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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公司章程

發布時間:2024-10-06

中外合資公司章程(精選3篇)

中外合資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的有關法規,中國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合資經營合同,組成了____________合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資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為: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三條 合營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別為:

  甲方:中國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國籍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國(或地區)__________。

  法定代表的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國籍________。

  第四條 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資公司宗旨為:使用______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__產品,達到____水平,獲取合營各方滿意的經濟效益。

  (注:每個合資公司都可以根據自己特點寫)

  第七條 合資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__產品以及提供技術服務。

  第八條 合資公司生產規模為:

  ________年________。(表示量的單位)

  ________年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第九條 合資公司向國內、國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國內、國外銷售比例和數量。

  ________年:向國外和港澳地區銷售百分之______,在國內銷售百分之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銷售渠道、方法、責任。(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或另一種貨幣)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或另一種貨幣)

  第十一條 合營各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______。

  其中:現金____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______元

  廠房______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權______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__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____________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______。

  其中:現金__________元

  機械設備____________元

  工業產權____________元

  其他___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合營各方應按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合營各方繳足出資額后,經合資公司聘請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資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須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以下同)批準,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八條 合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董事會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一)決定和批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供銷等);

  (二)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與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三)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訂立勞動合同;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六)討論通過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討論決定合資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八)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九)負責合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董事,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

  第二十二條 合營各方在委派 和更換董事人選時,須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會議召開前____天發出召集會議的書面通知,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七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屆時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八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______文同時使用。該記錄歸檔保存,并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合資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每個合資公司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

  (每個合資公司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合資公司設經營管理部門,(可根據該公司的具體情況)下設生產、技術、勞資、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三十三條 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人,由董事會聘請。首屆總經理由__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___方推薦。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資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合資公司日常工作的重要問題的決定,須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七條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八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九條 合資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四十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資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資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資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資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一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二條 合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合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四條 合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如他方提出要求,可加注____________文。

  第四十五條 合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單位,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四十六條 合資公司應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七條 合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八條 合資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資公司所有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資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九條 合資公司管理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五十條 合資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資公司帳簿,查閱時,合資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一條 合資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二條 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三條 合資公司按法律規定提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合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四條 合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合營各方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五十五條 合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六條 合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七條 合資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八條 合資公司招雇職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由合資公司自行招雇,經考核,擇優錄用。

  第五十九條 合資公司有權對違犯合資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第六十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____特區的有關規定,根據合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合資公司應適當提高職工工資。

  第六十一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二條 合資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三條 合資公司工會是職工的代表,它的任務是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與公司商談有關事項,團結教育職工,搞好生產,遵守紀律,執行勞動合同。

  第六十四條 合資公司工會可指導、幫助職工同合資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公司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 合資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職工工資、獎懲、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六條 合資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資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七條 合資公司每月按合資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資公司工會經費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八條 合資公司合營期限為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合營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并在合營期滿六個月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十條 合營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

  合資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送對外經濟貿易部批準。

  第七十一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合營一方有權終止合營。

  (每個合資公司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二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四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和應訴。

  第七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六條 清算時,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的資產應根據帳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第七十七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按合營各方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八條 清算結束后,合資公司應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報告,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九條 合資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八十條 合資公司通過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省________市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中外合資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經營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營公司),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合營公司名稱為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

  合營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第三條 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的地址為:

  甲方:

  中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乙方:

  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國_________

  第四條 合營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 合營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合營公司宗旨為:使用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_________產品,達到_________水平,獲取甲乙雙方滿意的經濟利益。(注:每個合營企業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寫。)

  第七條 合營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造和銷售_________產品以及對銷售后的_________產品進行維修服務。

  第八條 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_________年_________(表示量的單位);_________。

  第九條 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_________年:出口占_________%;中國內銷售占_________%。

  銷售渠道、方法、責任:_________(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 合營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幣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 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廠房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權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乙方: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占注冊資本百分之_________。其中:

  現金_________元;機械設備_________元;工業產權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 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營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營公司據此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營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營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 合營期內,合營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六條 合營合同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七條 合營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董事會決定合營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營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負責合營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8.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董事會董事長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_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六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

  第二十九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三十條 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_____(注:每個合營企業可根據各自情況而定)。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具體情況寫)。

  第三十二條 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_____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四條 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八條 合營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九條 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營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四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營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三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寫。

  第四十四條 合營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匯價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合營公司在中國銀行或中國銀行同意的的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六條 合營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七條 合營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營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營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合營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合營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合營各方有權自費聘請審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合營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五十一條 合營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營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二條 合營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三條 合營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四條 合營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三個月內頒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五條 合營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 職工

  第五十六條 合營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營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八條 合營公司有權對違犯合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營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六十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營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 工會組織

  第六十一條 合營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二條 合營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營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三條 合營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合營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五條 合營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六條 合營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七條 合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 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內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九條 甲、乙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營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營。合營公司提前終止合營,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乙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營_________(注:每個合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而定)。

  第七十一條 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四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五條 清算委員會對合營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所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六條 清算結束后,合營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七條 合營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規章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合營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構)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_簽字。

  甲方(蓋章):中國_________公司

  乙方(蓋章):_________國_________公司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外合資公司章程 篇3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2、……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 。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 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 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 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 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 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 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 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 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

  第三十一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 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 人,每屆任期 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 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 ,其中: 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 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 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 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 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 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 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 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 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 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 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 年 月 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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