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精選30篇)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倉庫管理,確保公司財產物資安全,根據企業管理與財務管理一般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品牌總倉。 第三條 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一)做好物資入庫、出庫及保管工作;
(二)做好各種防范工作,確保物資的安全保管,杜絕事故發生。
第二章 入庫管理
第三條 所有外購貨物均須入庫,除倉庫管理員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簽收。 第四條 貨物驗收過程中,數量、質量、規格、品種、交貨期等要素,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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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業技術部職位說明書
核對清楚,入庫單據回單聯轉交供應商作為結算憑據,財務聯轉交財務部作為記賬憑據,存根聯由倉庫保管存檔。如有貨物與單據不相符的現象,保管人員不得辦理入庫手續,并視具體情況報告處理。 第五條 倉庫的退貨規定
(一)采購退貨
發生以下幾項情況時,倉庫須對物品進行退貨處理:
1.經質檢處檢驗質量不合格的貨品
2.發現數量短缺、串號、配碼不正確、因延遲交貨期確認已取消定單的貨品;
(二)客戶退貨
1.當入倉貨物屬于公司同意客戶退貨時,倉庫予以辦理退貨入庫手續。 2.倉庫管理員在收貨時,須當即開箱檢查數量是否正確,及時將收貨記錄反饋至發貨方核對查實。
3.如倉庫發現有丟失貨物的情況,須通知退貨的客戶追回損失。無法追回的損失,由退貨的客戶承擔。
第三章 出庫管理
第七條 產品出庫根據客服部的發貨計劃組織出庫。發貨時,由物流部文員制作銷售出庫單,對銷售出庫單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方可出庫。 第八條 托運裝車時,倉庫管理員必須要仔細清點好數量,車上的數量與清單上是否一致,確定準確無誤后,方可辦理有關托運交接手續。 第九條 各部門領用物品出庫時,須經領用部門經理審批后才準予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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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貨人手續不全的,倉庫不得發貨。如有特殊情況可以先由經辦人簽字,但必須在領用后補辦審批手續。
第四章 庫存管理
第十條 倉庫保管原則
(一)倉庫貨物應遵循“便于找,利于取”的原則,保證貨物分類清楚、堆放整齊平穩及區域產品分類擺放。
(二)貨物的存放不能超過產品的堆碼層數極限,鞋類產品堆碼層數不得超過8小件,排行間隔1米,隔墻0.5米,保持倉庫通風。
(三)破損及不良品單獨擱置,并保持清潔的狀態。
(四)為使物品出入庫方便,容易在倉庫內移動,基本條件是將物品面向通道保管。
(五)根據出庫頻率選定位置。出入庫頻率高的物品應放在靠近易于作業的.地方;季節性物品則依其季節特性來選定放置的場所。
(六)根據物品重量合理安排保管的位置,
第十一條 盤點規定
(一)每月月底,物流部必須在財務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月終盤點,特殊情況可在月內合理安排時間盤點,每月須至少盤點一次。
(二)盤點前,物流經理須對分銷系統(ERP)所有單據進行記賬或驗收處理,并整理好倉庫,以便于盤點順利進行。
(三)盤點時,物流經理須組織人員實地清點實物,準確記錄實盤數,整理盤點資料,導入(ERP)系統確認。盤點單由財務部審核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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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盤點后,由監督盤點的財務人員填寫“盤點溢(缺)報告單”,物流經理、財務人員及總經理簽字確認。如發現盈余、短少、殘損,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出具書面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二條 物流經理對因滯銷或其他原因長期積壓在倉庫的貨物進行消化處理時,須報總經理審批。
第五章 倉庫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倉庫保管紀律
如違反以下規定的情況,公司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元的罰款;經理負連帶責任,公司給予其雙倍的罰款:
(一)嚴禁在倉庫內亂接電源,亂拉臨時電線,加強對倉庫日常防火、防盜、防潮等工作。
(二)嚴禁隨意動用消防用品,加強倉庫要害部位的管理;倉庫人員須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識,定期檢查消防器材,更新、補充消防用品。
(三)倉庫嚴禁吸煙,易燃、易爆品不得攜入倉庫。
(四)庫房鑰匙歸倉庫管理員專有,其他人員不得配置。倉庫管理員不得將庫房鑰匙隨意借與他人使用。
如有違反以下規定的情況發生,公司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的罰款;經理負連帶責任,公司給予其雙倍的罰款:
(五)未經同意,非倉庫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倉庫。因業務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有關人員,必須有倉庫工作人員的陪同。內倉嚴禁非倉庫人員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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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六)嚴禁在倉庫內聚眾聊天、賭博、打鬧。
(七)保持倉庫清潔,嚴禁在倉庫內存放私人物品,嚴禁在倉庫堆放雜物、廢品。
(八)倉庫管理員下班離開前,應巡視倉庫并檢查電源開關,門窗是否關閉,以確保庫房的安全。
(九)日常業務單據要妥善保管,不可隨意丟放,以免丟失或外泄,并做好存檔工作,對外嚴守產品價格、銷售業績等相關機密。
(十)倉庫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須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不得在業務往來過程中索賄受賄,收受回扣、禮品、禮金等,如若發現,一律按公司制度處理。
第六章 發貨管理
第十四條 物流經理須根據當天的發貨情況,有效安排托運時間、地點,保證按時發貨。
第十五條 物流經理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前提,監督托運單位的服務質量,及時有效地了解運輸行業的各方面情況。對造成貨物丟失損壞的運輸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規定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十六條 接到退貨通知后,相關倉管人員要及時作好記錄,詳細記錄退貨托運單位的相關信息,并及時轉交托運員安排提貨。
第七章 附 則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理順財務管理關系,明確財務人員的職責、強化財務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體經濟效益,促進公司長期穩健發展,特指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屬子公司。
二、財務管理體系
第一條公司按照統一管理、分級核算的原則,設置和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財務人員,并按崗位責任制從事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條公司財務管理體系:公司董事長、總裁領導財務會計機構、財會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等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及本制度。公司總裁對公司財務活動實行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即
董事長總裁財務總監財務部
第三條財務總監由總裁提名,董事會聘任,受董事長和總裁的`委托全面負責公司各項財務管理工作,直接對總裁和董事長負責。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由本公司直接委派;子公司財務部接受本公司財務部的業務領導。
三、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會計內部控制是指本公司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
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二條會計內部控制基本目標
(1)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規范公司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3)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并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公司應在下列范圍內支付現金:
(一)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第三條收入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條現金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與會計人員必須分清責任,實行相互制約,加強現金管理。
第五條一切現金收入都應開具收款收據;出納人員辦理收款手續后,應加蓋“現金收訖”字樣。
四、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資產系指公司擁有的實物資產,主要指商業物業、存貨與固定資產。
第二條實物管理部門
(1)商業物業,由本公司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管理。
(2)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由公司總裁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所有資產的檔案材料由公司總裁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定期歸檔。
(4)財務部指定專人就各公司資產進行匯總登記,定期會同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盤點,并就盤點情況做出書面報告。
第三條固定資產編號
固定資產取得后即歸資產管理部門管理,依其類別分類編號,并粘貼標簽。
第四條固定資產購置及登記
(1)購置手續
因工作業務需要,添置固定資產,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總裁審批,按審批后的標準、數量,由總裁辦公室具體執行。購置后由資產管理部門驗收簽字,報財務部結算。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理順財務管理關系,明確財務人員的職責、強化財務管理的功能,提高公司的整體經濟效益,促進公司長期穩健發展,特指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下屬子公司。
二、財務管理體系
第一條 公司按照統一管理、分級核算的原則,設置和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財務人員,并按崗位責任制從事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條 公司財務管理體系:公司董事長、總裁領導財務會計機構、財會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等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及本制度。公司總裁對公司財務活動實行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公司財務管理工作。即
董事長 總裁 財務總監 財務部
第三條 財務總監由總裁提名,董事會聘任,受董事長和總裁的委托全面負責公司各項財務管理工作,直接對總裁和董事長負責。各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由本公司直接委派;子公司財務部接受本公司財務部的業務領導。
三、會計內部控制制度
第一條 會計內部控制是指本公司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
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二條 會計內部控制基本目標
(1)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規范公司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3)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并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公司應在下列范圍內支付現金:
(一)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勞保福利等開支;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報銷(或借支)的差旅費、業務費、修理費等;
第三條 收入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四條 現金的管理必須嚴格執行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與會計人員必須分清責任,實行相互制約,加強現金管理。
第五條 一切現金收入都應開具收款收據;出納人員辦理收款手續后,應加蓋“現金收訖”字樣。
四、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系指公司擁有的實物資產,主要指商業物業、存貨與固定資產。
第二條 實物管理部門
(1)商業物業,由本公司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管理。
(2)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辦公設備,由公司總裁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所有資產的檔案材料由公司總裁辦公室指派專人負責,定期歸檔。
(4)財務部指定專人就各公司資產進行匯總登記,定期會同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盤點,并就盤點情況做出書面報告。
第三條 固定資產編號
固定資產取得后即歸資產管理部門管理,依其類別分類編號,并粘貼標簽。
第四條 固定資產購置及登記
(1)購置手續
因工作業務需要,添置固定資產,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總裁審批,按審批后的標準、數量,由總裁辦公室具體執行。購置后由資產管理部門驗收簽字,報財務部結算。
慶陽市天河音響燈光工程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4
前言
江蘇南通zz建筑集團公司,作為一個新興的現代建筑企業,經過歷年的發展,企業隊伍不斷壯大,要適應日新月異的建筑業發展形勢和競爭激烈的建筑市場,原有的一些管理制度已不能滿足企業現代和將來發展的要求。
隨著我國加入wto及北京申奧成功給建筑業帶來的巨大市場機遇,迫切需要我們制訂一套能適應新形勢且符合廣大職工利益及企業發展要求的規范具體、具可操作性的嚴格合理的企業管理制度,使它能夠在企業發展中起到強大的促進作用,進一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戰斗力,并更大地激發廣大干部職工工作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本制度第一章介紹了從公司精神風貌、工作作風等全方面地向管理人員提出的原則性要求;第二章是企業生存的根本、是公司前進的燈塔、是集團發展的秘決;第三章是個人工作的內容;第四、五章需要全體人員對照學習;第六至十五章是針對性內容,需要各職能部門認真貫徹執行的。
希望全體管理人員認真對照學習本管理制度,并且作為今后工作的實施準則,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抵制。大家應正確面對各種獎罰,擺正個人與企業的關系,以個人利益服從公司利益為原則,確立先公后己的指導思想,不折不扣、義不容辭去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大家應當懂得:只有公司興旺發達,才會有廣大干部職工豐厚的回報。最后希望大家對其中的不妥之處積極批評指正。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5
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的主旨
根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本規章規定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有關合作事項。
第二條代理商的銷售區域
代理商銷售的區域,依《市場開發合作協議書》來決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區域進行銷售活動,應事前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
第三條經營產品
代理商所經營的產品必須是協議中規定的本公司委托銷售、并附有''品牌的產品。
第四條銷售責任額
代理商的銷售額即為第三條規定商品的總額。銷售責任額由本公司根據市場情況進行制定,代理商執行。
代理商須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報上月的銷售總結和下個月的銷售計劃。
本公司將根據代理商的銷售完成情況進行相應的獎罰。
第五條經銷處的設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責任范圍下設置經銷及代辦處等。但設置之前須與本公司聯絡,取得其書面認可方能實施。
第六條銷售價格
貨物自本公司發布給代理的商品價格與代理商賣給顧客的售價,必須依照另外規定的價格表或相應的價格政策來進行。
前項價格如發生變更,前者須及時書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書面認可方得實施。
第七條相關資料的提出
代理商應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資料(如客戶名冊、銷售計劃和報告等)。
第八條本公司交貨方式與運費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為給代理商的交貨地點。但如代理商另有請求提出,可送貨至其指定地點。
關于前項,如另有請求則產品的裝箱費、運費、保險費由代理商負擔。
第九條退貨
當貨物與代理商訂購內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責任明顯為本公司所有時,方能接受退貨條件。
第十條付款條件
產品付款方式為電匯或支票。在協議簽定的前三個月內,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額,按照合同約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條暫停出貨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義務、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或出現不可抗力情況時,本公司將暫停給其發貨直到問題解決。
對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為促進代理商的銷售績效,本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相互關系制定以下獎勵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培訓
本公司將不定期對代理商進行技術和銷售的培訓,并在受訓人員通過培訓考試后,頒發培訓證書。
受訓人員的培訓費用由代理商負擔,受訓人員住宿自理。
培訓的內容,形式,時間和地點由本公司確定后組織代理商參加。代理商可以對培訓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銷售獎勵
以下獎勵制度適用于代理商的銷售及付款事宜。
銷售額業績突出的獎勵
代理商在協議有效期內,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本公司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傭金外,另付獎金;和或,其他實物獎勵;和或,其他形式獎勵,由本公司另行決定。
第十四條代理商的優惠條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產品技術知識培訓及指導(培訓合格后頒發培訓證書)、配發宣傳用品、經營資料及其他種種優惠條件。
第十五條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頒發的銅牌和證書
代理商有權使用本公司頒發的授權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標志物和證書,此牌匾和聲明代理內容的證書應并列相鄰放置于明顯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關系時交回。
附則
第十六條同種產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產品或與其類似或相關的產品。
第十七條嚴守機密
代理商能夠必須嚴守與本公司的有關交易機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第十八條使用**品牌及其相關內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品牌,須將使用范圍、方式、樣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在得到書面許可后,方可在許可的范圍內使用。
第十九條違反規定的處置
代理商如違反本規定的要求,本公司可隨時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和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協議。
第二十條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間的競爭
代理商須于指定區域內,以本公司許可的售價來進行銷售活動,避免向其他區域擴銷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間無謂的競爭。但如經本公司書面指示時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若因前項行為或類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間的競爭,本公司將站在公平的立場上,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一條新代理商的設置
本公司在授權新的代理商之前,須做好充分的調查與研究,同時須咨詢代理商及代表處的意見。如有問題要居間調停予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當發生本規定的相關紛爭時,由管轄地法院或北京仲裁委員會判決或裁決。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場總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經本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識別、監控公司潛在風險及其發生概率,確定公司風險承受能力及限度,認定該等風險所可能帶來的損失,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指風險是與公司投資發展戰略有關的各類風險,包括戰略環境風險、程序風險(業務運作風險、財務風險、授權風險、信息與技術風險以及綜合風險)和戰略決策信息風險。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以及公司下屬各業務單元、子公司,要求每一位員工均應該具有風險意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單位為發展戰略部。
第二章 風險評估管理組織體系結構
第四條公司發展戰略部設立風險評估及管理小組,為公司風險管理領導機構,負責評估公司各類風險,協助總裁決策,消除危機,轉嫁風險,以使公司獲取生存發展的機會。
第五條公司各職能部門與業務單元、下屬子公司應當在本辦法的框架下制訂各自的風險評估管理辦法,設立專人與發展戰略部風險評估及管理小組溝通信息,匯報各自在運作過程中所出現的風險及其可能的解決方案。
第六條內部審計部門協助發展戰略部審核公司風險,為風險審計監控部門,在其進行內審工作過程中所發現的各類風險應及時通報發展戰略部從戰略上研討、評估該等風險,發展戰略部與內部審計部密切合作,審核、監控并管理風險。
第七條發展戰略部負責評估管理公司戰略環境風險、決策風險及各類業務單元的財務、運作風險,并對該等風險提出具體的管理方案。
第八條經營財務部負責評估公司金融財務風險及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狀況,并向發展戰略部通報提交有關風險評估文檔。
第九條各業務單元、下屬子公司及具體項目運作小組負責評估本單元(或項目)的財務風險、運作風險及其他綜合風險,向發展戰略部提交有關風險評估文檔。
第十條技術管理部及研究院就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的技術性風險、技術創新風險及技術管理中所存在的各類風險進行評估,提交相應文檔至發展戰略部。
第十一條發展戰略部匯總各職能部門及業務單元、下屬子公司、具體項目小組的風險評估文檔,展開相應的評估研究,向總裁及總裁辦公會提交戰略風險評估報告及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 風險評估文檔
第十二條各單位擬提交的風險評估文檔要求至少具備本章各條所規定的要素并力求詳盡充分。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就其所展開的業務、職能過程分階段實施風險評估,每一階段的各個關鍵點都應該有風險評估文檔記載。
第十四條每一文檔應包括風險評估所存在的假設、評估方法、數據來源及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風險評估文檔要求但不限于:
1、正確完備地描述風險過程;
2、為風險識別及分析提供一個系統的方法依據;
第十六條風險評估文檔管理要求但不限于:
1、提供公司風險紀錄并開發組織知識數據庫;
2、為風險管理提供可計量的機制與工具;
3、促進對風險的持續監控并審視相關結果;
4、提供風險審計軌跡;
5、共享并交流風險信息;
第三章 風險評估工具方法、程序及指標體系的一般性選擇
第十七條風險評估的第一步要求是成立評估小組。
各業務單元及子公司的風險評估小組組長由負責各項業務的主管(或者該子公司領導)擔任,組成人員需要包括發展戰略部風險評估小組成員、內部審計部及經營財務部也應當派人參加。
評估公司整體戰略風險的評估小組組長由總裁擔任,主管戰略與投資的副總裁及戰略規劃部總經理擔任副組長,小組成員應當包括內部審計人員及財務人員以及有關主管市場與技術的領導。
第十八條風險評估的第二步要求是識別風險及其來源與類別。對于識別的風險采取風險等級制度,詳細記載。
本辦法所指稱的風險類別及來源包括:
1、環境風險,指影響公司實現其目標進而對公司生存構成威脅的外部力量,包括來自于競爭對手、股東關系、自然災害、權力/政策、法律監管、行業、金融市場、資本的可獲得等方面的風險。
2、程序風險,指影響公司內部業務程序有效實施而導致的各種資產損耗、流失和破壞的內部力量。具體可以分為源于消費者、人力資源、產品開發、經營效率、生產能力、折舊/損耗、業務干擾、品牌侵害、現場質詢等導致的業務風險;源于領導者才能、權力/限制、外購、業績獎勵、意愿轉變、傳輸系統等導致的授權風險;源于價格、流動性和信貸的金融財務風險;源于組織系統及其體系結構的信息技術風險;源于管理者失誤、雇員失誤、非法行為、信譽等的綜合風險。
3、戰略決策信息風險,指造成戰略決策、業務決策和財務決策信息失真、過時或使用失當的外部力量。
第十九條風險評估第三步是確定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及標準。
風險評估指標體系要求能夠充分和全面地評估公司的已經發生的和潛在的風險。
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要求以股東價值為導向,區分層次,逐層深入細致地表述問題,揭示風險及其損失。
具體指標包括定性指標、定量指標和半定性指標三種類型。定性指標通常用于獲取風險等級的一般性指示信息,使用文字格式或對該等風險發生的概率和所導致的后果使用描述性標度。半定性指標通常是在定性指標的基礎上對各類風險標示出價值,這些價值的數字可以是一個范圍性的表示。定量指標用于對風險概率及其價值的準確的數字性表述。
第二十條風險評估的第四步是分析風險,并確認其所可能帶來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風險評估的第五步是根據識別的風險擬訂相應的解決方案。對付風險的辦法可以是轉移風險、規避風險、減小風險,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措施將風險創造為機會。
第二十二條最后,風險評估應當建立一個動態監控、審核和防范機制,就有關事項形成風險評估文檔,跟蹤控制,與各有關實體溝通共享風險信息。
第四章 風險預警機制及監控體系
第二十三條風險預警考察指標主要包括風險發生的水平及概率,所產生的后果以及現有控制手段是否充分。
第二十四條風險監控的辦法可以是將有關風險根據損失大小設置優先級,劃分類別,力求做到實時監控。
第二十五條發展戰略部就公司各層次的各類風險評估文檔進行分析,提出各類風險的閥值。
第二十六條各層次風險管理單位建立相應的風險預警及監控體系,由發展戰略部統一管理,嚴密監控風險的發生,當風險值接近閥值時啟動預警機制。
第二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發展戰略部解釋,經公司總裁工作會議通過后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五章附件:風險評估
管理部分文檔標準樣式
附件1:風險登記文檔
項目編號可能會發生什么樣的風險如何發生如果發生揮產生什么后果事件發生的概率如何現有控制手段的充分與否后果嚴重登記概率級別風險水平風險優先級
職能/活動:
日期:匯編者及日期:
審核人及日期
附件2:風險行動計劃文檔
項目編號:
風險:
摘要:
(包括推薦的反應和后果影響)
行動計劃:
1.建議行動:
2.資源需求:
3.職責:
4.完成日期:
5.所需要的報告與監控
匯編者及日期:
審核人及日期:
附件3:風險處理日程與計劃文檔
在風險登記中的優先級順序可能的處理方案優選選擇的方案處理后的風險級別拒絕/接受分析的成本/效益結果完成時間表這些風險和處理方案如何監控
職能/活動:
日期:匯編者及日期: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1.1解決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缺乏明確政策規定的情況需要上級批準才能辦理的事情;
1.2本制度規定了分公司的呈報規則,收發規范。
2適用范圍:適用于下級部門向上級請示、指示和批準的事項。
3管理規定
3.1呈報規則:
3.1.1呈批報告一般由呈報部門、抄送部門、呈送部門、呈送時間、標題、正文、落款簽字、附件等部分組成。在報告起草中要嚴格報告格式和行文規則。
3.1.2呈批報告必須一事一呈批,不越級呈批,不在上報呈批的同時抄送平級、下級部門。
3.1.3在提交呈批報告時,呈報部門只能有一個,而不能多頭呈報,可抄送多個部門。
3.1.4報告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呈批報告的主要內容,一般不用標點符號,但標題中的法規、文件名稱要加書名號。如“關于事項的申請”等。
3.1.5在呈批報告中,應首先扼要地講明報告的背景和根據,然后提出請示事項并闡述說明道理。在報告內容完成后,應在報告最后提出結語,如“特此請示,請審批”、“以上意見當否,請指示”等。
3.1.6報告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落款簽字之前,注明附件名稱和順序。
3.1.7報告的落款應有呈報人和相關部門領導親筆簽名表示同意該報告,若無該簽字則該份報告無效。
3.1.8報告用紙一律使用標準A4型紙。
3.1.9如報告的文字過少,請按照規范整齊、勻稱美觀原則調整報告格式。一律從左向右橫排。一律都用黑色。
3.1.10屬于需要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繼續上呈的報告,主管部門在呈批報告落款后提出本部門意見后,轉呈上級部門或領導。
3.2呈批報告保管原則:誰呈批,誰保管。
4附件
4.1呈批報告單
領導批示:_____
呈報:_____
抄報:_____
由:_____
呈報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標題
正文
(如有附件,請在此處注明)
呈報部門
呈報人
呈報時間
部門領導簽字(手簽)
(主管部門相關意見可填寫在此處)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要求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加強企業經濟核算,規范財務行為,提高經濟效益,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以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納入本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的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其所控股的下屬企業,下同)。本公司參股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該公司章程制定其財務管理制度,并遵照執行。
第三條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必要時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報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財務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正確處理、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依法計算并繳納各項稅收,接受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以及證券監管、稅務、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章財務管理機構
第五條公司設財務總監職位。財務總監在總裁領導下,負責整個公司財務活動。財務總監由總裁提名,公司董事會任命;公司總部財務主管由財務總監提名,按公司人事制度規定,經審核審批后任命;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財務主管的提名、任命執行公司有關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總監基本職責如下:
(一)指導建立和完善財務部門,指導建立科學、系統、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財務核算體系和財務監控體系,組織監控公司日常的財務會計活動;
(二)執行公司經營管理中有關財務管理的各項決定;
(三)參與公司資本經營、財務決策和經營發展重大決策的研究、制定和執行,出席經營班子有關會議,并擬定財務管理和財務運作方面的方案;
(四)根據公司管理流程簽批涉及重大財務收支的經濟事項;
(五)指導、組織年度財務預算計劃方案的編制;
(六)參與公司籌資工作及指導、組織資金的調度管理和稅收策劃;
(七)領導公司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對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執行財經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支持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八)依據公司相關人事制度對公司總部財務主管及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財務主管或負責人的配備和聘任進行提名或審核;
(九)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公司設財務管理職能部門,在公司相關領導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財務管理工作,基本職責如下:
(一)制定并執行符合相關管理部門與公司要求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工作程序,對各項經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
(二)執行公司有關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各項決定;
(三)負責公司各類帳務處理、憑證管理、出納事務,及時完成財務報表的編制工作;
(四)編制、執行公司的財務計劃和資金預算并分析其執行情況;
(五)負責公司金融機構融資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日常稅收申報繳納工作以及為稅收籌劃提出合理建議;
(七)配合其他業務部門開展工作,提供財務專業支持;
(八)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除履行第六條所規定的職責外,還需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和指導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
(二)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組織協調合并報表范圍內企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并配合相關部門的財稅檢查、審計工作;
(三)匯總公司的財務計劃和資金預算并根據公司相關規定實施監督;
(四)根據公司意見,實施集團范圍內的資金統籌調配;
(五)履行公司相關制度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財務管理與控制
第八條財務預算管理:
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公司要以年度經營計劃為基礎,根據公司經營計劃大綱結合各公司實際情況,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年度財務預算的報送要求及時間,按公司關于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的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九條資金管理:
為防范和控制資金風險,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科學確定投融資目標和規劃,完善嚴格的資金授權、批準、審驗等相關管理制度,加強資金活動的集中管理,明確籌資、投資、營運等各環節的職責權限和崗位分離要求,確保資金安全和有效運行。
資金支出實行逐級審批制度,并對各級審批權限制定相應的標準。
籌資、投資、運營相關資金管理要求具體參見《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生產采購管理:公司應加強采購及應付款項支付的管理,建立相應制度,明確請購、審批、購買、驗收、付款、采購后評估等環節的職責和審批權限,建立不相容職務的分離制度,透明采購決策,降低采購成本。
(一)請購:應建立采購申請制度,依據購置物品或勞務等的類型,確定歸口管理部門,授予相應的請購權,并明確相關部門或人員的職責權限及相應的請購程序。
(二)審批:應建立嚴格的請購審批制度,明確審批權限和審批流程,注意請購和審批職位的不相容性。
(三)采購:應明確實施采購業務部門,采購部門應根據物品或勞務等的性質及其供應情況確定采購方式,一般物品或勞務等的采購應采用訂單采購或合同
訂貨等方式,小額零星物品或勞務等的采購可以采用直接購買等方式。大宗采購原則上應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
(四)驗收:應建立嚴格的驗收制度,驗收部門應與采購部門相分離。驗收環節應注意采購物品或勞務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到貨時間等是否與采購約定一致,對驗收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負責驗收的部門或人員應當立即向企業內部有權管理的相關機構或部門報告。
(五)付款:財務部門在辦理付款業務時,應當對采購發票、結算憑證、驗收證明等相關憑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規性進行嚴格審核,核對合同并依據相關約定(包括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安排付款。
財務部門應該加強對預付賬款和定金的管理,對于大額或時間較長的預付賬款應當定期進行追蹤核查,規避風險,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財務部門應指定專人通過函證方式,定期與供應商核對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等往來款項。
(六)供應商管理:加強供應商管理,建立供應商評審和準入制度,建立供應商管理信息系統,并根據采購實施情況,對供應商進行合理選擇和調整。
(七)退貨管理:應建立退貨管理制度,對退貨條件、退貨手續、退貨貨物出庫以及退貨貨款回收等做出規定,在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需明確退貨事宜,及時收回退貨貨款;涉及索賠的,應在索賠期內及時辦理索賠,保證公司利益。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并參照本條款規定的原則,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辦法并報備公司總部。
第十一條存貨管理:
公司應建立存貨管理崗位責任制,明確內部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切實做到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對存貨的管理和會計核算進行分工,并對存貨取得、驗收、原料加工、保管、入庫、稽核、發出、盤點和處置等環節
建立控制制度,除存貨管理、監督部門及倉儲人員外,其他部門和人員接觸存貨,需經過特別授權。
應建立存貨管理信息系統,強化會計、出入庫等相關記錄和流程管理,確保存貨管理全過程的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倉儲部門應當詳細記錄存貨入庫、出庫及庫存情況,做到存貨記錄與實際庫存相符,并定期與財務部門、存貨管理部門進行核對。應根據存貨庫存情況結合企業生產經營計劃和市場供求,合理確定存貨采購日期和數量,確保存貨處于最佳庫存狀態。
(一)存貨驗收:
公司應規范存貨驗收程序和方法,在數量、質量、技術規格等方面對入庫的存貨進行審核查驗,驗收無誤方可入庫,并重點關注合同、發票、運輸單等原始單據與驗收存貨的一致性。
(二)存貨發出和領用:
應明確存貨發出和領用的審批的授權審批權限,大批存貨、貴重商品或危險品的發出應當實行特別授權。
存貨在公司內部不同管控環節之間流轉或者對外銷售時,應辦理相應的出庫手續,并做好相關庫存記錄。
(三)存貨盤點:
建立存貨定期盤點清查制度,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確定盤點流程等相關內容,盤點應有非存貨保管部門的人員以及財務人員參與,盤點清查中發現的存貨盤盈、盤虧、毀損、閑置以及需要報廢的存貨,應查明原因,落實并追究責任,按照規定權限批準后處置。
盤點清查結果應該形成書面材料,并由相關人員簽字確認。
(四)寄外庫存:對于寄外庫存,應加強定期盤點對賬工作,及時做好存貨使用的跟蹤,避免發生實物管理風險以及價格波動風險。
(五)存貨質押:
公司因經營需要將存貨用于質押的,需事先將該質押事項上報總部,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并在實施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實施情況報備總部計劃財務部。
其中,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金融機構融資需要辦理存貨質押的,還應根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辦法》中關于金融機構貸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及時將存貨質押合同及相關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報備公司總部。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管理:
公司應制定固定資產目錄,建立固定資產臺賬,詳細記錄固定資產的來源、驗收、使用地點、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運轉、維修改造、折舊、盤點、處置等事宜,并定期進行盤點,保證實物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一)固定資產購置:
公司總部發生資產購置事項時,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購置申請,經總裁辦、分管領導及總裁簽批后由總裁辦統一采購或總裁辦授權使用部門自行采購。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采購除生產設備外的其他資產時,單項金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需報經公司總部批準后,方可購置;采購生產設備的,單項金額超過100萬以上的,需報經公司總部批準后方可購置。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購置辦公場所、車輛及對新購置辦公場所進行裝修或對原有辦公場所進行整體功能性改變的裝修(對原有辦公場所進行的日常維修及局部整改,不在此列),不論金額大小,均需事先將該支出項目上報公司總部,經批準后方能實施、付款。
因項目技改而涉及的資產購置,參照本規定第十六條執行。
(二)固定資產處置:
公司發生固定資產處置事項時,必須由資產使用部門提出處置請示,經相關程序審核批準后,方可依適當程序進行處置。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賬面凈額超過10萬元的辦公類資產或賬面凈額超過100萬元的生產類資產進行處置時,需報經公司總部批準后,方可實施。
以上所述資產,為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單項資產,如該項資產的處置將造成相關資產組喪失其應有使用價值的,以相關資產組的總價值來確定審批權限。
固定資產處置行為發生后,應及時做好賬務處理及必要的稅務申報手續。
(三)固定資產保險:
對于主要生產機器設備、廠房、自有物業、車輛等固定資產,應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投保政策,及時辦理投保手續,保證資產安全,防范或有風險。
(四)固定資產抵押:
公司因經營需要將固定資產用于抵押的,需事先將該抵押事項上報總部,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并在實施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實施情況上報總部計劃財務部。其中,對于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金融機構融資需要辦理固定資產抵押的,應根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辦法》中關于金融機構貸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及時將固定資產抵押合同及相關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報備公司總部。
(五)固定資產清查:
公司應建立固定資產定期清查制度,至少每年年末對固定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盤點,發現問題,應該及時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妥善處理。
第十三條無形資產管理:
公司應重視外購、自行開發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類無形資產的權屬關系,加強權益保護,防范侵權行為和法律風險。對于土地使用權,應及時取得土地使用權有效證明文件、正式票據和合法權證。
公司因經營需要將無形資產用于抵押的,需事先將該抵押事項上報總部,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并在實施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實施情況上報總部計劃財務部。其中,對于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因金融機構融資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根據《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資金管理辦法》中關于金融機構貸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及時將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及相關借款合同(授信合同)報備公司總部。
第十四條銷售管理:
公司應加強銷售及應收款項的管理。建立客戶信用條件和標準、價格制定、合同評審、合同實施、貨款回籠、發票、應收賬款定期函證等環節控制制度。
(一)銷售定價:應建立銷售定價控制制度,加強市場調查,合理確定定價機制和信用方式,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銷售策略,并制定相應價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并予以執行;準確把握金融信貸政策變化對銷售結算的影響,適時調整銷售結算方式,保證公司利益。
(二)客戶信用:應建立客戶信用評審制度,在選擇客戶時,充分了解和考慮客戶的信譽、財務狀況等有關情況,降低賬款回收中的風險,同時,根據客戶信用情況的差異給予不同的賒銷政策。應建立客戶信用管理臺賬,健全客戶檔案,跟蹤客戶信用執行情況,關注重要客戶的資信變動情況,防范客戶信用風險。
(三)合同簽訂:應建立健全銷售合同審批制度,審批人員應對銷售價格、信用政策、發貨及收款方式等嚴格把關。重大銷售業務談判應吸收財會、法律等專業人員參與;合同的簽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重要的銷售合同的訂立應當征詢法律顧問或專家的意見。
(四)發貨:銷售部門按照經批準的銷售合同開具相關銷售通知,財務部門和儲運部門應對銷售部門開具的銷售發貨單據進行審核,儲運部門據以組織發貨。財務部門應核對出庫單、銷售發貨單據、銷售合同,并據以開具銷售發票或對銷售部門開具的發票加蓋發票專用章。嚴禁開具沒有實際交易背景的發票,發票應真實反映銷售業務。
(五)退貨:應建立銷售退回管理制度,銷售退回必須經銷售主管審批后方可執行,銷售退回的貨物應經質檢部門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證明,以分清責任,并經倉儲部門清點后方可入庫。倉儲部門應在清點貨物、注明退回貨物的品種和
數量后填制退貨接收報告。財務部門應對檢驗證明、退貨接收報告以及退貨方出具的退貨憑證等進行審核后方可辦理相應的退款事宜。
(六)銷售款回籠:銷售部門負責應收賬款的催收,催收記錄應妥善保存,財務部門負責辦理資金結算并監督款項回收。銷售款回籠時,財務部門應核對銷售款回籠的時間、金額及方式,如與銷售合同的約定出現差異的,應及時向分管
銷售領導匯報并將相關情況通報銷售部門。加強商業票據管理,嚴格審查商業票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設立票據登記薄,對票據的取得、貼現、背書和承兌情況進行登記,由專人保管應收票據,并定期核對盤點;對已貼現但仍承擔收款風險的票據以及逾期票據,應當進行追索監控和跟蹤管理。
(七)應收款函證:應定期與往來客戶通過函證等方式核對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等往來款項。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避免應收款項風險。
(八)應收賬款風險控制:應建立應收帳款賬齡分析制度和逾期應收賬款催收制度,跟蹤客戶資信情況及財務狀況,及時發現、報告應收賬款風險并采取相應措施。建立應收賬款風險應對機制,及時處置風險,減少壞賬損失。
(九)客戶按揭擔保管理:對于房地產業務根據業務特性為購房客戶提供的階段性按揭擔保,應切實履行事前報告制度及建立按揭擔保信息定期上報工作機制,防范或有風險及信息披露風險;應建立按揭擔保臺賬制度,加強對按揭擔保保證金繳付和解回的管理。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并參照本條款規定的原則,制定相應的銷售管理辦法并報備公司總部。
第十五條投資管理
為促進企業發展,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公司應根據相關程序對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審批、資金籌集與支付、風險和收益管理等。
公司選擇的投資項目應當突出主業,謹慎從事股票投資或衍生金融產品等高風險投資。
公司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及時收集被投資方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關注被投資方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以及投資合同履行情況,定期進行分析,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理。
投資(含技改項目)財務管理具體參照公司投資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權益資金的管理:
公司股本的增減變動或者股本結構的變動,股東股份的變動,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辦理,公司股本實行統一核算和管理。下屬控股子公司權益資金的變動,應事先報經公司總部批準同意后,履行相應法定程序后予以實施。
各控股子公司發生增資事項時,應在收到驗資報告正本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驗資報告傳真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同時,將驗資報告正本寄送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并在工商變更完成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工商變更手續(含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報備公司總部;實施利潤分配事項時,應在正式簽訂利潤分配相關決議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決議傳真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并將決議正本寄送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對外擔保管理:
公司對外擔保實行謹慎原則,若根據需要確需對外擔保的,應履行必要審批程序。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如確因業務需要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必須報公司總部批準后實施。
對外擔保事項,具體參照《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關聯方交易管理:
關聯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方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為保證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簽訂的關聯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與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在處理關聯交易時應秉持審慎原則,與關聯方之間發生包括購買、銷售、往來借款等關聯交易事項前,需事先將相關事項上報公司總部,經公司總部審核認定并同意后,方能予以實施。
公司對關聯交易事項的管理,具體參照《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稅務事項管理:
公司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依法納稅。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獲得稅收優惠政策或稅種、稅率發生變化時,應于知曉該事項一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如有正式文件的,需在取得正式文件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件復印件報備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
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重大涉稅事項(包括稅收專項稽查、大額稅款支付等)時,需于知曉該事項的一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事項上報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稅收清算事項時,應及時將相關情況上報公司總部,清算報告完成后,需于一個工作日內將清算報告報備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除上述事項外的其他重大財務事項,應于知曉該事項的一個工作日內,上報總部計劃財務部。
本條所指的其他重大財務事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贈與或者受贈資產;
(二)對外委托理財、委托貸款、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機電類企業在授信期內對貸款額度的循環使用除外)等;
(三)對外提供財務資助;
(四)業績或盈利預測發生重大變化;
(五)發生現金增資、資本公積轉增、利潤分配等事項;
(六)股東結構發生變化;
(七)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重大損失;
(八)發生重大債務或者債權到期未獲清償;
(九)發生可能依法承擔重大違約責任或者大額賠償責任的情況;
(十)計提大額資產減值準備;
(十一)公司預計出現資不抵債(一般指凈資產為負值);
(十二)主要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或者進入破產程序,該公司對相應債權未提取足額壞帳準備的;
(十三)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四)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轉回大額資產減值準備或者發生可能對控股子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財務事項;
(十五)發生大額銀行退票的。
第四章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
第二十一條會計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于20xx年2月15日發布的財會[20xx]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相應制定會計政策、會計估計,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的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實施統一的會計政策。
(一)財務報表編制基礎:公司以20xx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及其相關規定為財務報表編制基礎。
(二)會計期間: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三)記帳本位幣: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四)記賬基礎及計量屬性: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計量基礎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如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則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
(五)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化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為現金等價物。
(六)外幣業務核算方法:對發生外幣業務外幣折算,按實際發生時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記賬,期末外幣余額按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調整賬面匯率,匯兌損益列入本期損益。
(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核算方法:
1、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管理層按照取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以及持有目的,將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和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持有至到期投資、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他金融負債等。上述分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核算
(1)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取得時以公允價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持有期間將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期末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處置時,其公允價值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投資損益,同時將原已確認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2)持有至到期投資
取得時按公允價值(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持有期間按照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如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差別較小的,按票面利率)計算確認利息收入,計入投資收益。實際利率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時確定,在該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保持不變。
處置時,將所取得價款與該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3)應收款項
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債權,通常應按從購貨方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收回或處置時,將取得的價款與該應收款項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取得時按公允價值(扣除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持有期間將取得的利息或現金股利確認為投資收益。期末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處置時,將取得的價款與該金融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對應處置部分的金額轉出,計入投資損益。
(5)其他金融負債
按其公允價值和相關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確認金額。
通常采用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
(八)壞賬準備的確認標準、計提方法:
1、壞賬準備的確認標準:期末如果有客觀證據表明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則將其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并相應提取壞賬準備。
2、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
公司壞賬核算采用備抵法。
單項金額重大(單項金額為人民幣500萬元及500萬元以上)的應收款項,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的,應當根據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單項金額不重大的和雖單項金額重大但未發現減值跡象的應收款項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劃分為若干組合,再分別按這些應收款項組合在資產負債表日余額
的一定比例計算確定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壞賬準備。
公司根據以前年度與之相同或相類似的、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應收款項組合的實際損失情況,結合現實情況確定按賬齡劃分不同組合,并按不同比例計提壞賬準備,計提比例如下:
賬齡計提比例
一年以內3%一至二年10%二至三年30%三至五年50%五年以上100%對于歸屬于同一合并報表范圍內公司之間的應收款項按照個別認定法確認,不計提壞賬準備。
對于有確鑿證據表明可在一年內收回的應收款項,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應收款項組合中計算確定減值損失,即不計提壞賬準備。
(九)存貨核算方法:
1、存貨分類為:
存貨分類為:原材料、庫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資、在產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存貨分類為:開發成本、已完工開發產品、出租開發產品等。
2、取得和發出的計價方法:
日常核算取得時按實際成本計價;發出時按加權平均法計價。債務重組取得債務人用以抵債的存貨,以存貨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入帳價值。
在非貨幣性交換具備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前提下,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通常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入賬價值,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不滿足上述前提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存貨的成本。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貨按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貨按公允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
3、周轉材料的攤銷方法: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攤銷法;包裝物采用一次攤銷法。
4、存貨的盤存制度:采用永續盤存制。
(十)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方法:
1、投資性房地產范圍: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筑物。
2、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
3、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的,應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并將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后的入賬價值。
(十一)固定資產的計價和折舊方法:
1、固定資產標準: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并且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有形資產。
2、固定資產的分類:房屋及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其他。
3、固定資產的取得計價:一般采用實際成本計價。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
債務重組取得債務人用以抵債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入賬價值,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該用以抵債的固定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非貨幣性交換具備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前提下,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通常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其入賬價值,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不滿足上述前提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確定其入賬價值。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
4、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方法: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年限平均法分類計提,根據固定資產類別、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率確定折舊率。公司預計凈殘值率為5%。
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即固定資產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固定資產裝修費用,在兩次裝修期間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采用年限平均法單獨計提折舊。
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能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在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年折舊率如下:
類別年限折舊率
房屋建筑物30—403。17—2。38%機器設備10—159。50—6。33%運輸設備6—1515。83—6。33%其他5—819。00—11。88%☆
(十二)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在建工程按各項工程所發生的實際支出核算,按工程項目分類核算,并在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轉入固定資產;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按估計價值轉帳,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
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所規定的條件下,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
(十三)無形資產的計價和攤銷方法:
1、無形資產的計價: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滿足相關條件的開發階段支出可作為初始成本。開發階段是已完成研究階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具備了形成一項新產品或新技術的基本條件。
2、無形資產的攤銷: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應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無法可靠確定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的,采用直線法攤銷。攤銷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無法合理確定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但年末應對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的確定:來源于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為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在到期時因續約等延續、且有證據表明企業續約不需要付出大額成本的,續約期應當計入使用壽命。合同或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壽命的,應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斷,以確定無形資產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期限。
(十四)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方法及攤銷年限:長期待攤費用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其中:
預付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租金,按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限平均攤銷。
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限平均攤銷。
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裝修費用,按兩次裝修間隔期間、剩余租賃期與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較短的期限平均攤銷。
(十五)主要資產的減值:
1、存貨
期末,存貨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法計價,在對存貨進行全面盤點的基礎上,按各類存貨單個項目的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差額提取存貨跌價準備;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2、應收款項外的其他金融工具
公司在期末對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以判斷是否有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由于一項或多項事件的發生而出現減值。減值事項是指在該等資產初始確認后發生的、對預期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的,且公司能對該影響做出可靠計量的事項。
(1)持有至到期投資
期末,有客觀證據表明持有至到期投資發生減值的,應將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的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期末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發生較大幅度下降,或在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后,預期這種下降趨勢屬于非暫時性的,就認定其已發生減值,將原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一并轉出,確認減值損失。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通過損益轉回。
3、長期股權投資
期末應判斷是否發生了長期股權投資減值事項,如發生減值事項的,應進行減值測試并確認減值損失。
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其減值損失是根據其賬面價值與按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進行確定。
其他長期股權投資,如果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該長期股權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將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4、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商譽等長期非金融資產
對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長期非金融資產,公司在每期末判斷相關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進行減值測試。
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估計其可收回金額。可收回金額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組的認定,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同時,在認定資產組時,考慮公司管理層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
資產組一經確定,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反映的商譽,不包括子公司歸屬于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但對相關的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時,將歸屬于少數股東權益的商譽包括在內,調整資產組的賬面價值,然后根據調整后的資產組賬面價值與其可收回金額進行比較。如上述資產組發生減值的,該損失按比例扣除少數股東權益份額后,來確認歸屬于母公司的商譽減值損失。
(十六)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
1、初始計量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投資,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投資,以購買日確認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按支付對價或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計量,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后續計量
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在編制合并報表時,按權益法進行調整。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十七)借款費用資本化
1、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確認原則
借款費用包括借款賬面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
公司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當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
當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
2、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確定方法
資本化期間,專門借款可資本化的利息,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后的金額確定;
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可資本化利息支出,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資本化率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
(十八)股份支付核算辦法: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
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取得的可行權職工人數變動等后續信息作出最佳估計,修正預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十九)收入確認原則:
銷售商品的收入,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公司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公司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夠流入公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房地產行業的收入結合收入準則并根據行業特點,在房產主體工程完工驗收,簽訂了銷售合同,已收到價款,相關的收入和成本可以計量時確認房地產銷售收入的實現。
公司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提供勞務的收入,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開始并完成的勞務,在完成勞務時確認收入;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于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
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測量。
2、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3、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十)遞延所得稅資產核算方法:
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或者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的,可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以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二十一)套期保值核算方法:
套期保值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其中:
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公允價值套期,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
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現金流量套期,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二十二)政府補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政府補助》,對于公司收到的政府補助區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分別進行會計處理,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之日起,在其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當年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于補償以后期間費用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于補償以前期間費用的,取得時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
(二十三)合并報表的編報:
合并報表的編報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無論是小規模的子公司還是經營業務性質特殊的子公司,均應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體也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有證據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資單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公司將少數股東權益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將少數股東損益在合并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第二十二條財務報告:
(一)財務報告的編制和報送:
公司應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規定的制度編制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列示的信息應該真實可靠,如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按《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規定的制度執行,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注等。各下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定期向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報送財務報告,且需各級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及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蓋章并加蓋公章,月份報表應于月份結束后7日內報送;季度、半年度及年度報告按公司屆時通知報送。
(二)財務報告的對外提供:
公司總部、各下屬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財務報告,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應當保持一致性。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妥善保存。
(三)財務報告的分析:
公司總部、各下屬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定期利用財務報告信息全面分析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進而分析企業的經營管理狀況和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定期分析應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給各企業內部有關管理層級,充分發揮財務報告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四)財務審計報告:
各控股子公司根據相關工作要求經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后,需出具審計報告。各控股子公司應在收到正式審計報告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正本寄送公司總部財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會計電算化:
公司實行會計電算化,會計軟件原則上要求公司一致性,如有特殊情況需報備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并按財政部頒布的《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設置會計電算化崗位,確保數據安全。年度結束后,必須對年度帳套進行備份。
第二十四條會計檔案: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種。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造銷毀清冊,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銷毀。
公司財務會計檔案未經相應單位負責人批準,其他單位或個人不得調閱。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20xx年3月14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總部計劃財務部負責解釋。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行使股東權利,保證公司的高效運轉,為切實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對象:公司的所有股東、公司及其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制定的依據:《公司章程》、《公司法》、《證券法》、國家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股權管理的內容: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其行使。
第五條公司的股權管理遵循如下原則:
一、保證公司依法行為和高效運轉原則;
二、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
第二章公司股東的權利
第六條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依法行使權利。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出股東大會的新提案。
第九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十條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重大財務決策和重大人事決策,影響公司的經營活動,除此之外,任何股東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經營活動。
一、公司股東大會依法行使如下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
三、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國有股股東代表指國有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國有股股東委托的自然人。國有股股東委托股東代表,須填寫'國有股股東代表委托書',該委托書是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的證明。
四、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同時載明下列內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決權;
3、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4、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5、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x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x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六、股東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審議表決股東大會普通決議事項和特別決議事項。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可以出席股東大會,但不享有表決權。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權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一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公司股東的義務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本辦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此處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此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為。
第四章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依法自主經營,有權拒絕任何股東違反本辦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無理要求。
第十六條公司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與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十七條公司應該建立公司股東名冊,登記各法人股東的公司經濟性質、公司名稱、主營業務、注冊地、注冊資本、法人代表、聯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記各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應該每周一開始工作時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對公司股東的變化情況,并及時變更登記股東名冊。公司認為本公司的股票出現異常交易情況時,必須即時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對本公司股東的變化情況,并及時變更登記股東名冊。
第十八條公司應該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時間和程序召開公司股東大會,并及時通告各股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有關事項,應該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只對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九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在會議召開30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該事先制作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并由出席會議股東簽字。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記錄各次股東大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應記錄各次董事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應記錄各次監事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簽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該根據《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充分披露有關信息。具體披露信息的內容、格式、時間、期限、頻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該堅持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開展經營活動,并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所處的產業環境和資本環境、公司的現金流量狀況等擬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與虧損彌補方案、減少注冊資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0
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行使股東權利,保證公司的高效運轉,為切實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對象:公司的所有股東、公司及其相關職能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制定的依據:《公司章程》、《公司法》、《證券法》、國家有關國有股權管理的法律法規、國家其他有關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股權管理的內容: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及其行使。
第五條公司的股權管理遵循如下原則:
一、保證公司依法行為和高效運轉原則;
二、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
第二章公司股東的權利
第六條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在冊的股東為公司股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分配股利、清算及從事其他需要確認股權的行為時,由董事會決定某一日為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結束時的在冊股東為公司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依法行使權利。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
1、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繳付合理費用后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股東認為有必要時,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可以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提出股東大會的新提案。
第九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十條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行使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重大財務決策和重大人事決策,影響公司的經營活動,除此之外,任何股東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干涉公司的經營活動。
一、公司股東大會依法行使如下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簽署或者由其以書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委托人為法人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簽署。
三、個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代理委托書和持股憑證。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和持股憑證;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和持股憑證。國有股股東代表指國有股股東的法定代表人或國有股股東委托的自然人。國有股股東委托股東代表,須填寫'國有股股東代表委托書',該委托書是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的證明。
四、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股東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同時載明下列內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決權;
3、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4、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5、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6、委托人簽名(或蓋章)。委托人為法人股東的,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至少應當在有關會議召開前二十四小時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書由委托人授權他人簽署的,授權簽署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應當經過公證。經公證的授權書或者其他授權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書均需備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議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東會議。
六、股東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審議表決股東大會普通決議事項和特別決議事項。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可以出席股東大會,但不享有表決權。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其所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計入有效表決總數;如有特殊情況關聯股東無法回避時,公司在征得有權部門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進行表決,并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中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一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章公司股東的義務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本辦法及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
四、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此處所稱'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一、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三、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此處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 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行為。
第四章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依法自主經營,有權拒絕任何股東違反本辦法、《公司章程》、《公司法》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無理要求。
第十六條公司對股東大會到會人數、參與股東持有的股份數額、授權委托書、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會議記錄、會議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項,可以進行公證。
第十七條公司應該建立公司股東名冊,登記各法人股東的公司經濟性質、公司名稱、主營業務、注冊地、注冊資本、法人代表、聯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記各自然人股東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和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應該每周一開始工作時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對公司股東的變化情況,并及時變更登記股東名冊。公司認為本公司的股票出現異常交易情況時,必須即時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核對本公司股東的變化情況,并及時變更登記股東名冊。
第十八條公司應該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時間和程序召開公司股東大會,并及時通告各股東。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有關事項,應該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臨時股東大會只對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的事項進行決議。
第十九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在會議召開30日前通知公司股東。
第二十條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該事先制作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并由出席會議股東簽字。
第二十二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不應因此而變更股權登記日。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記錄各次股東大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應記錄各次董事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字,并保存至少十年;公司應記錄各次監事會會議,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簽字,并保存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該根據《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充分披露有關信息。具體披露信息的內容、格式、時間、期限、頻率等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該堅持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開展經營活動,并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所處的產業環境和資本環境、公司的現金流量狀況等擬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與虧損彌補方案、減少注冊資本方案、合并分立方案和解散清算方案,由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企業知名度,拓寬產品銷路,維護企業信譽及銷售合同的嚴肅性,保證顧客、供方能夠順利地進行經濟活動,根據《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
一、市場信息反饋、管理。
二、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管理。
三、銷售人員法人委托書的管理。
四、銷售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五、對外銷售產品價格的管理。
六、合同評審。
七、銷售合同的簽定。
八、與顧客簽訂各種'返包'協議的管理。
九、內部合同、外部合同的適用范圍。
十、合同管理。
十一、合同履約的考核。
十二、合同糾紛的解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場總部、銷售部、事業部、分公司、中心、本公司與顧客簽訂的供貨合同,適用于事業部、分公司、公司之間簽訂的最終產品的內部合同。
第二章市場信息反饋、管理
第四條市場信息是本公司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新產品的依據,是市場開發工作的基礎,全公司員工都要做好市場信息的收集、反饋工作。
第五條市場信息的范圍:
一、顧客對本公司現有產品的需求信息,各地區、各行業的工程建設動態。
二、顧客對本公司現有產品性能、功能改進的意見,對現有產品質量的意見。
三、和本公司生產同類產品的公司、產品價格,在各地的銷售策略和狀況。
四、通信產品市場動向,顧客對新的通信產品中、遠期需求。
第六條外出進行市場開發、銷售、售后服務、技術交流及參加各種與生產經營工作有關的各種會議(含展覽會)人員,都要注意收集市場信息。回單位后要填寫'出差工作匯報單',經本部門領導審核簽字后,交到市場總部。各單位應將有價值的市場信息填寫'顧客信息記錄表',交到市場總部。
第七條市場總部負責在本公司產品市場潛力較大的城市建立本公司駐當地辦事處,辦事處應定期向市場總部反饋市場信息,緊急信息隨時向市場總部反饋。
第八條市場總部設專人對收集到的市場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向各單位發布,指導各單位市場開發工作,并將有關質量信息匯總轉技術管理部。
第九條市場總部對反饋市場信息質量高、數量多、反饋及時的單位、個人提出獎勵意見。
第三章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管理
第十條設備選型入圍是銷售工作的關鍵環節。市場總部設專職人員(在有辦事處的地方由辦事處負責)對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
第十一條各產品承制單位對選型工作負有直接責任,應不斷擴大自己負責銷售地區設備選型入圍的比例。
第十二條各單位在自己負責銷售地區內每年應取得各行業的用戶報告'或'顧客對公司設備的評價','顧客試用設備報告'或'顧客使用公司設備的意見、建議'等,應不少于負責省份、行業的20%。
第十三條各事業部、分公司、公司應培養1~3名表達能力強、對自己產品熟悉的兼職產品介紹人員,作為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工作技術支持人員,配合完成各省市、各行業產品選型入圍工作。
第四章銷售人員法人委托書的管理
第十四條為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辦理法人委托書的工作由市場總部歸口管理。市場總部設專人對法人委托書造冊、登記、發放、更換、回收、銷毀工作。
第十五條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法人代表簽發的委托書,方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訂銷售合同。
第十六條調離銷售崗位的經營人員,應及時交回法人委托書。
第十七條銷售人員應嚴格按照法人委托書限定的產品進行營銷工作,超出銷售產品范圍的要到市場總部辦理銷售委托書。
第五章銷售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第十八條銷售合同專用章由本公司總裁辦統一設計,統一安排刻制。
市場總部設專人領出后登記發放,嚴禁各部門私刻銷售合同專用章。
第十九條根據需要由市場總部給各部門持有法人委托書的主要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發放銷售合同專用章,并在市場總部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調離銷售崗位,應將銷售合同專用章交回市場總部注銷,由市場總部重新分配登記,嚴禁私自轉讓。
第六章銷售產品對外報價管理
第二十一條銷售產品對外報價由市場總部歸口管理。各部門根據成本核算,將本部門對外銷售產品價格報市場總部,由市場總部根據市場價格和競爭策略協調后報出。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不得私自修改對外報價,需修改的應先報市場總部,由市場總部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全套產品對外報價表一般情況不對外提供,特殊情況需向顧客或代銷商提供全套報價表時,應經市場總部總經理批準。
第七章合同評審
第二十四條所有銷售合同都必須經過評審。
供方確認能夠滿足顧客各項要求:如供貨時間、技術指標、質量標準等內容。供方能夠接受顧客的付款方式,參加評審人員在評審記錄表相關欄內簽字。常規合同評審通過報本部門領導批準,方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特殊合同評審通過后報市場總部總經理批準,方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第二十五條常規合同由產品銷售單位進行評審。
常規合同應由各單位產品銷售人員或單位內指定人員作為評審招集人組織評審。參評人員應包括采購、生產、技術、質量等方面的人員參加。評審的時間應在合同簽定之前。評審的方式可采用會議、會簽等方式。視合同內容參加評審人員可適當增、減。必要時可邀請本公司相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六條特殊合同,由市場
總部組織與合同有關實體;技術部、經營財務部等相關部門進行評審。視合同內容參加評審人員可適當增、減。
特殊合同的評審應由合同簽定部門在填寫好《特殊合同評審記錄表》中相關內容后,連同需要評審的合同和與合同相關的資信材料交市場總部。評審結束后,市場總部應將評審結果及時通知合同簽定部門及相關單位。
第二十七條對代理銷售合同的評審,除上述合同評審要求的以外
銷售單位應提供有關購貨合同。尚無簽訂購貨合同的,應提供簽訂相應的購貨依據。
第二十八條銷售人員、市場開發人員在外地與顧客洽談業務,合同簽訂前在不能獨立對合同進行評審的情況下,可通過各種通信手段與部門
領導及相關人員聯系,進行評審。屬于特殊合同的應與相關公司領導聯系,進行評審。通過后方可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回公司后按上述有關條款填寫合同評審記錄表。并由相關公司領導簽字后,交市場總部歸檔。
第二十九條由于某種原因合同需要變更,供方應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評審。
注:一、合同變更要有變更依據,如電報、傳真、會議紀要、顧客簽字的書面材料或電話記錄等。
二、合同變更如僅是供貨期后延時,用合同變更通知單作為評審記錄。
第三十條所有評審記錄表均為一式兩份。隨合同交市場總部一份,部門留一份。
第三十一條合同評審號標注在合同右上角合同編號上方。
第三十二條獨立法人單位,非貫標覆蓋單位與顧客簽定供貨合同應參照上述相關條款對合同進行評審。
第八章銷售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三條產品銷售應與顧客簽訂合同。
第三十四條本公司與顧客簽訂銷售合同時,必須以法人為對象,以其主管人員為代表進行簽訂。合同簽訂前,銷售人員要客觀、公正、準確、詳實對需方進行資信調查。對于還款時間超過半年以上的合同;需方單位為與我方初次合作的企業、公司;需方單位有過違約情況的及特殊合同,必須取得資信調查資料。資信調查結果應填寫《資信調查表》。其它合同也可參照執行。《資信調查表》報合同評審組和市場總部各一份。
第三十五條合同書字跡要清晰、語言要準確,按合同書內容逐項填寫。合同書出現涂改時,涂改人要在涂改處簽字或蓋章。
第三十六條合同中對設備的質量要求、技術標準,要對應設備型號標出企業標準號。
注:一、暫時無企業標準(非覆蓋產品),對需方的技術要求用文字表述清楚。
二、承擔全微波電路的設備供應,要附傳輸路由圖,各站設備配置等內容。
三、電源設備要附各站交、直流輸出開關的數量、電流量、蓄電池 保險容量、設備系統配置等。
四、監控系統要附監控工程系統方案圖,通信方式、監控種類、項目數量及接口參數等要求。
以上內容可以作為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本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條需方對本公司設備的驗收方法按下面兩種情況之一寫入合同。
一、需方不來本公司驗收產品:應寫明需方認可供方的測試記錄。
二、需方來本公司驗收產品:應寫明按相關企業行業標準或合同中規定的技術要求驗收。
第三十八條合同中的結算方式:
一、分盤類產品:原則上不低于貨到后一個月內付清全款;
二、整機類產品:原則上不低于'3—6—1'的基本要求,即合同生效后至發貨前需方應支付合同總額30%的預付款;設備到達現場后15日內付60%;10%余款在貨到后半年內付清。如合同無預付款,應在設備到達現場后三個月內付清全部款項。
三、如我方負責設備開通、用戶要求開通驗收合格后付第二筆貨款,則應:在合同書上注明開通驗收標準;在合同書上注明設備到達現場后30日內開通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15日內支付貨款。
第三十九條銷售人員對所簽訂合同的貨款回收負責。其個人收入(包括工資、提成等)應與貨款回收率掛勾。各部門對銷售人員的貨款回收工作制定出考核辦法;市場總部對各部門貨款回收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十條供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應原則為:一年保修,終身維護。
第四十一條如顧客為增值稅納稅人,要寫明納稅人登記號。
第四十二條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供方、需方各持兩份。
第四十三條各部門簽訂的合同要統一編號,規定如下:
合同編號由八位組成,aa##bbcc,其中:
aa代表年份,如99、00
##代表簽訂合同單位漢語拼音縮寫
bb代表簽訂人編號(各單位自定)
cc代表順序號01~99
注:各部門漢語拼音縮寫規定如下:
移動電話客戶服務中心縮寫為:yt
移動通信終端研究所縮寫為:zd
移動通信系統研究所縮寫為:xt
ip技術研究所縮寫為:ip
數據網絡事業部縮寫為:sj
寬帶接入網事業部 &n
bsp;縮寫為:kd
市場總部縮寫為:qf
第九章對本公司代理銷售的產品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公司代理銷售的產品(非本公司生產的產品):銷售合同(買出)中的結算方式、質量標準、質量負責等要求應等同或低于此產品的采購合同(買入)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章與顧客簽訂各種'返包'協議、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五條為了促進銷售合同簽訂,在顧客承擔工程部分工作量的情況下,可以與顧客單位或顧客下屬單位簽訂'技術咨詢協議'、'電路安裝協議'、'電路調測協議'、'設備代維協議'、'聯合開發協議'等各種協議合同,與顧客單位共同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第四十六條與顧客簽訂各種'返包'協議前要填寫'返包協議、合同申請單'(見附件三),請示部門領導,經批準后方可與顧客簽訂。
第四十七條與顧客簽訂'返包'協議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供方將協議或合同和部門領導批準的返包協議、合同申請單'原件交幾經營財務部一份,復印件交市場總部一份。
第四十八條應返給顧客費用由經營財務部負責落實。
一、在顧客付清全部設備款后給顧客返款。
二、按顧客向公司付設備款比例給顧客返款。
三、經主管副總裁批準后先返給顧客款。
第四十九條經營財務部統計各單位銷售收入時,應扣除返給顧客金額。
第十一章外部合同和內部合同適用范圍
第五十條外部合同
一、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與顧客簽訂的供貨合同、工程協議、電路整治/改造協議。
二、市場總部委托公司外公司、代銷商銷售本公司產品。
第五十一條內部合同
一、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之間簽定的合同。
二、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與顧客簽訂合同后,將自己不能承擔的最終產品,與相關單位簽訂的供貨合同。
第十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十二條各事業部、分公司、中心、公司應及時將簽訂的合同正本、合同復印件及合同評審記錄表交市場總部合同管理員,最終產品內部合同由供方交到市場總部。
第五十三條合同有變更,供方應及時將合同變更通知單、評審記錄表和合同變更依據交市場總部。
第五十四條市場總部根據收到的合同編制合同'登記表',每月27日前將合同原件、合同登記表交經營財務部。
第五十五條經營財務部依據各單位的合同、貨款回收情況核算各部門銷售收入和利潤。
第五十六條經營財務部銷售管理人員可根據以下情況,給各單位開具發貨票。
一、根據合同,憑各單位開具的發貨通知單'、'產品出庫結算通知單'。
二、顧客交預付款,憑各單位開具的發貨通知單',注明需開發票金額,可開發貨票。合同執行完后,辦清各種手續。
三、小額交易顧客不愿簽訂合同的及顧客自帶現金到本公司購買備件、分盤等,各單位經辦人自擬合同一份,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交市場總部歸檔。
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將本月已完成的合同按'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逐項填寫清楚,每月25日前報市場總部。
第五十八條各部門按'綜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與顧客簽訂的銷售合同、工程協議、電路整治協議等整理歸檔。
第五十九條合同填寫不規范,市場總部根據情況每次扣其管理分0。1~0。3分;評審手續不齊全、不認真,每次扣0。4~0。6分;評審內容不實敷衍了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每次扣0。7~1。5分。記錄填寫不合格,每月不能按時交記錄的,每次扣0。1~0。3分。
第十三章合同履約考核
第六十條市場總部根據合同書中交貨期、本月應完成合同,依據'合同執行情況月報表'考核各部門合同履約率。
第六十一條考核方法
本月完成計劃內合同金額/本月應完成計劃內合同金額×100%,每降低1%扣0。5分,最多扣10分。
第六十二條最終產品內部合同考核方法同上。
第十四章合同糾紛解決
第六十三條 最終產品內部合同發生糾紛由市場總部協調解決。
第六十四條外部合同與顧客發生糾紛,先由市場總部協調解決,市場總部不能解決應提出解決意見,報請本公司領導解決。
第六十五條外部合同糾紛解決過程要有文字記載,并存入顧客檔案中。
第六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場總部負責解釋。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貨幣資金的使用效率,實現公司資金的一體化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基本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其各職能部門、分公司及其各職能部門和業務部門。
第四條各分公司可以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本分公司的貨幣資金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但不得與本制度相抵觸。
第五條公司辦理有關貨幣資金的調度、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時,應遵循本制度的規定。
第二章現金管理
第六條公司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與本制度的規定。
第七條財務部是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職能管理部門,公司的現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均由財務部統一辦理,除按本制度的規定保留和使用的備用金以外,禁止其它部門受理現金收支業務。
第八條會計、出納人員應嚴格職責分工,出納人員的資格由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審查認可,現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納人員負責辦理,除備用金以外,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
第九條現金收入要當天入帳,當天聯系存入銀行,禁止坐支。郵寄、郵匯的收、付款應有專門登記簿登記,記錄匯款來源及匯款方向,經濟業務事項、金額、轉交和簽收的事項。
第十條現金收入須由會計人員開出收據或發票,及時編制收款憑證,出納清點現金后,在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章后方可入賬。
第十一條現金付款業務必須有原始憑證,有經辦人簽字和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并經會計復核、填制付款憑證后,出納才能付款并在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章后入賬。現金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是合法憑證,付款內容真實,數字準確,不得涂改。
第十二條現金的使用范圍
(一)職工工資、津貼;
(二)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它專門工作的報酬;
(三)根據國家規定發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它支付;
(五)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六)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向農民支付的各種補償費用;
(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它支出。
第十三條為了認真執行有關庫存現金限額的規定,并保證公司費用開支、公出借款和醫藥費報銷等業務使用現金。凡一次借款或報銷在20xx元以上的,應提前一天告知財務部出納人員,以便出納籌款備付。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不得私用或私借公款,凡因公需要借用現金,借款人應先填寫'借款單',經其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其用途等嚴格審批后,交財務經理簽字,出納憑以上簽字辦理付款手續。
(一)部門負責人是指各部門的處長、副處長(或經理、副經理)。如負責人外出不在公司駐地時,可由主要負責人指定臨時負責人審批,在外出前,應將指定的臨時負責人通報財務部。
(二)財務部門對原借款未結清又重新借款的,有權拒絕辦理付款手續。
第十五條公司應該按不同的幣種,設現金日記賬,出納根據收付款憑證,按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保證賬款相符,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財務部負責人處理。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應按照開戶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提取和保留現金,庫存現金限額需要變動時,必須報經開戶銀行批準,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寫明用途。
第十七條在節假日、公休日期間,嚴禁存放大量現金,出納人員應作好保險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提取一萬元以上的現金時,財務部門應有兩人以上同往,應使用本單位車輛。本單位車輛管理部門應保證財務部門提取現金使用車輛,提取現金在五萬元以上時,應有保衛部門派員同往。
第十九條本制度禁止下列行為:
(一)超出規定范圍、限額使用現金;
(二)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留存現金;
(三)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四)編造用途套取現金;
(五)與其它單位間相互借用貨幣資金;
(六)利用帳戶替其它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七)將公司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八)設立'小金庫'或保留帳外公款;
(九)分公司超過公司總部規定的貨幣資金限額保留貨幣資金。
第三章備用金管理
第二十條為了適當簡化工程報帳手續,保證工程建設用資金,不在分公司所在地施工的工程項目,經工程處申請,報經財務經理批準,可以使用定額備用金。
第二十一條備用金的金額由分公司財務部根據工程定額成本核定,原則上不得超過工程定額成本的10%。在項目開工之前,項目經理提出申請,報經工程處處長核準后,由財務經理根據項目大小、工地遠近等實際情況批準,在中途交回報銷憑證時,財務部予以報銷并補足備用金。
第二十二條備用金只允許用于工程輔助材料購置、小額賠償、工程招待等支出,具體用途由各分公司財務部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并報公司總部財務部批準后實施,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條由工程處處長在工程項目小組內指定項目內勤會計,經財務處同意后,負責備用金的保管,項目內勤會計不得由項目經理兼任,財務部對項目內勤會計的工作應該進行必要的指導。
第二十四條備用金的開支,必須經項目經理簽字同意,項目經理對備用金開支的合理性、合法性負責,會計處在報帳時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項目內勤會計必須妥善保管支付備用金的有關報銷憑證,并設置備用金登記簿,記錄備用金的領用、中途報銷和開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項目內勤會計必須在工程項目現場工作結束五個工作日內,交回備用金開支憑證及剩余資金,財務處
據之注銷備用金。
第二十七條原則上,工程款不得直接從甲方匯至工程現場。特殊情況下,公司總部承攬的工程,經過公司和分公司財務經理同意,分公司承攬的工程,經過分公司財務經理同意,可以直接匯至工程現場,視同備用金管理。
第四章銀行存款管理
第二十八條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內直接使用現金結算外,其它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二十九條各分公司必須加強銀行帳戶的管理。
(一)銀行帳戶必須按國家規定開設和使用,只供公司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 (二)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公司總部應當定期檢查、清理分公司的銀行賬戶開設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財務印鑒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會計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準1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托他人代管。按規定需要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經濟業務,必須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第三十條對外支付的大額款項,必須按照公司規定的付款程序,經各級負責人逐級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
第三十一條出納人員應該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每日終了結出余額。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并報財務部經理處理。
第三十二條銀行存款發生收支業務時,對各項原始憑證,如發票、合同、協議和其他結算憑證等,必須由經辦人簽字和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財會人員復核填制收付款憑證,財務部經理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收付結算。
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支票領用登記制度。財務部必須設置支票領用登記簿,登記支票領用的日期、領用人、用途、金額、限額、批準人、簽發人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對于確實無法填寫支票金額的,在簽發支票時,除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外,必須注明日期、用途和以大寫金額書寫的限額,以防止超限額使用或銀行賬戶出現透支。同時還必須在簽發支票時填寫收款單位,個別確實無法填寫收款單位的小額支票除外。
第三十五條支票領用后,應在5天之內報銷,以便財務人員及時核對銀行存款。支票如在5天之內沒有使用,應及時將未使用支票交回財務部。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
第五章資金調度
第三十七條為了在各分公司之間實現資金的一體化運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公司總部對分公司資金堅持'定額使用、有償調劑'的管理原則。
第三十八條各分公司對目前的銀行帳戶進行清理,清理以后,只允許在兩家銀行各開設一個帳戶,并將帳戶有關資料報公司總部備案。公司總部開設一個資金歸集戶,用于歸集分公司上劃的資金和向分公司下劃貸款。
第三十九條工程現場所開臨時銀行帳戶,作為備用金帳戶管理,在工程現場工作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必須注銷,禁止各分公司將資金超限額、超期限留存于臨時帳戶。
第四十條分公司的資金收入存入分公司銀行帳戶,分公司的資金支出從分公司的銀行帳戶中列支。
第四十一條分公司的資金余額標準原則上等于分公司年初資產×6% + 年度預算收入×7%,上下浮動10%作為控制區間,具體標準及上下區間在年初由公司總部財務部核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當分公司的貨幣資金(包括已下撥到工程現場的資金和備用金,下同)余額超過控制上限時,由分公司將超過資金余額標準的部分上劃到公司總部,利率略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具體數值由公司總部財務部在年初確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當分公司的貨幣資金余額不足控制下限時,分公司可以要求公司總部回撥分公司已經上劃到公司總部的資金,不再計息。回撥后仍然不能達到資金余額標準的,分公司可以向公司總部申請內部貸款,直至達到資金余額標準,利率等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第四十四條分公司目前的銀行貸款,通過內部往來全部上劃到公司總部,作為分公司在公司總部的內部貸款,分公司不得再籌集新的銀行貸款。
第四十五條分公司大的工程項目隨時上報公司總部,小的工程項目按月匯總上報公司總部,禁止分公司私攬工程、收入轉存、私設小金庫、超額下撥備用金等,公司總部審計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審計檢查。發現問題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追究分公司經理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總部簽約的項目,其款項的回收由公司總部市場部負責,授權分公司簽約的項目,其款項的回收由分公司市場部和工程處負責。
第四十七條公司總部財務部門要切實轉變觀念,樹立為分公司服務的思想,滿足分公司的業務資金需求。
第六章資金報告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分公司財務部每天向分公司經理上報資金流量簡報,每周向公司總部財務部上報資金流量簡報,每月向公司總部財務部上報本月資金流量及下月資金需求狀況。
第四十九條公司總部財務部每周將分公司的資金流量簡報匯總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每月編制資金平?調度計劃。
第五十條公司建立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制度,由公司總部審計部對各分公司遵守與執行本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薄弱環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方案,并上報公司總部總經理辦公會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擬定,報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執行,解釋、修改權歸總經理辦公會。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釋義
一、在本章程中“法規”指《公司法》;“印鑒”指公司的通常印鑒;“書記員”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書記員職務的人;如無相反旨意,書面材料應解釋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見的文字表現或復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單詞和詞組應按《法律解釋法》以及本章程對公司產生約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釋。
二、根據《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發行公司股票,所發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會按公司通常決議所決定的有關紅利、投票資本利潤率、或其它事項的優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權利或限制,但不得影響已經授予任何現存股票股東的任何特權。
三、根據《公司法》,經一般決議通過,任何優先股均可發行為可贖股份,或按公司意愿,發行成必須贖回的股份。
四、當股份資本分為不同種類的股票時,每種股票所附帶的權利(除非該種股票的發行條件另有規定),經該種發行股票75%的股民書面認可,或經該種股票股民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過決議專門許可,則可以變更。本章程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適用于此種股東特別大會,但會議法定人數至少必須為兩人,持有或代表該發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參加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均可要求進行投票。
五、股民所擁有的優先股的權利或其它權利,除非股票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均應視為可因設立或發行同等股票而作變更。
六、公司有權按《公司法》規定支付傭金,但應將支付或同意支付的傭金比率或數額按《公司法》規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傭金比率不得超過有關股份發行價格的10%,或傭金數額不得超過等同于該發行價格10%的數額(依情況而定)。此種傭金可用現金支付,或用繳清股票或繳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現金部分用股票支付。在每次發行股票時,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經紀費。
七、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公司不承認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無義務或責任承認(即使出有有關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單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權益或部分權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規定)或與任何股票有關的任何其它權益,注冊股東享有的總體絕對權利除外。
八、根據《公司法》規定,凡注冊登記的股民均有權免費得到蓋有公司印記的股權證,就數人持一股或數股情況而言,公司無義務向所有聯合股東發放卡證,每股只需向其中一個股東發放一張卡證即可。
九、對所有已經催交的或在規定時間應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應交)的股份(未繳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優先留置權,對所有以個人名義登記的,目前應由他或用他的財產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繳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優先留置權;但董事會可隨時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規定約束。公司對股份享有的留置權,如果有,應當擴大適用到與股份有關的所有紅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權的股份,但只有當與留置權有關的一筆款項到期應付后,或在將要求支付與留置權有關的應付部分款項的書面通知送交注冊股東,或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送交有權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進行出售。
十一、為執行此種銷售,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將所售股份轉讓給買方。買方應登記作為所轉讓股份的股東,他無義務注意購買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也不得因銷售程序的不正規或無效而受影響。
十二、銷售所得應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屬留置部分現已到期應付的款項,如有剩余,應當(扣除在出售前同樣屬于留置款項,但目前尚還未到期的款額)交付給在銷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會可隨時向股東催繳股款(不論是就票面價值或是溢價),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條款規定的期限,只要催繳的款額未超過股票票面價值的25%,或繳日期超過上次催繳所定支付日期一個月,所有股東必須(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說明繳款的時間或地點)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公司繳納所催繳的款額。董事會可以撤銷或延長繳款通知。
十四、催繳股款通知應被視為在董事會通過催繳通知決議時已經發出,且可規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聯合股東可共同或分別支付所催繳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規定之日沒有繳清所催繳的某筆股款,應交股款的人應繳納從規定繳款之日起到事實上繳清款項之時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過本金的8%,數目由董事會決定,但董事會也有權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種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發行條款規定在分配時或在某一規定日期應繳納的股款,不論是票面價值或溢價,根據本章程規定,均應視為是發有正式催繳通知,且應在股票發行條款規定的日期予以繳款,倘若不繳,應視正式催繳股款后款項到期支付,于是將執行本章程所有有關利息和各種費用的支付、沒收、或其它事項的有關規定。
十八、一旦股票發行,董事會便可按所催繳股款的數額和支付時間區分股東。
十九、只要認為恰當,董事會可接收股東自愿提交繳納的未經催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繳納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該股票到期應付為止),年利率不得超過(公司股東大會另有決議除外)8%,具體可由董事會和股東在提前繳款時協商。
第二章 股份轉讓
二十、根據本章程規定,任何股東均可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應經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會同意的其它形式的書面文件進行。文件可由轉讓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轉讓人對股份的持有權一直維持到轉讓登記注冊且受讓人的姓名被記入股東登記簿為止。
二十一、轉讓文書必須交公司登記處登記,同時繳納登記費,登記費不得超過1美元,董事會可隨時規定,轉讓時還得帶上有關的股權證和董事會隨時可能合理規定表明轉讓人有權轉讓股權的其它證據,根據這些證據,公司將按董事會根據本章程賦予的權力登記受讓人作為股東,并將轉讓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會可拒絕登記將股份、未完全繳清股款的股份轉讓給其不贊成的人,并可拒絕就公司具有留置權的股份轉讓進行登記。
二十三、董事會可隨時決定從某時起暫時中止一段時間登記轉讓,但每年中止轉讓的日期總和不得超過30天。
第三章 股份過戶
二十四、當一股東死亡,如果死亡股東是個聯合持股人,公司應承認其它聯合股東有權享有股份權益,如果死亡股東為單獨持股人,則其法定個人代表有權享有股份權益;但不得適用本章程之規定去免除一死亡聯合股東的與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關的財產的任何義務。
二十五、凡因股東死亡或破產而取得股份所有權的人,一旦出示董事會隨時正當要求出示的證據,可按以下規定,或自己登記作為股東,或提名讓某人登記作為受讓人,但這兩種情況,董事會均有權按該股東死亡或破產前轉讓其股份時的情況一樣,拒絕或中止登記。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權的人要自己登記作為股東,他必須向公司送達親自簽署的書面通知,說明他的選擇。如果他選擇讓他人登記,他必須給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轉讓書以證明他的選擇。本章程上述所有有關轉讓權利和轉讓登記的限制、限定和規定均應適用于此種通知書或轉讓書,就原股東未死亡或未破產而由該股東自己簽署通知書或轉讓書一樣。
第四章 股份的沒收
二十七、如果股東在規定繳款的日期沒有交付催繳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會可在未繳清催繳股款期內的任何時間向股東送達通知,要求他繳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經產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應另定一個日期(從送達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規定應在該日或之前繳納股款,并規定如果在規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繳納,所催繳股款的股份應被沒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書上的規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繳清之前,可隨時根據董事會所作出的有關決議沒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此種沒收應包括有關被沒收股的全部已經宣布,但在沒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紅利。
三十、被沒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會認為恰當的條件和方式予以處置,如董事會認為恰當,可在出售或處置之前隨時取消沒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沒收的人將不再是被沒收股份的股東,但他仍然應負責支付至沒收之日應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關股份的所有款額(連同年利率為8%的就該筆未償付款額利息,從沒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會認為應當支付此種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關股份的此種款項,其責任應從繳清之時予以終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書面聲明,說明聲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書記,并聲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經在聲明書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沒收,該書面聲明將是證明所聲明事實屬實,任何人也不能對股份提出所有權要求的確鑿證據。
三十三、出售或處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購買人或接受處置股份的人簽發轉讓書,憑此他可登記作為股東,如果有購買資金,他無義務負責資金的使用,他對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沒收、出售、或處置股份的程序不當或不合法而受影響。
三十四、本章程有關沒收的規定應適用于任何按股票發行條件在規定時間應付而沒有支付的情況,不管款項是按股票票面價值或是按溢價計算,正如正式催繳股款并通知而應以支付一樣。股票與證券的轉換
三十五、公司可經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通過,將繳足股本的股票轉變成證券以及將任何證券轉變成任何種類的繳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據轉變成證券前股票的轉讓規則以及方式,或按情況按近似規則或方式,證券持有人可將全部或部分證券予以轉讓;但董事會可隨時決定轉讓證券的最低數額,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數額分零轉讓,但最低數額不得超過轉換成證券的股票的面額。
三十七、證券持有人應按所持證券的數額,享有如同持有轉換證券的股票的股東享有的有關紅利分配、在公司會議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項的權利和特權,但部分證券持有權不賦有此種特權或權益(除參與公司紅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參與公司解散時的資產分析外),因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權也不賦有此種特權或權益。
三十八、凡適用于繳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規則也應適用于證券,規則中的“股票”和“股東”兩詞應包括“證券”和“證券持有人”。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經濟合同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權益,預防合同糾紛,促進本公司依法經營管理,根據《合同法》、《民法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內部各部門及獨立法人單位(各公司)的公司內部和外部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合同管理機構的設置與職責
一、本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管理和承辦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所涉及公司內部相關單位設專人負責合同的管理工作。本公司內部設立經濟合同管理委員會。
二、成立公司經濟合同管理委員會
1、組成
主任:主管經營副總裁
副主任:市場總部總經理
成員:市場總部、技術管理部、經營財務部、總裁辦
辦事機構:設在市場總部
2、職責:
⑴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合同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⑵負責對本公司內部在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所發生拖欠的有關資金劃撥的裁決(經濟合同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
⑶負責對本公司內部在履行經濟合同糾紛時進行仲裁;
⑷負責對合同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⑸負責處理外部經濟合同糾紛;
三、合同管理部門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負責擬定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3、組織制定本公司的標準合同文本;
4、參與本公司特殊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談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5、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向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意見;
6、監督、檢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況;
7、參與處理對外合同糾紛、負責本公司內部各單位之間合同爭議的協調工作;
8、負責合同報表的統計、綜合分析和報送工作;
9、負責對合同承辦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對相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
四、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的調查;
2、負責所承辦合同的談判;
3、負責按照本公司標準合同文本起草合同文本,保證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4、負責合同的履行,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5、按時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重要問題;
6、負責本部門合同檔案的管理。
五、合同管理人員的職責
1、學習、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學習并推廣其它單位合同管理工作的先進經驗,收集經濟合同管理方面的資料,提高經濟合同管理水平;
2、了解掌握本部門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并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3、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制度;
4、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和合同專用章的保管及使用。
第四條合同的審批
一、嚴格履行合同審批制度,特殊合同和涉外合同文本,應在總裁辦、經營財務部、技術管理部等部門進行必要的專業審查后,送合同管理部門審查核定,由主管總裁審批同意,方可簽訂。
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重點是:
1、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締約能力;
2、合同條款內容的完備性、合法性;
3、合同應履行的審查手續。
三、總公司財務部門監察、檢查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
四、'合同評審'是iso9000系列標準中規定的質量體系要素之關于'合同評審程序'在公司質量體系文件中另行規定。
第五條合同的簽訂
一、合同由本公司法人代表簽訂,或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的本公司有關人員代理簽訂。簽訂合同應由簽約人簽字,注名日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或本公司公章。代理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本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二、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后,方可簽訂合同。
1、對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2、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
3、我方能否承諾對方的要約;
4、對市場進行預測和調查;
5、合同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三、對資信不明或資信狀況不好,又無可靠擔保單位的,不得與之簽約。
四、合同簽定時,應驗證對方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誤后方可正式簽訂合同,對方交驗的證明文件要妥善保管。
五、合同文件的各項目要認真填寫齊全、明確,特殊要求應在備注中注明,字跡要清楚,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六、本公司產品對外銷售所簽訂的合同要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合同管理部門一份復印件、財務部門一份、歸檔一份)。
七、本公司相關部門和單位在簽訂采購合同時,要收回一式三份(采購合同管理部門一份、財務部門一份、歸檔一份)。
八、合同蓋章時需雙方同時進行,因特殊情況與對方不能同時蓋章時,需在對方蓋章后,并查對無誤的情況下我方方可蓋章。
九、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公司認為需要公證的合同,應當辦理公證手續。
第六條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簽訂后,本公司應全面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現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應采取緊急措施,爭取對方的同意和諒解,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若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二、經濟合同的履約率應達到95%以上(合同執行中如有問題應征得對方同意和諒解)。履約率就是已完成合同的金額與應完成合同金額的比率。
第七條合同文本及用章的規定
一、本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經濟合同必須統一使用由工商局監制或批準印制的合同文本,嚴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書。
二、本公司內部各單位之間的經濟活動也要簽訂經濟合同。內部合同文本格式要統一、規范,由合同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內部具體情況進行設計、印制。
三、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統一編號、發放。使用單位須專人保管,并在合同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對本公司未出臺的相應標準合同文本或合同條款,應經市場
總部審批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合同歸檔
一、建立合同管理檔案,對已簽訂的合同要逐份進行分類、編號、登記,并裝訂成冊。
二、合同簽定完畢,合同承辦人要在三個工作日內及時將合同材料(如:合同文本及分合同文件、合同評審記錄、審批文件、合同糾紛仲裁結果、合同變更等與合同有關的資料),交給合同管理員進行統一管理。
三、對已執行完畢的合同要注明'存檔'標記,并注明日期,按本公司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
四、建立健全合同臺帳。
五、建立合同檔案、臺帳借閱手續。
六、經濟合同文本為長期保存。
第九條合同糾紛的解決
一、內部合同發生糾紛承辦人無法解決時,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合同承辦部門應積極配合。若協調無效,由本公司經濟合同管理委員會仲裁。
二、對外簽訂合同的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承辦人無法解決時,應及時向本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直接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向經濟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遞交的申請書、起訴書或答辯書等材料須經主管副總裁審閱同意。
四、合同糾紛解決后,應將發生糾紛的原因、承擔的責任以及今后防范的具體措施寫成書面報告存入檔案,對于關系重大的,通過各種方式在本公司內公告。
第十條合同承辦人員必須經過合同法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掌握有關業務知識。
合同承辦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遵守紀律,杜絕各種不正之風,維護國家和本公司的利益。
第十一條獎勵與懲罰
一、本公司對在合同管理中成績顯著和為本公司避免、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揚或一定獎勵。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本公司利益的,應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形式責任。
第十二條常規合同與特殊合同
一、常規合同系指:同時滿足以下內容的合同。
1、本公司現有的生產能力能滿足合同的技術質量要求;
2、正常的供貨周期能滿足合同的供貨期要求;
3、結算方式符合本公司的有關規定;
4、合同金額在50萬元以內或合同金額在50萬元以上并且最終產品只由本公司內部一個部門提供。
二、特殊合同:不符合常規合同內容的合同
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本公司市場總部負責解釋。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5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 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 出資
時間 出資
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8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
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
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自得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決定擔任。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一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時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9
一、總則
1、目的: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二、出勤
公司的工作時間:每周六個工作日,鑒于公司全體員工每周調休一天,暫行規定作息時間為冬季:10月至02月:上午8:30―12:00,下午13:30―18:00;夏季:03月至09月: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因工作需要延長或加班的可根據工作性質調整。
在規定上班時間之后,十分鐘之內未到崗為遲到;在規定下班時間以前無故離崗的為早退。遲到、早退每月超3次,酌情予以批評或扣款。
遲到或早退十分鐘,每次扣款10元;超過十分鐘,按每分鐘增加1元累加。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1.未經批準,不上班的;
2.遲到和早退時間超過2小時以上,未請假的。
3.曠工的最小時間單位為半天。曠工連續十天者或一年內累計超過15天者除名。
4、元旦、春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及由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其它公眾假期為帶薪假日。
三、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程序自下而上的次序,采取逐級審批制度,員工請假1天(含)首先經部門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向人事部報備方可休假;員工請假三天以上者,首先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批,人事部向總經理匯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休假。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級領導審批后交辦公室備案歸檔。
3)、3天以上(含)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提前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準后,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四、請假、休假申請規定:
1、請假
1)、病假(病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按照請假程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托他人向主管領導請假,待回公司后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辦公室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事假期間扣除當天工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并填寫《請假單》。
②二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相關領導同意后,辦公室備案方可休假;事假3天(含)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請,報相關領導批準后,辦公室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緊急情況,需相關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須于上班后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④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經理批準,未經批準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⑤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2、休假
4)、婚嫁
工齡滿一年以上可享受婚假。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周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準予休假。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產假申請單》至辦公室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后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周歲,男26周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后護理假為7天,晚育者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死亡,準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7)、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辦公室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并交辦公室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
五、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注明時間,內容,地點,并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主管領導同意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主管領導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主管領導,待返回公司后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六、加班
不在公司安排的時間內,而部門負責人要求該部門延長時間上班的可視為加班,加班可發給加班費。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0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1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須知
一、為方便投資人,特制作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參考格式切記不可照搬照抄,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實際情況做相應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只有一名股東,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股東會”字樣。
2、若公司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一、二名監事,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董事會、董事長、監事會”等字樣。
3、若公司注冊資本為一次性繳付,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分期繳付的情況。
4、章程中標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的事項,應做出相應的規定。
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有未盡事宜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占注冊資本比例出資方式
100%
出資時間:股東出資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額繳付。
(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由一名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董事會,若設
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和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或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也可設監事會,若設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作出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具體數額規定為:萬元。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2
制定公司章程時,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為50人以下。)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元。
(注: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的限制,因此,注冊資本最低可以為“1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注:20xx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和最長繳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對貨幣出資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權可以全部用非貨幣方式出資,出資期限可以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產的情況下,股東認繳的出資仍需要實繳,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故認繳的出資額不可任性。此外,自20xx年3月1日起,股東繳納出資后,不再要求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也不再要求提供驗資證明,不再登記公司股東的實繳出資情況,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事項。)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注:可另行約定不同召開時間,如每季度/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另行約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可以另行約定,如實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標準,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可以另行約定,如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東有一票否決權等)
(注:本條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條款,可直接決定公司的控制權,應特別慎重。)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
第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補充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制)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可自行確定具體人數),任期每屆為三年(注:可另行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注:可另行約定,如:股東會選舉、特定股東委派)
(注: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會的相關條款均需要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代理權限。非董事人員不得代理出席董事會。
第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過半數(注:可做不同約定,如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本章程可對上述八項職權另行約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必設機構,如不設經理的,應刪除本條)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設監事會),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注:有限責任公司如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本章程中涉及監事的條款應相應調整。)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 。(注:可以約定其他職權,如無,應刪除本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四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注:也可以約定:由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六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不使用上述條款,對股權轉讓另行約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對股權的處分,如離職或者退休必須退股等,本章程應當經全體股東簽署,否則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第二十七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合理的價格,是指上述股東會決議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注:本條款表述供參考,可做不同約定或者刪除)公司應當在因上述股權收購發生的公司變更登記完成后三十日內向被收購方支付股權收購價款。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注:本條可以做相反約定,并規定該股權的處置方案,如: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東資格繼承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且公司股東會未作出減資決議的,視為同意繼承。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自然人的股權,股權轉讓價格為自然人股東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凈資產金額乘以收購的股權比例之積;不購買的,視為同意繼承。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于次年3月31日前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注:我國目前不強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審計報告,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不需要審計,應刪除下劃線部分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注:也可以約定為: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注:可約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六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可補充約定其他人員)。
第四十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四條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可以另行約定,如認繳的出資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不得參加本事項的表決。上述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注:供參考,可刪除)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3
為了更好地支撐公司招投標業務,收集有效的、精準的項目信息,不斷開發新的業務,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章術語
第一條項目信息管理是指對項目信息篩選、收集、分析、匯總、上報、備案及后期對有效項目信息的跟進等一系列工作的總稱,把項目信息作為管理對象進行管理。項目信息管理的目的是保證決策者能及時、準確地獲得有效信息,并根據信息作出有效決策。
第二條項目信息是指我公司從事的業務范圍相關聯的項目信息。收集者首先要熟悉公司的目標客戶群體、公司業務范圍、公司資質、公司業績,準確地去判斷有效信息。
第二章項目信息收集原則
一、準確性原則
要求所收集到的信息要真實、精準,準確性是對收集工作最基本要求,收集者對所收集到的信息要進行準確的辨別,不斷審查。
二、全面性原則
要求收集面要廣泛,全面完整,只有廣泛、全面的收集信息,才能確保我們占得市場先機;
三、時效性原則
項目信息的價值在于該信息是否能及時地提供,即時效性。招投標項目均有時限性,只有項目信息及時有效,才能把握機會,做充分準備。
第三章項目信息收集的方法
一、客戶群體:我公司主要面向的客戶有刑偵(公安、司法)、醫療疾控(醫院、疾控中心等行業或單位。
二、市場范圍:目前我公司業務面向全國市場,主要的業務布局在安徽省、山東省、河南省、云貴川、廣東省、重慶市、上海市、深圳市。
三、收集渠道:目前項目信息主要從各類招投標網站中去收集,目前我公司常用的招投標網站如下:工程大數據平臺、安徽省招標投標信息網、優質采、信E采這幾大招投標網站,也可以通過各代理機構網站及目標客戶群體的官方網站。
四、項目階段:包括立項批復、勘察、設計招標(包含大樓設計及實驗室專項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包含大樓設計及實驗室專項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標)、監理招標、資格預審、標前公示、施工招標(含大樓土建及專項實驗室)、中標公告等,通過項目不同標段落實查找不同時期的進度和招標信息。
五、查找方式:首先快速地瀏覽可用信息,沒有的再在每個網站上面進行關鍵字輸入查找,例如:實驗室、醫院、疾病預防控制、公共衛生、食品藥品等,網站會把這類信息統一列出來,便于查找,關鍵字可參考客戶群體內容。查找信息要求收集者要做到對我公司的業務范圍及業績內容非常了解,能夠敏銳、精準地抓取關鍵字,快速篩選有效信息。有的網站還需要VIP會員才能夠查看的,可以將項目信息名稱或關鍵字復制到百度進行詳細搜索,或進入其官網查找。
六、篩選匯總:將有效的'項目信息按查找時間進行有序登記,包括項目名稱、業主單位名稱、項目進行階段、信息發布時間、超級鏈接等關鍵信息進行登記備案,并上報領導,領導要求重點關注的項目做出醒目標記,并持續關注后續進展情況,項目進展有最新情況應及時更新項目登記表并向總經理匯報。項目信息匯總表見附件1。
七、查找時間:鑒于招投標信息量大,信息收集人員每工作日下班前應至少重點瀏覽以下網站:重點瀏覽以下省份:安徽省、山東省、云貴川、廣東省、重慶市...
八、項目信息收集注意事項:1)瀏覽當日的項目信息最好在次日的早上再進行一次查漏補缺,避免招標代理機構當日發布信息時間太晚而遺漏,并將信息表電子版發給領導;2)學會抓住關鍵字快速瀏覽,某個關鍵字搜索不到可以調換關鍵字或減少關鍵字再次進行搜索;3)不能因我公司資格條件達不到而放棄項目,不能因項目小而放棄項目。4)熟悉掌握我公司經營的業務范圍。
第四章職能職責
項目收集工作應該配備1~2名項目信息收集專員,其工作職責為:
1、常用網站的維護及新網站的拓展運用;
2、負責每天瀏覽相關網站收集有用項目信息;
3、負責對項目信息的篩選、評審;
4、負責有用項目信息的匯總、呈報;
5、將上級要求關注的重點項目進行標記,實時跟進最新項目進展,并匯報給上級;
6、項目信息的歸檔、整理;
7、協助領導下載所需的項目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
完成領導臨時交待的其他事宜。
公司考勤休假管理規章制度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4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王振軍出資設立青島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5)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X年X月XX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5
考勤制度
1.上班時間以班表為準,違者按考勤制度處罰
2.上班時間未經店長同意,擅自離崗、串崗,扣10元/次;
3.上班時間未經店長同意,擅自調班,扣10元/次;以上三點店鋪管理人員有違著雙倍處罰;
4.所有店鋪每班次必須提前15分鐘到鋪休整,保證工作狀態;
5.上下班必須本人打卡,代人打卡者每次罰50元,當事人每次罰100元,并以雙方當事人曠工一天計算;
6.充電時間不得超過45分鐘,違者扣5元/次;
7.除非工作需要,入倉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違者扣5元/次;
8.同事突然生病需請假必須要有醫生證明或藥房購物小票(標準時間),沒有相關內容作曠工處理,并扣50元/次;
9.正式員工上班嚴禁穿著其它競爭品牌的服裝,鞋子。違者20元一次。試用期員工店鋪要拿我們的衣服給實習員穿,在達到要求后第一時間申請工衣、工鞋;
員工儀容儀表儀態
1.工服統一穿著,工牌統一配戴,儀容儀表整潔,logo統一顏色,違者扣5元/次;
2.上班前要化好妝,佩戴好工牌,不得在賣場照鏡子(如有需要補妝,倉庫自備小鏡子),違者扣5元/次;
3.不可以在店鋪內嬉戲、打鬧、爭吵、粗言穢語、聚眾聊天、出現兩手叉腰等不雅動作,違者扣10元/次;
4.門口迎賓同事一定要有精神,站姿正確,迎賓語清晰宏亮,不做小動作、靠墻及不雅舉動,違者扣10元/次;
5.工作期間所有同事應注意個人形象,嚴禁在賣場挖鼻孔,照鏡子、整頭發等等,如發現將口頭警告,屢教不改者將處以5元至10元罰款。
6.開b、收b應該認真對待,所有同事必須統一穿著工衣、工鞋、佩戴工牌,有損形象的扣10元/次;當班店長/副店/當值20元/次;
員工行為準則
1.早上上班不得將早餐帶回店鋪吃,違者扣5元/次;
2.上班時間不允許帶零食、香煙、打火機等物品,違者扣10元/次;當班連帶責任,罰10元/次;
每月例會所有同事一律不許缺席,有重要事情必須提前申請會假,如無申請并缺席者將處以50元一次罰款。
3.工作期間一律不許在賣場嚼食零食,打瞌睡,玩弄指甲,發呆。如違例者處以5元一次罰款。
4.上班時間要將手機關機或調至震動狀態或統一上交收銀臺保管,不得隨身攜帶手機,違者扣10元/次
5.每個班次由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最多2人)帶手機,撥打與工作有關的電話內容,其他同事不允許接聽與撥打電話(特殊情況要報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批準),違者當班店長/副店/領班扣20元/次,當事人扣20元/次
6.所有同事必須愛護店鋪所有設施,出現不愛護公物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實價賠償;
7.不得欺詐公司以謀取個人私利,不可以泄漏公司的一切資料(數據、培訓資料等),違者扣當月工資并立即開除;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6
為了更好地提升企業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產品品質,降低成本等管理目的,科發公司決定將堅定不移的推行“5S“管理運動,使其能持續并且卓有成效的運作下去。公司特制定如下5S管理獎懲制度,要求全員參與,共同提高。
一、適用部門:生產現場(裝配A區/裝配B區/機加區/鈑金區/油漆區/電工區/倉庫區/質檢區/退貨區/公共區域)
1、“5S“委員會成員隨時到各生產現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下達口頭或書面整改通知并跟蹤確認改善效果,必要時記錄并做總結報告。若口頭警告或書面整改要求期限內容未達到者,給予責任區域負責人10元/次罰款,罰款現金結算,無現金結算者在工資中雙倍扣除,并在每周“5S”檢查評分中扣除2分/次;
2、每周六17:20舉行一次全公司“5S“檢查,并通過詳細的評分,對優良部門、落后部門實施全廠通報表揚或批評并予以記錄。每周5S管理委員會成員必須全部到場(提前請假者除外),遲到者罰款10元/次,無故不到場者罰款30元/次,罰款現金結算,無現金結算者在工資中雙倍扣除;
3、在月底對每周檢查結果進行總評,并評出優秀和落后部門。優秀區域將獲得公司頒發的“5S流動紅旗“一面,落后區域將掛紅牌,并限期整改。“5S流動紅旗“和紅牌必須保存完好,遺失損壞者罰款50元。
4、每月評比的結果將予以全廠公布,并對獲得第一名(要滿足總平均分>=90)的部門集體予以200元獎勵;最后一名(總平均分=95)的個人予以50元獎勵;最后一名(總平均分<90)予以50元的處罰(從該員工工資中扣除)。
5、對連續三次(月評)都表現為最差的個人,將對其個人并降一級工資(50元),若考核后三個月評分不為最差者將恢復原工資。
6、各辦公室實施“5S“之成績將會作為各管理人員在以后晉升,薪金調整,獎金及人事變動的依據。
二、獎懲具體細則
1、獎金可由部門自行安排,獲獎統計結果由檢查組統計和總結,以《5S獎罰通告》的形式呈交組長批準后生效,財務部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獲獎單位;
2、日常5S現場處罰現金結算,其他罰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除,由檢查組以《5S獎罰通告》的形式呈交組長批準后生效,財務部門執行扣款;
3、所有檢查結果由5S檢查組統計出數據后,每月底提交綜合部作為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三、科發制造5S管理人員職責范圍
1、5S管理執行委員會成員
5S管理組長:胥飛
5S管理顧問:劉尚忠
5S管理文員:楊陽
5S管理委員:余紅梅
吳先軍
胡正武
李周亮
高紅兵
趙開江
2、區域負責人
裝配A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裝配B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機加區
第一責任人:趙開江
第二責任人:操作者
油漆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鈑金區
第一責任人:趙開江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電器區
第一責任人:高紅兵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質檢區
第一責任人:李周亮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退貨區
第一責任人:吳先軍
第二責任人:崗位人
倉庫區
第一責任人:余紅梅
第二責任人:班組長
公共區
第一責任人:馬向紅
第二責任人:崗位人
3、5S管理委員會成員職責
5S管理組長職責:
1)、對5S活動的重大問題進行核準;
2)、宣布5S的重大問題和召開5S會議;
3)、批準5S活動所需要的資源;
4)、召開5S會議;
5)、對5S工作進行遠景規劃;
6)、檢查過程中重大問題進行確認;
7)、相關5S工作的主持和批準;
5S管理顧問職責:
1)、對5S推行做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2)、支持5S的相關工作;
3)、協助推行組長對5S進行整體規劃;
4)、對持續改進提出好的方案;
5S管理文員職責:
1)、5S管理工作會議登記整理發布;
2)、5S管理檢查評分登記整理發布;
3)、5S管理制度資料的整理;
4)、協助5S組長/顧問5S進行日常管理工作;
5S管理委員職責:
1)、5S的總體規劃與推行;
2)、5S的實施與推廣教材的編制與培訓;
3)、5S的日常檢查與定期檢查的.組織、參與、評分、確認;
4)、定期向組長/顧問匯報5S的實施情況;
5)、擬定5S活動開展的優秀集體進行評比和獎勵方案;
6)、擬定5S工作出現的不符合執行處罰的方案;
7)、負責對公司5S活動進行推廣、宣導、組織、實施、總結;
各區域負責人職責:
1)、代表本部門出席和參與5S活動;
2)、配合組長的一切5S決定和方案;
3)、指導下屬對5S檢查不符合的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4)、本部門的5S工作進行積極進行指導和監督;
5)、配合5S檢查組完成日常檢查工作;
6)、相關5S工作的協助與支持;
4、5S人員范圍
現場人員:
本人所負責工作的區域(誰操作,誰負責),物料、工具、一切相關工作物品沒有按照5S標準執行的個人,日常檢查時發現扣除所在集體的分值,并累積在每周固定檢查的總分值之內;
辦公室人員:
本人工作的辦公桌、辦公用具、用品、文件、資料等不整齊、不干凈、未按照5S操作標準規范管理的個人,日常檢查時發現扣除所在個人的分值,并累積在每周固定檢查的總分值之內;
后勤人員:
本人工作的區域不整齊、不干凈、未按照5S操作標準規范管理的個人,日常檢查時發現扣除所在區域的分值,并累積在每周固定檢查的總分值之內;
四、公司將根據管理需要隨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修訂后將重新公布。本制度至發布之日起生效。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的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最后應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金額(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______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____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_______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_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此條應改為: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工會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_份,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8
2。每周一,三,五上午9:00為例會時間,安排工作,務必準時參加。
3。辦公時間內,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人事務,杜絕私人電話。
4。不準在辦公室會客,如有業務客戶來訪,須提前報告主管領導,安排會客時間和場所。
5。辦公設備有專人管理和使用,不得亂用電腦,掃描儀,復印機,打印機等辦公用品。
6。外出采訪要提前報告主管領導,以保證采編人員的人身安全和采訪工作順利進行。
7。采編人員外出領取專用認刊書要登記備案,領取人員簽字。如未能簽單應及時交回主管部門,在編號處簽字,可在下一次采訪時使用。
8。專用認刊書系報社與客戶之間的法律文書,采編人員作為報社的業務代表,與客戶簽單后,需將認刊書(原件),文字材料,照片一并交回主管部門,做為制作版面和依法備案之用。
9。采編人員為客戶撰寫的文章,一律使用中國改革報社文頭紙打印,校對無誤后傳真或送達客戶審閱,重要文章需由主管領導把關。
10。提取支票前,要報告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將安排車輛和財務人員去領取支票;如客戶支付的'是現金,應提前請示主管部門,原則上不能用現金結算。
11。采編人員要嚴格遵守部門的規章制度,不能做有損報社形象的任何事情,一經發現解除合同,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9
為加強工藝安全管理,防范工藝安全事故,結合龍宇煤化工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一)本制度適用于龍宇煤化工工藝安全管理。
(二)本制度適用于龍宇煤化工各部、廠。
二、依據文件
(一)安監總管三〔20xx〕93號文附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
(二)《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 3034-20xx)
三、職責和權限
(一)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做好工藝安全信息手冊和操作規程的管理,組織做好開停車和生產運行管理。
(二)安環部負責組織做好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
(三)各生產單位負責編制安全信息手冊,進行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裝置開停車、生產運行管理及緊急情況處理。
四、管理內容
(一)工藝安全信息
1.各生產單位編寫工藝安全信息手冊、操作規程,繪制PID圖,編制相關設備信息資料,使工藝安全信息手冊、操作規程、PID圖和相關設備信息資料包含以下工藝安全信息。
工藝安全信息包括:
(1)化學品危險性信息:1)物理特性;
2)化學特性,包括反應活性、腐蝕性、熱和化學穩定性等;3)毒性;4)職業接觸限值。
(2)工藝信息:1)流程圖;
2)化學反應過程;3)最大儲存量;4)工藝參數(如:壓力、溫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
(3)設備信息:1)設備材料;
2)設備和管道圖紙;3)電氣類別;4)調節閥系統;5)安全設施(如報警器、聯鎖等)。
2.各生產單位應對操作人員進行工藝安全信息培訓,使其掌握本崗位的工藝安全信息。
(二)各單位對所屬裝置進行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并每年應用危險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開展工藝(過程)安全分析。
(三)各生產單位做好開停車管理,執行《龍宇煤化工安全確認管理制度》和《龍宇煤化工開停車方案管理制度》。
(四)各單位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格執行工藝指標管理制度,做好裝置生產運行管理和生產裝置緊急情況處理。
五、檢查和考核
本制度考核納入龍宇煤化工“雙基”考核,沒按照要求執行本制度相關條款,視情況扣責任單位1-2分。
六、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30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
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及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舉為公司執行董事。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經理行使以下權利: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公司設監事,其成員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的兼任監事。聘任為公司監事。
第二十條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的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年度終了以后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