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小區車輛管理制度(通用3篇)
物業公司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
為了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2、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3、非業主車輛不得在小區內停放過夜,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等隨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區內車輛停放規定及管理人員的.指揮,發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負。
6、本小區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出入小區時,由值班人員履行登記手續,并服從本小區管理人員指揮。
7、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帶走。
9、進入本小區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在本小區停留。
10、不準在本小區任何場地試車、修車、練車。
13、出租車接送小區住戶,上下客后必須馬上駛離,不得在小區內招攬客人。出租車司機屬來訪客人,必須正常辦理探訪手續。
14、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的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登記簽字放可放行。
15、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6、本小區車位首先滿足在本小區長期居住的業主停放車輛,非本小區業主的車輛,不管與其小區業主任何關系不予
17、本小區車位在滿足本小區業主停放的情況下,有多余車輛可以安排臨時車輛停放,停放費按本物業規定收取。
物業公司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2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小區機動車的停放與行駛,維護小區環境,保障小區內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由
第三條小區固定車位實行有償使用,固定車位進行公開拍賣。車輛使用人在小區泊車應交納停車管理費。
第四條物業公司負責停車區域環境衛生及秩序維護工作。對違反規定、亂停亂放的車輛發生的損失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責。
車輛進出管理
第五條小區安裝停車場智能管理系統實行車輛智能化管理。所有車輛進出小區須持第六條IC卡實行一車一卡制。不得轉讓或一卡多車。車卡不一致的車輛不準進出小區。
第七條IC卡僅限小區居民及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有,申辦車位登記手續時領取,在有效期內使用。
第八條外來車輛臨時進出、停放小區實行登記制度。來訪車輛應登記后領取臨時卡,持卡進入。駛離時在小區出口處驗卡、車、卡一致,交卡后通行。
第九條外來車輛進入、停放小區超過半小時的收取車輛管理費,不足半小時的不收費。前來小區執行公務的警車等車輛出入小區可免繳費。
第十條領取IC卡時需繳押金100元(退卡時退還押金),IC卡遺失或損壞的,應及時補辦。補辦時應繳成本費100元。
第十一條非小區居民接送幼兒園入托幼兒的車輛不能進入小區。各類大中型車輛,裝載有毒、易爆易燃等物品的車輛不經允許禁止進入小區。
第十二條小區車位滿位,車管員應及時告示并拒絕其他外來車輛進入小區。
車輛行駛管理
第十三條小區設東西兩個大門供車輛進出,司機必須依照交通標識的指示路線行駛。
第十四條為了保持小區的'安寧,小區內車輛不準鳴喇叭;晚間行車禁止使用遠光燈;小區道路上不得試剎車、練習駕車、修理或清洗車輛等。
第十五條進出小區內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5公里。車主應謹慎駕駛,減速慢行,避免碰擦,注意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輛。
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六條車位的設置:停車位分為地下固定車位、地上固定車位、地上臨時車位三種。固定車位標有編號,供車位所有者使用。臨時車位無標志,主要供外來車輛臨時停車。
第十七條車輛的停放:小區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的固定車位或臨時停車位內。未經車管員同意,來訪車輛不得占用固定車位。車位內不得停放自行車、電動車或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車輛進入小區時應保持道路、停車位清潔,避免油漬等污染;禁止使用小區綠化澆灌公共水資源清洗車輛,自家用水洗車,請及時清理洗車造成的污染。
第十九條停放小區(車庫)的車輛,停放完畢后,業主必須將車門鎖好,并將車內的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現金等隨身攜帶,若放在車內出現丟失造成損失由個人自負。小區內停放的車輛應自行保險,物業公司只
第二十條小區居民可持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等到物業公司辦理IC卡申請登記手續;小區內單位工作人員持工作證或單位證明、車輛行駛證或購車發票辦理申請登記手續。
違規處理管理
第二十一條小區車輛管理以疏導為主,處罰為輔;由物業公司管理為主,業委會積極支持,居民和車輛使用人主動配合。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者,報請公安部門處理:故意將車輛停放在小區大門口或通道上堵塞交通的;車輛在小區內行駛途中或停車時發生意外,造成人員受傷、車輛或其他財物損壞且協商無果的;故意損壞或盜竊他人車輛及財物的;車輛使用人不服從門崗勸阻和解釋,企圖強行闖入小區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者,收回IC卡,停止使用固定車位或禁止車輛來訪:經查確系偽造或仿冒、出售或轉借IC卡的;不服從車管員與保安勸阻而多次違規停車或行駛的。
第二十四條因停車或行駛不當,造成小區公共設施、草坪和道路損壞的,由車主照價賠償。
第二十五條對在小區內超速行駛、鳴喇叭、使用遠光燈、練習駕車等行為,車管員應及時予以制止。制止無效時,應將違規車輛的車牌號及違規情節報告物業公司管理部備案,并對該車輛使用人進行公開警示或限制該車輛進入小區。
物業公司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3
1.對居住小區的業主(住戶)和單位的車輛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建立車輛檔案(車輛型號、車牌號碼、顏色),對已登記備案的車輛發給小區出入通行證。
2.為業主臨時停車提供方便,小區設地面停車場,并采取按月收費辦法。
3.長期使用停車泊位的業主(住戶)和單位,可到管理處辦理停車泊位租賃手續。
4.對業主(住戶)所有的或已租賃的泊位,小區負責做出相應標志,阻止其它車輛占用此車位,確保車主停車方便。
5.各種車輛不得在小區道路上隨意停放,臨時進入小區的機動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車場的所有車輛,車主必須關好車門、車窗,治安巡邏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應及時通知車主,防止車內物品丟失。
7.停車場只提供場地(車位有償使用),不負責車輛的'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停車場不負責賠償。
8.車輛進入小區應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小區限速標志的規定,出入大門時遇對面行來車輛,應做到先出后進。
9.小區內道路及停車場不準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試車和隨意鳴喇叭。
10.小區駛出的非業主車輛,攜較貴重或大量物品時,小區大門崗有權檢查車輛并要求其做出說明。
11.外來車輛進入小區,應做好詢問、登記工作,在必要時,應和業主(住戶)取得聯系,獲得業主(住戶)同意后,方可放行,并引導停放在臨時泊位。
12.對進入小區的出租車同樣實行計時卡出入,夜間22:00以后,謝絕出租車進入小區。
13.對外來人員乘坐的出租車應謝絕入內。
14.對進入小區的車輛應維持一定的清潔度,保證不污染道路,5噸以上大型機動車未經小區管理處許可,不得進入小區。車輛停放必須服從保安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綠化帶上。
15.對在地下車庫的私家車入庫時必須停在私家泊位或庫房內,不得占用他人泊位,不得停在車庫門口或通道上。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進入小區,應停在規定場地裝卸材料,不得影響小區交通,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駛離小區還需出示業主的書面證明,方可駛離,保安員應記錄該車的駛離時間。
16.對所有進出小區的車輛都應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門崗需在卡上寫清車輛進出的時間、車牌號碼及門崗保安的姓名或工號,并在值班記錄上做好外來車輛的登記工作。
17.各小區應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車輛出入卡,必須保證有量可查,不能有流失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