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服務對象到鎮政府辦事時,相關的工作人員即為承辦人員。
二、承辦人員對服務對象的辦事申請,應一次性告知對方所辦事項能否辦理。
三、對于能辦理的事項,承辦人員應一次告知對方該事項的辦理程序、依據、注意事項、應具備的條件和需提供的資料。對符合規定,且材料齊全的,應立即辦理;對符合規定但材料不齊全的,應一次性告知對方需補充的材料。
四、對于不能辦理的事項,承辦人員應如實告知服務對象原因。
五、一次性告知要做到表述準確,介紹全面,并注意講求科學合理,減少中轉環節,為服務對象節約開支,節省時間,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