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精選31篇)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
為保障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正常運轉,建立正常有序的教學秩序,促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持續發展,進一步完善對教師實施教學常規情況的檢查與管理,使全體教師自覺按學校管理目標規范自己的教育教學行為,提高教師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特制訂本制度并請全體教師執行。
1、行政人員請假半天按1.5節記,全天按3節記(不含兼課)。
2、全體教職工(含行改人員)因故缺崗,必須請假,所有請假須提前一天呈交假條及罰金,獲準后將假條轉呈教導處后方可離崗。
3、學校考勤由值周人員和教導處具體負責,接受全體教職工監督。
4、請假必須提前一天呈交假條,經校長或副校長批準后方能離崗,電話請假一律以曠課論處。
5、事假每次節扣款10元,原則上不準請事假,確須請假,由當事人自行安排本班科任教師無償代課,學校不發給代課報酬,否則按曠課論處。
6、遲到或早退:2-4分鐘,一次扣5元;5-9分鐘,一次扣10元;10-20分鐘,一次扣15元;20分鐘以上,一次扣按曠課計扣;全節課或會未到,一次扣40元;上課時走出教室逗留超過一分鐘以上按早退計;體育課未組織學生活動中放任學生自行游動或提前下課按早退計;開會、培訓等以5-10分鐘記為最低檔記扣,提前離開按時記入早退。
7、曠課:每節次扣30元,以后每次在次基礎上上翻30元。上課鈴響后20分鐘及以上按曠課計,開會、培訓、集會等10分鐘以后到視為曠課(超50分鐘的會議等按50分鐘一節課累計計算節次)。早讀課以1節課記。
8、公假:不扣款,不扣分。因公外出須經校長或副校長核準,并在值周人員處登記備案。
9、特殊假:不扣款,不扣分,但不計發超工作量津貼,節假日不除外。
(1)婚假:7-13天
(2)產假:90-180天
(3)節育假:流產準7天,上環準2天,取環準2天,男扎10天,女扎21天。
(4)護理假:晚育夫婦,準男方護理假3天。
(5)喪假:親生父母去世,自亡故之日起至安葬之日止,并延長3天,男教師的岳父母或女教師的公公、婆婆不超過15天,其余直系親屬視其情況經校委會議研究可準1-5天。
(6)考試假:在校備案記錄清楚,憑有關證明準予考試及旅途時間假。
(7)自然災害假:據實情處理。
10、病假
(1)特殊長病假:經教育局批準的,不扣款,不扣分,年度考核以最低分記(但可合格)。
(2)生病請假住院治療,先呈交假條,經行政會議討論,憑住院治療證明、住院醫藥治療發票的準病假,每天扣0.5分,未獲準的作曠課處理。
(3)一般病情:僅打針、輸液或上藥的請自己安排時間,調節好,不準病假,否則按曠課處理。
(4)父母或子女生病住院治療確須護理,憑相關依據,經行政會議研究獲準的,按本人病假處理。
(5)自己違反法律法規造成傷殘住院治療的,按事假處。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
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是建立良好的教學和工作秩序的保證。為了提高教職工紀律觀念,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必須按照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按時簽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遲到、早退半小時以上按事假四分之一天扣除。
二、教職工全天坐班,教師在值班室領證,坐班時間若因事外出,須向值日或值周領導請假,不得無故脫崗。每周由分管副校長同值日或值周領導不定時抽查,如果發現無故脫崗者,除進行批評外,曠工處理。
三、凡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等法定假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如超期,應提前請假,按事假處理。
四、病、事假經校長批準,若有急事或患急重病確實不能親自到校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托他人代請,但回校后要補請假條。病假須有醫院證明。
五、集體活動時無故缺勤者視為曠工。
六、無故不到校,視為曠工。
七、學校教導處負責教師日常和集體活動的考勤,業務學習由主任負責考勤,每月將考勤情況報分管副校長。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3
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創設良好的校風,樹立紀律嚴明的教風,帶動規范的學風,更好地對教師進行管理,實現制度化與人性化并存的管理原則,特制定本考勤制度。望全體教師嚴格遵照執行。
一、每天的考勤表須由本人填寫,代簽、漏簽按遲到記入考勤。
二、請假制度
1、各種假期均實行本人具實際情況申請,學校實行審批制。
2、上班后原則上不準請外出事假,如確需外出,在不影響授課任務的情況下須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各權限內批準的假期,必須報課程部,課程部要及時調整教學內容,保證教學的順利進行。請假手續:本人申請(填寫請假條),逐級申批(副主任、主任簽字、主管領導)。事、病假要提前寫好請假條。事、病假不超過一節,不計請假,在向校務部和級部主任做說明后方可離校。事、病假一天以內,須報課程部由分管副校長批準簽字后方可離校(三節按半天計事假);事、病假一天以上須報課程部由校長簽字后方可離校。離校前要安排好所教課程。假條送交校務部,按時銷假,逾期不上班者按曠工計。
3、病假2天以上的治療休息要出具人民醫院以上的診斷證明。來不及填寫請假條的上班后補辦。
4、婚、喪、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各種假期一律不得請霸王假或代請(急病除外)。
6、因臨時外出超時造成空堂或私自調整課程內容的,按教學事故從嚴處理。
7、教導處每周做好統計,月底累計通報。
8、如有擅自脫崗或離校現象一人次對責任人視情況扣0、5-1個月的出勤獎,二人次對所在級部副主任扣2個月的出勤獎,三人次以上扣本級部全員1個月出勤獎,學期末本級部不得評優。
9、全體教師會納入考勤。有事提前請假,遲到或無故缺席者分別按遲到和曠工計。
10、中途離校(一節課時間內)按早退處理,超過一節課時間按事假半天處理。
11、值日人員要按時把考勤表送交校務部。
三、確因特殊情況或因病不能到崗,須事先告知學校,事后須履行有關請假手續、出示相關證明并按時上完年級組或課程部安排的課程。
備注:
1、所有參加教研活動的老師須課程部副主任并自行安排好課程。
2、中途離校(一節課時間內)按早退處理,超過一節課時間按事假半天處理。
3、值日工作作為考勤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考核。
4、如教師因病請假出示相關證明后,由課程部統一安排代課。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4
為了強化和嚴肅工作紀律,切實加強學校工作管理,保障教學、行政、后勤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員工積極性,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教師法》有關精神,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修訂本制度(簡)。
一、考勤形式:
1、簽到:學校要求全體教職工上、下午在規定時間內簽到。不可出現代簽現象。
2、出門證:正常上班時間內,簽到時間截止后,教職工因事確需外出的,直接到考勤辦簽發出門證。如是公事,教職工需要分管主任出具書面證明。
3、校長室牽頭處室、年級部、值周組組成檢查組,將不定期抽查全體教師或部分教師或個人,凡未經批準或未拿出門證強行外出的教職工,視為脫崗。
二、請假制度:
1、因公外出開會、聽課、學習者,憑通知到有關部門批假條。經校長室和教務處、年級部批準,后到校長辦、考勤辦備案,如是班主任還需要到政教處批假條。
2、病、事假:教師到年級部、教務處,教輔后勤人員到教務處、總務處請假,待批準后,再交校長辦、考勤辦備案(班主任還需到政教處備案),如未到相關處室說明后果自負。教干請假還須經校長室批準。病假需要持相關醫院證明,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在當天補辦請假手續。(長期請假的需經縣教育局審批)。無醫院證明視為事假或曠職處理。如請假2天要到分管校長處,3天或以上要到校長處履行請假手續。
3、婚假、喪假、產假:婚假、喪假、產假的假期按有關文件執行;
4、會議和活動:學校規定必須參加的會議、政治學習、業務教研活動以及其它的一些集體活動(如升旗儀式活動)。如有事或生病請及時履行請假手續,不可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公事除外,但需要校長室或處室、年級部證明)。
5、請假要履行銷假手續。銷假到原請假處辦理,凡未銷假的視為曠職。
三、關于學校重大集體活動的考勤制度。
1、凡上級委托學校組織的中考、高考、高二水平測試、自學考試和期中、期末測試以及閱卷工作、運動會、義務勞動等大型活動均屬于學校重大集體活動。
2、全體教職工必須無條件服從學校安排的監考、閱卷、裁判員和義務勞動等工作。如有事或生病請及時履行請假手續,不可無故缺席、遲到早退。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5
為了貫徹落實神木縣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嚴格管理、嚴明勞動紀律,根據《神木縣教師隊伍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學校工作特點,制定本制度。
每位教職工必須嚴格遵守《神木縣教師隊伍管理辦法(試行)》,違者按《神木縣教師隊伍管理辦法(試行)》相應條款對應處理。
教職工上下班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若有事不能按時上班,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請假審批權限
1天以內由教務主任批準,2天教務主任同意報分管副校長批準,1個月以內病事假由校長批準,請假都要提前辦理審批手續。一個月以上的報請教育局審批、備案;“三查”女工須同時提供計生干職辦審批手續。會假(例會、教研活動等)由主持人或負責人批準,升旗請假(與會假每次均扣30元)由校長批準。
二、請假時限:
1、教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3天婚假。要求婚禮在假期舉行。
2、育齡女教職工生育第一子女的可享受法定產假90天,24周歲以上女職工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增產假20天。
3、教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在料理后事期間,可享受3天假期。(另加往返路程時間)
三、請假期間工資待遇
1、事假:開學時、放假前、3次(不含3次)以上或7天以上事假(而這誰先到按誰執行)、工作緊張時等加倍扣。
2、病假:因病住院治療的教職工,出院后持住院手續,病歷復印件,醫藥費發票,公療手續等證明材料到單位和教育局銷假。請病假后未住院治療或雖住院治療但不能提供以上手續或手續不全的按事假對待,門診病假按事假對待。
3、教職工婚假、產假、喪假等期間的工資照發,但不計工作量,不發獎金,績效考核中不計出勤。超假部分按事假對待。
4、教職工請假期間,績效工資,工作量獎勵、獎金、福利不予發放。
四、考勤獎罰:
1、學校實行出勤獎金,每學期每人500元,請假(包括婚嫁、產假、計生等假)3天以上(不含3天)不予發放。
2、遲到、早退、脫崗
從打預備鈴后10分鐘之內進入校園為遲到。
從打上下午最后一次鈴前10分鐘之內離開校園為早退。
進入、離開工作場所(課堂、會場等)遲到、早退的時限為2分鐘。
脫崗為中途離開工作場所或無課出校外辦事。
遲到、早退、脫崗一次扣50元,查崗一次不在崗扣100元,因特殊情況提前向校長請假者一次扣20元,遲到、早退、脫崗每學期累計15次以上者不予發放出勤獎。
3、曠工:距上班(課)超過10分鐘,進入校園(課堂)視為曠工(課),職工曠課1節(含升旗、各種會議)扣款50元,曠工半天扣款200元,1天及以上按事假的2.5倍扣款,3天及以上取消績效獎,實行待崗。
五、本制度從XX年2月開始執行。
六、本制度由消委會負責解釋。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6
為了進一步規范教職工的請假行為,保證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審批權限
(一)教師請假。請假一天,由年級主任審批;請假兩天至三天,由分管年級的副校級領導審批;請假三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職員工人請假。請假一在,由處室主任審批;請假兩天至三天,由分管處室的副校級領導審批;請假三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請假程序
(一)教師請假。教師請假一天,由年級主任審批后,請假教師把請假條交到各年級的教務員處進行登記;教師請假兩天至三天,先由年級主任審批然后由分管的副校級領導審批,最后請假教師把請假條交到各年級的教務員處進行登記;教師請假三天以上,先由年級主任審批然后由校長審批,最后請假教師把請假條交到各年級的教務員處進行登記。
(二)職員工人請假。職員工人請假一天,由處室主任審批,請假人把請假條交給相應處室主任;職員工人請假兩天至三天,先由處室主任審批然后由分管的副校級領導審批,最后請假人把請假條交給相應的處室主任;職員工人請假三天以上,先由處室主任審批然后由校長審批,最后請假人把請假條交給相應的處室主任。
(三)請假條歸檔。在每月月底,教師的請假條由各年級的教務員統一上交行政辦公室,職員工人的請假條由各處室上交行政辦公室。
三、請假期間工作量的計算
(一)公假,不扣課時津貼。
(二)私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等。以學月為單位,請假一天到兩天,不扣課時津貼;請假三天及三天以上,按學校規定扣課時津貼。
四、補充說明
本補充規定從20xx年9月1日起執行。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加速把陽綿中學辦成西部領先、全國一流、國際知名的學校,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3、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4、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5、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6、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7、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在編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教職工的代表,以教研組和行政后勤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領導干部、教師、職工,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職工和女教職工要占適當比例。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至五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3、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4、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5、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干部、工會干部及教職工代表七至九人組成。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的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經校黨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1、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2、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工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工會委員會議;
3、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4、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5、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黨委批準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8
一、請假手續
1、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來校工作(包括各類活動),都必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
2、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病假除出具醫院醫師的建議病休證明外,同時還需填寫請假條,請假條由本人交教務處,教務處下達到教研組長考勤。如遇急事、急病不能事先填寫請假條的,須電話請假,事后二天內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二、審批程序及權限
1、任課教師外出或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研組長簽條,一天以內(不影響上課)由教務主任審批,二天或二天以上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教務主任請假一律由分管教學校長審批。
2、行政人員請假半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簽條,半天以上由校長審批,其他行政中層干部請假一律由校長審批。
3、假期超過三天以上者必須在請假前二天向有關職能部門打招呼,便于妥善安排好代課、代工、代職,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
三、假條管理
假條一律由各教研組妥善收藏,一月后上交總務處工資員統計。
四、關于續假
請假到期仍不能回校上班,應以一定方式(如電話、電報、委托親友代辦等)提出續假申請,返校后兩天內補填請假條。
五、銷假
職工假期滿后,回校上班必須先向有關職能部門銷假,各職能部門轉達給教研組。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9
為強化職業意識,嚴肅工作紀律,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教職工必在崗時間規定
學校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根據工作分工和崗位要求,對各崗位人員必在崗時間做如下規定:
1、任課教師嚴格按照作息時間表的要求到崗,其中上、下午第四節課有課上課,沒課的按照學校的要求可在規定時間離校。
2、職員上、下午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上班,上午1-4節、下午1—4節必須到崗。
3、節假日和周末值班教師和領導必須嚴格按照值班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二、請銷假制度
教職工因事、因病請假要按程序事前請假,事后銷假。
1、教師請假:請假半天以內由所屬級部主任批準,請假半天以上由副校長批準。請假批準后,所在級部必須保留請假條存根,教師出校門時,將假條交給門衛。有關級部要負責安排好課。
2、職員請假:請假半天以內由處室主任批準,請假半天以上由副校長批準。請假批準后,所在處室必須保留請假條存根,職員出校門時,將假條交給門衛,有關處室要負責安排好工作。
3、處室兼職干事請假:請假半天以內由處室主任和級部主任一同批準,請假半天以上由副校長批準。請假批準后,所在處室或級部必須保留請假條存根,教師出校門時,將假條交給門衛,同時級部和處室要負責安排好相關工作。
4、領導干部請假:中層干部請假由校長批準,并將假條主動送辦公室記錄。離校前要妥善安排好有關工作,出校門時將假條交給門衛。
5、處室主任為處室職員考勤人員,級部主任為該級部考勤人員,各處室、級部每周五將本周考勤記錄交辦公室統計,其中辦公室對考勤實行不定時抽查。
三、積分辦法(20分,千分制)
1、遲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為曠工)。
2、事假每天扣2分(按節請假的,每8節課折算為一天)。
3、病假(以醫院假條為憑)每天扣1分。確因大病住院治療的不扣分。
4、曠工每節扣5分;曠課每節扣10分;曠會每次扣2分。
5、國家規定的婚假、喪假、產假,考核不扣分。
6、出現曠工或曠課三次以上或事假超過15天者,不能參加本年度評先選優。
7、對于每月出滿勤的教職工,每月考勤獎2分,一學期全部滿勤者,期末總獎勵5分。
8、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發本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10%。
(1)學期內無故曠工1天的;
(2)月內事假累計超過3天的;累計病假達到10天不足15天的;
(3)工作時間打撲克或從事網上聊天、玩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
9、教職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發本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20%。
(1)學期內無故曠工達到1天的,月內無故遲到、早退超過3次的;
(2)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5天不足11天的;
(3)學期內病假累計達到15天;
(4)無故不參加家長會、其他集會和理論學習等集體活動超過2次的;
10、教職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發本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30%。
(1)學期內無故曠工達到2天的;
(2)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10天不足16天的;
(3)學期內病假累計達到16天不超過30天的。
11、教職工出現下列情行之一的,扣發本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50%。
(1)學期內無故曠工達到3天的;
(2)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15天不足21天的;
(3)學期內病假累計達到31天不超過60天的;
(4)因個人原因導致單位年終考核扣分的。
12、教職工出現下列情行之一的.,扣發本學期獎勵性績效工資80%。
(1)學期內無故曠工達到4天的;
(2)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20天不足26天的;
(3)學期內病假累計達到61天不超過90天的;
(4)經查實,因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在社會產生惡劣影響的。
13、教職工出現下列情行之一的,本學期不發獎勵性績效工資。
(1)學期內無故曠工達到或超過5天的;
(2)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25天的;
(3)學期內病假累計達到91天及以上的;
(4)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考勤結果使用
將考勤結果累計后,按實際分值計入教職工學年考核中,考核結果作為對教職工物質獎勵和榮譽獎勵的依據。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0
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高低關鍵因素在于教師思想、業務素質的高低。為了達到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面向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全面和諧發展,能充分體現新課程改革理念的目的,使學校擁有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特制定培訓制度:
一、加強師德師風培訓。認真學習《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商洛市教師十不準、商南縣教師的六條禁令,每學年上交兩篇以上的師德師風學習心得體會,并將其納入學年度考核之中。
二、強化業務理論學習。認真學習相關的教育教學文件,用教育教學理論武裝頭腦,提高自身素質。
三、教導處每月要對教師集中進行一次業務培訓,要對培訓內容、培訓過程與方法進行詳細記錄,教師也要認真做好筆記,學校每月常規檢查時要進行詳細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納入教師量化考核之中。
四、教師還要將每月的教學反思寫在業務學習筆記上,不得低于800字,要有針對性。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1
一、加強骨干教師培訓,為骨干教師進修提高積極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安排他們參加有關學術交流、考察學習和業務進修等,提高業務水平。
二、幼兒園對骨干教師每月實行骨干津貼(津貼標準根據結構工資方案發放)。
三、支持骨干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實驗和教育科學研究。對骨干教師開展的市級(區級)以上教育科研課題研究,出版學術專著等,經學校審定后,提供專項獎勵。
四、發揮骨干教師傳幫帶作用,任職期間帶教1—2名青年教師,從而全面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五、中層干部每年述職一次,接受群眾民主評議,評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六、骨干教師實行競聘上崗制度(競聘方案另行制定)。
七、積極支持和參與幼兒園改革,主動為幼兒園獻計獻策。
八、認真完成每學期1-2次的園、區級公開課任務。
九、注重教學改革、教學創新,有效組織教學活動,所帶班級幼兒能力發展名列前茅。
十、骨干教師三年內承擔市區級以上科研課題一項,并完成結題報告。
十一、至少有一篇教育教學論文發表在市區級刊物上。
十二、有帶教青年教師計劃和指導記錄,所帶教青年教師有顯著進步。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2
1、有事要請假,請假時間超過一天者,要向校長請假;請假時間若在一天以內,前勤教師要向教務主任請假,后勤教師要向總務主任請假,職員一律向校長請假。
2、請假并經批準的,要到教務處和級部主任處填寫請假記錄和調課通知單后方可離校。回來時要辦好銷假手續,非特殊情況不準電話請假、捎假和事后請假,否則作曠工處理。
3、每學期事假不超過5天。事假3天以內不扣分,超過3天,每8節扣考核分20分,請假超過一周出勤不得分,并每超1節扣款5元處理。特殊情況下請假(如期中、期末考試、重大檢查、集會等)加倍計算。請假未滿3天的,獎勵相應出勤分數。
4、有住院證明方為病假,病假超過兩周,出勤不得分,病假超過一個月的按規定辦理病休手續。
5、婚假7天,產假3個月,晚婚者產假5個月;喪事直系親屬3天,超過規定時間辦理請假手續。
6、校集會時間,除特殊情況外不準請假。
7、請假要填寫調課通知單,并提前1小時通知替課教師,將通知單交級部,否則作空堂處理。
8、接送孩子上幼兒園每次準假15分鐘,作事假處理。哺乳孩子的教師每天上、下午各半小時哺乳時間(孩子一周歲內)。
9、函授學習,要有主管部門的正式通知,否則不予準假。對未取得大專或大本學歷的函授學習時間不作事假處理,其它學歷的學習作事假處理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3
一、培訓目標
1、每個教師必須不斷更新教育觀念,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
2、進一步發展每個教師的個性特長,培育每個教師的教育、教學個性,力求每個教師創造出自己的教育教學風格和特色。
3、掌握最前沿的現代教育技術,提高課堂教學效益。
4、提高每個教師對教育教學專題的研究探索能力,提高每個教師的科研水平。
5、在培訓中建立健全本校的校本培訓制度,使校本培訓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系列化。
二、 管理與考核
1、學校建立教師培訓發展績效認定小組,負責對教師的培訓發展情況(中期培訓監管和培訓發展結果認定)作評估考核。
2、每個教師學年初要制訂個人進修計劃,每學期結束要認真寫好學習體會或經驗總結,并報學校行政和教導處備案。
3、每個教師嚴格按照自己的培訓發展計劃選擇最適合的形式參加學習培訓,不斷提高自己的.師德修養和業務素養,提高自己的知識水平,完善調整自己的能力結構。(中師以下學歷的青年教師必須參加學歷進修,對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學習班,必須服從學校安排,認真參加學習,做好筆記,學校組織檢查、交流。)
4、每期末,學校將對集中培訓的內容進行測試,教師人人必須參考。學校教師培訓發展績效認定小組將根據測試成績對教師的培訓發展結果作出認定,認定結果將作為該教師評優、晉級、評職等的重要依據。
5、教師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參加集體學習和各教研組組織的聽課、評課、集體備課、業務講座等活動,必須遵守紀律,聚精會神,做好學習記錄,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因病、因事不能參加學習的要提前履行請假手續。學習時不看與學習無關的書報,不做與學習無關的事,學習時間要關閉手機和呼機,不得會客。
6、外出學習的教師必須精心做好筆記,認真整理材料,回到學校要作評細匯報并進行匯報開課。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4
一、教師要堅持政治和業務學習,履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做到為人師表,以達到促進自身專業成長,推進學校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學校辦學水平的目的。
二、教師學習內容包括:《憲法》、《教師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上級教育部門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時事政策;教育教學理論;最新科技和知識等。
三、教師學習方式采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以自學為主導。教師參加集中學習時不得遲到、早退,有事需履行請假手續。集中學習和自學都要做好學習筆記,學期結束交由教導處檢查評比。自學時間每學期不少于32個小時,要制定學習計劃并于每學期開學時上交教導處。
四、除當年參加國培、省教育部門組織或認可的遠程培訓項目,并獲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其他教師都要參加當年的遠程繼續教育。
五、學校大力支持教師進修。教師有義務接受學校委派的各類進修學習,包括國培、省培、地市級培訓以及學校根據需要計劃的培訓,無特殊理由,教師不得拒絕,否則不得參與本年度的評優評先。
六、參加各級各類培訓的教師,在培訓期間要遵守紀律,認真學習,按時完成作業,不得無故曠課。培訓結束后受訓教師認真撰寫培訓總結(心得),并將總結(心得)及相關證書復印件上交教導處,教導處核實后開具證明,受訓教師憑證明報銷相關費用。
七、受訓教師培訓期間無故曠課的,學校根據情節給予批評和100-500元的物質處罰,并在量化得分中扣除1-5分。
八、教師自學考取高級技術資格證書的(非培訓獲得),學校一次性獎勵600元。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5
參照《教育法》、《工會法》,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訂本條例:
1、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2、教代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法令,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真誠為廣大教職工服務。
3、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學校發展規劃、學校整體改革方案。
2)討論決定教職工結構工資方案,教職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評議和批準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工作,保障教代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代會的提案,接受教代會的評議和監督,教代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5、教職工代表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
3)密切聯系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4)辦事民主,為人師表,一心為公。
6、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代會每年召開一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教代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才能召開;教代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8、教代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占較大比例。主席團不搞常任制。
9、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10、教代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各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經教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執行情況由行政領導向下一次大會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11、教代會以工會小組或教研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6
為了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進一步規范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使我校教職工隊伍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促進學校各項工作的有序進行。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請假的類別與期限
1.病假:因病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請病假,教職工請病假3天以上者應附區級以上醫院的醫生診斷證明與病歷卡,患嚴重疾病長期無法上班,需請長假的,按上級及學校規定辦理。
2.事假:私事應盡量安排在雙休日、節假日,有急事應事先提出。
3.婚假、產假、喪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函授、進修學習請假,需憑通知辦理請假手續。
5.出差、外出參加會議請假,需憑通知辦理請假手續。
6.因其他原因無法正常上班需要請假的,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二、請假的程序和手續
1.請假在半天以內的,由部門或級部批準;請假1天以上3天以內的,由部門或級部核簽后報分管校長批準,有課務的到教務處辦理課務調整手續;請假3天以上的,由部門或級部核簽經分管校長審簽后報校長批準,有課務的到教務處辦理課務調整手續。請假3天以上的班主任,除履行上述請假手續外,還要到級部辦理班務代理手續,并報告德育處。
2.行政干部因公外出,1天以內的,由分管校長批準;1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長核簽后報校長批準。
3.請假的教職工,返崗后,要及時到批準領導和部門或級部銷假。
4.各類會議請假。學校會議,向校長請假;部門會議,向部門負責人請假;級部會議,向級部主任請假。其他會議,誰組織就向誰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會后要主動向會議組織者了解會議內容,不得影響工作。
5.教研活動請假者,需經教研組長核簽后報教務處批準。
6.備課活動請假者,需經備課組長核簽后報級部批準。
7.所有請假,都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三、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病假在1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指國標省標,下同)全額發給。
②病假超過1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二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③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的,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④以上人員病假期間的活工資部分(指崗位工資、管理津貼、特殊津貼、加班補貼等,下同)由董事會和校長室酌情扣發。
2.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當月事假在半個月以上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停發管理和特殊津貼;工作年限滿10年的,管理津貼和特殊津貼按50%發給。
②事假累計在30天以內(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工資的50%;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③事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和國家規定的雙休日及節假日,不扣發工資。
3.女教職工妊娠及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①女教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給。
②妊娠7個月以上的女教職工,若體力不支,請假休息的,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資的90%發給。
③以上人員請假期間活工資部分停發。
4.續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假、婚假、喪假、計生假等休滿后,因特殊情況經批準續假的,續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比照事假規定執行。
四、曠工的認定
1.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即擅離工作崗位及超假不歸的,視為曠工。
2.教師一天內曠課達兩節,即視為曠工一天(曠課一節視為曠工半天);教職工遲到、早退累計三次,視為曠工半天;教職工無故缺席會議兩次,視為曠工半天;教師無故缺席一次集體備課,視為曠工半天。
3.弄虛作假,騙取假期者視為曠工。
五、完善考勤體系
1.學校全體教職工均系考勤對象,辦公室負責考勤的組織工作。行政班子成員由辦公室負責考勤,上課教師由教務處和級部負責考勤,各部門工作人員由所屬部門負責考勤。
2.各類會議、各項活動由牽頭部門或牽頭人負責考勤。
3.學校行政值班干部要加強對全體教職工的考勤。
4.學校行政值班干部、學校各職能部門、年級級部要加強考勤記錄,每周一報到辦公室。
5.辦公室按月匯總考勤情況,上報校長研究處理。
六、加強處罰力度
1.教職工上下班遲到、早退,每次扣人民幣20元。
2.學校會議、政治學習、升旗儀式、德育活動、教研活動等遲到、早退的,每次扣人民幣20元;無故缺席的,每次扣人民幣50元。無故缺席集體備課的,每次扣人民幣100元。
3.曠工半天扣人民幣100元,曠工1天扣人民幣200元。一學期累計曠工2天的,取消其本學期一切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的,除給以經濟處罰外,學校還要給以紀律處分,直至解除聘任關系。
七、其他
1.本制度若有與有關法律或上級有關文件相抵觸的,以有關法律或上級文件的規定為準。
2.本制度解釋權在校長室。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對本單位事務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加決策、監督評議干部、 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教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第四條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代會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一)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本單位及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審議和通過重要規章制度、教職工獎懲辦法、結構工資調整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并提交校長頒布實施。
(三)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用使用原則及辦法,審議決定其他有關教職工集體福利事項,并責成有關部門付諸實施。
(四)民主評議和監督領導干部的德、能、勤、績,并根據需要提出獎懲建議,并報告干部主管部門。
(五)征集和處理教職工代表提案,組織提案工作委員會,對提案進行審核、立案、落實和反饋。
(六)代行工會代表大會的職權,審議和批準工會工作報告,審議和批準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選舉學校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第六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學校行政系統的權威,要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七條 校長和學校行政系統要尊重教代會的職權,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如校長對教代會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仍有不同意見,應按決議執行,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學校有關部門必須認真負責地處理教代會的提案,努力及時落實提案內容,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并虛心接受教職工代表的質詢和檢查。
第八條 教代會的代表, 以組或部門為單位,根據人數按比例分配名額,在本組或部門內按民主程序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是享有公民權的在編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實行任期制,一屆一任,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選舉單位可以更換或遞補代表。
第九條 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教代會議案和提案。
(三)有權對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要求和意愿,對學校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質詢和批評。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六)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其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二)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認真貫徹教代會的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做好教代會安排的工作。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廣泛聽取并如實反映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每次教代會召開時,可根據需要邀請校內外各方面同志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其人數應加以適當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無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學期召開一次,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根據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經學校黨支部批準,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每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舉行。
第十三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師應占多數。大會主席團負責處理大會召開期間事務,大會閉幕期間不能代行教代會的職權。
第十四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教代會的基本任務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在教代會職權范圍內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主題或重點,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五條 教代會以組或部門為單位建立代表小組。教代會根據需要可組織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討論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審核有關提案,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應充分尊重教職工代表的個人意愿,可視情況采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選舉、表決均須獲得全體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條 教代會決議,應以書面形式明確表達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態度。決議的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要符合群眾意愿和學校及教代會的權限。教代會決議,經大會通過后即生效。學校各級領導和教職工都必須執行教代會的決議。
第十八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工會委員會應在黨支部的領導和行政的支持下,緊緊依靠群眾,做好下列工作:
(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會議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議案和主席團建議名單,經黨支部批準,召開大會。
(二)組織代表團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遇有重大問題,可召集教職工小組組長或代表小組組長會議,提出建議,報請黨支部審批。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并對代表進行培訓。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有關資料建檔工作及其他事宜。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8
一、常規教學
1、教師應具有良好的師德師風,真誠地從政治、學習、生活上關心學生,愛護學生,主動及時對學生進行輔導,為學生解難釋疑,補缺補漏,真正做到教書育人。
2、教師必須對照教學大綱,認真鉆研教材,明確教學的重點和難點,把握教學的疑點、焦點,突出教學的特色與教學的實用性的統一從而精心備課。與此同時,結合學生的'認知水平和學生的素質差異制定切實可行的授課計劃,安排并填寫好教學進度表(開學一周內以備課組為單位上交教導處備案)。
3、教學語言要規范,必須用普通話或英語組織教學,板書要工整。課前應準備好教學用具(掛圖、實驗儀器、數學教具、電教設備等)。
4、學生作業內容必須精選,數量和難度要適當(可參考學生的掌握程度、水平差異和教學目標)。批改作業或試卷要認真及時,適當記載、反饋并講評。
5、音、體、美、勞的課程應按教學程序和教學要求認真組織好各學科教學以及相應的教學活動,使學生全面素質得到發展。
6、嚴禁教師無教案或無講稿講課,教導處將協助校委會成員組織教研組長每月檢查教師的教案、作業批改和上課等情況并作好登記。
7、嚴禁教職工擅自離崗、漏崗。凡有特殊情況需要停課、調課、補課、應憑教導處簽發的通知單方可有效。
二、實驗教學
1、實驗課教師在每次指導學生實驗前要準備好有關的藥品、儀器、器材并做好預備實驗,對實驗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要做到心中有數。學生實驗時應認真巡視,及時發現和糾正學生中不正確的實驗操作。每次學生實驗,任課教師和實驗教師必須在場,如出現違規操作,指導不當等造成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師須負一定責任。所有各班同一實驗結束后應及時整理、收齊相關的儀器等并妥善安置,確保物品的質量與安全。
2、實驗教師應及時收集,整理好演示實驗記錄單,學生分組實驗記錄單等。
3、所有學校儀器、藥品不得擅自借(給)任何師生。對于正常損耗的藥品等應及時登記以備檢查核實。
三、教學處罰規定
1、上課、下班不得隨意遲到、早退、曠課。每遲到、早退一次,扣款5元。每曠課一節,扣款20元,如遲到、早退累計10次以上,曠課累計5節的老師,本年度不予評優、評先、評職。
2、教師上課應有教案或講稿。教師在開學10天內應交好教學工作計劃,班主任老師應交好班級工作計劃等。(按教學大綱要求備課,每少一次罰款2元,少一份計劃罰款10元。根據期中教學調查中的調查記錄和學生的反映執行)。
3、批改作業要按時按量完成,每學期每學科少于本學科2/3批改量的,少一次扣1元。
4、凡教導處布置召開的會議,一定要按時參加。遲到、早退每次扣款5元,缺席扣款10元。(以記錄為準)
5、為端正考風,期中、期末、月考考試時監考教師必須認真負責,不能遲到、早退,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接打手機、看報、改試卷、備課等),如有違反,每次扣款10元。
6、實驗室、圖書室的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學校的作息時間按時到崗到位,不得隨意遲到、早退、缺崗。(教導處將不定期地檢查上下班情況)如有違反,將按教學責任事故或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7、為配合班主任末位淘汰制,提高全校學生鞏固率,班級每流失一名學生扣1分,轉入一名學生加0.5分。(基數以上期期末人數為準)
四、教學事故處理認定:(以學期計算)
每次期中、期末考試時由教導處將《考場情況反饋表》隨同第一場考試試卷發給相關學生,每班抽調5個學生填寫《常規教學情況反饋表》,由教導處干事在規定的時間內收回統計結果,有3/5的學生認為該教師不稱職則為教學事故。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19
為規范學校教師外出學習培訓管理,使全體教師能按照學校制度進行工作、教研和學習,樹立學校教師良好的師表形象,更好地提高教師業務水平,加快教師專業化成長,使每次學習活動達到學有所獲,學有所值,資源共享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師外出學習、培訓須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文字通知,經學校統籌考慮,由教研處安排并登記。
2.教師外出學習時,須提前調好課并帶調課單向教務處匯報,以便于教務處常規檢查。
3.外出學習培訓教師必須遵守培訓單位的活動安排,認真學習,作好筆記,并積極參加交流討論。
4.外出學習培訓教師應嚴格遵守活動紀律,不得擅自外出辦私事,不得遲到早退。
5.外出教師必須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虛心好學,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學校聲譽,處處為人師表。
6.外出學習培訓教師學習結束后一周內將學習情況向學校進行匯報,并上交一篇心得體會、一張圖片等資料(上交對口處室)。學校再安排合適時間通過匯報課或講座等形式傳達學習精神,使全體教師了解教育教學新動態。
7.外出學習培訓教師回校后,學習培訓費用在完成交流匯報、材料上交后,由分管領導簽字證明、校長簽字審批,方可到學校總務處報銷有關費用。
8.學校盡可能多的創造條件安排教師外出學習或培訓,有名額限制時,按對應年級安排,優先考慮工作兢兢業業,樂于奉獻,愛學習,師德高,能力強的中青年教師及骨干教師參加學習或培訓,輪流指派。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0
一、教師要堅持政治學習,履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做到為人師表。每學期學校組織集體學習二次以上,其余時間教師通過報刊雜志或網絡個人自學。
二、教師要堅持業務學習,及時了解教育教學信息,掌握教育規律,主動參加學校組織的業務學習和校本培訓,平時要多看報刊雜志,了解教育新思想,新理論,并使用在自己教育教學過程中,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三、教師要積極參加上級教育部門組織的各種教研活動和教師培訓。不按要求參加的除不報銷相關費用外,取消評優資格,并按上級要求進行經濟處理。
四、每位教師每學期要寫出一到兩篇聯系自己教學實際的、質量好的教育教學論文或經驗總結材料。論文按質量予以20-50元的獎勵。
五、政治和業務學習教師都要認真做好學習筆記,總結學習情況,包括摘錄要點,學習心得體會,學校期中和期末檢查學習筆記兩次,對達到一定學習要求(3000+3000字以上)的予以40元/次獎勵,積極學習的予以表彰和獎勵,未達到的取消評優資格。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1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布。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準,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干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準,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準,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準。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于事后補假,事后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準。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于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后即交至人事干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準后向人事干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干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2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要求與范圍
1、請假要求
(1)全體教職工都應自覺執行學校考勤制度,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凡事假、病假、公假等,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到校工作的教職員工,都必須請假,否則以曠課(工)論處。
(2)請假至少要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以便學校安排工作;因急事、急病等來不及請假的,應及時電話通知有關部門(教師至少應在需請假的課前30分鐘通知,職員最遲應在上班前30分鐘通知自己的主管部門)。請假沒有獲得批準而離崗的,一律按曠課(工)論處。
(3)假滿返校要及時到有關部門履行銷假手續。
2、請假范圍
(1)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由本人或家屬持校醫或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方可休息。
凡探親、事假、出差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教職工,當時先電話通告學校,事后由家屬或本人持當地醫院出具的證明、病歷到學校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不予報銷醫藥費。
(2)事假:
教職工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的,可給予事假。事假假期一學期內一般不超過7天。參加非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下屬業務部門,全國、本省、本市本學科學術機構組織的會議活動等,按事假處理,并且這類事假一般每人每學期只限一次,特殊情況下為兩次。
(3)婚假、生育假(產假)執行寧教人[20__]10號文件《關于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隊伍常規管理的暫行規定》
(4)喪假:
教職工的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由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準予喪假。喪假假期一般為三天,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時,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在批準的喪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由本人自理。
(5)公假:
參加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召集的會議,需要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文件或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黨派組織召集的會議,需要憑上級黨派組織的文件或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行政部門的下屬業務部門組織的進修、培訓或參加學校同意參加的學歷教育活動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簽字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行政部門的下屬業務部門(或全國、省、市教育學會)組織的課堂教學評比等活動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簽字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全國、省的學科競賽,體育比賽和科技活動競賽的領隊、教練,參加有關學科集訓活動的指導教師,憑上級文件等經分管校級領導簽字后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全國、本省、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所屬業務部門組織的編寫教材、教學參考資料或命題活動,持會議通知,經分管校級領導簽字后辦理請假手續。這類公假一般每人每學期限一次,特殊情況下為兩次。
因學校工作需要而出差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如有突發情況,需要請假者請與校務辦公室電話辦理臨時請假手續(最多一天,大型集會不予受理),然后校務辦公室通知教管處為其辦理臨時調課。一天后須補辦相關手續。如不履行或不按時履行上述手續者視為私自離崗,將按照曠課(工)處理。
二、請假手續及審批權限
1、請假手續
(1)教職工請假應事先填寫《京南師大附中教職員工請假單》,獲得批準后,將請假單交校務辦公室。
(2)請公假時,必須要在請假單后面附上有關的文件或書面通知;若文件遺失或口頭電話通知,則需要分管校級領導簽署意見。
(3)請病假時,必須要在請假條后附醫院證明或急診證明。
(4)其他假根據需要附有關證明。
(5)校務辦公室將審批后的請假條等副本及時送達有關部門。
2、審批權限
(1)教師請假一天以內由教務處主任批準;一天以上,一周以內,由分管教學的校級領導批準,是班主任的還需分管德育的校級領導批準(考試期間另行規定)。
(2)職工請假一天以內由本處室主任批準;一天以上,一周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考試期間另行規定)。
(3)校內部門召開的會議需請假,由召開會議的部門負責人批準,全校性的集會活動需請假,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準。
(4)教職工請假一周(產假、護理假和婚假另行規定)以上由校長批準。
(5)教職工的產假、護理假和婚假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
(6)教職工一個學期內第二次請事假或公假,由校長批準。
(7)在學校組織的校級考試期間請假,一天以內的,由教育服務處主任批準,一天以上,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在學校組織的升學考試和學校承擔的大型考試期間請假,由校長批準。
(8)中層副職請假半天以內由本部門中層正職批準,半天以上、兩天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兩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準。
(9)中層正職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準,兩天以上、一周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準,并向有關分管校級領導通報。
(10)校級領導請假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準,并向其他校級領導與有關部門通報。
(11)校長請假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向其他校級領導通報。
三、請假后福利待遇的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四、附則
學校在每月底公布教職工請假情況。教職工請假,曠課(工),遲到等,由相關部門記錄,并記入本人的業務檔案。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3
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促進學校學校政治民主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并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督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工會小組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不少于教職工教職工總人數的25%,其中教師代表不少于60%。根據需要,教代會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教職工家屬等。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可連選連任,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小組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小組可依照規定程序更換或補選本小組的代表。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并模范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9、教代會每次會議的議程,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聽取并討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審議學校、工會財經工作報告;
(3)聽取上屆教代會決議和代表提案落實情況的答復;
(4)審議教代會工作報告,并作出相應決議;
(5)討論通過按規定應由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方案、條例和其他規章制度。
10、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廣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見,經大會領導小組審議,提請大會通過。
11、教代會閉幕期間,學校工會委員會為教代會日常工作機構,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會有關會議的召集與組織;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匯報教職工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各項規章制度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4
一、 考勤獎懲:
為充分利用教師八小時工作時間,發揮最佳效果,保證教師個體與整體工作協調同步,定時、定量完成工作任務,做如下考勤獎懲規定:
1、嚴格執行教職工上班期間勞動紀律規定:擅離職守的按離崗對待;一學期病事假累計超過15天(婚假、喪假除外),取消評先、評優資格;一學期內請假超過一個月,扣除期末綜合考核獎。
2、未請假者或未經學校同意,擅離崗位者視為曠工,曠工一天給予警告批評,兩次以上者年度考核視為不合格。
3、教師上班遲到或早退8次(或突擊檢查3次),折算事假一天;對無故不參加集會、學習三次者,按事假一天對待;病假需縣級以上醫院開具證明。
4、上課鈴響后,無故不到或上課不在課堂上,視時間長短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給予不同處理。
5、婚假、產假提前上班的,按每天10元獎勵。
6、事假每天扣20元,病假每天扣10元,誤課費每節2元,代課費每節3元。
7、特、重大疾病視情況而定。
二、量化評估:
在學校管理實踐中,建立讓教師參與到管理中來,讓領導深入到教學之中的方式,每位領導的工作績效與所對應負責的教研組教師教學成績緊密掛鉤,采取情感激勵、制度激勵和目標激勵三結合的方法,鼓勵教師為學校奉獻自己的熱情和能力,促進學校管理績效提升。
1、評比原則
(1)目標管理下的量化評比,是在重獎和小數額獎勵的原則下進行的,重獎與優異績效相聯系,工作成績特別顯著者可以獲得(如在出色完成教育教學的同時在全國及省、市、區各項比賽中獲獎者)。小數額獎勵是針對全體教職工的一種激勵手段,其目的在于增強集體凝聚力。
(2)量化激勵視學校資金情況每學期末發放,并與期末考核和評優評先掛鉤。
(3)堅持公開、公正、民主、科學的原則,堅持過程監督,在學校層層組織結構中,一層抓一層,互相溝通,每月例會總結。加強對教職工經常性考核,把崗位責任制、目標量化管理結合起來進行。
2、分配方案:
見《教師量化評比表》。
3、綜合考核獎:
綜合考核獎按規定的崗位職責進行考核,綜合評定其德、能、勤、績、廉。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為不合格:
(1)政治思想品德惡劣,有挑撥離間、搞不團結、影響工作或損害學校榮譽的。
(2)不服從學校按排或因主觀原因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者。
(3)職業道德差,工作不負責任,有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現象,輕者給予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評優、評先一票否決。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差旅費預算管理,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暫行)》,結合學校所在地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
第三條: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次、分項目的原則制定。
第四條:學校建立公務差旅費審批制度,學校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區內外各種會議或培訓需經分管領導或聯系領導批準,其他人員參加區內外各種會議或培訓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上述人員報銷差旅費時,需持領導批準的參加各種會議或培訓通知書,財務處按規定報銷費用。
第五條:學校各單位要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加強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
第二章:交通費
第六條:交通費分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
第八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實行定額補助,包干使用。在固原市內出差,每人每天補助50元(包括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等);在區內其他四市(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和自治區外出差,每人每天補助80元。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二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開支標準按自治區內、區外和地區確定。在自治區內具體標準如下:
銀川市:學校校級領導每人每天470元、其他公務人員每人每天330元。
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固原市:學校校級領導每人每天430元、其他公務人員每人每天330元。
在自治區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費開支標準,參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
住宿費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具體標準和規定根據財政部、財政廳另行發布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校級領導、其他公務人員依據住宿費等級開支標準住普通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五條: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出差人員無住宿發票的,不報銷住宿費。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原則上不報銷住宿費。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住宿費最高按全天房價的一半報銷。
以上未按規定限額標準住宿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第四章:伙食補助費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定額補助,包干使用。
第十八條:在自治區內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補助100元。
在自治區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參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第五章:學習、培訓、會議、實(見)習差旅費
第十九條:經學校同意離職讀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教職工必須在就讀學校的普通學生公寓住宿。經學校同意在職讀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教職工,住宿費上限標準每人每天150元。其他費用報銷按寧師院發〔20xx〕116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經學校同意參加自治區廳(局)組織的學習或培訓(個人繼續教育學習除外)一個月及其以上的職工,學習期間因公事,經學校領導同意返回單位的,報銷往返長途客車或火車交通費(學校派車接送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經學校同意安排去黨校、干部學院、其他大學等單位脫產學習、培訓、進修、掛職的人員,按財政廳轉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行)發〔20xx〕1312號)規定執行,在自治區內: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5元;在自治區外: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元。住宿費按校內住宿規定,據實憑據報銷不再發放公雜費。寧師院發〔20xx〕116號文件關于“參加中期培訓和長期培訓者,專任教師每月核發生活補貼600元,雙肩挑人員崗位津貼照發”。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經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等部門安排學校職工在區內掛職(學習)的,按財政廳轉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行)發〔20xx〕1312號)規定執行,每人每天補助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該條款根據新文件規定可隨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經學校同意工作人員參加各類會議,由召集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費嚴格按照會議通知規定憑據報銷,不享受住宿費和伙食費包干補貼;召集單位未統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往返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三條: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期間學校計算課時津貼,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期間,在自治區內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60元。
第二十四條:學校學生在見習、寫生期間或參加一些競賽、演出活動等期間,應本著節約的原則,兩個學生住一個標準間。在自治區內:標準間每天200元;在自治區外:標準間每天300元。
第二十五條:學校安排的長期支教、扶貧人員,實行交通費、差旅費包干補助辦法。原州區內每人每天補助12元,固原市所屬其他縣每人每天補助15元。
第二十六條:兩地分居的教職工探望配偶或與父母長期遠居的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報銷一次往返乘坐火車或長途客車交通費。與父母長期遠居的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每四年可報銷一次往返乘坐火車或長途客車交通費(分居和遠居指居住在自治區以外省(市、區))。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乘坐由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報銷市內交通費補助。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寧師院發〔20xx〕20號、寧師院發〔20xx〕156號文件同時廢止。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6
為了更好地完成雙重任務,樹立正氣,明辨是非,充分調動教職工工作的積極性,獎勤罰懶,獎優罰劣,以促進改革,提高工作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獎勵范圍:
1、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有成績,被考核評為年度優秀者。
2、努力鉆研業務,改革創新,在有關幼兒雜志投稿或發表論文者。
3、服從領導安排、調動,熱心關心幼兒園工作,超額完成工作量,不計較者。
4、提出合理建議,并對改進工作起重大作用者。
5、及時發現問題、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6、產假、喪假不休,堅持工作,婚假利用假期者。
7、全年全勤者。
二、獎勵辦法:
全園大會表揚,并申請上級主管部門表彰,年終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懲罰范圍:
1、工作人員違反自己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制度、要求、常規及園里的規章制度,造成工作質量低及事故者。
2、不服從分配,不服從管理,制造事端影響工作者。
3、對園里領導有意見,或同志間發生矛盾不能正面提出意見或建議,發牢騷、說閑話、漫罵等不文明行為及背后議論他人,傳閑話,制造矛盾事端,影響團結者。
4、對幼兒進行體罰、變相體罰,造成不良后果者。
5、給幼兒不按時吃藥、拿錯藥、吃錯藥者。
6、接到家長投訴,并符合事實者。
7、幼兒在園發生意外傷害事故,造成骨折、縫針、丟失等。
8、與家長爭吵,有失教師尊嚴者。
四、懲罰辦法:
凡發生以上條例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全園大會批評,口頭檢討或書面檢查。其次,扣發當月獎金,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并扣年終獎及結構工資(結構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新建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并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4、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5、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6、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小路口鎮中心幼兒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8
一、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工作報告、學校工會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就學校各項重大決策進行討論。
二、對學校干部和部門工作進行評議。
三、對涉及全體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各種制度、方案提出意見,甚至作出決定。
四、閉會期間,由教育工會經常征求群眾的意見,維護教職工的'正當合法權益,參與學校決策。
五、校長應該自覺地征求和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定期向教代會報告自己和學校各方面工作的情況,并主動接受教職員工的監督。
六、討論并向校長交送教職工代表提出的應由行政處理的各種提案,并檢查實施情況。
七、提出有關各項工作的質詢,聽取校長、各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工作,并進行審議。
八、根據校長的提議,對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項的草案,進行審議、表決或組織民意測驗,參與學校的決策。
九、對校長和其他行政干部進行監督評議,可向校長提出任免學校各部門干部的建議。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29
一、請假制度
1、教職工請病須持掛鉤醫療單位的病假證明。于當日向校辦請假。患急病來不及開具證明的須電話或托人口頭通知校辦,第二天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曠工處理。
2、教職工請事假應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校辦,經批、準后方能請假,吝則作曠課曠工處理。
3、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到校辦填寫有關請假安排通知書,經批準后請假通知書送達有關處室,備案調整工作。
4、教職工結婚、產假、探親、喪事假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假,但必須向學校辦理有關請假手續。以上假期工資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5、教職工因公外出訪問、學習,出席會議,參加活動等要請公假的,必須持教育行政部門的正式文件或通知。經分管領導批準方能請假。一律不得事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作曠課曠工處理,且一切費用自負。
6、請假期滿要及時到校辦銷假,否則繼續計假。
二、考勤制度
1、行政人員及職員考勤工作由校辦負責。教師考勤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班主任考勤工作由政教處負責。
2、教師要嚴格按照學校作休時間表,課程表上課,不得遲到或提早下課,隨意調課。如有急事調課須經教務主任同意,同教務雖安排調課并作好記錄。未經同意擅自調課代課的,一經查實作曠課處理。
3、職員必須按作息時間表準時上下班(部分職員按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行政領導與全體職員要實行上班簽到制度,中途不得隨意離校。有關處室人員按規定時間外出采購辦事,有急事,臨時外出必須經處室主任同意才能離崗。未經同意擅自離崗、一經查實作曠工處理。
4、教工大會(包括全校性重要活動)由校辦負責考勤、缺席、遲到、早退均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5、行政人員及職員簽到考勤每月結算一次,每遲到一次扣結構工資分1分,無故不簽到作曠工處理。每學期累計遲到或早退10次以上,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每學期無故不簽到三次以上,考核等級下,降一等。
6、上述請假考勤制度的處理依據參照校內結構工資方案中有關條例。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30
1、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工個人三者關系,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支持和監督行政領導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創建省內一流、國內知名的重點中學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4、教代會的代表以行政部門、學科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正式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約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會應有教師職員、工人、領導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
6、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7、教代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黨委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生。主席團一般為9—11人,其中教師應占多數。
8、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核后,提請大會通過。每次大會應突出重點,切實解決一些問題,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行使以下幾項職權:
(1)聽取和討論學校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則、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并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等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3)討論并通過教職工住房安排、學校結構工資調整方案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定期民主評議學校中層干部。
(5)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并請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10、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11、教代會委托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要負責做好教代會的組織籌備工作、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制度 篇31
第一條 為了落實學校二級管理制度,調動教師工作積極性,提高教師工作熱情,增強教師責任感,根據學校有關文件,結合我院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師工作量分為三部分:教學工作量(授課工作量、與教學有關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其他工作量。
第三條 教師工作量采用積分方式計算,工作量合格分為100分,其中教學工作量為60分,科研工作量為30分,其他工作量為10分。教學和科研兩項工作量在達到第四條要求的基礎上可以互補,其他工作量單獨計算。
第四條 教師年度授課積分必須達到50分,科研積分必須達到15分,教授、副教授為昌平本科生授課必須達到56課時,講師為昌平本科生授課必須達到43課時,助教為昌平本科生授課必須達到28課時,參加教研室和院組織的活動積分必須達到10分。
第五條 教師年度考核優秀標準為110分(含),其中科研積分必須達到30分以上(含),課時積分必須達到60分。
第六條 教師工作量與院年終獎掛鉤。積分以100分為基礎,每超過10分,獎金系數增加0.1;低于100分的,每減少5分,系數降低0.05,不足5分,按5分計。
第七條 本辦法工作量計算只適用于我院,教師參加職稱評定等事宜,仍執行學校有關規定。
第八條 教學工作量計算
一、授課工作量計算(50分)。
(一)必修課以一個自然班為基數計為1課,每增加10人,課時增加0.1的系數;
(二)選修課以15人為基數計為1課,每增加15人,課時增加0.1的系數。
(三)新課每課時按1.3課時計算。
(四)重復課每課時按0.8課時計算。
(五)雙語教學課時每課時按1.3課時計算。
(六)課時與積分核算
1、教授、副教授每課時折合0.35分。
2、講師每課時折合0.47分。
3、助教每課時折合0.70分。
4、教師授課積分滿50分后,每課時折合0.5分計入。
二、與教學有關的工作量計算(10分)。
(一)與教學工作有關的學時,每學時折合0.2分。
(二)命題學時計算
1、本科生考試,每份1學時,折合0.2分;本科生考查,每份0.5學時,折合0.1分。
2、教研室集體命題,每人1學時,每人折合0.2分,命題組不能超過5人。
3、研究生命題,每份1學時,折合0.2分。
(三)監考每次0.5學時,折合0.1分。
(四)閱卷學時計算
1、本科生考試每份0.04學時,折合0.008分;本科生考查每份0.02學時,折合0.004分。
2、研究生試卷,每份0.1學時,折合0.02分。
(五)學生論文指導學時計算
1、本科生畢業論文,每篇3學時,折合0.6分;實習論文,每篇0.2學時,折合0.04分。
2、碩士生畢業論文或學位論文,每篇22學時,折合4.4分;學年論文每篇3學時折合0.6分。
3、博士生畢業論文或學位論文,每篇44學時,折合8.8分;學年論文每篇3學時,折合0.6分。
(六)論文答辯學時計算
1、本科生論文答辯,每生1學時,折合0.2分。
2、參加非本人指導的碩士生論文答辯,每生3學時,折合0.6分。
3、參加非本人指導的博士生論文答辯,每生6學時,折合1.2分。
(七)經院級領導批準的學術講座,每小時為3學時,折合0.6分。
(八)參加院組織的模擬法庭,每次4學時,折合0.8分。
(九)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帶隊每天按1學時計算,折合0.2分。
(十)帶隊指導學生參加專業實習,每天按2學時計算,折合0.4分。
(十一)按院計劃編寫教材,每千字按1學時計算,折合0.2分。
(十二)為我院各種自考輔導班、研修班授課,每小時按0.3學時計算,折合積分0.06
(十三)擔任本科生導師,每班每學年按10分計算。
(十四)教學工作量減免,仍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科研工作量計算
一、科研成果認定以《中國政法大學關于科研成果認定、科研考核、科研評價、科研獎勵辦法(試行)》為準。
二、每完成1項科研成果,積分為15。每學年完成兩項獲積分30.
三、超過兩項部分,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論文。每增加1篇論文:
1、特類期刊,每篇計30分;
2、權威期刊每篇計20分;
3、核心期刊每篇計10分;
4、普通期刊每篇計5分。
(二)著作。每增加1部著作:
1、主編計20分;
2、副主編計10分
3、參與者,每10萬字計10分;
4、不足10萬字計5分;
5、獨著計30分。
(三)教材。
1、教育部全國統編教材,每部主編計30分,參與者每10萬字計20分,不足10萬字計10分;
2、八所以上重點院校共用教材,每部主編計20分,參與者每10萬字計計10分;
3、院組織編寫的教材,每部主編計10分,參與者每10萬字計5分,不足10萬字計3分。
第十條 其他工作量計算
一、其他工作量是指,參加校、院組織的各項活動,校、院指定參加的活動。以及校、院批準參加的校、院以外的社會公益活動、社會兼職等。經濟活動不在此限。
二、院組織的學術沙龍、論壇,每次計0.5分。
三、教研室活動,每次計0.4分。
四、參加社會公益活動,每次計1分。
五、參加校內外有關學術會議并提交論文或作主題發言、評論者,國際性會議每次計4分;全國性會議每次計1。5分;行業性會議每次計1分,區域性會議每次計0.5分;
六、參加立法活動,每次計2分。
七、擔任校外專家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等,每項計1分。
八、就業指導。教師在法學院就業辦公室值班1次,計0.5分;
九、成功指導就業1人(以簽訂就業協議為準),計2分。
十、就業培訓,每自然班每小時計1分,每增加10人,增加0.1分。
十一、成功建立一個教學實踐基地,計1分。
十二、成功聯系一個集體實習點(10人以上),計2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確定的教師工作量由教學科研辦負責核算,每學期末核算一次。獲得校以上科研、教學獎勵的,按照國家級30分,省部級20分,校級10分標準計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法學院全體教師大會參會者半數以上通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法學院院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