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七十四條 電站安全生產工作的獎罰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應予以獎勵;對安全工作嚴重失職、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章調度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 應每年一次以適當的形式表彰、獎勵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用于明確電站內部安全管理關系和規范安全工作行為,不作為處理和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七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