,工程管理部可邀請有關專業人士對《項目設計委托書》提出專業咨詢意見。
三、設計審查:
設計審查分為開發項目規劃設計審查、方案設計審查、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審查。設計審查由總經理、董事長審核,股東最終確認,工程管理部為主要審核部門,監理單位、營銷服務部和財務部為參與審核部門。
(一)規劃設計審查
1、根據本章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工程管理部須分別于七個工作日內對意向設計單位提交的開發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2、審查時,須重點審查建筑紅線(退用地紅線)、建筑覆蓋率、建筑指總面積和容積率等項標是否滿足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要點的要求,整體方案是否符合公司設計委托意圖。
3、工程管理部根據批準的審查意見,通知設計單位進行項目方案設計。
(二)方案設計審查
1、設計單位提交開發項目方案設計圖后,由工程管理部、財務部、營銷服務部、監理
單位于五個工作日內分別進行審查。而后,工程管理部于兩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匯總形成《方案設計審查意見書》(如審查過程中出現反復,每次審查后均應形成《方案設計審查意見書》)報總經理、董事長及股東審批。
2、工程管理部將總經理、董事長及股東審批同意《方案設計審查意見書》的意見于三個工作日內提交給設計單位。
3、工程管理部視審查意見情況,如與設計單位提交的設計方案圖歧義較大時,必須要求設計單位重出設計方案圖。
4、經總經理、董事長及股東最終審批同意的方案設計圖,由工程管理部報送政府規劃國土部門、消防管理、民防管理等部門審查。
5、方案設計圖待政府規劃國土、消防管理、民防管理等職能部門分別審查后,由工程管理部將經總經理、董事長及股東審批同意的《方案設計審查意見書》和規劃國土、消防管理、民防管理等部門的審查意見一并提交給設計單位,并通知其進行項目工程初步設計。
(三)初步設計審查
1、設計單位提交項目工程初步設計圖后,由工程管理部、營銷服務部、監理單位和財務部分別于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要求為:
1)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是否符合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是否符合政府規劃國土部門《方案設計審查意見書》和消防管理部門《建筑方案消防設計審查意見書》及民防管理部門《建筑方案民防設計審查意見書》的要求;
3)設計范圍是否與《項目設計委托書》一致,是否符合《方案設計審查意見書》要求,設計深度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主要功能設置方案、結構方案、設備安裝方案是否經過優化選擇;
5)是否滿足物業管理功能設置的要求;
6)設計圖內容是否存在筆誤、錯誤、疑義等。
2、工程管理部根據各參與審查部門提供的書面反饋意見,于三個工作日內匯總整理成《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書》報總經理、董事長及股東審批。
3、工程管理部將總經理、董事長及股東審批同意的《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書》于三個工作日內提交給設計單位。
4、經總經理、董事長及股東最終審批同意的初步設計圖,由工程管理部報送政府規劃國土部門、消防管理、民防管理部門(必要時)等部門分別審查。
5、工程管理部將我司審批同意的《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書》及規劃國土部門審查意見、消防管理部門審查意見、民防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如有)等職能部門的意見一并提交給設計單位,并通知其進行項目工程施工圖設計。
(四)施工圖設計審查
1、設計單位提交項目工程施工圖后,由工程管理部、監理單位、財務部、營銷服務部
于十個工作日內分別進行審查。審查要求為:
1)設計范圍是否與《項目設計委托書》一致,設計深度是否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設計與施工規范、規程、規定的要求,是否滿足施工要求;
2)是否符合《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書》和規劃國土部門、消防管理部門、民防管理部門對初步設計圖審查意見的要求;
3)其它方面:
(1)結構設計是否安全、合理、經濟與可實施;
(2)設備選型是否具有良好的性能價格比;
(3)主要飾面材料是否滿足公司設定的建筑風格及標準;
(4)設計圖內容是否存在筆誤、錯誤、疑義等。
2、工程管理部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匯總整理成《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書》報總經理、董事長及股東審批。
3、工程管理部按總經理、董事長及股東批復意見辦理,如批復意見要求重新出施工圖時,必須盡快要求設計單位根據《施工圖設計審查意見書》重出施工圖。
4、在設計單位送交施工圖予我司審查的同時,工程管理部須將施工圖報送政府規劃國土部門、消防管理部門、民防管理、專業審圖機構等部門審查。
(五)在設計審查過程中,工程管理部須根據公司對項目工程開工時機的把握和設計審查中與設計單位交換意見的反復情況,積極做好與設計單位的溝通協調工作。
(六)在各個設計審查階段中,如果相關部門因審核圖紙量大、問題較多,從而可能超出上述規定的審核時間時,相關部門須提前知會總經理和其它相關圖紙審查部門,以便工程管理部在不影響整個開發項目總體計劃的前提下,對圖紙審核工作的時間安排作出相應的調整。
第四章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一、項目工程施工圖經總經理、董事長及股東最終審批通過后,工程管理部應要求設計單位提交一式八份施工圖紙給公司。工程行政文員將其中兩份存檔(工程管理部、財務部、營銷服務部均可借閱),同時下發施工單位五份、監理單位一份。
二、項目工程開工前,工程管理部應主動要求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協助其到政府建設工程主管部門辦理工程施工報建手續,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由總監理工程師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會議記錄(標準文本由施工單位提供)。會議記錄完后,須由施工單位將記錄稿提交給工程管理部和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代表共同簽字認可,并復印四份分別送上述與會單位加蓋公章后下發給工程有關各方。
四、工程管理部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須督促設計單位根據圖紙會審記錄的答復情況出具相應的設計變更通知單。
五、工程管理部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須督促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人員分別將圖紙會審記錄中除須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外的圖紙修改內容及時反映到施工圖上,以便指導施工和繪制竣工圖紙。
第五章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方案審查
一、施工組織設計審查
1、監理單位須要求施工單位于項目工程開工前提交施工組織設計(一式叁份)。施工組織設計分為項目工程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1)施工單位將項目工程施工組織總設計提交監理單位后,由監理單位總監(或總監代表)于三個工作日內組織各專業工程師共同審查,并于審查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匯總整理后報工程管理部審批,而后由工程管理部經理報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
2)施工單位將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提交后,由監理單位總監(或總監代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各專業工程師共同審查,并于審查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匯總整理后報工程管理部審批,而后由工程管理部經理報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
2、施工組織設計審查的內容包括: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施工組織與施工流程、施工技術措施、施工機械和設備、項目組織架構、施工進度計劃及保證措施、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等。
3、經工程管理部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同意的施工組織總設計、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由工程行政文員將其返回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要求其在兩個工作日內按我司審查意見予以修訂并簽章確認后,再返回工程管理部,由工程行政文員將施工組織總設計報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定(蓋公司章)、將單位工程及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報工程副總經理審定(蓋工程部章)。
4、經審定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指施工組織總設計及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工程管理部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單位一份。同時,工程行政文員須將其復印二份,分送監理單位、財務部各一份。
5、經審定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作為工程施工的指導性文件和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如在施工中與實際采用的施工組織方案有較大出入或對結算價格有較大影響時,工程管理部經理須書面報工程副總經理同意,同時報總經理批示后轉財務部備查。
6、如在施工過程中實際采用的施工組織方案與經審定同意的施工組織設計有較大出入并引起工程變更時,相關部門除按上款執行外,還應按公司《工程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執行。
二、施工技術方案審查
1、施工條件復雜或施工技術難度大或施工單位沒有施工經驗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應
要求施工單位提交施工技術方案(一式兩份),由監理單位總監(或總監代表)及時組織本單位各專業工程師從施工工藝和施工方法的可行性、施工平面布置和施工工序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等三方面,對其審查意見匯總整理后報工程管理部審批,而后由工程管理部經理報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
2、對工程項目關鍵部位或難以判斷實施效果的施工技術方案,在公司組織審查的基礎上,工程管理部在經申請并獲工程副總經理同意后可邀請有關專家對其進行技術論證。
3、工程管理部經審批同意的施工技術方案,工程管理部留存一份,返回施工單位一份。同時,工程行政文員須將其復印二份,分送監理單位、財務部各一份。
4、經審批同意的施工技術方案作為工程施工的指導性文件和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如在施工過程中實際采用的施工技術方案或技術措施與經審批同意的施工技術方案有較大出入或對結算價格有較大影響時,工程管理部經理須書面報工程副總經理同意,同時報總經理批示后轉財務部備查。
5、如在施工過程中實際采用的施工技術方案或技術措施與經審批同意的施工技術方案有較大出入并引起工程變更時,相關部門除按上款執行外,還應按公司《工程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執行。
第六章項目工程管理
一、涉及工程開工、暫停、復工、工期順延和設計變更、工程變更簽證、工程款支付、竣工結算等重要事項,結合相關權限,工程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以及總經室、股東等行使審核、批準和決斷權限,并在將要報批的相關制度和表格以及本合同中均有體現;項目監理機構則行使初審和執行職能。
二、工程管理部成員須團結并配合好監理單位項目監理小組成員積極開展工作,同時按監理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各自工作職責。
三、按監理合同的'約定,征得工程管理部同意和批準,監理單位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和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工程管理部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工程管理部作出書面報告。
1、項目工程《開工令》發出的前提條件:
1)按項目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條件(包括臨建設施搭設、場地三通一平等)已經得到滿足;
2)根據有關法規,應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辦的各項開工許可證明已經齊備;
3)施工單位提交的開工申請報告已經監理單位和工程管理部審核并報總經理批準。
2、總監理工程師在以下事項獲得工程管理部批準后,可簽發《工程暫停令》:
1)建設單位要求暫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暫停施工;
2)為了保證工程質量而需要進行停工處理;
3)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
4)發生了必須暫時停止施工的緊急事件;
5)承包人未經許可擅自施工,或拒絕項目監理機構管理。
3、總監理工程師在以下事項獲得工程管理部批準后,并根據不同情況簽發《復工令》。
1)由于建設單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暫停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如實記錄所發生的實際情況。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施工暫停原因消失,具備復工條件時,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及時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人繼續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暫停,在具備恢復施工條件時,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承包人報送的復工申請及有關材料,在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后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復工報審表,指令承包人繼續施工。
3)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到簽發工程復工報審表之間的時間內,宜會同有關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處理因工程暫停引起的與工期、費用等有關的問題。總監理工程師在簽發工程暫停令到簽發工程復工報審表之間的時間內,宜會同有關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處理因工程暫停引起的與工期、費用等有關的問題。
4、上述條件得到滿足后,工程管理部經理須與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項目總監及時協商開工事宜。
5、經請示公司工程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并確定開工日期后,由工程管理部經理知會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并要求其按項目工程監理標準表格向施工單位發出項目工程《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4、項目工程《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一式三份,工程管理部、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各留存一份。
5、項目工程《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須作為項目工程正式開工和計算工期的依據,以便備查。
四、施工過程中,項目監理成員及工程管理部相關專業工程師須認真執行各地市建設相關條例和項目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重點抓好項目工程的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資控制。
(一)工程質量控制
1、審查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的內容,并在工程施工中對照檢查、督促落實。
2、鋼材、水泥、砌塊等主要建筑材料以及各種管材、設備進入施工場地時,必須查驗其出廠合格證、化驗單或準用證等質量證明文件。
3、所有按有關規定要求必須送檢的材料,在其使用前需由已辦理《見證卡》的專業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與施工單位材料送檢員按規定共同到現場隨機取樣和見證送檢,經最終檢驗合格后方允許使用。否則,項目監理成員須填制《不合格工程材料清退通知書》(按監
理公司提供的標準文本執行,以下簡稱《材料清退通知書》)勒令施工單位兩天內將不合格材料清出現場。清場后,工程管理部經理、監理單位總監及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或現場負責人須共同在《材料清退通知書》上簽字確認。《材料清退通知書》一式三份,項目監理成員兩方各留存一份,送達施工單位一份。
4、施工過程中,項目監理成員及工程管理部相關專業工程師應對各分部分項工程經常巡視檢查或測量,發現問題時應及時向施工單位簽發《監理通知書》或《工程限期整改通知書》(按監理公司提供的標準文本執行),要求其限時改正;發現重大問題時,工程管理部經理須立即報告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監理通知書》或《工程限期整改通知書》一式三份,項目監理成員兩方各留存一份,送達施工單位一份。
5、凡屬隱蔽工程,須要求施工單位提前12小時通知項目監理成員及工程管理部相關專業工程師(重要工序應通知質監站質檢人員、設計單位代表和工程副總經理參加)組織隱蔽驗收。
1)項目監理成員及工程管理部專業工程師在收到施工單位驗收通知后,無正當理由又未按時驗收的情況下施工單位自行實施的工程隱蔽,其造成的后果由項目監理相關人員承擔責任;
2)經驗收不合格的隱蔽工程,項目監理成員及工程管理部相關專業工程師須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完成后再組織驗收,直至合格。否則,不允許其進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工程管理部相關專業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如對已經使用的工程材料或已經隱蔽的工程質量有異疑,可要求施工單位現場取樣或將隱蔽的工程剝離裸露,以檢測或觀察、評定其質量情況。如確實存在質量問題,項目監理成員應按簽發《監理通知書》或《工程限期整改通知書》的辦法辦理(管理方式同上述),并要求施工單位更換合格工程材料或返工,工程管理部經理同時須將有關情況報告工程副總經理。
7、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1)如施工中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監理單位總監應將事故狀況及時向工程管理部經理匯報。后者視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口頭或書面向總經理匯報并決定是否指令監理單位向施工單位發出暫停施工令。
2)監理單位總監應及時組織相關專業工程師分析研究,寫出調查報告(必要時可組織人員進入事故現場進一步調查取證),并會同工程管理部相關專業工程師、設計部門提出處理方案后向工程管理部經理匯報,再由工程管理部經理報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定后,返回施工單位執行。
3)項目監理成員負責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我司批復意見處理工程質量事故。
4)事故處理完畢,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并經工程管理部經理和工程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允許施工單位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同時,工程管理部應組織編寫《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報總經理備案。
(二)工程進度控制
1、審查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中《工程進度保證措施》的內容,并在工程施工中對照檢查、督促落實。
2、每周工程例會上,監理單位總監要求施工單位提交上周施工任務完成情況和下周施工計劃。對計劃未完成部分,應分析原因,制定補救措施并跟蹤落實。
3、每月末,由監理單位召集施工單位、工程管理部有關人員對工程月進度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小結,形成會議紀要。會后,由項目監理成員督促施工單位貫徹執行。
4、非施工單位原因導致的工程進度滯后,經施工單位提出并獲監理單位和我司確認后,工程管理部經理應會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原施工計劃作相應調整,并報工程副總經理審核批準(影響總工期延長的調整須報總經理批準,并依據《工程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之相關內容執行)后,再由項目監理成員及工程管理部相關專業工程師督促施工單位按調整后的施工進度計劃執行。
5、當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五天及五天以上時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報工程管理部,共同商定采取進一步措施。
(三)工程投資控制
由公司相關部門嚴格按照公司《項目發包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變更及工程簽證管理制度》和《工程預結算管理制度》執行。控制項目總投資額度,做到不超額,不透支(減少或消除實施中的工程變更;認真審批工程簽證;防范工程索賠;嚴格按合同約定和實際進度支付工程款等);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監理單位對設計變更、工程變更簽證、工期順延、工程進度款支付、預結算工程量、材料設備選型進行初審并簽暑意見。工程管理部保留對上述工作的最終批準權。
第七章項目工程會議管理
一、項目工程會議包括項目工程開工預備會議、項目工程例會以及其它各種專題會議。
1、項目工程《開工令》發出之前,由工程管理部組織施工、項目監理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召開項目工程開工預備會議。會議重點明確工程參與各方溝通、協調方式,明確我司工程相關管理制度、規定和要求,宣布公司對有關人員的授權等。
2、項目工程開工后,每周由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組織施工單位(含總包及分包單位)、工程管理部有關人員(必要時可邀請公司相關部門人員和設計單位代表參加)于工地現場召開一次項目工程例會。會議主要協調各方關系,解決現場施工中出現的各種疑難問題。
3、工程施工過程中,由監理單位總監組織工程有關各方召開項目工程專題會議,主要聽取工程進展情況,協調解決施工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等。
二、項目工程會議紀要由監理單位負責整理記錄,由監理單位文員交工程行政文員備案,于會后兩天內報工程管理部經理、工程副總經理審定后,返回監理單位文員簽收。
第八章項目工程竣工驗收
一、項目工程竣工驗收分為工程竣工初驗和工程竣工核驗。
(一)工程竣工初驗
1、監理單位總監須督促施工單位在完成設計圖紙和施工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項目并自檢合格后,提前五天向監理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初驗申請報告》(報告應包括已完工程情況、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情況、建筑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工程質量評定情況等主要內容)。
2、監理單位總監須在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初驗申請報告》后兩個工作日內,根據該報告審簽《工程初驗方案》并報工程管理部經理、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
3、按照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于兩個工作日內批準同意的《工程初驗方案》,由監理單位總監組織本單位專業工程師和工程管理部并會同質監、設計、施工、物業管理等單位及公司相關部門的人員對申請初驗的工程項目予以檢查初驗,同時審驗施工單位提交的各類工程竣工資料。
4、監理單位會同工程管理部組織召開工程竣工初步驗收會議,匯總并整理初驗中發現的各類問題,形成《工程竣工初步驗收整改意見》后,由監理單位總監下發給參與工程初驗的有關各方,同時項目監理成員督促相關施工單位按限期進行整改。
5、施工單位按《工程竣工初步驗收整改意見》的內容整改完成后,由監理單位總監及時向工程管理部經理、工程副總經理報告。同時,由工程副總經理提請規劃、消防、環保、質監、城建檔案、燃氣、民防等有關部門對項目工程進行專項驗收。
6、項目工程專項驗收中發現的問題,須由項目監理成員按專項驗收部門提出的意見下發《專項工程驗收整改意見》并督促相關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整改完成通過后取得的合格證明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由監理單位總監督促各專項施工單位提交給監理單位,并報工程管理部。
(二)工程竣工核驗
1、工程管理部經理須督促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初驗及專項驗收問題整改完畢后十天內,向我司提交《工程竣工核驗申請報告》(須經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項目部章)。
2、工程管理部經理須在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核驗申請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根據該報告組織項目監理成員編制《工程竣工核驗方案》并報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
3、按照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批準同意的《工程竣工核驗方案》,由工程管理部經理及時組織工程管理部并會同質監、設計、監理、施工、物業管理等單位及公司相關部門的人員對申請竣工核驗的工程項目按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同時核查施工單位提交的各類工程竣工資料的完整性與合法性。
4、工程管理部經理組織召開工程竣工核驗會議,形成《工程竣工核驗整改意見》后,責成監理單位下發給相關施工方。
5、工程管理部相關專業工程師及項目監理成員督促并跟蹤相關施工單位按《工程竣
工核驗整改意見》限期整改。
二、施工單位按《工程竣工核驗整改意見》的內容整改完成后,工程管理部經理應及時向工程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報告,由工程管理部經理及時組織項目監理成員對整改結果予以終驗。終驗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須督促監理單位項目總監按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會同工程管理部經理組織項目監理成員和施工單位對驗收工程項目作質量等級評定,并填報相關質量評定表格。
三、項目工程終驗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須編制項目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按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標準文本執行),經我司、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驗收意見并加蓋各單位公章后,連同其它驗收資料按有關規定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九章竣工物業移交管理
一、竣工物業由工程管理部經理組織工程管理部有關人員,按移交物業的不同專業或類別,分步向物業管理公司移交。
1、分部分項工程移交,采取逐項檢查或測試的方式;
2、設備移交,采取試運行的方式。
二、竣工物業移交時,工程管理部須按我司與物業公司訂立的《房地產開發及物業管理過程中地產公司與物業公司的責任界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竣工資料移交管理
一、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行政文員須按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文檔管理要求妥善保管由我司下發或由施工總包、分包單位提交的各類工程資料。
二、工程竣工驗收后,根據政府建設檔案部門有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存檔規定,工程行政文員須將相關工程資料提供給施工總包單位編制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并附上列明所提供工程資料的清單。
三、工程管理部督促施工總包單位按規定時間向我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須一式四套,并每套附有列明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清單。其中,一套送政府建設檔案部門,一套送政府規劃國土產權部門,一套存公司檔案室,一套移交給物業管理公司。
四、工程管理部移交給公司檔案室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除施工總包單位和各專項分包單位以及監理單位提交的以外,還應包括由工程行政文員保存的政府建設檔案部門存檔規定以外的其它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特別是各專項驗收取得的合格證明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的原件)。移交時,工程管理部須按項目一次性地完整移交并附上列明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清單。其中,公司檔案室留存原件,物業管理公司留存復印件。
五、工程竣工資料須包括工程竣工圖紙、工程竣工圖光盤、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及其它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或許可證、使用證)等。
六、本章所述的工程資料或工程竣工資料在移交或接收時,經辦部門的經辦人員和負責人必須在移交資料的清單上簽名確認。
第十一章保修期內工程質量缺陷的處理
一、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工程管理部須負責辦理我司與物業管理公司共同確定的《工程保修期保修承諾書》(一式三份)送交各施工單位,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原工程施工合同簽署人簽名、單位蓋章確認后返回三份,工程管理部留存一份,送監理單位和物業管理公司各一份。
二、在工程保修期內發生業主或客戶對工程質量缺陷的投訴時,工程管理部和監理單位負責督導物業管理公司按施工單位確認的《工程保修期保修承諾書》中承諾的事項直接聯系相關施工單位前來維修。
三、如原施工單位未能按《工程保修期保修承諾書》執行,由物業管理公司另請專業維修隊伍進行維修的,其發生的維修費用由物業管理公司向我司書面申請,經監理單位和工程管理部確認并報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部從原施工單位工程質保金中扣除直接支付給專業維修隊伍。
四、在工程保修期內,工程管理部須定期書面向物業管理公司咨詢業主或客戶對工程質量的投訴及維修情況。其中,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的前半年每月咨詢一次,半年后每季度咨詢一次。
五、在工程保修期滿前一個月,工程管理部和監理單位須發函給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其將工程保修期內的物業維修情況、質量現狀及物業管理公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給我司,以便了解情況、總結經驗和結算工程尾款或工程質保金。
第十二章附則
一、本制度未曾提及的公司有關維修、改造、翻新等項目的工程管理也參照本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二、本制度經董事長及股東批準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三、本制度的修改、解釋權屬總經理室。
校對人:審核人:批準人:批準日期:二OO
年月日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6條公司經營范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范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注冊資本:叁萬元人民幣。
第8條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14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
①需承認本合同;
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
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伙債務;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伙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后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_____市(區)、___縣、____鄉鎮(村)及___街____道門_____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股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1: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年內繳足。
股東2: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__年內繳足。
股東3:______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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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
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自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時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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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的目的
本制度的制定是為了規范公司內部管理,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保障公司的正常運營,提高企業效率,推動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制度的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所有員工及相關方。
三、制度的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層和法律部門共同制定,并經過公司領導和員工的確認和簽字生效。
四、規章制度的名稱、范圍、目的、內容、責任主體、執行程序、責任追究等內容
1.職工考核制度
名稱:職工考核制度
范圍:公司內部所有員工
目的:規范公司內部員工的考核方式,確保公正、公平、合理的考核結果,促進員工的成長發展。
內容:員工職責及評分標準、考核周期、考核方式、考核結果公示、申訴及處理流程等。
責任主體:人事部門
執行程序:每年底開展員工考核,由人事部門監督,部門主管建立員工考核檔案。
責任追究:對于考核中出現的違規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對于惡意評分者或被評分不合理者,予以處罰。
2.離職人員管理制度
名稱:離職人員管理制度
范圍:公司內部所有離職人員
目的:規范離職人員退出公司的流程,保障企業的安全和利益,同時要倡導離職員工的良好形象。
內容:離職申請及處理流程、離職工資及福利結算、離職員工保密義務等。
責任主體:人力資源部門
執行程序:離職人員應在預定時間內交接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手續辦理。
責任追究:對于不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的員工,給予相應的遲延宣布提出責罰,對于對公司違反保密義務的員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安全生產制度
名稱:安全生產制度
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目的:保障員工的安全、防范事故的發生,保護公共財產。
內容:安全生產的要求和規定、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事故的處理、安全檢查和整改等。
責任主體:安全監察部門
執行程序:對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的檢查,對發現的安全問題應及時整改,修復安全漏洞。
責任追究:對于違反公司安全規定的員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財務管理制度
名稱:財務管理制度
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目的:規范公司財務管理,確保財務安全,預防經濟損失的發生。
內容:財務業務管理、財務決策、財務支出、現金流管理等。
責任主體:財務部門
執行程序: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的財務制度、流程和標準,重點關注投資預算與執行、成本分析和費用控制、稅務管理,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等。
責任追究:對于違反公司財務規定的`員工,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總結:
公司規章制度是一家企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對于一家企業而言,這份規章制度是其文化和精神的體現,具有重要的意義。制定嚴謹、完善的規章制度,能夠規范企業內部的整體運營,并且可以保障工作場所的安全和員工的合法權益,確保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公司管理人員需要仔細地考慮和制定這些規章制度的內容,以達到最佳的效果和目標。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部控制,促進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保護股東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修訂完善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目的是:
(一)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提高公司經營效益及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增加對公司股東的回報;
(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第三條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執行負責。
第二章內部控制的內容
第四條公司的內部控制主要包括:環境控制、業務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電子信息系統控制、信息傳遞控制、內部審計控制等內容。
第五條公司不斷完善其治理結構,確保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機構的合法運作和科學決策;公司將逐步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培育良好的企業精神和企業文化,調動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創造全體員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職責的環境。
第六條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明確界定各部門、崗位的目標、職責和權限,建立相應的授權、檢查和逐級問責制度,確保其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能;公司不斷地完善設立控制架構,并制定各層級之間的控制程序,保證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下達的指令能夠被認真執行。
第七條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已涵蓋了公司所有營運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售及收款、采購和費用及付款、固定資產管理、存貨管理、資金管理(包括投資融資管理)、財務報告、成本和費用控制、信息披露、人力資源管理和信息系統管理等。
第八條公司不斷地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據領用管理、預算管理、資產管理、擔保管理、資金借貸管理、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等專門管理制度。
第九條公司重點加強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強對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募集資金使用、重大投資、信息披露等活動的控制,并建立相應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條公司不斷地建立起了完整的風險評估體系,對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政策法規風險和道德風險等進行持續監控,及時發現、評估公司面臨的各類風險,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公司不斷完善制定公司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確保信息能夠準確傳遞,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內部審計部門及時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各類風險隱患和內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公司不斷完善建立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的制衡和監督機制,并由公司審計部負責監督檢查。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動
第一節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條按照《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企業內部控制——對子公司控制)等規定,公司執行對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動:
(一)建立對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確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監事及重要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方式和職責權限等;
(二)依據公司的經營策略和風險管理政策,督導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應的經營計劃、風險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屬各分、子公司應根據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審議程序,及時向總部分管負責人報告重大業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以及其他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并嚴格按照授權規定將重大事項報公司董事會審議或股東大會審議;
(四)各分、子公司應及時地向公司董事辦報送其董事會決議、股東大會決議等重要文件,通報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五)公司財務應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分、子公司的月度報告,包括營運報告、產銷量報表、資產負債報表、損益報表、現金流量報表、向他人提供資金及提供擔保報表等;
(六)公司綜合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對各分、子公司的績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時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應按本制度要求,逐層建立對各下屬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節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
第十六條公司關聯交易的內部控制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開、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十七條按照《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公司明確劃分股東大會、董事會對關聯交易事項的審批權限,規定關聯交易事項的審議程序和回避表決要求。
第十八條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確定公司關聯方的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確保關聯方名單真實、準確、完整。公司及其下屬控股子公司在發生交易活動時,相關責任人要仔細查閱關聯方名單,審慎判斷是否構成關聯交易。如果構成關聯交易,要在各自權限內履行審批、報告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審議需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的關聯交易事項時,前條所述相關人員應于第一時間通過公司證券部將相關材料提交獨立董事進行事前認可。獨立董事在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專門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
第二十條公司在召開董事會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按照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關聯董事須回避表決。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表決前提醒關聯董事回避表決。公司股東大會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公司董事會及見證律師要在股東投票前,提醒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要做到:
(一)詳細了解交易標的的真實狀況,包括交易標的運營現狀、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凍結等權利瑕疵和訴訟、仲裁等法律糾紛;
(二)詳細了解交易對方的誠信紀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情況,審慎選擇交易對方;
(三)根據充分的定價依據確定公允的交易價格;
(四)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對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的關聯交易,公司應聘請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公司不對所涉交易標的狀況不清、交易價格未確定、交易對方情況不明朗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
第二十二條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義務關注公司是否存在被關聯方挪用資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問題。公司獨立董事、監事至少應每季度查閱一次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占用、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的情況,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提請公司董事會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四條公司發生因關聯方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或其他資源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可能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應及時采取訴訟、財產保全等保護性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
第三節對外擔保的內部控制
第二十五條公司對外擔保的內部控制應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二十六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應按照《公司章程》中關于對外擔保事項的明確規定行使審批權限,如有違反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的,按證監會、交易所和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在確定審批權限時,公司執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于對外擔保累計計算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要調查被擔保人的經營和信譽情況。董事會要認真審議分析被擔保方的財務狀況、營運狀況、行業前景和信用情況,審慎依法作出決定。必要時,公司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實施對外擔保的風險進行評估,以作為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決策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九條公司若對外擔保要盡可能地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謹慎判斷反擔保提供方的實際擔保能力和反擔保的可執行性。
第三十條公司獨立董事要在董事會審議對外擔保事項時發表獨立意見,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異常,要及時向董事會和監管部門報告并公告。
第三十一條公司要妥善管理擔保合同及相關原始資料,及時進行清理檢查,并定期與銀行等相關機構進行核對,保證存檔資料的完整、準確、有效,注意擔保的時效期限。在合同管理過程中,一旦發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準的異常合同,要及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財務部門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要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三條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后,公司要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公司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公司擔保的債務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繼續由其提供擔保的,要作為新的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擔保審批程序。
第三十五條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在其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公司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四節募集資金使用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六條公司嚴格按照《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募集資金存儲、審批、使用、變更、監督和責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募集資金進行專戶存儲管理,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管理協議,掌握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資金動態。
第三十八條公司制定嚴格的募集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證募集資金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按項目預算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十九條公司要跟蹤項目進度和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投資項目按公司承諾計劃實施。相關部門應細化具體工作進度,保證各項工作能按計劃進行,并定期向董事會和公司財務部門報告具體工作進展情況。確因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影響,導致項目不能按投資計劃正常進行時,公司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第四十條公司財務部和審計部要跟蹤監督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并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的獨立董事和監事會要監督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就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獨立董事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
第四十一條公司積極配合保薦人的督導工作,主動向保薦人通報其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授權保薦代表人到有關銀行查詢募集資金支取情況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資料。
第四十二條公司如因市場發生變化,確需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或變更項目投資方式的,必須按公司《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規定,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知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公司決定終止原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要盡快選擇新的投資項目。公司董事會要對新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資效益作審慎分析。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并在年度報告中作相應披露。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10
制定公司章程時,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為50人以下。)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元。
(注: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因此,注冊資本最低可以為“1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權可以全部用非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期限可以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仍需要實繳,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認繳的出資額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注:可另行約定不同召開時間,如每季度/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另行約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以另行約定,如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標準,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如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注:本條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條款,可直接決定公司的控制權,應特別慎重。)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補充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可自行確定具體人數),任期每屆為三年(注:可另行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注:可另行約定,如:股東會選舉、特定股東委派)
(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會的相關條款均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非董事人員不得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注:可做不同約定,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本章程可對上述八項職權另行約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必設機構,如不設經理的,應刪除本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設監事會),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注:有限責任公司如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章程中涉及監事的條款應相應調整。)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注:也可以約定:由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不使用上述條款,對股權轉讓另行約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如離職或者退休必須退股等,本章程應當經全體股東簽署,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合理的價格,是指上述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注:本條款表述供參考,可做不同約定或者刪除)公司應當在因上述股權收購發生的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后三十日內向被收購方支付股權收購價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注:本條可以做相反約定,并規定該股權的處置方案,如: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東資格繼承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且公司股東會未作出減資決議的,視為同意繼承。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自然人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自然人股東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繼承。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于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注:我國目前不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不需要審計,應刪除下劃線部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注:可約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可補充約定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另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不得參加本事項的表決。上述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注:供參考,可刪除)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11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有限責任公司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12
為了更好地支撐公司招投標業務,收集有效的、精準的項目信息,不斷開發新的業務,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章術語
第一條項目信息管理是指對項目信息篩選、收集、分析、匯總、上報、備案及后期對有效項目信息的跟進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把項目信息作為管理對象進行管理。項目信息管理的目的是保證決策者能及時、準確地獲得有效信息,并根據信息作出有效決策。
第二條項目信息是指我公司從事的業務范圍相關聯的項目信息。收集者首先要熟悉公司的目標客戶群體、公司業務范圍、公司資質、公司業績,準確地去判斷有效信息。
第二章項目信息收集原則
一、準確性原則
要求所收集到的信息要真實、精準,準確性是對收集工作最基本要求,收集者對所收集到的信息要進行準確的辨別,不斷審查。
二、全面性原則
要求收集面要廣泛,全面完整,只有廣泛、全面的收集信息,才能確保我們占得市場先機;
三、時效性原則
項目信息的價值在于該信息是否能及時地提供,即時效性。招投標項目均有時限性,只有項目信息及時有效,才能把握機會,做充分準備。
第三章項目信息收集的方法
一、客戶群體:我公司主要面向的客戶有刑偵(公安、司法)、醫療疾控(醫院、疾控中心等行業或單位。
二、市場范圍:目前我公司業務面向全國市場,主要的業務布局在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云貴川、廣東省、重慶市、上海市、深圳市。
三、收集渠道:目前項目信息主要從各類招投標網站中去收集,目前我公司常用的招投標網站如下:工程大數據平臺、安徽省招標投標信息網、優質采、信E采這幾大招投標網站,也可以通過各代理機構網站及目標客戶群體的官方網站。
四、項目階段:包括立項批復、勘察、設計招標(包含大樓設計及實驗室專項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包含大樓設計及實驗室專項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監理招標、資格預審、標前公示、施工招標(含大樓土建及專項實驗室)、中標公告等,通過項目不同標段落實查找不同時期的進度和招標信息。
五、查找方式:首先快速地瀏覽可用信息,沒有的再在每個網站上面進行關鍵字輸入查找,例如:實驗室、醫院、疾病預防控制、公共衛生、食品藥品等,網站會把這類信息統一列出來,便于查找,關鍵字可參考客戶群體內容。查找信息要求收集者要做到對我公司的業務范圍及業績內容非常了解,能夠敏銳、精準地抓取關鍵字,快速篩選有效信息。有的網站還需要VIP會員才能夠查看的,可以將項目信息名稱或關鍵字復制到百度進行詳細搜索,或進入其官網查找。
六、篩選匯總:將有效的'項目信息按查找時間進行有序登記,包括項目名稱、業主單位名稱、項目進行階段、信息發布時間、超級鏈接等關鍵信息進行登記備案,并上報領導,領導要求重點關注的項目做出醒目標記,并持續關注后續進展情況,項目進展有最新情況應及時更新項目登記表并向總經理匯報。項目信息匯總表見附件1。
七、查找時間:鑒于招投標信息量大,信息收集人員每工作日下班前應至少重點瀏覽以下網站:重點瀏覽以下省份:安徽省、山東省、云貴川、廣東省、重慶市...
八、項目信息收集注意事項:1)瀏覽當日的項目信息最好在次日的早上再進行一次查漏補缺,避免招標代理機構當日發布信息時間太晚而遺漏,并將信息表電子版發給領導;2)學會抓住關鍵字快速瀏覽,某個關鍵字搜索不到可以調換關鍵字或減少關鍵字再次進行搜索;3)不能因我公司資格條件達不到而放棄項目,不能因項目小而放棄項目。4)熟悉掌握我公司經營的業務范圍。
第四章職能職責
項目收集工作應該配備1~2名項目信息收集專員,其工作職責為:
1、常用網站的維護及新網站的拓展運用;
2、負責每天瀏覽相關網站收集有用項目信息;
3、負責對項目信息的篩選、評審;
4、負責有用項目信息的匯總、呈報;
5、將上級要求關注的重點項目進行標記,實時跟進最新項目進展,并匯報給上級;
6、項目信息的歸檔、整理;
7、協助領導下載所需的項目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
完成領導臨時交待的其他事宜。
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設立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制訂并簽署本章程。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路_____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物業管理;房地產經紀與代理。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全部到資。
第七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住所
第八條股東的名稱、住所如下:
股東: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營業執照注冊號或事業法人證號: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公司類型
第九條公司類型: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十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貨幣出資____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公司注冊資本全部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足。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人,由股東委派。
董事任期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人,由_____產生。
(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四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可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_____董事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
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
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注:可由董事長兼任,也可由董事會另外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人,由股東委派,監事會設主席_____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注:成員_____人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_____)。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_____至_____名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風險提示:____________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
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____________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八)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_____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_____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_____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_____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現任法定代表人:_____。
(注:也可以是經理,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九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_____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__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八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公司的經營期限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延長營業期限,股東必須于營業期限屆滿前作出股東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六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14
為確保生活區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養成良好習慣,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生活區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如:紙類、塑料類、金屬類、玻璃類、木頭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如: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脂等)。
3、有毒有害垃圾(如: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二、垃圾處理的辦法
1、在生活區南側設置垃圾桶,員工必須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桶內。員工自帶垃圾袋。
2、廢紙及塑料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放入可回收垃圾處(生活區車棚南側小屋內、按標識存放)。
3、食堂垃圾:剩飯剩菜、廢棄油脂等廢物由餐廳人員集中統一處理。
4、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公司保潔集中統一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行政人事部充分利用公司微信群、員工入職培訓等做好宣傳教育,讓全體員工充分認識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垃圾桶由行政部每周噴灑藥物,防止蚊、蠅、鼠棲息繁殖,擴大污染和危害。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15
《公司法》的修改大大拓寬了公司自治的范圍,另一方面也為以“自治”為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埋下隱患。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4款的規定,有關通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是否有效的爭議已經基本平息。但如果除被限制權利的少數股東以外的其他多數股東合意通過或者修改章程,對這少數股東的股權進行限制,是否有效?如果章程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方面之外,對股東權利進行其他實體性限制,其效力又如何?
一、學理分析
研究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問題,必須從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質入手,學界主要有契約說和自治規則說。契約說認為章程是股東依各自意志和利益需求,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就有關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因此,公司章程生效后不僅對發起人有約束力,對其他相關股東也同樣有效,其效力來自同意章程發起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公司本質上是契約性的。自治規則說主張公司章程是以資本多數決為基礎,根據國家賦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權而制定的規范公司組織和活動的自治規則 。筆者認為兩種學說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限制性,在公司成立之前,通常表現為發起人契約,而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就更接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自治規則。從司法實踐看,法院也主要解決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糾紛主要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在公司存續期間主要依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二、實證分析
各地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效力的觀點大致可分為三類:(1)根據原公司法第38條第10項、第44條的規定,股東會有權修改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一旦形成,不論贊成還是反對的股東,均應受此約束。(2)股權的處分權是股東固有的財產權,他人不能以資本多數決的方式處分該權利,除公司已與股東達成合意外,應當確認章程相關條款對于異議股東沒有約束力。(3)股東會決議不能處分股東的股權,但應確認股東會決議整體無效。其理論關鍵點都在于是否應承認資本多數決原則。
自1843年英國“福特訴哈伯特”案以來,法學界逐步形成公司事務資本多數決的核心理念。 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認為股東的章程行為具有兩面性,典型的如江蘇省高院民二庭的《審理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結構案件中的三個基庫問題》一文:“股東權的整體處分非股東同意不得以資本多數決予以強制處分,則是民事權利保護的應有之義。”“在公司與修改章程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之間,并未建立任何合同關系,以資本多數決原則通過的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不能約束反對股東。” 上述意見實質與最高院的官方意見一致:“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契約,是當事人就公司重大事項的預想,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多輪反復協商達成的實現其利益最大化的妥協,包含著決定公司今后發展方向和權利分配等重大事項,有理由得到尊重。” 如此勢必使《公司法》實踐陷入困境,因為不應當出現公司的章程對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而對投反對票的股東無效的荒謬局面,資本多數決的章程行為的結果一經形成,其效力即已確定,參與表決人事后態度豈能改變?
三、結論
首先,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應對所有股東有效。如果股東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 表示該股東在明知該限制條款的情況下仍選擇加入公司,則表明股東承認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 并愿意接受這一限制,自然受章程規定的限制。如果股東加入公司之后,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做出股權轉讓限制,并且股東在修改公司章程時對此表示反對,但如第二部分所述,資本多數決原則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均發生效力。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通過退出公司來救濟自己的權利。這就引出了第二個結論,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條款還應該存在限制,也就是“限制的限制”。這點上,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做法:如果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的限制, 只能做出低于法定限制條件的限制,不應當高過法定標準;對于股權的對外轉讓的限制,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不得低于法律的規定。最后,對存在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可能性,還應該存在一個法律上的限制規定,即只有在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規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以及公司治理的本質的情況下, 才能認定該限制條款有效。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16
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分公司章程范本分公司章程范本。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子公司章程范本子公司章程范本。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子。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章程范本企業文化子公司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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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京______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北京______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趙登禹路富國街2號院3號樓4層__號。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公司須制定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所有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決策及管理事項由該辦法統一規定。該辦法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有關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等行為。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公司應當為本公司職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動條件。公司職工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協商簽訂合同及附屬條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規范經營,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以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使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及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系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______公司等_________家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仟萬元。
第十五條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注冊資本中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______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______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出現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提名董事會、監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五)對公司新增資本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七)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復制本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八)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維護公司的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二)按時、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應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三)對公司的損失或其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五章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應當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節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人數少于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監事會或者股東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提議,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并闡明需要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如同意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應當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用發出召開股東會通知,按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時間召開股東會,并將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非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確定后,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每一項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權委托書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并應加蓋股東單位印章。授權委托書還應當特別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未注明的,視為代理人無獨立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代表的表決權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定期會議,根據股東會需要列席股東會臨時會議,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預案。
第三節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和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發行公司債券;
(二)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選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審議批準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五)根據公司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六)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變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四)決定公司發展戰略和主營業務范圍。
(五)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股東與股東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如果因所有股東回避不能形成決議的,關聯股東可以不回避,但是關聯交易事項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議記錄應當與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資料一并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制訂《股東會議事規則》,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接受股東考評。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設立公司和/或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將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如實向監事會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通過股東會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二名,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提名一名,_________公司提名一名,_________公司提名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在股東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匯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中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下半年召開。
經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總經理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該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需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第六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六十六條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各股東報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并定期向董事會及各股東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制訂《總經理工作規則》,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監事會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
公司設立三人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監事的權利。
監事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十一條條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監事對監事會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監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七十四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五條公司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截止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五日內報送各股東。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根據經營需要,經批準可分別開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及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定期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第七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七十九條公司凈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
(二)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支付股東股利。
第九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聘期一年,可以續聘。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九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并根據股東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條公司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九十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對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本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內”含本數,“少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18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是:以農香園品牌為基礎,在做好單店經營的同時,組織相關原材料的生產銷售;組織特色食品、綠色飲料、高檔白酒的研發生產;組織“農香園”品牌飯莊連鎖經營;組織“農香園”“節能分餐火鍋成套裝置”的生產運用和普及推廣;開展特色火鍋店連鎖經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開展食堂服務;開展其它經營活動。最終,通過相關產業的配套發展,打造農香園企業產業鏈條并最終實現農香園企業的跨地域和跨行業規模發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初步確定為:“貴州省普定縣農香園連鎖有限公司”。具體名稱以有關部門審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住所在普定縣城關鎮文明路63號附1號農香園飯莊5樓(普定縣城外環路自來水公司路口—順達加油站路段)。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餐飲業用具開發與推廣、餐飲業原料生產及物流配送、餐飲服務連鎖經營、食品生產、飲料生產、服務業職業技能培訓、服務業專業人員勞務輸出、食堂酒店管理服務、其他相關經營。
第七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元,其中,“農香園”產權房屋米,折價出資元,“農香園”節能就餐火鍋專利權折價出資元,貨幣出資元,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出資。
第五章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名稱
第九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公司股東登記表
姓名
住所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備注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設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及其它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它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七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八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1000元為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四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10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三---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三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五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六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九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的其它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不得違反《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行使職權。
第四十一條、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經理職權,經理對其指定的代理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按前款規定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
第四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七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五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公司因合并、分離需要解散的。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五)項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四)項規定解散的,上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請債權。
債權人申請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八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董事(或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友謀取利益,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董事或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譽或其他個人名義設立賬戶進行存儲,不得以公司的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以個人名譽從事與任職公司利益沖突的各類活動,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章程及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和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份,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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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月日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19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20
總 則
第一條:目的
為促進本公司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并保證能夠提前發現產品質量異常、迅速處理改善,借以確保及提高產品質量符合管理及市場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
本細則包括:
(一)組織機構與質量管理責任制;
(二)各項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制訂;
(三)儀器管理;
(四)原輔材料質量管理;
(五)生產前質量條件復查;
(六)制造工程部質量管理;
(七)成品質量管理;。
(八)質量異常處理;
(九)質量異常分析改善;
(十)附則
組織機構與質量管理責任制
第三條:質量管理組織機構
本公司質量管理組織機構見附圖。
第四條:質量管理責任
㈠總經理的質量管理責任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產品質量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領導和組織企業質量管理的全面工作,確定企業質量目標,組織制訂產品質量發展規劃。
3、督促檢查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確保實現質量目標。
4、隨時掌握企業產品質量情況,對影響產品質量的重大技術性問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
5、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故。
6、經常分析企業產品質量情況,負責產品質量的獎懲工作,對一貫重視產品質量的先進典型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出了廢品的嚴重質量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嚴肅對待,情節惡劣的要給予經濟處罰或降職處分。
7、負責組織抓好質量管理教育,領導全公司員工開展產品質量活動,對產品質量的薄弱環節和重大質量問題,組織質量攻關。
8、為使產品質量滿足用戶要求,由總經理組織進行征求用戶意見,搞好信息反饋工作,將用戶意見向全公司公布,并根據用戶意見及時研究改進提高質量的措施,認真解決用戶所反映的問題。
9、帶領全公司員工,高標準、嚴要求,統籌抓好質量管理工作。
㈡分管生產、技術副總經理的質量管理責任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對全公司的質量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產品質量方面的法律和政策。
3、組織制定企業標準的規劃目標。
4、針對影響產品質量的技術性難題,制訂有關方案計劃,并負責領導實施。
5、針對產品質量薄弱環節,發動員工進行質量攻關,大搞技術革新,切實解決有關影響質量的問題,努力提高產品質量。
6、組織全公司質量攻關活動,認真總結交流提高產品質量的經驗,制訂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的規劃,落實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
7、協助總經理處理重大責任事故,并組織有關部門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8、經常聽取質量檢查的匯報,積極支持質量管理部門的工作,努力提高產品質量。
9、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及人員定期召開質量分析會議,征求意見,采納合理化建議,抓好質量管理工作。
10、協調生產部門與其它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確保產品質量的不斷提高。
㈢管理統籌部的質量管理責任
1、協助副總經理組織全公司質量活動,總結交流提高質量的經驗,制定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制定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和提高產、質量的計劃,定期組織質量分析會,并把有關情況向總經理和分管副總經理匯報,經常組織檢測、化驗人員參加學習,提高技術及管理水平。
2、針對我公司產品生產情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質量管理培訓學習,提高技術、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增強全體員工的質量意識。
3、積極推行采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企業的產品質量。為了提高產品質量,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負責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技術情報,并建立技術檔案。
4、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原材料、成品及生產過程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并嚴格執行,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5、專職質檢、化驗人員要認真負責,按規定操作,并及時將檢查、檢測結果通知有關部門,共同把好質量關,對出廠成品檢測結果負直接檢查的責任,不得弄虛作假,以次充好。
6、負責所用檢測儀器的使用管理,接受公司計量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和技術指導,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規定,出現問題應及時向公司計量管理人員反映解決。
7、對市場企劃部反饋的用戶質量意見,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認真分析研究,督促解決,并檢查改進情況。
8、企業生產所需各種材料的優劣直接關系著產品質量的優劣。為了提高產品質量,滿足用戶要求,采購人員要積極地采購符合企業質量標準的材料,確保生產正常。備品備件、專用器材、化工原料等的采購,必須符合生產技術要求,經檢驗不符合技術質量標準要求的,必須辦理退貨手續。經化驗檢查不符合標準的材料,不準入庫、更不準投入生產。
㈣市場企劃部的質量管理責任
1、嚴格按照銷售合同規定,組織發貨,產品質量要符合用戶要求,不得有誤,如造成因誤發而產生的損失,將追究責任。
2、定期訪問用戶,負責收集用戶對我公司產品質量所提出的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后,向有關領導匯報并及時反饋至管理統籌部。
3、在辦理生產所用原材料入庫時,要查驗是否附有質量化驗分析或檢測報告單,沒有報告單不得辦理入庫手續(特殊情況需經公司領導批準)。
4、入庫原料及成品要分類存放,要根據原料的特性,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做到防霉爛、防變形、防損失等,以確保儲存過程中不損壞、不變質、不變形。
5、采取措施,盡力避免成品周轉、裝卸車、運輸等環節所產生的擠壓、變形,努力減輕對產品質量的影響。
㈤財務管理部的質量管理責任
認真開展質量成本的核算與分析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搞好產品質量的技術經濟分析工作。
㈥制造工程部的質量管理責任
1、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工藝規程及產品質量標準,隨著生產條件變化及產品質量不斷提高,工藝規程要不斷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補充必須經過分管副總經理的審批,對與工藝規程有關的質量負責。
2、應向采購部門提供符合工藝要求的原料質量標準,對不合格的原材料經過加工仍達不到使用要求,為確保質量應提出措施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批準,方可投產。
3、在領料時要嚴格按照工藝規程對原材料的質量和技術性能要求,不得擅自改變有關技術標準。
4、在投料時要按工藝規程規定的原料配比進行,按計量的要求進行精確計量。
5、認真做好生產流程中工序質量檢測的分析工作,接受質檢部門的質量監督和技術指導。
6、嚴格按工藝規程、質量標準組織生產,加強生產過程工序質量控制,對整個生產控制過程中的產品質量負責,同時也必須對產品在用戶使用時與生產過程相關的質量負責。
7、負責實施對提高產品質量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工作。
8、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匯報生產中所發現的質量問題,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9、在提出備品備件的技術要求時,應做到名稱、數量、規格型號、性能要求等需求信息準確、清晰,不得有誤,以保證所購備品備件的技術要求。及時對所購進備品備件進行質量檢查、驗收,不符合要求的備品備件不得入庫。
10、負責對全公司的質量檢測儀器及檢測設備歸口管理,應定期進行校正,經常檢查儀器設備的使用操作及維護狀況,采取各種措施保證檢測儀器的正常使用,為保證產品質量創造條件。
㈦制造工程部質量管理人員的質量管理責任
1、深入進行“質量第一”的思想教育,認真執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組織好自檢、互檢,支持專職檢驗人員的工作,把好質量關。
2、嚴格貫徹執行工藝和技術操作規程,有組織、有秩序的文明生產,保持環境衛生,提高產品質量。
3、掌握質量情況,表揚重視產品質量的好人好事,對不重視產品質量的員工進行批評教育。
4、組織車間員工參加技術學習,針對主要的質量問題提出課題,發動員工開展技術革新與合理化建議活動,對產品質量存在問題和質量事故要分析原因,研究改進方案,認真組織解決。
5、對生產過程中造成的不合格產品,要負主要責任。
㈧制造工程部運行科長的質量管理責任
1、堅持“質量第一”的方針,對本科運行操作人員進行質量管理教育,認真貫徹執行質量制度和各項技術規定。
2、尊重專檢人員的工作,并組織好自檢、互檢活動,嚴禁弄虛作假行為,開好班組質量分析會,充分發揮班組質量管理的作用。
3、嚴格執行工藝和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員工的質量責任制,重點抓好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崗位以及組織有序的文明生產,保證質量指標的完成。
4、組織本科員工參加技術學習,針對影響質量關鍵因素,開展革新和合理化建議活動,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交流和技術協作,幫助員工練好基本功,提高技術水平和質量管理水平。
5、組織本科員工對質量事故進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進辦法。
(九)制造工程部員工的質量管理責任
1、要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管理思想,不斷提高精品意識,工作中精益求精,把好本工序質量關。
2、要積極參加技術學習,做到四懂:懂產品質量要求、懂工藝技術、懂設備性能、懂檢驗(自檢、互檢)方法。
3、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對本工序的設備、儀器、儀表做到合理及精心使用,精心維護,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4、嚴格遵守工藝規程,按要求作業,及時解決或反映工序問題。
5、認真做好自檢與互檢,勤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通知下一個崗位,做到人人把好質量關。
6、對產品質量要認真負責,確保表里一致,嚴禁弄虛作假。
各項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制訂
第五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范圍
包括:
(一)原輔材料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
(二)工序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
(三)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
第六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制訂
(一)各項質量標準
1、成品質量標準:管理統籌部負責組織制訂。
管理統籌部、制造工程部、市場企劃部及有關人員依據“企業標準”,并參考①國家標準②行業標準或水準③本身實際生產能力④片煙原料質量水準、其它原輔材料供應水準⑤客戶需求等制定成品質量標準,交有關部門主管核簽并呈分管副總經理批準后,相關部門按此執行。
2、工序質量標準由制造工程部參照行業標準、本身實際能力等自行制訂。
3、原輔材料質量標準:管理統籌部應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制訂原輔材料質量標準。
(二)質量檢驗規程
成品、工序質量檢驗規程執行行業規范。
原輔材料質量檢驗規程由管理統籌部根據實際需要制訂。
第七條: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修訂
1、各項質量標準、檢驗規程若因①設備更新②技術改進③制程改善④市場需要⑤加工條件變更等因素變化,可以予以修訂。
2、每年年底前,制造工程部、管理統籌部參照以往實際狀況,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各項標準及規程的合理性,酌予修訂。
3、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修訂時,制造工程部、管理統籌部應分別填寫“質量標準修訂表”及“檢驗規程修訂表”,說明修訂原因,并交有關部門會簽意見,呈副總經理批示后,始可憑此執行。
儀器管理
制造工程部為公司儀器職能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計量管理工作。
第八條:儀器校正、維護計劃
1、周期檢定
制造工程部應依儀器購入時的設備資料、操作說明書等資料,填制“儀器校正、維護基準表”,設定定期校正、維護周期,作為儀器年度校正、維護計劃的擬訂及執行的依據。
2、年度校正計劃及維護計劃
制造工程部應于每年年底依據所設訂的校正、維護周期,填制“儀器校正計劃實施表”、“儀器維護計劃實施表”作為年度校正及維護計劃實施的依據。
第九條:校正計劃的實施
1、制造工程部計量管理人員應依據“年度校正計劃”執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作業,并將校正結果記錄于“儀器校正卡”內,存于制造工程部。
2、儀器外協校正:制造工程部無力或無資質進行校正的儀器,應依據校正周期或實際情況,按照外協審批程序,申請委托校正,以確保儀器的精確度。
第十條:儀器使用與保養
1、儀器使用人員進行各項檢驗時,應依“檢驗規程”及設備(儀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使用后應妥善保管與保養。
2、特殊精密儀器,使用部門主管應指定專人操作與負責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員不得任意使用(經主管核準者例外)。
3、公司計量管理人員、使用部門主管應負責檢查各使用者操作正確性、日常保養與維護狀況,如有使用與操作不當現象,應予以糾正、教育,并作為崗位考核扣罰依據
4.儀器維護保養
(1)儀器維護人員應依據“年度維護計劃”執行維護作業并將結果記錄于“儀器維護記錄”內。
(2)儀器外協維修:因設備、儀器維護人員技術能力不足時,計量管理人員應辦理外協審批手續后安排外協維修。
原輔材料質量管理
第十一條:原輔材料質量檢驗
1、原輔材料進入廠區時,庫管部門應依據公司相關規定辦理收料,對需要檢驗的原輔材料,應書面通知管理統籌部進行檢驗,管理統籌部安排檢驗人員,依原輔材料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規定完成檢驗。
2、檢驗完成后,檢測人員將檢驗結果分送相關部門及人員,用于辦理相關入庫、付款、存檔等。檢驗結果應記錄于“供應廠商質量記錄”內,用于供應商的定期評價。
3、對于因故無法實施質量檢驗的原輔材料,管理統籌部應報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由主管部門向供貨廠商落實提供“出廠檢驗報告”。該類“出廠檢驗報告”視為廠內檢驗。
第十二條:原輔材料使用管理
使用部門應依生產計劃、按相關規定辦理領用手續。使用部門在生產過程中如發現原輔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應及時與責任部門聯系解決,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
制造前質量條件復查
第十三條:生產通知單的擬訂
1、新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
新牌別是指第一次生產、無參考工藝、質量標準的全新配方牌別。
市場企劃部接新配方生產要求后,應提前向管理統籌部提交相關配方組成、客戶要求等相關資料,管理統籌部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市場企劃部、制造工程部相關人員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與新配方生產相關事宜的討論確定。與會人員應按以下要求進行討論確定:
⑴審核生產要求是否明確:
a.配方組成是否明確;
b.各項質量要求是否明確,并符合本公司“企業標準”及公司質量相關規定;
c.包裝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裝規程,客戶要求的特殊包裝方式可否接受;
d.是否使用特殊的原輔材料;
e.是否需要特殊的檢測指標。
⑵以上要求如果不明確,由市場企劃部立即落實,落實后再行商定;
⑶以上要求已明確,首先由制造工程部參照原料配方接近的牌別提出生產工藝及暫定工序質量標準、暫定成品質量標準方案,與會人員討論確定后,由管理統籌部擬訂“生產通知單”,通知單內容應包括計劃生產日期、投料生產量、片煙原料配方組成、包裝等輔助材料要求、暫定成品質量標準、生產過程控制要求、檢測安排、其它規定。“生產通知單”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2、正常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
市場企劃部根據生產計劃,分牌別擬訂生產通知單。通知單內容應包括生產計劃日期、投料生產量、片煙原料配方組成、包裝等輔助材料要求。
3、試生產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
試生產牌別指新配方已經過初次生產、但尚未最終確定成品質量標準的牌別。
試生產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按“正常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的規定執行,質量標準執行新牌別暫定標準。
第十四條:生產通知單的下達
1、試生產牌別、正常生產牌別由市場企劃部按照“試生產牌別、正常生產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規定擬訂“生產通知單”后直接下達至制造工程部。
2、新牌別由管理統籌部按照“新牌別生產通知單的擬訂”規定擬訂“生產通知單”后下達至制造工程部。
第十五條:生產通知單的審核及質量標準復核
制造工程部收到“生產通知單”后,應于一日內完成審核。
1、生產通知單的審核及處理
制造工程部接生產通知單后,應審核相關內容是否齊全,要求是否明確。如有疑問,應盡快與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2、質量標準復核
制造工程部接到相關部門的“生產通知單”后,須由工藝員先查核確認下列事項后始可進行生產:
(1)該牌別是否訂有“成品質量標準”作為質量判定的依據。
(2)是否有特殊要求。
工藝員確認無誤后擬訂生產工藝質量執行標準,按規定程序下發作為生產依據。
制程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制造工程部對生產過程中的制品應嚴格質量監控
應做到: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投產,不合格的制品不進入下道工序,不合格的成品不入庫。要及時發現異常,迅速處理,防止擴大損失。
第十七條:加強工藝管理,保障制程質量
制造工程部作為工藝技術管理部門,應加強工藝管理,要不斷地提高工藝質量,強化工藝紀律,要做好工藝文件的控制、工藝更改的控制、特殊工序的控制、不合格品的控制、工藝狀態的驗證工作,使生產過程處于穩定的控制狀態,從根本上減少和消滅廢品、次品。
第十八條:制程中的質量把關
制程中的質量把關應實行自檢、互檢、抽檢、專檢相結合的形式。
1、自檢:在生產過程中,由操作者自己按照工序質量標準對本工序進行控制把關。
2、互檢:流水生產線下工序接到上工序的制品時應檢查上工序的質量是否合格,如有異常,應及時匯報、妥善處理后方能繼續作業。
3、抽檢:由制造工程部工藝質量管理人員對工序質量進行把關檢查。
4、專檢:對于裝箱前的膨脹煙絲成品,由檢測部門專職檢驗人員按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逐批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成品方能入庫。
第十九條:制程中的報檢
1、在自檢、互檢、抽檢中發現異常又無法確認是否合格時應及時向檢驗部門報檢。
2、新產品、試驗產品生產時,制造工程部應提前向檢測部門報檢。
成品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成品質量檢驗
成品檢驗人員應依成品質量標準及檢驗規程的規定實施質量檢驗,以提早發現、迅速處理質量問題,確保成品質量。
第二十一條:成品暫存管理
成品裝箱后不能入庫需在生產區暫存時,由制造工程部負責管理。
1、暫存成品應按牌別、生產日期區分存放,并有明顯標識能夠予以區分。
2、運輸、擺放過程中應避免碰撞、擠壓,防止成品煙絲質量降低。
第二十二條:成品出、入庫及庫存管理
1、成品經檢驗合格方可入庫,制造工程部與庫管部門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成品入庫手續。
2、成品入庫應按牌別、生產日期區分存放,并有明顯標識能夠予以區分。庫管部門應加強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做到防霉變、防損失等,以確保儲存過程中不損壞、不變質、不變形。
3、成品出庫時,庫管部門應按相關規定辦理成品出庫手續。
4、相關部門應加強管理,盡力避免成品周轉、裝卸車、運輸等環節所產生的擠壓、變形,努力減輕對產品質量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成品出廠檢驗報告的出具
1、客戶要求提供產品檢驗報告者,市場企劃部業務人員應填寫“檢驗報告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簽批后轉交管理統籌部。
2、管理統籌部應將客戶成品的檢驗結果匯總,按相關規定出具檢驗報告并蓋章,由市場企劃部轉交客戶。
質量異常處理
第二十四條:原輔材料質量異常處理
1、原輔材料進廠檢驗,在各項檢驗項目中,只要有一項以上異常時,無論其檢驗結果被判定為“合格”或“不合格”,檢驗部門的主管均須于說明欄內加以說明,并依據相關規定上報與處理。
2、對于檢驗異常的原輔材料經批準使用時,檢驗部門應通知制造工程部生產管理人員注意使用,并填報使用反饋意見交采購部門與供貨廠商交涉處理。
第二十五條:成品質量異常處理
1、檢驗部門在進行成品裝箱前的正常檢驗過程中發現水份等關鍵檢測指標異常,檢驗人員應立即通知制造工程部有關生產、工藝質量管理人員停止成品裝箱作業;制造工程部應迅速采取措施、處理解決,以確保成品質量;處理過程中需要相關部門配合時,各相關部門應積極協作,不得延誤。
對于其它非關鍵指標異常,檢驗人員應下達“質量異常通知單”,通知制造工程部有關工藝質量管理人員;制造工程部相關人員應將其列入“質量異常分析改善”,采取措施以改善成品質量。
2、對于成品出廠前的成品庫存抽檢質量異常狀況以及確認成品質量不合格時,質量管理部門、制造工程部應及時匯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并及時組織進行妥善處理,以最大限度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制程間質量異常處理
1、制造工程部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停止相關工序生產,待找出異常原因并加以處理、確認正常后方可繼續生產。
2、制造工程部工藝質量管理人員在抽檢中發現異常時,有權責令停止生產,待問題解決后方可繼續生產。
3、異常原因與相關部門相聯系時,制造工程部應及時通知,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加以解決不得延誤。
4、重大質量事故發生,應及時上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直至總經理予以處理。
質量異常分析改善
第二十七條:制程質量異常改善
“異常通知單”經制造工程部列入改善者,制造工程部應擬訂改善對策并按計劃執行,并定期提出報告,會同有關部門檢查改善結果。
第二十八條:質量統計分析
1、質量管理部門應加強產品質量指標、質量異常狀況的統計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訂公司關于提高產品質量的重點工作計劃并批準實施。
2、制造工程部應加強裝箱前成品質量等制程質量指標、質量異常狀況的統計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訂提高制程質量、解決相關問題的工作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第二十九條:質量管理小組活動
為提高人員的工作士氣及質量意識,以團隊精神共謀產品質量的改善,公司內部逐步組建各質量管理小組,以推動改善工作。
附 則
第三十條 實施與修訂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____________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____________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__%。
股東乙:____________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22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是什么呢?大家知道要如何寫呢?下面來看看!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公司為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保證在中國境內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焦作市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焦作市 。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范圍內,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經審批的,未獲得批準前不得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認繳出資期限
第五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期限如下: 股東姓名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比例(%) 繳付期限 萬元 人民幣 % 年 月 日
第六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監事的報告;
(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5)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6)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4)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股東簽字并蓋章:
年 月 日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23
(一)工程技術部
1.工程技術部是公司工程的項目之首,技術部對工程效果和施工進度以及原材料的節約起決定性的作用。因此首先根據客戶的要求設計出客戶滿意,即迎合客戶心理又切合實際的施工效果圖,在客戶滿意的情況下,編寫工程合同計劃安排,報請總經理審批。
2.對公司每項工程首先必須親臨現場,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和工程大小,準確無誤制定出施工計劃。在確保質量、安全的前提下,計算出此工程所用的各種材料的規格數及各項工程所用的時間,并經常進現場檢查監督指導。在施工中與甲方協調好技術問題,如有施工方案更改,要做好記錄。
3.要研究開發新產品、新項目、新技術,要認真學習、牢固掌握工程技術的基本知識,要敢于創新,勇于創新,要不斷研究探討新技術。
4.對工程技術人員的業務要進行培訓、指導,定期進行考核。
5.對每項工程的圖紙及合同等檔案材料要認真編號、登記、保管。
6.對公司工程在技術上出現問題負主要責任。
7.不準泄漏公司技術資料及機密資料。一經發現按公司制定的有關條例嚴肅處理。
8.不準制作、復印或打印各種非法證件和資料,嚴禁干私活。一經發現按公司相關條例嚴肅處理。如因制作、復印或打印各種非法證件和資料出現的一切后果由制作、復印或打印人自己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9.注意節約用料,減小紙張的浪費,工作時間不許上網聊天。
10.對庫存材料每月清點一次。
(二)景觀工藝部
1.工藝部是工程的美化師,工藝的好壞直接影響工程的對外形象及工程的質量,工藝部首先要牢固掌握工程的工藝流程及要求,對藝術要一絲不茍、精益求精,要尊重自然規律,貼近自然,達到逼真效果。
2.要與工程部長積極配合,協調好各工序的`流程,不要因本工種影響整修工程進度。
3.要加強公司的藝術力量,以老帶新,注意培養年青人,要讓藝術人才在我公司遍地開花。
4.根據當前市場的需求注意工程工藝的創新,要走出一條新路,讓我們天緣公司的園藝藝術在全國獨領風騷。
5.在工藝施工中充分利用工時,合理安排工藝,節約原材料。
(三)綜合業務部
1.業務部是公司的龍頭,代表公司的形象,一言一行都對公司的發展起至關重要的作用。業務部要開展好公司的對外業務聯系工作,要經常注意收聽收集對外的業務信息,并及時反饋,為公司的發展壯大起主力軍作用。
2.根據工程所需的材料計劃,按購料單進行購物。首先要看是否有庫存,如沒有才可外購。20xx年購物一律要剪口的正式發票,并在發票后面標明購貨的聯系人、單位、電話號碼,賒貨要填寫一式三份的賒貨單,業務員一份,商家一份,財務一份,賒貨單要填寫好賒貨時間、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等,要一次一清,填明經手、驗收等,經領導審批后交財務掛帳。各種票據報銷要及時,當日事當日畢,最多不能超過3天。如遇特殊情況除外。
3.發現質次價高不符合質量的商品,要及時退貨,否則造成損失由購物者本人負責。
4.要保證供貨及時和供貨質量,要貨比三家,必須熟知市場行情。盡量購買質量好、價格低的材料,電話購物時要定好驗貨標準,不符合質量標準、價格、數量的貨物不予付款,購貨后及時補辦手續,否則不予審批報銷。不許從中撈取個人好處,一經發現按相關條例處罰。
5.一切從公司的利益出發,注意節約,合理安排時間,能一次辦完的事不要跑兩趟,能騎車辦的事不要等車,能在食堂就餐不在外面就餐。
6.做好工作日記,記好當天購料情況。
7.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履行驗收手續。
8.需購進設備、用具、材料款項較大,超過1000元必須報請主管領導審批,需簽定定貨合同的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批。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2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慶陽路33號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
股東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栗海霞: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2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栗海霞。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單獨出資,設立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注:最低限額為十萬元人民幣)。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_____股東,出資額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占總資本100%;(其中:貨幣出資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實物作價出資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下列決定時,采取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書面決定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 :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十六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東以書面決定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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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目的: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二、出勤
公司的工作時間:每周六個工作日,鑒于公司全體員工每周調休一天,暫行規定作息時間為冬季:10月至02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夏季:03月至09月: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因工作需要延長或加班的可根據工作性質調整。
在規定上班時間之后,十分鐘之內未到崗為遲到;在規定下班時間以前無故離崗的為早退。遲到、早退每月超3次,酌情予以批評或扣款。
遲到或早退十分鐘,每次扣款10元;超過十分鐘,按每分鐘增加1元累加。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1.未經批準,不上班的;
2.遲到和早退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未請假的。
3.曠工的最小時間單位為半天。曠工連續十天者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者除名。
4、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及由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它公眾假期為帶薪假日。
三、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程序自下而上的次序,采取逐級審批制度,員工請假1天(含)首先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向人事部報備方可休假;員工請假三天以上者,首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批,人事部向總經理匯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休假。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級領導審批后交辦公室備案歸檔。
3)、3天以上(含)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提前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準后,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四、請假、休假申請規定:
1、請假
1)、病假(病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按照請假程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托他人向主管領導請假,待回公司后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辦公室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事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并填寫《請假單》。
②二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相關領導同意后,辦公室備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請,報相關領導批準后,辦公室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緊急情況,需相關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須于上班后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④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經理批準,未經批準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⑤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2、休假
4)、婚嫁
工齡滿一年以上可享受婚假。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周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準予休假。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產假申請單》至辦公室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后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周歲,男26周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后護理假為7天,晚育者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準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7)、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辦公室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并交辦公室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
五、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注明時間,內容,地點,并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主管領導同意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主管領導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主管領導,待返回公司后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六、加班
不在公司安排的時間內,而部門負責人要求該部門延長時間上班的可視為加班,加班可發給加班費。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2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的宣傳推介行為,完善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流程,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其他適用法規)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公司從事基金宣傳推介的相關人員,包括宣傳推介材料的制作、分發人員、具體從事宣傳推介的人員及相關業務責任人等。
第三條公司及業務人員開展宣傳推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及基金銷售協議的規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特定對象調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推介。
第四條公司暫不采用互聯網媒介在線向投資者推介私募產品,如有業務需要進行業務拓展的,相關程序另行規定。
第五條為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公司開展宣傳推介材料相關活動應遵守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在涉及基金業績表述等內容時,要全面揭示基金的過往運作情況,不得進行選擇性陳述,對投資人形成誤導。
2、準確性原則。宣傳推介的內容必須準確、真實,與基金合同相符。
3、審慎性原則。宣傳推介的內容應遵從審慎性原則,不得夸大基金業績、不得預測或模擬過往業績,不得使用沒有可靠數據來源的材料等。
第六條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運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等,具有相應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第二章宣傳推介行為
第七條公司市場銷售部門不得通過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4、海報、戶外廣告;
5、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6、公共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7、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8、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短信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公司相關部門及其從業人員推介公司產品時,禁止以下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表述;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惡意貶低同行;
7、允許非本機構雇傭的人員進行推介;
8、推介非本機構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公司可以合法公開宣傳的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發展戰略、投資策略以及由中國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不得包含基金產品的推介內容。
第三章宣傳推介材料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包括宣傳推介材料內容的撰寫和形式的確定、宣傳推介材料分發與公布的方式、時間及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的相關審核流程等。
第十一條本公司從事基金宣傳推介的相關人員,在制作、分發與公布宣傳推介材料時,首先要嚴格自律管理;產品部負責對宣傳推介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并對宣傳推介材料制作、分發與公布實施監督。
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內容應當如實披露基金產品的基本信息,與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第十二條公司制作的宣傳推介材料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推介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等基本信息及概況描述;
3、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稱(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識);
4、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5、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6、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7、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信息;
8、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9、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1、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2、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在宣傳推介材料中,應當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資者揭示風險,確保推介材料中的相關內容清晰、醒目。
第十三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附有統計圖表的,應當清晰、準確;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機構的名稱及評價日期。
第十四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引用公司或旗下基金產品獲得的獎項,應當引用業界公認比較權威的獎項,且應當避免引用3年前的獎項。
第十五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含有明確、醒目的風險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資人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書,了解基金的具體情況。有足夠平面空間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應當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規定的必備內容的風險提示函。
第十六條在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加強對投資人的教育和引導,積極培養投資人的長期投資理念,注重對行業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傳。
第十七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過往業績,基金管理人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代表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并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第十八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行業公認的準則計算基金的業績表現數據。
第十九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引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并注明出處,不得引用未經核實、尚未發生或者模擬的數據。
產品宣傳推介材料應載明,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我司發布的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條宣傳推介材料的內部審核流程:
1、宣傳推介材料經撰寫人撰寫完成后,提交本部門負責人初步審核;
2、初審無異議后提交公司風控部門進行合規性審核;結合合規部門的修改意見,對相關材料進行修改,修改后再次提交確認;
3、將合規部門確認后的定稿提交分管銷售業務與合規業務的高管確認,并簽署合規審查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公司產品部應當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內容負責,確保分發、公布的材料與備案的材料一致。公司銷售部門應當審查銷售募集機構使用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不得通過無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公司產品或宣傳推介基金。
第二十三條公司行政部按照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對分發的宣傳推介材料進行及時的整理、備份和歸檔等。
第二十四條如某些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或制度等未明確做出相關規定的,應從維護投資者利益和推動基金行業更健康發展的角度,遵從相關原則,按照嚴格標準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風控部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經公司總裁辦審批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28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市路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2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31
一、編制目的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重大危險源辨識》及《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危險源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臺東山煤業有限公司各類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三、重大危險源定義
重大危險源是長期的或臨時的生產、搬運、使用或儲運危險物品,且危險特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的設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險能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和設施,包括貯罐區(貯罐)、庫區(庫)、生產場所、壓力管道、鍋爐、壓力器和放射源等。
四、職責
礦長是重大危險源檢查和預防的第一責任者,對全礦的危險源負全責。
總工程師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定性負技術全責。
其他副礦長對所分管區域內的重大危險源負責。
五、重大危險源辨識
1、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是物質的危險性及其數量,通過危險辨識評價結果,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確定我煤業公司重大危險源。
2、建立重大危險源臺帳,臺帳內容包括,危險名稱,危險物質名稱,危險源存在位置,易導致的事故類型,主要危害,最大儲存量,正常儲存量,安全技術措施,應急措施等內容。
3、重大危險源管理,安全科每年應至少組織一次危險源辨識,當有新的設施或場所構成重大危險源時納入危險源并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4、對重大危險源礦將定期檢查,并24小時值班,遇有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
5、在每月的安全例會上針對上月重大危險源存在的問題,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并加以整改。
6、重大危險源備案,按照《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和申報登記范圍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并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報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登記備案。
7、變更管理,重大危險源的生產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原因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對重大危險源得新進行辨識評價,并將有關情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32
崗位職責,要讓員工自己真正明白崗位的工作性質。崗位工作的壓力不是來自他人的壓力,而是使此崗位上的工作人員發自內心自覺自愿的產生,從而轉變為主動工作的動力,而要推動此崗位員工參加設定崗位目標,并努力激勵他實現這個目標。
一、財務負責人崗位
1、財務負責人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依據崗位分工、內部牽制原則,提出財會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方案;負責組織軟件系統運行環境的建立,確定操作使用人員,并對操作人員的權限作出規定;負責會計電算化日常工作管理,協調各電算化崗位的工作關系,常常檢查計算機輸出帳表、憑證數據的正確性和準時性;在系統發生故障時,準時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恢復系統的正常運行。
1、仔細貫徹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遵循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督促檢查,發覺問題,準時訂正,如發覺重大問題,應準時向單位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依據本單位的進展規劃、業務工作方案和及上級下達的各項掌握指標,按年度編制各類財務方案、預算,并組織實施。同時加強預算分析,準時供應信息,調整預算,加強業務收支管理。
4、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應交納的稅金、公積金、養老金、失業金、醫療保險金等款項,并督促準時辦理交納手續,做到按時、足額上交。
5、運用會計資料,采納科學方法,進行經濟猜測,找出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之處,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充分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
6、依法實行會計監督。組織對單位各經濟活動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和業務指導,發覺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準時制止和訂正,對問題重大的準時向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報告。
7、組織和督促財會人員學習政治理論和會計業務,遵守職業道德,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政治思想素養和業務水平,并對所屬人員根據各自的崗位職責進行檢查考核,獎懲分明,公正處事,促使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二、出納崗位
1、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根據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對一切貨幣資金收、付憑證進行仔細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收、付憑證有權拒絕受理或退回要求重制。
1、遵守現金保管有關規定,確保庫存現金平安。不得用白條抵庫,不得挪用資金。保守保險箱密碼,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轉交他人代管。遵守現金庫存限額的規定,超過庫存限額部分的現金準時存入銀行。
3、保管和使用好有關印章和空白支票、空白收據。隨時把握銀行存款余額,嚴禁簽發空頭支票;對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需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遺失要準時辦理掛失手續;對空白收據要妥當保管,并仔細按規定辦理領用、注銷手續。
4、準時確認記錄收付款憑證,核對帳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根據規定管理好銀行存款,每月與銀行對帳,保持雙方余額的全都,未達帳項要準時查詢、清理。
5、負責收取酒店的各項收入,按實收金額開出收款收據,并將收取的款項準時繳存銀行。
6、負責酒店職工夜班費、差旅費等日常報銷及臨時工工資的發放工作。
7、仔細完成財務負責人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制單崗位
依據審核無誤的各類原始憑證,按醫院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和會計軟件的要求編制和輸入記帳憑證。要求科目運用正確。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5s管理獎罰制度 篇33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王振軍出資設立青島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5)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