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的規章制度(通用23篇)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用部位”)售后維修管理,保證維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專款專用,維護住房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和建設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省直單位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維修基金是指按房改政策從售房款中計提的單位維修基金和由個人購買時繳納的個人維修基金,專項用于保修期滿后共用部位維修、更新和改造。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三條共用部位的維修和維修基金的申請使用在業主大會成立前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組織實施,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和使用,具體可委托物業管理單位組織實施,以下統稱物業管理單位。
第四條共用部位的維修費用在維修基金利息中列支,當利息不敷使用時可動用維修基金本金,若出現幢維修基金不足支付所需費用時,不足部分的費用由同幢的房屋所用人按各自占有住房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章維修基金的管理
第五條省直單位的維修基金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專戶管理。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對維修基金按幢核算、記帳到戶,按戶建立維修基金帳,并實行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共同監管的管理原則。維修基金自繳入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物業管理單位應按幢設立維修基金臺帳,按戶建立房屋維修檔案,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應定期公布,接受房屋所有人的監督。
第三章維修基金的使用
第七條20xx年底以前已計結劃轉給原售房單位的維修基金增值利息,仍按杭房改辦〔1996〕27號、杭房基〔1996〕2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即由售房單位直接在浦發文暉支行各自的利息收支戶進行收支和劃轉。20xx年以后計結的利息連同本金按本暫行規定執行。20xx年底以前的利息按規定使用完后,才能申請使用20xx年以后的利息。
第八條操作流程:物業管理單位根據業主要求和共用部位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經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后實施,維修工程竣工后,應提供經業主大會或售房單位審議并通過的維修費用預決算書、相關憑證和按戶分攤清冊,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據業主維修基金帳戶余額按實結算。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項目由物業管理單位維修后提供業主大會或售房單位批準的維修計劃和按戶分攤清冊等直接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申請使用。
第九條確需急修、搶修的,原產權單位可先行組織維修后,再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條已建立維修基金的房改房與其他性質房屋毗連的,其房屋共用部位維修費按下列原則分攤。
1.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基礎、柱、梁、墻的維修,由共同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2.共有墻體的維修(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維修),按兩側均分,均分后的維修費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3.樓板的維修,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4.不上人屋蓋的維修,由其覆蓋范圍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5.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如為各層所共用,其維修由維修覆蓋范圍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攤一半,其余一半則由維修覆蓋范圍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6.房屋基礎自然塌陷的,其維修所需費用由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7.共用樓梯及樓梯間(含電梯)(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維修,如為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如為某些層所專用樓梯,則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8.共用走廊通道、天臺、天井的維修,由共用的各房屋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9.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由所有人按所占建筑面積的比例或使用情況分攤。
第十一條因維修需要而破壞房屋所有人的設施設備的,應將損壞部位按建設時的設計標準修復。所發生的費用計入維修費用。
第十二條維修共用部位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積極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攔或要求補償。
第十三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應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已售公有住房因拆遷或其它原因造成滅失時,可憑相關資料向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將其個人維修基金余額退還給業主。將單位維修基金余額退還給原產權單位,如原售房單位不復存在的納入政府住房發展基金。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省直住房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2
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關于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通知》(贛人社發〔20xx〕28號)精神,現就我縣鄉鎮工作補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各鄉鎮(不含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各鎮中小學和衛生院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二)縣直有關部門長期(六個月以上)派駐各鎮機構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二、補貼標準
(一)按鄉鎮工作年限發放標準。
根據在鄉鎮工作的累計年限,鄉鎮工作補貼劃分三個標準:在鄉鎮工作累計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在鄉鎮工作累計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在鄉鎮工作累計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
(二)按鄉鎮等級劃分發放標準。
根據鄉鎮(政府所在地)距離縣城的遠近和交通便利程序、工作環境的艱苦狀況等因素,將我縣的23個鄉鎮劃分為三個等級。
貢江、羅坳、新陂、利村、梓山、嶺背、禾豐為一般鄉鎮;銀坑、羅江、黃麟、靖石、鐵山垅、小溪、仙下、車溪、段屋為邊遠鄉鎮;沙心、祁祿山、盤古山、葛坳、橋頭、馬安、寬田為最邊遠鄉鎮。
在按工作年限享受相應鄉鎮工作補貼的同時,在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實施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四、有關規定
(一)鄉鎮工作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
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個月起停發鄉鎮工作補貼。
脫產參加學歷教育、跟班學習、借調等離開鄉鎮崗位1個月以上的,不享受鄉鎮工作補貼。
(二)鄉鎮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以其在鄉鎮定崗定編后實際工作的時間為準,在鄉鎮工作的年限按周年累加計算。
五、關于特崗教師鄉鎮工作補貼的問題,請各單位做好解釋工作,要等全市統一部署后再實施。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3
一、實施范圍
(一)各鄉鎮(不含街道)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各鎮中小學和衛生院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二)縣直有關部門長期(六個月以上)派駐各鎮機構的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二、補貼標準
(一)按鄉鎮工作年限發放標準。
根據在鄉鎮工作的累計年限,鄉鎮工作補貼劃分三個標準:在鄉鎮工作累計年限不滿10年的,每人每月200元;在鄉鎮工作累計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300元;在鄉鎮工作累計年限滿2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400元。
(二)按鄉鎮等級劃分發放標準。
根據鄉鎮(政府所在地)距離縣城的遠近和交通便利程序、工作環境的艱苦狀況等因素,將我縣的23個鄉鎮劃分為三個等級。
貢江、羅坳、新陂、利村、梓山、嶺背、禾豐為一般鄉鎮;銀坑、羅江、黃麟、靖石、鐵山垅、小溪、仙下、車溪、段屋為邊遠鄉鎮;沙心、祁祿山、盤古山、葛坳、橋頭、馬安、寬田為最邊遠鄉鎮。
在按工作年限享受相應鄉鎮工作補貼的同時,在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在最邊遠鄉鎮工作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實施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四、有關規定
(一)鄉鎮工作補貼自到鄉鎮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
調離鄉鎮工作崗位或退休的人員,從調離或退休的下個月起停發鄉鎮工作補貼。
脫產參加學歷教育、跟班學習、借調等離開鄉鎮崗位1個月以上的,不享受鄉鎮工作補貼。
(二)鄉鎮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以其在鄉鎮定崗定編后實際工作的時間為準,在鄉鎮工作的年限按周年累加計算。
五、關于特崗教師鄉鎮工作補貼的問題,請各單位做好解釋工作,要等全市統一部署后再實施。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4
一、項目部全體工作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刻苦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二、項目部全體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組織分配和工程建設的需要,樹立全局觀念,團結協作,恪盡職守,保證按上級要求完成工程項目建設任務;
三、項目部全體工作人員須佩戴工作證上崗,講文明、講禮貌,保持辦公室的安靜和環境衛生,熱情接待來人來訪,并妥善處理來訪事件;
四、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和無故曠工,有事須先請假;
五、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服從工程建設的需要,隨時到工程現場跟班作業和處理有關問題;
六、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有關會議和遵守學習制度;
七、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嚴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其他無關人員透露按規定應當保密的有關文件;
八、項目部全體人員必須廉潔自律,不得向施工單位索要財物、接受施工單位的請吃和收受,不得參與承建單位材料采購。
1、及時將收到的有關文件呈送有關人員審閱,并將處理意見和情況向法人代表匯報;
2、負責起草項目部有關文件、情況匯報,及時將附城圩應急加固工程建設情況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
3、各分管部門以項目部名義擬發的文件由各主管人員負責起草,送辦公室核定格式、編寫文號,再送法人代表審簽、發文;
4、各分管部門因業務需要,需加蓋項目部公章的須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用印,重大文件須經法人代表同意后,才能用印。
1、項目部人員因工作需要,須購置辦公用品時,應擬出物品購置計劃單送辦公室匯總,再由辦公室送法人代表審批后購置;
2、消耗性辦公用品由辦公室分期提出購置計劃,經法人代表審批后購置;
3、各分管人員到辦公室領取辦公用品須填寫辦公用品名稱、規格、數量、領物時間和領物人姓名。
1、項目部的各類檔案資料分年度集中管理,由各分管人員將每一年度的檔案資料送辦公室;
2、資料檔案存檔時必須填寫存檔人、資料名稱及份數;
3、項目部工作人員借閱檔案資料時,應填寫借閱單,外單位借閱本部檔案的,原則上不能帶走,確因工作需要的須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同意,方可借閱;
4、各類借閱的檔案應妥善保管及時歸還。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5
根據安徽省人社廳、財政廳《關于全省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鄉鎮工作補貼的通知》(皖人社發〔20xx〕34號)和六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葉集試驗區實施鄉鎮工作補貼鄉鎮劃分情況的批復》(六政秘〔20xx〕20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范圍
鄉鎮工作補貼的執行范圍,限于鄉鎮辦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包括區直部門長期(6個月以上)派駐鄉鎮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補貼標準
經報市政府同意,全區各鄉鎮辦均為一般鄉鎮,結合在鄉鎮工作時間確定補貼標準。
在鄉鎮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三、資金來源
鄉鎮工作補貼所需經費,按其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工資發放渠道解決。
四、執行時間
鄉鎮工作補貼從20xx年1月l日起執行。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xx年7月12日7月15日)。
各鄉鎮辦、有關部門組織召開全體工作人員會議,學習上級文件精神,明確工作程序和要求,成立組織,明確職責和分工。
(二)摸底審查公示階段(20xx年7月16日7月23日)。
各鄉鎮辦、有關部門完成所屬工作人員摸底審查工作,并填寫《六安市葉集區鄉鎮工作補貼個人申報表》(附件1),按規定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
(三)申報審批階段(20xx年7月24日7月30日)。
經公示無異議后,各鄉鎮辦、有關部門填寫《六安市葉集區鄉鎮工作補貼報批花名冊》(附件3),并報區編辦。
經區編辦審核后,由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按干部管理權限和現行工資管理體制進行審批。
六、有關具體問題
(一)鄉鎮工作補貼自到鄉鎮辦工作之月起按月發放。
調離鄉鎮辦工作崗位或離退休人員,從調離和離退休的下月起停止發放鄉鎮工作補貼。
(二)鄉鎮任職年限比照工齡計算方法確定,按虛年計算。
達到年限調整標準的,從達到年限當年的1月起執行新的標準。
鄉鎮工作時間有間斷的人員,其間斷時間不滿1年的,不計算間斷時間,超過1年不足2年的,扣除1年;其間斷時間超過2年不足3年的,扣除2年,并以此類推。
(三)借調出鄉鎮辦工作的人員,借調期間不享受鄉鎮工作補貼。
經組織批準借調的,借調期間可計為鄉鎮工作年限。
選派、下派等到鄉鎮辦、村(社區)工作干部不納入執行范圍。
因病、因事不在崗工作的,鄉鎮工作補貼按《關于轉發〈關于工改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期間工資待遇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葉人福〔20xx〕1號)規定執行。
(四)鄉鎮工作補貼與其它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可以同時享受。
農村艱苦學校津貼仍按皖政辦〔20xx〕4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xx〕1號)規定,大別山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鄉、村學校和教學點工作的教師享受的生活補助繼續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五)派駐鄉鎮辦機構的確定,由各主管部門根據三定方案和實行鄉鎮工作補貼文件相關規定申報,同時享受人員數不得超過三定方案規定的編制數。
鄉鎮辦中小學和衛生院工作人員統一執行鄉鎮工作補貼制度,具體執行范圍由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六)申報程序。
(1)個人據實填寫《六安市葉集區鄉鎮工作補貼個人申報表》;(2)所在單位(站所)負責初審并填寫《六安市葉集區鄉鎮工作補貼申報花名冊》,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3)主管單位負責復核并填寫《六安市葉集區鄉鎮工作補貼報批花名冊》,在單位內部公示;(4)公示無異議后報區編辦進行審核,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和現行工資管理體制分別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審批。
(七)申報材料要求。
個人申報表必須由本人簽名,單位申報花名冊必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公章,主管單位報批花名冊必須由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名并加蓋公章。
個人和單位申報材料由主管單位留存備查。
報區委組織部、區人社局的材料必須出具主管單位正式報告,說明初審、復核及公示的情況和結果,并附《六安市葉集區鄉鎮工作補貼報批花名冊》一式四份。
七、組織實施
實施鄉鎮工作補貼政策性強、涉及面廣。
各部門各單位要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周密部署安排,認真組織實施。
要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劃定享受范圍,嚴格審批程序,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納入實行鄉鎮工作補貼范圍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要求申報實施人員及其標準,各鄉鎮辦要協助管理區直派駐機構的工作人員,加強考勤和日常考核,確保人員在崗在位;區人社局要做好符合實行鄉鎮工作補貼人員的審核審批;區財政局要做好資金籌備和撥付。
要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處理各方面關系,確保實施工作平穩有序。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6
一、規章制度必須合法
所謂合法,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就體現了規章制度必須內容合法。
程序合法指規章制度的制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就決定了對于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過的規章制度還必須按法定的民主程序制定。
二、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已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規章制度是用人單方單方面制定的,單位不能通過規章制度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設定,即使規章制度由職代會通過,如果與勞動合同沖突不一致,或增加勞動者的義務,除非勞動者認可,否則無效。另外企業規章制度不得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不能通過規章制度違反集體合同的約定。
三、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否則職工可向勞動行政部門主張該規章制度無效,造成侵權的,可提起訴訟。
四、向勞動者公示
公示原則是現代法律法規生效的一個要件,作為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更應對其適用的人必須公示,未經公示的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職工無所適從,對職工不具有約束力。
如果企業規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的條件,員工就完全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定企業規章制度的效力。你還擔心他的勞動合同中有一條“工作人員應當遵守。
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的規定,是不是阻礙他的權利行使。其實按照法學理論來說,無效即是指自始無效,通俗地說就是從來就沒有發生過效力。沒有發生過效力的“規章制度”就不是規章制度了。因此勞動合同中的這條規定一點也不妨礙你的,盡可放心。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7
一、目的
全生產管理,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實現“橫向到邊,縱向到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此制度;
二、范圍
生產部全體員工;
三、時間、地點
例會時間于每周三下午2:30,例會地點在生產班辦公室;
四、內容
1、傳達貫徹上級有關部門的文件精神及對安全生產的具體要求;
2、學習有關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環保專業知識及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各班組匯報一周的安全生產情況;
4、分析安全生產形勢,交流經驗、溝通工作信息;
5、結合工作實際,提出下一步安全工生產點;
五、會議要求
1、所有與會人員不得缺席、遲到、早退;
2、主持人須在會議前和相關人員擬定好會議議程等,不能毫無準備的召開會議;
3、每一次會議內容要進行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包含:會議時間、議題、主持人、記錄員、與會人員、缺勤人員、詳細會議內容、商議結果等;
所有參加會議的人員應將手機設置在無聲或震動狀態下;
六、處罰
1、參加會議人員無故遲到、早退懲罰50元/次;
2、參加會議人員未經請假而無故缺勤者懲罰100元/次;
3、不嚴肅會議紀律者懲罰20元/次;
4會議期間發生爭吵不聽勸阻者懲罰100元/次,情節嚴的上報公司;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8
1、確因工作需要須在項目部用膳的,應本著厲行節約,按照上級有關工作餐的規定執行;
2、工作用餐必須經辦公室核定金額、蓋章,到規定的定點餐館用膳,原則上由對口接待人員陪同。
1、交通車輛由辦公室負責調度,項目部人員因工作需要用車,應到辦公室填寫用車單;
2、交通車輛用油統一到辦公室領取油票,由司機簽字,每月公布一次車輛行駛里程和用油量;
3、車輛的維修和保養,由司機負責提出維修計劃交辦公室審核后,報法人代表審批,再執行維修和保養。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9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員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保管與員工協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已簽名的會議紀要等法律文件,以證明用人單位已履行與員工平等協商的的法律義務;
(2)直接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員工。用人單位可采取以下方式履行告知義務:1、將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匯編成員工手冊,由員工簽字確認已閱讀;2、組織新入職員工參與培訓,并簽署培訓紀要;3、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列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員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你如何遵守單位規章制度
首先要全面了解你所在單位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一般情況下,單位的規章制度都是合法、合理的。)然后,對照規章制度執行。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養成遵章守紀的好習慣。當然,如果你發現單位制度有缺陷,可以及時向領導提出你的看法。(提醒你:注意溝通的方法,因為你的看法不一定就是正確的。)
企業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是為進一步深化企業管理,充分調動發揮公司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切實維護公司利益和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全體員工的行為和職業道德。結合《公司法》和《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建立的一套管理制度,以促使公司從經驗管理型模式向科學管理的模式轉變。
公司規章制度功能
(1)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保障企業合法有序地運作,將糾紛降低到最低限度;
(2)好的企業規章制度可以保障企業的運作有序化、規范化,降低企業經營運作成本;
(3)規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職工來講服從規章制度,比服從主管任意性的指揮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實施合理的規章制度能滿足職工公平感的需要;
(4)優秀的規章制度通過合理的設置權利義務責任,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后果,激勵員工為企業的目標和使命努力奮斗。
(5)良好的規則制度為企業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為企業的正常運行提供保障。
公司規章制度與職工權益制定規章制度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可見完善的勞動規章制度有助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行為規范化,從而排除用人單位任意發號施令,亂施處罰權,保障勞動者合法權利。然而不合理的違法的規章制度會大面積的侵犯職工權益,當然最終受損失的還是企業。
合理的規章制度有助于職工明確自己的權利職責,同時遵守規章制度比完全聽從隨意性的長官意志更容易接受。好的規章制度通過賦予特定的職位特定的權利義務責任,使職工能預測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可能對自己和單位產生的結果,激勵職工的工作熱情。
對法律明確規定需有職代會或職工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企業制定該類規章制度時必須通過職代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這是職工通過民主程序參與單位民主管理的形式。
公司規章制度分類
公司規章制度涉及面很廣,包括經營企業管理制度,組織機構管理制度,辦公總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員工勤務管理制度,員工培訓制度,員工福利管理制度,生產管理制度,質量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倉儲管理制度,銷售管理制度,代理連鎖業務管理制度,廣告策劃制度,CI管理制度,進出口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等方面。我們的興趣是從合法性的角度和規章制度制作技術層面的視角來對待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內容設置注意事項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對于規章制度內容的設置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①合法合理。就是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這是企業規章制度能夠被法律認可的大前提;
②具有可操作性。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款對企業來說沒有比有更好,比如很多企業規定:“員工不遵守執行領導合理指示的視為一般違紀”,何謂“合理”?各有各的說法,實際可操作性極弱。企業一旦按照此條款操作,往往引發勞動爭議。因此,規章制度的條款需要可操作性強的表述;
③完備性。盡可能多地考慮生產經營、員工管理中可能發生的情況,避免發生情況后“無法可依”;
④邏輯性。特別是在獎懲制度中,對于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采用邏輯遞進的懲罰模式,能夠較好地達到治病救人的效果。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0
扎蘭屯市草原冰鑫畜牧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等的規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全體職工。
二、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職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單位著力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把關愛職工、調動職工積極性作為生產經營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促進職工全面發展,增強單位凝聚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升單位核心競爭力,加快形成企業關愛職工、與職工共同發展的利益共同體。
四、職工應當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單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范。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則
(一)本單位向應聘人員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視應聘人員。
(二)單位招用職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
二、招聘條件
(一)單位不招用16周歲以下的童工。應聘人員應當年滿18周歲,符合相應職位錄用條件要求的學歷、工作經驗、技能和健康等條件。單位如招用16周歲至18周歲的人員,將辦理相關手續,并嚴格執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二)勞動者應聘時,必須如實填寫人員情況登記表,并如實提供相應的證件、證書等材料。如勞動者填寫虛假內容或者偽造學歷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等使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的,屬于欺詐行為,單位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招聘流程
(一)單位各部門需要增加人員時,經 管理人員批準后,統一招聘。
(二)招聘崗位的情況,采用發布媒體廣告或者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關聯單位等途徑,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布。
(三)應聘人員應如實填寫招聘登記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單位的管理人員甄選資料,核查應聘人員的`身份證,確定初試人員名單。
(四)初試采取筆試、面試、網絡測試等方式進行。初試合格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復試。
(五)復試采取面試形式,對應聘者的專業知識進行測試。復試時復核應聘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復試后對擬招聘人員進行背景調查、組織體檢,由管理人員審定。
(六)經審定的人員,通過電話聯系,確定報到時間、地點及其他注意事項。
四、入職手續
新招聘人員報到時,應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下列手續:
1.如實填寫職工情況登記表;
2.核對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并復印一份留單位存檔;
3.提交照片3張,用于辦理職工證等證件;
4.簽收本規章制度(或者查閱本規章制度,并簽名確認);
5.辦理單位規定的與其工種相關的手續。
五、訂立勞動合同
(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新招聘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人員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由單位的主管人員和職工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二)單位根據崗位和應聘人員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
(三)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單位和職工各執一份。單位要組織職工簽收勞動合同文本,并按規定進行公示。
(四)其他未盡事宜,單位與職工可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并簽名蓋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五)單位已招用的職工,原勞動合同期滿前 15天,由其所屬部門
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主管人員審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職工,如果職工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單位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六)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備查,職工名冊包括職工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單位可根據實際增加內容),其中用工形式寫明屬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或者勞務派遣用工。單位可將職工名冊交職工本人校對無誤并簽名確認后存檔。
(七)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后,新招聘人員仍不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將書面通知其終止勞動關系,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但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章 薪酬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職工的工資由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部分構成(或者由單位根據實際明確職工的工資構成)。
(二)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參考政府發布的工資指導線,聯系市場薪資水平與人力資源供求情況,定期調整單位工資的整體水平,同時根據職工個人的工作表現、學歷和技能變化情況定期調整職工個人的工資,使職工的工資與單位生產經營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1
實踐中有不少這樣的案例,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的單位的規章制度,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勞動者認為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是不能適用的,因此引發了仲裁,訴訟案件,那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符合什么條件才算合法有效呢?
一、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因此,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制定。
二、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管理,最終目的是追求單位利益的最大化,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者的意志,但這種意志,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些用人單位規定,入職幾年內不得結婚,或者不得生育,入職需要交納保證金,需要扣押勞動者的某些證件等,這就是違法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
三、規章制度必須公示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實踐中存在不少案例,勞動者以規章制度未向其公示,故不能約束其作為抗辯理由,這時候單位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向其公示。
那么,用人單位如何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呢?
實踐中常用的有以下幾種方法:
1.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在勞動合同書里明確寫明:“勞動者已獲知規章制度的內容”。
2.將規章制度交由勞動者閱讀,閱讀后簽字確認。
3.將規章制度張貼于公告欄,并進行拍照、錄像保存證據。
4.發放員工手冊,并簽字確認。
5.將規章制度發布在本單位的內部網絡上,并告知勞動者登陸方式,并簽字確認。
公示規章制度并不局限于這幾種方式,但是,一定要達到讓勞動
者獲知內容,并且單位必須保留好證據的目的。
綜上,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即是合法有效的。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2
為了您安全的同時也為了別人的'安全,入住人員請在管理人員處按流程登記完畢后再進入房間,即“先登記后入住”
上下樓梯請輕手輕腳,進出房門請輕開輕關房門,不要影響別人休息。
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遺失自行負責(在此友誼提醒“請將錢存入銀行,身上僅留有零花,其他物品切記妥善保管或與管理員聯系看是否能給予幫助。)
雜物不得亂丟,嚴禁存放易燃物不準在公寓內抽煙(希望煙民朋友保持克制或請外面吸煙。)
外出及休息時檢查注意門窗煤氣水龍頭關閉情況確保安全,:關門熄燈,如有特殊情況請與管理員聯系
節約水電不開無人燈常明燈不準上網下載上網注意音量調節,不得吵鬧喧嘩不得妨礙他人
床鋪干凈折疊整齊鞋子擺放有序保持清潔無異味。
床鋪墻壁公共物上不得隨意亂涂亂畫張貼字畫或釘物品。
房間衛生間等保持清潔衛生,使用后及時打掃干凈物品歸位。
手紙不得丟入馬桶,以防堵塞;馬桶及時清潔,保持本色。
沐浴的水電浴畢即關,浴室及時清理通風排氣。
配套物品若屬人為損壞,則損壞人自行新購并承擔相關費用。
請不要帶閑雜人等進入公寓,不準攜帶和喂養寵物
嚴禁留宿任何人員,嚴禁男女混住,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住宿資格不許允許在公寓開伙做飯,不得占用公共用品(衣架,盆,等)時間過長遵守國家法律,嚴禁從事任何違法犯罪活動,一經發現,立即報警
私人物品,如行旅包衣物鞋襪洗漱用品等請擺放整齊。
公寓衛生:每天上午::為房間清掃時間,請各位同學配合打掃。保持公眾衛生
不許隨地丟棄垃圾,請隨手將廢棄物丟進垃圾袋
強制退宿:犯有以下條件時
常妨礙宿舍安寧違反宿舍安全規定者。
有偷竊行為者。
不服從室長監督安排者。
在宿舍酗酒或有其它不良行為者。
蓄意破壞公用物品或設施者。
各位室友以上務必遵守,如有違規將示情節嚴重作以退宿處理,如有損壞等必須予以賠賞。在此祝福大家“心情愉快事業成功!”
退宿手續:退宿的朋友煩請提前一天提出,以便公寓床位預定安排之便。退宿時請勿遺漏個人物件,并由公寓服務人員查看完畢之后,收回收據,結清費用,完成退宿。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3
一、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程序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規章制度的程序
就以上法條分析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企業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
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也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8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38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做出規定。”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平等協商的'內容。
包括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包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重大事項包括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3.具體制定程序。
根據本條的規定,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決定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所以,這個程序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建立了工會的,與企業工會協商;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在充分聽取意見,經過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單位確定。這種程序,可以說是“先民主,后集中”。
(三)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的異議程序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要合理,符合社會道德。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違法,但不合理、不適當。如有的企業規章制度規定一頓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等。這些雖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但不合理,也應當有糾正機制。因此,本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四)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的告知程序
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要讓勞動者遵守執行,就應當讓勞動者知道。因此,根據本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關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種,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是在企業的告示欄張貼告示;有的用人單位是把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發給勞動者;有的用人單位是向每個勞動者發放員工手冊。無論哪種方式,都應當讓勞動者知曉,以便遵守執行。
三、勞動規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四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產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用工自主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五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六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已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七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健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第八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九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企業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終止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企業、職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企業原則上實行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工作制,但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后,可對部分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應當將加班憑證交付職工,作為職工要求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的憑證。
第十六條、年休假、婚喪假等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十七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正常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十八條、企業可以按照不同崗位實行年薪制、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具體工資標準以勞動合同約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二十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下一個工資發放日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處理,并可按規定幅度從職工工資中扣除。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二十二條、企業用工當月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二十三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實行打卡考勤的,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請假必須報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同意,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并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院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或委托他人請假,上班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5、職工辭職應當經用人單位批準,并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二十四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2、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3、工作期間,忠于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4、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5、愛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6、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間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8、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不做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
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9、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節、獎勵與懲戒
第二十五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獎勵可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二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可視情給予表揚、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4、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二十七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警告、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三種。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給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自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為嚴重違反紀律,可視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將企業內部的文件、賬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4、連續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________日的。
5、盜竊、貪污、侵占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6、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7、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________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視做嚴重違反紀律。
9、其他程度相當的情形。
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給予警告、解除勞動合同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4
一、根據《保密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x市的保密組織和工作制度,開展相應的保密組織和管理工作。
二、設立xx市xx局保密委員會,負責對xx局系統(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實施全面管理,保密委員會由一名局領導任主任,成員包括辦公室、行政處、監察室、對外處、規劃計劃處的負責司志,并實行按業務線分管保密工作。
三、保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保守國家秘密和內部工作秘密的領導。
(二)組織和領導全系統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組織保密工作活動,實施保密法制宣傳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識。
(三)具體辦理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的審批工作。
(四)確定本系統各單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崗位責任制,負責對涉密人員的審查、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保密組織和政府保密工作部門交辦的保密工作。
(六)負責對夕、宣傳資料的保密審查。
(七)組織對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計算機系統和機要通信設備的保密技術防范。
(八)監督和檢查本部門、本系統保密工作落實情況。
(九)負責查處系統內的泄密事件,研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泄密損失。
四、保密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半年召開一二次會議,傳達上級有關保密工作指示,通報保密工作清況,研究解決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年度對保密工作進行總結。
五、保密委員會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系統保密工作的組織領導。
(二)負責審批保密工作計劃和總結。
(三)負責組織本單位、本系統的保密檢查工作。
(四)負責向上級保密組織請示匯報工作。
六、保密委員會副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協助主任開展保密工作
(二)負責組織完成本單位和檢查、指導本系統的日常保密工作、
(三)負責保密宣傳教育、培訓的組織工作
(四)完成主任交辦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保密委員會成員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職權范圍負責本部門的保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及時向保密委員會請示匯報保密工作〕
八、保密領導人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保密法規,組織指導、協調做好本部門、本系統的確定密級的工作。
(二)按照本級保密審批權限,做好定密的審批工作。
九、保密責任人的主要職貴:
(一)負責對本處室、本業務線的人員進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員熟知有關保密工作的法規制度和保密知識,增強保密觀念。
咬二)對本處室、本業務線業務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負責確定具體的秘密事項并制定專項保密措施。
十、保密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指導本系統計算機信息網絡及各和技術設備的專項保密管理工作。
(二)對本系統在保密工作中涉及的保密技術問題提出保密要求,從技術上確保國家秘密信息安全。
十一、市局保密干部和專職保密員負責本委日常的保密工作。機關各處室設兼職保密員一人,具體負責本處室的日常保密工作。
保密干部和保密員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保密工作的要求,經常宣傳、檢查、督促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
(二)負責木部門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國家秘密載體(包括文件、資料、圖紙、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提出本部門保密工作的具體計劃和工作總結。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5
我校職工住房改革已于1998年結束,按照國家《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閻辦發(1999)50號文件精神,校(1999)19號文件精神,全面推行標準價向成本價過度。從20xx年起取消所有福利分房及購房中的優惠政策。因此,學校今后對職工住房的管理應本著以上精神,進一步規范操作,嚴格管理。為明確職工住房分配條件,結合學校歷年分房辦法和現狀以及政府的有關政策,特制定本規定。
一、職工申請住房條件
1、家在外地或遠郊區的單身職工,可分配單身宿舍。
2、在本校工作5年,家在外地或遠郊區的帶有哺乳嬰兒或子女的女職工及男方無工作的女職工,只能申請租用母子間。
3、家在本地的帶眷職工,有下列情況者,可申請購買家屬住宅:
1)、男、女雙方均為本單位的職工。
2)、男方為本單位的職工,其配偶在閻良城區工作的職工,必須持女方單位沒有享受住房證明。
3)、男方為本單位的職工,其配偶方為本城鎮居民且沒有工作的家屬。
4、按照國家1993(85)號文件規定:大專(不含職大、電大、夜大、函大等)以上學歷,且上學期間不計算工齡的,上學時間可以與工齡合并計算為分房年限,大專以下不再考慮。
5、現役軍人家屬的女職工,可享受與男職工同等待遇。
6、職工要房資格為工齡滿5年者。
7、排隊辦法:
1)、離退休職工(不含退養及退休前未分配住宅人員)按離退休前工齡計算。
2)、現任校領導。
3)、在職中干及享受高職待遇的人員,在原分房年限基礎上加四年分房齡。
4)、因學校對特殊人員的需要,學校校長辦公會有權參照以上規定作特殊處理。
5)、職工按工齡、雙單職工、出生年月日的順序排隊,如果都相同用抽簽方法確定選房順序。
二、購房、售房
1、從20xx年起,職工購房無論新舊房,均以政府規定的價格購買(校內各類型房價附表后)。房屋的樓層調節率、朝向調節率等調節率數,均按國家規定的執行。
2、職工換房、調離本校需退房、或其他原因需出售本人住房的,學校擁有優先購買權,學校收購該房價格與第一條相同,如學校放棄該權力,則房屋產權人有權處置該房屋產權。
3、職工買、賣房屋時,其個人室內裝修部分的價值,由購買、出售的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4、職工房屋產權變動,發生的有關費用、評估費、交易費、公證費、工本費等均由個人承擔,學校房管部門可協助辦理。
5、職工對已取得產權的房屋,不得私自轉賣,一經發現除收回原住房產權外,并追究責任,要按規定扣繳稅費,土地出讓金,并處以相應罰款。
6、職工對已取得產權的房屋,其配偶和子女享有繼承權。
7、對擁有產權的房屋管理按校20xx年4月1日下發的《關于房產管理的規定》執行,使用人必須到行管科辦理有關手續。
三、租用公房
1、學校的公有房產地產歸學校所有,由學校統一管理。未經學校會議研究書面批準,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出租、轉讓、改變房屋的用途。
2、出租房屋時,房管部門必須到現場對房屋現狀進行鑒定,雙方簽字移交。經學校批準公有租用住房,先簽定租房合同、登記清楚房內設施狀況,先交納租賃保證金(現未交保證金的住戶,必須補交),其標準:樓房每平方米四十元,平房每平方米二十元。租賃合同解除時,查明房內設施狀況后,扣減損壞賠款,退還剩余租賃保證金。
3、對公有房屋的拆、改、裝修,必須在施工前向行管科書面申請經行管科基建技術部門認可后,方可施工。凡涉及個人裝修,校不承擔折價款,可以拆除(他人接用該房時,雙方可以協調解決,也可以聘請政府評估機構評估,費用由原住戶承擔),但要恢復原狀,否則,承擔恢復、維修費用。
4、租金標準按區政府當年公布的租金標準計算。月租金等于當年租金標準乘以使用面積。租住時間以交退住房鑰匙算起,從下月工資中收房租。不足半月的,收半月房租,超過半月的收全月房租。退房時,交清已住天數房租,再辦理有關手續。
5、租用學校公房的職工,不得擅自將公房出租和轉讓,一經發現,學校予以收回,同時取消該職工的租房資格,并按學校相關文件規定予以處罰。
6、在閻良城區已有住房的(無論是購買或租用的)一經證實,則取消在校內租用公房的資格。
7、單身職工及母子間公房住戶,不得在室內進行營業性活動或改變其用途。
四、附則
1、職工確定購房后,房產證統一由區房改部門頒發,其辦證費用由房屋產權擁有者負擔,并與房屋管理部門簽定購房合同,按合同要求交納相應的保證金。
2、職工住房標準,按以下執行:處級及高級職稱人員為100~120m,科級為80~100m,一般戶部職工為:60~80m。
3、職工住房公積金:職工購房可申請提前支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調離本校,其個人住房公積金可領取或進行轉存;職工退休時,個人公積金余款可一次性領取。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6
內容:
1.為了您安全的同時也為了別人的安全,入住人員請在管理人員處按流程登記完畢后再進入房間,即“先登記后入住”
2.上下樓梯請輕手輕腳,進出房門請輕開輕關房門,不要影響別人休息。
3.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遺失自行負責(在此友誼提醒“請將錢存入銀行,身上僅留有零花,其他物品切記妥善保管或與管理員聯系看是否能給予幫助。)
4.雜物不得亂丟,嚴禁存放易燃物、不準在公寓內抽煙(希望煙民朋友保持克制或請外面吸煙。)
5.外出及休息時檢查注意門窗、煤氣、水龍頭關閉情況確保安全,23:00關門熄燈,如有特殊情況請與管理員聯系
6.節約水、電、不開無人燈常明燈、不準上網下載、上網注意音量調節,不得吵鬧喧嘩、不得妨礙他人
7.床鋪干凈、折疊整齊、鞋子擺放有序、保持清潔無異味。
8.床鋪、墻壁、公共物上不得隨意亂涂亂畫、張貼字畫或釘物品。
9.房間、衛生間等保持清潔衛生,使用后及時打掃干凈、物品歸位。
10.手紙不得丟入馬桶,以防堵塞;馬桶及時清潔,保持本色。
11.沐浴的水、電浴畢即關,浴室及時清理、通風排氣。
12.配套物品若屬人為損壞,則損壞人自行新購并承擔相關費用。
13.請不要帶閑雜人等進入公寓,不準攜帶和喂養寵物。
14.嚴禁留宿任何人員,嚴禁男女混住,一經發現,立即取消住宿資格。不許允許在公寓開伙做飯,不得占用公共用品(衣架,盆,等)時間過長遵守國家法律,嚴禁從事任何違法犯罪活動,一經發現,立即報警。
15.私人物品,如行旅包、衣物、鞋襪、洗漱用品等請擺放整齊。
公寓衛生:
每天上午9:00-10:00為房間清掃時間,請各位同學配合打掃。保持公眾衛生。
不許隨地丟棄垃圾,請隨手將廢棄物丟進垃圾袋。
強制退宿:犯有以下條件時
1常妨礙宿舍安寧、違反宿舍安全規定者。
2有偷竊行為者。
3不服從室長監督、安排者。
4在宿舍賭博、酗酒或有其它不良行為者。
5蓄意破壞公用物品或設施者。
各位室友以上務必遵守,如有違規將示情節嚴重作以退宿處理,如有損壞等必須予以賠賞。在此祝福大家“心情愉快、事業成功!”
退宿手續:退宿的朋友煩請提前一天提出,以便公寓床位預定安排之便。退宿時請勿遺漏個人物件,并由公寓服務人員查看完畢之后,收回收據,結清費用,完成退宿。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7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內容廣泛,包括了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度的直接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程序
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關鍵是要保證制定出來的規章制度內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學性。規章制度的大多數內容與職工的權利密切相關,讓廣大職工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可以有效地杜絕用人單位獨斷專行,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規章制度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爭議。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是企業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這不僅僅是我國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圍內企業管理的一個趨勢。職工如何參與企業管理,在哪些事項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徑參與,我國的相關法律都作了規定。勞動法第八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工會法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召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公司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在立法過程中,草案曾經規定:“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應當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或者通過平等協商作出規定。”這樣規定曾經引起較大的分歧。一種意見認為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是用人單位的“單決權”。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和決定重大事項時只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就可以了,規定經工會、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如果意見不統一,勢必造成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久拖不決,用人單位的管理將無所事從。這樣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經營自主權,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制度規章制度應當有勞動者參與,從國外的情況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很多都是是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決定的內容,屬于“共決權”。我國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屬于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最后,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法規定是針對所有企業的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強調通過平等協商確定,并不影響國有企業繼續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平等協商的內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規章制度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如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8
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等的規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規章制度。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全體職工。
二、單位全面遵守勞動、社會保險、安全生產、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婦女權益保護等法律法規,依法保障職工的勞動合法權益。
三、單位著力加強人文關懷改善用工環境,把關愛職工、調動職工積極性作為生產經營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內容,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促進職工全面發展,增強單位凝聚力,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升單位核心競爭力,加快形成企業關愛職工、與職工共同發展的利益共同體。
四、職工應當完成工作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弘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風尚,構建誠信、和諧、創新的團隊理念,讓新型的和諧團隊理念成為單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共識和自覺行為規范。
第二章招聘制度
一、招聘原則
(一)本單位向應聘人員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歧視應聘人員。
(二)單位招用職工實行全面考核、擇優錄用、任人唯賢的原則(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不招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
二、招聘條件
(一)單位不招用16周歲以下的童工。應聘人員應當年滿18周歲,符合相應職位錄用條件要求的學歷、工作經驗、技能和健康等條件。單位如招用16周歲至18周歲的人員,將辦理相關手續,并嚴格執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二)勞動者應聘時,必須如實填寫人員情況登記表,并如實提供相應的證件、證書等材料。如勞動者填寫虛假內容或者偽造學歷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專業技術等級證書等使單位違背真實意思與其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的,屬于欺詐行為,單位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三、招聘流程(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一)單位各部門需要增加人員時,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經董事會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招聘(或者由增員部門自行組織招聘)。
(二)招聘崗位的情況,采用發布媒體廣告或者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會、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關聯單位等途徑,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布。
(三)應聘人員應如實填寫招聘登記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甄選資料,核查應聘人員的身份證,確定初試人員名單。
(四)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組織初試,初試可采取筆試、面試、網絡測試等方式進行。初試合格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復試。
(五)復試由人力資源部門、增員部門共同組織,復試采取面試形式,由增員部門指定的專家對應聘者的專業知識進行測試(可根據單位情況增加實際操作、性格測試等內容)。
復試時復核應聘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復試后對擬招聘人員進行背景調查、組織體檢,并提交董事會審定。
(六)經董事會審定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門(或增員部門)與其聯系,確定報到時間、地點及其他注意事項。
四、入職手續(由單位根據實際確定)
新招聘人員報到時,應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下列手續:
1.如實填寫職工情況登記表;
2.核對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并復印一份留單位存檔;
3.提交一寸照片4張,用于辦理職工證等證件;
4.簽收本規章制度(或者查閱本規章制度,并簽名確認);
5.辦理單位規定的其他相關手續。
五、訂立勞動合同
(一)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個月內與新招聘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可以在新招聘人員報到前、報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三個月內,但不得超過三個月。
勞動合同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職工本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
(二)單位根據崗位和應聘人員的情況,與其約定試用期(具體由單位定,但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將在用工之日起三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而非試用期滿后再訂立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合同文本由單位和職工各執一份。單位要組織職工簽收勞動合同文本,并按規定進行公示。
(四)其他未盡事宜,單位與職工可另行依法簽訂書面補充協議并簽名蓋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五)單位已招用的職工,原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由其所屬部門提出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的意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理審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訂立無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19
之所以如此,是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條件比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對此進行的審查也是相當審慎、嚴格。具體如下:
一、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
勞動者是否存在違紀行為,是仲裁、訴訟程序中的一個難點。對于單位主張的違紀行為,勞動者一般不會輕易自認。
用人單位提供的、用來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的證據類型包括勞動者簽字認可的書證、用人單位拍攝的錄音、錄像、權威第三方制作的情況說明等。
實踐中有相當部分用人單位會提供證人證言,能夠出庭的證人大多系用人單位的員工。但是由于證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其證明材料并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二、勞動者的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有無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在本單位范圍內實行的進行生產經營和勞動管理的規范或規則,是用人單位將其勞動用工權和其他自主權制度化、規范化的具體體現。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對勞動者的行為有明確的規定和指向,否則就不能作為處罰勞動者的依據。明確規定是指勞動者的行為能夠直接指向規章制度中具體的條款,以及可預估的后果。當勞動者從規章制度中無法獲得對自身行為后果的合理預期時,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的行為進行最為嚴厲的處罰是不妥當的。
另外,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是約束勞動過程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行為的規則,只能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作用,不能制約勞動者的業外活動。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工作以外的行為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三、規章制度是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勞動者
所謂的民主程序,第一步是討論程序,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可提出意見和方案;第二步是協商確定程序,用人單位與職工或工會協商確定,不過實際上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手中,勞動者的參與不過是形式而已,但是該形式卻成為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要件。
上述認定要件的證明,在了解、審查或調處因違反勞動規章引發的勞動爭議時,由用人單位提供。如不能提供,用人單位將承擔不利后果。
如何向勞動者告知,可以采用公示等方式。實踐中既有通過組織學習、培訓、考試、制作員工手冊的方式告知勞動者,也有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形式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告知,或者張貼于公告欄等醒目位置或網絡推送消息。
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最有利于用人單位在訴訟中舉證的方法是讓員工簽字確認已全部知悉該規章制度并同意遵守。
四、規章制度的處罰規定是否合法合理
規章制度的內容首先必須合法,亦即其內容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相抵觸的部分無效。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是保證其內容合法的基礎。
《勞動法》第四條、《勞動合同法》第四條都規定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依法”制定。此處的“依法”是指依據所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行政規章。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法律的規定和勞動法律立法的基本精神,制定出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具體的規章制度;而且,用人單位制定的處罰規定應當避免不符合情理和顯失公平,應當符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習俗。
五、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
勞動者的行為是否達到了嚴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為、多次作為、勸阻無效、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用人單位做出“開除”決定前有無給予勞動者申辯、糾正的機會。
公司規章制度對于嚴重違紀的界定模糊不清,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違紀行為適用不當是導致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無法判定勞動者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紀、是否可以解除的重要原因。
確定其違規行為是否已達到“嚴重”程度,是一般違紀行為還是嚴重違紀行為,一般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
對于此種界限的把握,就涉及到對于規章制度的解釋,規章制度屬于籠統的、規范的文件,在適用過程中對其進行解釋必須做嚴格而限制的要求,應當平衡勞動者的利益,不應類推、擴張或補充解釋,尤其是在涉及免責條款或處罰條款時候,更應該從嚴并限制。
同時,因為用人單位各行各業千差萬別,即使在同一個單位,員工的職務、工作性質、崗位、場所往往也各不相同。例如,某石油公司規定,員工上班時間吸煙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該員工是在加油站上班,這樣的規定合情合理,但如果該員工是在公司辦公樓內從事財務工作的,這樣的規定就過于苛刻,難言合理。
在審判實踐中,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具體規定,有時并不能成為確定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是否達到“嚴重”程度的唯一準繩,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的一般性的評判標準考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同時考慮企業單位的類型、規模與職工行為的性質以及該行為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的大小等因素,綜合作出評判。
綜上,如勞動者的行為均符合上述要件,則用人單位系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需為勞動者恢復工作崗位或者向其支付賠償金。否則,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系違法解除,勞動者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主張賠償金。
與法同行,與您共贏!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和組織功能,使公司經營管理步入規范化、法制化軌道,使大家能依照同一個標準為公司服務,提高員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國際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原則
公司一切規章制度必須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在充分保護投資方及全體員工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前瞻性、應變性、易行性、可操作性的原則。本規章制度相關內容與公司現行規定、公告、標準作業規定有相抵觸時,依公司最新公布的辦法或公告、標準作業規定執行。
第四條定義
企業規章制度(以下簡稱“規章制度”或“制度”)是指公司有關部門針對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全體員工制定的、經公司總經理、行政人事部等制度審批部門,以書面形式發布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針對個別事務處理的規范總稱;是企業制定的要求下屬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對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制度涉及的范圍包括企業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
凡公司員工應遵守公司訂立的各項制度,服從上級安排和管理,熱愛本職工作,相互合作,盡職盡責服從公司指示,維護公司秩序,為求公司的不斷發展各盡所能。
第五條制訂、修訂與生效
一、規章制度的起草,須征求有關負責人、專業人士的意見和建議,對于涉及其他部門工作或與其他部門關系密切的規章制度,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經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當依照各部門權責關系,以公司總體利益優先為原則,作相應調整。
二、起草規章制度,必須注意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與協調。
三、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自發布之日的次日起發生效力,所替代的舊制度同時相應廢止。
四、因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或廢止應作相應修改的;因組織形式、內部機構調整等因素應變更內容的等,應予以修訂。修訂與生效按正常程序進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條招聘
一、公司招聘不分種族、性別、地域、戶口等區別。員工不因國籍、民族、籍貫、性別、語言、宗教信仰、資歷不同而影響其雇傭、培訓、酬報和提升。
二、所有員工必須年滿16周歲以上,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的有效身份證明。提供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如工資、學歷、證書等證明文件(外國人應具備條件為:①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②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工作經歷2年以上的;③無犯罪記錄;④持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籍旅行證件;⑤臨時居住登記單)
三、招聘員工需通過指定的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并體檢合格。
四、凡有下列情形的不錄用:
1.有參加不良幫派、酗酒、吸食毒品或其代用品之違法行為
2.尚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與原服務單位簽有競業限制就業協議,不能在本公司服務者
4.違反國家法律,以及承擔治安處罰、刑罰等責任的
5.有提供虛假學歷證明、身份證明、資格證明、從業經歷及其他虛假情報的
6.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7.經公司指定醫院體檢不合格或不具有公司所在行業健康要求者
8.有欺騙、隱瞞或任何不誠實行為者
9.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情形
五、公司行政人事部每年年初制定出當年度用人計劃和薪資預算匯總至總經理批準。
六、用人需求部門因工作需要在編制內增加長期或臨時崗位人員,應首先由用人部門詳細填寫《招聘申請表》,提出用人申請及要求,送行政人事部,報總經理批準。行政人事部收到審批后的《招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通過以下八種招聘渠道同時招募所需人才:
1.公司內部招聘;
2.公司內部員工介紹;
3.查詢公司簡歷庫;
4.在各類媒體上刊登招聘廣告;
5.通過獵頭公司尋找優秀人才(主管級以上人員);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21
為實現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享有勞動合同解除權。但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在立法上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作了嚴格限制。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屬于用人單位單方實施勞動合同過錯解除的情形之一。然而法律并未規定“嚴重違紀”的標準,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有較大爭議。
以案說法
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若干元。鄭州市某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查明,勞動者于某日入職用人單位。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及不服從崗位職責、消極怠工、頂撞領導、擾亂他人工作秩序等為由將勞動者予以開除。
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在某行為中,在公司中造成極壞影響,故公司曾依據規章制度給予其警告處分。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同意其調崗要求,產生懈息情緒,某段時間上班時間基本處于只打卡不工作狀態,還糾纏領導,該行為已嚴重影響用人單位的秩序及其他管理人員的工作。經勸說未果,公司層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供了證人、錄像視頻等證據材料證明勞動者存在用人單位所稱的種種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勞動者確認其知曉公司的規章制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確實存在過錯,但過錯是否達到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程度有待商榷。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勞動者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案例中,用人單位以依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累計三次警告、記過處分到達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故對勞動者作解除合同處理。但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視頻資料,只能看到勞動者確實是待在管理人員的辦公區域,但從該視頻中無法看出勞動者該行為影響到其他員工的工作,也未有任何員工要求勞動者離開,且該視頻錄制時間僅為分鐘左右,不能證明勞動者是長時間逗留于管理人員的辦公區域。由此來認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現章制度有待商榷。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實踐中,用人單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解除勞動合同,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制定了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且規章制度經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不但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程序也要合法,并且向勞動者進行了公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何為“嚴重違紀”,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應以《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和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依法確定的具體界限為準。一般理解為:不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工作期間打架斗毆、連續遲到早退、曠工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行為,都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本案例,用人單位提供了規章制度,并且勞動者也知曉該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前,針對勞動者不服從工作安排、消極息工、長時間逗留于非工作區域不完成工作等行為,依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的對應處罰條款已經給予警告、記過等處分,履行了前置程序。但勞動者在受到處罰后,并沒有悔改,仍繼續采取上述行為。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的行為已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院認為勞動者行為是否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有待商榷。
由此,可以看出,各方爭議的焦點是何為“嚴重違紀”?
律師認為,嚴重違紀的標準主要依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予以規定,規章制度中對相關標準進行界定時要把握適當的尺度。另一層面來講,嚴重不嚴,都是相對的。一般由用人單位進行裁量。但裁量的評價標準,卻因評價者的地位、知識、經歷等產生不同的評價結果,甚至出現相背離的截然不同的、相對立的結論。
需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要增強證據意識,對員工的違紀行為及時處理并保留好相關證據。
不可否認,現實中往往存在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隨意解雇勞動者的情形。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這一權利,對用人單位依據規章制度作出的解除決定,載判機構一般會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進行相應的審查。由于法律并未規定“嚴重違紀”的具體標準,裁判機構對此具有自由裁量權,目前司法實踐中,裁判機構對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審查僅限于發生勞動爭議所依據的規章制度的具體條款。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則會審查所依據的解雇條款是否合理,是否達到“嚴重違紀”的程度。
鑒于法律、法規存在很大彈性空間,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各項規章制度時,根據實際情況將具體條款子以細化和明確,以便在行使單方解除權時,可以有針對性地提供解除依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訴訟風險。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22
大學內部規章制度是學校為完善自身內部治理結構,規范權力運行機制,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為實現育人、科研等各項教育管理目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所建立的一套適用于本學校的各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全面系統、規范嚴謹、合法有效的內部規章,是大學科學運行、穩健發展的基礎和關鍵,是提高內部管理效率,保障良好校園秩序的前提。
一 、完善大學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改革不斷向前推進,大學內部改革的壓力也越來越大,改革推進的好與壞,關系著大學的未來,關系著高等教育的未來。順應改革需要,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落實大學章程精神,做到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最終實現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是每一所大學期盼盡早達成的責任與使命。而實現這些離不開大學內部規章制度的建設與完善。
(一)完善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的需要
治理結構是現代大學制度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一所大學的格局、高度和潛力。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是我國大學的發展方向,要實現這一目標,大學首先要厘清內部各項權力的范圍和邊界。具體講就是要處理好大學中黨委的領導權,校長的行政權,教授的治學權和廣大教職員工的民主參與權。而這些權力關系的明確離不開一個個具體的規章制度。所以,完善大學治理結構,不是停留在口頭上,而是需要具體的規章制度來落實。
(二)落實大學章程的需要
推進大學章程建設是我國開展高等教育改革,建立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舉措。大學章程是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大學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核心和統領。然而,僅有大學章程還不夠,還需要具體的《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將大學章程所建立的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到學校的每一項工作中去。這樣大學章程在實現大學辦學自主權等方面的作用才能得以實現。
(三)實現依法治校的需要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法治是確保國家各項改革成功的保障。對于大學而言,在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大形勢下,大學自身的改革發展需要依法而為、依法推進。而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正是國家法律法規體系在高校的延伸和補充。因而,堅持完善以大學章程為統領的規章制度建設,通過科學、完善的規章制度推動大學的改革發展,是大學實現依法治校的重要體現。
二、當前大學內部規章制度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缺乏學校層面上的統籌規劃
當前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在制定方面缺乏必要的統籌規劃,該制定什么,不該制定什么;先制定什么,后制定什么,沒有統一的安排。導致大學內部的規章缺乏體系性,顯得零散雜亂,也容易出現規章之間管理范圍的交叉、重疊;也容易出現無人管理、無規矩可循的“制度盲區”,“管理盲區”等問題。
(二) 規章制定人員缺乏相關專業知識
多數學校內部的規章制度都是由各個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負責草擬。雖然草擬人員在其所從事的工作領域中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但是,草擬規章制度同樣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巧,如果不了解其中的規范,制定的規章很可能起不到預期的管理效果,甚至還可能出現制定的規章在程序上或內容上存在違法情形,最終導致規章無效或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等情況。
(三)規章制度制定過程論證不充分
當前很多部門的規章制度,受到部門領導主觀影響比較大,受領導換屆、輪崗影響大,不同領導對同一項工作有不同的理解,也就出臺不同的的規章制度。同時,規章制度的制定缺乏廣泛的論證,往往只在部門內部達成一致意見,對外征求意見流于形式, 多數情況下得不到有針對性、負責任的修改意見。這使規章制度在制定之初就存在缺陷,從而導致規章制度自身的穩定性大大降低,嚴重影響了規章制度各項規范功能的實施效果。
(四)規章制度的內容結構不完整
當前學校職能部門為了開展某項工作往往通過制定某項規章制度予以開展,但是多數規章制度中缺乏相關罰則的規定,即如果相關人員沒有按照規章制度執行,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會受到什么處罰, 這些內容規章制度本身沒有涉及。這使得很多規章制度缺乏基本的強制力,對規范相關教職員工的行為上起不到實質性的管理作用。
三、完善大學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的對策
根據當前大學在規章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建議通過將規章制度管理部門與制定部門相分離,在各職能部門設立規章制度建設專員,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建設規程等方式來完善。
(一)將規章制度建設的統籌管理工作劃歸綜合性部門
大學內部的規章制度需要有一個綜合性的部門來負責統籌管理。一是有利于在內部職責劃分上,避免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在權力邊界上出現重疊、交叉。如果一項事務涉及多個職能部門共同管理,那么這類規章制度就由一個部門作為牽頭部門, 會同其他部門聯合制定相關規章制度,避免同一事項有多個文件管理,給實際工作帶來不便; 二是有利于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管理, 對于學校規章制度的“廢、改、立”都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便于學校站在全局的、整體的高度去管理,去統籌規劃; 三是規章制度有一個統一的發布機構, 有助于被管理者更加全面系統地了解學校內部所有規章制度,既便于規章制度的宣傳推廣, 又便于被管理者的遵照執行。
(二)各部門應確定專人負責本單位規章制度建設
大學內部是一個非常龐大復雜的系統,涉及的管理內容、專業知識非常多,要想通過設立一個部門來專門負責校內各類規章制度的擬定工作有很大的難度。因此,目前最有效的方式是將各部門業務知識熟練,工作經驗豐富,熟悉本領域工作的教職工確定為本部門規章制度建設專員。由他們負責本部門的制度建設工作。學校負責定期組織各部門的規章制度建設專員開展相關業務培訓,以不斷提高相關人員規章制度建設的專業能力。
(三)學校層面對規章制度建設程序制定統一規范
規范規章制度管理,學校層面應專門出臺一份關于規章制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程序上,對學校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與公布、適用與解釋等各個環節進行規范管理;在內容上,擬出臺的規章制度要得到充分的論證,規章制度的草擬部門要對擬出臺的規章制度有詳細地論證說明,對于新立的規章制度,要說明新規章制度制定的意義和作用;對于修改的要說明具體修改了那些地方,為什么需要修改, 修改后有什么樣的預期效果;對于廢止的要說明為什么要廢止,是因為與上位法相沖突還是不符合當前工作需要等,并廣泛有效地征求相關學生、教職員工群體的意見,必要時應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確保相關規章制度在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方面符合要求。
單位的規章制度 篇23
一、未賦予仲裁機構和法院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如:天津市
根據《天津市貫徹落實若干問題的規定》(津人社局發[20xx]24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應加以明確,未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在天津市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在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了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一般即可依據其內部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若用人單位能在實體方面確保員工的行為構成其規章制度中規定的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則一般可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盡管如此,也不排除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庭審時會對用人單位制定的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二、賦予仲裁機構和法院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一般又可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1、明確規定仲裁機構和法院有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
如:江蘇省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的通知》(蘇高法審委[20xx]47號)(“通知”)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應當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勞動者的違紀行為在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嚴重違紀行為的規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斷勞動者是否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因此,在江蘇省的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被明確賦予了從程序上和實體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根據該規定,首先,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應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其次,通知不僅規定用人單位只能依據其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的違紀行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求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的合理性進行審查。
因此,用人單位如希望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規章制度需同時滿足程序上和實體上的要求。
2、間接賦予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
如:浙江省、廣東省
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浙法民一[20xx]3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集體合同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該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集體合同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且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xx]13號)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則上不能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但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沒有異議的,可以作為勞動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
由此可見,在浙江省、廣東省的司法實踐中,雖然沒有明確賦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的權力,但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如果希望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從程序上,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并向勞動者公示且勞動者無異議;從實體上,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規且不存在明顯不合理情形。
最后,鑒于全國各地對仲裁機構和法院是否有權審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規定不一致,為防止因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導致雙方之間產生勞動爭議時,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受到質疑,筆者建議用人單位的相關人員在制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先積極參考當地司法實踐中仲裁機構和法院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合理性審查的相關規定,一方面達到合規的目的,另一方面則最大化的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