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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4-03-07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2篇)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

  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放畢業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能夠按規定手續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狀況下,能夠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務必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理解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帶給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帶給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證書、修業證書、肄業證書均由原校發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能夠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理解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理解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理解、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能夠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能夠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修業和肄業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務必獲得必須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到達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畢業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的修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給全省統一的肄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修業和肄業均需經各市(區)教育局驗印、核準,并統一下發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異成績并獲得必須榮譽的,可按不一樣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潛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上述規定如與以前下發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一樣之處,則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

  學 籍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學生入學、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后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并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注銷,不再啟用。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復習補救。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并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己伺鷾,予以跳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后,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并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后,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學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并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并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干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干部”。

  第三十條

  對于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核,校長批準公布,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資料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狀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狀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后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或其他證明復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并報學籍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能夠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狀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后,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氐骄硟群笕岳斫饣A教育的,應接續原先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并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于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帶給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并持續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帶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職責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職責: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狀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其監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光內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狀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教育行政監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務必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狀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時由原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時由借讀學校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小學借讀生畢業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群眾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貼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梢暺鋵W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適宜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行我區的《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狀況,杜絕中間環節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

  對受完國家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到達小學畢業程度的,由學校發給經區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字樣章,對貼合初中畢業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資料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異成績,學?砂床灰粯訝顩r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透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狀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忙他們改正錯誤。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5

  學籍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并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由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后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并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并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聯系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說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復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冃Э己宿k法,扣發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秀班主任。)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網站信息保障措施

  第二條 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布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 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采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并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 信息員采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 網上發布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 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 應當設置網站后臺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诹畹奈粩挡粦儆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 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并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 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漏洞進行定期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數據庫等系統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 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 網站在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后,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并視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范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 網站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四條 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一)、當發現網站或接到舉報出現非法信息時,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相關負責人通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清理非法信息,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將網站網頁重新投入使用;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 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有網頁內容被篡改,或通過入侵檢測系統發現有黑客正在進行攻擊時,網站管理員首先應將被攻擊的服務器等設備從網絡中隔離出來,同時向負責人匯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 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后,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三)、啟用病毒軟件對該機進行殺毒處理,同時利用病毒檢測軟件對其他機器進行病毒掃描和清除工作;

  (四)、如發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五)、經技術人員確認無法查殺該病毒后,應作好記錄,同時立即向相關負責人報告,并迅速研究解決問題;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 軟件系統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軟件遭到破壞性攻擊,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并將系統停止運行;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 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數據庫崩潰,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與技術人員報告,經負責人同意后通知各相關單位暫緩上傳上報數據;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采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 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小型機、服務器等關鍵設備損壞后,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并通知技術人員;

  (二)、技術人員應立即查明原因,具有備份服務器的要馬上啟用備份服務器提供網站服務;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系,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餐廳整潔明亮,餐桌上無灰塵,地面無垃圾,凳子無臟水、灰塵等。地面要求干凈,每天至少要清掃、拖洗2—3次,餐桌要隨時清理,保證餐廳整潔衛生。食堂門外無雜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掃1—2次。食堂窗戶要求每周至少擦拭一次,玻璃上無灰塵、無痕跡,保證清潔明亮。

  二、食堂廚房保持整潔,地面保持干燥、無垃圾雜物;炊具、廚具每天使用后清洗干凈,整齊有序地擺放,墻壁無灰塵。食堂所有碗、筷、湯匙用后要清洗干凈,并及時放進消毒柜。

  三、食品生熟要分開,保證生熟食品不交叉污染或串味。

  四、蔬菜、肉類加工時,要先清洗干凈方可進入蒸、炒、煮、爆等烹飪程序。

  五、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制度,對腐爛變質、生蟲、生霉物質堅決做到采購不買,食品加工人員不加工。

  六、食堂工作人員工作時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著裝整齊、干凈,儀容端正。要搞好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發、勤洗澡,工作時不允許戴戒指、手鏈等飾品。

  七、食堂工作人員每年參加一次由衛生防疫部門組織的體檢,持有健康證者方可上崗。

  八、庫房整潔、明亮,物資堆放有序,米、面及干雜品不得擺放在地上。

  九、廚房工作人員必須適當維持買飯買菜時的秩序,樹立員工自覺排隊打飯、打菜的習慣。

  十、望各位員工大力支持食堂的工作,以保持餐廳內外的環境衛生。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為加強機房的現場管理,對可能影響機房生產、安全的各種因素進行控制,確保通信設備安全正常運行,為使用部門提供優質的不間斷通信服務,并有效地保障機房維護、生產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機關機房的現場管理。

  崗位職責

  負責監督機房現場管理工作。負責機房現場的統一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并對機房現場負責。

  機房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機房環境要求

  機房應防塵,門窗要嚴密,做到地面清潔、設備無塵、排列正規、布線整齊、儀表正常、工具就位、資料齊全、設備有序、使用方便。

  機房內的溫度、濕度應符合維護技術指標要求,保持正常通風。

  機房應有良好的防靜電措施。

  動力機房應設置警示牌和防護柵欄以指示高壓區、檢修區、禁止合閘區。

  無人值守機房要全封閉,保持機房整潔無塵,應有良好的防火、防盜、防潮、防塵等措施以及相應的遠端監測系統。

  無人值守機房的周圍環境要保持清潔和安全可靠,機房門前道路應保持暢通無阻。

  機房制度要求

  機房必須統一規范上墻制度,并醒目掛置。

  交流配電機房應上墻懸掛配電圖。

  嚴格執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明確職責,嚴格紀律,保證制度的進行。

  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嚴禁違章操作,確保網絡、設備及人身安全。

  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監督條例,增強機房人員的安全意識,消防設施經常檢查,消除隱患。

  嚴格執行保密法規,對機房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增強保密觀念,定期進行保密檢查,防止泄密失密。

  不斷健全完善機房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貫徹實施。

  廠家在機房進行設備安裝調測,事先應向綜合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做好機房入門登記,綜合部應安排專人配合廠家現場工作。

  外單位人員工作性進入機房須經綜合部同意,安排專人陪同,做好機房入門登記。

  機房進行重大參觀活動,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上級領導參觀視察機房時,綜合部應做好陪同工作。

  機房安全管理要求

  切實遵守安全制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定,做好防火、防爆、防盜、防雷、防凍、防潮等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在維護、測試、磁帶更換、裝載、故障處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應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造成工傷和通信事故。凡進行危險性較大、操作復雜的工作時,必須事先擬定技術安全措施。

  各類機房應有可靠避雷裝置,配備合適消防器材,安裝煙霧告警、高溫告警、防盜告警等設備,并制定緊急處理預案。

  各機房應具備在緊急情況下能與上級部門及時取得聯系的手段。機房內有緊急故障處理流程圖,人工再啟動和再裝入流程圖,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且相關資料齊全,每個機房維護人員都能理解、執行。

  雷雨季節要加強對機房內保安設備、地線及防護電路檢查。

  加強網絡安全管理,確保網絡信息不受侵犯,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網絡信息不丟失,網絡信息正常傳遞。

  生產核心網絡以及與外部因特網存在接口的網絡,應特別加強網絡安全管理,提高防范措施。

  各種涉及密級的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嚴格管理,認真履行使用登記手續。

  加強機房現場鑰匙的管理,保證鑰匙齊全和完好,由機房值班人員及保安進行分管,并作為交接班的一項內容。

  機房設備管理要求

  機房應建立包機責任制,也就是全部現用與備用設備均應按所劃分的設備維護段,落實到特定的包機人,包機維護要做到定人、定設備,責任段落要清晰。本機房內的設備,如果屬于其他專業部門來維護,應由本專業部門去負責落實并明確其他專業部門對該設備的維護包機責任人。本專業機房內新增設備(無論該設備是由本專業部門維護,還是需要其他專業部門來維護),如果本專業部門沒有去負責落實并明確包機責任人,則視該設備由本專業部門負責包機維護。

  設備機架、電纜標識應齊全準確,電纜、光纜、尾纖等應布放合理。

  無論現用、備用設備,應保證備件、技術檔案、原始資料完整,不得任意更改設備的電路、結構或拆用部件,備用設備應保持原機的正常狀態,定期使用。

  新建、擴容的設備或電路,須按相關規定經試運行后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運行網絡設備斷電、移動、搬遷應有記錄。系統搬遷,應事先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并報部門領導批準。

  機房日常維護要求

  對設備要精心管理,精心維護,精心使用。做到維護有標準,操作有規程,質量有保證。

  按照維護規程和維護作業計劃的要求,定期地、有計劃地開展維護工作,對設備的運行情況、應具備的各種功能、系統重要數據的正確完整情況以及設備硬件的完好情況等進行檢查和測試。

  對隨機或突發性的設備故障、嚴重的告警等異常情況,應按照應急處理流程盡快恢復設備的正常工作。

  機房工程施工要求

  機房機架設置應保持合理的間距,避免不必要的空間浪費。

  根據公司相關規定,采用合理的走線方式,合理地鋪設機房靜電地板。

  機房工程施工,必須在顯著位置懸掛醒目的工作提示牌。

  機房工程施工工具嚴禁使用運行網絡的供電電源。

  加強對機房工程施工的監護,設專人負責,杜絕人為事故的發生。

  加強對機房工程現場的控制,工程材料等雜物嚴禁堆放在消防通道。

  工程施工隊進機房施工,應事先書面通知綜合部,寫明施工單位、施工內容、時間、地點、工期、進場人數、施工小組負責人等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綜合部提出申請,內容包括施工相關情況說明、本工程期間專業部門現場監督人(協調人)名單。經綜合部審核同意后,工程施工隊方可進場施工。施工期間,工程施工隊必須每日清理現場;施工結束,工程施工隊必須按規定清理工程余料。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為了加強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規范員工作業,確保各項生產安全平穩、有序運行,針對作業區生產現場運行的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禁脫崗、睡崗、竄崗、酒后上崗和崗上飲酒。

  2、進入油氣區所有人員勞保穿戴齊全規范,嚴格遵守油氣區安全管理規定,接受崗位人員的安全提示和教育,在崗位人員的陪同下檢查指導工作。

  3、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油氣生產場所,進入生產現場人員隨意更改流程,挪用設備。

  4、進入生產現場嚴禁吸煙、亂扔煙頭、接打手機和隨意使用明火。

  二、油罐安全管理制度:

  1、油罐安全附件齊全,每月將阻火器、安全閥、呼吸閥進行清理保養,油罐進出口閘門、阻火器必須有效跨接、防雷防靜電接地線齊全。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量油操作,嚴禁穿帶鐵釘鞋上罐,油罐量油作業必須用標準量油尺選擇上風向量油。夜間上罐量油時必須使用防爆手電,雪天上罐量油前必須先清理干凈梯子、罐頂積雪,油罐頂嚴禁存放棉紗、量油尺等物品,量完油后,蓋好油罐量油孔,嚴禁將罐內油氣隨意排放。

  3、打油泵電機有良好接地,旋轉部位護罩齊全可靠,各連接處嚴禁跑冒滴漏。

  三、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按規定備齊消防器材,只有一具儲油罐的井點,最少配備兩具8Kg滅火器和一具35Kg滅火器;兩具或兩具以上儲油罐的井點,最少配備四具8Kg滅火器,兩具35Kg滅火器,進流程井組依據井數適當增加滅火器數量,崗位人員負責每月進行檢查、保養,實行掛牌制。

  2、發現有噴管龜裂、壓力不正常、筒體裂口凹陷,壓力表、鉛封、保險銷損壞等現象及時上報井區更換。

  3、消防器材妥善保管存放,嚴防雨淋、暴曬,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無腐蝕場所。

  四、罐車及裝卸油臺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的罐車進入裝卸油臺前,必須將車輛防火罩關閉,裝卸完油后,罐車離開裝卸油臺方可打開防火罩。

  2、裝卸油前,必須接好靜電接地線,熄滅井場加熱爐、明火,待油裝完半小時以后,再按照點火操作規程進行點火。

  3、裝卸油現場有滅火器材進行戒備,使用內帶銅絲的裝油鶴管并延伸至罐車底部。裝卸油過程中,罐車駕駛人員必須在駕駛室內戒備,以防發生意外事件時能夠及時駕駛車輛撤離。

  4、裝油后,蓋好油罐量油孔,清理干凈打油泵衛生,打油泵盤根不刺不漏。

  5、裝卸油臺范圍內嚴禁用明火烘烤車輛,嚴禁在裝卸油臺進行車輛維修。

  五、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線路必須使用標準符合用電設備功率的電線。用電線路必須走線規范、不得跨越可燃物架設。

  2、用電線路由專業電工架設,用絕緣膠帶密封至少3層以上,嚴禁崗位員工私自亂拉亂接、整改線路。

  3、所有配電室電纜溝、電纜線必須進行砂封,每天進行檢查,看有無進水、鼠洞等。 4、沒有安裝室內取暖爐的井點,取暖設備只能使用廠部統一配發的電暖器,禁止私自使用電爐子或其他用電設備。

  5、取暖設備距離可燃物不少于1米,以防烘烤引發火災。

  6、電熱毯只用來人員在睡覺前暖床使用,人上床睡覺時必須斷掉電源。 7、人員離開房屋前將取暖設備斷電,防止意外發生。

  8、對取暖設備及線路每天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后停止使用并及時向井區匯報以防發生人員觸電事故,嚴禁非電工人員進行各種電路維修。

  9、井區電工每周對所有電路進行檢查,對檢查出問題及時整改。

  10、所有臨時用電作業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票,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由專業電工接電。

  六、用氣安全管理制度:

  1、點加熱爐,堅持“三先三后”的原則,即先檢查后點火,先點火后開氣,先檢查后離去。堅持“三不點”的原則,沒有檢查不點、有滲漏點不點、爐膛有余氣沒吹盡不點。

  2、使用室內取暖爐穿墻管線上開孔處必須密封,防止氣體竄入駐人房間發生意外。 3、人員在進入廚房之前必須通風半小時以上,嚴防廚房用氣管線泄露人員立即進入后中毒。

  4、使用液化氣的井點,氣瓶與爐子(火源)的間隔距離須保持在1.5m以上。液化氣(天然氣)灶具的軟膠管連接處必須用卡子固定牢靠,用完后必須關閉液化氣瓶(井場來氣)總控制閥,嚴禁只關閉灶具開關而不關閉總控制閥。

  5、對用氣(套氣及液化氣)設施必須每周用試漏液(肥皂水)檢查各連接處是否有滲漏現象,發現問題及時匯報井區整改維修。

  6、嚴禁在井口排放套氣,進行修井等作業時,必須熄滅井場火炬及井口20米范圍內明火。

  7、井場套管氣火炬必須安裝阻火器,與井口距離20米之外,正常條件下,火炬處于點燃狀態。

  七、分液包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分液包必須放在地面以上,且距離井場內火炬(或別的明火)必須大于20米。

  2、從井口至分液包,分液包至火炬氣管線必須有坡度,有利于凝析油凝集排放。

  3、分液包上壓力表安裝齊全并定期校驗,各閥門連接處密封完好,閥門靈活好用。

  4、各井點根據凝析油的多少實際安排好排放時間,防止分液包因集液過多而造成管線凍堵。

  5、排凝析油前,熄滅井場所有火源,進行風向辨別,排放者必須站在上風口。

  6、排放凝析油使用器皿必須是鐵器,排放后的凝析油倒入井場污油池,嚴禁就地排放,嚴禁以各種形式存放,嚴禁用凝析油清洗衣物、擦洗設備。嚴禁將瓦斯油送給老鄉或其他人員。

  7、管線及分液包發生凍堵后嚴禁用明火烘烤,毛氈包裹后用開水燙開,防止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

  8、分液包非正規壓力容器,所承受壓力不能超過0.2Mpa。井場套氣憋壓使用井口套氣閘門。

  八、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隊伍持有作業區開出的有效的開工許可證,方可進入井場施工。

  2、施工隊伍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后,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接收崗位人員的安全教育,并自覺接收崗位人員的監督。

  3、作業區與施工隊伍簽訂交叉互管協議書,明確雙方各自的職責和施工區域。施工隊伍按照票據上的要求在指定區域內進行施工,施工作業人員嚴禁靠近或觸摸電器設備、運轉設備;嚴禁靠近和穿越抽油機;嚴禁啟動或關閉油氣區電器設備、運轉設備的啟動按鈕和開關;嚴禁靠近高壓危險區;靠近運轉設備、電器、配電室施工時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方可施工。

  4、施工隊伍在井場進行動土、動火、高處、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吊裝等危險作業時必須到作業區辦理相應的票據后方可作業,作業前,雙方負責人、監護人現場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到位方可施工并進行全過程監督。

  5、施工人員在油氣區內施工時發現油氣刺漏、設備故障、火險等應立即通知崗位人員,嚴禁在油氣泄漏區域內停留,嚴防中毒或其他意外。

  九、現場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1、崗位人員必須勞保齊全上崗,女工將長發盤起,帶工帽。

  2、操作中嚴格按照HSE操作指導書、HSE操作指導卡、標準作業程序,杜絕一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3、上級領導違章指揮,員工有權拒絕,并上報作業區安全辦公室。

  4、所有上抽油機的作業嚴禁崗位人員獨立進行,進行抽油機的檢查、保養、維修等作業由井區辦理作業票后,統一安排作業。

  5、抽油機在運轉過程中,曲柄護欄必須安裝齊全,有效固定防護。嚴禁在未停機斷電的情況下穿越抽油機、進入抽油機曲柄旋轉區域內、抽油機高空作業。進入抽油機護欄內作業,必須先停機斷電、剎好剎車,鎖好鎖扣,在監護下的監護下方可作業。

  6、放置消防器材的地點周圍嚴禁堆放其他物品。生產現場的消防通道必須保持暢通。 7、生產現場保持干凈整潔,各種施工作業后的垃圾、油污、雜物及時處理。 8、所有的旋轉設備、部位必須安裝防護罩,污油池、蒸發池必須安裝防護欄,沒有治理的泥漿池必須進行有效圈閉,嚴防墜落等事故的發生。

  9、對不懂的設備、設施嚴禁靠近、觸摸、穿越。

  10、在沒有落實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具備安全作業的情況下,嚴禁進行作業。

  十、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嚴格落實反違章六條禁令,井區、施工隊伍在生產現場進行動火、動土、高處、進入有限空間、臨時用電、吊裝、管線解堵、掃現等危險作業時,必須遵守廠部、作業區對危險作業的相關安全管理規定,嚴格執行廠部的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票據后,方可組織實施。

  2、井區安排經驗相對豐富,責任心較強的人員進行現場作業監督,監督人嚴格履行的職責,按照票據上的要求逐一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卡開相應的流程、進行消防器材戒備、清理現場油污、進行氣體濃度監測等)到位后方可作業。

  3、現場監督人按照票據上的要求,填寫好票據上的相應數據,如各項措施落實到位后雙方監護人、特種作業人員的簽字確認、現場氣體濃度檢測記錄、施工過程中相關的數據記錄等。

  4、雙方監護人嚴密監控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中停止半小時以上開工時需要重新進行安全措施的落實。

  5、作業過程中,一項安全措施未落實到位或者出現其他的危及安全施工的因素,立即停止作業。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為科學、有效地管理機房,促進網絡系統安全的應用、高效運行,特制定本規章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機房管理

  1、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通信設備是網絡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用它用。

  2、計算機房要保持清潔、衛生,并由專人7*24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濕度、電力系統、網絡設備等),無關人員未經管理人員批準嚴禁進入機房。

  3、嚴禁易燃易爆和強磁物品及其它與機房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4、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局域網絡、廣域網的運行,建立檔案。未發生故障或故障隱患時當班人員不可對中繼、光纖、網線及各種設備進行任何調試,對所發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做好詳細登記。

  5、網管人員應做好網絡安全工作,服務器的各種賬號嚴格保密。監控網絡上的數據流,從中檢測出攻擊的行為并給予響應和處理。

  6、做好操作系統的補丁修正工作。

  7、網管人員統一管理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8、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報廢需經過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鑒定,確認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請報廢。

  9、制定數據管理制定。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當班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實時修改。

  二、計算機病毒防范制度

  1、網絡管理人員應有較強的病毒防范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特別是郵件服務器),發現病毒立即處理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2、采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未經上級管理人員許可,當班人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若確為需要安裝,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4、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計算機機房機房管理制度(二)

  三、數據保密及數據備份制度

  1、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制定業務數據的更改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業務數據。

  4、每周五當班人員制作數據的備份并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5、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并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交接后的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7、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三、網絡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1、網絡安全管理員主要負責全公司網絡(包含局域網、廣域網)的系統安全性。

  2、負責日常操作系統、網管系統、郵件系統的安全補丁、漏洞檢測及修補、病毒防治等工作。

  3、網絡安全管理員應經常保持對最新技術的掌握,實時了解動向,做到預防為主。

  4、良好周密的日志記錄以及細致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后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絡處于被攻擊狀態后,網絡安全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并對其發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網絡犯罪,若對方不聽勸告,在保護系統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并向主管領導匯報。

  5、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應協助機房管理人員進行機房管理,嚴格按照機房制度執行日常維護。

  6、每月安全管理人員應向主管人員提交當月值班及事件記錄,并對系統記錄文件保存收檔,以備查閱。具體文件及方法見附件。

  四、運行管理

  1、中心機房和開發調試機房隔離分設。未經負責人批準,不得在中心機房設備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件系統及更改設備參數配置。

  2、各類軟件系統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件設備的 加、更換必需經負責人書面批準后方可進行;必須按規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件、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為確保數據的安全保密,對各業務單位、業務部門送交的數據及處理后的數據都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交接登記手續。

  4、部門負責人應定期與不定期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落實,并作為人員考核之依據。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狀況。

  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對轄區內因地震、洪水、山體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災難受到影響的房屋進行應急安全檢查。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報建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三)房屋改造、維修、加固等情況記錄;

  (四)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等記錄。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將房屋使用安全納入信息化管理。

  房產管理部門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需要提取、復制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房屋產權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十條 對于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正確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安全,并且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板等構件;

  (二)在承重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擴大承重墻原有的門窗洞口尺寸;

  (三)在懸挑陽臺挑梁部位的墻體或者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開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墻上增設門窗;

  (五)改變房屋規劃設計用途;

  (六)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屋面、陽臺荷載;

  (七)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礎,建設地下設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內地坪標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和設備;

  (十一)拆改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確需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規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內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驗收材料等資料,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保養并做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應當及時治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檢查、養護、修繕,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發現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實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白蟻防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

  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簽訂的白蟻防治合同。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已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蟻情檢查,發現蟻害的,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發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及時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并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防治,并建立白蟻防治檔案。

  第十九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條 白蟻包治期限內發生蟻害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滅治白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因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受影響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糾紛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調查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認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狀況,需要繼續使用的;

  (三)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或者設計圖紙標明的使用年限認定。無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或者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木結構、磚木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二十五年,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第二十五條 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經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或者進行租賃備案時,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見,并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繼續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意見,并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

  第二十七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對施工區周邊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周邊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F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負有委托鑒定義務的當事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國土、規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督及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

  (二)房屋現狀影視、圖片資料或者房屋建筑結構施工圖和竣工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他當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時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復雜、鑒定難度較大以及需要繼續觀察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并對其鑒定結果承擔責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復查鑒定;對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復核鑒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二)結構嚴重損壞;

  (三)承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

  (四)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在臺風、雷雨季節或者遇其他災害,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現場查勘時發現房屋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并送達委托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抄送城區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進行治理。因未及時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危險房屋需加固修繕或者拆除治理的,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業主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及時辦理。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險情的,不得轉讓、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由城區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依法批準設立,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損失的;

  (二)未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提交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超過期限未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被委托鑒定的房屋發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取得公共場所用房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夠延期使用的意見,并經房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繼續使用超過設計年限的公共場所用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委托房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區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委托第三人代為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負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房屋安全監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市轄縣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校園網是學校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為全體師生提供一種先進、可靠、安全的計算機網絡環境,支持學校的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為充分發揮校園網的作用,特制訂本條例,希望廣大師生共同遵守。

  1、校園網使用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2、校網絡管理服務器開放時間為工作日的正常上班時間,服務器由專人負責開啟和關閉,任何人員未經學校授權不能擅自使用學校的網絡服務器。

  3、校園網的所有用戶必須接受學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不得隨意將文件(夾)設為共享。對校園網的所有設備要精心使用,如有損壞要按價賠償。

  4、需要使用網絡下載資料的師生,可以下載與學校教育教學有關的學習資料、軟件和課件等。

  5、學生上機必須有老師的具體指導,教師要引導學生正確、安全、健康地使用網絡進行查閱資料、收集資料、利用資料等教育教學活動。

  6、上機師生必須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愛護網絡設備,正確使用網絡設備,保證網絡設備的正常運行。

  7、為了使學校的網絡暢通無阻,發揮網絡的積極作用,具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網絡使用者的任何部門、任何人,一旦發現,經教育仍不改正者,將對該使用者取消上網資格,對部門將采取切斷網絡等相關措施。

  1)查閱、復制或傳播下列信息的:

  A、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B、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C、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D、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E、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F、破壞、盜用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和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活動。

  G、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2)訪問國家命令禁止的非法網站、國內外的反動、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網站。

  3)下載游戲等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內容、下載并傳播一些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內容。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產品質量是企業的生命,好的產品是生產出來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產品質量問題必須立即停產整頓,找出發生質量問題的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將不合格產品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質量事故:

  1、產品理化指標不合格;

  2、產品外觀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質混濁、酒中有異物);

  3、外包裝不合格,或者裝錯包裝、貼錯標簽;

  4、未執行工藝操作規程,出現的不合格產品。

  二、當發生產品質量事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維護好現場(已發出產品應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產)。

  三、立即由分管質量的經理,組織質檢、車間等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處理。

  四、做好質量事故分析處理,找出產品質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進措施,并納入工藝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現質量故障。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1. 目的 確保信息中心機房信息處理設施的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加強機房的安全與管理,做好機房的防火、防盜、防病毒和防泄露等工作,規范機房的管理。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信息中心二層機房的管理。

  3. 職責 由系統部負責此規定的執行。

  4. 管理規定

  1) 機房是網絡服務器及網絡主設備放置和運行的區域,信息中心人員必須 佩戴標識牌進入,本單位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隨意進入機房。

  2) 經過授權的人員進出機房必須填寫《機房出入登記表》,并由機房管理人 員的陪同,杜絕其他非授權人員以任何理由私自進入機房。

  3) 如工作需要,必須進入機房的其他人員(如系統開發人員)應填寫《機 房出入登記表》,由相關人員陪同方可進入;此外,對于一段時間內需要經常出入機房的系統開發人員、動力施工人員等經信息中心主任批準后,可辦理臨時的身份標識牌,并在使用完畢后予以收回。

  4) 未經信息中心主任授權,信息中心機房內的任何設備不準搬出機房。外 來設備也不準擅自進入機房。

  5) 入機房請在門廳套鞋套或更換機房專用鞋,參觀機房應提前提交報機房 管理員,安排參觀時間。

  6) 信息中心的保安人員,在機房有突發事件(如火災等)時,可不經過請 示直接進入機房,協助機房管理人員處理突發事故,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7) 機房內的各種服務器等重要設備,應對其實行口令保護,確保只有經過授權的工作人員才能進入系統進行操作。

  8) 機房設備必須有明確的系統標簽并注明責任人;責任人只對自己負責的 設備有處理權,無權動用自己負責設備以外的其他機房設備。

  9) 系統管理人員進入機房時,應該檢查機房內設備、電源、配電線路的可 靠運行情況,發現故障或薄弱點及時排除。

  10) 機房內各種設備、物品應保持原位置、不得隨意變更、移動;各種工具、 磁帶、磁盤、資料用后應歸放原位,并保持整齊。

  11) 保持機房整潔安靜,嚴禁在機房喧嘩、吃零食、亂扔廢品雜物,嚴禁在 機房會客及從事任何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12) 機房溫濕度要求:

  正常溫度范圍:20~25℃; 正常濕度范圍:20~60%。

  13) 對機房有防靜電要求的設備進行維護時,維護人員應配戴防靜電腕套進 行作業。

  14) 發現機房內有任何煙霧或火焰,首先切斷局部電源(每個值班人員均應 清楚電源開關位置,并確保其通路暢通無阻)。

  15) 煙霧、火情產生處,必須立即檢查原因、報警、同時采取一切措施全力 滅火,尤其應注意活動地板下的情況。

  16) 對于火情嚴重的,必須立即報警、人員盡快撤離,并立刻啟用氣體滅火 系統。

  17) 發現有嚴重水情時,立即切斷電源,采取一切措施全力排水;對無法控 制的嚴重水情,要立即報警。

  18) 機房消防安全要求:

  要強化機房的日常防火管理。對計算機、服務器等設備內部的電源 及機房內部的電器設備、設施要經常進行檢查。下班離開機房必須關燈鎖門。除特殊需要外,一般設備應切斷電源。

  機房內嚴禁存放腐蝕性和易燃易爆物品。在機房內維修設備時盡量 避免使用汽油、酒精、丙酮、甲苯等易燃易熔劑,如確需使用時,應控制用量,隨用隨取。

  在機房中維修設備時,應嚴格執行安全用電規定,并及時清除維修 使用的易燃洗劑、紙張和紙盒等。

  保持機房通道暢通。機房內的信號線、電源電纜、地線及燈具等應 嚴格按規范要求進行鋪設、安裝,尤其要注意防潮防鼠咬。

  保證機房配備的氣體滅火系統、火災探測器和噴淋系統時刻處于正 常工作狀態。

  計算機房內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不得隨意在機房的電源上連接使 用任何與主機和網絡服務器無關的電器設備,嚴禁亂動電閘和消防器材。

  在機房工作的管理人員進入機房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每三年進行評審和修訂

  1、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評審和修訂,由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經分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后發布執行。

  2、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由廠(車間)主管領導組織廠(車間)技術人員、班組長進行,由生產部門組織全面修訂的審核工作,經分管副總批準后實施。

  二、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1、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發生較大變更時;

  2、企業管理機構或體制發生重大調整時;

  3、公司的活動、服務發生重大變化時;

  4、年度風險評審、合規性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現有制度缺陷時。

  三、當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評審和修訂。

  1、國家、行業相關技術標準發生變化時;

  2、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

  3、有新、改、擴建項目時。

  4、年度風險評審、合規性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現安全操作規程有缺陷時;

  5、對制度性安排存在重大缺陷或與實際要求不相符時。

  四、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定期修訂,由歸口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并監督制度的實施。修訂過程,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

  五、安全操作規程的日常性修訂,由廠(車間)主管領導組織廠(車間)技術管理人員、班組長進行,嚴格執行企業《變更管理制度》,報相關部門審批備案,安環部門對日常性修訂進行技術指導。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用車范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干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準后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準。辦公室要建立出車臺賬,司機出車歸來后,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匯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后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匯報。不經批準,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并按規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準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并在機關內部公布。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說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說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準后,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布一次。

  6、加強車輛養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煙。出車時嚴禁用酒,發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煙及衛生問題,要提出批評并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為規范我路段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安全作業管理,根據交通運輸部頒發《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養護人員管理

  1、針對擬投入工程特點,對所有從事管理和生產的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沒有進行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

  2、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工作裝(套裝),現場施工人員不允許穿拖鞋、不允許在工地出現赤膀穿戴放光背心現象,嚴禁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管理人員必須穿著帶有反光標志的橘紅色背心,同時佩戴胸卡。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同時視工程大小配備1-3名現場專職安全保通員,在路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道路安全保通工作。

  4、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必須乘坐施工單位車輛進出施工現場,不得在作業區外活動或將任何施工機具和物料置于作業控制區以外;不準擅自變更控制標志和區域或擴大作業范圍;

  5、現場施工作業人員嚴禁隨意出入施工作業區域,不得隨意橫穿高速公路;施工作業人員需在路上用餐的,餐盒等用具必須及時收集運走,不得拋棄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避免對道路造成污染。

  6、禁止作業人員騎自行車上下高速公路,不得在高速公路施工作業區內睡覺、打鬧或從事其他與施工無關的工作。

  7、在高路堤路肩、陡邊坡等路段養護施工作業時,施工作業單位應采取防滑墜落措施,注意防備危巖、浮石滾落。

  8、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專職安全員,并且配備必要通訊器材并經常性巡視工地留下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章 施工車輛管理

  1、進入高速公路施工的車輛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非農用車、正常行駛速度不低于60km/h,且拉運材料相對固定;

  (2)禁止無牌、證車輛上路,并經年檢合格、車況良好、燈光齊全;

  (3)駕駛員責任心強,技術過硬,思想素質高。

  2、除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外,還必須辦理《養護施工車輛許可證》并領取標志牌,懸掛在車輛明顯部位,以便有關管理部門隨時檢查。

  3、施工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必須勻速行駛,不準占道、倒車或逆行,不準強行超車、緊急停車,隨意調頭或橫向裝卸材料。必須聽從指揮,遵守規定,按章操作以確保安全施工,避免發生事故。

  4、施工車輛車后必須設置警示標志,懸掛“施工車輛、隨時停車”字樣。施工車輛不得隨意調頭、逆向行駛或亂停亂放,進出工作區要有專人指揮,要設有專門出入口。

  5、綠化施工單位的水車除滿足以上要求外,還必須在車輛尾部安裝閃爍電子標牌,否則不允許上路施工。

  6、養護機械在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養護機械工作裝置運動軌跡范圍與架空導線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7、養護機械應按時進行保養,嚴禁車輛帶病上路施工。

  8、所有養護車輛都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避讓過往車輛,并不得影響過往車輛正常通行。

  9、禁止施工車輛下列行為:

  (1)進出施工區域不主動避讓正常行駛的車輛;

  (2)在施工區域外隨意停放;

  (3)將物料、泥土帶出施工作業區域污染路面;

  (4)穿越中央分隔帶;

  第三章 養護安全設施

  1、用于養護施工的標志標線屬于臨時性安全設施,交通標志與標線應組合使用。

  2、在養護施工作業中,可用作渠化交通的安全設施有錐形交通路標、安全帶、路欄、施工隔離墩和防撞桶(墻)等,現場施工時可根據施工性質、施工時間等因素進行選用。

  (1)錐形交通路標 是一種柔性渠化裝置,宜由橡膠等柔性材料制成,底部應有一定的摩阻性能。形狀為圓錐形,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規定,在上游過渡區起點至下游過渡區之間設置錐形交通路標。布設間距工作區及下游過渡區內為9m,上游過渡區及緩沖區內適當加密,緩沖區內間距不大于6m。 用于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并配施工警告燈號。

  (2)安全帶 宜由布質等柔性材料制成,寬度為10cm~20 cm,帶上有紅白相間色,用于夜間作業應有反光功能。宜與其它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3)路欄 應由剛性材料制成,用于夜間作業時應有反光功能,其顏色、尺寸和形狀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規定。

  (4)施工隔離墩 宜為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半剛性裝置,其上有黃、黑色和反光器,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并由連桿相連接。 ‘

  (5)防撞桶(墻) 應為半剛性裝置,由線性低密度聚乙烯等高強合成材料制成的空心裝置,其上有黃黑相間色,頂部可安裝黃色施工警告燈號,使用時內部應放置水袋或灌水,防撞墻還應兩個為一組組合在一起使用。

  (6)機器人保通員

  具有聲光報警及警旗搖動指示報警的功能,完成在施工現場代替人力保通員,達到節省人力,安全生產的目的。為了保證安全保通人員的安全,養護作業區內必須設置機器人保通員。

  3、移動式標志車

  帶有動力裝置或可移動裝置(拖車)的安全防護設施,顏色應為醒目黃色,裝有黃色施工警告燈號,其后部有醒目的標志牌,圖案和顯示形式可按實際需要改變。使用時其尾部應面向交通流方向,設置于上游過渡區內或緩沖區內。

  4、施工警告燈號

  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規定。施工警告燈號宜與其它安全設施一起組合使用。

  5、 作業區交通標志

  是為養護施工作業而臨時設置的交通標志,重要有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和施工區標志。應符合《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 5768),在養護施工時,根據養護施工的內容、要求、周期和路段等設置于專門的位置,并盡可能利用可變信息板,配以圖案或文字說明。在彎道、縱坡處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增設交通標志。

  交通標志主要有:禁止超車、解除超車、限制速度、限制質量、限制軸重、窄路、雙向交通、施工、車輛慢行、車道封閉、改道、線形誘導標或燈泡矩陣、車道合流等13種標志。

  6、夜間照明設施

  當夜間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設置照明設施。照明必須滿足作業要求,并覆蓋整個工作區域。

  7、養護安全設施的設置與撤除

  當進行養護施工作業時,應順著交通流方向設置安全設施。當作業完成后,應逆著交通流方向撤除為養護施工作業而設置的有關安全設施,恢復正常交通。

  第四章 養護作業區設置要求

  1、養護作業區設置

  施工現場采用封閉半幅的1個或2個車道,另1個或2個車道通行的方案,施工期間始終保持1條至2條車道暢通。施工現場設置交通管制區,交通管制區由警告區、過渡區、緩沖區、工作區及終止區組成。交通管制區域最長不超過4Km。

  (1)警告區:提供行車狀況改變提示,長度為1600m。設置警告標志、第一級限速標志、第二級限速標志、禁止超車標志、前方作業標志、前方車道變化標志等。每隔一定距離設置有關標志,最后一個標志離過渡區的距離不小于100m。

  (2)過渡區:引導車輛逐漸駛離正常路線進入改道段。設置禁止入內標志、警告標志、指向標志、限速標志、渠化隔離標志。長度控制在100-300m。

  (3)緩沖區:長度為80-100m,設置渠化隔離標志。

  (4)作業區:在作業區前設置導向標志、施工標志、渠化隔離標志,夜間設置頻閃燈,作業區布置應為工程車輛提供安全的出口、入口。長度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5)終止區:終止區長度不小于50m,在終止區末端設解除設限標志。

  2、各種交通標志設置位置要求

  (1)封閉超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 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6公里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1600m施工”警告標志、在距施工地點1.2公里處設置“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區域800米處中間隔離帶內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800米施工”警告標志,在距施工區前方400米處設置道路封閉渠化標志;

  4)、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中央隔離帶至行車道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行車道行駛。

  5)、自施工區域300米由中間隔離帶向內漸變封閉超車道內設置第三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6)、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已封閉的超車道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7)、漸變導流隔離區域內超車道設置第五組標志:“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車道分隔線向行車道外約1.2m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8)、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置第五組標志 “解除限速40公里”標志。

  (2)封閉中間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中央隔離帶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中央隔離帶內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志、“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區域500米處中央隔離帶內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施工”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4)、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硬路肩設置第三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5)、距施工區域100米處硬路肩內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6)、施工區域起點自硬路肩至行車道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超車道行駛。

  7)、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硬路肩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超車道、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

  (3)封閉外側行車道施工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1)、距施工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 “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距施工區域1公里處的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施工1KM”警告標志、“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區域300米處的外側行車道內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4)、距施工區域100米處外側行車道內設置第三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3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5)、距施工區域起點300米處自外側行車道至中間行車道距外行車道1.5m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將車輛引導至中間行車道及超車道行駛;

  6)、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分別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施工”、“右道封閉”、“向左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中間行車道與外側行車道分道線1.5m處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施工區域,對外側行車道進行施工;

  7)、在施工區域終點的隔離帶內設置第五組標志“解除禁止超車”、“解除限速30公里”標志。

  (4)夜間施工機械停放交通安全設施設置

  路面施工結束后,夜間設備?吭谟猜芳。

  1)、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5公里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前方施工,減速慢行”提示牌。

  2)、 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公里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一組標志:“前方施工1000m”警告標志、“限速80公里”禁令標志;

  3)、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500米處外側行車道外設置第二組標志:“前方施工”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4)、距施工機械停放區域300米處的硬路肩設置第三組標志:“前方施工300M”警告標志、“限速6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5) 、施工機械停放區域100米處硬路肩設置第四組標志:“道路變窄”警告標志、“限速40公里”和“禁止超車”禁令標志;

  6)、施工機械停放區域起點采用紅色警示隔離墩進行漸變導流;

  在漸變導流紅色警示隔離墩隔離區域內設置第五組標志: “道路施工”、“左道封閉”、“向右導向”警告標志。同時沿硬路肩、行車道分道線擺放紅色隔離墩、封閉機械停放區域;

  7)、在施工機械停放區域終點的硬路肩設置 “解除限速40公里”標志。

  8)距施工機械夜間停放區域起、終點間隔50m設置夜間太陽能紅藍兩種自發光警示燈及2只現場照明燈,照明燈光采用高桿360º防眩燈保證照明燈光不眩目不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停放區域起點設置LED導向屏標車,警燈進行引導和警示。

  第五章 檢查與獎懲

  1、養護施工單位為安全保通第一責任單位,要求選派專門的安全保通員,具體負責現場交通控制、疏導車輛、處置突發情況及監督、檢查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員必須每日上路檢查施工現場的人員、車輛以及作業區設置是否符合本規定的要求,并做好現場記錄。對施工單位安全員自查出的問題,由安全員整理上報,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組織整改。

  3、養護施工單位必須積極與路政管理部門配合,對施工路段出現的車輛故障及交通事故及時疏導和處理,避免出現大的壓車和堵車現象。

  4、必須堅持安全檢查和督察,長抓不懈,警鐘長鳴。各相關單位必須將養護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責任管理,分期進行考核,嚴格獎懲。對管理不善、監督不到位、執行不力導致的重大事故,堅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嚴重違反規定、且拒不整改的問題,將報告上級有關部門要求其停工整改。

  第六章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嚴格按照事故處理“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責任上午追究。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過。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為促進小學食堂管理的規范化,更好地落實食堂衛生安全責任,依據我校實際,經校委會討論,特制定本食堂餐具消毒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1、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使用后應及時清洗處理,以免招引蚊蠅污染。

  2、餐具清洗消毒專人負責,按一刮、二洗、三沖、四消毒、五保潔的順序操作。

  3、餐具清洗時必須先用優質洗滌劑混合開水(或溫水)浸泡10分鐘以上,然后再清洗,并用流水反復沖洗,至少三次。

  4、沖洗后的餐具必須倒置于蒸汽箱內,使其干燥,并嚴防再與其他物品接觸,以免污染。

  5、所有餐具(包括碗、筷、盆、瓢、刀具等)每天必須蒸汽消毒(20分鐘),消毒好后放置在保潔柜內,防止再次污染。

  6、對餐具衛生狀況小學將不定期抽查,抽查結果跟工友的工資、聘任掛鉤。

  7、上級部門檢查中,餐具消毒達不到要求(由從業人員造成)的,一次責令改正,兩次辭退。

  8、每次抽查必須做好檢查記錄,及時存檔。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為了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運用嚴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開展“創建零事故現場、打造零事故環境”建設活動,達到人、機、環境、管理諸要素的安全,實現生產過程中人員無失誤,系統無缺陷,設備無故障,管理無漏洞,環境無危害,安全無事故,制定云岡礦《安全管理考核細則及處罰規定》。

  一、入井管理

  1、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前水靴必須挽起,著裝整齊、有帽簽,否則給予責任人本人罰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后不得吸煙,否則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責任人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3、入井前各單位人員必須集體排隊,班組長舉旗入井,否則給予班組長罰款200元,不排隊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驗身人員必須著裝整齊,堅守工作崗位,按規定要求操作,并協調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線,嚴格執行檢身制度。發現擅自脫崗者給予罰款100元。

  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入井規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及“入井證”,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6、酒后入井的人員罰款1000元,并株連其單位值班干部罰款300元。入井時驗身人員制止之后還強行入井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7、乘罐時不聽工作人員勸阻、擁擠罐籠,不按順序排隊入罐者,罰款100元。

  8、乘坐罐籠時每層的成員不得超過28人,嚴禁超員乘罐,否則把罐工罰款50元。

  9、嚴禁帶超長(超過罐籠兩邊柵欄門)物料乘罐,特殊情況必須經當日值班礦領導審批后方可乘罐,無批示嚴禁入井,并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二、運輸管理

  1、乘坐人車時必須由靠門的兩名人員將防護鏈掛好,否則發現一次罰款10元/人,如一個月內發現一個單位出現三人次不掛防護鏈者,該單位的正職和安全付職各罰款50元。圖表室的安監人員在開車前要對每節車廂進行檢查,對發現不掛防護鏈而不予制止的安監人員罰款50元。

  2、乘人車必須掛有工具車,否則罰司機100元。

  3、電機車的閘、燈、喇叭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該機車,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4、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漏出車外,違者罰100元,司機離開座位時,將手把打到“0”位并取下隨身保管,但不得關閉車燈,違者罰100元。

  5、電車司機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100元。

  6、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不得倒行,否則發現一次罰司機200元。

  7、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否則發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無故未正點發車罰責任單位上崗干部200元。

  8、兩機車相遇時在相距20m時,進車必須停下鳴笛警示等出車走后再行車,否則責任者罰款100元。

  9、乘人車車頭不準坐人和放物料,發現一次扣罰司機和責任者各100元。

  10、水平大巷、車場出現扒、蹬、跳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300元,安全副職罰款200元。

  11、車輛連接不使用三環鏈和專用插銷(超長物料車輛可使用繩套),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罰款200元。

  12、盤區斜井不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罰款200元。

  13、在有坡度的巷道停車時,必須使用阻車器或十字道木,不準用木楔阻車,否則責任者罰款300元。集體罰款500元。

  14、大巷帶料時帶料人員必須坐人車不得乘坐料車,否則罰款100元。

  15、平巷人車不得掛物料車,發現一次,罰責任者200元。

  16、軌道質量周檢合格率達到要求,否則罰運輸一區區長、運搬隊隊長、南北盤管隊隊長各100元。

  17、盤區小絞車操作規定管理牌板齊全,開關按鈕與絞車位置適中,絞車用地錨固定,有專用聯絡信號和護繩板,鋼絲繩不得打結,發現一臺或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各50元。

  18、大巷電機車、礦車、平巷人車、架線分區開關、道岔要編號管理,有專人維護保養,道岔有參數牌板,發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者50元。

  19、按設計要求在斜井、盤區軌道線路安設地滾,缺一個地滾罰責任者50元,線路未裝設地滾,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

  三、現場管理

  1、掘進巷道不使用前探支護,有超空頂作業行為,給予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班組長各罰款1000元,當班安監工未向調度室、安監站值班室匯報罰款300元。

  2、不嚴格按照探巷措施進行探巷或虛報孔數和深度的責任者,給予當班上崗干部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罰款200元。

  3、放炮不裝炮土,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當班上崗干部、安監工各罰款2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4、發現瞎炮不按規定處理的,給予當班上崗干部、責任人各罰款500元,當班安監工、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各罰款300元。

  5、提高綜采工作面支護質量,及時清理支架頂梁上的浮矸,保證主頂梁和前探梁接頂嚴實。若有一架主頂梁或前探梁不接頂(不連續)罰當班上崗干部10元/架,罰責任者30元/架;支架連續兩架或兩架以上前探梁或主頂梁不接頂罰當班上崗干部30元/架;罰責任者50元/架,此項由安監站監督執行。

  6、工作面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超過規定不及時處理,罰跟班隊長罰款50元。

  7、回采工作面頭尾的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高度符合要求,否則罰跟班干部、班組長各200元。

  8、巷道及工作面內干凈整潔,無浮煤堆積,無積水、淤泥、雜物。材料工具碼放整齊,掛牌管理。管線排列吊掛整齊,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單位隊長、責任者各50元。

  9、以巷口為零點每20m設置一個進度標志牌。每缺一塊標志牌罰隊長50元。

  10、不按規定配備防滅火器材,罰隊長50元。

  11、錨網支護的巷道,金屬網沿走向每兩卷間都要用鉛絲將網串起形成一個整體,金屬網的搭接以及鉛絲扭接方法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沒有按要求施工的,發現一處罰責任者50元。

  12、架棚巷道要保證棚子質量,棚梁接觸嚴密,棚子扭距、叉角符合規程要求,棚腿不得懸空,必須支在柱窩內,撐拉桿齊全,幫頂要剎嚴背緊,棚距符合規程規定,以上有一項不合格視為該架棚子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架,并負責返工。

  13、巷道各種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各種保護齊全。設備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

  14、溜煤眼必須筑防水圈、設護欄和防墜裝置,否則罰單位正職、安全副職、機電副職各200元。

  15、損壞、丟失各類牌板(瓦斯、測風、局扇管理牌板),罰責任者200元。

  16、施工完畢后施工現場未及時清理或清理不干凈,罰當班班組長或有關責任者100元。

  17、嚴禁亂扔亂放易燃物品。檢修完的油脂、棉紗必須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出班時派專人帶出井,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18、嚴格執行《作業規程》防火措施,按要求在皮帶輸送機頭,移變附近放滅火器和不少于0.5立方米滅火砂,否則給予責任單位安全隊長罰款50元。

  19、施工斷面超寬、超高大于500mm時,必須變更支護設計,采用補打錨桿(索)或支撐式支護進行加固;對因巷道片幫造成巷道任一幫超寬0.3米以上時,必須采取增補支護措施。因施工不當而造成以上巷道斷面變更的,罰責任者50元/米。

  20、巷道貫通必須嚴格執行巷道貫通管理規定,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500元罰款。

  21、每次巷道貫通后,貫通點周圍50m范圍內的浮煤由施工隊組負責清理,若清理不及時或不清理的,追究施工隊組責任,并對隊組負責人處以300元的罰款。

  22、綜采工作面超前支護、端頭支護每缺一根;超前支護的防倒防墜裝置有一處連接不合格,當班支護工、班組長、跟班干部各罰款100元。

  四、技術管理

  1、“三圖一書”按比例繪制,符合現場實際,與作業規程一致。圖文清晰、整潔、擺放位置合理,現場作業人員熟知內容。避災路線圖要畫出通到地面的兩個出口,要畫出發生火災、水災等事故的避災路線。不符合要求罰技術負責人100元。

  2、對于不按作業規程規定安設頂板離層儀或錨桿(索)壓力表的,必須按規定補齊,缺一套或不符合規定罰隊長及責任者各100元;不能對頂板離層儀和錨桿(索)壓力表正確安設以及頂板離層量和大斷面切巷頂板壓力數據準確記錄的,每發現一次罰責任者50元。

  3、巷道錨桿(索)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①、巷道每掘50~100m(或每300根錨桿及以下)由技術科負責試拉一組錨桿,每組不少于3根,錨桿角度不小于75°,并上雙帽使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力矩不低于100N.m),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錨桿托板接頂嚴實,外露長度不大于3cm,圓鋼錨桿錨固力不小于5噸,螺紋鋼錨桿錨固力不小于7噸,發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干部100元,隊長、書記各100元。

 、、巷道每掘50~100m由技術科負責檢查一組錨索質量,錨索角度不小于87°,錨索托板接頂嚴實不松動,排間距符合規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定,外露長度不大于30cm,錨索預緊力必須達到30Mpa,發現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干部50元,隊長50元。

  五、機電管理

  1、機電設備出現“老鼠洞”、“雞爪子”、“羊尾巴”等嚴重失爆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2、電氣設備無三大保護的、保護不起作用的、甩保護運行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3、電氣設備三臺及以上未裝設接地系統的,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4、電氣設備接地系統不規范,形同虛設的未達到標準化標準要求,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5、電氣設備現場檢查試驗不動作的,每出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2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6、私自放大規定整定值的,每發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1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負責人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為了仔細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逐步推行現代安全治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在編制各種打算和年度打算時,把安全工作列入頭等議事日程。依照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部門的指示和要求,依照本單位的具體事情,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數值。內容包括本公司的工傷事故頻率,死亡率和重傷率的數值及職業病危害區域的合格率,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等;

  二、公司與下屬項目部和施工隊簽訂承包合同或下達工作打算時,一并將公司的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分解到各單位,作為公司對各單位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三、各單位在與班組或個人簽訂合同或下達任務時也應將安全目標責任制一并列入,作為考核內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實行安全一票否決,凡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超過安全生產目標值的單位和個人,一律取消當年的評先評獎資格;

  五、公司每月組織一次大的安全檢查,檢查時一并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事情進行分析和總結;

  六、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治理與經濟責任制密切掛勾。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一、為了認真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駕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

  三、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為主要成員,負責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能。

  四、公司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安全責任。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防消結合的方法,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以預防上來。

  六、不斷加強制度建設,針對客觀不變的形勢和條件,及時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項管理制度常處于完善,適應和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事故責任制,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等責任制,逐步形成制度體系。

  八、經常性,多樣性,廣泛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靈活的宣傳安全知識,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分析典型案例,通報違章事故,提高大家對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會與安全活動日制度,開會必須講安全,布置檢查工作有安全內容。

  十、開展面對面的宣傳教育,公司領導利用協助處理事故,了解車輛手續,業務人員利用車主,駕駛員來公司的機會,了解安全情況,宣傳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引導他們學習報紙雜志,灌輸安全思想。

  十一、加強對駕駛員隊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術精良,本領過硬,健全意識強,防范方法好,遵紀守規的駕駛隊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種類違章和事故,事故責任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未受安全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

  十三、嚴格執行交通部<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辦法>對發生的重大,特大責任行車事故要在四小時上報。

  十四、因工作不負責任,瀆職,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損失的,必須負擔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一、校長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消防法規。

  2、校長對學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實施各級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明確消防安全職責人。

  3、把消防工作納入學校管理全過程,做到“五同時”即同時計劃;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4、落實消防安全經費,改善消防設施,滿足消防安全需要。

  5、主持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對重大消防措施和發現的火險隱患整治作出決策,并督促職能部門貫徹執行。

  6、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用心組織撲救,并責成有關人員查明事故原因,限期整改。

  二、分管校長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上級指示,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具體抓好各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

  2、協助校長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對校園內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分管職責。

  3、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研究隱患整改措施,督促消防安全隱患的整改。

  4、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認真貫徹落實。

  5、做好學校消防器材配置和管理工作,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6、對本單位發生火災,用心組織撲救,并會同有關部門或人員查明火災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處理意見,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明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和職責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沒有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不放過;職責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7、用心選派消防安全人員參加業務培訓和學習,提高有關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各部門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辦公室:職責人

  各類政策、法規、上級各類相關文件的收發、傳送以及相關材料、檔案的管理。

  2、德育處:職責人

  學生各類消防教育活動的宣傳、計劃、組織、安排以及材料的收集。

  3、教學處:職責人

  相關教材的征訂,教學計劃的檢查,實驗室、功能室的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的配置、檢查。

  4、總務處:職責人

  學校消防設施設備的安排、配置、檢查;學生宿舍、食堂等的消防安全設施。

  四、安全員、消防設施維護員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在學校校長或分管校長的領導下,做好本崗位消防安全工作。

  2、熟悉和掌握本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用心參加消防業務培訓和學習,認真了解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熟知“三懂三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4、消防設施維護員工應做好學校消防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和管理工作,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5、在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到勤檢查、勤巡邏,發現問題及時匯報,主動消防隱患,并認真做好臺帳記錄工作。

  6、樹立高度的工作職責心,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上崗。

  五、教職員工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

  1、了解和掌握有關消防常識,認真執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2、用心參加消防知識學習培訓,熟知“三懂三會”具體資料。即: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起火災;會報警。

  3、愛護各類消防器材、設施,不隨意挪用消防器材,不亂堆雜物而堵塞通道。

  4、嚴格遵守禁煙、火規定和動用明火申請制度。

  5、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并服從命令,做到機智、勇敢、迅速參加撲救。

  6、加強對管轄范圍內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全體學生的消防安全意識。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環境,根據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種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有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建立“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責任落實到專人,任務落實到部門,與崗位職責掛鉤,使各種安全防范落到實處,努力創建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職責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六條 學校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褰⑴c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

 、娼⒔∪珜W校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搶險預案。

 、缰贫ū拘0踩芾砉ぷ髂甓扔媱,落實年度工作。

  ㈣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并考核其執行情況。

 、槎ㄆ陂_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甓ㄆ谂挪、消除校園校舍安全隱患,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雵栏駡绦小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生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旒訌妼τ卸居泻鸵兹家妆kU物品的管理。

  ㈨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準后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與任何商業性活動。

  ㈩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抓好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應認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簽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領導要立即到達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并通知受傷害者的父母(監護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學校應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的處理,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七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并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班主任和全體教師有責任和義務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條 學校要根據環境、季節及有關規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災、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

  第九條 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應重視學生心理衛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狀態。

  第十條 結合“普法”教育活動,利用電影、電視、廣播、報紙、網絡、黑板報和班隊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重點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應創造條件,開設安全教育演緡課,并建立安全教育演練基地,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生活、管理、操作人員及安全保衛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把安全規范操作作為對其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和教師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內部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工作,建立校園綜合治安管理體系,加強門衛和巡邏制度。學校一旦發現校園周邊有治安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要與家庭、社區以及全社會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意識,努力做好各自職責范圍的工作。改善環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有健康情況證明的器質性疾病學生應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第二十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眾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班級組織的集體課外活動,必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定進行。學校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措施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準。

  第二十二條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責任。

 、鍖W校使用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或本省安全標準的。

  ㈡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鐚W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鑼W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衛生、安全標準的。

 、閷W校知識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㈥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虢搪殕T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旖搪殕T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硪勒沼嘘P法律法規,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㈩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學生傷害的,依法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于學生父母(監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學生的父母(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統籌協調、指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為轄區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國土、規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市鎮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條 物業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未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街(園區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現有安全隱患的,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拆除低窗臺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筑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建、擴建如超出批準用地紅線范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

  第十二條 房屋發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并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街(園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并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服務單位、社區、業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出隱患告知書,并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單位、村(社區)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街(園區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并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定年限執行:

  1. 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為3年;

  2. 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 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 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臺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強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利害關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將鑒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利害關系人先行墊付,利害關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托鑒定。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鑒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系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鑒定機構現場工作并按鑒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托人或其代表應到鑒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狀態經鑒定分為A、B、C、D四類,并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規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安全檢查并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和重新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鑒定機構在勘查中發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鑒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已將鑒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為被鑒定建筑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為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定標準的證明。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屬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并立即將鑒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鑒定屬于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鑒定報告抄送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鑒定結果為C類、D類狀態房屋的鑒定報告后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鑒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屬地鎮街(園區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排險解危措施后,應及時報告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街(園區)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街(園區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為的,鎮街(園區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并報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本規定第十一條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五)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 鑒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 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1、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按《食品衛生法》辦事。

  2、食堂要劃分衛生責任區,確認責任人,堅持常掃常抹和周末打掃除制度,保持食堂內外環境的清潔衛生。

  3、菜要洗干凈,米要淘干凈,杜絕飯菜中有異物。

  4、加工場所應經常保護整潔,上下水道通暢,地面無積水、油垢,操作間內垃圾應及時收集清除,以防止孳生蠅蛆等有害昆蟲。

  5、加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生熟分開的原則,做到操作間、操作人員、用具、成品、半成品嚴格分開,以防止交叉污染。

  6、做好的食品要加蓋紗罩,防止蠅蟲叮、灰塵落。剩飯菜要精心保管,再出售時要加熱、熟煮,嚴禁出售變質食物。

  7、炊事人員要經常保持個人衛生,要常剪指甲、理發;工作服圍裙要常洗常換。

  8、開飯時不準吃東西或抽煙,不準用手抓飯菜。

  9、不得帶圍裙上廁所,便后開飯前要洗手。

  10、定期對炊事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有傳染病應調崗或辭退。

  11、冷葷間做到專人、專室、專用具、專冷藏,使用外進的動物性熟食品要驗收、登記,保證衛生質量。涼拌素菜要炒熟燙透,豆制品做到熟透后再制做冷菜。

  12、不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原材料,操作過程要嚴格防止污染,半成品二次烹調時要做到燒熟煮透。

  13、采購食品時嚴把食品衛生質量關,不得采購禁售食品和腐爛變質食品。做到專車專運,嚴禁用裝運農藥、化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運輸食品。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6

  縣司法局網絡中心機房管理制度 為科學、有效地管理中心機房,保證網絡系統安全、高效運行和使用,結合本局網絡結構和運行情況,特制定如下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機房日常管理

  1、管理目標是保證中心機房設備與信息的安全,保障機房具有良好的運行環境和工作環境。

  2、機房日常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3、機房鑰匙要嚴格保管,不得隨意轉借,一旦丟失要及時報告并積極尋找,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

  4、無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進入機房,更不得動用機房設備、物品和資料,若因工作需要,相關人員需要進入機房操作必須經過批準方可在管理人員的指導或協同下進行。

  5、機房應保持清潔、衛生,溫度、濕度適可,機房內嚴禁吸煙,嚴禁攜帶無關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危險品進入機房。

  6、消防物品要放在制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隨意挪動、機房工作人員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檢查消防設施是否正常。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切斷電源、報警、使用滅火設備等正確方式予以處理。

  7、硬件設備要注意維護和保養,做到設備卡相符、設備使用狀態記錄完整。

  8、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局域網、廣域網的運行情況建立檔案。未發生故障或故障隱患時,網管人員不可對中繼、光纖、網線及各種設備進行任何調試,對所發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要做好詳細記錄。

  9、網管人員應做好網絡安全工作,嚴格保密服務器的各種帳號,監控網絡上的數據流,從中檢測出攻擊的行為并給予相應的處理。

  10、網管人員要對數據流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除塵濾布防止系統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網管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認證、系統授權、系統完整性、補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實施修改。

  二、設備管理

  1、網管人員對各種網絡設備的使用須按操作程序或使用說明書進行。

  2、經常對硬件設備進行檢查、測試和修理,確保其運行完好。

  3、所有貴重設備均由專人保管,專人使用,不得外借或由非專業人員單獨操作。

  4、中心機房的所有設備未經許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特殊情況經批準后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期間如有損壞由借用單位或使用人員負責賠償。

  5、硬件設備發生損壞、丟失等事故,應及時上報,填寫報告單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6、中心機房及其附屬設備的管理(登記)與維修由網管人員負責。設備管理人員每半年要核準一次設備登記情況。

  7、中心機房主機(系統服務器)、網絡服務器及其外圍設備由網管人員每周進行一次例行檢查和維護,尤其是設備供電、運行狀態是否正常等要時常檢查和維護。

  三、系統軟件、應用軟件管理

  1、軟件要定期進行系統維護與備份,備份至少保持一式兩套,并存放在溫度濕度適宜的磁介質庫存中。

  2、應用軟件、應用數據應根據運行頻率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備份工作,備份軟件和數據應存放在磁介質庫存中。

  3、應用軟件的源程序除了在磁介質上備份以外,網管員應自己進行備份,以防應用程序發生意外,難以恢復。

  4、為了便于對系統軟件進行應用和管理,機房中須備有與系統軟件有關的使用手冊和各種指南等資料,以便維護人員查閱。其資料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拿出機房。 四、計算機病毒防范管理

  1、網管人員應有較強的病毒防范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特別是服務器),發現病毒應立即處理。

  2、壓濾機濾布廠家采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未經領導許可,網管人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若確實需要安裝,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4、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五、數據保密及數據備份

  1、根據數據的保密規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員和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數據信息。

  3、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業務數據。

  4、網管人員制作數據的備份要異地存放,確保系統一旦發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隨意更改。

  5、業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并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備份的數據由網管人員負責保管,備份的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7、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備。

  六、安全檢查管理

  1、中心機房安全是關系到行業安全的一件大事,是保證各個業務系統正常工作的前提條件,因此必須堅持定期安全檢查。

  2、中心機房自檢每年進行一次,且須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進行限期整改。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7

  1、目的

  為了加強生產設施安全管理,防止生產設施事故的發生,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依據國家有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生產設施的管理。企業生產設施包括:重要設備、特種設備、建構筑物、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電氣及其它設施。

  3、職責

  3.1供應部負責生產設施的采購;

  3.2設備科負責生產設施的建檔、日常管理、維護等。

  4、通用生產設施的管理

  4.1生產設施的規劃、選擇

  4.1.1生產設施的規劃與選擇的類型要符合安全生產的需要;

  4.1.2新生產設施安裝后,經設備科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并編制操作規程,編號登記,訂標牌,確定操作人員后才可投入生產使用。

  4.2建立生產設施管理檔案

  4.2.1對新生產設施及時建立檔案;

  4.2.2建立相應的生產設施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生產設施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生產設施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和安裝技術規程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后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4.3.3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常規檢查、維修保養等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4.3.4針對生產設施的使用性質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輪換使用或集體使用的生產設施,由當班負責人全面負責,專人使用的生產設施由使用者全面負責生產設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設備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的管理辦法。

  4.3.6生產設施的使用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檢查和保養,并做好日常的檢查保養記錄。

  4.3.7使用的生產設施必須安裝完整的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裝置與相應的安全設施。

  4.4生產設施的檢維修

  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4.5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及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4.5.1生產設施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設施損壞和設備事故,根據損壞程度,事故分為: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生產設施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導致生產設施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發生后,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車間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

  (2)重大、特大生產設施事故發生后,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保護現場的措施并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3)對各類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

  (4)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4.6生產設施的報廢

  見《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制度》。

  5、安全設施管理

  5.1安全設施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設施指公司生產現場的各類檢測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爆設施、泄壓和止逆設施、以及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安全附件。

  (1)檢測報警設施包括: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分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防護裝置,電氣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包括: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泄壓和止逆設施包括:用于泄壓的閥門、安全閥、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等;

  (5)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包括:防靜電跨接線、避雷針、靜電導出裝置等。

  5.2安全設施的管理

  (1)設備科負責管理廠內的安全設施,建立、完善安全設施技術檔案、臺賬、檢定記錄及檢定計劃,并確保檢定工作按計劃進行實施;

  (2)嚴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無相關制造資質的企業生產的安全設施以及超過檢定周期、存在嚴重缺陷和安全隱患的安全設施;

  (3)安全設施應的檢查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包括每班工藝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每日巡檢;專項檢查包括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的專項檢查;

  (4)各車間應對各自界區內的安全設施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并將檢查記錄進行存檔,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詳細的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后報生產技術部驗收;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專項檢查;

  (5)新購買的國家規定強檢的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必須經過檢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6、特種設備管理

  (1)本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時間(30天)內向主管部門登記注冊;

  (2)設備科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制造單位、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安裝技術說明書等;特種設備登記注冊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定期檢測檢驗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設備日常維修保養記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才允許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6)設備科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檢查、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

  (7)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安裝、改造、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總經理報告相關負責人報告。

  7、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清單》

  《生產設施檔案》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8

  外協隊伍安全管理制度

  1 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堅持“誰用工,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外協隊伍的安全管理實行項目部、作業隊、施工隊三級管理。施工隊必須設置專兼職安全員,并將人員名單報作業隊、項目部備案。

  3 項目部負責對安全生產實施檢查、監督;作業隊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施工隊負責施工過程安全的控制。

  4 在施工合同和協議簽定時,應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義務和責任,外協隊伍必須服從項目部和作業隊的安全管理。保證所施工的工地達到安標工地的要求。

  5 勞務工進場48小時內,施工隊必須向項目部申報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向作業隊申報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供身份證和相關證件、資料。未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不得安排上崗。

  辦理從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和安全培訓的有關費用由施工隊承擔或者按合同約定。

  6 外協隊伍安全教育和培訓:

  6.1上崗前,所有教育及培訓由各項目部安質部組織,并開展工作。不得委托外協隊伍自行培訓。教育經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外協隊伍自行教育的內容,可作為安全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取代崗前教育及用人單位的監督義務。

  6.2 安質部必須針對工程特點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班組長、安全員以及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培訓。

  6.3 學習內容:安全生產必備的國家、行業、建指、局指、上級的安全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基本技能,提高安全自我防范意識。

  6.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由項目部協助或施工隊自行組織送外安全培訓取證,經考試合格,并持有專門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同時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臺帳。

  6.5 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使用前由作業隊總工程師組織,施工技術、安質人員參加,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術應用的培訓。

  7 勞務工日常管理納入作業隊日常管理內容,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等。按安全管理辦法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見相關安全管理辦法)。

  8 積極改善勞務工的生活、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條件,外協隊伍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和發放,由相關施工隊負責免費提供,應按本單位員工同等對等。

  9 不準使用不滿16周歲的人員和使用女工從事有禁忌的勞動;不宜使用超過60歲的勞務工;特種作業人員、高空作業人員須經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2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4號令)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房屋改造系指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系指對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管理,從而減少房屋安全隱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xx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遭受火災、洪水、碰撞等自然、人為因素損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的房屋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 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產權人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制訂鑒定方案;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和結構情況;

  (三)現場查勘,詳細檢查、測試、紀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四)復核驗算,進行結構和構件計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根據檢測的數據進行分析研究,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文書,使用統一術語,簽發鑒定文書,整理匯總鑒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八條 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及時派2名以上鑒定人員至現場查勘。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議。

  第九條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章 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

  第十二條 房屋改造應保證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并符合城市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不得因改造房屋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改造:

  (一)嚴重損壞未經維修處理的房屋;

  (二)有險情或存在危險隱患未經加固處理的房屋;

  (三)整幢危險房屋。

  第十四條 房屋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稱改造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設計方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構安全審批:

  (一)在墻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墻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

  (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項目。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批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非所有權人申請的,還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其改造的證明);

  (三)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定書》;

  (四)拆改異產毗連房屋相關連承重墻體的,應提供上、下住戶表示同意改造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改造申請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必須嚴格按審定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和損壞房屋結構。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大型建筑物,應指定專人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或遇其他災害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作好排險解危的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的房屋,必須按照下列類別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但應加設警示標志,禁止使用;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按規定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又不作出采取安全措施建議而發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不如實對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結論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不報或損壞不修的;

  (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繼續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

  (四)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住宅改造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擅自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 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xx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第2號令《xx市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30

  為了加強學前班的安全管理,確保兒童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前班每學期兒童報名時,要和家長簽定兒童接送協議書。

  二、兒童每天入園后,要采用封閉式管理,不能讓兒童走出園(校)外游玩。

  三、體育活動課教師要親自指導,安排兒童活動,不能讓兒童自玩自耍。

  四、非體育課期間,不能讓兒童玩耍雙杠和籃球。

  五、教師要嚴格教育兒童不能打架斗毆和摔跤,不能讓兒童亂拋硬物。

  六、不能讓兒童帶小刀和鋒利的器物。兒童的鉛筆刀由教師準備。

  七、要教育兒童不準在教室內推拉亂搡。

  八、不準兒童上樹和越墻。

  九、不準兒童到比較危險的地方玩耍和乘涼。對校內危險之物,要一律拆移。

  十、校長要確保兒童來園、離園的路途安全。在無家長接送或天氣惡劣的情況下,學前班負責人要親自送兒童回家。

  十一、堅決禁止兒童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十二、兒童突然生病或發生意外傷情,要迅速告知兒童家長,并及時請大夫或送醫院治療、搶救,決不能拖延治療或搶救時間。同時要委拖他人代管其他兒童。

  十三、校內的用電器材和供電設備,要確保安全和絕緣,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十四、堅決杜絕學前班內無教師的現象出現。

  十五、校內禁止存放爆炸性物品和有毒性物品。

  十六、校內要嚴防火災。嚴禁兒童在校內玩火。

  十七、要教育兒童不能在口內吞食異物或將異物塞放在鼻內或耳內。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31

  DCS系統及工程師站操作安全管理規定

  1 DCS系統調試納入機組調試整體工作中管理,由調試單位歸口管理。為了避免DCS的修改對機組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任何人對DCS系統組態修改、邏輯組態修改、操作員站初始化等操作時必須通知調試總指揮,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操作。修改完畢后及時通知相關調試單位。

  2 DCS廠家和程序編制者要保證DCS系統的穩定運行(硬件和軟件),并完成系統不完善部分的修改。調試單位負責組織協調DCS系統的調試與機組整體調試進度的銜接和調試期間的指揮。負責工藝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

  3 調試期間工程師站有調試單位和DCS生產廠家共同管理。DCS廠家主要負責設備硬件的管理和維護、系統畫面修改、各控制邏輯組態修改等工作。調試單位負責機組調試有關的各控制邏輯組態的校對和修改工作。

  4每周至少對DCS系統中的所有文件進行一次備份,并保留下來,重大操作時應隨時備份,對任何DCS系統的修改都應有文字臺賬記錄。此項工作由相關單位嚴格執行。

  5對DCS系統的投停和保護的投切,必須由調試總指揮同意,其他任何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

  6機柜受電以后的規定

  6.1機柜受電后,施工單位接線時必須先與調試單位聯系。并且保證所有模件被拔出插槽后方可進行。

  6.2機柜受電后,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機柜電源的穩定和可靠,電源配置應符合廠家的要求。

  6.3插入模件前,確定沒有強電信號串入,防止損壞模件。

  6.4對機柜內部任何有關模件的操作必須佩帶防靜電環。

  6.5機柜正常時,必須保持室溫正常。

  6.6經常檢查模件狀態指示燈,發現異常模件及時處理。

  6.7定期進行組態備份。

學校學籍安全管理制度 篇32

  為維護好本單位環境秩序及管理安全,特制定如下門衛管理制度:

  一、門衛行為要求

  (一)著裝整潔。

  (二)熱情接待來訪群眾。

  (三)盡職盡責,工作期間不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四)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

  (五)遵紀守法,服從工作安排。

  二、門衛工作職責

  (一)對外來人員加強檢查,制止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單位。

  (二)加強對外來車輛進出單位管理,指揮、督促院內車輛有序停放,下班期間及節假日,除經領導批準,禁止外來車輛進入院內。

  (三)嚴禁無牌及嚴厲不明車輛進入院內;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人員及車輛進入院內。

  (四)加強院內巡察,經常性對水、電、營房設施進行檢查,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五)及時開關電梯及電梯空調,下班后及時鎖好車庫、院門。

  (六)遇到雷電、火災、暴風雨等特殊情況,對營區加強檢查,主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遇突發安全事故時及時匯報。

  (七)嚴禁擅離崗位,嚴禁請人代崗,遇有特殊情況須請假時,應經領導批準。

  (八)嚴禁上班期間飲酒、賭搏、睡覺。

  (九)嚴禁私接電源、亂拉電線。

  (十)負責收取郵件、包裹、報刊,做好登記并及時分發到各個科室。

  (十一)保持院內環境整潔,每天早晨上班前及下班后,負責清掃大門口附近及院內衛生、停車場廁所衛生,保證無明顯污跡。

  二0 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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