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精選33篇)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
1、 危化品儲存安排要按其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嚴禁互為禁忌的危化品混存。
2、 儲存量及儲存安排應按GB15603—1995的.規定。
3、 危化品入庫后應按養護制度認真養護。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阻聚劑)短缺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4、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5、 外來人員進入庫區前必須交出所帶火種,嚴禁把火種帶入庫區。提貨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倉庫內,由倉庫發貨員負責發貨。
6、 進入庫內的運輸車輛必須經檢驗合格,并有防火裝置。入庫應登記,出門時需經核對后放行。
7、 人員、貨物出入庫,應嚴格遵守出入庫制度。
8、 本庫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防火制度,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9、 根據儲存的危化品特性和倉庫條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劑,以及火災監測、報警裝置。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
一、危險品是指我院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及刺激性強烈的藥品、衛材及試劑等。為加強危險品的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安全要求,分門別類分庫儲存。
三、危險品倉庫設施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要有醒目的“嚴禁煙火”及“危險品”和安全警示系列標志,按規定配備消防與安全器材。
四、危險品倉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工作人員應熟悉和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五、危險品管理應嚴格執行入庫驗收、出庫驗發、在庫養護的管理原則。收、發雙方應認真核對物品的品名、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并檢查包裝及容器是否完整,如發現包裝破損、物品泄漏及其他異常現象應及時更換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倉庫管理必須保持帳、卡、物三者一致。
六、危險品的變質及失效品、殘液及殘渣、廢棄空容器和包裝等應妥善處置,不得亂丟亂放,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七、危險品倉庫必須做好安全防患和勞動保護工作,防止危險品泄漏、失竊、傷害和火災等事故發生。
八、醫院保衛科應對危險品倉庫管理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3
崗位職責:
1、 負責試劑的接收、入庫、保管、發放和臺賬的管理;
2、試劑分區分類管理,定期盤點庫存,設置安全庫存,及時補貨,臨近有效期的及時封存,集中處理;
3、易燃易爆易制毒危險品試劑的特殊管理;
4、常用試液(滴定液)的盤點,及時補貨,做好配制計劃;
5、常用試液(滴定液)的配制和標定,填寫配制記錄,做好標簽,儲存并保證其有效性。
任職要求:
1、生物醫藥或者化學工程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認真細心,責任心強。
2、熟悉各類化學試劑的性質,了解常用試液(滴定液),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4
1、庫房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庫房安全制度,嚴禁將火種帶入庫內,無關人員不準隨意進庫。
2、庫房人員實行全天值班制度(周六、日除外),并經常巡回檢查庫內安全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清除。
3、易燃、易爆物品,如煤油、油漆、香蕉水、汽油等,不能與其它物品混放在一起,做到勤檢查,嚴防隱患。 4、庫房內應有防火、防盜設施。
5、定期整理倉庫,保持庫內清潔、整齊,要注意開門通風,及時檢查翻曬物品,防止霉變、蟲蛀。
6、每月及時將入庫單、領物單匯總,做部門分類賬,報給會計。
7、在每個季節交換前,及時做到充分準備工作,以免脫節,主動做好被服交換、周轉工作。
8、定期檢查倉庫安全設施,庫內不準會客吸煙,庫內配置防火、防盜設施。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5
1.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單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實行倉庫防火責任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倉庫保管員必須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4.倉庫內各類貨物的堆放嚴禁阻擋各種消防器材設備使用。
5.倉庫內嚴禁吸煙,不準燒焊(割焊),要動用明火的人員必須到安全部辦理申請手續,方可作業,管理制度。
6.各類危險物品不準堆放在一般貨物倉庫內。
7.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實無火種等隱患后,方可入庫。
8.倉庫內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電工應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9.各類機動車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內停放及維修。
10.倉管人員離開倉庫之前必須要關好門窗及一切電源,并嚴格檢查是否有其他火災隱患。
11.倉庫內儲存的貨物,按不同性質、類別分堆,堆垛之間應留出安全通道距離。具體規定如下:主要通道2.5-3米,墻距1-1.5米,堆距0.6-1米,垛距0.8-1米、柱距1米,堆垛距消防滅火器材1.5米。
12.倉庫內不準住人(包括午休),不準搭建擱層,不準使用電燙斗、電爐、電鐘、電烙鐵、電視機及交流收音機等電器設備。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6
1目的
為了加強倉庫安全管理,保障生命財產免受危害,特制定本細則。
2適用范圍
所有倉庫及施工現場露天存放材料的管理。
3職責
是本細則的主管部門;各單位倉庫保管員應接受并積極配合工程部的安全檢查。
4管理要求
a)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b)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公司級倉庫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柱距、梁距。每個庫房必須規定儲存限額。
c)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物品的露天堆垛應備有篷布。
d)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露天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進行這些作業,事先必須經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調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現場監護,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后,應當對現場認真進行檢查,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e)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超過一百瓦以上的燈泡。燈頭與物品應當保持安全距離。
f)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總公司專職安全員批準。使用臨時電線的時間不應當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g)庫房、料場應當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它物品。
h)氧氣、乙炔、油料等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并嚴格進出庫制度。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7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
3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號591令);《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毒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
4職責
4.1車間、倉庫、供銷科等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危化品儲存的管理,落實本部門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4.2車間主任是倉庫、罐區管理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上崗。
4.3安環科對倉庫、罐區的灌裝、儲存、儲罐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和監督。
5工作要求
5.1通用要求
5.1.1倉庫、罐區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__)等標準的規定。
5.1.2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隔離、隔開、分離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5.1.3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符合安全、消防要求,設置明顯安全標志、通訊和報警裝置,并由專人管理。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5.1.5倉庫、罐區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5.1.6倉庫、罐區巡回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能巡檢、打卡巡檢,并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并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5.1.7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5.2倉庫的日常管理
5.2.1所有倉庫,應設專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5.2.2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5.2.3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5.2.4物資儲存應根據物品的性質配備消防器材等應急防護器材。專人保管,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效驗。
5.2.5倉管員每日應進行檢查,做好各類物料的日常核查工作,做到帳、物、卡一致,保持倉庫內清潔、干凈,消除跑、冒、滴、漏現象。
5.2.6倉管員必須合理設置各類物料的明細賬簿和臺帳,必須熟悉所儲存的化學品的性質、危害、應急處置措施等。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倉庫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和疏散消防通道。
5.2.7公司必須根據生產計劃及庫存情況合理確定采購數量和儲存量。
5.2.8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儲罐區,必須由專人陪同方可進入。
5.2.9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得進行試驗、分裝、動火、動焊等作業。如因需要,要辦理相關的許可手續,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5.2.10堆垛間距
a)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b)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c)墻距大于等于30cm;
d)柱距大于等于10cm;
e)垛距大于等于10cm;
f)頂距大于等于50cm;
5.3入庫管理
5.3.1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5.3.2物料入庫前,倉管員必須按要求對運輸危化品車輛進行卸車前的查驗核準手續,合格后憑送貨單、檢驗合格單、一書一簽辦理入庫手續。
5.3.3入庫儲存前,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驗收,根據進貨憑證資料詳細核對,防止互相抵觸的危險品混放。包裝有破損、泄漏等情況,嚴禁入庫。
5.3.4倉庫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庫存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并消除隱患。
5.4出庫管理
5.4.1危險化學品出庫前均應按領料單進行檢查核對,核對內容包括:質量、包裝、數量。
5.4.2裝卸、倒裝、清理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5.4.3在清查盤點過程中發現問題和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相應處理。
5.5分類管理要求
5.5.1易燃物品倉儲的管理
(1)倉儲區域嚴禁明火;電氣、防靜電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2)包裝容器留有容積空隙≥5%;封口要嚴,無泄漏;桶裝只容許堆三層,防止碰撞、摩擦起火;不宜露天堆放,夏季防止日曬;不得與氧化劑共存。(3)控制儲存溫度。5.5.2毒害品倉儲的管理
(1)包裝封口必須嚴密,貼印標志,避免露天存放,嚴禁與酸類接觸。
(2)裝卸作業穿戴防毒用品,嚴禁用手直接接觸毒害性物質。
(3)毒害品泄漏時用木屑、吸收劑吸收,小心收集到密閉容器中,地面加以清洗。
(4)作業場所應準備沖洗、中和、急救設備和藥品,了解急救知識。5.5.3腐蝕品倉儲的管理
(1)腐蝕品種類多,性質各異,應區別對待。
(2)有些腐蝕品易吸潮,與水反應可生成有毒氣體。包裝封口要嚴。
(3)酸堿類腐蝕品具有強烈反應性,要有效隔離。
(4)腐蝕品對人體具有強烈化學灼傷性,作業人員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應準備沖洗、中和、急救設備和藥品,了解急救知識。5.6罐區安全要求:
(1)非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進入。
(2)機動車輛未經批準不準進入,不得在罐區內停放和修理。
(3)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
(4)遵守罐區安全技術及管理規定。
(5)建立防凍、保溫管理措施。
(6)保持消防安全設施完好,制定應急預案。
(7)儲罐區作業前應對全過程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8)作業前應確認作業單位資質和作業人員的操作能力、確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
(9)應配備必要的安全可靠的機械、工具盒設備,并保證完好。
(10)外來人員在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組織進入現場前的安全培訓教育。
(11)安全監護人發現所監護的作業與作業票不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應立即制止作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要求停止相關作業并立即報告。
(12)作業人員發現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應立即停止作業。
(13)不得在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采用同一條管道輸送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介質。
(14)遇到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檢維修和需人工上罐的作業。
(15)未經批準不得在罐區進行收貨作業同時進行任何檢維修作業。
(16)罐區內不宜進行不同的施工作業,如必要時應采取可靠有效地安全控制措施。
(17)液氯氣瓶的貯存安全:
(a)氣瓶不應露天存放,也不應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的棚架存放,應貯存在專用庫房內。
(b)空瓶和充裝后的重瓶應分開放置,不應與其他氣瓶混放,不應同室存放其他危險物品。
(c)重瓶存放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d)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重瓶,應橫向臥放,防止滾動,并留出吊運間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應超過兩層。
5.7裝卸作業5.7.1裝卸準備
(1)檢查設施設備是否處于良好狀態;
(2)認真核對車號、產品品名。檢查槽車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采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5.7.2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料、溢料、混料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打開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地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5)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
(6)裝卸作業現場應設置監護人員,不可離開現場,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5.7.3裝卸泵管理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運行;
(2)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運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于開啟的防護罩。
(6)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處于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志;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8
1、材料倉安全管理
(1)倉管人員應嚴格執行物資管理各項制度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自然災害事故“四防”工作。
(2)倉庫范圍內嚴禁煙火,不準攜帶火種進倉。
(3)物資出入應做到存量、帳、物卡、資金“四對口”,庫內必須整齊、清潔。
(4)班前班上要做到勤檢查,離開倉庫時要關鎖門、窗,切斷電源。
2、備品、備件倉安全管理
(1)備品、備件倉內,嚴禁煙火。
(2)倉內的備品、備件應按不同類別分開存放,特別是不同化學性質的物品不能混合存放。少量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應分倉或分區單獨存放。
(3)倉庫內不準閑雜人員進入。
(4)員工領取勞動保護用品持單交倉管員領取,不得進入倉內。
(5)倉內要注意通風良好,溫度不宜超過30℃。
3、儲罐區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室內儲存必須通風良好,室內溫度不宜超過30℃,室內必須有干濕計、溫度計,隨時測量室內濕度和溫度。
(2)露天貯罐夏天要有降溫措施,地面溫度太高,要定時噴淋。
(3)遠離火種、熱源、倉儲區及工作現場嚴禁煙火。
(4)儲存間內的照明、通風等設施采用防爆電器,開關設在倉外。
(5)保持容器密封,桶裝堆垛不宜過大,應留墻距,柱距及必要的防火檢查走道。
(6)人員在倉內應注意穿戴防護用品。
(7)儲罐要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并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
(8)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工作人員嚴禁穿釘鞋上班。
(9)按照防雷規定倉儲區每年要對避雷裝置進行一次檢測,不合格的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10)灌裝或卸車時應注意流速,流速不應超過3m/s,且有接地裝置,防止靜電積聚。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和范圍
為了加強對倉庫的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倉庫的安全管理。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廠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危險化學品庫車間負責對廠家物資入庫、貯存和車間的廠區過程和廠家。
4.工作程序
4.1.倉庫配備足夠的與危險化學品性質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由專人維護和保養。
4.2.在倉庫、堆垛設立廠區的車間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3.危險化學品倉管部門根據物品的危險性,為保管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4.危險化學品入庫時,保管員應按公司《倉儲管理程序》進行。
4.5.危險化學品發放,應嚴格執行發放管理制度。倉庫主管負責人應經常檢查核準。
4.6.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經廠家進入廠區的車間車輛廠家安裝阻火器作業人使用的工具、防護用品應符合防爆要求。
4.7.加強對防爆電氣設備、避雷、靜電導除設施的廠家,選用經國家指定的廠家檢驗單位檢驗合格的車間電氣產品。
4.8.易燃、易爆品倉庫內的車間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保持完好狀態倉庫管理制度,做好記錄。
4.9.儲存易燃和車間物品的廠區、堆垛附近,不準私自動火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負責人上報,經企業有關負責人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上述作業。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才可離開現場。
4.10.物品儲存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5.相關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6.記錄
6.1安全檢查記錄。
6.2出入庫記錄。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0
1、 負責出、入庫物資質量和數量的檢驗核準工作。
2、 負責對出、入庫物資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當即辦理出庫、入庫手續、不準對出、入庫物資打“白條”。
3、 負責倉庫物資登記、統計工作,做到賬物相符,物卡相符。
4、 按現場管理標準要求,負責庫存物資分類、分區存放,對碼整齊,建立標識,便于存取和清點。
5、 負責庫存物資防雨、防潮、防腐、防火、防盜工作,對庫存物資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6、 倉庫物資未經主管領導同意,一律不得擅自借出,總成物資一律不準拆件零發,特殊情況需經廠長批準。
7、 負責倉庫物資的定期盤點和經常性盤點工作,發現物資盈虧立即向主管領導書面報告。
8、 負責倉庫區域環境衛生、庫房衛生及庫存物資的衛生清整工作。
9、 掌握各類物資存儲的技術標準,性能要求和相對應的存儲常識,減少庫存物資自然損失和存儲不當損失,降低倉儲成本。
10、 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工作任務。
11、按庫房管理制度保管好庫內物品,物料分類排放整齊,庫房干凈整潔;
12、跟采購員清點采購物品,依據采購物資的'《進貨質量檢驗單》辦理采購物資入庫手續;
13、熟悉相應物料品種、規格、型號及性能,并在物料卡片或電子帳上注明;
14、搞好庫房的安全管理,檢查庫房的防火防盜設施,及時堵塞漏洞;
15、負責辦理庫內的領用及出庫手續,物料卡及出入庫手續字跡要清晰;
16、配合財務進行固定資產核查,盤點庫存物資,確保帳、卡、物相符;
17、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及低于庫存要求提出采購需求;
18、隨時掌握庫存狀態,保證物料及時供應,充分發揮周轉效率;
1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1
鼎方倉庫管理條碼解決方案在倉庫管理中引入條碼技術,對倉庫的到貨檢驗、入庫、出庫、調撥、移庫移位、庫存盤點等各個作業環節的數據進行自動化的數據采集,保證倉庫管理各個作業環節數據輸入的效率和準確性,確保企業及時準確地掌握庫存的真實數據,合理保持和控制企業庫存。通過科學的編碼,還可方便地進行物品的批次、保質期等進行管理。
一、倉庫條碼解決方案概括
(1) 解決方案流程圖
(2)解決方案流程解析
1)對庫存品及其外包裝進行科學編碼
根據不同的管理目標(例如要追蹤單品,還是實現保質期 /批次管理)對庫存品進行科學編碼,在科學編碼的基礎上,入庫前通過條碼打印機打印出庫存品和外包裝箱的條碼標簽。
2)對倉庫的庫位和貨架進行科學編碼
對倉庫的庫位和貨架進行科學編碼,用條碼符號加以標識,并在入庫時采集庫存品所入的庫位和貨架,同時導入管理系統 。倉庫的庫位管理有利于在大型倉庫或多品種倉庫種快速定位庫存品所在的位置,有利于實現先進先出的管理目標及倉庫作業的效率。
3)使用掃描槍或手持數據終端進行倉庫管理
使用掃描槍或手持數據終端進行分散采集相關數據,把采集的數據上載到計算機系統集中批量處理,有利于庫存的盤點和及時跟蹤查詢。
4)數據的上傳與同步
將現場采集的數據上傳到倉庫管理系統中,自動更新系統中的數據。同時也可以將系統中更新已后的數據下載到手持終端中,以便在現場進行查詢和調用。通過倉庫條碼解決方案可以幫助企業實現以下管理:基本信息管理,倉庫區管理,入庫管理,出庫管理,質檢管理,包裝管理,調配管理,統計分析。
二、倉庫條碼解決方案具體描述
(1) 進貨管理
1)訂貨
條碼打印機打印出庫位和貨架的條碼,并進行分類編排(其中包括類別、商品名稱、品牌、產地、規格等信息)。配送中心向供應商訂貨時,可以根據貨架和儲位上的條碼進行訂貨。
2)收貨
當倉儲中心收到從采購的商品時,可用條碼打印機大量打印出商品包裝箱條碼,作為該種商品對應倉庫內相應貨架的記錄。同時,對商品外包裝上的條碼進行掃描,將信息傳到后臺管理系統中,并使包裝箱條碼與商品條碼形成一一對應。
3)入庫
商品到貨后,計算機系統根據預先確定的入庫原則、商品庫存數量,確定該種商品的存放位置。計算機系統則根據商品的數量打印出條碼標簽,這種條碼標簽包含著該種商品的存放位置信息。然后在貨箱上貼上標簽,并將其放到輸送機上。輸送機識別箱上的條碼后,將貨箱放在指定的庫位區。
(2) 庫存管理
1)庫存盤點
倉庫管理系統根據貨物存放倉位,貨架的進行品名、型號、規格、產地、牌名、包裝等進行分類,劃分貨物品種,并且分配唯一的編碼,通過手持無線終端,收集盤點商品信息。然后將收集到的信息由計算機進行集中處理,從而形成盤點報告。對于需要更新的條碼標識可用便捷式條碼打印機進行及時更新。
2)移庫調撥
商品以托盤為單位進行整理移庫、調撥時,通過電腦整理出移庫或調撥物品清單,用打印機打印出條碼標識,并在相關移庫或調撥物品和移庫托盤上貼上條碼。利用叉車將整理好的商品移動到計算機所指引的對象或庫位上。
3)庫內加工
給重新組裝包裝或重新加工產品打上條碼標簽,并實現計算機同步管理。
(3) 出貨管理
1)撿貨配貨
配送中心在接到客戶的送貨要求后,將匯總各客戶的貨物需求信息,并分批通過條碼打印機打印出的揀貨條碼標簽。這種條碼包含有這件貨物要發送到哪一城市或街道的信息。分揀人員根據計算機打印出的揀貨單,在倉庫中進行揀貨,并在商品上貼上揀貨標簽(在商品上已有包含商品基本信息的條碼標)。
2)裝箱
將揀出的商品進行裝箱,用條碼打印機對包裝箱打印條碼標簽,這種條碼包含有商品到達區域的信息。再將貨箱送至自動分類機,在自動分類機的感應分類機上,激光掃描器對貨箱上貼有的條碼進行掃描,然后將貨箱輸送到不同的發貨區。
3)出庫
根據商務中心產生的提貨單或配送單,對出庫產品上的條碼進行掃描,并進行的出庫檢驗,生成可用于移動終端的數據文件。產品出庫時,要掃描商品上的條碼,對出庫商品的信息進行確認,同時更改其庫存狀態。
三、倉儲條碼管理的優越性
(1) 在倉庫管理中應用條碼技術,實現數據的自動化采集,去掉了手工書寫單據和送到機房輸入的步驟,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 解決庫房信息陳舊滯后的弊病。一張單據從填寫、收集到鍵盤輸入,需要一天或更長的時間。這使得生產調度員只能根據前幾天甚至一周前的庫存信息,為用戶定下交貨日期。
(3) 解決手工單據信息不準確的問題(主要是抄寫錯誤,鍵入錯誤),從而達到提高生產率、明顯改善服務質量、消除事務處理中的人工操作、減少無效勞動、消除因信息不準引起的附加庫房存量、提高資金利用率等目的。
(4)將單據所需的大量紙張文字信息轉換成電子數據,簡化了日后的查詢步驟, 工作人員不用再手工翻閱查找各種登記冊和單據本,只需輸入查詢條件,計算機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查到所需記錄,大大加快了查詢速度。提高生產數據統計的速度和準確性,減輕匯總統計人員的工作難度。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2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因此制定了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起來閱讀學習以下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即行廢止。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3
崗位要求:
1、 生物工程、醫學檢驗或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2、 熟悉ISO等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及醫療器械生產和注冊等相關法規;
3、 熟悉體外診斷試劑(化學發光吖啶酯平臺)生產工藝及流程,2年以上工作經驗;
4、 具備一定的鉆研和學習能力,責任心強,務實肯干,職業素養好,溝通及協調能力強,有良好的團隊協作精神。
工作職責:
1、 負責產品的研發試驗;
2、 組織產品及技術的質量評估、設備驗證等工作;
3、 負責產品生產工藝及流程的制訂與完善;
4、 協助完成新產品的注冊工作;
5、 協助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4
為加強公司氧氣、乙炔倉庫安全保衛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一、責任體系及職責
本部位安全保衛管理小組,由第一責任人(單位主管供應領導)、直接責任人(供應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員(倉庫保管員)組成,全面負責倉庫的安全保衛工作。其職責分別是:
1、安全員是本部位安全保衛管理和安全保衛措施的實施者和落實者;
2、直接責任人負責本部位安全保衛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3、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部位安全保衛管理的組織和領導工作。
二、氧氣、乙炔倉庫的安全保衛操作規程:
1、非本庫人員禁止入內,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倉庫保管員同意后,方可進入。
2、庫內嚴禁煙火,嚴禁攜帶火種,穿帶釘子的鞋,入內應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
3、裝卸氧氣、乙炔瓶要按規定輕拿輕放,禁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收發有登記手續。
4、庫內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
5、照明燈具及電器設施應達到防爆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風措施,定期檢測,確保狀態良好。
6、本部位配置 KG干粉滅火器 具,放置在 ,倉庫保管員要做到每周進行一次檢查,每月進行一次維護保養,保持良好狀態,倉庫保管員必須熟悉掌握“三懂、三會”的內容(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期火災)及自救逃生的常識和方法,公司綜合事務部要做好“三懂、三會”的培訓工作。
三、本部位安全保衛檢查
倉庫保管員每天檢查一次、直接責任人每周檢查一次、第一責任人每月檢查一次、公司綜合事務部該業務管理人員要每半月檢查一次,并有記錄。
檢查內容:
1、查倉庫周邊的防火情況,嚴禁一切煙火;
2、查倉庫周圍有無危及倉庫安全的作業;
3、查倉庫門窗和安全防范設施有無損壞;
4、查消防器材完好情況;
5、查倉庫警示標識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倉庫保管員要堅持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因素,重大問題立即向主管領導和公司綜合事務部(電話:)報告,確保安全萬無一失。
6、查安全保衛責任體系運行情況,查各類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
四、考核
1、因不執行本辦法或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和職工個人財產損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第一責任人、直接責任人和安全員及其他責任人按所負責任劃分全額賠償;5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20%的比例賠償,賠償總額不超過5000元。
2、在倉庫內違章吸煙的給予違章人經濟處罰200元。
3、倉庫保管員發現違章行為不制止,考核其100元。
4、違反本辦法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追究單位和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同時,公司仍追究內部管理責任。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5
1.加強消防管理,嚴禁倉儲罐區有明火現象的發生,嚴禁煙火。
2.保護消防器材設施的完好和良好的使用狀態。
3.倉儲罐區的各種設備必須專人使用、專人管理。
4.各儲運車輛必須停穩后方可作業,作業時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操作中必須防止物料外溢,操作中人員不準離開。
5.加強罐體安全維護,日常要觀察罐體、管線是僻腐蝕穿孔、滴漏,如有發現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向上級匯報。
6.為保證安全,倉儲罐區必須限量存放物料。天氣炎熱時,必須打開噴淋設施,保證物料存放安全。
7.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8.倉儲罐區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9.不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其崗位。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6
1、未經許可,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倉庫。
2、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要做到“五不準”、“五留距”、“一整齊”,即在倉庫內不準設火爐、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吸煙、不準點蠟燭、不準易燃物品或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貨場堆放要留墻距、柱距、頂距、垛距、燈距,堆放要整齊劃一。
3、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高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開啟容器,不準穿帶釘的鞋進入庫內,在要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4、進入易燃可燃物品庫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必須裝置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停留和清爐。進入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有防止產生火花的安全裝置。
5、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遇水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閃點在45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在露天存放。如果需要露天存放時,在夏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7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設備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及公司員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公司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區域,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倉庫部門領導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倉庫部門領導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并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并保持相對穩定。
★消防常識安全問答
1、什么是燃燒?
燃燒是一種放熱、發光的化學反應。
2、燃燒有幾種類型?
有四種類型:閃燃、著火、自燃、爆炸。
3、什么是閃燃?
可燃液體揮發的蒸汽與空氣混合達到一定濃度遇明火發生一閃即逝的燃燒。
4、什么是燃點?
可燃物開始持續燃燒所需要的最低溫度。
5、物質燃燒需要具備的三個條件是什么?
可燃物、助燃物、著火源。
6、什么是著火?
可燃物在空氣中受到火源作用而發生的持續燃燒的現象。
7、什么是蓄熱自燃?
可燃物在沒有直接火源作用下,由于自身內部的物理、生物、化學反應,溫度不斷集聚升高,達到燃點發生燃燒的現象。
8、爆炸形式有幾種?
物理爆炸、化學爆炸、核爆炸。
9、什么是可燃粉塵?
凡是遇到火源能發生燃燒和爆炸的顆粒微小的固體物質都叫可燃粉塵。
10、怎樣使用干粉滅火器?
先拔掉保險銷,一手握住噴嘴對準火點,另一手壓下壓把。
11、如何使用室內消防栓?
先打碎消火栓箱玻璃,接好接口,然后打開水帶,再打開截門開關。
12、八項便民措施的內容?
答:一、在全局各接待窗口落實“警務回執單”和“告知單”制度。二、進一步縮短建筑防火設計審核時限。將過去確定的一般工程時限由原來的10工作日該為8工作日,國家、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的審核時限由原來的20工作日改為16工作日。審核時限自受理之日算起。三、取消小型簡單裝修工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審批。凡非高層的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且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內裝修工程,只要不改變原建筑消防設施,不屬于易燃易爆場所,不動用明火,可不申報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和施工現場審批,由產權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有關法規和技術規范,嚴格把關,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四、取消對成立消防設施檢測和電氣消防消防安全檢測企業進行限制審批。今后,凡成立消防設施檢測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企業,只需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五、對消防設施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企業不再劃分檢測區域。六、公安消防機構對在北京市成立的消防產品生產、維修、銷售企業不在進行前置審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企業的注冊登記手續。七、取消本市、外地、國境外的消防產品在京銷售、使用的登記備案制度。今后,凡國家實行認證制度的消防產品,取得了國家有關部門辦法的形式認可證書;實行強制檢驗的消防產品,通過國家確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均可在本市銷售、使用。八、進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的工作效率,公安消防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驗收,消防驗收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工程驗收意見書》。
13、消防隊對外開放的具體內容?
消防對對外開放的內容:讓市民了解消防部隊官兵的一日生活,消防部隊的任務,觀摩簡單的撲救火災的措施,如油火、煤氣火災的撲救,學習消防器材的使用,參觀消防部隊的車輛裝備,參觀圖片資料。
14、單位的電氣多長時間檢測一次?
單位的電氣原則上每年要進行檢測一次,在單位的電氣設備、用電量有所增減的情況下要進行檢測。
15、消防中控室的人員配備?
由于各單位消防控制室規模不一,系統功能差距較大,因此在設備操作人數方面,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根據消防控制室的性質,應按下列原則配備:1、晝夜24小時保證有人值班。2、每班不應少于2人。3、每班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2小時。4、保持操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16、學習消防中控本的程序?
到消防協會報名領取學習的材料,到指定的地址參加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培訓班學習并參加考試,合格后發給消防中控本。
17、消防安控制室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1、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體素質,年齡宜在18—45周歲之間。2、熱愛本職、忠于職守、有高度的工作責任感。3、應在上崗前經過專門的培訓,熟練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18、哪些情形屬于火災隱患?
火災隱患絕大多數是因為違反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造成的,大致有三類情形:一是增加了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如違反規定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用火、用電、用氣,明火作業等。二是火災時會增加對人身財產的危害。如建筑物防火分隔、建筑結構防火、防煙排煙設施等被隨意改變,失去應有作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暢通無阻;消防設施、器材不完好、有效;建筑內部裝修、裝飾違反規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三是火災時會影響滅火救援行動。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車道堵塞;消火栓、水泵結合器、消防電梯等不能使用或不能正常運行等。發現并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是單位一項重要的消防安全職責。
19、火災隱患分幾種?
根據火災的危險程度和危害后果,分一般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
★消防安全法規知識
1、《消防法》頒布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頒布的時間是1998年9月1日。
2、假報火警是犯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假報火警是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罰。以往一些假報火警者都曾分別受到行政拘留、罰款、警告等處罰。
3、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是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慌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設置有哪些規定?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和上述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5、哪些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要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綜合性場所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6、什么是消防監督檢查?
消防監督檢查是公安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的行政執法行為。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建筑防火管理情況和建筑消防設施運行管理情況。
7、哪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8、哪些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質的大型倉庫、基地;除上述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都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9、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履行那些義務?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的義務。因為公共場所人員集中,一但發生火災,如果現場工作人員不利用對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等情況熟悉的優勢積極疏散在場群眾,自顧逃生,在場群眾由于缺乏引導,造成驚慌和混亂,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嚴重后果。所以,再法律上規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有義務組織、引導在場群眾進行有序的疏散是十分必要的。
10、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11、公安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有權決定那些事項?
使用各種水源;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利用臨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筑物、構筑物;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12、撲救特大火災時,地方人民政府有何職責?
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13、消防隊撲救火災是否可以收取費用?
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油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14、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中有那些職責?
火災撲救后,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5、《消防法》設定了哪些行政處罰?
《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務和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
16、違反《消防法》的規定造成的火災應如何處罰?
根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對由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有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或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7、《消防法》為什么沒有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消防法》對罰款的數額作出具體規定,主要是從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而且目前以有二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消防法規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規定了具體的罰款數額來考慮的。罰款的具體數額依據有關的規章或地方性消防法規確定。
18、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清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19、埋壓、圈占或者損壞消火栓,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如何處罰?
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20、對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21、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由哪個機關裁決?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除給予拘留的處罰外,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22、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國家建筑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二、對應當依法審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審核、驗收的;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四、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為落實倉庫安全工作,制訂以下制度:
2. 危化品儲存安排要按其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嚴禁互為禁忌的危化品混存。
3. 儲存量及儲存安排應按GB15603—1995的規定。
4. 危化品入庫后應按養護制度認真養護。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阻聚劑)短缺等情況,應及時處理。
5. 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 外來人員進入庫區前必須交出所帶火種,嚴禁把火種帶入庫區。提貨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倉庫內,由倉庫發貨員負責發貨。
7. 進入庫內的運輸車輛必須經檢驗合格,并有防火裝置。入庫應登記,出門時需經核對后放行。
8. 人員、貨物出入庫,應嚴格遵守出入庫制度。
9. 本庫人員應嚴格遵守各項防火制度,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10. 根據儲存的危化品特性和倉庫條件,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劑,以及火災監測、報警裝置。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19
1目的
為了加強倉庫罐區安全管理,確保物資儲存安全,保護倉庫、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所有原材料倉庫、成品倉庫、儲罐區。
3作業程序
3.1職責
3.1.1安全設備部負責對倉庫、罐區日常安全監督和檢查。
3.1.2各庫管負責倉庫罐區的防火、防爆及日常安全。
3.2倉庫安全管理
3.2.1裝卸過程安全管理
3.2.1.1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操作前,預先做好準備工作,認真細致地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工作完畢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化學物質必須清除,防止相互抵觸的化學物質引起化學反應。
3.2.1.2產品及原料為氧化劑的要單獨存儲及裝運,不得與酸類、有機物及自燃、易燃、遇濕易燃的物品混裝混運。
3.2.1.3人力裝卸搬運時,應量力而行,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
3.2.1.4裝卸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進行作業。
3.2.1.5裝卸危險化學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震動摔碰。
3.2.1.6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學品,應及時清除干凈。
3.2.1.7裝卸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洗手、洗臉。中途不得飲食,并且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防止沾染皮膚,黏膜等。如裝卸人員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毒現象,應按救護知識進行急救,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3.2.2儲存安全管理
3.2.2.1產品及原料堆放要求整齊有序,而且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
3.2.2.2堆放成品或原料時,應注意堆疊高度,保證不發生倒塌事故。
3.2.2.3倉庫應通風、干燥、防曬、防潮、防擊、防撞、防跌落,遠離易燃物,禁止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性物質同庫儲存,倉庫周圍按要求設置滅火裝置,以及警示標志,倉庫門窗應牢固并有鎖,禁止閑人入內。
3.2.2.4原料、產品入庫后,應防塵、防雨、防火、庫管對庫內的產品包裝、產品數量、產品安全、產品標識負責。
3.2.3電器管理
3.2.3.1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的規定
3.2.3.2危險化學品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3.2.3.3倉庫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3.2.3.4倉庫內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護。
3.2.3.5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2.3.6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等家用電器
3.2.3.7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3.2.3.8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3.2.3.9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專職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專職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3.2.4火源管理
3.2.4.1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3.2.4.2倉庫內嚴禁使用明火。倉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部門主管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工、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3.2.4.3倉庫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3.2.5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3.2.5.1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3.2.5.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3.2.5.3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庫管,負責檢查、保養,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3.2.5.4對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
3.2.5.5倉庫的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3.3儲罐安全管理
3.3.1儲罐區間距、消防設施等應符合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3.3.2儲罐區要標識清楚,各種安全設施齊全完好。
3.3.3儲罐區及周圍嚴禁動火。
3.3.4卸料或出料時,必須正確使用卸料、出料裝置和靜電報警儀。
3.3.5卸料或出料時,要防止發生泄漏拋灑現象,不小心發生泄漏拋灑時,應及時用砂土吸附處理。
3.3.6安全設備部要定期檢查,儲罐區的安全裝置,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3.3.7閑雜人員禁止進入儲罐區。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商業(含糧食、供銷社,下同)倉庫消防安全管理,避免倉庫及人身受火災危害,保護倉庫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公安部發布實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結合商業倉庫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商業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工作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同時,接受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商業部門管理的儲存各類商品物資的倉庫、貨場。
實行承包、租賃的倉庫一定要在協議(合同)中明確安全責任,并保證安全。商業部門租賃的社會倉庫、貨場,凡租賃者管理的,也要執行本辦法。
儲存化學危險品、爆炸物品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商業部門的專業批發公司、企業集團等的法人代表,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為便于工作,應由一名副職分管倉庫消防安全工作。倉庫解決不了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向上級反映,同時要加強防范。公司、企業集團等對反映的問題,應認真研究,切實加以解決。倉庫本身能解決的重大隱患而不解決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嚴重損失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五條大中型商業倉庫都要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倉庫法人代表(經理、主任)是安全領導小組負責人,對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副職負責日常防火工作。倉庫按照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辦事機構或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防火負責人的變動應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六條各級商業倉庫都要組建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開展訓練,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專職消防隊長的變動應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意見。
第七條倉庫警衛、消防及保管人員,要按照先審后用的原則,選拔政治素質好,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要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禁止聘用年老體弱人員值班、值宿。外來臨時人員在庫區工作,必須經保衛部門審查同意。
第八條倉庫防火安全工作實行倉庫、科室(班組)以及崗位責任人逐級負責制。
(一)倉庫防火負責人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二)班組防火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班組防火安全工作,認真執行有關消防安全制度、規定;
2.組織學習防火知識、文件,檢查崗位消防責任制和操作規程執行情況,并經常檢查消防設備、器材的養護情況;
3.發現違章行為應及時制止,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同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4.安排好值班、值宿。
(三)崗位防火責任人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排除,解決有困難的,應向領導匯報,提出改進意見;
2.負責本責任區內的安全,下班時做到關閉門窗、拉閘斷電、消除火種、廢紙、包裝等易燃物,做好交接班;
3.認真學習防火、滅火知識,積極參加消防訓練和各項安全活動;
4.發現著火時,要及時撲救,并立即報警;
5.值班門衛人員做好進出庫區人員、車輛登記和對外來人員的防火宣傳工作。
第三章火源管理
第九條商業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對火源要嚴加管理。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職工、外來人員和機動車輛入庫,必須收留火種,禁止帶入庫區。進入棉麻、鞭炮、化工危險品等庫區及其他火險危險性大的庫區、貨場的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倉庫區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條庫區如確需臨時動用明火作業,必須經防火負責人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監護現場,作業結束要認真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一條倉庫生活區安裝、使用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經防火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管理、備有消防器材,做到人離火滅,對各種用火設備要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二條經批準設置的火源不準用易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物,不準靠近火源烘烤衣物。從爐內取出熾熱灰燼,必須用水澆滅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十三條商品入庫應認真檢查是否帶有火種,特別對草包、紙包、棉包、布包類商品更要嚴格檢查或隔離觀察,如發現可疑應在安全地點開包檢驗。
第四章電源管理
第十四條倉庫生產、生活、庫區照明用電線路必須分開,電線和電器設備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修。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作業,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裝置和漏電保護裝置。
第十五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堆碼商品必須與燈頭保持50厘米以上水平距離,工作完畢切斷電源。
第十六條每年定期對電線進行絕緣測試,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安全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維修。架空電線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各種電器設備、避雷裝置要按時檢測維修。對各種機械、機具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第十七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及各種電器設備。儲存糧食、食糖、煙草、中藥材等商品的庫房,因工作、生產確需使用去濕機、干燥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器設備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當使用日光燈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十八條庫內鋪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每個庫房應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并做到防雨防潮。對灰塵較多的部位必須使用防塵、防爆燈泡和保險開關,要做到人離電斷。
第五章倉庫和庫存物資管理
第十九條倉庫生產區必須和生活區分開,對“大雜院”倉庫和未能分開的老式倉庫,要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改造。未改造前,要建立統一安全組織,統一安排消防設施,劃分安全責任區,明確分工,各負其責。
第二十條商品、物資應根據不同性質按庫、區、類分別存放。庫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少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少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少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少于2米。每棟建筑面積不足500平方米的庫房其儲存商品的垛距、墻距、梁距和主要通道的寬度可以適當降低,但要保持暢通。露天存放商品的防火間距,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易自燃商品應存放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庫房。不準將性質相互抵觸、串味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要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倉庫內不準存放私人物品,保管員不準私自收存商品、物資。
第二十二條庫區和庫房內應經常保持清潔,對散落的包裝物、庫區落葉、雜草等應及時清除,妥善處理。
禁止在庫區內停放、修理機動車輛。電瓶車、鏟車進入庫房,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裝卸機具、消防車(泵)必備用油,應放在確保安全的地點。
第二十三條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閑人進入庫房。庫內不準違章搭建貨棚,若必須設辦公室時,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通庫外,具體實施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六章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消防監督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各級商業倉庫應根據規模大小、建筑結構、商品特點等不同情況,依據《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和《商業部消防設備、器材配備標準暫行規定》要求,安裝消防報警、滅火、監控、通訊、避雷等設備,配備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便于取用。
第二十六條倉庫要建立各種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做到定點、定人、定期檢查、維修、換藥,嚴禁挪用。對怕凍設備,在寒冬季節應采取防凍措施,保證消防設備、器材完好有效。
第七章安全檢查
第二十七條倉庫必須實行分級負責的安全檢查制度,倉庫每月、班組每周、崗位每日檢查一次并建立檔案。檢查重點是電源、火源、消防設施、生產設備等要害部位的防火措施,消防安全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倉庫檢查出來的火險隱患,逐條研究,限期整改。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及時上報,同時采取防范措施,保證安全。
第二十九條倉庫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和晝夜防火安全巡邏檢查制度。班(組)長、保管、警衛、值班人員要按照職責,嚴格做好班前班后的安全檢查工作,并做好記錄。
第八章事故處理及獎懲
第三十條倉庫一旦發生火災應立即組織職工奮力撲救,同時迅速報警,指定專人保護現場。
第三十一條發生火災事故應立即用電話、電報報告上級部門,同時主動配合公安消防部門查清原因,查清肇事人和責任人,寫出書面報告。對有意隱瞞火災事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火災事故,必須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即“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業倉庫,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為企業經營管理、勞動競賽和評獎的重要內容。對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撲救火災中奮勇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重大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違反有關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和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各地商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所屬倉庫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商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xx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的《商業倉庫消防安全管理試行條例》同時廢止。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1
為了加強倉庫管理,保管好公司的庫存物資,做到數量準確,質量完好,確保安全,降低費用,便于統計特制定本制度。
一、貨物出入庫管理
1、貨物出入庫應嚴格按照公司有關貨物出入庫的流程辦理;
2、貨物入庫要嚴格按照公司的訂單數量和質量要求,如有出入問題應及時向有上級主管部門映;
2、貨物入庫時,倉庫保管員要親自同交貨人辦理交接手續,核對、清點貨物名稱、數量是否與采購計劃單一致,并同時通知質管部對貨物進行檢驗,如數量、質量均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貨物后出具貨物入庫單;
3、對超出訂單數量以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貨物應另行存放,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意見后再另行作出出入庫處理;
5、用戶退貨入庫,
6、貨物出庫時,應做到手續清楚,倉庫保管員應嚴格按照相關部門出具的并有財務部門確認的發貨(調撥)單進行配貨、裝箱、發貨;
二、庫存管理
1、貨物入庫后,倉管員應必須隨時辦理入庫手續,及時將貨物分門別類的進行上架、歸位堆放,并在顯著位置掛上貨物進銷存卡片;
2、庫存貨物應有明顯標志進行分類,做到帳、卡、物相符;
3、倉庫內要保持整潔、美觀,物品擺放合理;
4、各類貨物應堅持先進先出、后進后出的原則;
5、倉庫貨物如有損失、報廢、盤盈、盤虧等,倉管員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分析原因,查明責任,按規定辦進報批手續;
6、倉庫統計員及時進行進銷存的帳務登記,并按要求及時把數據報告有關部門;
三、安全管理
1、切實加強倉庫的安全管理,督促、檢查、落實防火、防潮、防盜、防蟲蛀、防鼠咬、防霉壞等安全措施,保證庫存貨物的完好無損;
2、倉管員每日上、下班前,要檢查倉庫、庫區周圍是否存在不安全的隱患,門、窗、鎖、電源是否完好,如有異常應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做到早發現早處理;
3、各類貨物之間、貨架之間應留有一定的防火通道;
4、在規定禁止吸煙的地段和庫房內,應嚴禁明火及吸煙,倉庫禁止攜入火種;
5、倉管員應保持本庫區內的消防設備、器具的完整、清潔,不許他人隨意挪用;對他人在庫區內進行不安全作業的行為,有權監督和制止;
6、倉管員對自己所管貨物,對外有保密的責任。
7、倉管員應嚴格遵守保衛制度,本公司以外人員不得隨意進出庫房;
8、倉庫是存放公司物資的場所,任何人不得隨意將私人物品存入庫內;
9、倉管員對辦理入出庫人員有進行宣傳教育、監督、檢查的義務。
四、其他
1、倉管員應嚴格執行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按章辦事;
2、倉管員對庫存貨物以及設備、工具等負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如有損失,分清責任,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3、本制度如有與公司其他制度相抵觸的,以公司制度為準。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2
酒店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酒店倉庫除倉管人員和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倉庫。
2、因工作需要需進入倉庫的人員,在進入倉庫時,必須先辦理入倉登記手續,并要有倉庫人員陪同。嚴禁獨自進倉。進倉人員工作完畢后,出倉時應主動請倉管人員檢查。
3、倉庫內不準會客,不準帶人到倉庫范圍參觀。
4、倉庫不準代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應未經領導同意的其他單位或部門的物品存倉。
5、任何人員,除驗收時所需外,不準試用試看倉庫商品物資。
6、倉庫范圍內不準生火,也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一切進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進倉。
8、倉庫應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的使用實效,并做好防火工作。
酒店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內的物品要分類儲放,庫內保證主通道有一定的距離,貨物與墻、燈、房頂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2、倉庫內的照明限60瓦以下白熾燈,不準用可燃物做燈罩,不準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交流電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化工倉庫的照明燈具設防爆裝置,倉庫內保持通風。各類物品要標明性能名稱。
3、倉庫的總電源開關要設在門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護,每年對電線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及時維修。
4、物品入庫時要防止挾帶火種,潮濕的物品不準入庫。物品入庫半小時后,值班人員要巡查一次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物品堆積時間較長時要翻堆清倉,防止物品熾熱產生自燃。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3
1.試劑、藥品庫房的門窗向外開,保持良好通風。地面要墊木板,窗戶應裝毛玻璃或白鉛油,防止日光曬入。
2.試劑、藥品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存,要分類放置。
3.庫房應安裝防爆式電燈,電線穿管,電閘應設在庫外防雨處。
4.庫內溫度保持在35℃以下,在夏季對低沸點的藥品要采取降溫措施。
5.嚴禁吸煙,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業。
6.嚴禁在庫內分裝配料。
7.庫房管理員要經常檢查,發現包裝滲漏要及時處理。
8.要及時處理廢舊包裝物品,不得在庫內堆放。
9.庫內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10.劇毒品要專人專柜保管。領用時必須由兩人同時在現場。
11.要建立入庫出庫手續,要定期進行盤點,建立詳細的藥品臺帳。
12.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解、變質、自燃等易引起爆炸危險的藥品和需在特殊條件下存放的藥品應經常檢查,保證其存放條件安全可靠,防止一切事故的發生。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4
為了加強化工倉庫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護倉儲免遭火災危害。根據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及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1.安全職責
1).化工倉庫安全與消防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管理,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化工倉庫消防與安全由化工廠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3).化工倉庫安全管理由廠負責人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行管理。
4).倉儲管理員(庫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相關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倉儲管理員(庫管員)須經培訓通過,持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2.倉儲管理
1).嚴格按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化工廠《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第34、35條中的規定條款執行倉儲管理。
2).屬于危險化學品范疇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適宜采取遮陽、降溫措施。
3).化工倉庫物品存儲應當分類、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積不宜超過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體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5米。物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危險化學品和一般化學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健康危害、急救措施、倉儲安全和滅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揮發的物料,必須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存儲,并安裝專用的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空氣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標、空氣濕度→干燥和倉儲溫度→陰涼。
6).物料出入庫須嚴格按照《化工廠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中的條款執行,指派專人負責檢查,專人監察,確定無安全隱患、無消防隱患后,方可準予入庫。
7).儲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料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現象。
8).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進行處理。
9).存儲化學品的庫房不得設置辦公室和休息室。
3.裝卸物料
1).進入化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工作人員必須穿防護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護眼鏡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阻火器。
2).存有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及其周邊,不得允許機動車輛靠近。化工廠叉車進入危險庫區,必須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3).各類機動車輛裝卸物料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裝運道槽內停放和修理。
4).裝卸危險化學品時,特別是易產生靜電火花的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要采取消除靜電的安全措施。
5).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4.消防安全
1).倉庫內、露天庫區的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其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2).倉庫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必須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護、保養、更換,保證完好有效。
3).庫區的消防通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庫區(倉庫內、露天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標志。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工作人員,必須實行出入登記,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機、香煙、手機)入內。
2).庫區內嚴禁使用明火。在庫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作業票,經化工廠領導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動火。
3).庫區及周邊30米以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煙等。
6.電器與照明、通風設施
1).庫區的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2).放置危險化學品的庫區,其電氣裝置、照明、通風設施必須符合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規定。
3).存儲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不易受高溫照射的區域,其室內照明不得使用瓦數大于60瓦的燈泡。燈泡必須做防火、防爆處理。損壞或熄滅不可用時,必須及時更換。
4).庫區應按《建筑防火設計規范》中的規定設置通風設施,保證庫區通風、干燥、陰涼。
7.支持文件
1).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原材料出入庫及驗收控制程序
3).人員機動車輛出入廠區制度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5
為了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職業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是保護員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是指發給員工穿戴和使用的各類著裝、用品、用具和器材。公司各部門安全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和項目管理人員要認真執行防護用品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員工在作業時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負責個人防護用品實施計劃、采購、驗收、保管、發放的部門和使用人員。
一、 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職責
1、 安全部門負責審查進入本公司的外部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及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認可工作。制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審批防護用品的發放,負責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及使用管理,并對購進的防護用品進行驗收。
2、 物資采購部門根據防護用品的購置計劃,負責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和發放,購買防護用品必須到有《定點生產證》、《經銷許可證》的單位購買,對特種防護用品必須具有職業健康安全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
3、 財務部門負責提供購買防護用品的資金,對購置防護用品經費須憑安全部簽署的報銷憑證列支報銷。
4、 各項目部負責對佩戴個人防護用品人員、數量、種類的進行統計上報。按照公司的要求領用個人防護用品并發放到員工。對員工佩戴個人防護用品進行指導、督促正確佩戴。
5、 工會是防護用品的監督部門,有權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發放、使用進行監督。
6、 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公司內防護用品進行抽查與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送國家授權的防護用品檢驗站檢驗。
二、 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
1、 安全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由項目部提出,經項目經理審核后,由項目部材料員統一購買。采購的特種勞動保護用品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合格標準,并在項目部入庫、建賬。
2、 安全防護用品采購前,材料員應向安全部提供生產和經營安全防護用品單位的營業執照及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安全部簽字認可。采購發票復印件應在安全部備案,加強安全部在采購過程中的`監督作用。
3、 采購的安全防護用品應是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LA”標識)的產品。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制,加蓋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中心印章。
4、 特種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必須在專門從事勞保用品生產經營的廠家或商家處采購,經營商家必須在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辦理正規合法的供購手續。
5、 項目部租賃的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是合格品,并具有齊全、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
6、 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全部門驗收后方可入庫。
7、 安全部負責及時收集已取得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的安全防護用品供方名錄,及時傳遞給相關部門和管理人員,作為他們采購的參考依據。
三、 安全防護用品的驗收
1、 施工項目部負責安全防護用品進場的驗收,新采購或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品應質量合格,質量證明文件齊全、有效。
2、 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包括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LA”標識)兩部分。
3、 為了保證安全防護用品質量,安全防護用品廠家應提供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合格的質量證明文件必須有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書、產品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和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在產品的明顯位置應有安全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
4、 安全部負責對安全防護用品的檢驗過程和合格性進行監督、檢查。
5、 公司工會對安全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有權要求糾正,并對糾正情況進行監督。
四、 安全防護用品的保管
1、 檢驗驗收合格后的安全防護用品方可辦理入庫手續。
2、 各部門、項目部對所有合格入庫的安全勞動防護用品,遵循產品說明書或廠商建議,妥善保管,注意防潮、變質,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防止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到勞動者手中。
五、 安全防護用品的配發和使用
1、 施工項目部嚴格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有關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發安全防護用品;
2、 安全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從“安全、文明措施費”中提取,嚴禁以貨幣或其他物品代替按規定配發的安全防護用品;
3、 施工現場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超過使用期限使用:
4、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特種勞動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5、 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相關檢驗標準和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定期對其進行檢驗和外觀檢查,并保存相關記錄,發現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應及時進行維修、更換或報廢。
6、 安全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臺帳,管理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以保證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 安全防護用品的更換或報廢
1、 根據安全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使用期限及實際使用情況及時進行更換、報廢。對于安全防護用品性能明顯下降,不能滿足使用要求時,或檢定不合格,又無法修復和無修復價值的,由使用單位填寫報廢申請表,經安全部、材設部批準后報廢,并且在安全防護用品臺賬中注消。
2、 由材設部負責集中收集破損、過期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隨便亂丟,按規定集中進行報廢處理,并建立報廢臺賬。
3、 公司安全部應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對超期,失效或不能繼續使用的勞保用品,應當予以報廢。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6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設備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筑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
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料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采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7
紡織工業的原料、成品倉庫(包括庫房和露天貨場)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根據國務院《消防監督條、例》和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國發[1981]160號通知等有關法規,對紡織企業和專業的原料、成品倉庫(以下簡稱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企業和專業倉庫,必須嚴格貫徹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原成(供銷)科長和倉庫負責人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為倉庫管理的首要任務,認真做好。廠長、經理(包括分管倉庫的副廠長、副經理)和專業倉庫主任,對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應經常到原成庫檢查、督促。
第二條、企業和專業倉庫,要建立健全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全體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人員都是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在業務上受專職消防隊(員)的指導。專職消防隊(員)每季最少應組織一次倉庫義務消防員進行消防技術的訓練和演習,并制訂庫區滅火作戰方案,使義務消防隊成為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消防隊伍。
第三條、原成(供銷)科長和保衛科長每月應分別對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組長每天要開好班前、班后安全會。分配到原成庫的新工人應認真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過消防技術訓練,懂得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滅火技能。
第四條、分管原成庫的廠長、經理應每月組織一次原成(供銷)、保衛、安技、消防等有關部門到庫區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落實整改措施,限期解決。
第五條、原成庫應采取分片包干負責的辦法,做好庫區和庫內的清整潔工作,及時清除雜草、雜物,經常檢查安全情況。
第六條、倉庫工作人員下班后,庫區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衛人員負責。倉庫管理員(班、組長)和夜間值班警衛人員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驗收,下班時要對庫房逐一檢查封庫。
倉庫鑰匙應由專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衛人員保管。
第七條、庫區應設警衛人員晝夜值班,并設有報警裝置。夜間值班警衛人員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時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做好記錄。保衛科要檢查巡回制度的執行情況,列為警衛人員評獎、晉級的考核條、件。
第八條、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進入庫區。庫外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庫區時,必須佩帶臨時工作證,外單位人員進庫區聯系工作,上級機關來庫檢查,除佩帶臨時工作證外,應由倉庫人員陪同。庫外人員進庫區一律都要登記。
第九條、庫區工作人員不得使用臨時工,警衛人員不得安排老、弱、病、殘人員擔任。
第十條、外單位(如棉、麻供應站和商品檢驗部門等)在原成庫內工作的職工,必須遵守企業安全制度,違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評改正的不準進入庫區。
第十一條、庫區、庫內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腳以外的其它物資。
第十二條、任何人進入庫區,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庫處應有明顯告示,警衛人員要對進入庫區人員提示,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原成庫不得做為它用,露天貨場內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條、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應增建相應的原成庫,并與擴建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原成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庫以及在庫區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批準和驗收,否則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庫區應建圍墻。應與生活區和其它區域隔開。
第十七條、倉庫工作人員辦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應設在庫區內。如設在庫區內,則不得與庫房連接,更不得設在庫房內;并嚴禁在庫房內住人和搭設可燃材料的擱層。
第十八條、庫房、露天貨場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煙囪高度超過30米時,其間距應按煙囪高度計算。現有距離不足者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庫區嚴禁搭建易燃棚。庫用電瓶充電室應設在庫區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十條、庫區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應符合水利電力部《電氣設備接地裝置規程》和《電力設備過電壓保護設計技術規程》等規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庫區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如確因工作需要,在離庫區30米以內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經保衛科、倉庫負責人審查,企業領導批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專職消防員在場監護。作業結束后,應徹底消滅火種,經認真檢查,方可離開現場;值班警衛人員要加強巡回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第二十二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庫房。如進入庫區,必須安上防火罩,減速行駛,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可燃物,停車后應立即熄火,倉庫要派人監護。
第二十三條、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在開進庫區站臺前,應安上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站臺內清爐和停留。倉庫要派人監護,直至機車駛離庫區。刮大風時卸車,必須加強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不得裝設電源線和電器裝置,更不得架設臨時電線。庫內照明應采用投光燈采光。搬運、吊拉、提升用的機動車輛,應用電瓶供電,并裝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五條、庫區動力電源未改電瓶以前,庫內用電的電源應在庫外安裝插座,用四芯膠皮軟線接人庫區,使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線應敷設在不易碰撞擠壓的地方,不能有接頭,并嚴禁使用塑料線和再生膠軟線。電線上和電閘、插座下不準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條、庫區電線一般應設地纜線,不宜架設架空線。如暫時采用架空線,應該在庫棚和貨垛的外側通過,架空線下禁止堆垛。高壓架空線與倉棚、貨垛的間距不小于15米,電線桿高度超過10米時,其間距不小于電線桿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條、庫區嚴繞使用行燈,一般不要架設臨時電線。如必需架設臨時電線時,應經倉庫負責人、保衛科、安技科審查,廠長批準。臨時線最多使用一個星期,使用期間有專人管理,在倉庫工作人員離庫時,必須隨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八條、工廠和專業倉庫的區域內,運輸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電線必須離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撐要牢固,防止斷線。
第二十九條、庫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有專人負責,每周至少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每年至少應進行二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經修復驗收后再啟用。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8
1、嚴格執行物資管理制度,倉庫保管員應認真做好物資的收、管、發、退工作,做到帳、物、卡相符,品種、規格、數量清楚。
2、倉庫物資收、發票及時,手續要完備,物資進庫,當日計量檢驗,填寫收料單入庫,發現差錯,即時與采購員聯系。
3、倉庫一律憑庫領導審批過的領料單,凡屬配件、工具、有色金屬一律交舊換新,保管員不得自行外借任何物品。
4、生產班組用剩的物資材料及時到倉庫退料,倉庫填寫退料單,并負責檢查退料質量,發現問題報告生產辦處理.
5、掌握庫存定額,每月底將物資庫存報表、材料消耗報表及按庫存定額編制的采購計劃,報生產辦。
6、精心管理倉庫的物資,做到每日檢查、每月盤點、每季翻倉,使物資不銹蝕、不霉爛、不變質,努力減少儲備損耗。
7、做好倉庫的安全保衛工作,嚴防泄漏、火災、盜竊等事故發生。
8、搞好庫容庫貌建設,倉庫要勤打掃、勤整理、物資堆放整齊、品種規格不混雜,努力做到物資堆放定點有序。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29
為保證倉庫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庫房物資安全,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和公司財產物資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總則:庫房嚴格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一條倉庫管理人員,應熟悉本倉庫所存放物質的性質,保管辦法及注意事項,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倉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
第二條倉庫管理人應經常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管理方面的教育。
第三條庫內存放的產品要按規定排列整齊,不得紊亂。入庫時按產品日期分別掛牌標明,決不允許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事故和損失。
第四條庫內產品不得擅自堆積太高,應規定庫內安全容量,堆積咋外的擠塑板材必須整齊、上面必須覆蓋遮蔭布以免日曬及風吹造成損失。
第五條同一庫內不得亂放互相起作用或互相影響的產品,應放置性質相同的產品,庫管應指導員工按照區域入庫,入庫時根據區域大小由里向外4-5排進行碼堆。出庫時由外向里4-5排推進。
第六條各庫的照明系統,須按時聯系有關部門及時作好技術檢查,檢修,以免失效。
第七條倉庫用的一切防火設備要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其數量按規定配備。嚴禁將庫房消防設施挪開,發現其他人員挪用消防器材處50-100元罰款。
第八條倉庫內部和周圍,嚴禁煙火,一旦發現在庫房內吸煙每次處以50元罰款。
第九條倉庫保管員每天上下班時,對庫內外要巡視一次,門窗是否牢固,員工上下班是否將門窗關牢,是否有其它異狀發生,如有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以便追查處理。砂漿車間、膩子車間由于其生產特性其生產車間又是倉庫,作業人員下班必須將門窗關閉,發現下班后門窗沒有關閉的處以100元每次,庫管相應處罰50元。
第十條倉庫周圍和內部,不得有垃圾或易燃物品積存,以免引起火災。以上兩個車間產生的廢品袋管理人員必須每一星期清理一次,保證庫房周圍干凈衛生。
第十一條外來人員未經倉庫主管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進入倉庫。
倉庫周圍要保持清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
第十二條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50元罰款。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30
1、酒店倉庫除倉管人員和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倉庫。
2、因工作需要需進入倉庫的人員,在進入倉庫時,必須先辦理入倉登記手續,并要有倉庫人員陪同。嚴禁獨自進倉。進倉人員工作完畢后,出倉時應主動請倉管人員檢查。
3、倉庫內不準會客,不準帶人到倉庫范圍參觀。
4、倉庫不準代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應未經領導同意的其他單位或部門的物品存倉。
5、任何人員,除驗收時所需外,不準試用試看倉庫商品物資。
6、倉庫范圍內不準生火,也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一切進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進倉。
8、倉庫應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的使用實效,并做好防火工作。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31
一、所有樓層倉庫,應設樓層安全員,負責各樓層倉庫的日常管理,特別注重防火、防盜、防潮、水問題。
二、倉庫應建立完善的消防組織架構,明確各環節負責人和組員。
三、所有物料、貨品,無論是新進出倉,還是二次進出倉,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四、倉庫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保持地面干燥。
五、倉庫內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工作需要進出必須登記管理,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六、倉庫內外禁止吸煙,如特殊要求確要動用明火必須經倉庫(經理)主管以上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七、倉庫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倉庫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八、倉庫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倉庫 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 的保險裝置。
九、倉庫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
十、貨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庫位間距不小于1米,貨品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主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十一、倉庫管理員應根據貨品保管要求,采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貨品存儲環境(如溫度、濕度等)符合規定。
十二、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以及其它液體。 十三、倉庫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貨品狀況,應定期組織盤查。
十四、倉庫(經理)主管應對倉庫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工作要重點關注和執行,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32
酒店倉庫安全
1、酒店倉庫除倉管人員和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批準,不得進入倉庫。
2、因工作需要需進入倉庫的人員,在進入倉庫時,必須先辦理入倉登記手續,并要有倉庫人員陪同。嚴禁獨自進倉。進倉人員工作完畢后,出倉時應主動請倉管人員檢查。
3、倉庫內不準會客,不準帶人到倉庫范圍參觀。
4、倉庫不準代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應未經領導同意的其他單位或部門的物品存倉。
5、任何人員,除驗收時所需外,不準試用試看倉庫商品物資。
6、倉庫范圍內不準生火,也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一切進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進倉。
8、倉庫應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的使用實效,并做好防火工作。
酒店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內的物品要分類儲放,庫內保證主通道有一定的距離,貨物與墻、燈、房頂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2、倉庫內的照明限60瓦以下白熾燈,不準用可燃物做燈罩,不準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交流電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設備,化工倉庫的照明燈具設防爆裝置,倉庫內保持通風。各類物品要標明性能名稱。
3、倉庫的.總電源開關要設在門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護,每年對電線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及時維修。
4、物品入庫時要防止挾帶火種,潮濕的物品不準入庫。物品入庫半小時后,值班人員要巡查一次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物品堆積時間較長時要翻堆清倉,防止物品熾熱產生自燃。
2024年新版倉庫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篇33
一、目的
為加強對庫存危險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加強對危險品裝卸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包括倉庫及儲灌。
三、職責
倉庫主管對倉庫安全生產負責,罐區主管對罐區安全生產負責,其他相關部門協助。
四、內容
倉庫:
1.危險品從入庫、領料、搬運、使用、處理殘余雜質都應指定專人負責。
2.部門領用時需先預算當天用量按單領用,當天未用完的危險化學品應送回危險品倉庫。
3.禁止使用無蓋容器。在啟用危險化學品后應馬上將蓋擰緊,發料時必需使用專用抽吸工具,溢出的'危險化學品須立即清理干凈。
4.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必須標明正確的標志及危險警告標志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5.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著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生產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防靜電措施。
6.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員工,下班時必須將未用完的危險化學品退還給危險品倉庫的管理員保管。
7.沾有危險化學品的廢物應放于金屬廢物箱內,并蓋好蓋子及附上標志,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定期進行安全處理。
8.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包裝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