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氣安全管理制度(通用34篇)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為了明確我廠維修區域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的安全要求及《臨時用電許可證》、《電氣檢修工作票》的管理。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生產區域內的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技術質檢科負責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歸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單位臨時用電的審批工作。
3.2安全科負責我廠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的現場安全監督。
3.3電工班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內部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的安裝、停送電、拆除工作。
3.4施工單位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確認和電氣設備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4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要求
4.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得接入公用電網。
4.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4.2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c.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臨時用電的單相和動力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d.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e.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f.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g.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h.臨時供電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4.2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4.5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5電氣檢修作業安全規定
5.1電氣檢修按《國家電網我廠電力安全作業規程》執行。
5.2凡電氣檢修,應聯系電力部門并委托電力部門進行相關操作。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了明確公司生產區域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的安全要求及《臨時用電許可證》、《電氣檢修工作票》的管理。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安全管理。
3職責
3.1生產部負責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歸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單位臨時用電的審批工作。
3.2安質環部負責公司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作業的現場安全監督。
3.3電器部門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內部臨時用電和電氣檢修的安裝、停送電、拆除工作。
3.4施工單位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確認和電氣設備的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
4臨時用電安全作業要求
4.1有自備電源的施工和檢修隊伍,自備電源不得接入公用電網。
4.2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電工作業證。
4.3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b.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的絕緣應良好。
c.臨時用電架空線應采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臨時用電的單相和動力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d.對需埋地敷設的電纜線線路應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m,穿越公路時應加設防護套管。
e.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
f.行燈電壓不應超過36v,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g.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h.臨時供電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4.4配送電單位應進行每天兩次的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配送電單位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4.5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他單位轉供電。
5電氣檢修作業安全規定
5.1電氣檢修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作業規程》執行。
5.2凡電氣檢修,應辦理電氣檢修工作票。
5.2.1公司區干線的電氣設備檢修和跨部門停電檢修電氣設備,應辦理相應工作票,由生產技術處簽發,經生產部處長或公司值班負責人許可后方可進行作業。
5.2.2分公司內部停電檢修,由檢修電工辦理相應工作票,由分公司級領導簽發。
5. 3凡是在導電設備、線路工作(不論高、低壓)必須停電作業,并在電源開關處掛“有人作業,禁止合閘”的'標志牌。除負責掛牌人外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或送電。
5.4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驗明線路確實無電壓后方可裝接。
5.5線路經過驗明確實無電壓后,應在工作地段兩端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停電線路的分支也要掛接地線。
5.6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作業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5.7禁止帶電檢修作業。必須帶電檢修應經生產技術處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應由取得《進網電工作業證》的、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擔任。
5.8外線、桿塔、電纜的檢修,作業前必須全面檢查,確認無患后方可進行作業。
5.8.1變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作好標志,設專人監護,以防誤登桿塔。
5.8.2對有兩個以上供電點的線路進行檢修時,必須首先確認線路是否有人檢修或配合檢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5.8.3對地下直埋電纜或隧道電纜進行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5.8.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同桿、塔多、回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8.5在立、撤桿、修正桿坑及桿塔上作業,必須認真檢查并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若認為線路帶電,則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
5.8.6在檢修中涉及到相序問題時,檢修后應先調試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發生,減少損失。
6《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和《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管理
6.1施工負責人持《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作業單等資料到技術處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和“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 。
6.2生產技術處負責人應對作業過程進行風險分析,確定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和“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 。
6.3施工負責人應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4作業完工后,施工人員應及時通知負責配送電部門停電,拆除臨時用電線路。
6.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和“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有效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
6.6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交由配送電執行人注銷。電氣檢修結束后,“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交作業單位安全員保存。
6.7“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和“電氣檢修作業工作票”保存期為一年。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時間:早上7:30-8:30送幼兒上學;下午16:00-17:00幼兒離校。
2、家長接孩子,要衣冠整潔,講文明、講禮貌,講衛生,家長的摩托車、自行車、電動車不得騎進校園。
3、家長應固定3個以內的家庭成員接送幼兒。若家長臨時有事,委托別人接送幼兒,必事先與教師電話聯系。
4、老師和家長都要教育幼兒不得跟陌生人走,幼兒不得單獨離開學校。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石油在現代工業中的地位就如同血液之于人體,是必不可少的,它獲得“黑色黃金”的美譽不僅僅是因為人類社會各種交通工具和機械所必需的燃料是它提供的,還有服裝、醫藥以及塑料制品等等日用品的生產也離不開它,石油供應的情況和價格的一點點波動都能左右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從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節結束一直到今天,導致西方國家爆發經濟危機的因素中都有石油的影子,石油價格的劇烈波動使得經濟危機頻頻發生,例如在上個世紀的中下葉,由于中東產油國大幅度的提高石油價格,導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瓦解,引發了大規模的經濟危機,石油在經濟社會中的地位顯而易見。由于石油的短期內不可再生性和其他資源代替石油資源的難度,進行石油的勘探成為很多石油企業的第一任務。
1.石油勘探的過程及風險
由于地表附近的石油早已經被開采完,現在僅有極少數的地區還存在,大部分都是埋藏比較深的或者在海里的石油,在勘探某地是否有石油的存在時,可以用很多方法,但是要證實勘探結果的準確性最終依靠的是鉆井,鉆井的過程中會有很多危險。由于井噴、泄漏、溢油以及火災等事故的發生都是無法進行預測的,一旦發生會對操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周圍的環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以井噴為例,井噴事故的發生原因有很多種,其中包括技術方面和操作人員方面,技術方面的漏洞所造成的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操作人員的認識不到位,操作不當使得井噴發生是值得石油企業深思和反省的,井噴時,所噴出的油氣流高達數十米,原油數百至上千噸極易引發火災,使得機毀人亡,而且泄漏的原油和伴生氣都會給大氣層帶來極其惡劣的影響,不但會擾亂正常的勘探工作秩序,影響到全局的工作進度,增加處理的難度,還會對地下的油氣資源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破壞,嚴重時能導致油氣井的報廢,噴出的有害物質對操作人員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威脅,其涉及面之廣,災害之大在國內和國際上都會造成不良的影響,所以石油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2.我國石油勘探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保證安全生產是石油鉆探企業的核心任務,石油鉆探企業的安全管理必須要將“以人為本、全員參與、立足當前、著眼長遠”作為基本思想。目前,我國的石油勘探企業對于安全管理的認識已經有了一個飛躍,自從1940年提出“所有的安全事故都是可以防止的”到今天,這句話已經成為安全管理的原則之一,從以前的“聽天由命”到注重“局部安全”和“本質安全”,再到今天的“系統安全”和“大安全觀”的階段,我國石油企業的安全管理是在不斷進步的,但是大多數企業過于強調法制和規范,而忽視了對員工本身的管理,據統計資料表明,絕大多數的安全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人的操作不當引發的,員工的責任感不足,麻痹大意,技術知識不過關等都會為安全埋下隱患,我國的石油企業必須要建立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重視員工在企業安全管理中發揮的作用,通過激勵機制,滿足員工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從而提升員工對于企業的責任感,在企業的安全管理體系建立的基礎上加強對員工安全理念和價值觀的灌輸,形成良好的職業操守,從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石油企業的安全管理必須遵循堅持將安全放在第一位和加強建立健全企業的“安全監察機制”、“安全自我約束機制”、“安全生產逐級承包責任制”和“激勵機制”來確保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的開展。“安全監察機制”的實行可以監督企業在進行勘探工作中是否安全操作,進行檢查和考核。自我約束機制則是為了增強個人在企業安全管理中的自我控制,減少由于人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逐級承包責任制”就可以將安全指標和責任落實到每個人身上,避免推卸責任情況的發生,使得每個人都建立起責任感。企業對遵守安全操作的部門進行激勵,尤其是對全年未發生過任何人身傷亡事故的鉆井隊、作業隊、試油隊等特別要重視安全的部門要分別給予重獎。同時也要對發生事故,重傷死亡超標的部門進行懲罰,賞罰分明,也是推動所有員工加強安全行為的推力。
3.如何減少石油勘探的風險
石油勘探的主要工作就是鉆井工作,在石油勘探的過程中我們要堅持進行鉆井作業HSE操作,即Health(健康),Safety(安全),Environment(環境),那么如何削減鉆井作業HSE風險呢?
3.1制定風險管理措施
3.1.1為了保證所制定的風險管理措施有效的進行,必須要將鉆井HSE風險防范保障體系以及運行機制加以完善。
3.1.2準備進行風險防范措施所需要的人力、財力、設備等,制定一個采購和保護工具和設備的計劃。
3.1.3對鉆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HSE風險都加以了解,以便于識別,并制定防護和削減措施。
3.1.4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都分別制定應急計劃,以減少事故發生時所造成的影響。
3.1.5將鉆井工作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成規章制度,并下發到各個工作隊中,指導鉆井工作的進行。
3.1.6制定發生事故后的恢復措施。
3.1.7實行監控制度。
3.2制定安全生產指南
安全生產指南的內容主要有:鉆井作業的安全規程、井場動火管理、鉆井設備拆裝安全規定、井場用電安全規程、關井操作程序、常規鉆井安全技術規程、含硫油氣田安全鉆井法、
3.3對鉆井HSE實行管理檢測
在實施鉆井風險管理措施的時候,對相關的情況進行檢查和測試是必須的,還要將檢查結果保存下來。
4.結語
企業的安全管理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它不僅關系到員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且還是企業立足于市場的關鍵所在,其主要是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隨時監控和管理,對于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制定應對措施,防微杜漸,才能更好的發展企業。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二、安全責任制度
1、對公司安全管理實施“以責論處”的工作原則,從公司到各部門都應根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進行管理,對在工作中因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公司勞動紀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要進行責任追究并給與相應的處罰。
2、對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的責任追究堅持分級管理的原則:在責任追究上要一級管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公司各部門及科室對公司直接負責,各部門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管及生產部門的班組長直接對本部門直接領導負責,一線生產員工對所在的班組基層管理人員負責。
(一)總經理的安全職責
(1)企業的總經理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和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2)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主持開安全生產例會,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
(3)審定本單位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劃和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及時解決重大隱患。對本單位無力解決的重大隱患,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4)組織對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并對所發生的傷亡事故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
(二)經理/主管的安全職責
(1)經理/主管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保證國家和上級安全生產法規、制度、指示在本車間貫徹執行。
(2)組織制定本部門安全管理規定,認真監督、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對新職工進行本部門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定期組織考核,及時吸取工人提出的正確意見。
(4)組織職工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保證設備、安全裝置、消防、防護器材等處于完好狀態。
(5)嚴格執行有關勞保用品、保健食品、清涼防暑飲品等的發放標準。加強防護器材的管理,教育職工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6)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對本部門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或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7)組織本部門安全管理架構,配備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支持安全員工作,充分發揮班組安全員的作用。
(三)班組長的安全職責
(1)組織職工學習、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章守紀,制止違章行為。
(2) 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3) 負責組織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加以處理,并報告上級。發生事故立即報告,并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做好詳細記錄,參加和協助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4) 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設備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和教育職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正確使用各種防護器材.
(5) 發動員工搞好文明生產,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齊、整潔。
(四)車間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做到安全技術與工程技術的統一,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在編制開、停工技術改造方案時,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經常對生產操作人員、檢修工作人員進行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組織開展技術練兵活動。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5)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五)車間安全員的職責
(1)負責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協助車間主管、班組長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搞好本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核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經常組織防事故演習。
(3)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4)每天深入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5)負責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6)參加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職責
(1)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合理使用勞保用品和各種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不違章作業,并勸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2)精心操作,做好各項記錄,交接班必須交接安全生產情況,交班要為接班創造安全生產的良好條件。
(3)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苗頭,把事故消滅工萌芽狀態。發生事故,要果斷正確處理,及時如實地向上級報告,嚴格保護現場,做出詳細記錄。作業前認真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4)加強設備維護、保養和清掃工作,保持作業現場整潔,搞好文明生產。上崗必須按規定著裝。妥善保管、正確使用各種防護用品和消防器材。
(5)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有權拒絕違章作業的指令。
(七)設備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上級部門關于設備設計、制造、檢修、維護保養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規定和標準,做好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2)負責制訂和修訂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定、
(3)定期組織設備安全大檢查,對存在重大問題的設備要及時組織修修。
(4)對外來檢修和有關人員,應組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1)安全部門是生產經營單位領導在事故預防工作方面的助手,負責組織、推動和檢查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2)監督檢查本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政策、法規、制度和開展事故預防工作的情況,定期研究分析傷亡事故、職業病趨勢和重大事故隱患提出改進事故預防工作的意見。
(3)了解現場安全情況,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不安全問題,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和貫徹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制度,檢查各級班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從業人員對安全技術規程的熟悉情況。
(5)參與審查和匯總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監督檢查安全措施項目完成情況。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工程的驗收和試運轉工作。發現不符合安全規定的問題有權要求解決;有權提請安全生產督促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制止其施工和生產。
(7)組織三級安全教育和從業人員的經常性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8)制定年、季、月事故預防工作計劃,并負責貫徹實施。
(9)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分析,參加事故調查,對生成傷亡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10)對防護用品的質量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11)在業務上接受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安全機構的指導,并如反映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
三、安全教育培訓規定
1、 全體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2、各部門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扎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3、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組織職能部門對各部門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匯總,考核各部門對安全落實情況并負責定期通報。
4、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實施,有針對性開展職工喜聞樂見的安全活動,同時按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內容詳實、規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檢查、考核工作。
5、班前十分鐘安全教育由各車間及班組長組織實施,并由當班班長認真填寫安全活動記錄,做好保管、存檔。
四、安全生產檢查規定
1、經常性檢查(如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附《5S/安全檢查表》
2、專業性檢查(如設備操作、規章制度、電器設備等);
3、部門自我檢查:
工作區域的安全性:注意周邊環境衛生、通道暢通等;
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儲藏方式,裝卸地方大小,材料有無毒性等
工具的安全性:注意工具是否齊全、清潔、有無損壞,有何種使規定、操作方法等;
設備的安全性:注意防護、保險、報警裝置情況、控制機構、使用規程等要求的完好情況,電器設備是否整潔完好,線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其它防護的安全性:注意通風、防暑降溫、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和正確使用,有無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4、公司安全檢查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織,每月進行一次部門安全檢查,由部門自發組織,每周進行一次,并形成檢查記錄。
五、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安全事故分類:人身意外傷害事故;重大火災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外來暴力害安全事故;重大失竊安全事故。
原則:救人第一,減少損失;合理安排,保障生產。
1、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要立即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嚴重程度采取相應措施,觸電事故要立即切斷電源,展開現場緊急救護工作,出現昏厥情況的,要進行人工呼吸;機械造成的事故,要立即停止機器運行,造成外傷的要立即進行應急性包扎及止血。同時報告當值車間主管,車間主管報主管領導和管理部(或總經理),管理部(或總經理)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安排車輛并協同生產負責人將受傷員工送至臨近醫院救治,暫時找不到車輛時,要立即撥打 120求救,如需住院治療的 ,要安排好陪護人員,并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
2、重大火災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內利用現場滅火器材進行應急性撲救,火勢過大時,要及時撤離,并撥打火警電話119報警,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 管理部(或總經理)在接到報告后,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救火及各類財產的轉移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并上報生產經理 ,若有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救護,先做臨時性包扎或止血,同時安排車輛,送臨近醫院治療,需要住院治療的,安排人員陪護,并通知其家人,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作好理賠的前期工作。生產經理及部門領導要速度趕到現場 ,組成臨時指揮小組,全面組織救護工作。
3、重大交通事故:員工在公司內(或公司附近)出現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領導,由主管部門領導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同時受傷人員不可隨意活動,以免傷情擴大,要協同有關部門,迅速組織搶救,作好善后處理工作,同時聯系工傷理賠部門,并上報總經理。
4、外來暴力傷害事故:若發生外來暴力事件時,公司每一個員工(包括保安人員)都有權力將之驅出廠外,并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同時撥打報警電話110,配合公安機關作好調查處理工作;若有人員傷亡時,辦公室協同相關部門負責人做好及時救護和善后處理工作。
5、重大失竊安全事故:若公司發生重大失竊安全事故時,失竊部門要立即上報部門負責人,同時保護好現場,部門負責人上報管理部(或總經理),在確定并非內部人員所為后,撥打110電話報案。管理部(或總經理)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配合公安部門作好有關調查取證工作。
6、救治地點(醫院):重大傷情與勞動局工傷保險處聯系并立即去市立醫院就醫。
六、安全獎懲制度
各部門負責人參照公司《獎懲制度》執行,監督部門:管理部。
七、本制度解釋權歸安全管理部。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執行!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在通航和禁航的橋孔兩側應按章設置標志信號和慢行信號,夜間施工應有足夠的燈光照明;
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發生過往船只、漂浮物對水上施工設施、構造物的意外碰撞事故;
三、考慮到秦淮河汛期最高水位的通航、排澇以及實際施工的要求,設計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便橋、平臺、護筒口、模板施工低于水位,影響施工和行洪;
四、凡在通航孔上方進行重要的施工作業或預制梁安裝時,必須事先做好短時間的停航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五、在通航孔上方作業,保證通航凈空的前提下必須張掛安全網;
六、凡進行水上施工作業必須配備必要的救生船和救生器材,并組織專人負責救援工作;
七、水上作業人員必須穿上救生衣,不得一人單獨作業,還必須具備熟悉水性、會游泳的基本條件;
八、水上打撈工作應由專業潛水作業人員進行,根據要求配合做好安全工作;
所有施工船只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船只必須錨定,嚴禁超載;
九、制定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施工計劃,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設備、企業財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并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主,防消結合”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
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
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
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項
1.安全主任負責消火栓系統、噴淋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和滅火器、消防救援器材的日常巡檢工作,發現圈占、損毀和失效的消防器材,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2.安全主任在廠區日常安全巡檢過程中,負責對消防通道、消防標示、消防應急燈的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堵塞通道、鎖閉安全出口的情況,現場立即責令改正;將缺失、損毀、失效的消防標示、應急燈統計造冊,及時匯總上報處理。
3.消火栓、滅火器、專用工具等消防設施,按區域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檢查,不得隨意作為它用或圈占,確保時刻保持良好狀態。
[NextPage] 4.消防重點部位應根據生產規模、火災危險特點、所使用危險化學品性質,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方案。
5.消防泵房設有專業技術人員值班管理,制定消防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設有值班記錄,保證消防系統時刻處在良好狀態。
6.配有消防專用配電柜或獨立回路,確保消防電源的可靠性;設有備用發電機,確保停電時的安全設施用電。
7.對工藝裝置、系統可能引發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以及聲、光報警、聯鎖等安全裝置。
8.對存在可燃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的地點,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并與生產設備實現安全連鎖。
9.對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區,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爆電氣裝置;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它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衣服和帶鐵釘的鞋進入上述區域。
10.機動車輛進入廠區必須按規定路線行駛,未經批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倉庫區;經批準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11.不準在辦公室和更衣室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嚴禁任何人員在廠區、倉庫區吸煙和攜帶火種;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品。
12.廢棄的沾油纖維物品,如:手套,棉紗等,以及可燃物品,應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使用后剩下的廢料、廢渣,如廢汽油、煤油、機油、催化劑等不準隨意亂倒,必須回收集中在一個安全的地方。嚴禁使用汽油等揮發溶劑擦洗設備、工具、地面和衣物。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制定單位:
日期: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規范安全牌板的管理,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牌板的利用率,保證安全管理牌板按標準完好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標準辦負責礦井牌板的計劃審批、委外制作、發放、建賬、監督等日常管理。
第三條生產連隊負責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各類安全標識、標牌的.增補、更新、管理等。
第四條各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負責對本部門轄區范圍內牌板的申報、領用、維護工作。
第三章牌板制作程序
第五條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要求增設牌板。需增設牌板時,要及時寫出牌板申請(紙張大小為a4紙),后附牌板清單明細表(表格內容統一格式包括序號、名稱、用料、規格、數量、面積、顏色、備注、合計等)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提交標準辦審核。
第六條標準辦主任審核相關部門提交的牌板制作申請,對牌板制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把關,審核無誤后交由廠家制作。
第七條牌板制作完成后由標準辦通知相關部門領取,同時錄入到牌板管理臺賬中并經領取人簽字確認。
第八條安全費用以外的牌板制作,都必須到標準辦進行審批登記備案,否則在報銷牌板費用時不予簽字。以進一步促使各類牌板制作更加規范,更加統一,杜絕零星制作時產生的隨意性和差異性。
第九條井下各單位在制作“五小電器牌板”時,要有設計圖紙(規格、顏色、材料等),同時還要求各單位根據五小電器牌板安裝地點附加平面布置效果設計圖,并經機電科科長、標準辦主任審簽后,機修車間再進行制作,如無簽字機修車間有權不予制作,堅決杜絕擅自制作、擅自安裝,便于標準辦進行統一規劃,整體考慮,全面提升各類牌板制作、布局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牌板管理及獎懲
第十條各部門要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執行說明的要求,對井下各種材料、工具、電器設備、通風設施等實行掛牌管理;井下巷道設置各種醒目標志。
第十一條井下重要場所、職工相對集中的地方要張貼安全宣傳標語、安全宣傳掛圖。
第十二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及礦各類活動需要懸掛的標語牌板,相關責任連隊要嚴格按照標準制作、懸掛和維護。
第十三條各部門必須建立牌板管理臺賬,內容應當包括牌板名稱、使用地點、數量等,并及時進行更新,各部門牌板臺賬必須注明使用地點做到有據可查,賬物對照。
第十四條牌板必須標準懸掛在合適的位置,嚴禁隨意亂掛。懸掛牌板必須做到牢固,整齊、高低適宜,必須采用螺栓等方式固定,禁止使用鐵絲,確保各類牌板懸掛穩固,經久耐用。另外各單位要創新思路,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大膽改革現有固定方式。對于固定美觀者要給予獎勵,并要在全礦推廣使用。促進牌板固定牢靠、使用更加方便,外表更加美觀。
第十五條同一地點懸掛多種規格多數量牌板時,應使牌板上沿或下沿成一線,水平懸掛或與巷道腰線平行懸掛,如果懸掛地點凹凸不平或有其他設備時應制做框架固定。做到整齊有序、互不干擾。
第十六條牌板懸掛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特殊地點及特殊標志牌不在此列),確保牌板不能被行人、設備、材料、工具或其他銳器刮碰到為益。
第十七條井下各使用牌板的單位在填寫牌板時,要規范統一,表面清潔,不許潦草,字跡清楚且不能超出空格線。對填寫態度不端正,字跡模糊潦草,表面有污漬等現象。每發現一處考核現金20元并依次累加,如不執行月底從工資中十倍扣除,確保牌板規范填寫。
第十八條標準辦要經常對各類牌板制作、懸掛及完好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確保各類牌板完好無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牌板達到報廢標準時,要下發“安全質量標準化問題整改通知單”責成相關部門進行整改,相關部門根據標準辦下發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問題整改通知單”,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標準辦要對相關部門整改情況進行現場跟蹤驗證,確保各類牌板時刻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對涉及到責任人及包機人的管理牌板要根據人員變動督促各職能部門及時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各部門必須加強牌板的管理,不得損壞、丟失牌板。牌板被損壞或丟失時當事人現金照價賠償,找不到責任人時,該部門管理牌板的負責人對其負全責,現金照價賠償,該部門第一責任人聯責造價的50%。
第二十一條入井檢查的各級管理人員,均有管理各類牌板的權利和義務,一經發現有故意損壞牌板者,務必匯報到標準辦,標準辦將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由標準辦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1]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監部門應當會同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1]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1]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1]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部門、郵政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1]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會同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統一發布有關信息。[1]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監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1]
第八章 附則
(見其他網絡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 本條例自20__年12月1日起施行。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為保證計算機的正常運行,確保計算機安全運行,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項目部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圍劃分
本部計算機分為涉密和非涉密兩部分,涉密計算機指主要用于儲存或傳輸有關人事、財務、經濟運行、信息安全等涉及國家、單位秘密、危害國家安全的圖文信息的計算機。非涉密計算機指用于儲存或傳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表或公布的圖文信息的計算機。信息安全科、運行科、人事科和機關財務各一臺計算機按照涉密要求進行管理。
二、非涉密計算機日常管理
1、各科室的計算機,科室負責人為管理第一責任人,承擔本科室計算機操作的管理、保密和安全,以防止誤操作造成系統紊亂、文件丟失等故障。
2、計算機主要是用于業務數據的處理及信息傳輸,提高工作效率。嚴禁上班時間用計算機玩游戲及運行一切與工作無關的軟件。
3、新購的計算機、初次使用的軟件、數據載體應經我部計算機管理員檢測,確認無病毒和有害數據后,方可投入使用。
4、計算機操作人員發現本科室的計算機感染病毒,應立即中斷運行,并與計算機管理員聯系及時消除。
5、愛護機關計算機設備,保持計算機設備的干凈整潔。
三、涉密計算機日常管理
1、涉密的計算機內的重要文件由專人集中加密保存,不得隨意復制和解密,未經加密的重要文件不能存放在與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上。
2、對需要保存的.涉密信息,可到信息安全科轉存到光盤或其他可移動的介質上。存儲涉密信息的介質應當按照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并按相應密級的文件管理。
3、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媒體的維修應保證所存儲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對報廢的磁盤和其他存儲設備中的秘密信息由技術人員進行徹底清除。
4、涉密的計算機信息需打印輸出必須到信息安全科專用打印機打印輸出,打印出的文件應當按照相應密級的文件管理;打印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廢頁應當及時在信息安全科專用設備粉碎銷毀。
5、對信息載體(軟盤、光盤等)及計算機處理的業務報表、技術數據、圖紙要有專人負責保存,按規定使用、借閱、移交、銷毀。
四、其他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結合國家、省、市及本部相關規定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為保證安全,正確使用貨梯,滿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況下,嚴禁無關人員開行貨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嚴禁人員進入貨梯。
三、貨梯進貨前一定要核準貨物重量不能超過貨梯載重量。
四、將貨物放入電梯時,須將其放在電梯轎廂的中央,嚴禁電梯在重心偏離中心時開動電梯。
五、放置貨物時須小心輕放,嚴防貨物或卡板碰撞電梯門及轎壁。
六、運行過程中注意檢查相關參數,發現異常,須及時停機并報告相關負責人處理。
七、使用完畢后,搞好衛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關掉電源。
八、相關負責的管理人員須嚴格監督保養人員的保養情況,并仔細檢查其填寫的保養記錄表,對電梯運行狀況須有一個全面清楚的了解。及時申報年檢,并對檢驗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為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周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委安信科;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委安信科,一份報當地公安派出所,一份報鄉鎮人民政府綜治辦,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教師值日、保安值班巡邏、中青年教師護校隊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市教委安信科分管安全副局長批準、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并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市教委安信科、教委發展規化科。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墻、擋土墻、池塘、欄桿、扶手、門窗、樓梯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學校消防安全制度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辦公樓、學生宿舍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沙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室、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保管室、電腦室、夢想空間教室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保衛科和總務處組織電工和保安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和手機充電器,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校內居住的教職工,必須以身作則,并且教育家屬及子女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1、校內住戶使用煤氣,要掌握正確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氣、防爆、防火,使用后要關好氣閥,確保安全。
12、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電壓力蒸飯器,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食堂工人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3、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學校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各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應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應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居委會、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保安和值日人員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盲流、惡少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值日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敢于與壞人作斗爭,并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6、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教師救護隊,高度警覺,隨時出動。
(四)組織師生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游、秋游、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并上報教委主管部門后方可實施。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市教委安信科分管安全副局長審批。
2、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3、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4、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船)進行檢修。
5、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衛、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7、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8、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9、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門衛安全防范工作規范
1、單位出入口設專職門衛,門衛工作有專人管理,門衛工作制度健全,責任明確。重要出入口設門衛值班室,位置適當,視線開闊,墻體、門窗牢固。
2、出入口大門堅固安全,開啟靈活,鎖定方便。門區有照明設備,便于夜間觀察。門衛值班室配備必要的值班用品、防衛器械和消防、應急照明器材。
3、門衛值班室應安裝報警電話,其中重點單位門衛值班室有內部自動報警設施,并與總值班室聯網。重要出入口門衛人員要堅持24小時值班。
4、門衛人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工作責任心強。夜間值班的門衛人員應為男性工作人員。
5、門衛人員值班時佩戴相關證件,文明執勤,行為規范。
6、門衛人員按單位規章制度認真檢查出入本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等。對非本單位人員進入本單位的,要逐個查驗身份證件,嚴格登記手續。
7、年度內門衛人員無違紀、失職行為。
(六)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門衛人員必須時刻提高警惕,嚴防不法分子混入學校進行犯罪活動
2、來人、來客均須辦理登記、會客手續,門衛人員應認真查驗來人的合法身份證件,無身份證件、未經校保衛部門同意不得進入學校。
3、任何人從學校內攜帶物資出門,應主動出示出門證件,否則門衛人員有權查問、查看。對可疑物資可以暫時扣留,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4、自行車進出校門,應主動下車推行,機動車減速慢行,外來車輛進校門,門衛人員應先問明來意再開門,隨車人員必須辦理來客登記手續。
5、外來人員會見學生必須在課余時間進行,如果正在上課,必須先在門房等候。
6、嚴禁小攤小販進入校園賣東西。
7、門衛及保安人員晝夜做好校內巡邏工作,及時檢查辦公樓、實驗樓、電教樓防盜門的關鎖工作。
(七)護校隊安全管理制度
1、護校隊在學校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校內的治安、防范、巡查、守護等工作和案件、事故發生時的現場保護工作。
2、平時負責對校內的日、夜巡邏,節假日搞好護校工作。
3、不定期的對校內開展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4、注意發現隱患部位,提出整改建議,協助校長室督促落實整改措施。
5、控制外來人員進出校門,嚴格來客登記制度,校內學生進出校門注意查驗有關證件。對超過學校有關規定時間進出校門的學生應逐個登記,并將情況報告有關部門。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現場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電梯類)
電梯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或引起傷亡事故,必須加強電梯的使用安全管理。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教育、司梯人員的操作安全管理、乘梯人員的安全管理、電梯困人救援的安全管理。
1、實施安全教育
由電梯管理員負責對電梯機房值班人員、電梯司梯人員和乘梯人員實施安全教育,使他們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知電梯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和乘梯安全規則。
2、電梯司梯人員操作安全管理
安全操作守則:
1)保證電梯正常運行,提高服務質量,防止發生事故;
2)要求司機堅持正常出勤,不得擅離崗位;
3)電梯不帶病運行、不超載運行;
4)操作時不吸煙、不閑談等;
5)執行司機操作規程:
a、每次開啟廳門進入轎箱內,必須作試運行,確定正常時才能載人;
b、電梯運行中發生故障,立即按停止按鈕和警鈴。并及時要求修理;
c、遇停電時,電梯未平層禁止乘客打開轎箱門,并及時聯系外援;
d、禁止運超大、超重的物品;
e、禁止在運行中打開廳門;
f、工作完畢時,應將電梯停在基站并切斷,關好廳門。
3、加強對乘梯人員的安全管理
制定電梯乘梯人員安全使用乘梯的警示牌,懸掛于乘客經過的顯眼位置。敬告乘梯人員安全使用電梯的常識。乘梯須知應做到言簡意賅。警示牌要顯而易見。乘梯須知內容是:
用手按鈕,嚴禁撞擊不許吸煙,勿靠廂門
運行之時,擠門危險危險物品,禁止進梯
保持清潔,勿吐勿丟若遇危險,請按警鈴
超載鈴響,后進退出兒童乘梯,成人攜帶
樓內火災,切勿乘梯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豎家政府主管部門頒發具有資質的專業制造廠,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說明書。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時,需取得國家政府授權的部門頒發的許可證。
第四條
起重作業應按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條安全管理
1、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2、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國家政府規定的、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
3、在進行型起重作業前,直屬企業安全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
第六條起重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1、安全監督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2、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
3、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5、核實天氣情況。
第七條作業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揮應嚴格執行吊裝方案,發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商解決。
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應擅自離開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2、起重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十不吊”原則,即:
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揮信號不明確;
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場地陰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
重物梭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墊;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員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應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應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應超過安全負荷;起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禁止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應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等器具;
不應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八條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的穩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切斷;
2、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3、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6、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 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重危險源的管理 ,預防重、特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重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條 本辦法引用標準《危險化學品重危險源辨識》和國家安監總局《關于開展重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 的指導意見》。
第三條 重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第四條 各工程公司 (項目 部)、承包 單位 、各職能部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 ,積極配合,加強重危險源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消除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章 重危險源管理規定
第五條 必須根據國家標準定期對本單位的危險源進行危險(安全)評價 ,即工程公司(項目部)所有構筑物、承建的施工 現場、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庫區(庫)、貯罐區(貯罐)、危險化學品使用、儲運等危險性作業的工業設施和作業以及其他具有危險性、可能發生或曾經發生過重事故的生產場所予以危險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
第六條 重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安全評價由公司組織有關專業 技術人員或聘請安全評價中介機構進行。根據評價結果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 與應急救援預案,降低危險性,保障重危險源安全運行。
第七條 公司對有重危險源的施工現場,必須開工前進行一次風險分析 評估;劇毒品作業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根據重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性與后果做出定量或者定性的分析評價,并將評價報告 按管理權限上報有關部門。
第八條 重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后,將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和國家有關標準對危險源劃分等級,確定不同的管理權限和責任 ,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與控制措施。
第九條 重危險源實行分級監控。按照“集團公司-銅城建設公司-各分公司”三級分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控管理。
第十條 建立危險源登記臺帳制度,及時掌握重危險源數量與等級變化 以及運行控制、安全管理與維護、人員培訓 、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 ,有效控制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消除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第十一條 重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器材與工具,并組織應急救援演練,檢驗應急響應的有效性和時效性,并根據演練效果及時修改補充,
第十二條 重危險源所在工程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必須制定書面的、科學清楚的崗位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保證其適用有效。
第十三條 實行重危險源動態管理,生產工藝條件、設備、材料 、生產過程等因素發生變化后必須重新進行風險分析與安全評價,重新進行危險源分級登記,修訂相關技術資料 、文件與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 建立和實施 重危險源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培訓檔案,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第十五條 重危險源所在區域必須設置安全標識。
第十六條 各單位新建、擴建、改建有重危險的設施或工程項目時,必須嚴格執行 “三同時”制度,在投運前進行安全評價,對具有重危險的設施或設備應制定保障安全運行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規程。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七條 要重視重危險源的管理、監控和隱患治理工作,掌握公司重危險源分布及其動態變化情況,公司及所屬各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有關部門領導 對所轄區域內的重危險源負有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和完善應急救援組織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相應的治理計劃 和長遠規劃 。
第十八條 各公司(項目部)、承包單位和在安排與之有關的工作時,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嚴禁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第十九條 對重危險源負有實施監督管理的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標準,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分管工作。
(一)安全管理部要把重危險源的管理、監控、治理工作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檢查,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制定本單位重危險源監控實施方案 和應急救援預案,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對重點監控部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和不定期巡查,掌握動態變化情況,并嚴格記錄備查,對相關單位、部門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協調;
(二)項目主管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有重危險的設施和項目時,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應優先考慮對重危險源的改進;
(三)計劃、質量部門負責重危險源安全生產工作中的技術管理,為重危險源安全管理提供技術服務,制訂本單位重危險源技術操作規程;
(四)保衛部門負責重危險源部位的消防、保衛工作,參與安全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 重危險源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熟練掌握重危險源控制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發現隱患及時匯報 ,嚴禁違章作業。
第二十一條 當重危險源發現新問題及時處理,不能自行解決的要及時上報,確保安全運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由于崗位人員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忽視安全、違本辦法造成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 所在單位經濟 處罰;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由于單位領導或有關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玩忽職守或者瀆職,造成管理混亂,發生事故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所在單位經濟處罰;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7、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重危險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證 其安全經濟運行,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連市重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義
重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米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三、分級
本公司的重危險源按危險程度為區級重危險源,按可能發生事故的最嚴重后果和危害程度為四級重危險源:R<50m(R為傷亡半徑)。事故影響范圍超過本公司能對區內其它單位造成危害。
四、適用范圍(危險源種類)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生產裝置中的各類壓力容器和貯罐;各類壓力管道;各種氣瓶及產品庫區。
五、內容
1、各類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等必須遵守《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2、指定專人(王)管理使用《連開發區重危險源動態監控管理信息系統》充分發揮其在重危險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開發區安監部門的要求,正確、熟練使用管理信息系統。
3、使用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公司的重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同時每年4月底前,將《重危險源申報登記表》報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局備案。對公司的所有重危險源必須按開發區安監局的要求如實進行網上申報。
4、當重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或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對重危險源的信息進行動態更新,同時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核定該重危險源的危險程度。
5、每兩年對本公司的重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將安全評估報告報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評估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或由國家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主持評估。安全評估報告要數據準確,內容完整,對策措施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
6、每兩年對本公司的'生產、儲存裝置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將安全評價報告報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安全評價報告電子版要通過互聯網傳至管理信息系統。安全評價要由國家認可的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
7、公司的行政管理部必須保證重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8、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9、根據重危險源生產工藝要求和技術性能,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維護和監控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并嚴格執行 。
10、每季度對全公司員工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11、在重危險源的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加強重危險源的監控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12、重危險源運行時,操作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關安全運行的規章制度 ,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
13、操作人員必須每4小時對所有危險源進行一次檢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重危險源有嚴重缺陷,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操作人員應及時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公司負責人應及時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或負責安全的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14、對存在安全隱患的重危險源,必須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整改責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15、各類壓力容器包含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嚴格按國家標準定期校驗檢查。(壓力容器由班uu負責,安全附件由葛uu;孫x負責,氣瓶及其安全附件由唐ii負責。)同時做好檢測、檢驗記錄工作。
16、按安監局要求定期為所有在用壓力管道進行在線檢驗及全面檢驗。由楊負責。
17、成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維護好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
18、制定詳盡的重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兩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評價、總結、完善預案。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活動,保障船舶過閘航行安全和長江三峽及葛洲壩樞紐安全,根據《長江三峽水利樞紐安全保衛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長江過閘船舶安全檢查(以下簡稱“過閘安檢”)活動。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過閘安檢工作。
長江航務管理局(以下簡稱“長航局”)負責監督管理過閘安檢。
長江三峽通航管理局(以下簡稱“三峽局”)負責實施過閘安檢。
長江海事局和長江航運公安局按職責分工,指導過閘安檢業務工作。
第四條長江流域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督促港口、碼頭經營人、管理人依照相關法規,加強船舶裝載作業管理,落實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有關要求,強化旅客安全檢查,消除過閘船舶安全隱患。
第五條過閘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照規定建立過閘安全保衛制度或船舶保安計劃,健全安全自查制度,督促過閘船舶加強設備維護保養,開展自查。
第六條過閘船舶應于每次過閘前接受過閘安檢。未通過過閘安檢的船舶,不得通過長江三峽船閘、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免檢的除外。
第二章過閘船舶安全自查
第七條過閘船舶接受過閘安檢前應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船舶適航、船員適任、貨物適裝、安保情況正常。
第八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證書、文書、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第九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下列設備設施是否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一)機電設備,主要包括:主機、輔機、操舵裝置等機電設備,應急電源、應急操舵裝置等應急設備。
(二)航行和通信設備,主要包括:甚高頻(vhf)、衛星導航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雷達、羅經、電子航道圖系統等。
(三)消防設施設備,主要包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水滅火系統等固定消防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滅火及應急預案;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是否擅自改變船舶防火分區;是否組織防火檢查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四)救生設備,主要包括:救生艇筏、救生器材。
第十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船員配備是否滿足船舶最低配員要求,是否人證相符。
第十一條過閘船舶應自查貨物是否合理配載和有效系固,是否載有禁運貨物。
第十二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航次申報的過閘方式、時間、始發港、目的港、船舶尺度、裝載情況等過閘信息是否與實際一致,是否滿足過閘要求。
第十三條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船員是否掌握船舶應變部署表內容。
第十四條從事客運的過閘船舶還應自查本船是否向旅客宣傳過閘安全及應急逃生注意事項,是否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實名制登記;載客100人以上的客船還應自查本船船舶保安計劃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載運危險貨物的過閘船舶應自查本船危化品裝載是否滿足隔離要求,是否隨船攜帶本航次所載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和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是否有除核定船員和押運人員外的其他人員隨船。
第十六條船舶過閘安檢前,應按自查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規定的項目,并填寫自查記錄表,經船長簽字隨船備查。
第三章過閘安檢
第十七條三峽局應配備與過閘安檢相適應的人員和設備,按照過閘安檢工作程序和安檢項目開展過閘安檢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過閘船舶安檢的人員(以下簡稱“安檢人員”)應當通過必要的背景調查,接受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九條實施過閘安檢時,安檢人員應不少于2人,檢查時應向船方出示工作證件,并全程視頻記錄檢查過程。
第二十條實施過閘安檢時,船長應指派專業人員配合檢查,如實回答安檢人員提出的問題,按照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文書,操縱和測試船舶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安檢人員應將過閘安檢發現的問題、整改建議及過閘安檢結果書面通知船長。
第二十二條安檢人員作出過閘船舶未通過過閘安全決定前,應當聽取過閘船舶的對有關問題的陳述和解釋,理由合理的應當予以采信。
第二十三條安檢合格的船舶,三峽局應安排過閘;安檢合格的客船,應優先安排過閘。
安檢不合格的船舶,應按要求整改,重新申請過閘安檢,復查合格后方可安排過閘。
第二十四條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二十五條過閘安檢中發現船舶或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三峽局應及時通報長江海事局或長江航運公安局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長航局應制定過閘安檢工作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過閘安檢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三峽局應建立并實施過閘安檢工作管理制度,確保過閘安檢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八條長航局應公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并調查過閘安檢工作中的舉報事件。
第二十九條過閘船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停其12—24個月的船舶過閘遠程申報,并列為失信船舶。
(一)未按本辦法第七條至十五條內容開展安全自查;
(二)不如實填寫安全自查記錄表;
(三)涂改、故意損毀、偽造、變造過閘安檢文書;
(四)提供虛假貨物托運單(合同)或貨物清單、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五)謊報船名、吃水、貨種、主尺度和實載運量等過閘信息;
(六)制造虛假船位信息申報過閘;
(七)安檢合格的過閘船舶,在待閘期間船舶適航、貨物裝載、船員配備以及船舶安保等情況發生變化,未重新申請過閘安檢。
第三十條安檢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的,三峽局應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過閘船舶,是指擬通過長江三峽船閘、三峽升船機或葛洲壩船閘的各類船舶。
第三十二條過閘安檢人員及過閘安檢設備配備標準、過閘安檢項目及工作程序、船舶誠信管理規定、過閘船舶自檢記錄表等與過閘安檢相關的制度、標準和文書由長航局制定。
第三十三條過閘安檢不替代海事管理機構港口國監督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船舶現場監督和長航公安機關治安消防監督檢查。過閘安檢也不免除船舶、船員及相關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方面應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目的及適用范圍
1.目的:規范鹽酸、硫酸的儲存使用管理,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2.適用范圍:與鹽酸、硫酸有關的各個部門和環節。
二、鹽酸、硫酸的理化性質
1.鹽酸的理化性質
中文名稱: 鹽酸 英文名稱: hydrochoric acid;chorohydric acid
別 名: 氫氯酸 分子式:hcl 分子量: 36.46 熔 點: -114.8℃ 沸點:-84.4℃
相對密度(水=1):1.20; 溶解性: 與水混溶,溶于堿液 穩定性: 穩定
外觀與性狀: 無色或微黃色發煙液體,有刺鼻的酸味
危險標記:酸性腐蝕品 對環境的影響: 健康危害
對人體危害:接觸其蒸氣或煙霧,可引起急性中毒,出現眼結膜炎,鼻及口腔粘膜有燒灼感,鼻衄、齒齦出血,氣管炎等。誤服可引起消化道灼傷、潰瘍形成,有可能引起胃穿孔、腹膜炎等。眼和皮膚接觸可致灼傷。
慢性影響:長期接觸,引起慢性鼻炎、慢性支氣管炎、牙齒酸蝕癥及皮膚損害。
2.硫酸的理化性質
中文名稱:硫酸 英文名稱:sulfuric acid 分子式:h2so4
分子量:98.08 熔點(℃):10.5 沸點(℃):330
相對密度(水=1):1.83 (空氣=1):3.4 溶解性:與水混溶
外觀與性狀:純品為無色透明油狀液體,無臭,具有強氧化性、脫水性、強酸腐蝕性。
危險標記:酸性腐蝕品 對環境的影響: 健康危害
對人體危害:對皮膚、粘膜等組織有強烈的刺激和腐蝕作用。蒸氣或煙霧可引起結膜炎、結膜水腫、角膜混濁,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重者發生呼吸困難和肺水腫;高濃度引起喉痙攣或聲門水中而窒息死亡。誤服后引起消化道燒傷以致潰瘍形成;嚴重者可能有胃穿孔、腹膜炎、腎損害、休克等。皮膚灼傷輕者出現紅斑、重者形成潰瘍,愈后癍痕收縮影響功能。濺入眼內可造成灼傷,甚至角膜穿孔、全眼炎以致失明。
慢性影響:牙齒酸蝕癥、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和肺硬化。
三、管理原則
1.必須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購買、運輸、使用、儲存鹽酸。
2.成立鹽酸、硫酸(易制毒化學品)使用管理小組,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并確定2名專兼職鹽酸、硫酸(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人員。
3.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安全品性質和安全管理常識。
4.管理人員每天不得小于2次巡檢,做好記錄,消除隱患。
5.安全人員每周組織檢查1次,發現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四、采購
1.每次采購,均由購用單位派專人攜帶市易制毒化學品購用申請表以及前次辦理的購用證明、實際購買情況,到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辦理購用證明。
2.必須在購用證明有效期內購買。在購用證明辦理后未能按時購買,應在有效期滿后七日內將已過期的購用證明交回原發證機關,由原發證機關注銷作廢。
3.由購用單位派專人持購用證明前往有化學危險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廠商或經營單位購買,不得請其他單位或個人代為購買。
4.嚴格按照購用證明上的數量購買,不得超過所限定的數額。
5.僅限購用證明上所注明的購用單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交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五、儲存
1.儲存庫房陰涼通風,庫溫不超過30℃相對濕度不超過85%。保持容器密封。必須與堿類胺類堿金屬易燃物分開存放,切記混儲。儲區必須備有泄漏應急處理設備,和合適的收容材料。
2.鹽酸的儲罐材質標識符合要求,嚴禁帶缺陷使用。儲罐必須分類存放,間距不小于1米。硫酸亦同。
3. 鹽酸化學品運抵單位后,必須由聯絡員在場監視卸貨、入庫,數量核對無誤后,有送貨人、倉管員、監督員分別在《鹽酸出入庫登記證明簿》上簽名。硫酸亦同。
4.對易泄漏有害介質的管道及設備盡量露天布置,有利于有毒氣體的擴散,使通風良好,防止有害氣體積累。分析室設局部排風,加強排風排毒。裝置排出廢氣集中排放,排放口高于操作面。
5. 鹽酸必須有單獨的倉庫存放,實行雙人雙鎖,出入庫臺帳登記要清楚、全面、準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鹽酸化學品倉庫。硫酸亦同。
6. 使用部門(車間)必須開具《鹽酸領用申請單》,由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簽字后,向倉庫領用鹽酸。出庫時聯絡員須到現場監督,領用人、倉管員、監督員核對數量后分別在鹽酸出入庫登記簿上簽名。出庫后由聯絡員陪同領用人將鹽酸送到使用部門(車間)。鹽酸領用單位應建立登記臺帳,單獨裝訂成冊備查。用槽罐儲存鹽酸的`,從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離槽罐)即視為出庫,做出庫登記。硫酸亦同。
7.使用部門(車間)應按當天使用計劃,合理領用鹽酸。原則上誰使用由誰領用,負責領用人下班,如鹽酸還有剩余即視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門(車間)負責人應安排二個人將多余的鹽酸送回倉庫。硫酸亦同。
8.由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送回的鹽酸進行稱量后作為入庫原料進行登記,送回人、倉管員分別在登記簿上簽名。不得將領用原料暫存在倉庫中,使用部門(車間)不得私自存放鹽酸在本部門(車間)。使用部門(車間)再次領用已送回的鹽酸必須重新辦理領用手續。硫酸亦同。
9.倉管員和聯絡員應每月盤點當月的使用數量和庫存數量,核對無誤后,在每月5日前將盤點情況寄交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公室。如在盤點中發現存在數量不對應,必須立即報告并復核。如發現被盜的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六、操作使用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2.密閉操作,注意通風,操作盡可能機械化化自動化。
3.加強個人防護措施,作業工人必須配備耐酸堿橡皮手套、穿橡膠耐酸堿服,戴護目眼鏡,佩帶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遠離易燃物可燃物,避免與堿類、胺類、堿金屬接觸。
4.稀釋或制備溶液時,必須把酸加入水中,避免沸騰、飛濺。
5.搬運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包裝及容器損壞。
6.工作現場禁止吸煙、進食和飲水。工作完畢,淋浴更衣。單獨存放被毒物污染的衣服,洗后備用。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
7.車間必須配備常用應急救護物品。
七、廢液收集與廢棄排放
1.廢液必須單獨收集于儲罐,嚴禁直接倒入下水道。
2.鹽酸廢液用堿液-石灰水中和生成氯化鈉或氯化鈣,用水稀釋后排入廢水中。硫酸廢液緩通入石灰溶液中,不斷攪拌,中和至ph值6~9后用水沖入下水道。
3.廢棄注意事項:處置前應參照國家地方有關法規。
八、應急預案
各環節相關人員接觸鹽酸、硫酸時,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范,避免發生事故。
(一)、泄漏應急處理
1.迅速撤離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并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
2.應急處理人員必須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酸堿工作服,嚴禁直接接觸泄漏物,盡可能切斷泄漏源。
3.嚴禁進入下水道、排水溝等限制性空間。
4.小量泄漏:用砂土干燥石灰或蘇打灰混和,也可用大量水沖洗,洗水稀釋后排入廢水系統。
5.大量泄漏:構筑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二)、急救措施
1.皮膚接觸:立即脫去污染的衣著,用大量的清水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2.眼睛接觸: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就醫。
3.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新鮮空氣處,保持呼吸暢通,如呼吸困難,即輸氧,如呼吸停止,立即人工呼吸,就醫。
4.食入:用水漱口,飲牛奶或蛋清,就醫。
(三)、消防措施
滅火方法及滅火劑:火災可用砂土、干粉撲救。
滅火注意事項:消防人員必須戴自給正壓式呼吸器、橡膠耐酸堿手套,穿防護服。不慎接觸皮膚應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呼吸道受剌激立即移至新鮮空氣處,誤入口內立即用清水漱口并服大量冷開水催吐。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1、嚴格防止硫化鉛、氧化鋅、一氧化碳、游離二氧化硅中毒以及加強藥劑管理,特別要加強三酸和劇毒藥劑的管理,防止職業危害,防止中毒。
2、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要定期檢查。
3、毒性濃度不能超過0.02毫克/立方米。
4、對于鉛粗礦堆、鉛粉裝卸、鉛浮選必須有嚴格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5、各種原礦、精礦作業都要堅持濕式作業。
6、對藥劑工要加強專職業條訓練并要戴好防毒手套和口罩,使用巨毒藥劑時,必須帶好防毒面具。
7、對接觸酸、堿等腐蝕物質以及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該設有沖洗設備。
8、對散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地點應加強防護設施。
9、對化驗室的劇毒藥品要有專人管理,責任要到人,嚴防使用不當和流入社會。操作人員必須符合技術規范。
10、加強藥劑的管理作用。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1.焦化生產作業高溫、粉塵、有毒、有害因素較多,應定期對生產崗位的毒害因素進行檢測,并制定減少毒害污染的措施,保障員工身體健康。
2.防塵、通風、降溫設施必須有專職人員管理,并應定期檢修和清掃、維護。遇有損壞應立即修復,以確保設施正常運行的需要。
3.為生產需要所設的坑、壕溝、池,應有圍欄或蓋板,并經常檢查是否遭破壞,保證員工勞動生產與行走的安全。
4.工作場所的光線應該充足,采光部分不得遮蔽。
5.經常有水或其他液體的地面,應該注意排水和防止液體滲透。
6.原材料、成本、半成品應按定置管理要求堆放,不得妨礙生產、操作與通行。
7.加強設備保養,保持工作場所清潔,減少毒害污染。
8.必須根據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按規定配備符合安全衛生的`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并督促員工的正確使用。
9.高溫季節必須組織清涼飲料供應,并保證符合衛生要求,以防員工中暑或中毒。
10.對有毒有害崗位員工應按規定組織他們參加體檢,患有職業病或其他禁忌癥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崗位,安排其他工作。
11.按規定做好女員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12.經常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教育,提高員工的自我防范能力,減少或杜絕職業病的發生。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①現場乙炔瓶儲存量不得超過5瓶,5瓶以上時應放在儲存間。儲存間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5m,并應通風良好,設有降溫設施、消防設施和通道,避免陽光直射。
②儲存乙炔瓶時,乙炔瓶應直立,并必須采取防止傾斜的措施。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同間儲存。
③儲存間必須設專人管理,應在醒目的地方設安全標志。
④應使用專用小車運送乙炔瓶。裝卸乙炔瓶的動作應輕,不得拋、滑、滾、碰。嚴禁劇烈震動和撞擊。
⑤汽車運輸乙炔瓶時,乙炔瓶應妥善固定。氣瓶宜橫向放置,頭向一方。直立放置時,車廂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⑥乙炔瓶在使用時必須直立放置。
⑦乙炔瓶與熱源的距離不得小于10m。乙炔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40℃。
⑧乙炔瓶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減壓器與瓶閥的連接應可靠,不得漏氣。
⑨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保留不小于98kpa的壓強。
⑩嚴禁銅、銀、汞等及其制品與乙炔接觸。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一、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科室主任、專科主任是本科室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科室的治安防火安全員是本科室安全的第二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開展本科室的安全保衛工作。其他員工有義務和責任支持和配合開展所有安全工作,實行群防群治。
二、加強法制教育和安全宣傳,組織開展對本科室的職工、臨工、病人進行防火防盜和防災害事故的教育,提高法制觀念和防火防盜意識。
三、嚴密本科室的安全管理,建立和健全本科室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執行班前班后安全檢查制度,嚴格實行安全日巡查制度,并認真填寫《科室安全工作記錄本》。
四、康復科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機房環境條件(溫度、濕度)達標,符合機器要求,清潔防塵措施落實;實行專機專人負責制和機修崗位及機房崗位責任制,責任者負有維護保養機器之責任;嚴格遵守機器操作規程,使用中遇有異常應立即切斷電源,切忌“帶病工作”,并立即向機修人員申報;機修人員遇有機器故障申報應立即進行搶修,待確認故障排除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對搶修情況作書面記錄;機修人員全面負責本科機器設備的'管理,定期檢查機器接地的可靠性,以防電擊;凡新安裝或經大修后的機器設備應按確定的技術參數標準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機器應定時作性能的狀態檢測。
五、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制度。嚴禁在辦公室、更衣柜存放大量現金、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各科室要管好本科室的小保險柜,要教育病人管好自己的財物,防止被偷、被搶、被騙。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嚴禁占用防火通道和防火樓梯,保持走火通道暢通。愛護科室的消防設施,定期對科室內的消防設施和器材進行維修保養,保持防火器材的良好狀態,一切消防設施,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動用和移位。
七、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工作,嚴禁違章作業。對違反操作規程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操作人員責任。
八、禁止在病區和治療室內吸煙及生明火。科室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爐、酒精爐、煤氣爐時,需專人看管,火種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科室使用易燃易爆氣體時,要做好防護措施。
九、科室和個人不得亂拉亂接電線,不得違章使用電氣設備。對因違章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將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處理。
十、記住搶險報警電話:醫院保安部火警119警110交通122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1、嚴格執行國家使用鍋爐的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學習鍋爐使用的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水平,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2、生產部經理是鍋爐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管理培訓司爐人員掌握安全使用常識、操作規程和專業技術,使其取得鍋爐操作相應資格,方能上崗。
3、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員按規定、班次和時間提前到鍋爐房做好接班準備工作,交班人員按規定應向接班人員交待當班設備運行情況,巡視檢查設備狀況,包括:水位表、壓力表、溫度計等,交接班時要認真掌握鍋爐運行情況。沒有交待清楚崗位設備運行情況或接班人員沒有到達現場,交班人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保持鍋爐正常運行。
4、為確保鍋爐安全運行,延長其使用壽命,不得擅自改變鍋爐結構、閥門和管路系統。必須堅持每天對鍋爐、管道和附屬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檢修。
5、鍋爐投入使用后,在不停爐的狀況下進行經常性的保養,跑、冒、滴、漏的閥門要及時檢修或更換。運行的鍋爐實行定期內外部檢驗,每月一次打開安全閥實驗,必要時及時調整和更換。
6、鍋爐所使用的煤炭、引火柴等易燃物品要與鍋爐保持適當距離,謹防發生火災。并注意檢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7、鍋爐運行時保持鍋爐本體清潔,無污垢、無滲漏,無銹和腐蝕,認真詳細地填寫設備維修保養記錄。
8、鍋爐房是使用鍋爐單位的要害部門之一,除鍋爐房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準入內。
9、當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時刻保持高度責任感,不失時機地關注氣壓、水位、溫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0、鍋爐房要配有滅火器材,要做到認真管理,妥善置放,不要隨便移動或挪作他用。
11、出現事故及時上報,實事求是的寫出書面事故報告,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后,對玩忽職守造成事故損失,追究當事人相關責任,并按價賠償。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一、范圍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生產中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本責任制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
二、引用標準、術語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級領導應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總的領導責任,以及各級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員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安全工作應負的責任,是根據[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企業各級領導和各類人員明確地規定了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責任。這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核心。
3、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是由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的領導機構,是領導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其下配備安全主任(設臵安全辦),具體落實本公司安全
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決議。
三、管理職能與內容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設立應符合及深圳市有關規定的要求;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對新入職的員工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開展勞動保護教育,開展各種安全活動;
3、組織制訂、修訂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措施計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參加、組織安全大檢查,貫徹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訂防范措施,檢查隱患整改工作;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試車投產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
7、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總經理處理;
8、負責各類事故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檔案。主管或配合人身傷亡、火災、x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各類上報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鑒定工作;
9、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負責制訂職工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并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
10、協同公司有關部門做好公司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11、負責對公司各部門的安全考核評比工作,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推廣安全生產科研
成果、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方法;
12、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指導基層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安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
生產委員會)成員會議,提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各部門成員的技術素質、安全意識;
14、對在安全生產中有貢獻者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15、負責消防安全管理;
a組織義務消防隊,并對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訓練。經常對員工進行防火知識教育、滅火
訓練和逃生技能訓練;
b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施的審查及竣工驗收工作;c負責健全公司防火檔案,對生產部門、倉庫的防火重點部位重點管理。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安全職
責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在國家法律、地方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貫徹執行國家、以及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
全生產委員會)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親自主持一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會議,解決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會議應形成紀要并組織實施;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制度;
3、針對本公司生產經營的特點,組織實施安全管理工作計劃,保障安全投入;
4、按有關規定設臵安全管理機構,配臵專職和兼職安全主任;
5、使用或提供的設備、設施、物料和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企業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并應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6、組織開展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7、組織開展安全檢查,落實整改隱患;
8、發生事故時,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9、配合和接受x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安全監督檢查;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三)董事長安全職責
1、董事長是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2、授權總經理全面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的安全工作匯報;
4、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對本公司重大的安全事務進行決策,時刻監督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5、處理本公司內突發的的重大安全事件;
6、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董事會,就重大安全事務進行討論或決策;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四)總經理安全職責
1、總經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第一負責人,受董事長委托,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2、保x國家和公司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有關規章制度在公司貫徹執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訂并實施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技術x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針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特點,組織實施安全管理工作計劃,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x;
5、按有關規定設臵安全管理機構,配臵專職和兼職安全主任;
6、使用或提供的設備、設施、物料和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企業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并應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7、組織開展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8、組織開展安全檢查,落實整改隱患;
9、發生事故時,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10、配合和接受x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安全監督檢查;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五)副總經理安全職責
1、在各自分管的職責范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2、定期聽取所轄部門安全工作匯報,及時指導并提高所轄部門安全管理水平。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對儲罐設備的管理、使用、維護;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的意見》以及儲罐的使用、維護和工藝要求制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常壓儲罐的管理。
3、[ 職責 ]
3.1 技術中心負責儲罐設備的設計、安裝、改造、修理、更新的全過程管理、技術檔案的建立保管。
3.2儲運部門負責按規定對儲罐進行現場管理、日常檢查和保養的實施。
3.3 安環部負責對常壓儲罐的事故調查和分析處理。
4、[ 管理內容 ]
4.1儲罐的安裝
4.1.1由儲運部門運營計劃或工藝要求、提高產品的品質、擴大產品的品種和吞吐量填寫《安裝立項單》,報技術中心部門。
4.1.2 技術中心部接到立項申請后,負責組織設計,審核,安裝和驗收。施工過程嚴格按照《AQ3053-20__ 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驗收規范進行。
4.2使用前調試驗收
4.2.1使用前,技術中心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使用部門,安環部門及監理相關部門依照相關的設計,施工規范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后必須進行充水試驗,結果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
4.2.2竣工驗收
A、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向企業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 4.1.12 所有儲罐在交付使用單位前,都必須遵照有關的設計、施工規范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驗收檢查出的所有問題應全部進行整改,經參加驗設備到達公司后,倉庫和動力設備部根據采購合同要求進行驗收;檢查外觀及包裝情況,開箱后按裝箱單清點,收集設備資料(使用說明書、安裝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維修卡等)、附件及備件。并校對隨機備件。
B、在提貨或驗收時,若發現設備有破損、缺件等情況由設備管理人員通知采購部,由采購部進行檢查、取證、提出索賠。
C、驗收合格后,動力設備部填寫《設備驗收單》,并轉相關部門。《設備驗收單》見附表、進口設備簽訂采購時間為報關時間,必須明確進口方式,需辦理商檢的設備應及時向商檢部門報送資料并追蹤辦理情況。
4.2.3安裝
A、動力設備部按照繪制并通過核準的設備排布平面圖,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基礎施工及搬運定位。
B、設備安裝要注意其穩固性,減少震動,避免變形,防止不合理的磨損及保持加工精度。
C、安置時除考慮產品加工條件(粉塵,噪音,照明,震動等)外,還應考慮工件存放,運輸,符合定置管理和文明生產的要求。
4.2.4調試
A、重要設備安裝好后,應進行設備調試,檢驗設備的實際運轉能力,以及傳動,控制,操縱,潤滑,液壓等系統是否正常
。B、正常負荷情況下,按說明書進行產能和精度測試,合格后由使用部門和動力設備部共同確認并把調試結果填寫在《設備驗收單》中。
4.2.5建檔
A、設備部門根據設備歸屬分別予以編號,安裝編號標牌,進口免稅海關監管設備,須懸掛海關監管標識。
B、驗收合格后的設備由動力設備部根據編號規則建立《設備臺賬》。同時把相關的復印件存檔,包括:設備申請、《采購定單》、采購發票、《設備驗收單》、進口設備報關及解控資料的復印件,設備的技術資料,設備操作使用說明書,設備維修記錄等相關資料。
C、設備臺帳的設備名稱盡可能標準,同財務統一,登錄名稱與發票名稱不統一時用括號標注發票設備名稱。
4.3設備日常管理
4.3.1設備狀況
A、動力設備部及使用部門主管應十分熟悉所管轄范圍內的設備數量,完好情況,設備開動率和本單位設備產能情況。
B、生產主管應根據每臺設備的技術條件來安排生產任務,才能保證設備正常運轉,安全生產,延長使用年限,減少維修次數及費用。
4.3.2設備交接班制
A、由設備部門繪制《設備點檢記錄表》發到設備使用部門,設備使用部門按要求即時反饋。
B、設備使用部門每班開機前,必須要按《設備點檢記錄表》上的內容進行點檢、保養。下班必須要清掃。
C、兩班連續運轉的設備,崗位人員交接班時必須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交接,并在《設備點檢記錄表》上確認。
4.3.3設備定置管理
A、設備使用部門嚴禁擅自移動設備,確需調整,由使用部門向設備部門申請,報副總經理核準后,交財務。動力設備部備份存檔后負責實施,生產部門協助實施。
B、海關監管的設備未解控前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改裝,移動,轉借,更換標識,變更用途或進行其它用途。
4.3.4閑置設備管理
A、因生產任務變化暫不使用的設備,由設備使用部門提出設備退庫管理。
B、設備部門部門因場地原因,需要原安裝位置保留的,由設備部門與使用部門協商解決。
C、動力設備部需為退庫設備加足潤滑油,防銹油,用罩布蓋好懸掛“暫不使用“標示牌。
4.3.5設備盤點
A、使用范圍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執行。
B、部門須按照財務盤點制度要求,進行定期盤點,確保帳物相符。
4.4設備操作使用規范
4.4.1操作規程
A、設備驗收合格后,投入生產前,由設備部門編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和設備潤滑“五定”圖表。設備潤滑“五定”圖表的內容是:定點:規定潤滑部位、名稱及加油點數;定質:規定每個加油點潤滑油脂牌號;定時:規定加、換油時間;定量:規定每次加、換油數量;定人:規定每個加、換油點的負責人。
B、設備部門應對設備操作使用人員進行保養維護和簡單維修的培訓。
C、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設備潤滑“五定”圖表規定,并做好運行記錄。
D、生產部門嚴格執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
4.4.2操作人員使用設備或工具時應達到“四項要求”“四項要求”是指整齊,清潔,潤滑,安全。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為加強對學生的行為規范教育,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保證學生個人和學校財產的安全,給學生創造一個安全、整潔、衛生、文明、舒適、優美的'生活環境,確保學生的人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寢室紀律,不大聲喧嘩、不吵鬧,按時作息,養成科學、文明的生活習慣。
二、公寓內嚴禁違章用火用電,不得隨意亂接電線,亂接電燈,禁用“熱得快”、“取暖器”等。嚴禁在寢室點蠟燭看書,不得焚燒廢紙。不得點蚊香。
三、公寓內要注意防火、防盜,人走時門要及時上鎖,貴重物品錢物要妥善保管,現金盡可能存放在銀行。
四、嚴禁私自留宿外人,不準在走廊上玩籃球和足球。
五、不準在寢室內外摸高、跳臺階,不準在床上蹦跳,不準在寢室內打鬧。
六、不準在寢室內賭博、抽煙、喝酒猜拳,不準玩撲克。禁止傳閱淫穢書刊以及其它淫穢物品。禁止搞迷信等不健康活動。
七、嚴禁夜不歸宿,請假一定要由班主任批準,在生活指導老師處登記,凡未經準假者私自外出,一律按夜不歸宿處理。
八、愛護寢室設施,不得損壞燈具、開關、水龍頭、玻璃等物品。寢室內的學校財產如有自然破損,應及時向總務處申請報修。
九、每天搞好寢室衛生和內務整理,積極配合管理人員,進行安全衛生檢查。
十、寢室人員離開寢室時,都應自覺檢查門、窗是否關好,電源是否關閉。
十一、寢室如發生失竊,失竊者應及時通過指導教師向保衛科報案,寢室其他同學應保護好失竊現場。
十二、外來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學生公寓。寢室內不得留宿外來人員。
十三、寢室要經常保持整齊、清潔,室內外無垃圾積水,四壁無積塵蛛網,垃圾倒入指定地方。
十四、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向窗外亂扔雜物,不隨地吐痰、亂拋果皮、紙屑、亂倒污水,不得在門窗墻壁上張貼字畫、刻畫、涂寫、打釘掛物。
十五、同室、相鄰或上下床位的同學要團結友愛、互相照顧、諒解,上鋪上下床時要輕手輕腳、不故意晃動床鋪、不污染下鋪被褥,下鋪要主動為上鋪同學提供便利,在寢室相處做到不起哄、不吵架、不惹事生非、更不得打架斗毆。
十六、嚴格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進出宿舍,按時起床,按時就寢。媳燈后要迅速入睡、保持室內安靜,違者按學校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十七、嚴禁攜帶管制刀具進入寢室。
十八、嚴禁深夜溜出寢室、外出上網。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1.目的
為了加強罐區安全管理,確保物資儲存安全,保護倉庫、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原材料倉庫、五金倉庫、成品倉庫、危險化學品儲罐區。
3.職責
3.1安全環保部職責
3.1.1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
3.1.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3.1.3定期對倉庫、罐區的消防器材、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點、埋壓和挪用。
3.1.4及時對倉庫、罐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等消防通道進行檢查,嚴禁堆放物品。
3.2倉庫及儲罐區職責
3.2.1經常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情況。
3.2.3儲罐區周圍不準堆放雜物,要保持清潔。
3.2.4做好各倉庫和危化品儲罐區防火防盜工作。
3.3質量技術部的安全職責
3.3.1罐區內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要符合有關規定,其液位計、壓力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3.3.2對罐區內設備要建立檔案,定期檢查,并做好詳細記錄。
4.工作程序
4.1倉庫安全管理
4.1.1出入庫管理
4.1.1.1入庫:庫管員和搬運人員必須按照“產品入庫通知單”上注明的產品名稱、數量入庫,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轉運人員在雨雪天氣時要加蓋蓬布后進行轉運,庫管員要認真點清產品數量,確認包裝完好無損后,履清交接手續。
4.1.1.2出庫:成品保管在接到“產品發運單”后,應首先檢查車輛的清潔衛生,確保車輛在干凈的情況下(以手摸無灰為準),方可按單上注明的產品數量,產品包裝,質量等級發貨。保管員在發貨后立即清點庫存量,做到帳實相符,每天將相關報表及時送銷售科、生產事業部,每月26日配合生產事業部進行一次盤存,并將相關情況報銷售科和生產事業部,若發現差異及時處理。
4.1.1.3凡退回公司的貨物,庫管員必須當場驗收,確保完好后,點清數量入庫,并及時報銷售科。
4.1.2裝卸過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裝卸搬運危險品操作前,預先做好準備工作,認真細致地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工作完畢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質必須清除,防止相互抵觸的物質引起化學反應。
4.1.2.2產品為氧化劑的要單獨裝運,不得與酸類、有機物及自燃、易燃、遇濕易燃的物品混裝混運,一般情況下氧化劑也不得與過氧化物配裝。
4.1.2.3人力裝卸搬運時,應量力而行,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
4.1.2.4裝卸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時間后,應適當呼吸新鮮空氣。
4.1.2.5裝卸危險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震動摔碰。對破損包裝必須移至安全地點。
4.1.2.6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應及時清除干凈。對于掃起來的沒有利用價值的廢物,應采用合適的物理或化學方法處置,以確保安全。
4.1.2.7兩種性能相互抵觸的物質,不得同時裝卸。對怕熱、怕潮物質,裝卸時要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1.2.8裝卸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洗手、洗臉、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飲食、吸煙,并且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防止沾染皮膚,黏膜等。如裝卸人員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毒現象,應按救護知識進行急救,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4.1.3儲存安全管理
4.1.3.1產品堆碼要求整齊有序,而且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裝產品堆碼高度為每托盤不高于六袋,重疊兩托,總高度不高于3米;桶裝產品堆碼高度為每托盤堆碼兩桶,重疊三托,總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庫房應通風、干燥、防曬、防潮、防掛、防擊、防撞、防跌落,遠離易燃物,禁止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性物質同庫儲存,庫房周圍按安全環保部要求掛放滅火裝置,以及警示標志,庫門、庫窗應牢固并有鎖,禁止閑人入內,庫房應平整衛生,每天掃、拖庫房一次。
4.1.3.4在產品入庫后,應防塵、防雨、防火、庫管員對庫內的產品包裝、產品數量、產品安全、產品標識負責。
4.1.4運輸安全管理
4.1.4.1所有危險化學品原料、產品必須委托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4.1.4.2將危化品的產品性質、危化品等級、安全注意事項、泄露處理、應急處理等資料以書面形式(物質安全資料表)告知承運單位。
4.1.5電器管理
4.1.5.1倉庫及儲存區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4.1.5.2危險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區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4.1.5.2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4.1.5.3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4.1.5.4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4.1.5.5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等家用電器。
4.1.5.6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4.1.5.7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4.1.5.8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4.1.6火源管理
4.1.6.1倉庫及儲存區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應保持暢通。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4.1.6.2庫房及儲存區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4.1.6.3庫房及儲存區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4.1.6.4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4.1.6.5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危化品儲存罐區二百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4.1.7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4.1.7.1倉庫及罐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4.1.7.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4.1.7.3倉庫及罐區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4.1.7.4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4.1.7.5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4.2儲罐安全管理
4.2.1儲罐區間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設施等應按《化工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4.2.2儲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應采用防滲措施。防滲池內應急泵應保證完好。
4.2.3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4.2.4原料貯槽及卸料管日常檢查和維修由各使用單位負責。
4.2.5易然、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4.2.6易燃、可燃液體和壓縮氣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筑。
5 附則
5.1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5.2本制度由潛江永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6
一、安全工具應由安全員負責,每月月底對安全工具認真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安全工具應編號放在固定地點,不得亂拿亂放。
二、安全工具要定期試驗,每年按規定周期進行試驗。
三、安全工具要妥善保管,經常保持干燥清潔,完整無損。嚴禁將絕緣靴、雨靴挪做它用,對已損壞的安全工具必須報廢,撤出現場,禁止使用。
四、高電壓等級的絕緣工具(操作桿)可用于低電壓等級設備上使用,低電壓等級的絕緣工具(操作桿)嚴禁在高壓設備上使用,試電筆只能在同電壓等級設備上使用。
五、使用安全工具時要愛護,要檢查,交接班時要檢查安全工具是否完全,存放是否整齊。
六、對新增安全器具應做好登記記錄。
八、已到報廢的`或不合格者安全器具應立即收回,并上繳做記錄。
九、做好對各種標示牌、警告牌、語言警告牌、網狀遮欄的歸類整理,登記工作。
十、已經試驗好的安全工具要統計、登記并填寫好試驗周期表,一式兩份,現場即安全工具室墻壁貼一份,另一份連同試驗報告存入檔案。
十一、安全器具室的干燥燈要每周檢查一次,陰雨天氣應將燈打開保持干燥,同時每周應對安全工具進行清掃一次保持整潔。
十二、不許將安全器具借給他人,特殊情況下需要借用時,應匯報站長,并要做好記錄。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7
第一條總則
1)為了規范項目管理,保障職工生命安全,打造企業品牌,確保工程質量,根據gb50213——20xx《煤礦井巷工程質量驗收規范》和gb50511——20xx《煤礦井巷工程施工規范》等國家標準,給合項目自身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施工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的原則,充分調動全員創優質工程的積極性和自覺性,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按安全質量標準化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優良。建設單位要加強對階段施工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并作好復檢復查工作。
第三條建設煤礦安全質量達標分為二個等級,總分100分;其中巷道質量檢查表滿分為50分,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表滿分為50分。總分達90分以上為優良,70—89分為合格,69分以下為不合格,不得參加評級。
第四條安全質量達標考評驗收辦法
1)井巷工程質量檢查分為混凝土支護、錨噴支護、支架支護三種支護形式檢查,滿分50分,詳見表一、表二、表三。
2)項目安全文明施工檢查表分營地建設、安全文化、安全設施、文明施工四個方面內容檢查,滿分50分,詳見表四。
3)本季度發生一起重傷以上事故(含重傷)不得評為優良級。
4)本季度中有一個月質量未通過分公司驗收不得評為合格級。
第五條每季由分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組織有關業務部門對礦建項目部當季所施工的'井巷工程質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進行一次全面考評驗收,依據表格現場打分,確定建設項目安全質量達標情況。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8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以及上級對本企業的指示、決定。
2.確保建立、實施和保持有效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制定和保持企業安全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目標。
4.確保安全生產的必要資源。
5.建立安全生產各級責任制、建立和實施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6.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
7.確保及時如實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安全事故。
8.向董事會報告企業安全生產情況,聽取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意見。
二、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制度
1.企業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每月組織一次專業安全生產檢查、要害崗位檢查;各車間(分廠)每周組織組織一次安全檢查,班組每天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檢查要有記錄。
2.各單位除堅持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外,還要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包括專業檢查、防洪、防汛等季節性安全檢查以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安全檢查。
3.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領導,在安全檢查中,各級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全程參加,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4.安全生產檢查組應出各級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等組成,按檢查項目認真進行檢查。
5.安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5.1查思想:主要檢查各級領導和職工是否真正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
5.2查安全管理:主要檢查各級領導及職能人員是否分線負責安全管理,真正落實了“五同時”;
5.3查規章制度:主要檢查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認真貫徹執行;
5.4查事故隱患:主要檢查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
6.安全生產檢查要堅持邊檢查邊整改,對查出的隱患要由檢查負責人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事故隱患所屬單位要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認真進行整改,一時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要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和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7.檢查部門按限期對整改項目驗收,隱患整改不力,或無故拖延整改時間的責任單位,企業按責任大小予以處罰。
8.生產班組應做好班前、班后和節假日前后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要立即解決或及時上報,解決后方可開始作業。要害崗位要定人、定職責每天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下班后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不得留有事故隱患。
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檢查過程中,有權對違章人員進行制止、糾正和處罰,根據隱患情況采取責令立即整改直至停工等應急措施,對不服從管理的人員、部門或單位,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罰。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工傷保險
企業按國家規定為所有從業人員參加
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標為0。
2.事故報告
2.1發生事故后,負傷者、職業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現場員工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和企業安全環保部,必要時應按企業《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事故現場撲救和搶救人員,把事故規模、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時應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對受傷人員進行救護或送醫院處置。
2.2企業安全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視事故情況會同企業安全環保部報告上級主管及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工會組織等。
3.事故分類及調查、分析
3.1事故按嚴重程度通常分為:(1)輕傷事故;(2)重傷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傷亡事故;(5)特大傷亡事故;(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3.2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公正、公開和“四不放過”的原則。
3.3重傷事故由公司主要領導組織技術、生產、安全、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
3.4死亡事故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5重大傷亡及其以上事故企業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有關部門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4.事故處理
4.1事故主要責任者和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按企業規定執行。
4.2重、特大傷亡事故的責任處罰,按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4.3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業主管領導組織審核后,由事故單位負責全面落實,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5.事故傷亡人員處理
5.1由人力資源部會同工會對死亡人員按國家工傷保險標準賠償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傷人員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到安全部門開具工傷休假證明和工傷治療證明,受傷人員需人員陪護時,由事故發生單位安排。
5.3公出外地發生工傷事故人員的差族費、補助費由財務部按文件規定執行。
5.4工傷人員的傷殘評定,由本人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按國家規定報請傷殘鑒定。
6.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記錄、分析記錄、現場圖、報告書、處理決定、防范措施和落實情況等內容資料,安全環保部應進行歸檔妥善保存。
四、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1.新職工進廠“三級安全教育”
1.1凡新入廠的職工,都必須經過企業、車間(分廠)、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未經三級安全教育或考試不合格者不準上崗作業。
1.2一級(企業)安全教育應包括:
(1)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
(2)企業概況、生產特點及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3)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基本知識。
1.3二級(車間、分廠)安全教育由車間、分廠負責人組織實施。教育應包括:
(1)本單位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設備概況及其特點,危險區域,危險因素及預防措施: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3)結合本單位特點進行防火、防爆、防毒、防觸電、防機具傷害等安全防護、應急搶救知識的教育。
1.4三級(班組)安全教育由班組長實施,教育內容應包括:
(1)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標準化作業程序;
(2)本崗位工作特點、設備性能和安全注意事項;
(3)設備、工具及其使用方法,防護用品的合理使用。
1.5新職工“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填寫“三級安全教育”卡片,報安全環保部存檔。
2.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教育
2.1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上級有關安全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無證上崗者按嚴重違章處理。
2.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執行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3.中層管理者、專(兼)職安全員培訓教育
3.1企業每年對中層管理者、安全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管理知識教育、培訓。
3.2教育培訓內容包括: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基本知識、安全技術知識等。
4.班組長培訓教育
4.1企業每年組織一次班組長安全培訓教育。
4.2教育內容: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班組安全管理知識等。
5.全員教育車間(分廠)每月對職工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員安全教育,并做好記錄,班組堅持每周一次全員安全教育。
6.變換工種及復工安全教育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在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班組、崗位安全教育。
7.“四新教育”
7.1“四新”教育是指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必須進行的安全教育。
7.2“四新”安全教育由主管單位和技術部門負責進行。
7.3“四新”安全教育主要內容有:
(1)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2)安全防護裝置的特點和使用方法;
(3)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和要求;
(4)“四新”投產、使用后可能導致的危險、危害因素及其防護方法。
7.4涉及“四新”人員安全教育后,要進行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報安全環保部備案。
五、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1.制定各部門崗位標準化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進行作業操作。
3.安全環保部定期檢查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有違規行為。
4.設立專職企業、車間和班組安全員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違章行為進行監督。
5.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演練。
6.實行崗位標準化操作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不準上崗工作。
六、特種作業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前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條件、崗位需求的審核。
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取得作業資格證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合格,方可參加作業資格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重違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業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持證上崗作業。
5.加強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教育和管理。安全環保部積極認真地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審和體檢工作。復審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涂改、轉借,資格證書丟失應報主管部門備案、補辦。
7.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六個月不從事本工作作業,作業資格證書作廢,需重新培訓取得特殊工種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8.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凡內部調換工作單位時,需到安全環保部登記備案。
9.凡安排無證或無效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主管領導,以違章指揮論處,造成重大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29
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并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起重工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起重工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30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成立汛期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生產副總經理
副組長:副總工程師、安全環保主管
成 員:各生產裝置、部門主管。
第二條 設置汛期安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與政府防汛指揮部聯系,指揮公司的防洪安全工作。每年五月~九月為汛期,其中六、七、八月為主汛期。汛期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在汛期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三條 生產部門(生產調度值長)負責收集與廠汛期有關的水文、氣象、汛情資料,同時應加強與當地防汛指揮部聯系。并將重要汛情通報汛期安全辦公室及各部門。
第四條 保衛部門負責組織汛期應急搶險隊伍,并進行針對性訓練。
第五條 供應部門負責防汛物資采購和運輸車輛的調度準備工作。
第六條 物管部門負責防汛物資〈如塑料編織袋、麻袋、枕木、鐵絲、麻繩、水泥等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七條 行政主管負責汛期安全的通訊和應急車輛的保障工作。
第八條 電器部門負責汛期供電保障和系統維護工作,及避雷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九條 規劃部門負責汛期建、構筑物、堡坎檢查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 搶險組織及分工
第十條 應急保障的生產單位、生產管理部門、安全、物資供應和部門、后勤保障部門等單位,遇出現大雷雨異常氣候征兆時,或雷雨時,值班領導和生產安全分管領導必須在廠指揮生產,隨時聽候廠部安排和開展應急救援各項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人員、組織應急(響應)安排
1.生產副副總經理在廠調度中心,負責整體安排、指揮。
2.值長協助廠領導進行調度指揮。
3.副總工程師負責對外聯絡,對內下達調度指令。
4.各部門主管到生產現場,協調、落實調度指令。
5.電氣主管在總配電室,負責遵循廣饒供電局地調的調度安排,廠調度中心的調度指揮以及緊急情況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各生產車間領導(無論是否輪值班)必須到各自的生產現場,按照廠調度指令停、開車,和依據需要及時召集各單位應急人員到現場。
第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在出現較大雷雨異常氣候征兆時或發生雷雨時,作出預先安排或具體安排,包括車間領導和技術人員到調度現場,各職能部門領導和相關人員到調度現場(如:總配電室、廠調度室等)重要崗位,以及當班人員配備情況、應急救援(響應)情況、安全生產具體情況。
第十三條 各單位在發生停電,經檢修送電正常后,必須得到廠調度室當班主調度員通知方能帶負荷(起動電機),嚴禁未經廠調度室同意擅自開車。
第三章 汛期安全檢查及整改
第十四條 每年汛期前各單位必須對所轄區域的.重點部位及危險區域〈生產場所、儲存場所、辦公場所、生活區等〉的邊坡地帶、堡砍、排水溝、地溝等進行徹底檢查,并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各單位防洪度汛的檢查、整改工作應在四月下旬前完成,防汛安全辦公室在五月初組織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31
為貫徹落實《管理局安全委員會工作規則》的精神,履行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職責,維護游泳場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結合本場所的實際,特制定游泳館安全管理制度。
1. 由本館負責人、救生員、場務服務員組成安全管理小組,負責貫徹有關公共場所安全管理的法規規定,承擔游泳館的日常安全管理,維護游泳館的日常秩序。
2. 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實施水上救護制度,定期培訓合格的水上救護人員,準確的判斷和發現情況,積極救護游泳人員。
3. 游泳館的救護人員兼管安全,上崗時要切實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勸阻和制止游泳場所內不安全的.行為,防止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4. 深、淺水區有明顯的標志,游泳池周邊設有宣傳牌、警示牌和管理工作的告示牌,并設有廣播設施及救護觀察臺,救護器材齊備并有效使用。
5. 嚴禁攜帶危險品、彈藥、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管制刀具進入游泳池。
6. 禁止向游泳人員出售含酒精的飲料,禁止酗酒、醉酒者進入游泳場所。
7. 配有可正常使用的消防器材和應急燈,經常檢查電器設施,確保電器設施的安全正常和有效使用。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32
一、 編制目的
為了做好汛期施工安全生產工作,有效的防范自然災害所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上級相關部門領導的要求,結合我項目部的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二、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星河名都住宅小區1#,2#,3#,4#,5#,6#,7#,8#及地下室工程。
三、 認真落實防汛責任制
我項目部要求認真落實貫徹有關建筑工地防汛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要有對一線工人的施工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連續強降雨天氣的防汛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責任制,制定應急預案,狠抓防范措施落實,防止連續強降雨天氣引發的工程事故。
四、 施工現場防汛安全措施
1、 做好施工現場的防汛工作。汛期項目部要時刻關注本地區天氣狀況的變化,經常和本地區的氣象站聯系,以獲得最新的天氣狀況,并采取相對應的`措施,合理安排施工進度和工序,確保施工安全。
2、 加強對基礎開挖、土石方的施工檢查、監控。重點對基坑周邊的有效支護定時檢查。隨時觀測基坑邊坡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的變化,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并配備足夠的排水設施,確保排水及時,防止基坑坍塌。
3、 對于基坑周邊的由腳手架搭設而成的上下扶梯,重點檢查立桿基礎與排水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拉結情況,做到基礎平整、堅固、排水通暢,拉結有效確保腳手架穩固、牢靠。
4、 強化對施工現場鏈式建筑和塔吊、施工用電等危險性較大部位和環節的檢查,重點檢查塔吊等大型機械設備固定狀況和各種安全裝置的靈敏程度,提高設備抗大風、防雨、防雷擊和防倒塌性能。
五、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嚴格遵守規范,尤其對對變配電室做好防雨措施,施工現場所有臨時用電除照明、搶險用電外,其他電源必須全部切斷。在雨后繼續施工前,首先要檢查用電的所有設備和線路的安全性經檢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 防澇,防大風工作措施
1、 基礎施工時要用泵及時將坑內積水排出。
2、 預計澆筑混泥土,要有足夠的防雨布。
3、 現場施工材料,設備要防止在地段高的地方,設置防雨棚。
4、 塔吊要求安裝避雷針,以防雷擊,嚴格落實安全操作規程。六級以上大風禁止作業。
七、組織機構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八、應急物質和人力準備
加強防汛隊伍的組建和防汛物質的準備,汛期來臨前需準備充足的編織袋等防洪搶險物料,保證遭遇特殊天氣時有準備、有對策、有措施,確保度汛安全。準備大功率的水泵做好暴雨后有積水的基坑時,可以臨時抽水。
九、值班制度
我項目部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按照項目部統一安排,設置24小時值班人員,密切觀察汛期變化,并與后方分管領導隨時保持聯系。汛情一旦發生,立即停止施工,切斷不必要的電源,施工現場不參加救援的人員,并清點人數。
金山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星河名都項目部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3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并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絡。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器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采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并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并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道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和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回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于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并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并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后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采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并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準后,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權限、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并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道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并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準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并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必須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等防火措施,并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于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并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人員、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并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后,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于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于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后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于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于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于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采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勞動、公安部門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細則,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篇34
隨著礦井質量標準化建設的不斷深入,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皮帶機的現場管理,杜絕皮帶、托輥、拉條、h架的亂扔亂放和丟失現象的發生,提高皮帶服務年限及完好率,促使全礦皮帶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夠更有效的為礦井安全生產創造有利條件,特制定此辦法:
(一)、具體要求
1、各轉動部位必須按要求安裝防護裝置;
2、機頭架至拉緊裝置尾處必須裝側護網,且裝設牢固;
3、皮帶機必須在有人員經常跨越的地方設置過人橋;
4、主皮帶機的`綜合保護裝置和安全設施必須按要求配備齊全,確保有效使用。
5、順槽皮帶必須裝綜合保護裝置,并且實現防滑、跑偏、堆煤、滿倉等保護動作靈敏可靠。
6、皮帶機各類托輥齊全,無壞托輥和短缺現象;
7、皮帶機拉條應裝的漲力銷或螺栓齊全無短缺;
8、皮帶機拉緊車鋼絲繩纏繞圈數符合設計要求,無斷股,無死結,繩輪轉動靈活;
9、尾滾筒及各支承滾筒轉動靈活且不與浮煤磨擦;
10、各轉載部位必須裝設灑水滅塵裝置且霧化;
11、皮帶穩裝平直,接頭正無跑偏現象,托輥無掛毛現象;
12、皮帶機尾必須固定牢固無擺動,非地錨固定的機尾必須使用戧尾裝置且設置牢固;
13、根據需要必須裝設清掃器,且清掃器鐵結構不得與皮帶磨擦;
14、各轉載處必須設擋煤裝置,且牢固不漏煤;
15、皮帶機主驅動滾筒的膠層磨損不得露出鋼筒。
16、皮帶機在下皮帶每隔100米設防跑偏裝置一組。
(二)、考核辦法
1、轉動部位無防護裝置的缺一處罰責任者50元,罰隊長50元;
2、機頭側護網缺一片罰隊長50元,有側護網但不安裝的,罰責任者50元;
3、在有人員經常跨越的地方不設過橋的罰隊長100元,機電隊長100元,集體1000元;
4、皮帶機必須按規定裝設綜合保護,每缺一項,罰機電隊長200元,隊長200元;
5、皮帶機每缺一串或一個托輥,罰隊長、機電隊長各100元,每缺一個緩沖托輥,罰隊長、機電隊長各50元;
6、皮帶拉條每缺一個漲力銷,罰隊長,機電隊長各10元;
7、拉緊車鋼絲繩圈數不夠,罰機電隊長50元,包機者50元;鋼絲繩不完好有斷股或死結或繩輪不轉者,罰機電隊長50元,包機者50元;
8、各類支承滾筒每發現一次不轉,罰隊長50元,包機人50元;
9、各轉載點灑水裝置不裝者,罰隊長100元,集體300元,不霧化或不裝水嘴長流水,罰責任者50元;
10、發現有跑偏現象,造成托輥掛毛,每發現一串,罰單位集體50元,如不按規定設置防跑偏托輥的,罰單位300—500元;
11、機尾固定螺絲松動或非地錨固定又不用戧尾裝置或戧尾裝置不牢靠,發現一次罰隊長、機電隊長各50元
12、皮帶清掃器的鐵結構如與皮帶磨擦,發現一次罰包機者50元;
13、各擋煤裝置,發現不牢固或漏煤現象嚴重者,罰機電隊長50元,包機者50元;
14、主滾筒膠層磨損嚴重露出鋼筒必須及時更換或包膠,如逾期不處理者,罰隊長100元,集體500元;
15、信號鐘鈴保持正常使用,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16、各隊組不得用底皮帶運輸物料,否則發現一次罰隊長200元,責任者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