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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閑會所規章制度

發布時間:2024-09-17

休閑會所規章制度(通用5篇)

休閑會所規章制度 篇1

  1、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和曠工,如有違反,按文人墨客休閑會所相關規定處理。

  2、請假提前三天告之領導,請假條一天前送到,必須由本人或親屬送達,病假當天須寄交病假條,醫院證明,必須由本人送達,如有特殊情況,可親屬代送。

  3、上班時必須按規定著裝,戴工號牌,頭花。著裝要整齊干凈,不佩帶首飾(手表除外),不留長指甲,女員工要統一盤花,化淡妝,穿肉色或黑色絲襪,男員工不得留長發,胡須,穿深色襪子。

  4、站位期間,站位要端正,不可背靠墻或家私柜,不得私自竄崗,打鬧,爭吵,不得跑,大聲喧嘩,唱歌。

  5.要時刻用好禮貌用語,必須“請”字當頭,“謝”不離口,如遇客人或領導要主動打招呼。

  6、上班期間不得玩或接聽私人電話,上下班必須走員工通道,不可走前門,不得進入吧臺重地。

  7、上班期間不能擅用店內設施及物品(客用電梯,客用樓梯,客用洗手間等)。

  8、不得擅自接觸客人的隨身物品,不得與客人帶的小孩嬉戲玩耍。

  9、熟悉本店現階段供應的酒水和菜單價格。

  10、禁止偷吃偷喝,偷拿店內財務,情節嚴重者將轉交司法部門處理。

  11、內部員工的私用物品不可帶入餐廳,統一放在更衣柜。

  12、當班領班及值班人員必須檢查好燈,門窗,排風,水電及衛生;13、員工用餐時不可倒飯倒菜,禁止浪費。

  14、下級必須服從上級,上級有錯也要先服從后投訴,要有層級管理,不得頂撞,爭吵。

  15、工作期間不要嚼口香糖,不要吃零食,在任何時候都要維護自身的形象,不要發脾氣。

休閑會所規章制度 篇2

  為了更好的去嚴格要求自己,使大家能夠全面的發揮自己,為賓客提供優質的服務,全面執行獎罰制度,希望全體員工能夠團結一心,齊心協力共同把我們的服務素質提高。具體如下:

  一、獎勵條理

  1、拾到客人物品及時上交,給予嘉獎(10元)

  2、員工多次接到客人表揚者,給予表揚和嘉獎。

  3、多次幫助同事于危難之中,給予表揚和嘉獎。

  4、給部門提出建設性意見被采納者,給予做普升依據。

  5、制止重大事件或意外的發生免受損失或危險者,給予嘉獎并做普升依據。

  6、發現或遇到意外事故或火災隱患時,能及時報警或奮不顧身補救,為企業挽回損失者,獎勵300元。

  7、對違反規章制度以及損害公司利益的檢舉行為,公司將給予獎勵。

  二、處罰制度(按扣分條理處理;每扣一分罰款十元)

  1、見客人、管理人員、同事、不打招呼者扣一分。

  2、不按時上下班,遲到,早退情節輕微者扣一分。

  3、私自調休、班或不按規定時間提前申請者摳二分。

  4、無故不參加培訓、例會或其他集體活動者扣二分。

  5、當班時間鬧情緒,沒精打采、沒有微笑者口一分。

  6、個人衛生不好,頭發零亂、指甲過長、沒有化淡裝者扣一分。

  7、制服穿不整齊、不按標準戴工牌者扣一分

  8、對部門消費情況、價格、服務標準等水準常識不清楚者扣本人和當班管理人員個一分。

  9、送茶水、水果、飲品、香煙不及時者扣一分。

  10、不提供規范式服務者扣一分。

  11、客用物品不齊全或擺放不整齊者扣一分。

  12、物品損壞遺失不及時處理或不上報情節輕微者扣喲分,并按原價賠償。

  13、托盤不平、如有茶水溢出者扣一分。

  14、進入房門不敲門者或亂敲門者口一分,敲門時一輕兩重。

  15、無故串崗、離崗、脫崗、偷懶者扣一分。

  16、站立、行走不規范或不按崗位站立者扣一分。

  17、幾個人站在一起聊天、喧嘩、說笑、打鬧者扣一分。

  18、當班時間唱歌、吹口哨、手舞足蹈者扣一分。

  19、不按時完成上司吩咐的任務者扣一分。

  20、當班時偷吃生果飲品者扣一分、并按原價買單。

  21、當班前喝酒或吃的食品者扣一分。

  22、當班時看書、年報、看電視、打私人電話者扣一分。

  23、吃飯、宵夜、外出不打招呼或時間過長者扣一分。

  24、下班時間忘記關水、電者扣二分。

  25、向客人索要小費或暗示小費情節輕微者扣五分,情節嚴重者作解雇處理。

  26、收房時,將煙頭、紙巾等雜物放進布草間者扣一分。

  27、設備設施有問題不及時上報者扣一分。

  28、發現客人遺失物品不按時上交或上報者扣二分,情節嚴重解雇處理。

  29、在墻紙及其他物品上亂涂亂畫者扣一分。

  30、因工作不到位而引起客人投訴者扣三分。

  31、隨地吐痰、亂丟垃圾者扣一分。

  32、不服從上司工作安排者扣二分、要做到先服從后上訴。

  33、無理頂撞上司沒有教養者扣三分。

  34、上班時間內睡覺者扣二分。

  35、對客人服務態度不好,引起投訴者扣三分,并打入黑名單。

  36、輸錯鐘、寫錯單、計錯客人的消費者扣三分。

  37、未按公司規定要求操作電腦設備者和使用對講機者扣三分,并打入黑名單。

  38、員工上班接聽私人電話扣一分,利用公司電話撥打私人電話者扣3分。

  39、發表虛假的言論,從而影響其他員工信譽者扣五分。

  40、攜帶公司物品外出者,使用警句、禁止物品使用者、扣五分以上。

  41、恐嚇公司員工或打架斗毆者,即時解雇。

  42、泄露公司商業機密者,即時解雇。

  43、禁止公司員工拍拖,發現員工拍拖者即時解雇。并扣五分以上。

  43、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曠工三天作自動離職處理。以上條例按情節輕重,加減扣分階段

  在執行紀律處分時,公司本著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對違規事件進行公平公正處理;

  (1)處分的目的是為了端正犯錯員工的操守及工作態度;

  (2)對處分員工給予解釋及上訴機會;

  (3)以上各項罰款均以罰款形式操作,由當事人即時簽名確認。

  謹嚴慎行,嚴于律己,寬以待人,助人為樂

休閑會所規章制度 篇3

  1.堅決遵守日民政府頒布的有關“治安管理條例”,認真學習,違者必究,嚴重時送公安機關處理。

  2.2上班遲到或早退一次酌情罰款處理,月累積超過三次罰100元,曠工一天罰300元,曠工二天罰600元并停牌處理,曠工三天作自動離職。

  3.技師需要請假的(三天之內的)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申請由經理批示,技師需請長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十五天書面申請交由經理審批。滿一年以上的,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由經理審批。臨時請假,事假一天以上者,需經理批準,病假須及時通知當班主任開請假條,上班時出示醫院證明(病歷單,電腦收費單)。如有違規,視實情做出扣罰。

  4.儀容儀表要整潔,上班不佩戴工牌者一次罰20元。

  5.見到同事,上司,客人未打招呼或禮貌問候,發現一次罰款10元,屢次再犯罰50元。

  6.亂丟垃圾者,不注重技師房和公共衛生者,發現一次罰20元。

  7.技師房內嚴禁喧嘩,吵鬧和大聲的嬉笑,發現一次罰20元。

  8.隨意涂改公司規章制度,通知以及文字類的,罰300元。

  9.技師抽煙到指定地點抽,嚴禁在技師房內抽煙,發現一次罰20元。

  10.不服從上司以及前臺任何合理工作安排者,罰300元以上或解雇處理。

  11.有直接或間接的欺騙行為及偷盜公司,貴賓或同事財物者,立即無薪解雇并追究法律責任。

  12.不準向客人及公司員工訴說不利于公司的傳言或泄露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管理制度,一經發現,立即無薪解雇。

  13.引帶人員進入公司鬧事或恐嚇客人或同事者,一經發現,立即開除,情節嚴重的送公安機關處理。

  14.技師無論何時都不準與客人串通,請求客人出面解決影響部門管理制度的要求,否則罰300元,情節嚴重的無薪解雇處理。

  15.串通管理人員為自己拉客,并從中牟利者,技師罰300元,管理人員當即無薪解雇。

  16.嚴禁在技師房內賭博,一經發現凡參與者每人罰50元。

  17.掛牌上鐘的技師應留下確切的聯系方式,更改后的通訊號碼應通知相關人員,否則違者罰50元。

  18.聯系技師返崗上鐘,不復機或不接聽電話者,罰50元,復機或接聽電話后故意隱瞞真實行蹤,欺騙上司者罰50元,并停牌三天。

  19.不得損害公司的公共設施或房間的配備物品,照假賠償。

  20.誹謗他人或中傷同事者,罰500元并解雇處理。

  21.技師不得有任何理由動用。食用公司提供的免費飲品。發現罰50元。

  22.上鐘時,蓄意破壞或影響公司形象的技師,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23.技師不得向客人透露或談論其他客人或技師的個人問題,隱私,一經發現罰300元立即解雇。

  24.在公司范圍打架斗毆不經正常手段解決問題者。立即開除。送派出所。

  25.技師不得向客人透露或談論其他客人或技師的個人問題,一經發現。罰50元

  26.不熟悉房間設施操作或不懂裝懂者,導致客人投訴一經發現罰50元并停牌。

  27.上鐘時間私自接見親友或處理私人事務,導致無法正常運作者罰50元。

  28.共同維護技師與樓面員工的工作態度,對上司或樓面員工辱罵者罰200元,態度惡劣者開除處理。

  29.上鐘時間打電話到其它房間或私自打擾客人者罰100元。

  30.如客人不經意或有意損壞公司物品時,在技師知情的情況下未上報給管理人員者,損壞物品由技師照價賠償。

  31.技師上鐘期間,因技師未提醒客人而導致客人丟失物品的罰200元并賠償客人一切損失。

  32.聽到通知上鐘,必須在三分鐘內到達指定上鐘地點,如果因速度慢影響上鐘,發現一次罰50元并作打后牌處理。

  33.技師上鐘時不得佩戴手機,手表,戒指等影響做鐘的飾物,一經發現罰50元。

  34.技師上鐘進房必須按規定程序敲門,落落大方向客人鞠躬問好,退鐘時也要彬彬有禮,不可流露對客人不滿的情緒,下鐘時也要禮貌送客,因此遭到投訴的罰100元。

  35.上鐘時,對客人說話不婉轉導致客人投訴者發現一次罰50元,如有私自退鐘者,停牌培訓并罰100元。

  36.客人投訴上鐘時無笑容,不理睬客人的合理問題,覺得不耐煩者,一經投訴罰100元。

  37.以任何借口拒絕工作或加班者罰100元情節嚴重者無薪解雇。

  38.技師見客敲錯或走錯房間者,一次罰20元,并打尾牌。

  39.客人如投訴手法不到位者,停牌培訓并重新交培訓費。

  40.上鐘時看電視或玩手機不用心給客人按摩沐足者,一經發現罰100元并停牌。

  41.上鐘技師故意向客人隱瞞有關的服務項目者罰100元。

  42.技師私自向客人推薦其它技師上鐘者罰100元,管理人員罰200元。

  43.技師提前下鐘超過5分鐘而未通知前臺者罰50元,導致客人投訴的罰100元并停牌。

  44.被客人投訴強索小費或表露索取小費意識者,一經發現罰索取小費的`雙倍,如有再犯立即開除。

  45.申請公休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形式申請,否則不予批準。嚴禁打電話請假,托人請假,更不可讓客人或老板為自己出頭請假,違者嚴重處理。

  46.技師如果在同一時間內碰到兩個點鐘,按先后次序而定不得挑選客人,違者罰50元并取消點鐘。

  47.凡被公司開除之員工,一概不退押金,不結算工資,永不錄用。

  48.凡欠鐘人員必須一天內補齊,超過一天未補停牌處理。

  49.技師凡被停牌,請假三天者,工資一律推遲十天發放。

  50.凡解雇技師一律罰款500元再行結算工資。

  注:此條例如有更改另行通知!

休閑會所規章制度 篇4

  為普及消防知識,強化消防安全意識,保證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實,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休閑會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由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2、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對全體員工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本休閑會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3、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必須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培訓不合格者不允許上崗。

  4、各部門、鋪位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每季度對本部門、本鋪位的員工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5、下列人員必須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本休閑會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6、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休閑會所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不良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或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

  行政管理

  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等違法行為;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及違法行為;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違法物品、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等不良行為的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照明設施、包廂、包間的設置以及門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或者中斷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留存監控錄像資料或者刪改監控錄像資料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配備保安人員的。

  第四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的;

  (二)以現金、有價證券作為獎品,或者回購獎品的。

  第四十五條娛樂場所指使、縱容從業人員侵害消費者人身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一)歌舞娛樂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的;

  (二)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畫面或者游藝娛樂場所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

  (三)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

  (四)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的。

  第四十八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變更有關事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的;

  (二)在本條例規定的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的;

  (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并佩帶工作標志的。

  第四十九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十條娛樂場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懸掛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一條娛樂場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被依法取締的,其投資人員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或者撤銷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娛樂場所因違反本條例規定,2年內被處以3次警告或者罰款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縣級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2年內被2次責令停業整頓又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受行政處罰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違反有關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勞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單位頒發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的;

  (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不依法取締,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通報后不依法查處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職務之便,參與、包庇違法行為,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通風報信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從業人員,包括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服務人員、保安人員和在娛樂場所工作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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