崗位定期輪換制度(精選3篇)
崗位定期輪換制度 篇1
企業為了加強對資金、資產管理,防范化解資金、財務風險,應對財務 會計 、現金會計、銷售會計、采購會計等財務、資金管理崗位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崗位輪換制度,以確保企業財務資產、資金的安全。
第1條
為促進公司資金管理人員全面熟悉業務,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更好地服務于資金管理等各項工作,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稱崗位輪換(又稱輪崗),是指公司內從事資金業務管理的專職人員有計劃地調換崗位。
第3條
實行崗位輪換的資金業務管理的關鍵崗位,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并在內部公布。
第4條
資金業務管理崗位輪換是人才識別與培養工作的一部分,應堅持工作需要與個人發展相結合的原則,使輪崗工作盡量為資金管理人員提供可以選擇的成長空間。
第5條
資金管理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原則上每3年輪崗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經批準可適當提前或延期。
第6條
公司關鍵財會崗位可以實行強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長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進行崗位輪換。
第7條
所有確定為輪崗的`資金管理人員應無條件服從分配,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對不認真履行資金業務管理職責,無正當理由不輪崗的資金管理人員,調離資金業務管理崗位。
第8條
財務部確定資金管理關鍵輪換崗位及對應人選計劃,經財務總監同意,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后實施。
第9條
輪崗前應制訂輪崗計劃,內容包括對輪崗目的、輪崗具體安排、新崗位的職責描述等。
第10條
輪崗人員的工作交接。資金管理人員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資金業務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11條
資金管理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要做好以下八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 證券 、支票簿、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
3.移交會計電算化工作的,有關電子數據應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同時系統管理員在會計交接之日更換崗位操作員。
4.資金管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員負責監交:一般資金專員交接由資金主管負責監交;資金主管交接由財務部經理負責監交;財務部經理交接由總經理負責監交。
5.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6.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離崗者對繼任者面臨的問題可提出解決建議,并可協助解決。
7.及時對輪換崗位的人員進行相關的 培訓 ,使輪崗人員迅速了解工作內容及業務知識,保證工作能順利進行。
8.人力資源部會同財務部對輪崗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對輪崗效果進行調查評估,進一步完善輪崗制度。
崗位定期輪換制度 篇2
1)在室主任領導下,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條例和規定,制定本單位的管理制度和實施辦法。
2)負責全段機械動力設備的綜合管理和除大機、檢測設備以外設備的管理工作并負責“1152—11-1”機械動力設備運用維修科目的成本支出。根據分局設備大檢查的要求,按鐵道部設備管理優秀單位評選標準進行管理。
3)負責機械動力設備的前期管理和基礎管理工作,建立設備臺帳,卡片及設備檔案,熟悉設備的性能、原理、技術標準和檢修方法。
4)做好購置和自制設備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充分挖掘設備潛力,提高設備利用率。
5)掌握設備的數量、動態、技術狀況、使用和安全情況。按時完成各項設備管理經濟技術指標,收集數據,填入設備檔案,并做好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填報設備報表。
6)搞好設備的管、用、養、修工作,采用多種維修方式,使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提高設備完好率。
7)負責組織設備大檢查、春檢、秋檢和設備質量鑒定工作,收集資料,統一上報。開展紅旗設備評比,總結經驗,表彰先進。
8)按時編制提報設備購置、大修、更新、改造計劃和設備檢修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9)積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廣和應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10)做好設備管理、使用和維修人員技術業務培訓的`講課工作。
11)掌握設備事故和故障情況,參加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及資料存檔工作,呈報有關報告。
12)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和檢修工藝。
13)按時提報或審核材料計劃,到料驗收。
14)負責附屬車輛的檢修工作,及時聯系安排各種修程,負責“1112”附屬車輛檢修費用的科目支出。
15)負責“1152—6”短途運輸成本科目的支出。
16)負責基建工作。
17)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崗位定期輪換制度 篇3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把“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工作落到實處,進一步規范工作程序,增強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確保發展黨員質量,提高黨組織的戰斗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責任追究”,是指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對違反發展黨員程序,未能堅持黨員標準的行為等情況,落實責任人,給予責任追究。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原則: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凡屬責任追究的問題,要認真受理、查處,不得姑息遷就:
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凡屬在工作職權范圍內失察、失管或蓄意謀事發生問題的,都要以事實為依據,追究黨組織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按照工作范圍及職責,準確認定錯誤性質,分清直接責任者、分管領導的責任和主要領導的責任,視其情節區別對待,做到既嚴肅認真,又處理恰當:
堅持群眾路線,接受群眾監督的原則。凡屬群眾反映發展黨員工作問題的來信來訪,都要認真聽取他們反映的問題,并及時調查核實,對確實有問題的,要做出嚴肅處理。
第四條責任追究的對象
主要是基層黨支部、基層黨委的責任人。具體對象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和預備黨員的培養人、考察人、入黨介紹人、支部組織委員、支部書記;基層黨委組織委員(干事)、政工(人秘)科長、分管領導、黨委書記。
第五條責任追究的范圍
在對入黨積極分子的確定、培養、考察,發展對象的政審、確定、公示、培訓及其規定履行的入黨手續,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等工作過程中,出現把關不嚴,工作失職,違反發展黨員政策和工作程序的問題,均屬責任追究的范圍。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主要責任人,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尚未構成違紀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采取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幫助改正;對不適宜從事組織工作的,要及時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七條責任追究的組織實施
發展黨員工作責任的追究按黨組織隸屬關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
第八條責任追究的時限
對違反發展黨員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責任人和事,要嚴肅及時地進行查處。責任追究和組織處理,一般應自發現問題之日起,在60天內處理完畢。
第九條屬以下情況的,對基層黨委進行責任追究:
(1)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人入黨及轉正時,沒有進行逐個審議和表決的;
(2)對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沒有能仔細審議和把關的;
(3)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未能按規定在三個月內審批;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決議,沒有在三個月內審批的;對因特殊情況適當延長審批時間、但未能在六個月內審批的;
(4)沒有進行發展黨員公示,或在公示期間群眾有反映沒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而予以發展的;
(5)在發展黨員程序中,所需的《入黨志愿書》、《入黨積極分子登記表》、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材料、黨內外群眾意見征求情況、黨委談話記錄等不全而予以發展的;
(6)在黨委會審批預備黨員前,未指派專人同發展對象談話的;
(7)在審批時,未經過集體討論、表決決定的;或以黨委成員傳閱、有關人員聯席會議等方式代替黨委會集體討論的;
(8)對支部遞交預備黨員的轉正決議,未能在三個月內審批的;
(9)沒有按規定對發展對象進行集中培訓而予以發展的;
(10)弄虛作假,偽造有關發展黨員材料、記錄的;
(11)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發現上述情況的,對基層黨委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并視具體情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基層黨委及相關責任人黨內各類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十條屬以下情況的,對所在黨支部進行責任追究:
(1)沒有確定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介紹人,沒有吸收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及按規定培訓而予以發展的;
(2)沒有每半年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考察的;
(3)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后,沒有聽取或征求黨小組、培養聯系人等意見的基礎上,或未經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為支部大會)討論和同意,或未向全體黨員公布,而將其列為發展對象的;
(4)在接收預備黨員時,未采取舉手的方式進行表決,參加會議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人數未超過支部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半數,贊成人數未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而吸收為預備黨員的;
(5)因支部把關不嚴,新發展的黨員不符合黨員條件或發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時將支部大會決議及有關入黨申請材料上報上級黨委審批的;
(7)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后,未能按時討論其轉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
(8)對不具備轉正條件而給予轉正的,對不具備入黨條件,而予以討論通過轉正或未經討論通過而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的;
(9)在召開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接收預備黨員或預備黨員轉正前,未按規定予以公示的;或對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未調查核實就予以接收或轉正的;
(10)弄虛作假,偽造有關發展黨員材料、記錄的;
(11)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對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并視情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的黨紀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黨支部及相關責任人的各類評選先進資格。
黨總支應對支部大會通過接受的預備黨員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在審查中,如發現發展對象不符合黨員條件或入黨手續不完備的,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向黨委匯報。黨總支未認真履行審查職責,也要視情況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條村級黨組織當年不培養入黨積極分子,三年內不發展黨員的,該黨支部必須予以整頓,黨組織負責人免職并通報批評,取消該黨組織的各類評選先進資格。鎮黨委所屬行政村中出現1個及以上三年內未發展黨員的組織,對該鎮黨委班子及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誡勉,取消各類先進的評選資格。
第十二條屬以下情況的,對培養人、介紹人、考察人進行責任追究?海
(1)沒有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工作作風等,沒有就有關問題及時向黨組織匯報的;
(2)沒有在《入黨志愿書》上如實填寫自己的意見,沒有如實向支部負責人及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的真實情況的;
(3)在有關入黨材料填寫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4)沒有經常對發展對象進行教育幫助并按期填寫意見的;
(5)其它違反發展黨員工作有關規定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基層黨委必須對相應責任人進行批評、誡勉,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同時,取消當年度各類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十三條對違反《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規定而被吸收入黨的,其黨籍一律不予承認,并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在支部大會上公布。
第十四條有關人員不為舉報人保密,客觀上為舉報對象提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條件,或參與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或不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舉報情況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并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進行申訴。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中共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