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第十八條 電站實行內部安全監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監督組織機構,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形成完整的安全監督體系,與安全保證體系共同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
第十九條 電站設置安全監督機構,即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為法人代表;設兼職安全監督人員,安全監督人員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安全監督人員應選擇身體健康、堅持原則、責任心強、熟悉安全監督工作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應根據《工會法》有關要求參與安全生產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監督機構職責:
(一)組織制定安全工作和安全監督所必需的規章制度,根據上級要求配套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實施細則;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組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和演練等;
(二)組織本單位以及外聘人員、外包工程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與考核;監督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的落實;
(三)監督本單位各級人員、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以及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貫徹執行,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及時反饋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見;
(四)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檢查生產現場,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或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見附件),責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領導報告,及時跟蹤檢查;
(五)監督本單位所簽定的協議、合同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內容的落實情況;
(六)組織或參加和協助本單位領導進行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的認定、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并提出處理意見;
(七)負責安全生產獎懲工作,負責有關安全檔案的管理和對外安全信息發布工作;
(八)參與工程建設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及有關科研成果的鑒定。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人員的職權:
(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等企業管轄區域檢查了解安全情況;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二)有權保護事故現場,有權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和提取事故原始資料,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
第五章 規程制度
第二十三條 電站對國家和上級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定、規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須嚴格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 電站在貫徹中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細則或補充規定,但不得與上級規定相抵觸,不得低于上級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五條 電站應當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程制度。
(一)根據上級頒發的規程、制度、反事故技術措施和設備廠商的說明書,編制企業各類設備的現場運行規程、制度,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二)根據上級頒發的檢修管理辦法、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檢修管理制度;根據典型技術規程和設備制造說明,編制主、輔設備的檢修工藝規程和質量標準,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三)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發電企業所在電網的電力調度機構頒發的調度規程,編制本企業的調度規程,經總工程師(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四)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應根據工程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制定工程建設安全管理規定,同時督促參建單位認真編制工程建設項目安全措施,并認真監督、檢查其落實情況;
(五)綜合產業應結合生產特點,編制有關安全管理的制度、規程、辦法,按規定經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 電站應及時復查、修訂現場規程、制度。
(一)當上級頒發新的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設備系統變動、本企業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時,應及時對現場規程進行補充或對有關條文進行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
(二)每年應對現場規程進行一次復查、修訂,并書面通知有關人員;不需修訂的,也應出具經復查人、批準人簽名的“可以繼續執行”的書面文件,并通知有關人員;
(三)現場規程宜每3~5年進行一次全面修訂、審定并印發。現場規程的補充或修訂,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 電站及在電站工作的所有部門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即工作票、操作票和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和設備缺陷管理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