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人員規章制度(通用3篇)
公司聘用人員規章制度 篇1
第一條依據為使本公司聘約人員的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定制定。
第二條聘用范圍本公司從業人員依“從業人員退休辦法”退休或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須以聘約方式聘用人員時,得由聘用部門詳陳理由,并擬定每月薪津,呈總經理核準以聘任書聘用,并將聘任書副本及聘約人員資料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三條工作報酬聘約人員概不列入本公司編制,除不參加互助、福利委員會及退職酬勞金分配外;服務滿當年度者,年終獎金發給二個月(服務不滿當年度者,依當年度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給),“各項津貼給付辦法”所規定的各項津貼、效率獎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設施的享用均比照本公司從業人員辦理。
第四條管理聘約人員的考勤、出差、保險及管理,依約定或比照編制內從業人員辦理。
第五條終止受聘聘約人員因重大事由必須于約定期限前終止受聘時,應于一個月前通知聘用部門。于辦妥離職手續后始得終止受聘。
第六條解聘聘約人員于聘任期間,如有違反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或工作上無法勝任的情形者,聘用部門應呈總經理核準后解聘。并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轉報董事長。
第七條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經營決策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公司聘用人員規章制度 篇2
一、使用材料規格必須符合標準,且必須指定產地:石料(淮北),黃沙(淮濱),水泥(徐州),石灰(淮北二級以上),嚴禁使用劣質材料如龍山和蒙城小澗山石料等。
二、各工程必須做到技術員不收方,收方員不開票,開票員不量方,工地不付款制度。
三、公司所用主要材料每月10日、20日、30日匯總上報公司工程部,過期不報不予計量。
四、公司工程部將按批量和規定預算對公司所進材料進行驗量和驗質,若發現所用材料質量不符合標準,除責令返工且將不合格材料清除出場外,還將處以原不合格材料款的二分之一的罰款。
五、公司必須做好各種材料的儲存、堆放、保管和安全防護措施。
公司聘用人員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財物安全,使出入公司人員、車輛、物品管理有序,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進出公司人員、車輛及物品。
第二章人員出入管理
第三條公司員工
(一)員工上班時間因公出公司辦事,須在門衛處登記,寫明事由,員工返回後核簽返回時間。
(二)員工上班時間請假出公司,工作日內不能返回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并打卡後方可離開公司。
第四條非公司員工
非公司員工來公司洽商事務,先由警衛打內線詢問接待人是否在公司內及是否接洽,如接待人同意接洽,則來賓須填寫“出入門證”“出入門證”共兩聯經警衛簽注進公司時間後,存根聯存警衛室,另一聯由來客自持,事畢經接待人簽字後交警衛出,由警衛核對簽注出公司時間,留安保部存查。
第五條胸卡及出入證管理
(一)公司員工
1.公司胸卡由安保部負責監制。
2.出入公司應佩掛胸卡,對未按規定佩掛胸卡者警衛有權糾正。
3.遺失胸卡應即時向安保部申請補發,工本費每枚5元。找到後不立即繳回,一經發現,記警告一次。
4.使用他人胸卡蒙混出入公司者,一經發現,記警告一次。
5.公司員工因胸卡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在未拿到正式胸卡前,應申請領取“出入證”。
6.胸卡補領後須將“出入證”歸還安保部。“出入證”借予他人使用或藉故不予歸還者,安保部通知使用人所屬部門負責人限其兩天內歸還并記警告一次。如遺失,交工本費10元。
(二)非公司員工
1.公司來賓,來公司洽商事務需停留3天(含)以上者,由接待部門負責去安保部主管處爲來賓辦理“出入證”,辦證時須填寫登記表,并交10元押金。
2.非公司員工離開時,應由接待部門或主辦部門負責將“出入證”收回交安保部主管,安保部主管屆時退回押金。
3.非公司員工遺失“出入證”者,應交工本費每枚10元。安保部應立即換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他人使用被查覺者,即取消其進公司資格并承擔借用人造成公司權益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三章車輛出入管理
第六條外來車輛
(一)進公司:
1.交貨車輛憑“送貨單”填寫“出入門證”,按本制度之第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2.提運公司各種貨品車輛,一律事先填寫“出入門證”,按本制度之第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出公司:
1.交貨車輛卸貨後空車出公司憑主辦人員簽收的`“送貨單”或開具的“入庫單”和簽字的“出入門證”,經警衛核對簽注時間後出公司。
2.裝運公司各種貨品的車輛憑主辦部門簽發的“出庫單”和簽字的“出入門證”,警衛核對簽注時間後出公司。
第七條公司車輛
公司車輛進公司時,免辦“車輛/人員出入門證”。但裝運各種貨品出公司時,應持有“出庫單”或“用車申請單”,警衛核對簽注時間後出公司。
第四章附則
第八條任何人員禁止攜帶照相機、攝影機進入公司。經行政總監批準者不在此限,但須嚴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準許攝影的范圍。
第九條本制度由總務部制訂并負責解釋,經總經理批準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條本制度實施後,凡既有的類似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爲準。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