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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規章制度

發布時間:2024-09-14

信用社規章制度(精選3篇)

信用社規章制度 篇1

  一、檢查督促全轄各信用社及其網點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和聯社規章制度。

  二、負責組織本部門實施

  二、組織實施各信用社執行信貸計劃、現金計劃和財務計劃情況。

  三、稽核各信用社營運及經濟效益情況,通過稽核審計,不斷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提出建議,對信用社經營管理發揮謀士作用。

  四、檢查信用社各項業務發展的真實情況,醫治虛假經營,當好金融醫士。

  五、維護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幫助信用社改善經營,促使信貸資產按照效益、安全、流動的原則開展業務。

  六、圍繞聯社整體工作,與其它部門搞好協調工作。

  七、分析反饋經濟、金融業務活動和稽核審計工作情況,草擬稽核審計方案,整理稽核審計記錄,完成稽核審計報告。

  八、承辦聯社領導與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稽核審計部副經理崗位職責

  一、協助經理管理全縣信用社稽核審計工作,教育部室人員履行職責、深入鉆研農村信用社稽核審計業務,積極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負責審核制定本科稽核審計工作計劃,審核本部擬定的各種文件材料。

  三、定期向經理報告工作,分析反饋經濟、金融業務活動和稽核審計工作情況。

  四、負責信用社稽核審計工作,深入基層了解信用社工作動態,指導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五、負責稽核審計人員的指導工作,促進稽核審計工作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提高。

  六、協調與本聯社有關部室及地方審計部門的關系。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稽核審計部綜合崗位職責

  一、負責搜集、整理有關文件、報表資料,掌握被稽核審計對象業務經營活動動態,并建立業務檔案。

  二、編制和填報有關稽核工作報表,并起草稽核工作文件、報告和稽核工作計劃、總結。

  三、負責信用社業務、財務活動的序時稽核和專項稽核,做到序時稽核有匯報,專項稽核有報告。

  四、草擬稽核審計實施方案,整理稽核審計記錄,寫出稽核審計報告,并在職權范圍內對信貸、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并堅持查庫制度。

  五、收集有關規章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實向領導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稽核審計部內審崗位職責

  第一條根據領導安排,按照有關規定具體組織開展稽核審計工作。

  第二條負責草擬稽核審計規章制度和稽核審計報告等,對確定的稽核審計項目制定具體的稽核審計計劃、稽核審計方案。

  第三條負責做好所承擔稽核審計項目的有關文件、報表、信息資料收集、整理、分析等基礎工作,按規定建立和管理稽核審計檔案。

  第四條對稽核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按稽核審計程序和有關規定做出稽核審計結論和決定,并負責監督執行。

  第五條參與調查研究,了解下級稽核審計部門工作進展情況,解決本崗位工作中存在的業務問題,提出做好本崗位稽核審計工作的措施。

  第六條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信用社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城市信用社)的管理,規范城市信用社的行為,促進城市信用社健康發展,維護金融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辦法在城市市區內由城市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的,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組織。

  城市信用社的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城市信用社承擔責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資產對城市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城市信用社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則。社員具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城市信用社應當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互利互助、自我約束、自我積累的原則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四條城市信用社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貫徹執行金融政策,融通資金,促進城市經濟的發展。

  第五條城市信用社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或干涉。

  第六條城市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對城市信用社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第二章城市信用社的設立

  第八條設立城市信用社,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

  第九條設立城市信用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社員,其中企業法人社員不少于10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理事長、主任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查設立申請時,應當考慮經濟發展的需要和金融業競爭的狀況。

  第十條城市信用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城市信用社的注冊資本由社員實際繳納的股金總額構成。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一條城市信用社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和營業地址;

  (二)業務范圍、種類和服務區域;

  (三)股金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四)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金數;

  (五)社員的入社和退社;

  (六)社員的權力和義務;

  (七)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和議事規則;

  (八)利潤分配辦法;

  (九)終止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社員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城市信用社的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后,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二條設立城市信用社必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三條申請籌建城市信用社的發起人不得少于20人,其中企業法人不得少于5人。發起人認購的股金額不得低于城市信用社股金總額的40%,其余的股金應當由城市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企業法人認購。城市信用社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金。

  第十四條發起人提出籌建申請時,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人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申請,并應同時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籌建的報告;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應載明擬設立的城市信用社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

  (三)發起人協議;

  (四)擬定的籌建人員的履歷;

  (五)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審核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

  自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籌建之日起滿6個月,仍不具備申請開業條件的,發起人的籌建工作應當終止,且自終止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籌建申請。

  第十五條城市信用社的股金總額募足,并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后,發起人應在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其他繳納股金者組成。

  創立大會應當有1/2以上的出資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城市信用社籌建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城市信用社章程;

  (三)選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對城市信用社的籌建費用進行審核;

  (五)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城市信用社設立的,可作出不設立城市信用社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事項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者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應在城市信用社創立大會結束后,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申請開業,并同時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開業的報告并附創立大會會議記錄;

  (二)章程草案;

  (三)擬任職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的名單、詳細履歷和有關任職資格證明資料;

  (四)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和股金結構證明,社員名冊及其股金額;

  (五)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審核后,應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

  第十七條城市信用社經批準設立后,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十八條城市信用社不得設立分社、儲蓄所、代辦所等分支機構。

  第十九條城市信用社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社員及其所持股金額;

  (六)變更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

  (七)修改章程;

  (八)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要求報批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二十條同一城市內的城市信用社,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共同出資設立城市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第三章社員

  第二十一條城市信用社的社員為具備本章規定的條件,并向城市信用社繳納股金者。

  第二十二條城市信用社個人社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該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的戶籍或有固定住所并連續居住滿3年的;

  (二)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誠實守信,并有合法穩定的收入。

  第二十三條城市信用社個體工商戶社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該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記注冊,并須有營業執照;

  (二)守法經營,業績良好。

  第二十四條城市信用社企業法人社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該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記注冊并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中小企業;

  (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一家城市信用社的社員不得同時成為其他城市信用社的社員。

  國家公務員和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成為城市信用社的社員。

  第二十六條社員須用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債權、實物資產、有價證券等折價入股。

  第二十七條城市信用社社員繳納的股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元。

  第二十八條個人、個體工商戶和企業法人社員所持股金最高限額分別不得超過城市信用社股金總額的2%、3%和5%。

  第二十九條城市信用社成立后應當向社員簽發社員證書。社員證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城市信用社名稱;

  (二)城市信用社登記日期;

  (三)城市信用社注冊資本;

  (四)社員姓名或者名稱,繳納股金金額及繳納日期;

  (五)社員證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社員證書應當由城市信用社簽章。

  第三十條城市信用社應當置備社員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或名稱、營業執照號碼及住所;

  (二)社員繳納的股金額;

  (三)社員證書編號。

  第三十一條社員有權查閱社員大會會議記錄和城市信用社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社員按照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城市信用社新增注冊資本時,社員可以優先認購股金。

  第三十三條社員有權優先獲得城市信用社的貸款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社員股權只能在社員之間轉讓。

  第三十五條社員以其社員證書對外提供質押時,應經理事會同意。

  第三十六條城市信用社理事會應于每年2月份統一審查入社申請,對符合入社條件、理事會也同意其入社的申請人,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后,為其辦理入社手續。

  第三十七條城市信用社的社員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或自愿退社時,該社員應當在30日之內向城市信用社理事會提交退社申請。社員申請退社的,經理事會同意后,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批;經批準后,該城市信用社應當統一于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按原繳納的股金額辦理退社手續。

  當城市信用社處于非正常經營狀態或社員退社可能會影響城市信用社債權人的利益時,城市信用社理事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均有權不批準其退社申請。

  第三十八條城市信用社個人股權可以繼承,繼承人應依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入社手續。城市信用社個體工商戶社員因故終止的或企業法人社員因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或被依法責令撤銷而終止的,由城市信用社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三十九條城市信用社因社員入社或退社而引起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時,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組織機構與管理

  第四十條城市信用社由全體社員組成社員大會。社員大會是城市信用社的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行使職權。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城市信用社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理事以及由社員代表出任的監事,并決定理事和監事的報酬;

  (三)審議和批準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對城市信用社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五)審議和批準城市信用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

  (六)對城市信用社的變更、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七)修改城市信用社章程;

  (八)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社員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社員的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時;

  (二)理事人數不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人數或者城市信用社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三)城市信用社未彌補的虧損達股金總額的1/3時;

  (四)城市信用社10%的社員請求時;

  (五)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六)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社員大會需對本辦法第四十條(一)、(二)、(三)、(六)、(七)事項作出決議時,應有社員總數一半以上的社員出席方可舉行,并經社員總數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社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并由出席會議的社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二條城市信用社設立理事會,其成員為5-11人。理事可由社員擔任,也可由非社員擔任,但非社員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成員的20%。理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理事會對社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社員大會,并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三)審定提交社員大會討論決定的城市信用社的經營方針、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四)聽取并審議城市信用社主任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城市信用社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城市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決定對主任、副主任的報酬;

  (七)擬定城市信用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八)提出城市信用社變更和終止等重大事項的計劃和方案;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理事會的決議須經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過。

信用社規章制度 篇3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職責

  1)加強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合同)管理機構開展工作,解決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授權委托合同承辦人員對外簽訂合同;

  3)對企業合同承辦人員進行考核、獎懲;

  4)定期了解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2、信用(合同)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組織合同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組織信用管理研討會、案例評析會;

  2)制定企業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統一辦理授權委托書,嚴格管理企業合同專用章的使用;

  4)制止企業或個人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

  5)日常監督分析應收賬款的賬齡,防范逾期應收賬款的發生;

  6)建立標準的催賬程序;

  7)匯總、分析客戶信用數據,向有關部門提供咨詢服務;

  8)協調與供銷、財務、技術等部門的關系。

  3、信用(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協助合同承辦人員依法簽訂合同,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2)審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保管好合同專用章。

  3)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執行中的問題和糾紛。

  4)登記合同臺帳,做好合同統計、歸檔工作,匯總合同簽訂、履行以及合同糾紛處理情況。

  5)發現不符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

  6)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7)定期向信用(合同)管理負責人匯報信用管理情況。

  8)負責客戶檔案管理與服務。

  9)參與商賬追收。

  10)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銷部門的主要職責

  1)依法簽訂、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

  2)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關方面會審。

  3)對所簽合同,認真執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系,發生問題及時向信用(合同)管理機構信用(合同)管理員通報。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6)參加本部門合同糾紛的處理。

  7)配合企業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5、財務、技術部門的主要職責

  1)加強與供銷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通報合同履行中的應收應付情況。

  2)做好與合同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統計、分析,提出處理建議。

  3)解決合同履行中有關技術方面的問題。

  4)依法簽訂、變更、解決技術合同。

  5)本部門合同的登記、統計和歸檔工作。

  6)配合企業信用(合同)管理機構做好信用(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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