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會計制度(精選3篇)
新政府會計制度 篇1
根據湖南省新近制訂的《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實施方案》,明確了新《政府會計制度》實施內容、時間和范圍,提出“三步走”實施步驟,現將相關內容摘抄供大家了解:
一.全面分析清理20__年賬目
各單位應在前期全面財產清查的基礎上,結合單位2020__年末科目余額表及相關余額明細表,對單位的各種銀行賬戶、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各類資產等與會計核算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賬賬相符、賬證相符和賬實相符,確保單位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清產核資基礎工作:
1.清理核實各項資產。在20__年資產清查的基礎上,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要求,進一步明確資產使用責任主體,清理核實、明晰資產產權關系,歸類統計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庫存物品、對外投資等資產數據,為準確計提折舊、攤銷費用、確定權益等提供基礎信息。要清查核實未入賬的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文化文物資產、保障性住房等相關資產數據,為合理確定相關資產初始入賬成本及尚可使用年限等提供依據。
2.清理分析往來賬項。全面開展往來款項專項清理和賬齡分析工作,做好壞賬計提的準備工作。明確債權債務關系,按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的規定依程序及時報批處理往來款項。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往來款項的管理工作,建立往來款項定期清理機制,為準確核算資產負債和收入費用創造條件。
3.清理基本建設會計賬務。進一步清理基本建設會計賬務,及時將已交付使用的建設項目轉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及時辦理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為基本建設投資業務納入單位統一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做好準備。
4.明晰資產管理責任主體。進一步明晰資產占有、使用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按規定將單位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保障性住房等資產以及單位受托管理的資產登記入賬,確保國有資產信息全面完整。
二.建立單位20__年新賬體系
各單位應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要求,對會計核算軟件進行更新,按照財務會計報表及預算會計報表編制的要求,結合單位財務管理的需要,建立單位20__年度新賬科目體系,確定明細核算及輔助核算具體要求,確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折舊及無形資產攤銷等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三.將舊賬數據轉換至新賬
按照新舊會計制度相關銜接規定的要求,將20__年末舊賬會計數據轉入新賬、補提相關資產的折舊與攤銷、將基建賬套納入單位“大賬”、將未入賬事項登記入新賬科目、確定20__年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各科目期初余額數,編制20__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及填列有關預算會計報表年初數等。
新舊會計制度銜接轉換具體工作與程序可參考《單位新舊會計制度銜接與轉換工作任務一覽表》。
新政府會計制度 篇2
財政部近日發布《關于加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維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統一性、督促落實各單位的會計責任、加強內部控制建設等八方面舉措,以進一步規范會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指導意見指出,依據會計法制定的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生成會計信息的重要標準,是規范會計行為和會計秩序的重要依據。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遵循會計法關于“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擅自修改、調整、補充規定、解釋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政策口徑。
指導意見明確,各單位要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根據真實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賬外設賬和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要加強對會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并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規定,加強對經濟和業務活動內部控制。
在切實提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方面,指導意見強調,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須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配合其獨立開展審計業務,及時、完整提供審計所需文件、資料和其他有關信息,不得授意、指使、脅迫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財政部門要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促進會計師事務所提高審計質量。
指導意見要求,加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實施情況的日常監管。財政部門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眾公司、行政事業單位、其他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的監測。加強對有關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會計中介機構執業質量情況的重點檢查,依法懲處做假賬、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以及會計中介機構低價惡性競爭、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等違法行為。要切實轉變職能、搞好服務,積極推行會計工作聯系點制度,積極探索建立專家咨詢指導機制。
指導意見還就加強宣傳培訓、加強會計誠信建設和加強組織領導等方面做出了部署。(柴新)
新政府會計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學校基本建設項目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和投資效果的考核工作,依據國家制遠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財政部財會7[1998]17號文件《關于印發<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基本建設會計核算是指核算和反映建設單位資金及其運用的專門會計。它是用來分析、考核基本建設概算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加強經濟核算,考核投資效益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主要規范本學校基本建設項目的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效果的考核工作。
第四條 學校基建財務在學校財務處和學校校委會的領導下,完成以下會計核算任務::
1、對基本建設項目全過程的各種消耗進行會計核算:
2、對基本建設投資效果進行考核:
3、對基本建設的全過程實施會計監督;:
第五條 基建財務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有建設單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賬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稅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基建會計核算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賬務處理,保證會計指標口徑一致、前后各期一致。
第七條 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列會計科目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能只填科目編號,不填列科目名稱。
第八條 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有外幣業務時,將外幣折合成人民幣進行核算。
第十條 對外報送的年度基建會計決算報表格式,按財政部規定的報表格式編報。學校為滿足內部基本建設管理的需要編報的報表,按公司自行規定的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決算會計報表格式編報。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章 基本建設會計核算內容及會計科目設置
第十三條 基本建設會計核算內容是建設單位的全部資金和資金運用。基本建設資金,就是建設單位的各種財產和物資的貨幣表現。
基本建設資金來源:
第十四條 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是指國家和其他單位撥入的無償的基本建設投資撥款。包括:預算撥款、基建基金撥款、自籌資金撥款和其他撥款。
第十五條 項目資本是指國家或其他部門、單位采用參股投資方式,撥給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分為國家資本、法入資本和個人資本等。
第十六條 項目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財產等。
第十七條 基本建設投資借款。基本建設投資借款是指建設單位為完成基本建設任務,按規定程序向銀行或有關單位借入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包括:"撥改貸"投資借款、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委托借款、部門基建基金借款、部門統貸基建基金借款、建設銀行投資借款、;煤代油投資借款、國外借款和其他投資借款等。
第十八條 銀行短期借款是指按規定向銀行借入的各種臨時周轉性借款。包括:國內儲備借款和周轉借款等。
第十九條 結算過程中形成的應付款項是指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因與有關部門、企業、單位以及個人之間發生往來結算業務時,而獲得的臨時性資金來源。包括:應付器材款、應付工程款、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應付福利費、應付票據和其他應付款等。
第二十條 上級撥入資金是指上級主管部門撥給學校為組織和管理基本建設活動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一條 內部形成的資金是學校在基本建設過程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各種留成收入。
第二十二條 基本建設資金在整個基本建設過程中,一般表現為以下具體占用形態:
(1)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
(2)儲備資金。包括:庫存材料、庫存設備等。
(3)結算資金。包括: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應收票據和其他應收款等。
(4)在建資金。包括: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
(5)建成資金。指已經完成了建設單位的基本建設過程,正式移交生產使用單位的各項交付使用資產所占用的資金,即交付使用資產。
(6)待核銷基建支出所占用的資金。待核銷基建支出所占用的資金是指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所占用的資金。
(7)轉出投資所占用的資金。轉出投資所占用的資金是指非經營項
目為項目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屬于本單位的專用設施所占用的資金。
(8)其他資產。如固定資產等。
建設單位會計科目設置:
1.反映各種基本建設資金來源的科目有:基建撥款、基建投資借款、企業債券資金、項國資本、項目資本公積等。實行上級主管部門統借統還基建投資借款的建設單位,還應設置"上級撥入投資借款"科目。
2.反映各種基本建設投資支出的科目有: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轉出投資和交付使用資產等科目。有基建投資借款時,還應設置"待沖基建支出"科目。實行由上級主管部門統借統還基建投資借款時,還應設置"撥付所屬投資借款"科目。
3.反映基本建設結算業務的科目有: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應付工程款、應付有償調入器材及工程款、應收有償調出器材及工程款、應交基建收入和應交基建包干節余等科目。
4.反映投資借款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關于投資借款結轉和償還業務的科目有:應收其他單位投資借款。
5.反映基本建設各種資金來源貨幣形態的科目有:銀行存款、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