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院藥事管理工作制度(精選3篇)
衛生院藥事管理工作制度 篇1
一、病歷記錄應該用鋼筆書寫,力求通順、完整、簡練、準確,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刪改、倒填、剪切、不得刮擦涂改,醫師應簽全名。
二、病歷一律用中文書寫,無正式譯文的病名以及藥名等可以例外,診斷、手術應按照疾病和手術分類名稱填寫。
三、門診病歷的書寫要求:
1、接診醫師應寫明就診時間(具體到分鐘)、病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所。病歷內容,包括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各種陽性體征和必要的陰性體征、診斷或初步診斷和治療、處理意見等均需記載并簽字。
2、間隔時間過久或與前次不同病種的復診病員。一般都應同初診病員一樣的格式書寫。
3、請求他科會診,應將本科初步診治意見及請求會診目的在病歷上填寫清楚。
4、被邀請的會診醫師應在病歷上認真記錄檢查所見、診斷和處理意見并簽字。
5、門診病員需要住院診治時,由醫師填寫住院證,并在病歷上寫明初步診斷。
6、門診醫師對轉診病員應負責填寫轉診病歷摘要。
四、住院病歷的書寫要求:
1、對新入院病員接診醫師應嚴格按照《病歷書寫規范》要求認真書寫入院記錄及首次病程記錄,入院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所、主訴、現病史、既往史、家族史、個人史、女病人月經婚育史、男病人婚姻史、體格檢查、化驗檢查、特殊檢查、小結、初步診斷等。首次病程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住所、主訴、病史檢查、輔助檢查、初步診斷、鑒別診斷、診療計劃。主管醫師或值班醫師等簽字。
2、住院病歷書寫力求內容真實、準確、詳盡,要求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急危病人要求立刻完成。
3、病歷可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主管醫師或值班醫師負責書寫并簽字。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可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完成病歷書寫,由執業醫師審查修改并簽字。
4、再次入院者應寫再次入院記錄。
5、病程記錄包括:病情變化分析、檢查所見及提示的意義、診斷與鑒別診斷、診療措施及處理后病情的變化。凡施行特殊處理時要認真記錄施行方法和時間,處理當時及處理后病人的一般情況。病程記錄重危病員和驟然惡化病員應隨時記錄。
Ⅰ級護理的患者應每天記錄一次
Ⅱ級護理的患者每周記錄兩次
Ⅲ級護理的患者每周記錄一次。病程記錄由經治醫師負責記載。上級醫師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師病歷記錄內容、確保記錄質量的責任義務,審查修改后簽字。
6、科內或全院性會診及疑難病癥的討論,應由主管醫師做詳細記錄,科間會診由被邀醫師書寫會診記錄并簽字。
7、手術病員的術前準備、術前討論、手術記錄、麻醉記錄、術后總結,均應詳細地記入病程記錄或另附手術記錄。
8、凡移交病員均需由交班醫師做出交班小結填入病程記錄內,階段小結由經治醫師負責填入病程記錄內。
9、凡決定轉科或轉院的病員,經治醫師必須書寫較為詳細的轉科或轉院記錄,上級醫師審查簽字,轉院記錄最后由科主任審查簽字。
10、各種檢查報告單應按順序粘貼,各種病情介紹和診斷證明書亦應附于病歷上。
11、出院小結和死亡記錄應在當日完成。出院小結的內容包括病歷摘要、各項檢查要點,住院期間的治療過程及病情轉變、效果及出院時情況、出院后注意事項和隨診計劃,由經治醫師書寫,主治醫師審查簽字。死亡記錄除病歷摘要,治療經過外,應記載搶救措施、死亡時間、死亡原因,由經治醫師書寫,上級醫師審查簽字。凡做病理解剖的死亡病員應有詳細的病理解剖記錄及病理診斷,死亡病歷討論也應做詳細記錄。
12、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應包括中醫、中西醫結合診斷和治療內容。
衛生院藥事管理工作制度 篇2
一、學校門衛人員要堅持二十四小時在崗,有事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可安排有關人員臨時替代,不得有缺崗現象。
二、門衛人員要按規定開、鎖大門,嚴禁外單位車輛和社會閑雜人員隨意進入校內,嚴禁控制學生在上課期間進、出校門,確需出校的,要有班主任、年級主任或有關處室開具的'假條。
三、對外來辦事人員要認真查問,聯系被訪人員后,并如實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方可進入學校。
四、門衛人員要認真做好來客接待,在上班時間不得在室內休息,或進行各種娛樂活動。
五、門衛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意識,對出入校門的車輛及財物要檢查,貴重物品要登記。
六、搞好門崗衛生,不得讓來客把任何一車輛停放在門口附近,保持門口良好秩序。
七、值班人員有事要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不得擅自脫崗。
八、夜間門衛人員要進行巡邏,搞好治安防范,確保學校財產安全。
九、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分析,總結研究工作。
衛生院藥事管理工作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企業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本單位管理水平,不斷規范企業管理工作,建立企業統計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公司有關文件要求進行。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統計工作要為公司的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必須依照《統計法》、《天津市統計管理條例》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上報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第四條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吸收和組織統計人員參加企業經營管理,發揮統計的服務和監督作用;
(三)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第二章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五條應在財務部門設置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統計網絡。
第六條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各部門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本單位的生產和經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制度,并會同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制度。
第七條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鉆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范的程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統計報表
第八條必須建立健全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滿足統計核算和業務核算所需要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做好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九條統計報表每月一報。報表上報時間為次月5日以前。
第十條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臺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
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要逐步采用電子文檔形式。
第四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第十一條必須按時上報政府統計部門和公司其他相關部門所要的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資料,所提供的統計資料,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或者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后上報。有關財務統計資料由財務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提供,并經財務會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相同指標的口徑范圍及核算結果必須一致。
第五章統計分析
第十三條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隨同上報統計分析。統計分析要求依據準確,方法得當,分析透徹,并有預見性、前瞻性的結論和建議。
第十四條統計分析要緊扣公司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結合經營進展和發展前景進行測算、對比、論證,要具備符合企業現狀的規律性的東西。
第十五條統計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規范統一,便于公司匯總。
第六章有關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企業上報政府統計部門的報表、資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和省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并由相關部門核實,總經理審批后,統一上報,如因違反法規而受到處罰,由相關責任人負責,將視其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按照《天津市統計管理條例》,有下列違反規定行為之一的,給予以警告,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2、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3、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二)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企業上報的統計資料,無相關的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等核算依據的,按偽造統計資料論處。
(三)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企業在一個統計年度內累計三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的,按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論處。
(四)企業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的,由公司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五)企業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虛報、瞞報統計資料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視其情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企業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分。
(七)因違反統計法受到罰款處理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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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