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務接待管理制度(精選3篇)
教育局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篇1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黨委政府關于加強作風建設,倡導厲行節約的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公務接待管理,根據《xx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襄辦發[x4]9號),結合局機關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對象
按照“三個不接待”的原則,即“同城不接待、非公務活動不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接待”,嚴格規范接待行為,具體接待對象主要為四類:
(一)上級領導機關到我市檢查指導工作人員;
(二)外地市教育部門來我市考察學習人員;
(三)縣(市)區來我局聯系工作的黨政領導;
(四)縣(市)區教育(教體)局來我局匯報工作的科室及以上負責人。
二、用餐地點、招待標準及陪餐人數
根據招待對象和實際情況,分招待餐、工作餐、會議用餐三種類型進行安排。
(一)用餐地點:根據來客的遠近、級次,確定不同的接待地點進行定點接待。接待點要相對固定,同時考慮優質優價原則。
(二)招待標準:按照市財政局規定的招待餐、工作餐、會議用餐統一標準嚴格執行。
(三)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1/3。
工作餐以本地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鮑魚、燕窩、魚翅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所有接待餐一般安排本地中低檔酒水,不得提供香煙。中午接待一律不安排酒水。
三、接待程序
公務接待實行經費預算審批制度,按照“科室申請,辦公室初審,分管領導審批”的程序,從嚴控制公務接待行為。
招待餐和工作餐報批程序:
(一)各科室需安排公務招待,必須先到辦公室領取《xx市教育局公務接待經費預算審批單》,由科室指定經辦人寫明招待對象及人數、招待事由、陪客領導和人員,并需經科室負責人簽名同意;
(二)各科室填好審批單后連同派出單位公函一并交辦公室負責人審批,確定招待地點和標準;
(三)承辦科室持審批單到指定就餐地點按標準進行安排。
會議用餐報批程序:
1.會議承辦科室寫出會議經費預算報告(大型會議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2.局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3.辦公室簽署意見;
4.局分管機關及分管財務的領導依次簽署審批意見;
5.辦公室負責安排會議就餐地點,承辦科室具體負責落實。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科室應在一周內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經科室負責人簽字確認、交辦公室審核后再按財務程序核報。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四、加強公務招待管理
(一)公務招待管理采取統分結合的方式,上級領導部門 、外地教育部門、縣(市)黨政領導以及綜合性會議的招待工作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對口科室參與;其它招待活動由辦公室統籌安排,各科室對口具體承辦。
(二)嚴格執行審批地點和標準。承辦科室要嚴格按照審批地點和標準安排用餐。在審批地點外安排用餐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超出審批金額的部分,費用由個人承擔。
(三)嚴格執行管理制度。各科室應嚴格執行公務接待預算審批制度,嚴禁無單自行招待或先招待后補單的行為,凡未按程序審批的招待,一律視為私人行為,費用由個人負擔。
(四)嚴格進行考評。各科室招待費開支必須比上一年度只減不增,納入局對各科室工作目標考評。
五、實行公務招待用餐公示制度
招待費支出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審核結算,財務科按程序負責審批報帳。辦公室要按照市統一要求,定期公布招待費開支情況,接受監督。
教育局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篇2
為規范局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xx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務接待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原則。
二、公務接待由局分管領導審批,辦公室負責安排,部分公務接待可由局辦公室委托對口業務科室負責安排。
三、加強對公務接待的控制,接待須憑活動通知、邀請書、工作聯系函等公函,嚴禁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市區內公務活動一般不安排用餐和住宿,如活動時跨中、晚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四、公務接待一般安排在機關食堂或定點飯店,到學校調研時,安排在學校食堂,如食堂不具備接待條件的,可就近安排在農家樂。形式為自助餐(人數在50人以上的)或桌餐。嚴禁使用私人和企業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五、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的餐費和陪客人數。餐費縣處級(含縣處級)以下按人均145元(桌菜)、115元(自助餐)控制。如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接待時,供應家常菜,嚴禁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省內接待禁止提供各類煙酒。
六、接待的住宿和住宿費按《xx省財政廳關于印發xx省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浙財行〔x4〕10號)的規定執行,除局里邀請的人員和按上級通知要求由局里報銷住宿費的以外,其他接待對象的住宿費原則上回原單位報銷。
七、簡化公務接待,除路況不熟悉的可派一車帶路外,一律不安排迎送,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打電子屏滾動標語,不鋪設紅地毯;調研座談時安排在局機關、學校的會議室,會場布置要簡樸,不制作背景板,不擺放花草、香煙、水果,不安排茶歇,不發放材料袋、筆和記錄本;公務活動車輛要根據人數合理安排,盡量減少隨行車輛。
八、規范公務接待結算,接待結束后,由辦公室會同相關業務科室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分管辦公室的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九、規范公務接待財務管理。公務接待實行預算管理,辦公室會同計財科根據預算總額合理安排公務接待。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一般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嚴禁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嚴禁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嚴禁向下屬學校、個人和轉嫁接待費用;嚴禁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十、嚴肅公務接待紀律,嚴禁超標準接待;嚴禁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安排接見合影;嚴禁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嚴禁安排文藝演出;嚴禁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嚴禁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接待范圍;嚴禁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十一、加強對公務接待的監督和問責。實行公務接待費月公示和季報制度,定期公布接待項目、接待場所、經費支出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對于違反規定接待的,要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教育局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篇3
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福州市公務接待管理實施細則》(榕委辦發[20xx]28號),進一步規范公務接待管理,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管理
公務接待實行分級負責、對口接待,根據接待對象的身份和公務活動的內容等,由相應接待處室(或單位)將接待方案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局主要領導批準后實施。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按照“先審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按照“三個不接待”的原則,即“同城不接待、非公務活動不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接待”,嚴格規范接待行為,建立健全公務接待集中管理機制,由局辦公室對本級公務接待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一)公務招待管理采取統分結合的方式,上級領導部門、外地民政部門以及綜合性會議的接待工作由辦公室統一負責,對口處室參與;其它接待活動由辦公室統籌安排,各處室對口具體承辦。
(二)嚴格執行接待審批地點和標準。承辦處室要嚴格按照審批地點和標準安排用餐。在審批地點外安排用餐的,費用一律不予報銷,超出審批金額的'部分,費用由個人承擔。
(三)嚴格執行接待預算制度。各處室應嚴格執行公務接待預算審批制度,嚴禁無單自行接待或先接待后補單的行為,凡未按程序審批的接待,一律視為私人行為,費用由個人負擔。
二、接待標準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實行公務接待支出總額和接待標準雙控制度。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一)接待住宿:應當嚴格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標準,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接待地住宿費限額標準支付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當地陪同及工作人員一般不安排住宿。
(二)接待出行:公務接待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三)接待用餐:根據來客的遠近、級次,確定不同的接待地點進行定點接待。接待點要相對固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同時考慮優質優價原則,接待標準每人原則上為70元。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協助安排。確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嚴格按規定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接待工作用餐以本地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鮑魚、燕窩、魚翅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所有接待餐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三、接待程序
公務接待實行經費預算審批制度,按照“申請,審核,主要領導審批”的程序,從嚴控制公務接待行為。
接待工作報批程序:
(一)各處室需安排公務招待,必須先到辦公室領取《福州市民政局公務接待審批單》,根據派出單位公函填寫公務接待審批單,審批單內容包括:填報單位、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派出單位、接待事由、活動安排和經費預算等,并需經處室負責人簽名同意;
(二)各處室填好審批單后連同派出單位公函一并交局辦公室及計財處簽署意見;
(三)局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簽署審批意見。
(四)承辦處室持審批單到指定就餐地點按標準進行安排。
四、公示制度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處室應在一周內如實填寫接待結算清單及公示單,結算和公示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經處室負責人簽字確認、交辦公室審核后再按財務程序核報。
局計財處按季度組織公開本級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并于每年3月底前匯總本部門上一年度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備案,自覺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