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制度范文(精選33篇)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
內部審計形成于上世紀初,其產生的真正動因是企業管理的需要。可以說,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或得益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強勢滲入,但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當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現,內部審計的實效和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明顯,內部審計制度亟待完善。
一、內部審計的應有職能
1.監督職能內部審計首先是單位內部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隨著內部審計活動的深入,內部審計能確定企業單位其會計資料是否正確、真實,反映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法違紀和浪費行為,從而督促被審計對象遵守財經紀律,改進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2.評價職能
評價職能是由經濟監督職能派生出來的另一種職能,包括評定和建議兩部分,也是內部審計的一項基本職能。通過內部審計可以全面了解部門、單位的真實經營管理狀況,并以此來評價經營決策、計劃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評價其規章制度設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運行,評價其經營管理水平及效益的優劣。
3.控制職能
現代企業已越來越多元化、層級化,跨國公司業務遍布全球,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隨之而增加,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對每一項業務進行監督,必須委托一個獨立于被審計部門的單位進行控制,以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因其受企業高層的直接領導,對公司的決策層負責,能夠站在企業發展的全局來分析和考慮問題,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控制活動可以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并檢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4.咨詢職能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ERP系統及會計電算化的普及,財務資料的錯誤會越來越少,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為內部的管理、決策服務,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也已從監督評價向咨詢方面延伸。另外,現代企業所面臨的環境復雜且多變,經營風險增加,市場競爭激烈,這些導致包括各管理層尤其是高級管理層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顧問”的身份對其制定的目標、決策、計劃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
二、當前內部審計存在的不足
1.對審計在企業內部治理中的作用認識不夠許多企業模仿國外實行了管理審計,但大多數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要功能還是履行監督職責,主要任務還是審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重點仍在財務收支。而管理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公正的約束和評價機制,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管理職能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重視,使得審計領域、范圍受到限制,管理審計發展受到影響。
2.內部管理審計法規體系缺失
政府審計和民間審計分別有《審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作為法律依據,而關于內部管理審計的法規卻是一片空白。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管理審計時,只能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
3.內部審計對象的特性對內部管理審計形成挑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企業集團、股份公司等大型企業的出現、企業內部管理層次的增加使得內部管理審計對象復雜化。同時,由于企業的資產重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購、改制和重組等問題,為審計對象開拓了新領域。
凡是對企業商業利益和持續經營有影響的管理因素都是內部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
內部管理審計事項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往往會增加內部審計的難度,使內部審計人員難以做出正確判斷。
4.審計程序和方法的不確定性影響管理審計結果的正確性傳統的詳細審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漸被淘汰。由于現代審計強調成本效益原則,審計人員可能會舍棄一些對審計結論影響不大但耗時費力的審計程序,這可能導致管理審計結論出錯。
5.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管理審計需要(1)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企業現有審計人員多是從財會崗位轉過來的,對財務、會計等專業知識比較熟悉,而對現代管理等知識相對欠缺,不能滿足現代管理審計發展的需要。
(2)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不夠,影響了其發揮管理審計作用的積極性。審計人員在參與企業管理活動、開展審計業務時,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審計人員迫于某種壓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誤而帶來的后果。
(3)審計人員在數量上還不能滿足企業進行管理審計的需要。有些企業審計人員本來就不多,有的離職學習,又得不到及時補充,因此,在數量上就明顯不足。
6.審計信息的不足導致內部管理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當今的企業日益集團化、管理層次化,其參與企業管理活動的范圍必將受到限制,從而難以實現對管理信息的占用,更無從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7.企業的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意識較為薄弱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是指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或人員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內部管理審計風險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構成:客觀因素、主觀因素和審計方法的選擇。在企業內部管理不斷市場化的今天,隨著內部審計所面臨的審計環境、審計內容、審計目標、審計方法的轉變,重新評價內部管理審計風險十分必要。
三、對完善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的幾點建議1.盡快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審計法規體系,開發管理審計標準管理審計標準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的依據。國家可以制定一個指導所有行業的內部管理審計框架體系,企業可以在大框架體系內,由內部管理審計機構自行開發適合本企業的管理審計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適合本企業的管理評價體系之后,才可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時,使內部管理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對內部審計人員在人員、經費方面予以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并且在經費上予以傾斜。在人員的配備上,各種專業特長的人員都應齊全,以便全面監督企業的管理活動,服務于企業,確立內部管理審計的周期。目前,我國的內部管理審計工作可以每兩年進行一次,而且應當將審計工作分散在平時,分期、分批地進行,以便避免審計工作過分集中。
3.不斷充實和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建立管理審計師考核或考試制度,形成高素質的管理審計師隊伍首先,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包括對其進行后續教育。其次,在機制上、制度上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可從社會上聘請外審人員參與企業的審計項目,以保證審計的高度獨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個內部管理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那些沒有實力的企業提供服務。
4.靈活運用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果在審計過程中,要選準審計的重點內容和事項,找到切入點,從中發現控制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運用審計方法,多角度地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進企業各項經營管理的信息,推進企業發展。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積極進行探索,改變傳統的審計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審計的廣度和深度,為適應現代企業的迅猛發展,面對信息革命的挑戰,必須將信息技術與審計業務相結合,將數據審計與系統審計相結合,將傳統方法和技術創新相結合,提高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5.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內部審計人員是內部管理審計工作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強化他們的風險意識,對控制和防范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審計的計劃階段,要認真評估管理控制風險;在審計的實施階段,要依法收集和認定審計證據,并且盡最大努力保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審計的服務階段,對審計意見的表達應當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絕對化的語言等。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
改革開放多年以來,我國的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這個過程中,民營企業中的家族企業更是為我國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從目前家族企業的發展狀況來看,在其管理中也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亟待解決,這其中家族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家族企業必須提高認識,發現問題,充分發揮審計機構的作用,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一、家族企業審計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 法律、法規不完善。
建立審計制度是提高家族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正常的審計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是捍衛企業制度的必要手段。然而,在我國的一些家族企業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企業審計制度沒有權威性,在審計的職權、工作范圍等方面沒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企業審計所依靠的法律法規依舊是《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其內容已經不適應目前企業發展的需要,其針對性也較弱,家族企業的審計工作缺乏合理的法律法規的制約,內部審計工作無法發揮正常的職能。
2. 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
審計機構必須保持獨立性,一旦失去其獨立地位就制約了審計職能的發揮。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也體現了審計的價值,獨立性越高,審計工作的效果就好,反之則就低。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不僅表現在機構的上下級關系上,還表現在職權的行使上。從一些家族企業的現狀看,審計機構大多受高層管理人員的制約,在很小的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獨立性較低,審計作用難以發揮。此外,有的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與財務部門合并;還有的受各種領導的制約。家族企業獨特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審計工作的開展,一般來說,家族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模糊,一旦發生利益沖突,親緣的維系作用很難與利益沖突抗衡,很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審計機構的設立從本質上來說是對企業的一種管理,但家族企業的特殊性使審計機構缺乏權威,不利于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3. 審計人員素質較低。
審計工作對審計人員的要求較高,不僅要求他們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扎實的財會知識,同時還要有較強的責任心。但在目前的家族企業的審計機構中,審計人員一般由管理者的親信或者財務部門的人員兼任,而這些人的專業素質較低,審計工作還停留在查賬層面,這樣不但沒有使審計工作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降低了審計工作的質量。
4. 管理層審計意識薄弱。
家族企業的管理層一般擁有較大的權利,他們能自主決策,掌握的企業資源也較多,對企業有絕對的調控力。這樣,企業的管理層對審計工作就缺乏足夠地認識,他們沒有認識到審計工作也是企業管理的重要一部分,對審計工作的需求還處于非理性階段,對審計工作較為排斥。另外,一些企業的審計工作與財務收支同時進行,沒有意識到審計工作所帶來的隱藏價值,使審計工作失去了應有的地位。
5. 內部審計工作偏離重點。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投資環境都發生了變化,面對的風險也較多,然而一些家族企業仍然以傳統的財務審計為主,忽視了對資產、負債等項目的審計,使企業在項目投資、內控等領域缺少相應的審計結果,使家族企業在面對市場經濟的變化時應對能力很弱。因此,家族企業的審計工作必須轉移到企業的效益上,以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為最根本目標,不斷促進企業實現長遠發展。
二、影響家族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原因探析。
1. 產權結構高度集中。
家族企業的一般特征就是股權高度集中,企業為少數人所有,他們對企業的產權極為重視,一般不會輕易引進外部資金。家族企業的產權開放度極低,十分封閉,仍然以個人控制為主。正是這種產權結構使企業缺乏有效的監督,權利高度集中,企業的發展完全由企業所有者決定,承擔的風險較高。在事必躬親中,企業所有者認為沒有必要設立審計機構,這就使我國的一些家族企業沒有審計機構的重要原因。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開始引進外部資金,成為上市公司。這樣,家族企業必須調整產權結構,審計制度隨之發展。但由于家族企業的特性,使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仍然高度集中,此時的審計仍然是"自己人審自己人",審計部門缺乏獨立性,同時也削弱了審計部門的職能,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效率。
2. 資本結構的影響。
目前,我國家族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低,企業項目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資金主要靠家族內部自己籌集,所擁有的外部債權較少。這種資本結構影響了企業的經營效率和相關機構的建立,債權人與企業的管理幾乎毫無關系,企業的經營、決策以及審計工作的開展完全取決于資本所有者,審計工作受資本者意志的影響,企業經營缺乏有效地監督,這些都不同程度地使企業的正常發展受到了制約和影響。
隨著國家對家族企業扶持力度的加大,家族企業逐漸向現代制企業發展,企業的資本結構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外債增加,債權人積極地參與到了企業的管理之中,企業的審計工作也充分考慮到了債權人的利益,使企業審計工作加大了對企業的經營和資產管理地審查,不僅促進了家族企業審計工作的完善,也推動了家族企業穩步發展。
3. 管理層落后經營理念的影響。
據調查顯示,家族企業所有者往往學歷較低,多為中學水平,大學學歷的則很小。而從管理的實際來看,家族企業的經營理念與學歷水平緊密相關,一般而言,學歷高的,其在經營中越容易接受新的經營理念,制度創新的速度也越快。
學歷較低的管理者則常常會受到知識和能力的不同程度的限制,而制約著企業管理效果。此外,由于經營理念的限制,家族企業的審計范圍還停留在財務收支上,以保證企業的資產安全,缺乏風險審計意識和經營管理審計意識,從而阻礙了現代審計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三、家族企業審計制度問題解決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指導。
首先,要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在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國家對民族企業的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規范其審計程序,同時還要賦予企業審計機構一定的權限,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具體來說,就是要構建一套適合民族企業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指導家族企業的審計工作。
要根據《內部審計法》《內部審計規則》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有關審計的規定,建立一部適合家族企業的審計法律,在審計的范圍、具體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把其納入到統一的審計管理中,提高審計的規范性,促進其經營活動的有效性。
其次,要積極推動內部審計協會指導作用的發揮。雖然內部審計協會是社會團體,但其發揮著橋梁的作用,能使國家加強對企業的指導。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需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對國家的指導也越來越需要。在行業管理模式中,內審協會要積極發揮指導作用,推動家族企業內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加強宣傳,提高民族企業對審計的認識,可以舉辦茶話會,邀請在審計方面取得成效的民族企業家介紹他們的成功經驗;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協會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最大化發揮對民族企業的指導作用。
2. 保證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首先,要保證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的組織形式要與企業的規模、股權結構相適應,確保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企業要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安排專人從事審計工作,依法開展設計。
其次,要保證審計部門的權威性。審計部門的組織地位對審計工作的開展有重大的影響,審計部門的權威越大,審計的效果就越好。審計部門地位的提高為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同時擁有處罰權的審計部門也能夠督促被審查部門改進工作。
3. 提高對審計工作的認識。
在企業的管理中,"人"是決定性因素。在家族的內部審計工作中,影響審計工作的是企業管理者的重視程度。因此,要提高審計人員對審計的認識,改變陳舊的審計觀念。
第一,企業領導者要轉變認識,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
現代企業實行自主負責經營,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實行激勵和約束并行的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家族企業的領導要認識到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審計制度的建立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為企業生存打下堅實的基礎。首先,家族企業的領導者要建立審計機構,并保持其獨立性,發揮監督作用;其次,要給予審計機構和人員必要的權限,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促進審計工作的有效性;再次,要隨時關注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認真聽取審計報告,在發現問題后要提高重視,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整改,促進審計成果的切實轉化;最后,要關注審計人員的生活、工作和思想,獎罰并重,提高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二,提高審計人員和被審者的思想認識。在家族企業中,有的審計人員觀念落后,認為審計工作就是"挑毛病找茬",而被審者也多為家族成員,這樣在審計過程中,由于雙方的不理解很容易形成矛盾。因此,審計人員和被審者應該提高思想認識,把審計工作作為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要互相配合。一方面,對于審計人員來說,他們要明確審計的目的不僅僅是查明被審查者的問題,而且還找出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實現審計的作用,改善企業的運作方式,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最終實現企業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被審查者要認識到企業利益與自身利益是統一的,要消除對審計工作的誤解,應當積極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在審計過程中不要為難審計人員,要多與審計人員探討問題,聽取建議,彌補工作中的不足。
第三,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和素質狀況往往對企業會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產生最為直接的影響,因此,必須要的加大力度,切實提高家族企業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水平。為此,一方面要做好選拔工作,多渠道地選拔審計人員。要拋棄親情主義,任人唯賢。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培養工作。要鼓勵審計人員積極參加學習,加大培訓投入力度,提高專業素質。
4. 審計機構要轉變職能。
首先,審計機構要強化服務,同時做好經濟監督。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首先要做好審計工作,基于家族企業的特殊性,審計部門要認識到自身工作的特殊性,要強化服務職能,同時還要做好監督工作,這樣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提高企業的經濟經濟效益。
其次,審計機構要準確定位審計目標。審計目標是審計機構要達到的最終目標。然而審計目標的定位還要符合企業自身的經濟性質。對家族企業的審計機構來說,其審計的目標要符合企業自身的特點。在其他部門的長期壓制下,審計部門的職能難以發揮。同時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既要滿足政府的行政要求,同時還要管理好企業,這樣就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經營者和股東的目標逐漸一致,審計目標逐漸規范化,即要協助其他部門促進企業價值的提高,從而促進企業的經營效率。
5. 轉變審計重點,重點加強風險控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經濟活動也逐漸增多,相應的審計內容也逐漸增多。
審計工從傳統的財務審計逐漸擴展到風險的管理和控制上。
首先,保證財務審計的基礎地位,向管理審計發展。財務審計是企業的一項基礎工作,一方面要企業生產的規范,另一方面要保證審計信息的準確性,為企業經營者的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同時要促進內審管理作用的發揮,提高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組織的運營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企業發展目標的實現。
其次,加強風險控制。家族企業通常采取家族式的經營模式,缺乏專業經理人的參與。在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時,家族企業的領導人對市場環境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預知都很遲緩,一旦出現決策失誤,很可能導致企業的資金斷流。因此,家族企業要做好戰略規劃和風險控制,通過對產品或市場等戰略問題的評估,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方面,要積極開展風險審計。
風險審計要針對企業的風險政策、風險程序等進行評估和監督。審計人員要充分識別隱藏的風險,做出科學的衡量,向管理層提交風險審計報告;另一方面,要與管理層積極溝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在這個工作進行的同時,還要確認對剩余風險,確定風險的大小,選定相應的審計模式加以控制。
第三,做好經營審計。家族企業的審計的最終目標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審計部門還要做好經營審計。一方面,要審查經營過程,找出不利于經濟效益提高的因素;另一方面,要充分開發其的生產力,主要做好經營水平的評價、業務的完成情況、生產要素的利用情況等。
6. 改善公司的產權結構。
家族企業要走出家族制的局限,積極改變封閉的產權結構,開放產權,逐漸向現代企業制過渡。家族企業要積極引進外資,可以鼓勵員工購買股份或對優秀員工實施股份分紅,也可以通過合作、兼并等形式走集團化道路,使投資者充分發揮財務監督作用,促進家族企業組織機構的規范化,擺脫審計工作個人化的影響,向法人產權制發展。
四、結語。
改革開放以來,以家族企業為代表的民營企業發展迅速,為國家的財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目前,家族企業的審計制度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嚴重威脅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本文從審計中的問題出發,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期望推動家族企業的健康發展。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3
一、審計對象:
工作崗位輪換或正常性調動的干部。
二、審計內容:
干部離崗,都必須對原分管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審計內容包括:
⑴執行政策是否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應收的各種稅收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入庫;
⑵已填開的“普通發票”、“臨時統一發票”是否按規定征稅,有否開“人情票”、收“人情稅”的情況;
⑶報上欠稅額與企業實際欠稅額是否相符;
⑷稅款解繳和多征少補稅款辦理是否及時;
⑸各類票證(包括各種發貨票、收據等)結存是否與本局帳面結存相一致;
⑹各類戶管資料是否齊全;
⑺是否勤政廉潔,遵紀守法等。
三、審計組織:
為順利實施干部離崗審計制度,縣局成立干部離崗審計小組(由縣局財務審計領導小組成員組成),主要負責副所長以上干部的離崗審計;各直屬單位也要相應成立審計小組,主要負責一般干部的離崗審計。
四、審計程序:
1、審計前,審計小組應先通知離崗干部寫好本人幾年來工作情況的自我小結,按規定填好《干部離崗審計鑒定表》,自我小結部分。
2、審計小組在其自我小結的基礎上,對其原分管工作進行全面審計。
3、審計結束后,審計小組要對其政治思想表現、政治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勞動紀律等方面實事求是地寫出監察意見,填好《干部離崗審計鑒定表》(一式兩份,一份留所在局,一份報縣局人監科備案),對成績要肯定,有問題要指出。對有違紀行為者,縣局要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4、離崗移交工作應在審計結束后進行,移交雙方必須在三天內辦理移交手續(包括公用財物),并由審計小組實施監交。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4
為了充分發揮財務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內部控制,通過財務審計監督,嚴肅財經紀律,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促進人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的財務內部審計,是指人防辦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人防辦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單位及所屬獨立核算事業單位、縣、區人防辦經營活動、經濟業務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二、審計機構與審計人員
人防辦審計機構設在財務科,配備兼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辦黨組的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人防辦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人防各項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黨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為了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遇有較大任務時,可臨時組織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
四、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行業經濟活動內容,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審人員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亂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五、審計內容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經濟效益。
(3)是否執行各項費用開支標準。
(4)現金、固定資產是否盤點核對,往來帳款是否真實,利潤是否準確。
(5)會計報表中的資產、負債及所相關內容是否真實存在,增減變動是否記錄完整。
(6)有無嚴重違返財經紀律,侵占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和小金庫,帳外帳等情況。
六、審計時間
定期審計: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審計。
不定期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可做隨時抽查審計。
七、審計工作程序
(1)根據辦黨組擬訂審計年度計劃,經財經領導小組審批后實施。
(2)提前通知被審計部門,做好審前相關資料準備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3)審計過程中,必須填寫審計底稿,做好審計記錄,收集審計證據。
(4)審計工作完成后,將審計情況向被審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人員交換意見,對審計出的問題,要提出整改意見。無異議,寫出審計工作報告,向辦黨組匯報。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5
對于現代企業來說,內部審計制度業已成為其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環,能夠幫助企業進行有效內部控制、加強內部管理以及規范財政制度以及促進經濟效益的提升等都有著重要作用。它是企業內部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企業加強自我約束的重要環節。作為舶來品,內部審計制度在我國企業應用較晚,但對我國企業發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動。可是,通過比較以及研究便會發現,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從而影響到了內部審計作用的有效發揮。在新一輪的經濟體制改革以及發展期中,企業如果能夠正視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建立起更加完善有效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將促進企業進一步實現良性發展。
1 企業內部審計的概念及其發展現狀
我國政府對內部審計工作越來越重視,內部審計制度在我國也有了一個長足的發展。最早確立內部審計是應國家要求不得不去做,而現在的內部審計制度更多的是企業自發的行為; 因為企業已經看到內部審計對自我發展、提高自我權益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科學審計方式的引入以及專業人員的介入,目前我國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已經開始規范化,并逐步走向制度化。然而,我們不能僅僅只看到內部審計制度所取得的成績,還應該看到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因為這些問題將決定企業內部審計未來的發展走向。
2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相較于內部審計在西方發展的悠久歷史,我國實施內部審計是在改革開放之后,因此與西方相比,我國的內部審計制度是不太健全與完善的。其最主要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 1 對內部審計存在認識偏差
由于我國在最初推行內部審計制度的時候,多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進行的,這就導致了相較于西方國家企業自發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我國企業對內部審計存在著認識偏差。而對于不同的人員來說,存在的偏差也各不相同。對于企業管理層來說,由于對內部審計所帶來的積極作用有一定的認識,或許還能夠很好地進行配合以便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但或多或少還是存在著消極懈怠的想法,以為“上級單位”開始要加強對自己的管理或者不信任等。而對于企業下層員工來說,內部審計對其影響不大,最多也只是多了一道“緊箍咒”而已,其消極懈怠情緒更加強烈。對于直接負責審計的工作人員來說,因為很多審計人員并非專業出身,多是財會兼任,一方面由于工作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因此,這也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
2. 2 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獨立性差
我國企業目下最常使用的內部審計制度大概有三種:即直接管理、間接管理以及自己管理。這三種模式有著不同的適用主體以及適用范圍。而在不同的內部審計制度下,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也不盡相同。其中,直接管理作為直接由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及管理的方式,內部審計有著極高的獨立性。同時,因為領導的重視也導致整個企業上下都相對重視,但也因此會產生諸多問題,比如審計多以領導意志為轉移,導致審計結果不公正等; 間接管理體制是指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跟其他部門相并列,由財務主管來領導內部審計工作。但由于內部權限問題,導致審計部門所做工作只能是對財務部門的審核,對其他部門不能夠有效進行管理; 而自行管理則是將內部審計機構納入到財務部門里面,作為財務部門的一個下屬部門或者基本職責來進行。無須多言,這一模式的獨立性更弱,導致內部審計力度不夠等問題。
2. 3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不規范
通過對我國現在內部審計工作的考察,就會發現其最大的問題在于事后審計,事前審計幾乎沒有。另外,內部審計的范圍過于狹小,我們的審計更看重財務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以及有效性甚至合法性花費了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但是對于企業發展更需要的經營數據、營業數據等關注力度不夠,而對于最容易出現問題的企業經營環節,內部審計更是鮮有涉足。這也是我國內部審計工作跟西方國家有著顯著差距的地方。
2. 4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不高
因為歷史的原因,我國一直缺乏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多為學歷較低,對專業認識程度較差的人長期擔任。這導致了許多西方先進的內部審計科學不能夠被有效地引入。因為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導致內部審計工作未能夠展現出其應該有的作用,也間接導致了企業對內部審計工作的不信任,更進一步導致內部審計工作無法后續進行,人才培養更加困難。
3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針對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建設,以保證審計制度的有效性。
3. 1 提升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
無論是從政府還是從企業,均應該樹立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觀念。對于政府來說,要加強對企業的引導,幫助企業意識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 同時,不能夠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強行攤派破壞企業的積極性。對于企業來說,上至管理層下至各級人員,都要意識到審計工作對于生產的必要性,這不僅僅依靠宣傳工作來達到,更應該通過有效的內部審計來做到,即“通過數據說話”。
3. 2 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范
內部審計機構必須擁有獨立性,必須獨立于其他部門單獨存在,雖然受到領導的管理,但不能夠專門聽從一位領導的管理,最好是受整個管理層的共同管理以及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避免前文不同機構設置辦法所帶來的隱患。另外,對于內部審計工作流程以及審計工作要點等,應該予以專門規定。在制作此規定時,除了參考國內外的相關辦法外,還要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不能夠盲目照搬, “一刀切”。
3. 3 提升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素質
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是決定審計工作成敗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提升其專業素養。一方面,應該通過高等教育培養出適合企業發展需要,同時又具有專業素質的專門人才,以適應時代要求; 另一方面,企業內部也可以通過崗位培訓以及繼續教育等途徑培養出本單位需要的內部審計人員。并且,在提倡“終身教育”的現代社會中,每一名審計人員都應該加強專業學習,不斷提高自身職業素養。
4 結論
時代的發展要求企業管理不再是“草莽英雄”開疆拓土,而是需要遵循游戲規則的現代企業。現代企業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內部制度的完善,只有加強企業制度建設才能夠在愈發激烈的競爭中獲得生存與發展的機會。在諸多的內部制度中,內部審計的作用至關重要。因此,企業要重視內部審計,爭取建設符合本單位需求、時代要求的現代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6
一、建立以醫院院長、副院長及科室負責人組成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二、醫院建立內部審計,其任務是監督本院會計、出納員、收費員及本單位內部其他人員,檢查其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的具體情況。通過內部審計,監督檢查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本單位合理使用資金并讓其發揮應有的效益,保證資金和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內部審計的對象
1、檢查單位制定的出納人員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原始單據和報銷情況、審計現金流量。
2、檢查單位制定的收費人員的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收費過程中執行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和存款情況。
3、檢查審計會計人員的憑證、帳表、預算、決算、經濟合同、藥品、物資與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4、審計單位內部有關科室人員,對資金使用、領用固定資產及管理情況。
四、實施內部審計
1、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詳細調查并索取必須的證明材料。
2、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或制度,或即將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行為,立即進行實時審計,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3、對阻撓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報經上級領導批準,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處理建議。
4、提出改革意見,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行為的意見。
5、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審計部門進行書面匯報。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7
摘要:隨著醫療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建立健全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有利于實現醫院的經營管理目標,也是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完善醫院內部控制體系是規范管理、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成為醫院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本文著重從醫院內部控制在醫院經營管理中的作用入手,分析了目前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主要問題,進一步探討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主要措施,從而促進醫院經營管理的良好發展。
關鍵詞:醫院;內部控制;內部審計;探討
隨著新醫療體制改革,實行藥品零差價,打破了傳統的以藥養醫格局,迫使醫院走上重視醫療服務質量、降低經營成本的發展之路;而目前大部分醫院內部控制起步較強,且沒有得到管理者應有的重視,內部控制環境薄弱,制度執行往往受到制約,而醫院內部審計也得不到應有的重視,使控制系統不能有效的得到評價,致使無法實現醫院的現代化管理要求。因此,管理者應結合醫院自身情況,加強對醫院內部控制的重視,不斷健全和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只有建立完整有效的監督評價機制,才能發揮積極的作用,從而促進醫院健康穩定的發展。
一、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在醫院經營管理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醫院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內控系統是一種自我約束、自我調節和自我控制的機制,為實現醫院有效的經營管理及財產安全,醫院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監督評價機制是醫院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醫院內部控制的能力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醫院的經濟管理水平得到持續發展,只有采取多種措施來改善醫院內部控制的能力和水平。
(二)維護醫院財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首先,醫院應建立規范化的資產登記備案制度。每年加強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性清查,每半年對重點資產進行局部清查,以確保賬實相符,從而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其次,醫院應建立規范化的倉儲管理體系。分類管理資產,實行專業化管理,嚴格執行倉儲管理制度;在內部配置資產時,應堅決服從管理者內部的分配制度,提高其使用效率,并能防止資產轉移。
(三)促進醫院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政策及法規
醫院管理的內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督和管理,以及監督的規模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的國家。因此,國家法律在對各行業的財務管理需要明確的權利和責任,對違規行為的嚴格處罰,并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以加快管理的有效實施;醫院管理者需要明確的工作職責和要求,認真貫徹并執行各級政府的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
二、目前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問題分析
(一)內部控制制度制定不科學及不能為醫院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醫院管理者對預算管理并不重視,思想意識淡薄,各項審批制度和權責分離制度不建全。編制日常預算沒有考慮醫院的經營發展戰略和當前國家整體的醫療市場環境,也沒有對預算數字變化做出詳細說明,更沒有對醫院發生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進行全面預算。同時在執行預算時,常常出現改變預算用途、擴大項目金額等情況,使預算監督難以落實。
(二)內部控制環境薄弱及管理者缺乏有效執行力
內控環境是指對醫院內部組織結構、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人員素質和專業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對于醫院,內控環境薄弱主要表現為即使有一套內部控制制度,管理者也缺乏執行力,其主要原因是管理者認識不夠、專業能力缺乏及人員素質偏低等。醫院在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方面更加注重經營管理的方便性,比較少考慮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因此,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不合理,容易導致內部管理沖突,從而影響醫院經營管理效率。此外,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上下層次,協調和部門科室之間的合作,使得職能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內部信息流通不順暢,各科室人員間的協調不佳,從而影響內部控制的成效。
(三)沒有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內部監督和評價機制
醫院內部審計制度不夠健全,管理者對內部審計制度重視不夠,造成了內部很少進行有效的分析和評價,致使監督檢查都流于形式,效果不佳。給醫院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完善也帶來的不良影響,造成內部審計機構很難有效地進行內部監督評價。
三、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及執行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認識改善醫院內部控制環境
要想改善內部控制環境,就必需建立健全醫院內部控制制度。首先,醫院管理者必須轉變傳統觀念,塑造良好文化,提高內部控制意識。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科學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從院長到財務科長和財務人員、層層把關,對不合理支出堅決杜絕。其次,加強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加強財務人員專業技能和專業素質的培養,更新知識,提高經營能力。應安排財務人員經常參加專業培訓,與其他醫院多溝通交流,學會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分析原因,找出薄弱環節,為醫院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集思廣益,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健全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就醫院
HIS管理系統、物資管理系統及藥品倉儲等管理系統而言,因這些管理系統的高效性,使得原來許多不兼容的工作均由這些管理系統來完成,從而增加了內部監督的難度。解決這類問題最有效的辦法是對每一項具體操作進行人為分解,使人機能達到相互牽制、相互制約的目的。同時計算管理員定期進行數據備份、倉儲管理員定期進行實物盤點、財務人員定期進行賬實核對,也是防止舞弊發生的重要舉措。內部審計部門如對某些數據產生疑問,可以使用備份數據進行分析,調查和驗證,使醫院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內部相互制約。因此,為了方便查證,防止舞弊行為的發生,需要注意建立一個良好的數據備份系統,以避免因數據丟失而引起重大經濟損失。首先,醫院應加強對醫療活動的監管,以高質量的服務態度,培養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從而有效防止醫療糾紛的發生。其次,根據醫院各科室的特點建立相應的內部控制機制,避免一個人或一個單獨的決策部門,對內部控制程序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時分析并匯總,找出問題原因,及時化解潛在的醫療風險。最后,在新設備新技術方面,醫院要多關注臨床科室的實際需求,對潛在風險及時作出全面評估,盡可能避免醫療風險的發生,同時保障醫療資產的安全。
(三)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并使其充分發揮監督作用
1、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能隨著醫院對經營管理需求的不斷提高,內部審計部門已經由簡單的監督檢查職能向對內部控制分析評價職能轉變,這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因此,內部審計部門是醫院內部控制的評價部門;只有有效地進行再控制,才能實現醫院經營管理的目標。
2、要建立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內部審計機構建立醫院院長領導負責下的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是一種較理想的模式,同時,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合理配置,加強內部審計管理,促進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制度中的作用。要加強對醫院內部日常業務進行監督和檢查,進行必要地內部審計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公開批評或處以罰款,以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3、要擴大內部審計人員的知識面并提高其業務水平有一支過硬的審計隊伍,是做好各項審計工作的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工作,各級公立醫院應根據醫院自身的實際情況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合理配備,使其發揮審計監督職能。同時各級醫院應鼓勵內部審計人員不斷加強學習,提高業務能力,建立和健全后續教育制度。總之,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需要醫院管理者和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需要綜合運用多方位的管理模式,需要充分運用多種手段,才能提高醫院經營管理的水平,從而完善醫院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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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8
為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確保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問題得到全面整改落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追蹤檢查的對象:在上一年度中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均為檢查對象。具體檢查對象的確定由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在次年初提出,經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定。
二、追蹤檢查組的人員組成:追蹤檢查組人員由區紀委(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區審計局相關人員組成。具體檢查由區審計局牽頭,分小組進行。每小組中至少應有區紀委(監察局)、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相關人員各1名、區審計局紀檢組人員1名,由區審計局領導帶隊進行檢查。區審計局紀檢組人員為小組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和檢查情況的撰寫工作。
三、追蹤檢查時間:在次年的6月底前完成。
四、追蹤檢查的主要內容: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審計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有關內控制度的建立完善情況以及審計人員執行審計紀律情況。同時,還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和相關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建議等。
五、整個檢查工作結束后,各追蹤檢查組應及時匯總情況,并由小組聯絡人員代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向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寫出書面情況報告。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根據檢查情況對檢查發現的有關問題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六、本制度由巴南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解釋。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一般準則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考慮組織的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及相關規定,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執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并積極了解、參與組織的內部控制建設。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作業準則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問題。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采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報告準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提出結論和建議,并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十九條、審計報告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后續審計,促進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合理、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五章、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0
一、什么是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被審計單位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有助于強化企業內部控制、改善企業風險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
二、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現狀
目前,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民營企業還比較少,即使建立的也因機構設置模式等問題未能形成內部審計氛圍。主要原因有:對那些沒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企業,主要是認識上有問題或自身管理上存在問題,一種是仍然認為內部審計可有可無,他們認為設置了財務管理、稽核制度等,都是為企業的內部控制、經營決策服務的,內部審計部門不是創造價值的部門,作用不明顯,不用設置或可有可無;
另一種是認為有了社會審計組織,不用設置內部審計,他們認為已聘請了專業的社會審計組織對企業的財務報表及有關會計資料進行公允性的鑒證,而設置內部審計需要支付一筆機構和人員的費用,在經濟效益上不劃算;
再就是因為內部管理機構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內部制衡靠的是血緣和親情,沒有科學的監督機制,甚至于沒有充足的力量設立單獨的內部審計機構。
三、民營企業建立內部審計的必要性
民營企業做大做強了,有了相當積累和發展之后,開始向集團化方向發展,隨之也出現了各種矛盾。一方面涌現出大量相當規模的子(孫)企業、分支機構,經營層次增多,地域不斷擴大, 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家族制被打破,職業經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進入到企業的管理層,兩權分離使產權所有者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管理,企業內部隨時可能引發信任危機。
另一方面家庭企業管理模式發生劇烈變化,企業內部經營活動分工越來越細,企業主已不可能事必躬親地直接控制各生產經營環節及有關的經濟活動,從而導致內部管理失控,導致漏洞增多,風險加大,效益下降。在企業信息不對稱情況下,建立內部審計就很必要,因為內部審計可以在會計管理之后進行再監督、再控制;向企業的投資者、債權人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使他們對企業的盈利水平、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作出正確的投資或經營決策。
同時,企業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執行,也應該有一個公正的評判部門,通過監督與檢查促使這些內控制度得以順利實施,這項工作由內部審計部門完成是最合適的。
內部審計作為民營企業內部一個具有超脫性、獨立性特點的職能部門,為企業發展擔當著“經濟衛士”的獨特職能,可以通過獨立、公正地審查企業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評價企業財務信息的可靠性,使企業的經濟活動建立在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基礎上,保證民營企業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
再者,從公司治理結構來看,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也是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內在需要。
因此,在企業中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也就顯得尤其重要。
四、如何建立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制度,對我國大多數民營企業來講確實還是一個難題,我們認為在民營企業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不外乎如下幾個環節:
首先,在企業內部設立專門審計機構,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要據企業的不同性質、不同規模而定,要明確審計機構獨立于經營管理層,一般應直接受董事會等企業權力機構領導,直接向權力機構匯報審計結果。必要的情況下,一些超大型企業還可以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受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審計報告直接提交委員會。對下屬企業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來確定派出專職審計人員或設立審計派出機構,以便進行日常審計監督。當然,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也要考慮經濟監督的必要性和企業內部機構的精簡性。
其次,根據企業規模及生產特點來配備相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既要通曉會計、審計、稅務、統計、計算機信息系統等專門知識,同時又要具有更新知識和運用新技術的能力,具有誠實的品德和不斷進取的精神。審計機構負責人(審計委員會主任)選用應由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名和任免,對一般審計人員選用應由審計機構(審計委員會)聘用或選用,對主要的內部審計人員還應該要求有一定的實踐積累。另外,隨著計算機網絡與多媒體技術的高速發展,很大程度上改變了財務資料的處理和存儲方式,這就要求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還要配備具有一定計算機水平的審計人員。
再次,制定和頒布《企業內部審計條例》及《實施辦法》等規章,以對內審工作制度、行為準則和報告制度,和對內審機構人員的職能、權限、工作內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使內部審計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規可偱,有規必偱。國家的發展要靠法治,內部審計發展同樣也要靠制度來管理,一個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很難對下屬部門、單位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設較弱的民營企業。只有通過建立健全各項內部審計制度,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內部審計在民營企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最后,還應結合民營企業各自的經營特點,根據《企業內部審計條例》等規章制定具體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程序應貫穿于審計立項、審計組織、審前準備、審計查賬、審計報告、審計處理、執行反饋、檔案管理以及后續審計等全過程,由于被審單位的實際情況各不相同,審計目的不同,采用哪些審計程序和選用哪些審計方法才恰當并不容易確定。如果審計程序和方法選擇不當,會造成審計時間延長,成本增加;也可能會遺漏一些重要的審計內容。未能覺察重大的錯弊行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導致審計結論與實際不符,因此審計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
五、如何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現在,部分民營企業出于維護自我產權和自身發展的需要,已經開始自覺地建立起內部審計制度。但已建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民營企業很多未能良好運行,主要原因有:內部審計機構模式不合理或是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不高的約束。這種民營企業要不是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置于總經理甚至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結果造成了內部審計倒成了總經理的參謀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沒有起到審計監督的作用,結果事與愿違;要不就是內部審計人員自身素質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對復雜多變的審計內容,束手無策,另一方面有的內部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道德觀念,循私情或害怕擔當責任,故意放棄對重大問題的追查和揭露,提供與事實不相符的審計結論。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營紡織企業,雖然年營業收入已達幾十個億,業務范圍涉及紡織、房地產、物流、醫療等多個領域,但企業的主要管理人員還是家族內部成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更是家族骨干,這實際上就形同虛設,無實際審計監督權,使企業經營的透明度不高,生產、管理、財務等數據信息可靠性極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業的發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這類企業往往會不自覺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敗。針對當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這些問題,我們認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營企業應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完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一、從思想上提高民營企業對內部審計的認識,讓他們真正看到內部審計的監督和服務的作用。要他們明白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不僅僅指對國家政策、法規的遵循情況進行審計,還包括對本企業各項規章、制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的監督、檢查等等。這種內部審計具有強大的服務功能:可以通過調查、了解、評價、分析、判斷為決策層出謀劃策,促進管理,提高效益,發揮參謀與助手的功能;可以通過參與某些項目的有關規章制度、計劃方案的制訂,發揮提供相關的審計建議的建設功能;可以通過查錯糾弊,發揮為本企業的平穩發展保駕護航的保護功能;
此外,更重要的是,內部審計還具有企業內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于監督”,只有超脫、獨立的內部審計才能實施有效制衡、監督。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門可以代替的。而且內部審計還具有經常性、及時性和針對性的內向服務特點,內審人員對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等情況都比較熟悉,可隨時了解企業經濟動態和信息,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地、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建議,督促糾正和改進。而這種隨機的服務和監督,恰恰是社會審計組織所不能代替的。
第二、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內部審計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要不受企業經營管理層的制約,獨立客觀地開展工作。具體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東會(或董事會)等企業權力機構直接領導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委員會)來全面負責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明確規定審計工作不得受其他機構(或人員)干預,同時還要保證在人員、工作和經費方面的獨立性,從而改變內審部門地位低下的現狀,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第三、將內部審計納入企業管理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的軌道。明確規定內部審計的職權、責任、工作范圍、行為規范等,使審計工作的開展有章可循。規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際關系,內部審計工作才能做到客觀公正。建立內部審計處理處罰標準,建立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職責、內審人員崗位責任制及考核激勵制度等。
第四、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搞好內部審計工作要有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的內部審計隊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自身考核辦法,接受上級領導和企業員工的監督。同時,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包括網上培訓及參加國家舉辦的資格考試等。以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政策法規水平、專業知識技能、經驗、計算機水平、審計職業道德和工作責任等綜合素質。
第五、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當前民營企業要改造家族制的企業文化,建設現代企業文化,關鍵一點是要對財富進行重新認識,使人人樹立社會責任感。民營企業財產盡管記在企業主名下,但它是社會財富的一部分,為企業創造財富,也就是為社會創造財富。有了這樣的認識,企業才有凝聚力,企業主與員工之間、“內部人”與“外部人”之間才會建立起一種相互信任的關系,營造一個良好的內部審計環境。
第六、積極拓展內部審計業務領域。為適應民營企業發展的需要,除繼續搞好傳統項目審計外,還要不斷拓展新的業務領域,要增加經濟合同審計、內控制度審計、資產重組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等等。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要從財務收支審計向富有建設性的經營審計和管理審計轉變,突出風險評估。
總之,民營企業要發展壯大,就必須更新觀念,自立自強,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與時俱進,自覺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實現科學管理,只有這樣,民營企業的道路才會越走越寬。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管理作用且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加強內部控制,維護股東利益,通過審計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門)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三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暫掛靠計劃財務部),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在董事會領導下,根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工作組,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條 當遇有較大審計任務時,可臨時組織所屬審計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業務人員共同進行審計。必要時可聘請外部特邀專家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和會計、審計、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獨立、客觀、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態度,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及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公司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對審計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給予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泄露機密,以權謀私者,應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審計范圍
第十條 適用范圍:公司以及所屬各部門、單位、分公司的各種經營活動和控制系統,主要表現為反映經營活動的會計資料和各項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各部門和分公司的財務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3)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預)結算的真實、合法情況;
(5)省公司與下屬分公司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6)各分公司(部門)主要領導人或重要經濟崗位責任人離任的經濟責任;
(7)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公司經濟行為,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加大審計監督力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職責及規范審計工作程序,確保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獨立監督和評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對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內部審計目的是為了加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管理和監督,防范和控制風險,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條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的職責和權限,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及程序,并對具體的內部控制的評審、審計檔案的管理等相關事項進行了規范,是公司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標準。
第四條內部審計的范圍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現有的與公司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管理與被管理的部門或企業。
第五條審計工作的宗旨是通過開展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進行評價,提高運作效率,幫助公司實現經營目標。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審計部,審計部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在董事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風險管理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七條審計部應積極配合董事會的工作,接受其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公司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委托審計部對公司進行財務檢查。
第九條審計部設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總體審計工作,由總經理辦公會提名通過,報董事會備案。內部審計機構配備若干內審人員,內審人員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
第三章審計人員工作準則
第十條審計人員必須有過硬的業務能力,熟悉國家法律法規、財經制度和公司規章制度,具備會計、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專業學識和經驗,經過適當的專業訓練,并具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善于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第十一條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公司規章制度,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工作、發表審計意見。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事項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努力提高業務素質和能力,培訓計劃列入公司三會專項費用預算。
第四章審計部職責
第十四條審計部是公司審計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在董事長領導及董事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獨立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并向董事長和董事會報告工作;完成監事會委托的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審計部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公司的內部控制建設,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健全、嚴密及執行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內部控制的專項審計報告,或在日常審計報告中對涉及的內部控制作出專項說明。按照“一審二幫三促進”的原則,協助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管理水平,達到查錯糾弊,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二)每年對公司及各單位從控制環境、風險管理、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等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適用性和有效性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及《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蹤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缺陷整改情況,促進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三)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及合法性進行審計;
(四)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審計;
(五)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和財務決算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各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及公司各單位重要崗位工作人員離任的和任期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七)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購置、管理、使用和維修及相關經濟合同進行審核;
(八)對基建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進行審計;
(九)參與公司對控股、收購、兼并企業資產評估、資產使用情況以及經濟效益評價,并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進行審計;
(十一)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十二)對募集資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十三)董事會、經營班子或其他部門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四)協助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五)配合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被審計單位職責:
(一)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如實提供會計賬簿、憑證、報表、合同、協議、可研報告、圖紙、預算、工程量驗收及簽證單、結算、決算、各種批復及會議記錄等文件資料,不得拒絕和隱匿相關資料;
(二)審計人員調查取證,需由被審計單位提供佐證材料時,被審計單位和人員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障刁難。
第十七條相關部門職責:財務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門配合審計工作,并督促被審計單位執行公司審計處理意見書或審計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對公司本部的財務收支,每季度審計一次,對子公司財務收支每半年審計一次。
第五章審計部權限
第十九條審計部行使以下職權:
(一)有權參加公司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工程建設、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事項的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二)有權審查被審計單位相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檢查資金和資產狀況;有權查閱、復印、索取與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有權就審計有關問題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缺陷提出改進意見;
(四)有權參與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的有關日常經營性會議;
(五)對公司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六)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有權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審計部門報公司董事會同意后,可以責成被審計單位停止和糾正一切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對直接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八)根據被審計單位與個人的違紀違規行為的輕重程度,審計部門有權建議公司董事會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提出表彰、獎勵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建議;
(十)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經公司領導同意,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經營班子、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
(十二)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公司領導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三)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審計工作,接受審計的單位和人員應予以積極配合,公司保護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章內部審計的類型和方式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的類型按工作內容劃分包括:
(一)內部控制審計:內部審計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公司及各下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審查和評價;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專項審計,包括:
1、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2、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3、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四)專案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第二十一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采用如下審計方式:
(一)報送(送達)審計: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內部審計部門接受審計檢查;
(二)就地審計:內審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業務較多、情況復雜的可采取抽樣或重點審計等方式進行審計。
(三)委托審計:公司及各子公司年終財務報告及公司認為重大的審計項目,必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四)聯合審計: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技術性強的重大審計項目,審計部在報經公司董事長批準后,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聯合審計。
第七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審計部根據公司工作重點和指導精神,結合上工作總結,制訂具體的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對已列入審計工作計劃的項目,由審計部自主安排開展審計工作;其他審計工作依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等授權部門委托開展審計工作。
第二十三條成立審計小組。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內部審計計劃,選派內審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并指定主審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必要時,可申請其他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建議。
第二十四條簽發內部審計通知書。
內部審計部門在實施審計三天前將內部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目的、內容、種類、方式和時間。審計通知書的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時間和方式;
(二)審計組長(或主審)和其他成員名單;
(三)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審計部認為被審計單位在審計前需要進行自查的,應在審計通知書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時間。被審計單位應按時完成自查,并將自查報告報審計部。
第二十五條實施審計。
內審人員根據審計項目的不同類型選用適當的審計方式和審計程序開展具體審計工作。
(一)審計組長(或主審)根據項目審計計劃制定審計方案:審計目的;審計內容;審計方法和程序;預定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其他相關內容;
(二)審計人員依據審計方案審查會計憑證、賬簿、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等文件資料;檢查庫存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搜集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由提供者簽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的,審計人員應注明原因;審計人員對發現的問題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三)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材料;
(四)將審計中匯集的基本情況和發現的問題提出來,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座談交流,聽取和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長(或主審)在審計結束后6個工作日內作出審計報告底稿,若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報告時間。被審計單位在接到審計報告底稿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視同無異議。審計小組應審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核實后由審計組長(或主審)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提出審計報告。
審計終結后,內審人員依據審計工作底稿,提出審計報告,經審計部長審核定稿后,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公司董事長審批。審計報告中包含其他部門工作所需要的資料與內容的,應在公司領導批準后分發給相關部門。審計報告的形成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反映事實清楚;
(二)審計證據充分;
(三)審計結論公正;
(四)審計評價準確;
(五)處理意見合法、合規、合理;
(六)整改建議可行。
第二十七條做出審計決定。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報公司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簽收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及相關當事人必須執行審計決定,并在一個月內對審計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董事長,同時抄報審計部。審計部在兩個月后,組織專班跟蹤檢查審計處理意見書或審計處理決定的執行及整改情況。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的,公司將予以通報,并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審計決定復議。
被審單位在接到審計決定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組織復議。
第二十九條后續審計。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的采納及審計決定執行的情況和效果。
第三十條委托審計項目,必要時先經審計部審計,再經中介機構審計,審計部結論作為中介機構審計資料,中介機構審計結論作為財務結算(調賬)依據。
第三十一條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公司總體內部控制的評估工作,向董事會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及工作總結。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
第八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內審人員對被審計單位人員遵紀守法、效益顯著的行為向公司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三十五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內審人員向公司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之修訂及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3
摘要:本文主要從三個方面對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完善進行了研究:第一,深刻分析了構建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必要性;其次,針對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最后,具體提出了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完善措施,旨在提升企業集團內部的審計制度水平,從而從實現企業集團的高效、科學進步與發展。
關鍵詞: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完善措施
一、構建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必要性
(一)能夠促進企業內部審計的規范性,提升審計效果
企業在進行內部相關制度的規范進程中,不僅能提升審計內部的規范程度,而且會輻射到企業的其他部門,有利于企業整體水平的綜合提升。在企業內部出現的意外不規范行為,可以及時規避并且能夠得到妥善安置,確保企業內部以及整個企業的穩定、安全發展。在企業內部進行審計,有利于遏制企業的偷稅漏稅行為,以及各種包庇、為自己謀私利的不正當行為出現。
(二)能夠幫助相關人員規范意識,促進規范團隊的形成
企業內部的相關審計人員,決定著企業審計工作實施的真實效果,對企業影響較大。專業、負責的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能夠為企業的發展提供確切的信息,能夠督促企業科學地發展。為確保內部審計人員的整體水平,企業還需要定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的.培訓,經過專業系統的培訓,從而確保審計人員的綜合水平,以及企業的整體水平。
(三)能夠確保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重要地位
科學、專業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能夠充分凸顯審計機構在企業內部的重要地位,為其形象地樹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確保審計機構的權威意義。能夠讓審計機構與其他部門有了明確地分工,明晰了各部門的職責,尤其是內部審計機構,有利于審計機構開展監督工作。
二、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企業內部的職能部門不夠明晰,內審機構與其他部門有部分融合,部分企業甚至不存在這樣的專業部門。目前,仍然存在財務與審計的綜合部門,喪失了審計機構存在的意義。因而,在具體的實踐中相互制約、相互影響。
(二)審計部門的職能范圍模糊
由于部分企業對審計工作的職能有所忽視,因而審計機構與財務部門,亦或者其他部門時常統一管理監督,導致了企業的集團的內部審計工作無法合理開展,審計人員的職能意識較為模糊。現實中,還存在部門職能受到領導的制約,缺乏職能的獨立性,因而實施的效果不容樂觀,體現出的是領導的意志。
(三)職能實施的范圍有限
財務部門對審計人員具有極大的限制,影響著審計人員日常工作。日常中,審計人員主要針對財務、會計部門的數據、表格、憑證等進行監督與檢查,審計的內容有限,而對于企業集團的經營發展涉足甚少,因而審計的數據具有片面性,不具有全面考察的意義。
(四)審計技能方式不夠理想
審計機構普遍使用的是對賬的傳統方式,操作技能比較落后與企業發展水平不相符。因為缺乏陷阱的審計方式與技能,因而審計的數據比較落后,效率低下。而且,面對企業運行中的大數據,傳統的審計方式運算速度跟不上,并且容易出現數據統計混亂、合計錯誤等情況。
三、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組建內部審計機構
根據財會[20xx]7號文《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關于印發的通知》,企業應當設立審計機構,審計機構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明確職責權限,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二)拓寬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范圍
在確保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之后,應及時鞏固審計部門的監督職能,明確其職能范圍,堅決杜絕職能模糊與混淆的現象再次發生,減少其他因素的影響。機構職能明確之后,必須依據自身的發展壯大,而不斷更新職能范圍,避免其監督受阻。監督范圍可擴展到風險控制等諸多內容,審計的全過程以及數據的來源、統計、影響都應該具體掌握,能夠全面分析企業的運行狀況,能夠控制或規避風險。
(三)實施高效的審計方法
傳統的核對賬目的方式已經無法適應企業的快速發展了,因而必須轉變方式。首先,可以將信息軟件技能充分地融入其中,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技能培訓,使其具有信息辦公的基本職能;其次,為確保效率的提升,開展信息化審計的技能滲透。將軟件系統的開發與應用與審計技能結合,完善審計信息系統的運行,從而提升審計的工作效率。
(四)形成有效的內部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監督建議以審計報告體現,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制度以審計報告的形式進行報告;審計報告中應包括對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在報告后對審計建議的落實進度進行持續跟蹤,以實現內部審計監督的職能。
(五)培養綜合素養的審計團隊
優秀的人才是企業發展的不竭動力,對于審計工作來講也是一樣的,因而需要培養審計人員的綜合素養。技能方面,對審計人員進行技能培訓,令其掌握審計的基本技能以及信息技能,掌握專業的硬實力,提升其操作的能力;意識方面,進行法律法規教育,職業道德素養的教育,塑造全面的綜合素養,并且樂于為事業學習與進步。
四、結語
雖然企業集團內部的審計制度還不夠完善,需要不斷加強,但是相信在管理者高度重視、審計人員自身素養提升、社會的監督下,社會企業集團的審計制度會越發的完善,更加全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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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苑詩博.淺談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的構建[J].商場現代化,20xx(13):240-242.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建設投資經營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監察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內部審計準則》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監察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控制風險,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為目的。
第三條公司所屬各部室、子公司應按照本制度規定,自覺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組織機構職責
第四條公司設監察審計部,作為公司內部監察審計機構,負責公司內部監察審計工作,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五條監察審計部應當保持獨立性,公司各內部機構部門、子公司應當積極主動配合監察審計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監察審計的工作。
第三章內部審計的范圍及權限
第六條內部監察審計的范圍:
監察審計部應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和董事會的部署,組織安排監督審計工作。主要負責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作風建設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審計,具體內容如下:
(一)財務監督: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與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及公司經濟效益;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公司資金和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二)工程項目監督:對公司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變更、中間計量支付、驗收、結算執行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參與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的有關會議,參與工程變更、工程驗收現場查看,對工程款中間計量支付是否與完成工程量、合同支付方式相符進行核實簽字。
(三)合同審核:由法律專業技術人員對公司合同初稿依據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要求,對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進行的法律審核把關,并簽署意見。
(四)資產經營監督:對公司承包租賃合同、租金收取、國有資產使用、投資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參加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對重大經營決策和投資方案執行情況審計監督。
(五)對子公司的重大議事規則及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大宗物品采購、財務、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審計;人事任免,工資、獎金發放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六)配合綜合辦對公司員工工作作風進行監督考核。配合綜合辦對各部室、子公司工作進度進行監督考核。
(七)對公司大宗物品采購進行監督審核。
(八)專項監督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董事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九)董事會、董事長交辦的其他監督審核事宜。
第七條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第八條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召開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審核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檢查公司資金和資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必要時索取相關資料復印備查。
(三)內部審計人員發現公司規章制度和企業管理存在缺陷,應向公司領導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議。
(四)向董事長會反映其他相關情況。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九條根據集團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內部審計項目計劃,報董事長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部室、子公司(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每季度至少對各部室、子公司進行監察審計一次,不定期對各部室、子公司進行專項監察審計。根據監察審計情況出具監察審計報告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董事長匯報。
第五章審計人員及管理
第十一條內部監察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部監察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內部審計負責人提出建議,報經董事長同意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監察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監察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監察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四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監察審計通知書和監察審計方案;
(二)監察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監察審計記錄、監察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董事長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監察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十五條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永久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長期。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制度應用解釋權歸屬于審計部。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起生效施。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進一步促進公司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并結合《XX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之“內部審計”指對有關事項開展的全面的內部審計,即對公司、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等組織機構所進行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管理活動、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關資料,來促進目標的實現。
本制度所稱“審計人員”,是指在公司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審計部專職審計人員以及從非審計部抽調、借用短期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公司內部審計的總體目標是:
1、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使作為管理層決策依據的會計信息更為可靠;
2、監督檢查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準則、制度,以及稅收有關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公司財務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
3、監督公司制定的有關制度、規章、流程的執行情況,保證其運行有效;
4、保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產生的舞弊,減少由此產生的漏洞;
5、開展審計調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審計建議,規避有關風險,為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服務。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設置方案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作為專職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業務規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并按公司發展規劃,逐步建立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察體系。
審計部及審計人員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不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審計部應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內部審計人員,作為一個整體應該擁有或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其他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審計經驗,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等,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地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相應的專業勝任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工作任務。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正直、客觀、勤勉、保密和適任。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向被審計單位及其人員或其他人員提供、展示、透露審計工作記錄文件、其他審計人員的意見及未經認可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時,如果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行使職權,受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阻撓、打擊或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的對象及依據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對象:
(一)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
(二)公司各職能單位人員、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有關員工;
(三)董事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有關人員。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職能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流程、會議決議、規劃、計劃、工作目標、經營方針等;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適宜的其他相關標準。
第四章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一)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稅收法律、法規、制度的情況;
2、貫徹執行本公司制定的經營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流程的情況;
3、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會計資料和經濟信息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情況,包括財務報告、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及相關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及有效情況。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
4、公司資產、權益的安全與完整性情況;
5、各種經營方案、計劃、預算的制訂和執行情況;
6、關聯交易的確立及執行情況;
7、經濟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
8、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有效執行情況;
9、股東大會、董事會有關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
10、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情況;
11、投資項目,包括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情況及效益;
12、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的專項審計調查;
13、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認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公司各單位員工:
1、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情況;
2、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規章制度的情況;
3、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內部審計事項。
第五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溝通;
(三)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并對其發表意見;
(四)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
(五)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六)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
(七)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八)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公司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其具體履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應當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運作不規范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二)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的評估意見,并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的,或者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條負責制訂年度和具體審計計劃。年度審計計劃是對一個會計年度審計工作的總體安排。審計機構應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內部審計計劃,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審計機構應根據計劃的執行結果或實際工作需要,及時修改審計計劃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日常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等相關環節進行全面審計。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范,內審人員應按操作規范要求開展各項審計工作。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范,參照國家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辦理其他審計事項。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內部審計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外部審計單位對公司及有關單位的審計。
第二十四條逐步實現審計電算化,根據需要,開發并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需要的審計電算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審計部經理職責:
1、組織內審人員的業務培訓,支持審計人員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行使其審計監督權;
2、負責擬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組織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目標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有序地進行各項審計工作;
3、負責對審計情況進行復核,并組織編寫審計報告及審計評價書;
4、負責就初步審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
5、協助公司有關單位對財務、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建立內部激勵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激勵其努力工作;
7、制定單位經營預算,控制單位經營支出;
8、確保審計團隊的人員充足且具備必要的審計知識、技能、經驗,以完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任務及使命。
第二十六條審計人員職責:
1、根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進行現場審計;
2、根據審計情況,收集相關的事實依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3、根據審計底稿,編寫相關的審計報告及意見;
4、負責審計意見的具體處理,保證意見的及時處理及信息的及時反饋;
5、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證資料的及時歸檔,并負責管理。
第六章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制定公司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并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參加公司財務管理和經營決策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進行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參與研究制定、修改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表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限:
(一)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檢查內部審計范圍和內容中的有關事項;
(三)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五)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領導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八)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內部審計機構據以對有關事項和人員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經當年財務預算批準,予以充分保證。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對象之遵守財經法規、公司制度流程、貢獻突出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七章內部審計的種類和方式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的種類包括:
(一)內部會計報表審計。對公司的內部會計報表進行檢查。審計范圍包括與內部會計報表相關的會計資料及其它資料,審計目的是為提示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數據的合法性、合規性、公允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銷貨與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計對象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審計;
(四)規章、制度、內部流程審計。對公司及各職能單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部門每季度至少應當對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檢查一次。在檢查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時,應當重點關注大額非經營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環節等。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五)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內控制度審計是審計機構運用專門的方法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況,提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內控制度審計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被審計單
位加強內部控制,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主要對公司重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專項審計;
(七)審計專案調查。審計專案調查是審計機構發揮專業特點,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為目標,開展調查研究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供公司決策層參考的專項審計;
(八)其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專項審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被審計對象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對象所在地進行審計;
3、網上即時審計:通過基于網絡的電算化內部審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實時對財務報告、會計帳薄、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實時審計,提高審計的時效性,提高審計效率。
第八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一)內部審計機構制定年度內部審計目標、計劃、工作方案、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在制定審計計劃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同時,內部審計機構應使制定的目標、計劃、工作方案滿足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防范風險及管理的需要;
(二)內部審計機構依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和被審計對象的具體情況,擬訂具體的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確定審計項目負責人,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實施審計前,需與公司管理層及相關單位人員充分溝通,確定本次審計項目的目標、范圍、重點關注的問題,審計的難、重點等事項;
(四)根據溝通情況,制訂本次審計具體的工作計劃,包括對審計重點
的審計方案,常規審計的審計方法,審計進度安排,以及其他為達到審計目標所采用的方法等。具體的審計計劃,需審核后實施;
(五)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電話、傳真通知或者直接進點,直接進點應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事前同意;
(六)按計劃實施審計,編制統一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進行測試。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實質性測試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并將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清晰、完整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如實施過程中,實際情況與審計前了解的情況有較大差異,經評估后,可以變更審計計劃;
(七)審計終結,根據取得的審計證據等資料,提交審計報告(初稿);
(八)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可以征求被審計機構或有關人員的意見。被征求意見對象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九)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初稿)連同反饋意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征求意見完畢后的審計報告及審計意見書;
(十)經審計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及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對象,并要求就審計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整改;
(十一)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在十日之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材料二十日之內作出復審意見。如無異議,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據初審情況,安排對某些審計項目的后續跟蹤或復審,以確保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得到有效實施;
(十三)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要認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記錄,
憑證及其他審計資料,并及時完整地建立審計檔案;
(十四)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股東大會備案;
(十五)審計過程中若發現重大問題,可隨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并及時制止;
(十六)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以保證審計復核,發揮其應有的專業性、謹慎性。審計人員力量不足時,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可借助其他單位協助工作。
第九章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實施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符合規范,方便報告使用人閱讀和理解,正確地傳遞審計信息。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審計情況、結論和建議,并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報告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應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對于審計機構做出的書面整改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積極整改,并把整改情況告知審計機構。必要時審計機構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條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十章內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后方可進行。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如下: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五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五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四十二條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十一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對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四十四條對內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審計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要求和意見,并上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對已經因此造成損失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追究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資料有嚴重不實或者其他違法違紀問題時,應當責令其自行糾正;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應當建議有關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制度規定,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證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阻礙檢查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補充。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4日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6
摘要:在經濟轉型發展的當下,宏觀經濟面臨著“換擋”和轉型,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和發展態勢,企業面臨著的微觀經濟環境也發生著較大的變化,這就要求企業在當下復雜的經濟環境中積極適應,做好相應的對策和措施預案。房地產企業具有高風險、高投入、長周期的特點,其風險主要來源于政策風險、市場風險和內部控制風險,因此,房地產企業在經濟新常態的當下面臨著更加復雜的局面,其風險管理能力的高低和效果的好壞直接決定著企業的運營狀況。我們在詳細闡述了當下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現狀之后,通過案例分析,總結了基于風險管理導向的內部審計的措施和對策,以期能夠在房地產企業提升內部審計水平和效果,在積極引入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和措施的過程中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風險管理;房地產;內部審計
一、房地產企業內部審計在企業風險管理的價值
當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使得經濟正在經歷著換擋。在這樣的特殊階段,房地產企業的風險特別是資金風險變得越來越大,對其資金風險管理的能力要求越來越高。在企業的資金管理過程中,企業的內部審計是重要的環節之一,是及時發現其資金風險點以及采取相應應對措施的重要基礎。因此,房地產企業應該積極改進自身的內部審計方式和措施,引入全面風險管理理念,全面提升企業的資金管理能力,提升審計效果,規避企業風險。
二、當下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現狀
(一)制度方面
在市場經濟和現代管理理念的雙重作用下,內部審計已經成為眾多企業進行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的標準手段之一。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講,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業的領導者和管理層都深知這一點,因此在內部審計制度建設方面的動作比較頻繁。但是,在眾多的房地產企業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另外一方面是制度對于企業本身的適應程度。對于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當下的房地產企業由于受到自身知識水平、技能以及經驗的限制,在制度設計的合理性和科學性方面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制度的完整性方面缺乏事前審計和事后監督評價,制度的更新頻次較低,導致制度的設計逐漸落后等等方面。對于制度對企業自身情況的適應程度方面。房地產企業在進行制度設計的時候,或多或少會對先進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和方式進行學習和借鑒,但是也正是這樣的借鑒可能會導致其脫離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形成沒有實際效果和實踐意義的“空制度”。
(二)人才方面
良好的人才資源和儲備是科學的制度建立的基礎。房地產企業在制度建立的過程中,通常受到人才技術的限制。總體來看,當下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人才問題主要集中在質量上面。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導致企業在面臨新的經濟環境時需要及時的調整相關的管理方式和策略,同時,隨著管理本身的發展,企業內部審計的管理理念及方式也在不斷的更新和進步,這幾點要求企業的內部管理人才就需要具備較強的學習能力以及持續不斷學習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使自己企業的人才結構和人才所帶來的知識和技能不會落后,也就從基礎上防治制度和執行方面的不科學合理以及脫離實際。我國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人才結構就存在著一定的落后的問題,一方面是企業的人才更迭機制不足,另一方面也是人才自身的惰于學習,以至會導致并使得在經濟環境和管理目標變化時,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人才顯得較為落后和能力不足。
(三)激勵和控制方面
在激勵和控制方面,這是房地產企業內部審計制度切實落地的過程,是內部審計發揮其應有效果的過程。在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執行過程中,由于房地產企業項目復雜度和周期交錯度較高,其建造的設計、材料等價格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內部審計結果可能涉及相關人員利益等,這就給內部審計增加了很大的難度,也是房地產企業亟待提升內部審計能力的重要原因。總體來看,當前的房地產企業在內部審計的執行和監督方面,有一些流程化的東西,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著“形式重于實質”的現象。針對房地產企業項目的地域跨度大、信息不流暢的問題沒有著手解決,對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較為隱蔽的舞弊行為沒有提前預判,導致企業的內部審計流于形式,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三、案例淺析
作為中國房地產企業集團——恒大地產,其在經營過程中顯示出來的前瞻性和穩定性是毋庸置疑,其在內部審計完善和優化方面也必然有值得借鑒和學習的地方。在今年的年度工作會議上,恒大集團董事局主席許家印先生發表講話,其在談到20xx年的重點工作時,就以單列的形式強調了內部監管和約束機制的建立,而在內部監管和約束中,內部審計就是一個重要的環節。由此可見,盡管恒大集團擁有很強的資金管理能力以及內部控制能力,但是仍然將以內部審計作為重要環節的內部控制和約束作為工作重點。具體來看,恒大集團今年在內部審計方面的工作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內部審計部門自身的建設,這包括制度建設、流程建設、隊伍建設等等;二是加強巡視和專項檢查力度,最后是強調相關人員要加強自身學習,打鐵必須要自身硬。從恒大集團的相關措施來看,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完善和健全,主要從制度完善,強力執行和人才學習等方面進行。房地產企業也可根據自身情況,借鑒和學習其適合自己的地方,提升企業內部審計能力。
四、基于風險管理導向的房地產企業內部審計措施
(一)制度方面
針對房地產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科學合理性以及切合實際兩方面的不足,企業應該著力從制度入手,建立和不斷完善內部審計制度和流程,提供通暢的運行通道和流程。具體來講,房地產企業應該積極把握當下經濟形勢下的管理目標和方向,在國家抑制房地產泡沫的大背景下積極加強自身內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一方面,房地產企業應該和具有良好關系的兄弟企業建立起良好的合作關系,相互探討和研究關于風險管理的制度設計和執行工作,并且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遵循自身企業發展規律,因時因地制宜,建立起本地化的內部審計制度。另一方面,企業應該深刻認識到房地產業務過程中的資金信息隱蔽性,做好各個環節的公開和可追溯,建立起追溯體系及追溯責任制,使得相關的審計工作能夠在“可查”的基礎上進行,提升內部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二)人才方面
“打鐵要自身硬”,這是恒大集團內部控制管理針對人才培養和優化方面給我們的重要啟示。房地產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由于行業特性,顯得較為復雜和多變,一方面需要扎實的專業知識技能,另一方面也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房地產企業除了在人才引進方面做好工作外,還要加強內部的學習、交流和培訓,營造進步氛圍,打造相關的學習體系,保持人才結構和人才知識的新鮮度。一方面企業可以與本地高校相關學院建立良好的溝通交流機制,做好人才和知識儲備;另一方面,企業可以與關系良好的企業建立合作關系,取長補短,共同培養內部審計人才,達到內部審計能力提升的共贏。
(三)激勵和控制方面
在激勵和控制方面,房地產企業應該積極踐行相應的內部審計制度,并且在實踐中不斷的總結和摸索,逐步優化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具體來講,一方面企業應該建立相關的執行和時間流程,做好各個環節的責任制下放,環環相扣,做好監督和審查,獎懲并舉,做好激勵工作;另一方面,企業要結合人才方面的措施,著力提升執行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執行和實踐的效果以及反饋能力,為后期的總結和優化奠定良好的基礎。
五、練好內功任重道遠
在房地產市場深入發展的今天,經濟增長方式發生著較大的改變,房地產市場面臨著較大空間的泡沫抑制以及政策調控,各家房地產企業需要審時度勢,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積極適應這樣的大情勢、大背景,在做好外部轉變的同時積極進行內部管理的優化和完善,進一步練好內功。內部審計工作是企業內部管理重要的一環,總體來講,企業應該立足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優化,逐步探索和研究相關課題,為后續的制度完善提供理論和經驗支撐。同時,企業應該做好人才方面的優化,在做好人才引進的同時逐步建立內部培訓體系,達到企業的長期人才戰略和短期人才戰略的并行和融合,促進人才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最后,企業應該做好后續的執行和監督工作,以期達到總結經驗和激勵執行的效果,為房地產企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練好內功作出應有的貢獻,這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我們要不懈的努力,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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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7
一、國有商業銀行建立內部審計制度面臨的三大約束
伴隨商業銀行體制的建立,國有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體制幾經變遷,從國家專業銀行時期的行政領導負責制起步,先后完成了向商業銀行時期的行長領導下的總稽核負責制、總稽核向法人代表負責制等兩次較大的體制轉型,目前,正朝著董事會領導下的一級內審體制努力。應該說,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的變遷歷史,就是一個以提高審計工作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為核心,內部審計由依附于同級行轉向一個獨立、專業、垂直運作、向董事會負責的體制演變歷史。但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金融體制尚處于轉型過程之中,就建立垂直、獨立的一級內部審計組織體系而言,國有商業銀行面臨以下約束:
(一)成本約束。
內部審計要考慮運作成本,當一項制度運作成本大于運作收益的時候,就失去了建立這項制度的意義。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融跨國銀行和社區銀行功能于一體,經營規模大,分支機構多,分布地域廣,服務層次龐雜,導致內部審計任務繁重,審計業務量較大。以審計人員數量為例,盡管在信息技術幫助下內審技術有了較大進步,但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目前各自擁有一支數量龐大且監管部門仍認為數量不足的審計隊伍。按審計人員占員工總數的!Q計算,每家銀行內審人員平均有,""" 人左右,有的行已超過% 萬人。如果將這支隊伍直接交由總行內審部門管理,先不說他們在行際間調度、專業分工和審計任務分配等活動安排(其實這些工作更難操作),僅他們的晉升、子女就學、生活福利待遇、教育培訓等就是一個巨大的壓力,管理成本將會很高,操作難度太大。而國外銀行如花旗銀行的內審隊伍僅有&"" 人,大概只有我國四家銀行的八分之一,集中管理、運作相對容易,成本也較低。
(二)組織架構約束。
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層次多,委托———代理鏈條較長,很多分支行行長既是代理人,也是委托人,本身承擔有一定的機構管理職能。如此縱深的機構層次使一級審計體制很難與其配套。盡管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和管理技術進步推動了組織機構的扁平化,但對大型公司來講,扁平化是有限度的,要受制于管理者素質等因素制約,而不是扁平化程度越高越好。以一級分行為例,一級分行要管理二級分行、縣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三到四個層次,這使一級分行行長從客觀上需要一支轄內內審隊伍,他本人對內審組織產生了需求,從而在客觀上限制了一級內審體制的建立。如工行目前建立的“內審局’內控合規部”體制就類似于一個兩級法人制度下的內審組織制度,對總行來講,內審局是垂直獨立的,歸董事會領導;對一級分行來講,內控合規部是垂直的,歸分行行長領導。
(三)權利配置約束。
國外銀行大多實行“大總行、大部門、小分行”的架構,總行集權程度較高,許多業務集中在總行職能部門,分行權限較小,職能單一,多數分行只是一個營銷中心,分行行長主要負責協調工作。與此相反,我國商業銀行采用“塊塊強、條條弱”的權力配置模式,分支行權限比較大,分支行作為成本、利潤、風險控制和資源配置中心,是事實上的經營主體、法律上的訴訟主體、功能完備的組織主體和具有相對獨立行為能力的經營主體。分支行行長作為“封疆大吏”,在組織和協調資源、開拓市場、管理風險等方面發揮著較大的作用。這種狀況使得審計對象和審計任務過多地分布于組織層次較低的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迫使審計人員等審計資源向這些單位配置。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人員集中于二級分行而難以集中到總行和一級分行,主要就源于此。
上述三項約束條件均不是通過商業銀行自身努力所能解決的,其形成具有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其中有些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有關,短期內改變的可能性較小。如由“弱總行、強分行”轉向“強總行、弱分行”,即從所謂“塊塊”管理為主轉向“條條”管理為主,先拋開這種變化對銀行內部穩定造成的巨大沖擊不說,還要取決于各級政府職能轉換進程,客戶和項目在政府手中,哪家銀行敢削分行的權?如果不考慮這些約束條件,一味追求與國際商業銀行接軌,要么付出極高的接軌成本,要么事與愿違,事倍功半。因此,國有商業銀行審計體制應隨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而不斷改革和完善,在改革策略上,既要借鑒國際商業銀行的成功經驗,更要立足于國情行情,循序漸進,對癥下藥。而且,內部審計制度的內涵十分豐富,不要只盯著獨立審計組織體系的建設,要兼顧內審制度自身各組成部分和相關配套機制的建設,以求事半功倍之效。
二、加強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措施
(一)健全審計委員會制度。
從現代股份公司治理實踐看,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最重要的專業委員會之一,是改善董事會治理、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關鍵制度安排。如花旗集團董事會設有執行、審計、人事與薪酬、治理與提名、公共事務等五個委員會,其中,審計委員會地位僅次于執行委員會,具體負責集團資產保護、合法合規情況和財務信息可靠性等,其成員全部由通曉公司財務的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每年開會次數平均%" 次左右,其主席津貼比其他委員會主席每年多% 萬美元。
在我國,受銀行公司治理其他部分以及我國法制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狀況約束,可以預見,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的提高將是一個漸進且不斷改善的過程。從目前四家銀行的進展情況來看,中行、建行已在董事會下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工行、農行建立了行長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待改制后向董事會體制過渡,雖然兩行已經做到了“形”似,但要做到“神”似,還必須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應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制衡機制為目標,圍繞提高董事會自身治理水平和獨立性,明確劃分董事會和管理層各自的權責以及相應的運作規則,為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創造條件;二是制定符合審計委員會制度內在要求的《審計委員會章程》,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使命、成員、職責和地位,保障其正常、高效運作;三是從獨立性、個人資歷和專業素質等方面,選擇合格的審計委員會組成人員。筆者贊賞中、建兩行從境外引入獨立董事作為內審委員會主席的做法,主要是因為境外專業人士專業經驗豐富,引入他們可以在短期內提高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水平,更為重要的是,境外人士作為“外人”,沒有思想包袱,不受制于各種人情關系干擾,比較客觀,獨立性較強,發生共謀問題的概率較低。
(二)創新內部審計組織方式。
內部審計并不意味著內審工作全部由銀行內部人員來承擔,除內部人員外,還可以采取選擇合作伙伴、外包等兩種方式。對電子銀行、銀行卡、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技術色彩較濃且發展比較快的領域,通過聘請有關專家,借助他們豐富的審計經驗和專業知識,既可以提高審計結果的可信度,又可以節省審計人員培訓成本和時間;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投資銀行等新興業務,通過支付審計費的方式外包給專業審計機構,既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也有利于銀行學到新技術和最佳操作實務。對商業銀行來說,任何一種審計組織方式均有利有弊,關鍵是要擺正心態,尊重分工,克服內部審計人員包攬一切的做法,對不同的審計項目,區別對待,采取較合適的審計組織方式。
(三)建立內部審計工作準則和操作規程。
審計工作自身也應注重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和透明化,以便于決策層、各分支機構、各業務部門、外部審計機構和監管部門了解和監督評價,鞭策內審部門不斷提高專業化水平。面對同一審計對象和同樣的事實,按照制度化的審計程序和判斷標準,不管誰來審計都會得出同樣的結論,不因審計人員偏見和個人感情影響而歪曲事實并得出很難令被審計對象信服的審計結論,以保障內部審計的客觀性,樹立并不斷提高審計部門的聲譽。應加強內部審計基礎制度建設,形成一整套包括內審工作原則、計劃、流程框架、操作指引、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考核評價等制度和實施細則體系,使每一個審計行為都有相應的制度作支撐。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防止隨意性,維護審計工作的嚴肅性,規范內審行為。
(四)建立職業化的審計師隊伍。
目前,國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已經走上職業化發展道路,審計人員基本上全由職業審計師組成,并建立了吸引優秀人才從事內審工作的機制。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屬于“冷門”專業,內審部門作為“清水的衙門”,控制權收益很低,貨幣化收益與其他專業部門一樣,從而導致對專業審計人才留不住、引不來,這主要與商業銀行重規模擴張輕風險控制的發展模式、內部審計部門職能定位過低、激勵機制不健全等因素有關。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這些制約因素已經開始逐步弱化或消失。在此條件下,為提高內審質量,保障審計獨立性和客觀性,國有商業銀行應培養一批精通國際及國內審計準則、會計準則及其他相關知識的職業審計師,可通過招聘、鼓勵員工參加專業資質考試’ 擴大內審隊伍中擁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審計師、注冊金融分析師等資質的人員比重。還可參照國外銀行做法’從業務部門引入客座審計師’及時學習、了解業務專業知識。同時,在改善內審人員激勵基礎上,應建立內審人員進入和退出制度,使審計人員結構與審計需要相符合,使審計工作成為一項人人仰慕的事業。
(五)完善內部審計相關配套環節。
一是加強外部審計,以外部審計促內部審計。目前,對四大國有銀行的外部審計主要由國家審計署承擔,這種模式的主要缺陷是信息披露不足,難以公平反映各類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且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由民間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承擔商業銀行外部審計職能已成為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內在要求。當前的關鍵有兩點:一方面,要加快發展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盡快提高我國獨立會計師的執業水平和市場信譽,提高中資中介機構審計服務供給能力;另一方面,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對商業銀行選擇的外部審計機構,監管部門從其執業水平和信譽角度考慮,應擁有否決權,要嚴厲懲處中介機構與商業銀行勾結、串謀行為,使中介機構將取得對商業銀行的審計資格作為體現其競爭能力的重要標志。
二是要處理好內部審計、外部審計與銀行監管的關系。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報告應報送監管部門,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必須經監管部門核準并備案。外部審計機構應主動與監管部門溝通,審計報告要提交監管部門,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匯報,否則,審計機構將失去審計資格,銀行高層也應受到相應處罰。同時,內部審計、外部審計還可就監管政策向監管部門提出調整或完善建議,以實現三者互動。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8
摘要:新財務會計制度(新財會制度),即是對舊財務會計制度內容的重整與細化,既保持了原有制度的基本內容,又有其新的特性。就目前的新財會制度的應用來說,實用性非常強,尤其是高校的會計核算,應用非常方便。并且,新財會制度下的財務管理水平也逐漸在提高。本篇文章旨在探析新財務會計制度在應用時對高校內部的審計工作產生的影響,望此項課題研究能對日后高校審計的相關工作有所助益。
關鍵詞:審計;新財會制度;影響
一、高校內部審計的理論基礎
(一)高校內部審計的定義
以國家相關法律為依據,專門負責高校內部審計的工作人員定期將校園經濟活動進行審查核檢,然后將核查的各項資料進行總結規整,在保障資料的完整性以及合規性之后制作一份審計報告。在高校內部,審計單位屬于獨立單位,可有效監督學校的各個經濟組織活動,保障其合法性。
(二)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
對于高校本身而言,它的經濟性質以及它的經營理念都是構成其內部審計內容的重要因素。高校內部審計的內容包含有:高校財務預結算、收入和支出以及經濟責任這4項審計內容。其中,財務預結算審計的目的就是專門審計高校內部的經費預算,重點核查高效實際的花銷是否和預算一致,有無超出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各大高校的經費預算都需要遵循一個特定標準,若未被批示準許,不可以使經費的預算超出這個標準。收入和支出審計,顧名思義,與高校內部相關的收費支出項目有關。收入審計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是否設置了專門的資金賬戶以及抑制和整治亂收費現象等;支出審計的具體內容有是否出現亂開支的情況,專用資金有無私挪亂用等。經濟責任審計即對離任的責任主體的經濟情況作審計工作。
二、新財會體制中的新的高校制度探究
相較于舊財務會計制度,新的財會制度重新調控了主體、資本、監管以及風險等方面的內容,讓高校財會制度的整體有了一定轉變。首先,改變了會計計量。將新財會制度中的營業稅轉變為了增值稅,計稅的稅率和方法還有依據等等都有所改變。這樣,也就或多或少影響了高校的稅負情況,使得高校內部的經營活動也受到了改變。另外,新財會制度之下的會計計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靠性,可明確顯現高校資金的流轉情況。其次,改變了會計核算的內容。新財會制度更細化了會計的核算方法,譬如,調整了穩定資產的價值要求(每單位),并且以資本折舊的方法來核算,以此真實映射穩固資本的價值現狀,這相對于舊制度來說,實用性有所增強。另外,新制度還將高校會計核算的科目也進行了細致劃分,譬如,高校財會核算中還包含了政府收支分類以及部門預算等等。
三、新財會體制影響著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其影響主要包含3方面:審計類別、審計內容以及審計職能。以下內容是具體探析
(一)審計類別審計類別以高校內部的審計內容為依據可分為4種:財務預算、收入和支出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1]。然而,在新的財務會計制度中,新增政府收支等內容使得審計工作內容也有了不小的調整。譬如,新財會制度中更加重視財務預算審計工作,嚴格把控預算的收入、執行以及支出過程,這對高校相關部門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將審計固定資產的工作也納入章程中,保障其過程的完整、嚴謹性。另外,也擴充了新財會制度中的審計報告范圍,既保留了原先的審計評價,又評估了各高校的效益和風險。
(二)審計內容新財會制度中更加細化了財務收支的各項內容,這也對高校的審計工作提出了高要求,嚴格審查高校收支方面
譬如,逐條審查補助收入情況以及科研教育、經營收入的情況,規整明晰每項條款。在審計高校的支出情況時,務必將經營和事業支出分清、分離,其中的事業支出在新財會制度中還包含有科研、教育、后勤保障和刑偵管理以及離退休這5部分的支出情況,審計時需要仔細核對驗證。對于年末的結余,需要將其合理規劃和分配,保障賬目條框合理符實。至于其他方面的支出,諸如報廢和捐贈或轉讓等情況的,也要嚴格遵守新財會的制度,不可出現亂支出的情況。
(三)審計職能以往,舊的財會制度重視的是嚴格監督高校內部的各個經濟活動的合法性,時刻防范風險發生,保障高校內部生活的正常運轉,它重在施行一種發現錯誤然后改正錯誤的過程
自從新的財務會計制度施行以來,高校的重心便開始向審計職能的防范性遷移,這也對相關的審計部門提出了要求,需學會轉換角色,將監督角色換為管理角色,既要能監管學校活動又要能正確引導學校策略的制定與施行。所以,高校內部的審計制度和程序都要保持其嚴格性、防范性,從而有效提升財務管理水平,降低風險發生率。
四、結語
本篇文章主要探討了新財會體制相對對高校內部審計的影響,作為一種關鍵因素,在高校活動中,它切實地保障了整體活動的正常展開。對于每個單位而言,內部審計既有著監督的功能,又有著風險防范的作用。如今,新財會制度發展趨勢日增,各高校也已經開始吸納其宗旨和精神,將其與自身的審計相結合并適當調整,進而提升自己高校的審計工作效率,并不斷促進著新財務會計制度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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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19
第一章 總則
為了加強公司審計監督,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并使內部財務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職權
審計機構及職責
(一)財務部是公司內部財務審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內部審計的組織實施。
(二)審計工作組是針對某一審計項目組成的臨時性審計工作機構,負責某一審計項目的實施工作,包括擬訂審計工作計劃(方案)、實施審計、編制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意見書等工作。
(三)審計工作組組長是審計工作組的業務負責人,在審計工作期間的職責有:
1、貫徹執行國家審計、財經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集團及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2、根據確定的審計項目,編制審計計劃或方案,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3、組織審計工作組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審計任務,并出具詳盡的審計報告;
4、對發現的正在進行的嚴重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財經法規和其他規章制度的行為,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處理并提請公司領導做出制止決定;
5、向公司領導報告審計工作狀況,提出完善內部控制和管理措施的建議;
6、組織做好審計工作報告和統計資料的編制、分析、上報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四)審計工作組成員是審計工作的具體實施人員,在審計工作期間的職責有:
1、貫徹執行國家審計、財經法律、法規和集團及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2、具體實施對公司職能部門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
3、具體實施工程項目預算、決算審計;
4、具體負責審計工作報告和統計資料的編制、分析、上報工作,保守公司秘密。
審計人員的權力
審計人員在開展審計工作過程中有以下權力:
(一)組織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單位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三)要求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及時提供與被審計項目有關的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帳簿等文件資料;
(四)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資產;
(五)對有關事項展開調查,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七)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八)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十)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審計人員的責任
(一)審計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二)審計人員必須嚴格按審計制度、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嚴格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三)審計人員應對審計工作的規范性、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嚴謹性負責。
第三章 審計對象、范圍和依據
審計對象一般包括
(一)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
(二)公司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三)公司參股企業的派駐人員;
(四)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審計范圍
(一)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二)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決算;
(三)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四)開發項目工程預、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六)企業管理活動的合規性;
(七)其他認定應當審計的事項。
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規章制度;
(三)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全面預算;
(四)工程技術標準、規范、定額、工程造價管理相關規定;
(五)公司內部材料價格信息資料庫等;
(六)建設項目審批文件及投資計劃;概算批復及概算調整文件;工程項目招、投標文件,工程承、發包合同,補充合同或施工協議書;工程設計、竣工圖紙、設計會審紀要和設計變更通知書;隱蔽工程記錄、地質勘探資料、工程變更洽商記錄及其它有關簽證;全套施工結算書;工程驗收會計紀要和驗收證書;設計、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及取費證書;
(七)自建設之日建設項目的財務報表、工程竣工決算報表、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其它與工程財務核算有關的資料;已撥付工程進度款和墊付材料款清單;項目部初審意見及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其它與建設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等。
第四章 審計類型、方式
公司審計類型包括:
(一)日常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對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工程項目預算、決算審計。是指對公司開發項目預算、決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規范性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三)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四)其他專項審計
1、任期審計。經濟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對所在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和效益性,以及實現企業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指標等有關經濟活動應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公司審計方式有:
(一)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二)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計部門/單位/個人所在地進行審計,后者應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協助提供生活條件。
第五章 審計內容
審計的內容包括:
(一)全面預算執行情況;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算、決算、竣工、開工審計;
(三)資產管理情況;
(四)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
(六)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七)各部門、下屬單位領導離任審計;
(八)聯營、合資、合作企業和項目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
(九)配合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有關部門的審計;
(十)公司領導安排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六章 審計工作程序
審計工作程序:
(一)制定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實施。
(二)書面通知被審計部門/單位/個人,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三)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部門/單位/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四)提出審計報告,經公司領導層審核同意后做出審計結論。
(五)下達審計決定。
(六)復審。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在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如果對審計結果持有異議,可以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復審。
(七)進行后續跟蹤審計。
審計過程注意事項:
(一)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部門/人員出示由總經理簽發的審計通知書;
(二)審計決定由總經理批準下達;
(三)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
(四)重大事項審計報告應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五)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提出制止意見。
第七章 審計檔案管理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審計原始資料。
審計檔案管理參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審計人員有權對被審計部門/單位/人員之遵紀守法、取得突出貢獻或顯著經濟效益情況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書面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記過、降職、開除處分:
(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對有下列行為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嚴重警告、行政記過、降職、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以上行為(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觸犯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擬訂、解釋、修訂。
本制度下發后執行。
編制部門
編制人
審核
批準
財務部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0
為了規范學校財務內審工作,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定,維護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據上級相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成立內部審計工作小組,負責學校內部審計工作。
二、學校每學期對相關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校長室。
三、審計原則:
依據國家方針政策、會計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對本校會計部門經辦的經濟活動進行校內審計。
四、審計范圍:
學校財務運行情況、食堂財務運行情況、工會經費使用情況及基建等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
五、審計內容與方法:
1、檢查學校既定的方針、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執行,尤其是否按經費預算進行合理支出,強化學校財務計劃管理。
2、查明學校財產(含各種設備)的核算范圍是否健全、完善,查點實物,是否帳實相符,賬賬相符。
3、檢查學校是否有違反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及鋪張浪費與不正之風的行為。
4、重點審計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原始憑證的審批和報銷手續是否真實、準確、合法;學校使用的內部管理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六、審計要求:
1、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2、掌握政策、實事求是。
3、審計結束,出具審計報告,如實向校長室匯報。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1
第一條為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分局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工作,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根據國家《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局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每年對全局財務狀況進行一次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由紀檢監察室和辦公室負責,抽調本單位熟悉財會工作的人員組成內審組進行審計。內審采取自查和調賬檢查的方式進行。
第三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四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基層分局的財務收支、管理、使用及其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賬薄設置是否健全合規,憑證手續是否完備,賬務處理是否符合財會制度規定。
(三)資金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應繳預算收入及其它費用、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應撥付資金是否有人為延誤現象,有無未經批準擅自撥款或截留挪用行為。
(四)賬戶設置及資金管理以及報銷、審批使用是否執行財務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泰興市國土資源局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
(五)財務執法管理是否到位,有無因玩忽職守導致資金流失現象發生。
第五條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必須責令相關科室在限期內進行整改。對審計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將視情節依法依紀處理。
第六條內審工作結束,內審組應向局黨委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2
一、概述
(一)什么是內部審計
企業內部的審計是基于企業組織發展客觀需求的一種具有獨立評價權利的活動組織,通過合理的評價描述統計監控企業的活動經營狀況,確定企業內部財務的真實性效果,依據合法標準完成對企業綜合組織情況的數據分析,從而實現企業內部綜合建設的管理。
(二)內部審計的職能
企業內部的審計需要具有基本的監管職能,企業經濟水平的綜合評價職能,項目管理的綜合管控職能。在企業內部審計過程中,加強企業的監督管理過程,保證企業會計核算職能,對企業的財務經營狀況進行監督管控,實現企業內部自審的評價職能。職能評價是內部審計的基本,合理的評價和總結可以有效的提升,良好地審計職能控制管理可以對企業的經營發展進行徹底的檢查和分析,以公正的角度客觀的對企業財務進行管理控制,從而有效的提高其經濟效率,實現企業最終經營目標。
(三)內部審計的權利
內部審計的權利是指人員和制度的雙重管理,加強內部審計人才的培訓,保證審計人才的技術水平,加強內部審計權利的掌控,制定健全的審計管理制度,實現審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人員嚴格考核,逐步提升企業內部審計人才的素質,保證企業內部審計的效果。(四)內部審計的報告內部審計報告可以有效提升財務會計的管理意識,加強審計管理的質量,突出審計內容和重點內容,保證審計報告的技術含量,實現內部審計內容的有效改善和提升。從整體角度對法律法規政策進行分析,發掘企業內部審計的知識管理結構,加強內部審計監察效果的目的。
二、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的管理現狀
(一)內部審計沒有健全的監督管理制度
企業內部審計一般依據部門功能進行分工,有財務部門、總經理、監督理事會、董事會以及下屬委員會。內部審計主要以財務管理和總經理協辦監督完成。審計的范圍受到局限,審計的制度和結果收到影響。內部審計的作用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審計無法獨立的發揮其作用。新的內部審計工作標準不夠完善,內部審計過程中需要詳細的質量標準來完善相關技術評價準則。我國的內部審計與企業之間乜有獨立的管理機構,部門企業的財務管理人監管內部審計,這造成監督管理的假象,形同虛設。
(二)內部審計沒有優秀的審計管理人才
企業內部審計事一項較為復雜的工作,需要內部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財務管理知識和行業素質,既需要內部審計管理知識,又需要具有豐富的其他方面的知識。而從審計人才的數量上看,內部審計人員根本無法實現內部審計工作。我國的內部審計人才多從財務管理過渡過來,沒有接受過專業的技術訓練,沒有豐富的監督管理知識和管理技巧,在工作中具有較多的不穩定因素。因此,無法將內部審計的工作開展起來。
(三)內部審計管理流程的制度不合理,管理范圍拘謹
內部審計管理上,我國的管理制度方式還停留在人工操作上,這對內部審計工作具有大大的影響,限制了內部審計監督管理的效果,無法從整體上及時對各個管理部門進行資金財務的跟蹤管理。而審計的流程、程序、審計從業執證、審計分工及人才管理都具有較多不合理的地方,大大拉低了審計效果。我國的內部審計管理主要還停留在財務管理上,對財務數據的準確真實進行檢查和監督管理,而對企業經濟財務狀況管理上很少接觸,忽視了企業財務資產、受益者收入與支出比例、財務狀況是否真實等問題,降低了審計財務的管理范圍,無法發揮企業內部審計的功能。
(四)國家審計管理部門對企業內部審計的管理職能差
國家規定需要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合理的管理約束標準,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要求完成相關管理過程,對國有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立法要求,特別是對于中小型企業而言,內部審計的管理職能需要政府管理部門監管,完成審計工作的開展。我國的內部審計受國家經濟發展的制約,其管理能動性較差,無法獨立為企業的管理者服務,其內部審計的客觀性效果較低,對企業的內部審計職能作用較低。
三、現代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管理對策
(一)建立良好的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管理職能部門
企業經濟快速發展帶動內部審計工作的需求提高,越來越多的企業領導意識到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作用。企業內部審計的職能影響作用越來越廣泛,實現了從企業監督管理咨詢的多方面審計。其中包括企業內部經濟發展狀態的分析,企業內部各個管理職能部門工作程序計劃、分配、法律規章制度情況的執行,檢查企業年中和年終的經濟發展完成狀況等等。內部審計的監督管理需要由企業的第一領導人管理,以客觀的監督管理形式,完成企業內部審計過程,確保企業審計人員均與監督管理部門無經濟利益上的關系,從而保證企業內部審計結果的準確和真實效果,實現對企業內部審計的合理管理。
(二)培養良好的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管理人才
現代企業的經營狀態激烈而復雜,這更需要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基本素質的提高。加強企業內部審計人才素質的培養,提升內部審計人才結構的整合,實現多元化的企業各專業的專項人才審計管理,提升企業人才的長期培養發展計劃,提高企業內部審計人才的職能經驗,同時充實內部審計人才的審計力量,組建適合企業長期穩固發展的綜合多元、多專業的內部審計管理隊伍,完善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同時,提升企業其他發展領域的建設,實現企業相關知識的有效管理,改善企業內部的服務管理過程。
(三)改進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方法,提高內部審計管理質量
企業內部審計需要從企業的經濟發展狀況、質量控制上進行審計分析,確定企業的內部審計發展重點,結合內部審計方法完善企業的經營管理過程,做好企業經濟的可行性研究發展報告,認識企業的采購、生產、銷售流程和基本預算,在未開展實施前,對相關的審計評價標準進行分析,逐步提升企業的工作管理效果,確保科學的計算機審計管理效果,逐步提高審計質量,實現有針對性的內部風險評估管理。
(四)加強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建設管理,提高審計的管理職能
內部審計人員秉持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目標,對企業內部各個機構進行經濟任務監督和檢查,審計檢查的目標是確定各個部門的經濟效益水平,是否實現企業經濟的最大化管理,是否提高了企業的綜合財務經營管理的競爭能力,從而建立適合企業長期發展的建設服務單位,保證企業財務全方位的經濟管理。
四、建立現代企業內部審計發展方向
(一)現代企業內部風險審計、環境因素的審計和質量審計
1、現代企業內部的風險審計。企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企業各種風險問題的產生,金融風險是審計中的重要管理問題,而風險與機會這把雙刃劍,管理者往往更加注重企業發展的經營狀況,而忽視企業的內部審計風險問題,建立獨立的內部審計管理,可以有效地規避企業內部的風險審計,提高企業的發展獨特作用,實現對企業風險和經濟的同時掌控。企業內部審計在風險的促進下,提高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效果,逐步提升企業的綜合發展品質。
2、現代企業內部的環境審計。經濟的快速發展間接的影響環境,產生大量的污染問題。環境污染問題直接影響人類的基本生存,企業在經營發展中需要認識到環境問題的管理,降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垃圾,逐步提高企業的成本控制,發展企業的經濟效益,實現企業財務、稅費的投資管理。運用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內部審計流程,加強企業的審計效果,保證企業內部審計可以從綜合長遠的發展角度上,認識環境問題審計的重要性。
3、現代企業內部的質量審計。現代企業在內部審計中,往往重視企業的經濟財務審計,而忽視企業內部人才的管理審計。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層的逐級審計,建立符合企業長期發展的經濟評價標準,逐步糾正企業在質量發展管理中的相關不合理建議,建立適合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管理內容,從企業產品和服務商,檢查企業內部審計經營管理效果,實現企業內部實質的改變。
(二)應用計算機技術完善現代企業內部審計建設管理
現代企業受到科技發展的沖擊,逐步提升企業內部的經濟發展,建立良好的企業內部審計流程,提高企業內部審計的硬件設施,實現企業內部高效、精準的客觀審計。企業引進計算機硬件設備,利用電算化會計系統將企業的信息進行數據穩定整合,保證企業可以對各個部門的相關財務數據隨時調取和檢查,同時需要各部門定期匯報經濟狀況,內部審計部門通過計算機可以直接調取企業內部審計的綜合分析情況,這方便企業管理者在企業發展經營管理過程中,及時調整企業發展路線,完善企業發展建設效果。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xx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根據《審計法》、《內部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各項制度規定,對本公司及公司單位經營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有效性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四條公司及公司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供的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審計機構及人員
第五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原則上不參與各組織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預,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第六條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打擊報復。第八條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九條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單位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內審人員不得參與、從事任何妨礙客觀履行其任務和職責、損害審計工作及公司名譽、違反國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動。第十一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二)具備審計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審計、財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電腦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六)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部門職責與權限
第十二條部門職責:
(一)負責制訂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管理辦法和工作流程等,編制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負責對公司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實施的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檢查、評價,包括但不限于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三)負責對公司單位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狀況、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對其經營效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以及銷售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四)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內部控制審計及自我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五)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
(六)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在每個會計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七)負責對股份公司及下屬分、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和離任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審查其經營業績的真實性和經營目標的完成情況。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九)負責項目結算審計審核、成本監控及項目實施監控和糾偏。
(十)負責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后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進行處理。
(十一)組織審計人員學習內部審計、財務、稅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積極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審計業務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部門權限:
(一)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對外投資、重大合同等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并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或建議;參與研究制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計劃、會計報表、各類賬冊、預算及執行分析、結算書、評審報告、變更聯系單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及與財務收支、經營活動有關的規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門、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有關生產、經營資料、會計憑證、賬表等;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詢查并索取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工作,如實向審計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六)有權代表被審計單位向供應商、客戶以及相關的銀行、審計機構、稅務機關等取證。
(七)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并進行持續監測。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后可暫時封存。
(十)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一)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建議所在公司給予必要的處分;對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有關責任人員,可建議股份公司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并追償損失;對違法行為的,可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二)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三)審計部簽發經審批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決定等,被審計單位必須按要求認真執行;審計部有權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執行情況,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收支,限期改進工作。
(十四)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五)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并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十六)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第十五條審計內容(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內部控制審計: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審計:財務收支及經營情況,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貨幣資金審計、債權債務審計、成本費用審計、個人借款專項審計、固定資產審計、存貨審計、會計報表審計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況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關聯交易
(六)對外投資及收益分配情況
(七)購買和出售資產
(八)對外擔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十一)工程聯系單、設計變更單審核
(十二)結算書及結算審定稿審核
(十三)圖紙評審報告及項目完工評審報告審核
(十四)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十五)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第五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一節計劃階段第十六條審計計劃
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確定審計重點,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后執行。第十七條確定審計對象和制訂項目審計方案
根據批準的審計工作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對象,并指定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生產經營、財務收支等情況初步了解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確定具體的審計時間、范圍、重點和審計方式等,經批準后實施。第十八條發出審計通知書
除突擊審計和即時審計外,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單位,將審計的時間、范圍、內容、方式、要求及審計人員名單等事項通知被審計單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第二節審計實施階段第十九條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重大、復雜的審計項目,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正式開展審計工作前,可要求被審計單位召集有關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與審計組的見面會,介紹有關情況,明確審計要求,以取得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的理解與配合。
第二十條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經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負責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審計工作結束后,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單位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將管理層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并簽字確認。第三節審計完成階段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實施結束后,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對被審事項形成客觀公正審計結論與建議,項目組應在現場工作完成后十日內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應經項目組成員集體討論,要做到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充分、合法,評價客觀,結論恰當,處理意見正確,并經審計部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向被審單位、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征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征求意見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并由項目經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項目組應當進一步核實、研究和確認,如確實不符的,則進行修改或補充。對審計報告的處理建議的內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審計部可以采納或維持原報告結論。第二十六條審計部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形成正式的審計報告,提出正式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連同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并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經審批后簽發,并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第二十七條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二十八條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單位、主要管理層人員或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需有關部門配合執行的,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并應自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或按照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規定的期限,將執行和采納審計建議的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
審計部應當自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送達后,檢查審計報告處理意見執行情況,并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日常跟蹤監督。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處理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審計部應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提請公司作出處分。
第三十條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經審批的審計決定有異議,可在十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原審計決定照常執行。第三十一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申訴,審計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訴后十日內作出處理,對不適當的決定予以糾正。第四節后續事項
第三十二條審計部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負責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后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情況并總結審計效果。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采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審計管理
第三十三條審計部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并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五條審計部在執行審計計劃過程中,要建立工作臺賬,記錄審計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三十八條審計部應當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一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和歸檔。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未經分管領導批準審計檔案不得銷毀,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單位和部門調閱。
第三十九條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應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統,實施計算機輔助審計工作。同時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應對忠于職守、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以及揭發檢舉違法行為、保護公司財產的貢獻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審計人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公司批準后,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審計機密、公司機密或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職務過失或怠于行使崗位職責,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第四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單位或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審計部可依據情節輕重報經董事會批準,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考核或經濟處罰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拒絕、拖延提供或銷毀與審計事項有關文件、憑證、賬簿、賬表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以各種手段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進行,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信息或提供偽證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及如實反映真實情況的
(六)因被審計單位、部門因自身原因違反國家相關法規、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較大損失的,應依法追究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并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并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4
一、內部控制理論的發展
內部控制機制并不是僅靠領導層就能夠施行起來的,其需要企業內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以及企業全體員工共同來施行。隨著時代的前行,企業內部組織形式發生著翻天覆地的變化,與此相對應的,內部控制工作也在不斷的發展和革新中。其大概經歷了點狀結構的內部牽制模式、直線結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平面三角結構的內部控制結構、立體三角錐結構的內部控制框架以及立方結構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等幾個不同的階段。在1992年,最早提出內部控制框架的是美國全國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下屬的發起人委員會,其包含五大要素,分別是內部控制的環境、對企業經營風險的評估、企業內部控制的活動、企業內部各活動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以及對企業內部各活動的監督。以后,在20xx年,依然由該委員會提出了革新制度,在原有五大要素的基礎上添加了另外三個要素,分別是對企業目標的設定、對運營風險的識別以及風險來臨時的應對措施。
二、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辯證關系
內部審計機制是企業內部控制的環境要素之一,其又對其它內控的要素起到了監督和評價的作用。這兩種機制的最終目的均是在于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控,提升企業內部管理能力和相關制度的完善程度,同時也是為了完成企業相應的運營目標。因此可以看出,內部控制和企業的內部審計是相輔相成、互惠互助、共同促進的關系。其具體關系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內部審計是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的一項重要的手段,企業在施行內部控制工作時,不能忽視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促進作用,另外,內部審計工作的切實施行也有助于公司內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創新;其二,內部控制工作是公司在進行內部審計時的基礎和保障。一個科學、完備的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地為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制度、機構以及人員基礎,其可以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平穩、高效地運行,反之則會導致公司內部審計工作運行不暢或缺失,對公司整體運營造成巨大影響。
三、目前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
目前國際經濟正在從第三次經濟危機中逐漸恢復,因此各行各業的發展也在向著越來越好的方向發展。石油企業作為世界經濟中的支柱類企業之一,其在現階段需要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執行和管理力度,以此滿足公司外部和內部的監管要求,促進公司的各項管理工作發展,實現公司的戰略發展目標。
1.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內部資源現狀
石油是目前全球主要的機械能源之一,我國從建國初期便已經開始了石油的勘探工作。而現在的石油企業內部員工很好的繼承了老一輩石油工作者艱苦奮斗、堅韌不拔的優良傳統,并且在新時代的發展下培養出了良好的創新意識和發展觀念。同時當代的石油公司審計人員對于石油企業的運轉、經營以及生產等情況的熟悉程度均要超過以往,其對我國石油的實際情況掌握度高,工作效率高,對公司運營成本控制工作較好。但目前我國石油公司的審計人員還是存在著一些不足的方面,在進行工作時由于公司內部利益關系,使得審計工作的客觀性以及獨立性有所降低,同時優秀的審計人員隊伍建設明顯不足,人員數量亟待補充。另外審計人員為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往往會降低審計預算,這也就使得審計工作整體涵蓋率下降,增加了企業經營風險。
2.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外部環境現狀
在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越來越被企業經營者所重視,這也就使得內部審計工作在石油公司內部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時,金融危機的到來也使得石油公司對于內部管理的力度逐漸加強,現在雖然金融危機已經過去,但各企業管理層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力度還沒有消退。另外,目前高度發達的信息網絡系統也使得石油公司對各資源的利用率得到了本質上的提升,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已經逐漸向著世界級的水準邁進。但目前國際原油價格正處在波動狀態,美國對俄羅斯的制裁等政策對原油價格影響較大,這在給石油公司提供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程度的風險。但我國目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中對風險的控制能力還沒有到達應付這種情況的程度,因此需要加大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和對審計制度的完善。
四、內部控制理論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
1.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發展原則
內部審計工作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其主要包括增值性、動態性、開放性以及協同性。由于目前我國石油企業應該選擇的發展策略為增長型策略,因此在進行內部審計工作時,首先要做的是突出增殖性原則。強化企業利益最大化工作目標的實施;其次是增強動態性原則。讓企業內部審計機制滲透到石油公司內部的各項活動中去,進而推動公司內部管理機制的動態化,使得相關工作脫離靜止狀態,多點結合,不斷增強企業發展;第三是提升開發性原則。企業的內部控制機制本身就是一個開放性的管理制度,其不能被局限在單純財務管理的范圍之內,應該將內部和外部的信息、資源進行有效整合,為石油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提供更加完整的基礎條件,使得審計工作向著開放性方向發展;其四是完善協同性原則。將石油公司內部的各部門進行合理整合,摒棄過去部門獨立的經營理念,加強各部門的合作管理,增加各部門合作機會,這樣才能夠實現公司內部信息交流,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進展。
2.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具體策略
結合審計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則,筆者提出了內部審計工作發展的幾點策略,其包括深化投資的審計、完善經營成本的審計、強化產品質量的審計、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應變速度、加強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信息化發展進程、推動公司審計工作的協調發展[7]。
五、結語
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主要依托于內部控制機制,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現階段,我國石油企業正處于不斷發展上升的階段,因此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工作、深化內部審計機制,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在對內部控制與內部審計之間的辯證關系與目前我國石油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現狀進行分析的基礎上,對內部控制理論對石油企業內部審計發展的啟示進行了探討,希望能夠進一步促進我國石油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石油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作者:鐘志華 單位:青海油田天然氣開發公司審計監察科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5
1 、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的重要性
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是綜合性、的全面性的,作用范圍比較廣,不是企業各部門審計工作的單純相加,而且在整體的高度上來把握全局的審計情況,有利于推動企業的科學進步,防止企業內部危機的出現。通過系統的掌握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明確具有創新性的審計觀念,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原創性等方法,推動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進行,進一步證明內部審計的實踐意義。
2 、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2.1 內部審計范圍狹窄形式單一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受外部環境和自身發展的程度制約,多數企業內部審計內容仍然側重于傳統的財務審計,并且多數以事后審計為主。對企業進行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還不夠深入,更缺乏對企業風險管理方面的審計。而且內部審計形式比較單一,一般是事后的監督檢查,事中的監督調控比較薄弱,不重視事前的預防和預警。
2.2 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
就當下的發展形勢而言,大部分公司的內部審計并不是獨立存在的,一般會附屬于另一個部門,由公司的會計完成相關工作,很少有一些公司的審計部門是建立在審計委員會之下的。這種情況就會造成審計結果的客觀性降低,審計結果不科學,因為附屬于其他部門的審計機構通常會受到各種方面的影響,從而失去其原先的作用力。
2.3 內部審計的審計方法落后
我國很多企業的內部審計還處于制度基礎審計階段,毫無風險意識,這根本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對審計的要求。當前國際上審計方法已逐步轉變,以量化的風險水平為重點,在確定風險水平的基礎上,決定實質性測試的程度和范圍,最顯著特點是把審計力量用在高風險領域,力求提高審計效率。
2.4 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技術手段落后
目前我國的審計人員并沒有掌握比較系統的知識,真正意義上同時具有會計、審計等專業素養的員工較少,缺乏現代內部審計工作所要求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自我評估、信息技術、管理溝通等所具有的勝任能力。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手段不高,靠一只筆、一個計算器和幾張紙進行工作,很少使用高效率的現代電子計算機開展工作。
3 、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發展對策
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審計結構,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這是一個長遠的發展方向,需要在具體操作中不斷試用和完善。
3.1 企業內部審計目標的擴大
明確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將審計工作的重點轉移到提高經濟效益上來,轉變內部審計的職能,由單一性走向多元化,傳統意義上的審計工作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內部審計的主要目標是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加經濟效益。所以,審計的重點落在了內控制度和收益方面,這樣就能客觀準確的概括企業當下的運轉情況,從而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策略,怎樣進一步保證生產、經營等過程的質量,是審計機構需要考慮的問題。所以,審計工作要具有系統性,從各個時間點來把握審計工作的進行。
3.2 推動內部審計職業化
第一,重新確立審計機構在公司中所處的地位。要想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效用,就必須要設計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并且這一機構要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和嚴肅性,不與其他的責任部門相交叉,對審計委員會負責。選拔專業的審計人才,負責審計工作,保證其工作的嚴肅性,不與其他工作相混合,從而保證審計者不直接承擔經營管理責任。在員工地方上,要盡量提高審計者的員工地位,因為地位越高的員工,他的威信度越高。針對審計者的選取方面,還要考慮到該審計者的重點工作內容,防止出現多種工作內容并存的狀況,要保持其工作內容的獨立性,這樣才能夠保證審計者的工作質量。
第二,要重新規劃內部企業的各個部門,主要責任人應該將內部審計作為一項非常重要的的任務來處理,從而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嚴肅性。內部審計部門審計結果的質量與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嚴肅性等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嚴肅性體現在審計機構附屬于比較權威的部門,獨立性體現為工作內容的利益相關的獨立性。但是,實際工作中很難兩者同時兼顧。
3.3 增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企業集團通過一系列的委托―代理關系聯系起來,股東作為委托人將財產交由董事會代理,董事會將擁有的法人財產權委托經理層進行經營管理,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比較系統的縱向管理的多等級公司結構。采用多等級人員共同監管的模式,資源控制權與使用權相互獨立,假如需要有利用兩種權力的情況下,同一等級的管理者不能實現這一要求,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會阻礙工作的下一步進行,而且企業自身的監督體系需要加以完善,否則將會導致其作用力降低。在股東會、董事會之下還需要成立監事會、委員會以及內部審計機構,保持這三者之間的等級聯系,從而構建一套完整的體系。
3.4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
要豐富內部審計成員的專業素養,積極選拔具有經濟學和管理學知識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有內部控制人員、風險監測人員、公司治理人員和信息技術人員等,從而確保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并且實現各專業間的平衡。除此之外,內部審計人員還應該掌握好相關的業務知識,除了必須掌握的財務和審計等內容,還要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管理、金融、統計、計算機等方面的資料,這些在平時的工作中都會很頻繁的應用,只有了解了這些知識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要求;內部審計人員還要定期參加員工培訓,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除了要掌握以上的各種知識,審計人員還應該處理好同其他工作人員的關系,保持
機構內部的和諧,從而保證審計機構的良好運轉。
3.5 完善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
建立集團內部審計部門。將管轄范圍內的審計部門從原單位中分離出來,交由審計中心監管,各級審計機構的管理人員由總部統一規定,這種模式具有較強的控制力。審計部門采用任務與規劃相一致的原則,并且定期進行業績核查,建立系統的審計工作層級負責體系,保證審計部門同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等管理部門的關系,從而確保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推動總體審計機構的發展。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維護集團公司合法權益,保障企業經營活動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公司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咨詢、評價、控制和監督活動。它通過系統、規范的方法,審查、評價公司各級組織經營活動及目標實現、內部控制建立執行、資源利用狀況等,并提供相關的分析、建議,協助、監督管理人員認真地履行職責。
第三條內部審計的目的是促進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團公司本部、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制成本,改善經營管理,規避經營風險,增加公司價值。
第四條
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章機構設臵及職責
第五條集團總部內部審計常設機構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受董事會領導,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領導負責。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代表集團公司實行審計監督,其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的要求,起草內部審計制度、辦法等;
(二)制訂和季度審計工作計劃;
(三)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監督,并向分管領導報告審計結果;
(四)負責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委托社會審計事項;
(五)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集團公司的審計工作;
(六)負責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和內部審計理論研究等;
(七)總結、交流、宣傳內部審計工作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三章審計人員
第七條審計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審計人員必須接受繼續教育和專項審計業務培訓,不斷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崗位資格證書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能力。具體要求遵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人員后續教育實施辦法》執行。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
(二)具備審計專業方面必需的知識和技能,能熟練應用內部審計標準、程序和技術;
(三)具有較高的經營管理及其他相關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審計、財會或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熟悉本單位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知識;
(五)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文字表達及微機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夠的有關防止舞弊的知識,并能夠識別出可能已經發生的舞弊行為。
第十條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
第十一條
依法保護審計人員開展正常的內部審計工作,不受其他部門或者個人的干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堅持工作原則的內部審計人員。對違反審計工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集團公司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審計范圍和權限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根據集團公司不同時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全方位、多層次地開展審計工作,以確保集團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對集團本部及所屬的專業分公司、區域分公司、直屬機構、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二)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
(三)對內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項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審查、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
(四)對所屬單位全面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評價;
(五)所承攬工程項目竣工決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銷等事項引起的資產變化;
(七)投資項目(基本建設項目、BT、BOT項目、技改項目等)概(預)算、決算;
(八)企業對外投資的立項、簽訂、投出和收回、經營狀況及其效益等活動等情況。
(九)企業單位對外簽訂的物資采購、設備租賃、承發包工程、承包勞務、借款、擔保、產品營銷等合同、協議;
(十)根據“誰任命、誰審計”、“先審計、后任命,后離任”的原則,對廠長、經理進行任期經濟責任的期中或終結審計;
(十一)對集團成員企業負責人的承包經營指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為考核兌現提供依據;
(十二)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的專項調查,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十三)集團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權限是:
(一)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檢查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
(四)參加與審計事項有關會議或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將會造成損失或浪費的行為,經有關單位負責人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七)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情況,經有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八)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九)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
(十)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第十五條
集團公司授予審計委員會如下權力:
(一)沒收審計中查處的賬外資金上繳集團公司;
(二)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理的建議;
(三)有權對下屬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的業務進行監督指導,有權調閱下屬企業的審計資料;
(四)為完成某項審計工作,經協調一致,可以臨時抽調下屬單位的有關人員參與某項審計工作。
第五章審計程序
第十六條
根據企業工作計劃、企業領導要求和集團公司總體部署,擬訂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具體的審計項目,報經領導批準后實施。
編制及季度審計工作計劃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審計項目要全面,一般包括:上級審計部門統一布臵的審計項目和審計專題調查項目;單位領導交辦的審計項目;按有關規定自行安排的審計項目;
(二)應充分利用本部門已占有的審計資料,突出重點,盡量避免審計項目交叉重復,還應盡可能的在一個單位實施一項主要審計事項時,考慮能否帶一些其他有關項目審計;
(三)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立項依據、審計要點、預計完成時限、實施該項目所要達到的審計目標、審計的方式和方法、審計實施的總體安排等,應力求簡約、高度概括;
(四)預編審計工作計劃上報審計委員會的時間為當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條
審計程序是指具體審計項目從確立到結束的整個工作過程。無論是何種審計,其程序均應分為計劃、實施、終結三個階段,對有些審計項目,還需實施后續審計。
第十八條
審計項目的計劃階段是指審計項目從確定到實施前制定具體審計方案的過程,該過程主要確定審計目標、制定審計方案,以明確各項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對企業實施審計前,應當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盡量縮短現場審計時間,減輕企業負擔。計劃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審單位基本情況;收集、了解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資料;了解被審計單位原有審計檔案資料;確定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
(二)編制審計方案,并報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批,主要內容如下:
1.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2.被審計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
3.審計范圍、方式、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4.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名單、分工和責任;
5.編制時間及方案審批人(審計部門負責人,重大項目報審計部門主管領導人)簽字;
6.被審計單位應做的迎審準備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1)企業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賬戶,包括已經注銷的賬戶;
(2)企業章程、內部機構設臵、職責分工資料;
(3)會計報表、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
(4)重大投資項目及其實施結果,對外投資明細表及有關協議、合同、會議紀要、決定;
(5)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決策材料及相關會議紀要、決定;
(6)財務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內部管理制度;
(7)有關經濟監督管理部門及檢查機構對企業檢查后提出的報告、處理意見、檢查結論或處罰決定;
(8)上級審計部門或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
(9)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況。
(三)明確審計任務和審計事項的分工,并完成項目實施前的其他準備事項。如:實施審計工作需要的各種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達審計通知書,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做好迎審準備工作。審計通知書,是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書面證明,一般應在審計實施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專項調查可以根據需要不下達審計通知),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3.審計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4.對被審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5.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及簽發日期。
此外,審計部門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書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時,可聘請審計部門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參加某些審計項目或專門問題進行鑒定。
(五)向被審計企業提出書面的承諾要求。實行被審計企業向審計部門承諾制度,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應當按照承諾書的有關事項要求作出承諾,并簽字后按規定時間送交審計組。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企業提交的承諾書列入審計取證材料清單,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審計工作的實施階段主要是調查、核實經濟事項,搜集審計證據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點后首先召開與被審計單位見面會。
1.審計組長宣讀審計通知書,講明來意,提出有關審計工作要求事項和審計自律紀律;
2.聽取或審閱被審計單位的自查報告或述職報告或情況介紹。
(二)根據進一步掌握的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確定審計的重點、專題、人員分工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三)依據審計通知要求收集有關審計資料和借閱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并辦理借閱手續。
(四)通過審核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核查實物及調查詢問,座談了解等方法實施審計。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疑點,做好審計記錄和取證工作。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
1.審計證據有下列幾種:
(1)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
(2)以實物形態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實物證據;
(3)以錄音錄像或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證明審計事項的視聽材料;
(4)與審計事項有關人員提供的證言材料;
(5)專門機關或專門人員的鑒定結論和勘測筆錄;
(6)其他證據。
2.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
(2)對收集的證明材料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
(3)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
(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
(5)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未取得提供單位和個人蓋章或簽名的,應注明原因。
(6)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業部門、單位或
專業知識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業問題進行鑒定。
3.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審計工作進行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1)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內容:a.被審計單位名稱;
b.審計項目名稱以及實施的時間;c.審計過程記錄;d.編制人姓名及編制時間;e.復核人姓名及復核時間;f.索引號及頁次;g.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2)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a.實施審計具體程序、審計測試評價、審計方案的調整變更的記錄;
b.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c.審計復核記錄;
d.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材料。(3)審計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證明材料:a.與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b.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合同、協議、往來函件、鑒定資料等原件或復印件或摘錄件;c.其他有關審計資料。
d.審計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明材料應經審計單位或其他提供證明資料者的認定簽證。
(4)審計工作底稿分為分項審計工作底稿和匯總審計工作底稿。a.編制分項審計工作底稿,應由審計人員根據審計方案審定的項目內容逐項編制,必須是一項一稿或一事一稿,以利于編制匯總;
b.編制匯總審計工作底稿,應在詳細審閱審計分項工作底稿,并確定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之后,再進行分析整理,按其性質和內容分類歸集;
(五)審計組長應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檢查和復核,對審計組成員的工作質量和審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對已確認的違紀違規問題和重要事項要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要寫明事實情況,適用法規制度,處理意見,經審計組長審閱后,送交被審計單位認證簽署意見。凡是審查審計工作底稿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手續不完備的應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證,補足必要的手續和資料。審計組對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經審計組長全面復核并確認后,應向本單位審計部門負責人請示匯報。
(六)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徑,對審計組的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審計工作的終結階段
(一)審計組組長運用審計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編寫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項目)的經濟活動審核后進行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做出結論的文件,因此要做到:審計報告應當有恰當的標題,明確的署名和報告日期,做到格式規范,事實可靠,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結論公正,建議可行,語言簡練,表達確切,觀點鮮明,審計報告的主要形式和內容如下:1.標題;
2.主送單位或單位行政負責人名稱;3.被審計企業概況;
4.審計的內容、范圍、方式、時間等;5.采用的主要審計程序與審計方法;
6.審計結果;7.發現的主要問題;8.審計建議;9.審計組成員簽字;10.報告日期。
(二)應依據單位管理權限范圍內授權的經濟處理權限,對審計出的問題提出處理、處分意見或建議。
(三)應建立審計報告復核制度。審計報告完成后,由審計部門指定專人復核,應重點復核如下事項并提出復核意見。
1.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2.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是否正確;
4.審計評價是否恰當;
5.問題定性、業務處理、違紀處分,改進建議是否適當;6.審計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審計負責人審核后,應依據上述資料簽發審計意見,審計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2.對審計事項的評價意見和評價依據;
3.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敘述;問題的定性、處理意見及其依據;
4.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建議。
5.對單位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的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被審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形成《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在限定時間內落實審計意見,并將落實情況作出書面匯報。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收到《審計意見書》后15日內申請復議。
(六)審計部門應當自《審計意見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了解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建立后續審計制度,后續審計是審計部門派員到被審計單位,檢查審計決定中規定的事項是否認真執行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是保證審計工作發揮應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內容為:
1.檢查采納審計建議和審計決定執行情況;
2.了解采納審計建議和執行審計決定中的困難與問題;3.通過審計,被審計單位在嚴格自律強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變化。
第六章職業道德與審計紀律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是集團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人員是審計工作的實施主體,是集團實行審計監督的執行人員,因此必須講求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樹立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是:
(一)堅持原則,依法審計。審計人員作為經濟執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國家的財經法規從事審計監督活動,實施依法審計,堅持原則,勇于同違反財經法紀行為和不良傾向作斗爭,是維護國家財經法規的嚴肅性,打擊經濟領域里的各種經濟犯罪和違紀行為和活動,從而達到審計查錯糾弊、改善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在具體實施審計中應將被審計單位取得的成績、經驗、問題和教訓如實反映;在處理被審計單位或個人違反財經紀律問題時,應依據經濟法規條款處理,特別應注意經濟法規頒
布的時間與違反財經紀律的時間界線,現有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界線,有意和無意(業務水平低)等界線,尊重事實,以理服人,做到一審二幫三促進;審計報告所做出的審計結論和評價,要堅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
(三)廉潔奉公,不徇私情。審計人員必須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財經紀律和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嚴以律已,廉潔奉公,不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審計人員在執行任務時,必須依法審計,不殉私情,剛直不阿,做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
(四)工作認真,細致負責。審計工作的性質和特點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以認真、細致、負責的態度對待審計工作,以真實的內容實現審計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職守。恪盡職責,忠于職守是審計人員應盡的職責,對被審計單位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應予以保密,以保護被審計單位合法權益,有利于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六)謙虛謹慎,平等待人;
(七)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必須認真執行以下審計紀律:
(一)對審計出的重大問題不得隱匿不報,否則是重大失職行為;
(二)不得與被審計單位串通,編造虛假審計報告;
(三)不得干預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四)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審計單位報銷費用;
(五)不得在實施審計期間內參加被審計單位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以及利用職權為個人謀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審計涉及到被審計單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業產品、成本價格、銷售計劃、生產批量;
(二)內部掌握的招標的標底、對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價格等;
(三)對外投資的可行性分析、調查報告等;
(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在審計過程中,所有的審計文件、審計材料、記錄稿紙,包括被審單位提供的各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亂放和丟棄,不得帶到公共場所。用過和作廢的記錄本及記錄用紙,審計項目完成后應交給審計組長,除立卷歸檔者外,應定期清理,按規定銷毀;
(五)對審計工作中提出的問題及其審計處理意見,應按規定和程序與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交換意見。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向其他單位部門或人員透露;
(六)對審計報告(含原始材料)、審計決定和領導指示,未經審計報告簽發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開發表;
(七)對向審計部門揭發問題的人、群眾來信,以及外單位轉來的有關資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為其保密的要求,審計人員都要為其保密;
(八)印發審計文件材料,應按規定劃注密級,印發范圍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未經對外公布的審計文件材料,不得帶至公共場所,審計文件材料未經本單位領導批準,不得外借。
第七章審計檔案
第二十六條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真實記錄,是考察審計工作,研究審計歷史的根據,是各單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是審計部門的重要任務。
第二十七條審計檔案的立卷工作應實行“誰審計,誰立卷”、“按項目立卷”、“邊審計,邊整理,審結卷成”的原則,定期移交,集中
管理,不得長期存放在承辦單位和個人手中。
第二十八條審計檔案資料主要包括:
(一)審計部門下發的文件;
(二)上級和集團公司及本單位領導對審計工作的批示、決定、講話和批復等;
(三)審計中形成的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審計底稿、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審計建議、有關文件和財務報表、賬證、電報、錄音(像)帶、照片等取證材料;
(四)審計部門對被審計單位采取臨時措施的文件決定;
(五)后續審計材料;
(六)職工來信來訪及查處情況資料;
(七)社會審計部門或集團公司所屬審計部門報送備案的重要審計事項
(八)審計統計報表、審計項目計劃、重要審計會議材料、審計工作總結、經驗、制訂的審計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審計項目檔案立卷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卷或幾個卷,一般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一個卷;跨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立卷;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順序是:
1.結論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審計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
2.證明性文件材料:按與審計報告所列問題和審計評價意見相對應的順序。對審計證據、匯總審計工作底稿、分項目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法規依據進行排列;
3.立項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
4.審計案卷內每份或分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復在前,請示在后;(4)批示在前,報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5.審計項目卷宗的歸檔時間:一般在該項目審計完后3個月內歸檔;審計項目的必須在次年6月末完成歸檔;
6.審計項目卷宗歸檔,應采用適當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編制卷宗、案卷、目錄等序號,以便于檢索和查詢。
第三十條
審計檔案的借閱應建立嚴格的登記手續,經單位負責人批準,按期歸還。
第三十一條審計檔案應分永久、長期、短期進行保存,對超過期限的檔案,應鑒定造冊,審計部門提出申請經審計部門所在單位領導批準方可銷毀,并派人監銷。審計檔案的具體保存期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上級審計部門及本單位領導交辦的重大審計事項的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審計底稿、證明材料等;重大的審計調查事項及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
(二)長期保存(16年至50年)。重要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審計底稿、證明材料等;比較重要的審計調查事項及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員工來信來訪的有關材料;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級審計部門、集團公司領導及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通知、工作方案、審計報告、決定、底稿、證明材料;一般的審計調查事項和專案檢查事項的有關材料;基層審計部門上報的審計計劃、總結、報告、決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關資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集團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7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規范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財政審計局負責對山水城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財政審計局根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審計組可由機關專職審計人員和熟悉財務工作的人員組成,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審計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領導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提出改進財務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項移送監察室進一步審理。
第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內部審計包括:內部財務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題審計。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入是否真實、合法;
(二)財務支出是否遵循財務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列支手續是否完備;
(三)銀行開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儲蓄存款、公款私存行為和多頭開戶;
(四)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實,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購建、調撥、報廢和處理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
(五)有關財務收支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實施審計前10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終了,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對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處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后實施;
(二)財政審計局在接到人事處建議15日內,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向審計組真實、完整的提供下列資料:
1、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的職責和分工情況;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4、資產情況;
5、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專題審計是財務處根據管委會領導批示或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某些問題進行的審計。專題審計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必須與財政審計局派出的審計組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內部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是指內部審計終結后,按規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等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報告;
(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內部審計意見;
(四)內部審計決定
(五)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在審計終了15日內提出,并向被審單位征求意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同時征求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的意見后,報局領導審閱。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未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財政審計局根據審計報告中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作出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經管委會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并抄送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審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3個月內,向財務處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附被查出問題糾正的相關實證資料)。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進一步促進公司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并結合《XX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之“內部審計”指對有關事項開展的全面的內部審計,即對公司、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等組織機構所進行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管理活動、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關資料,來促進目標的實現。
本制度所稱“審計人員”,是指在公司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審計部專職審計人員以及從非審計部抽調、借用短期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公司內部審計的總體目標是:
1、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使作為管理層決策依據的會計信息更為可靠;
2、監督檢查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準則、制度,以及稅收有關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公司財務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
3、監督公司制定的有關制度、規章、流程的執行情況,保證其運行有效;
4、保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產生的舞弊,減少由此產生的漏洞;
5、開展審計調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審計建議,規避有關風險,為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服務。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設置方案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作為專職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業務規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并按公司發展規劃,逐步建立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察體系。
審計部及審計人員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不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審計部應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內部審計人員,作為一個整體應該擁有或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其他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審計經驗,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等,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地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相應的專業勝任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工作任務。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正直、客觀、勤勉、保密和適任。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向被審計單位及其人員或其他人員提供、展示、透露審計工作記錄文件、其他審計人員的意見及未經認可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時,如果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行使職權,受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阻撓、打擊或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的對象及依據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對象:
(一)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
(二)公司各職能單位人員、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有關員工;
(三)董事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有關人員。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職能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流程、會議決議、規劃、計劃、工作目標、經營方針等;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適宜的其他相關標準。
第四章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一)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稅收法律、法規、制度的情況;
2、貫徹執行本公司制定的經營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流程的情況;
3、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會計資料和經濟信息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情況,包括財務報告、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及相關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及有效情況。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
4、公司資產、權益的安全與完整性情況;
5、各種經營方案、計劃、預算的制訂和執行情況;
6、關聯交易的確立及執行情況;
7、經濟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
8、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有效執行情況;
9、股東大會、董事會有關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
10、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情況;
11、投資項目,包括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情況及效益;
12、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的專項審計調查;
13、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認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公司各單位員工:
1、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情況;
2、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規章制度的情況;
3、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內部審計事項。
第五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溝通;
(三)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并對其發表意見;
(四)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
(五)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六)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
(七)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八)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公司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其具體履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應當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運作不規范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二)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的評估意見,并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的,或者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條負責制訂年度和具體審計計劃。年度審計計劃是對一個會計年度審計工作的總體安排。審計機構應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內部審計計劃,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審計機構應根據計劃的執行結果或實際工作需要,及時修改審計計劃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日常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等相關環節進行全面審計。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范,內審人員應按操作規范要求開展各項審計工作。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范,參照國家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辦理其他審計事項。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內部審計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外部審計單位對公司及有關單位的審計。
第二十四條逐步實現審計電算化,根據需要,開發并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需要的審計電算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審計部經理職責:
1、組織內審人員的業務培訓,支持審計人員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行使其審計監督權;
2、負責擬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組織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目標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有序地進行各項審計工作;
3、負責對審計情況進行復核,并組織編寫審計報告及審計評價書;
4、負責就初步審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
5、協助公司有關單位對財務、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建立內部激勵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激勵其努力工作;
7、制定單位經營預算,控制單位經營支出;
8、確保審計團隊的人員充足且具備必要的審計知識、技能、經驗,以完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任務及使命。
第二十六條審計人員職責:
1、根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進行現場審計;
2、根據審計情況,收集相關的事實依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3、根據審計底稿,編寫相關的審計報告及意見;
4、負責審計意見的具體處理,保證意見的及時處理及信息的及時反饋;
5、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證資料的及時歸檔,并負責管理。
第六章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制定公司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并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參加公司財務管理和經營決策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進行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參與研究制定、修改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表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限:
(一)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檢查內部審計范圍和內容中的有關事項;
(三)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五)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領導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八)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內部審計機構據以對有關事項和人員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經當年財務預算批準,予以充分保證。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對象之遵守財經法規、公司制度流程、貢獻突出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七章內部審計的種類和方式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的`種類包括:
(一)內部會計報表審計。對公司的內部會計報表進行檢查。審計范圍包括與內部會計報表相關的會計資料及其它資料,審計目的是為提示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數據的合法性、合規性、公允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銷貨與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計對象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審計;
(四)規章、制度、內部流程審計。對公司及各職能單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部門每季度至少應當對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檢查一次。在檢查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時,應當重點關注大額非經營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環節等。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五)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內控制度審計是審計機構運用專門的方法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況,提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內控制度審計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被審計單
位加強內部控制,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主要對公司重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專項審計;
(七)審計專案調查。審計專案調查是審計機構發揮專業特點,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為目標,開展調查研究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供公司決策層參考的專項審計;
(八)其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專項審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被審計對象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對象所在地進行審計;
3、網上即時審計:通過基于網絡的電算化內部審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實時對財務報告、會計帳薄、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實時審計,提高審計的時效性,提高審計效率。
第八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一)內部審計機構制定年度內部審計目標、計劃、工作方案、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在制定審計計劃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同時,內部審計機構應使制定的目標、計劃、工作方案滿足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防范風險及管理的需要;
(二)內部審計機構依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和被審計對象的具體情況,擬訂具體的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確定審計項目負責人,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實施審計前,需與公司管理層及相關單位人員充分溝通,確定本次審計項目的目標、范圍、重點關注的問題,審計的難、重點等事項;
(四)根據溝通情況,制訂本次審計具體的工作計劃,包括對審計重點
的審計方案,常規審計的審計方法,審計進度安排,以及其他為達到審計目標所采用的方法等。具體的審計計劃,需審核后實施;
(五)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電話、傳真通知或者直接進點,直接進點應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事前同意;
(六)按計劃實施審計,編制統一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進行測試。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實質性測試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并將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清晰、完整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如實施過程中,實際情況與審計前了解的情況有較大差異,經評估后,可以變更審計計劃;
(七)審計終結,根據取得的審計證據等資料,提交審計報告(初稿);
(八)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可以征求被審計機構或有關人員的意見。被征求意見對象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九)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初稿)連同反饋意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征求意見完畢后的審計報告及審計意見書;
(十)經審計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及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對象,并要求就審計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整改;
(十一)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在十日之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材料二十日之內作出復審意見。如無異議,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據初審情況,安排對某些審計項目的后續跟蹤或復審,以確保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得到有效實施;
(十三)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要認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記錄,
憑證及其他審計資料,并及時完整地建立審計檔案;
(十四)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股東大會備案;
(十五)審計過程中若發現重大問題,可隨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并及時制止;
(十六)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以保證審計復核,發揮其應有的專業性、謹慎性。審計人員力量不足時,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可借助其他單位協助工作。
第九章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實施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符合規范,方便報告使用人閱讀和理解,正確地傳遞審計信息。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審計情況、結論和建議,并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報告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應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對于審計機構做出的書面整改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積極整改,并把整改情況告知審計機構。必要時審計機構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條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十章內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后方可進行。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如下: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五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五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四十二條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十一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對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四十四條對內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審計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要求和意見,并上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對已經因此造成損失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追究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資料有嚴重不實或者其他違法違紀問題時,應當責令其自行糾正;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應當建議有關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制度規定,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證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阻礙檢查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補充。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29
一、建立以醫院院長、副院長及科室負責人組成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二、醫院建立內部審計,其任務是監督本院會計、出納員、收費員及本單位內部其他人員,檢查其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的具體情況。通過內部審計,監督檢查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本單位合理使用資金并讓其發揮應有的效益,保證資金和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內部審計的對象
1、檢查單位制定的出納人員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原始單據和報銷情況、審計現金流量。
2、檢查單位制定的收費人員的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收費過程中執行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和存款情況。
3、檢查審計會計人員的憑證、帳表、預算、決算、經濟合同、藥品、物資與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4、審計單位內部有關科室人員,對資金使用、領用固定資產及管理情
四、實施內部審計
1、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詳細調查并索取必須的證明材料。
2、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或制度,或即將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行為,立即進行實時審計,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3、對阻撓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報經上級領導批準,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處理建議。
4、提出改革意見,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行為的意見。
5、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審計部門進行書面匯報。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3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事業部、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任務、范圍與依據
第四條 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
(一) 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 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 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
(四)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審查;
(六) 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
(七) 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 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
(九) 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 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
(十一) 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 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依據:
(一)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 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 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 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 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 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 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
(三)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四) 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五) 參加有關會議;
(六) 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十一) 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
(十二) 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種類
(一) 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 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三) 專項審計。包括: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五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股東大會通過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3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有效控制風險,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完善公司治理、促進公司內部控制有效運行、改善公司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法規和《公司章程》,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企業實施的內部經濟監督,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經營活動及所屬部門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員責任評價、合同復查等有效地進行監督和評價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作為公司董事會審計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指導、監督公司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及所屬控股、參股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第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公司應保證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達到完善公司內部約束機制。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促進公司內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資源利用的有效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與有關決議能夠有效實施執行。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改進公司及所屬單位等組織機構、人員及其經營管理行為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過程中的效果,促進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 本制度是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權監察審計部根據本制度制訂和完善有關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指引,實現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及所屬部門和員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監察審計部是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對董事會負責,獨立于公司業務部門,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擾。
第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董事會及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監察審計部負責人具體組織和實施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與業務部門的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審計負責人不得兼管業務部門;不得兼任財務以及其他經營性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避免審計評價其上一年度負責審計過的工作和部門,不得參與原經辦業務的已審計事項,
第十條公司應配備與審計任務相匹配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應熟悉公司的經營業務和內部控制規范,具備開展審計活動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經驗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政治素養、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并不斷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審計工作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防范潛在舞弊的意識,特別要對可能影響公司目標、營運或資源的重大風險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對象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和執行。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對象存在利益沖突時,應該主動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該審計人員回避的申請。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執行任務,不得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每年應保證一定的后繼教育時間,可通過參加專業協會組織的各類培訓、會議或公司內部業務培訓等,以保持專業的熟練性。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六條 監察審計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定公司內部審計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三)負責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審計;
(四)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五)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含主要干部的離任審計);
(六)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狀況進行審計;
(七)對公司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算、財務決算、重大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重大投資方案及其經濟效益進行評價;
(八)組織對發生重大違規違紀、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等問題進行責任審計;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七條 為有效履行內部審計職責,董事會授予監察審計部如下權限:
(一)在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審計對象;
(二)根據需要委派審計人員對公司所屬單位或特定事項實施內部審計;
(三)根據需要參加與內部審計職責有關的各種會議及各類事項,包括:
1.參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門)及分公司召開的有關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等; 必要時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 參與重要合同、經濟業務的調查、評估、論證、決策、審查、監督,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在履行職責時,監察審計部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計劃、預算、決算、財務會計資料、招投標資料、經濟合同、統計報表、會議紀要、與審計內容有關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及相關電子數據,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并對其審查。
(五)在履行職責時,監察審計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閱屬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記錄,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文件和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查閱的文件和記錄包括但不限于:
1、規章制度、會議紀要、工作計劃和總結等內部文件資料;
2、憑證、賬冊、報表、對賬記錄、實物等會計資料;
3、客戶檔案、業務操作記錄、系統數據等業務資料;
4、簽訂的各類合同、招投標活動記錄、工程預決算資料;
5、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檔案管理等文件資料;
6、其他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資料。
(六)在履行職責時,監察審計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審計對象
或相關人員進行約見談話。有權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向有關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行為,有權做出制止的決定,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以及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并報告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
1、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的及拒絕提供資料行為;
2、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3、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
4、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和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5、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戶資金,轉移、隱匿、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
6、其他違法違規,侵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行為。
二、審計部還具有以下權限:
(一)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部門(子公司)和個人進行調查;
(二)盤點被審公司全部實物資產和有價證券等;
(三)要求被審部門(子公司)有關負責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 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或嚴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審計部經權力機構批準,有權對重大緊急事項立即采取封存賬簿、資產等臨時性措施或申請其他部門采取保 全措施后報有關領導。
(五)建議有關部門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子公司)和個人追究責任;
(六)對被審部門(子公司)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
(七)責令被審部門(子公司)限期調整賬務;追繳被審部門(子公司)或個人違法違 規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資產;
(八)可以隨時調閱公司、控股公司及參股公司的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被審計對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內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包括:常規審計、專項審計、經濟責任
審計、結算審計等,涉及業務、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內容。
第二十條 公司內部審計種類包括:
1、財務審計: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財務管理和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評價。
2、內控審計: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評和監督檢查。內部控制的審查和評價的重點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采購和銷售環節、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重要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
3、基建項目審計: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立項、計劃、合同簽訂、執行情況、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控制、概預算、決算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
4、合同審計:對公司大宗物資采購合同、產品營銷合同、承包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合同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公司認為重大的合同,審計部門應當參與合同前期審查。
5、責任審計: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所屬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負責人和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任期的履職情況、經濟活動及個人收入情況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公司副總裁以上人員審計由審計委員會授權審計;副總裁以下需要審計的由總裁授權人力資源部委托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內部審計部門原則上應于相關經濟責任人離任、離職前進行審計。
6、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包括:
6.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
6.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6.3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6.4職工保險福利收繳支付審計。
7、公司年度內部控制測試與自我評價審計: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部門及管理層提交的年度內部控制測試和自我評價報告進行審計,并提交公司年度內部控制測試與自我評價報告。
8、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總裁授權的其他審計。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有權檢查被審公司審計區間內所有有關經營管理的賬務、資料,包括:
(一)會計賬簿、憑證、報表;
(二)全部業務合同、協議、契約;
(三)全部開戶銀行的銀行對賬單;
(四)各項資產證明、投資的股權證明;
(五)要求對方提供各項債權的確認函;
(六)與客戶往來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經營投資決策過程記錄;
(八)其他相關的資料。
必要時可自審計區間向前追溯或向后推遲,被審部門(子公司)不得拒絕。被審部門(子 公司)有意隱匿、毀棄、篡改會計資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經發現,審計部應該及時向董事會匯報,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置。
第二十二條 公司內部審計方式:
1、報送審計: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審計部要求的有關材料報送審計部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處進行審計,被審計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審計;
2、對公司基礎建設項目的立項、概預算、決算、開工、竣工審計;
3、對重要經營崗位的責任、離任審計,包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委托對高級管理人員審計以及接受總裁的委托對高管以下人員進行計;
4、合同審計;
5、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
6、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嚴密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審計;
7、年度內部控制測試與自我評價審計;
8、對公司重要資產的安全性、效益性審計;
9、聯營、合營、子公司和項目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效果審計;
10、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分支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審計;
11、接受公司審計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12、向審計委員會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13、監督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察審計部根據監管和業務發展需要,擬定年度審計計劃,年度審計計劃在報公司內部審計負責人批準并經公司董事會認可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監察審計部應參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頒布實行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所規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擬定《內部審計工作細則》,董事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審議頒布,監察審計部在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時應嚴格執行。監察審計部在組織具體內部審計工作時,其工作程序包括審計計劃制定、非現場審前準備、現場審計實施、報告提交、后續審計等。具體如下:
1、審計計劃制定:內審部門應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和公司發展需要,按照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
2、審計立項:內審部門應根據批準后的公司審計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及其大致時間安排,經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3、組建審計工作組:按照審計方案,內審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審計工作組(其成員不得少于兩人),擬定工作程序并進行詳細分工,進行審前準備。
4、 根據審計事項確定被審計對象并編制審計具體方案,同時送達審計通知書至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等審計事宜。特殊事項審計經審計委員會或總裁授權后可實施突擊審計,而不需送達審計通知書。
5、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賬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收取審計證據等措施實施審計。內部審計部應制定規范、適用的審計底稿和報告格式及編制要求。
6、審計證據應當經被審計對象或者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證據有異議的,工作組應當核實,必要時重新取證。被審計對象或者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工作組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
7、審計工作組應匯總審計證據形成內部審計底稿并擬訂內審報告,經審計部負責人審核后形成正式內部審計報告,由總裁或審計委員會審批。審批后的內審報告按公司相關規定送交被審計單位。
8、被審計對象應當及時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報告有關意見和建議,并由內審部門進行監督,整改情況由內審部門審查后報總裁或審計委員會。
9、如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有異議,應在三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或者申訴;超過三日提出復審申請或者申訴的,不予受理。復審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執行。
10、內審部門在必要時可以開展后續審計,重點檢查被審計單位曾出現過的問題,并將審計結果報審計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監察審計部應通過實施審核、觀察、詢問、函證、檢查和分析性復核等多種審計方法,采取現場審計、非現場審計、突擊審計、常規審計、專項審計等多種方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察審計部在審計計劃階段,應當利用非現場手段,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審計成本。
第二十八條 監察審計部應對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分級督導審核制度,以保障審計質量,實現審計目標。
第五章 內部審計質量監督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應得到恰當的監督以確保審計目的得以實
現、審計質量得以保證、審計人員得到發展。
第三十條 監察審計部應定期對已開展的審計工作進行評價,
檢查其質量與制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不斷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
效果。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可組織其他部門或人員,在了解內部審計實務
標準的基礎上,對監察審計部的審計工作開展定期檢查,進行內部評
價。
第三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聘請合格的外部獨立機
構對監察審計部的審計工作進行外部評價。
第六章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為了規范公司內部審計人員行為,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執業水平和素質,特制定公司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內部審計法規、內部審計準則及公司內部審計規定,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保持頭腦清醒,保持廉潔;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審計對象的請客、送禮。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正確應用職業謹慎,并合理使用職業判斷。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誠實地為公司服務,不做任何違反誠信和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守公司保密規定,在履行職責時,要按規定使用所獲得的資料;不得泄露公司商業機密。
第三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客觀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項; 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第四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保持和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不斷地接受后續教育;若有不能勝任的審計任務,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
第四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關系溝通能力,妥善處理好公司內外相關單位和人士的關系。
第七章 內部審計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監察審計部對審計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和人員,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責任追究;對審計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人員,由公司移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監察審計部應對拒絕接受審計及以各種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處罰,或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公司對拖延和拒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從重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對象,根據情節輕重由內審部門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建議;公司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7機關依法處理。
1、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賬簿、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抗拒審計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5、打擊、報復、誹謗、陷害審計工作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
第四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公司根據相關制度規定對審計人員進行從嚴處理。
第四十六條 審計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隱瞞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3、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的。
第四十七條 對揭發、檢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供審計線索的有功人員,監察審計部可以建議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八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內審部門應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審計操作規范、審計底稿規范、審計流程規范和審計報告方式及后續整改監督記錄。
第四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計劃、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審計委員會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8、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五十條 審計檔案管理按照國家審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參照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公司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與內部審計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3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南方泵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各內部機構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內部機構、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并予以披露。審計委員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兩名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由會計專業人士的獨立董事擔任。
第五條 公司在審計委員會下設內審部,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章程、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
第六條 內審部是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領導下獨立開展工作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審計人員的日常辦事機構,依照國家法規、政策和企業規章制度,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公司所屬各部門、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活動實行審計監督,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內審部負責人,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八條 內審部配置的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也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從公司其他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開展工作。
第九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審部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審計工作,更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執行任務、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三章 內部審計基本原則
第十條 內審部要保證其部門的獨立性,不置于財務的領導之下,不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時與審計對象或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事先申明,且不得參與該項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公司規章制度,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并應有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工作,發表審計意見,保守其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無關的目的。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不斷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提高審計質量。
第四章 審計范圍及審計時限
第十四條 內審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范圍及時限。
(一) 公司本部(包括各職能部門);
(二) 公司下屬分公司、生產車間及其它所屬機構;
(三) 各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四) 內審部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審計。
(五) 當發生重大投資事項、簽署重大經濟合同或有重大經濟問題時,經審計委員會決定,內審部可隨時審計。
(六) 當發生管理人員離任、調任及需要專項審計時,內審部可隨時審計。
第五章 內審部職責
第十五條 內審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 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價;
(二) 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報告、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 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 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項目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對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內容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進行審計;
(五) 內審部應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六) 內部審計應涵蓋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環節,包括但不限于:銷售與收款、采購與付款、存貨、固定資產、資金、投資與中小企業融資、人力資源、信息系統和信息披露等的管理。
(七) 內審部應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控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八) 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審計工作小結、內審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等;
(九) 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下一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十) 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內審部的權限
第十六條 內審部的主要審計權限:
(一) 有權要求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 有權列席公司重要經營、管理會議,有對重大的投資、中小企業融資、對外擔保和企業發展戰略活動的參與權。
(三) 有權參與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關的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四) 有權審查被審單位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合同及其他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資料,對有關的計算機系統、電子數據與資料具有檢查權。
(五) 有權了解被審單位就法律法規、內部管理制度和業務規范的執行情況,對其經濟、業務活動執行穿行測試并具有評價權。
(六) 對被審計單位就審計事項進行調查時,有權要求被審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配合和提供證明材料。
(七) 在審計委員會批準的條件下,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資料和相關資料具有暫時封存權。
(八)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具有臨時制止權。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相關人員,具有提請相關上級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追究相應責任的建議權。
(九) 對公司和被審單位的經營管理,制度建設和內控管理的建立健全具有建議權。
(十) 對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嚴格遵守財政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向公司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權。
第十七條 董事會授予的履行審計職責所需的其他權限。
第七章 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制定次一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執行;按批準的年度計劃制定下具體項目審計計劃。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基本原則。其日常工作程序為:
(一) 審計立項:內審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制定次一年度的內審工作計劃,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二) 審計準備:內審部應當充分考慮具體項目情況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計劃方案,做好審計準備。內審部應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通知各部門準備相關資料。各部門接到審計部門通知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工作,并及時提供所需資料。由于客觀原因,無法及時提交的資料,由各部門相關負責人提出申請,經內審部經理同意,可于原約定日后三日內提供,逾期視為無效資料。
(三) 實施審計:
1、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首先應與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及主要事項相關人員進行交流,介紹審計目的及主要審計內容,并了解各部門的基本情況;
2、在對各部門基本情況了解后,審計人員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嚴格實施具體審計;
3、內部審計人員應通過初步調查和內部控制檢查及進一步測試,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檢查和分析性審計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關有用的信息,以實現審計目標;
4、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結果,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以支持審計意見和審計結果。如有詢問程序,應視詢問適宜的重要程度決定是否需要被詢問人簽章。
(四)審計結果
1、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詢問并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依據審計工作底稿,做出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意見,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報送分管領導,同時送達被審計單位。
2、審計報告經審定后,內審部應當根據審計結論和審定意見,向各部門下達審計意見。
3、 被審單位應按照審計處理意見書的要求提出整改計劃,明確整改的完成時間、措施和責任人,并報內審部備查。
4、 內審部應對審計處理意見書中提出的整改項目進行后續審計,監督檢查被審單位的整改落實情況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條 如為避免股東利益和公司財產損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擊審計, 則可不按上述審計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審計項目完成后應建立審計檔案,按審計檔案管理和公司保密管理的要求,做好審計檔案的整理、歸檔、保管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內審人員在工作中忠于職守,客觀公正,認真履行職責,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及時制止或挽回經濟損失成績顯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議被公司采納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公司審計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內審人員違反本制度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視其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公司審計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內審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建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
(二) 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為;
(三)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行為;
(四)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者提供審計線索人員的行為;
(五) 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和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行為;
(六) 截留、挪用公司資金的行為;
(七) 轉移、隱藏、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
(八) 其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侵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關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制度范文 篇33
為加強醫院內部的審計工作,根據審計部門《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醫院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審計工作由醫院經濟管理小組負責,在院長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院經濟部門業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院長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并協助上級審計機關對醫院審計。
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專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醫院財務計劃或者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醫院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醫院財產、物資的管理情況。
(五)專項資金的提取、使用。
(六)國家財經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法令的執行情況。
(七)醫院院長交辦或審計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本院與外單位合作項目的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其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六、醫院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醫院的規定,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
七、根據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被審計部門應按時向審計機構報送有關的計劃、預決算、報表和文件資料等。
八、醫院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是:
(一)檢查憑證、賬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二)參加有關的會議。
(三)對審計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做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院長批準,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七)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九、院長可以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授予院內審計機構經濟處理、處罰的權限。
十、醫院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上級部署和醫院的具體情況擬訂審計項目計劃,報經院長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時,應當事前通知被審計部門。
(三)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部門的意見后,報送院長,經批準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部門必須執行。
(四)被審計部門對審計結論和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院長提出申訴。
十一、醫院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十二、醫院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有較豐富的財務工作經驗和審計工作經驗,有較高的會計理論水平,熟悉有關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醫院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并應事前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按照國家規定,評定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聘任內部審計人員。
十四、醫院內部審計機構要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十五、醫院內部審計機構人員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醫院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十六、對違反本規定的部門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