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第十章 發(承)包工程和臨時用工
第六十二條 電站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要求建立發包工程、承包工程和臨時用工管理制度,規范發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明確應履行的審批程序和各有關方應承擔的責任。
對外企業(含本單位成立的獨立法人的多經公司)發包工程項目必須依法簽訂工程合同;同時,發包方企業法人應授權安全監督部門與承包方簽定安全管理協議,具體規定發包方與承包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作為合同的附件,否則不許開工。
第六十三條 電站在工程項目發包前必須指定部門對承包方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一)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3年施工安全記錄;
(二)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安全員和工人的技術業務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試驗的工器具、絕緣用具、施工機具、安全防護用品,應當由有檢驗、試驗資質的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特殊作業還應具備相應許可證、特殊工種作業證等;
(四)具有兩級及以上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并滿足要求;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第六十四條 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職責:
(一)對承包方的資質進行審查,確定其符合本規定第七十條所列條件;
(二)開工前對承包方負責人、安監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相應工種和作業的安全培訓,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應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三)在有危險性的電力生產區域(或其他區域)內作業,如有可能發生火災、爆炸、觸電、高空墜落、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等容易引起人員傷害和設備事故的場所作業,發包方應事先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險點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安全監督、生產技術部門審查合格后監督實施,以上內容必須有完整的記錄或資料;
(四)設監護人進行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監護人應能勝任工作。嚴格履行工作許可制度;
(五)應經常檢查施工作業現場,發現違章,立即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
(六)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他事宜。
第六十五條 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發包方可以預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證金。在發生由承包方責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時,由發包方根據工程規模和工期確定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扣除比例。
第六十六條 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發包方事故的,由發包方負責調查、統計上報;作為電站內部管理,無論任何原因均對發包方進行考核。
發包方根據合同條款對承包方進行處罰。
第六十七條 因承包方負主要責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對發包方進行考核,但發包方與承包方有資產關系或有管理關系者除外。
第六十八條 電站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應具備相應資質并依法簽定承包合同,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并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產和工藝流程特點,對工程系統中存在的主要危險因素、有害因素及相關作業場所進行查找和辯識,并制定有效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
(二)要求發包方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提供相關設備的技術資料和檢測評估報告;
(三)檢查作業現場的各項勞動防護措施、安全措施,使之滿足安全作業要求;
(四)根據需要,向發包方提出必須的配合工作要求。
在承包工程過程中,企業的安全監督工作必須到位。
第六十九條 電站對外承包工程時,由于我方責任造成我方或對方發生事故,均由我方在系統內上報,并追究責任,進行考核。
第七十條 電站的臨時工所從事的工作應為服務性崗位和生產輔助工作。
臨時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或佩戴標志上崗。臨時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訓必須等同于正式員工對待。
第七十一條 臨時工或外來人員分散到車間、班組參加生產工作時,由所在的車間、班組負責人承擔其安全管理責任。
第七十二條 臨時工或外來人員從事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禁止在沒有監護的條件下指派臨時工或外來人員單獨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第七十三條 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臨時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