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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4-01-24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精選35篇)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建設部令第129號)、《廣東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房屋是指用于居住使用、生產經營和公共活動的建筑物(不含構筑物)。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及對危險房屋進行綜合治理等活動。

  房屋的消防、設施設備使用、住宅裝飾裝修以及拆除施工等活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執(zhí)行。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guī)定,統(tǒng)籌協(xié)調、指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各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qū)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并明確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為轄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具體工作的承辦機構。

  各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可與村(居)委員會簽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村(居)委員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

  第六條 市國土、規(guī)劃、房管、城市綜合管理、安監(jiān)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同實施本規(guī)定。

  市鎮(zhèn)兩級上述部門在履行職能時,發(fā)現房屋可能存在危險狀態(tài)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或鎮(zhèn)街(園區(qū))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房屋權屬不清的,房屋代管人、實際使用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實際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舉報或反映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應當及時組織查處,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管理

  第九條 物業(yè)服務單位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yè)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的安全狀況。

  發(fā)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yè)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向業(yè)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qū)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yè)主通報,并根據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未委托物業(yè)服務單位管理的房屋,由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定期開展房屋安全普查、抽查等檢查活動。發(fā)現有安全隱患的,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或者將衛(wèi)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二)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三)拆除低窗臺護欄;

  (四)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改建、擴建、加層;

  (四)改變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五)房屋建筑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guī)范增加樓面荷載;

  (六)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確需實施前款行為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xù)。

  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或改變建筑物外立面、房屋使用性質等行為的,應當依法經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建、擴建如超出批準用地紅線范圍的,還應當經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房屋改建、擴建、加層,應當依法向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手續(xù)。

  第十二條 房屋發(fā)生自然損壞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及時修繕,不得拖延或者拒絕。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

  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或險情,房屋使用人應當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管理人進行處理。所有人(共有人)下落不明的且沒有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消除安全隱患或險情。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第三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危險行為,并及時排除危險。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當賠償。

  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的,由使用人負責修繕。

  第三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負責統(tǒng)籌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轄區(qū)內的房屋使用和維護狀況進行普查,并落實做好普查情況記錄。應當對建成時間較長或物業(yè)服務單位、社區(qū)、業(yè)主投訴反映較多的房屋進行重點檢查。對普查發(fā)現有安全隱患的房屋,應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出隱患告知書,并落實專人指導、督促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物業(yè)服務單位、村(社區(qū))等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專項檢查等活動,并做好房屋安全日常巡查、維修和記錄,并按要求提供、報送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屬下列情形的房屋,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xù)使用的房屋。

  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圖紙說明的執(zhí)行,無設計資料或設計圖紙無標明的,按照以下規(guī)定年限執(zhí)行:

  1. 簡易結構房屋、臨時性建筑為3年;

  2. 木結構、磚木結構一般性房屋為25年;

  3. 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一般性房屋為50年;

  4. 紀念性建筑和特別重要的建筑為100年。

  (二)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和大型商場、飯店等公共服務場所超過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

  (三)建在河涌、水渠、山坡、軟基等危險地段且使用超過10年的房屋。

  (四)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

  (五)在普查中發(fā)現存在安全隱患,已收到安全隱患告知書但仍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房屋。

  (六)其它具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隱患的房屋。

  第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采取安全防治措施:

  (一)臺風、暴雨、洪水、地震、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縫等;

  (二)爆炸、火災等;

  (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結構的完損程度和使用狀況是否危及安全使用進行鑒別、評定。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十九條 有下列危害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xù)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進行地下管線施工、樁基施工、附設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較強烈震動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區(qū)周邊可能被損壞的房屋;

  (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利害關系人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當將鑒定結論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安全的,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村(居)委員會等應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責任人的,房屋安全鑒定費用由利害關系人先行墊付,利害關系人可向房屋所有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重新委托鑒定。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與房屋安全責任人協(xié)商一致后,共同重新委托鑒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檢測鑒定時,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相關資格或培訓證書。對結構特殊、情況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利害關系人應當積極協(xié)助、配合鑒定機構現場工作并按鑒定技術要求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委托人或其代表應到鑒定現場。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二十四條 房屋安全狀態(tài)經鑒定分為A、B、C、D四類,并根據不同類別的房屋安全狀態(tài)規(guī)定相應的限期檢查時間:

  A類指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發(fā)現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10年;

  B類指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態(tài),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5年;

  C類指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檢查時間為2年;

  D類指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限期檢查時間屆滿,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專業(yè)機構開展安全檢查并出具結論。

  第二十五條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鑒定和重新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加固、修繕等危險治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鑒定機構在勘查中發(fā)現房屋有明顯險情,應立即報告鎮(zhèn)街(園區(qū))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zhèn)街(園區(qū))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立即組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可根據需要將房屋鑒定報告告知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發(fā)給告知憑證。

  告知憑證應載明房屋安全狀態(tài)、本次檢查時間、下次安全檢查時限等內容。

  告知憑證是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已將鑒定報告告知相關部門的記錄,不作為被鑒定建筑合法性的證明,不作為教學場所、經營或生產等場地符合規(guī)定標準的證明。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八條 經鑒定屬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所列C、D類狀態(tài)房屋(局部危險房屋、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意見,并立即將鑒定報告及其電子文檔送鎮(zhèn)街(園區(qū))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經鑒定屬于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所列A、B類狀態(tài)房屋(非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下次安全檢查時限,同時將鑒定報告抄送鎮(zhèn)街(園區(qū))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鎮(zhèn)街(園區(qū))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記錄和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 鎮(zhèn)街(園區(qū))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應當在收到鑒定結果為C類、D類狀態(tài)房屋的鑒定報告后及時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按鑒定報告中的處理意見進行加固補強或修繕,對可能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的房屋,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解除房屋危險;解危暫時有困難的,應采取安全措施,并報告屬地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

  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排險解危措施后,應及時報告鎮(zhèn)街(園區(qū))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按照處理意見治理,或有阻礙行為的,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采取其它強制措施。發(fā)生的費用原則上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 對無修繕價值又危及相鄰建筑或者給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需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應立即拆除。

  房屋所有人拒不拆除的,鎮(zhèn)街(園區(qū))負責住建工作的機構將情況報告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對房屋已出現重大險情的,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和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排除險情。

  第三十二條 對未能及時履行解除危險,又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阻礙行為的,鎮(zhèn)街(園區(qū)管委會)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采取避險疏散、臨時搬遷、警示隔離等適當的排險解危措施,并報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有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三)項行為或有其他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jiān)督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建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有第(二)、(四)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及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三)有第(三)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四)有第(六)項行為的,由市城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查處。

  第三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guī)定,房屋安全責任人、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三)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四)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五)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三十六條 鑒定機構有下列情況的,依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fā)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fā)生事故。

  第三十七條 妨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tǒng)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qū)范圍內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白蟻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和危險房屋治理。

  第四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guī)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相應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qū)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設、規(guī)劃、國土資源、教育、衛(wèi)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城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jiān)督檢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教育、衛(wèi)生、體育、文化、交通運輸、商務、旅游等部門應當組織人員定期檢查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狀況。

  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對轄區(qū)內因地震、洪水、山體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災難受到影響的房屋進行應急安全檢查。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房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二)房屋報建資料和竣工驗收資料;

  (三)房屋改造、維修、加固等情況記錄;

  (四)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等記錄。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將房屋使用安全納入信息化管理。

  房產管理部門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需要提取、復制相關資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房屋產權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檢查和修繕,做好房屋安全檢查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十條 對于違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投訴和舉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正確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結構安全,并且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從事下列行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板等構件;

  (二)在承重墻上增設門窗或者擴大承重墻原有的門窗洞口尺寸;

  (三)在懸挑陽臺挑梁部位的墻體或者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開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墻上增設門窗;

  (五)改變房屋規(guī)劃設計用途;

  (六)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guī)范增加樓面、屋面、陽臺荷載;

  (七)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礎,建設地下設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內地坪標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裝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和設備;

  (十一)拆改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十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確需實施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取得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沒有設計文件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內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文件、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驗收材料等資料,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定期對房屋結構進行保養(yǎng)并做安全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或者險情,應當及時治理。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按照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檢查、養(yǎng)護、修繕,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四條 業(yè)主委員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發(fā)現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實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白蟻防治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與白蟻防治單位簽訂白蟻防治合同。

  規(guī)劃部門在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簽訂的白蟻防治合同。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權屬登記手續(xù)時,應當提交已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白蟻防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蟻情檢查,發(fā)現蟻害的,應當督促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發(fā)現房屋蟻害的,應當及時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并向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藥物,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技術規(guī)范進行白蟻防治,并建立白蟻防治檔案。

  第十九條 白蟻預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蟻滅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條 白蟻包治期限內發(fā)生蟻害的,原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免費予以滅治。

  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滅治白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房產管理部門對因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受影響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糾紛的房屋進行房屋安全調查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認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要繼續(xù)使用的;

  (二)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狀況,需要繼續(xù)使用的;

  (三)應當辦理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設計使用年限按照設計資料或者設計圖紙標明的使用年限認定。無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或者設計資料、設計圖紙未標明設計使用年限的,木結構、磚木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二十五年,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普通房屋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第二十五條 達到或者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經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登記或者進行租賃備案時,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提交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條件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體育場館、文化娛樂場館、車站、商場、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用房,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后需繼續(xù)使用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見,并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繼續(xù)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xù)使用的,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重新出具意見,并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

  第二十七條 進行隧道、樁基、開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對施工區(qū)周邊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并保存原始記錄,原始記錄應當經建設單位和周邊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房屋的安全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測,并按照規(guī)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對受到工程建設影響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要求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依法應當進行安全鑒定,負有委托鑒定義務的當事人拒絕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國土、規(guī)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jiān)督及其他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國土、規(guī)劃、建設、城管、房產、安全生產監(jiān)督及其他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依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書和委托人身份證明;

  (二)房屋現狀影視、圖片資料或者房屋建筑結構施工圖和竣工資料;

  (三)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其他當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證明其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查勘,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房屋有開裂、傾斜、下沉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自接受房屋安全鑒定委托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進行現場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時內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情況復雜、鑒定難度較大以及需要繼續(xù)觀察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委托人。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中提出處理建議: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和房屋安全鑒定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專業(yè)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并對其鑒定結果承擔責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復查鑒定;對復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鑒定專家委員會申請復核鑒定。

  第五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結構存在嚴重缺陷;

  (二)結構嚴重損壞;

  (三)承重構件屬于危險構件;

  (四)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第三十四條 在臺風、雷雨季節(jié)或者遇其他災害,房屋出現險情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在現場查勘時發(fā)現房屋有明顯危險情形的,應當及時作出危險房屋通知書,按照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提出明確的處理建議,并送達委托人、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抄送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對危險房屋及時采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進行治理。因未及時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限期處理。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危險房屋需加固修繕或者拆除治理的,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業(yè)主管理規(guī)約的有關規(guī)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 房屋所有權人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相關手續(xù)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及時辦理。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險情的,不得轉讓、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經營,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由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處理。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的,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十項規(guī)定的,由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guī)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未經依法批準設立,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將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損失的;

  (二)未將危險房屋通知書副本提交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超過期限未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被委托鑒定的房屋發(fā)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取得公共場所用房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房屋能夠延期使用的意見,并經房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繼續(xù)使用超過設計年限的公共場所用房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委托房屋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繕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區(qū)房產管理部門可以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委托第三人代為治理,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負有治理義務的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負有房屋安全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房屋安全監(jiān)督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市轄縣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寧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南寧市人民政府令第40號)同時廢止。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

  1、車輛由站辦公室進行統(tǒng)一管理,除值班車輛外,車輛管理軟件單位業(yè)務用車由辦公室根據車輛與使用相對固定的原則進行安排,各科室分管領導亦按此規(guī)定相應安排科室出差等工作。

  2、車輛加油,由辦公室負責辦理油本,油本安排專人進行管理,對每輛車加油情況進行登記,司機每次加油完畢,及時將油本交回。

  3、車輛維修由單位確定修車點,修車由司機向辦公室主管領導請示同意后進行維修,無特殊情況,車輛不得在指定維修點以外地方進行修理。

  4、無特殊情況車輛應嚴格實行專人駕駛,車輛管理軟件晚上及節(jié)假日車輛應于單位院內停放,特殊情況需要出車的應報主管領導同意。

  5、站各科室及養(yǎng)護公司周末及節(jié)假日需出車的,由用車科室主管領導向辦公室主管領導提出申請,辦公室主管領導根據情況進行安排。

  6、司機作為特殊崗位,應服從單位節(jié)假日出車安排,車輛管理軟件有事外出須向領導請假并保持通訊聯絡暢通。

  7、司機對自己持有的車輛資料應妥善保管。

  8、司機應加強服務意識,經常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不斷提高駕駛技術,保持良好車況,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駛。

  9、違反本制度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司機承擔全部責任。

  10、遇有重大活動及特殊情況所有車輛由辦公室進行統(tǒng)一調配。

  11、本制度自制訂之日起實行。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為加強車輛安全管理,確保駕乘人員及車輛安全,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直屬機關及下屬各地子公司(以下統(tǒng)稱:各單位)。

  一、車輛管理歸屬

  1. 各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車輛管理形式。即:使用部門管理,單位綜合部統(tǒng)一管理,總務人事部統(tǒng)一管理。

  2. 各單位車輛管理歸屬確定后,要明確各車輛的管理人。

  3. 各單位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安全員、副總經理、安全主要負責人均有對車輛安全管理的服務、引導、監(jiān)督、獎懲職責。

  4. 各單位車輛管理歸屬信息以安全辦所規(guī)定格式上報至安全辦。車輛管理信息變更的,在變更后2個工作日內上報安全辦。

  二、車輛檢查、保養(yǎng)、維修

  (一)車輛檢查

  1. 日查

  ⑴ 專職司機或車輛管理員于每天晨會后對車輛外觀、油量、防凍液、玻璃水、輪胎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需加補的加補,需維護的維護,需報修的報修。

  ⑵ 專職司機每日下班前需對車輛外觀、輪胎胎壓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胎壓不達標準的及時進行補充。

  2、月查。

  每月最后3天,選擇適合時間對車輛底盤、發(fā)動機傳動部件,對機油油量、顏色、有無明顯雜質等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需維修的,及時申請。

  (二)、車輛保養(yǎng)項目:更換機油、機濾、空濾、玻璃水。

  依據車輛的品牌、車型、單次保養(yǎng)里程、保養(yǎng)項目的要求,及時申請,在公司相

  應服務站保養(yǎng)。

  各單位車輛保養(yǎng)里程及相應保養(yǎng)項目,按安全辦所定格式上報安全辦。

  (三)、車輛維修

  1、因行使程的正常磨損而發(fā)生的故障的維修,向公司申請,并在公司相應服務站維修。

  2、因檢查不及時、維護不到位造成的故障的維修,申請維修時需說明原因,并加附已擬定的本次維修費用各相關責任人承擔的數額。

  3、因交通事故發(fā)生的車輛維修,在公司相應的服務站維修。

  4、公司沒有相應服務站,單位擬定維修廠,報公司批準后執(zhí)行。

  5、所有維修必須向公司申請,經公司批準。

  三、車輛年檢辦理及保險繳納

  1. 車輛管理人員要依據車輛年檢時限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申請辦理年檢。

  2. 車輛保險的繳納由車輛管理人申請辦理。

  3. 投保公司、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按公司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派車單制度

  1. 派車單內容及格式由公司綜合部確定,派車單的印制由公司綜合部辦理,派車單印制費用由使用單位擔負。

  2. …….市內的辦公、業(yè)務用車均需填寫派車單,派車單需車輛管理人及部門主管簽字后方可出車。

  3. 到……市以外地區(qū)辦理業(yè)務,派車單需再經本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簽字。

  4. 派車單填寫應清晰、完整、真實。

  5. 車輛管理員每周一將上周派車單信息記入電子管理檔案。每月1~5號將上月派車單依續(xù)裝訂,并歸檔。

  五、準駕制度(另單獨行文)

  六、辦公車安全管理

  1. 執(zhí)行公司車輛安全管理相關制度。

  2. 行車前依派車單目的地,按順暢、節(jié)約的原則合理規(guī)劃行車路線。

  3. 如因工作需要變更預訂路線或返回時間推遲,均需及時向車輛管理人及部門主管電話請示,得到批準后方可。

  4.因工作不能在下午下班前回到公司用,必須報經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批準;因工作,車輛當晚不開回公司的,須報本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批準,車輛管理人需到門衛(wèi)更改預計返回時間。

  5. 車輛外出停放須遵守交通管理規(guī)定,需防備環(huán)境因素的損壞,確保車輛停放安全。

  6. 到,……市以外地區(qū)辦理業(yè)務的用車

  ⑴ 須選擇車況較好的車輛。

  ⑵ 司機若不是本車專職司機,司機應對車輛按日查要求對車輛進行檢查,并做好交接記錄。車輛返回后,司機要與車輛管理員一同對車輛外觀進行檢查。

  ⑶ 司機必須符合準駕要求。

  ⑷ 出差前司機要認真查詢行程路線,對路線、路況有大致了解。

  ⑸ 因天氣、業(yè)務等原因不能按時返回的,要向車輛管理人、部門主管、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匯報。車輛管理人要到門衛(wèi)更改派車單預計返回時間。

  七、……..公司車輛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一、處理原則:反應迅速、領導關注、損失盡小、追究責任、引以為戒。

  二、事故匯報程序、匯報時限:

  1、當值司機在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報122或110。

  2、當值司機報122后立即向車輛管理人報告;當值司機在報110后立即向安全員報告。

  3、車輛管理人、安全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下一步流程,或安排當值司機報保險公司或向上一級領導匯報后進行下一步流程,但須在兩小時內報公司安全辦。

  4、事故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處理,專人負責理賠。

  5、事故賠付、理賠完畢后5個工作日內,將事故報告交至公司安全辦。事故報告應包含或提交:① 事故經過及交警對責任的認定情況,提交交警認定書復印件;②賠付、理賠及車輛維修情況,提交理賠款到賬賬單復印件、我公司車輛維修工單復印件,我方主要責任以上情況的提供對方車輛維修發(fā)票復印件;③ 對本次事故的處理意見;④本次事故后,進行的安全教育及采取的防范措施,提交教育、培訓會會議記錄復印件及會議場景照片(電子版)。

  8、公司研究并作出處理決定。

  本制度自簽發(fā)之日起施行。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 總則

  1.1目的: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guī)政策,結合車輛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中所指車輛包括:公務車、商品車(含試乘試駕車)、租賃車、工作(工具)車等所有權屬公司的車輛,以及用于公司工作所有權不屬公司的車輛。

  1.3 適用范圍: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全體員工。

  2. 組織管理

  2.1 車輛安全管理實行所屬使用單位和所屬使用個人責任制管理。車輛使用的個人必須簽訂《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

  2.2 管理職責區(qū)分

  2.2.1 集團公司辦公室:

  1) 負責集團車輛的計劃申報、調配、維修費用審核、證照及路橋費、年審年檢和登記統(tǒng)計。

  2) 負責單位車輛及個人車輛使用單位/使用人(責任人)《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附件一)的簽訂。

  3) 組織對車輛交通事故、案件的調查處理或協(xié)助交警部門的調查處理。

  4)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使用單位、使用個人的車輛管理和使用情況,車輛的技術性能安全狀況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jiān)督、檢查。

  5) 及時參與或協(xié)調公司車輛跨單位、使用人的車輛交接工作(附件二《車輛交接清單》)。

  6) 負責組織車輛安全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

  7) 建立、完善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2.2.2 各單位負責人:

  1) 負責對本單位或個人所管理、所使用的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做好本單位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

  2) 嚴格按照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定認定車定位管理。

  3)對車輛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日常性監(jiān)督檢查,每月定期、節(jié)假日以及重大活動必須進行車輛安全管理檢查。落實執(zhí)行“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發(fā)現問題或出現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糾正或處理,以減少或避免損失。

  4) 安排專人做好本單位車輛的使用登記、統(tǒng)計或審驗等管理工作。

  5)負責對本單位車輛交通違章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處理,協(xié)助配合交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對本單位重大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

  6)配合做好交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本單位進行的安全監(jiān)督檢

  查和驗收工作以及其他安全評比等活動。

  7)做好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記錄。包括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fā)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檢查情況有檢查人員和車輛負責人簽字。

  8)做好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抓好專職司機和員工的安全培訓及職業(yè)道德教育,加強司機隊伍的管理。必要時可以對有駕駛證的員工集中培訓學習。

  3. 車輛管理具體規(guī)定

  3.1集團辦公室應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造冊登記、統(tǒng)計備案;申請(批復)單、車輛交接清單、車輛管理安全責任書必須齊全,并統(tǒng)一制作、下發(fā),進行規(guī)范管理。

  3.2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單位/部門或2人(含以上)需共用一輛車時,應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

  3.3 實行內部準駕制度。由各部門主管協(xié)助辦公室負責審核。禁止沒有通過審核的員工駕駛公司車輛。

  3.4 準駕人員(含租賃專職司機)應與本單位本部門簽訂《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并自覺遵守規(guī)章制度,服從安全管理。

  3.5各車輛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車輛使用、行駛、維修記錄,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其責任由車長或部門/單位責任人承擔。

  3.6 準駕車輛的員工應自覺愛護車輛,并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辦公室每季度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進行車輛安全性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3.7 長途(800公里以上)出車或到山區(qū)危險地帶出車,原則上應配2名司機同行并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fā)生事故。

  3.8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嚴禁將公司車輛轉借或租借他人、其他單位或外單位使用。特殊情況需要必須請示部門、單位主管領導或公司領導同意后,辦理或補辦相關手續(xù)方可轉借,時候應及時檢查收回。

  3.9 公司所屬車輛應由相關責任人員妥善保管使用,由于保管或使用不當發(fā)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條款處理。

  3.10 公司車輛要在車位內停放,服從保安指揮,保持道路的暢通。

  3.11 嚴禁駕駛員酒后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如有超速、闖紅燈等違章罰款情況,其責任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3.12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或單位、部門責任人應立刻向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同時,采取緊急救援或處理措施,積極主動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進行現場處理。

  3.13 屬公司員工的車輛、摩托車和非機動車輛在工作期間和上下班時間,要注意行車安全,對自己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4. 獎勵與處罰

  4.1 對認真執(zhí)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fā)生,無交通違章和扣罰的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在年度績效考核時給予適當獎勵。

  4.2 因玩忽職守或瀆職發(fā)生安全事故案件,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4.3 公司干部員工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4無公司《準駕證》等駕駛公司車輛的,應對當事人和“定人定車“制中規(guī)定的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直接上司承擔管理責任,同時也處以100元罰款,并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4.5未經請示批準,擅自駕駛公司車輛辦私事或無證駕駛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4.6接到屬地交管部門給公司下達的《單位機動車違章處罰通知書后》,由集團辦公室統(tǒng)一登記,并通知車輛所屬單位和負責人,領取罰單。其處罰金由車輛所屬單位和負責人根據《車輛使用(行駛)記錄》進行責任追溯到個人,由當事人全部承擔。當事人負責向相關部門繳納。

  4.7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等嚴重違章行為的處罰同前款。此外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公司將視情節(jié)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和500-1000元罰款。其經濟損失,由當事人和責任人全部承擔。

  4.8因私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當事人和個人承擔。因公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視事故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對當事責任人處以500-1000的罰款,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發(fā)生,其后果由其當時責任人全部承擔。

  4.9 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立即向交管部門、公司和本單位口頭報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為加強員工安全意識,規(guī)范公司員工安全行為,控制和減少各種違反安全紀律和操作規(guī)程的行為對操作人員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造成的損害,推動企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安全管理條例》適用于福建鼎信鎳業(yè)有限公司員工及在所有公司作業(yè)的施工單位及現場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jiān)督檢查。

  2.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3.公司安環(huán)辦具體負責各項安全管理工作職責的落實與《安全管理條例》的實施。

  4.公司安環(huán)辦負責與外方施工單位安全合同的簽訂與施工安全監(jiān)管。

  四、安全工作方針與管理原則

  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安全管理執(zhí)行“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和所有外方施工單位“先訂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則,實施全員安全管理。

  五、獎懲規(guī)定

  1.獎勵:對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現突出、出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及時預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為公司挽回損失有功人員,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通報表揚、記功、發(fā)放獎金、晉職晉級、晉升工資等形式的獎勵,并記入個人檔案。正常情況下,獎金額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現者,公司將給予5000元以上的獎勵。

  2.懲罰:在安全生產過程中違反安全紀律和安全操作規(guī)定不聽勸阻者,公司將給予通報批評、記大過、罰款、解除勞動關系等不同形式的處罰,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1)進入車間、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和正確系好安全帽下頜帶,發(fā)現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規(guī)定系好安全帽下頜帶者,通報批評,每次罰款1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該區(qū)域負責人罰款10%。

  2)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本公司發(fā)放的工作服,著裝整齊、一致,正確穿戴好勞保用品,發(fā)現未穿好工作服或正確穿戴勞保用品的每人次罰款5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

  3)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管理部門必須放置一定數量滅火器,滅火器放置在明顯、無遮擋區(qū)域,檢查發(fā)現區(qū)域內沒有滅火器或滅火器過期,對該區(qū)域負責人罰款100~500元,安全員罰款20%。

  4)安全通道必須暢通,各類材料、設備、器具不能侵占安全通道,侵占安全通道的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5)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人員2米以上高空作業(yè)時,必須按規(guī)定系好安全帶,違反規(guī)定者每人次罰款200元以上,直接領導罰款20%,部門主管罰款10%,區(qū)域負責人罰款10%,所有人員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6)維修工維修設備前必須簽好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并由部門主管、區(qū)域負責人和相關設備操作工簽字,如檢查發(fā)現設備維修時無設備安全維修確保單將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維修工維修設備時,必須按規(guī)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如在維修區(qū)域拉彩旗、掛警示牌、維修行車時要裝好臨時碰頭、設立高空監(jiān)護人和地面監(jiān)護人),發(fā)現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對維修負責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主管罰款20%。

  7)公司內油庫必須有相應警示牌,沒有掛好警示牌的對油庫安全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如發(fā)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在油庫吸煙或進行明火作業(yè)(已簽好危險作業(yè)審批單并經安全員確認防火措施的除外)的,視其情節(jié)罰款500元以上。

  8)電工作業(yè)必須切斷電源,掛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違反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直接領導罰款50%。公司各部門及外方施工單位接用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或指定人員進行,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對違反規(guī)定私自接線或接線不符合標準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1000元處分。

  9)公司內所有升降機一律禁止乘人,發(fā)現員工或外單位施工人員乘升降機上下的對責任人罰款200元,升降機操作者罰款200元,雙方直接領導各罰款20%。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10)公司員工及外單位施工人員上班期間禁止飲酒。上班期間飲酒者,視其情節(jié)每次罰款200~500元,給予記過處分,直接領導罰款50%,部門領導罰款20%。

  11)維修工維修設備時操作工必須監(jiān)守現場,離崗者每次罰款50元,因離崗造成損失的將對離崗者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按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

  12)行車駕駛室內必須配有滅火器、絕緣板、交接記錄,如檢查行車上未按規(guī)定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行車負責人罰款20%。行車樓梯無關人員禁止通行,有特殊情況需上行車的必須通過經理批準,未經經理批準擅自上行車人員罰款200元以上,行車操作未進行阻止或上報的對行車操作工罰款100元以上。

  13)特殊工種員工嚴格按本專業(yè)操作規(guī)程操作,發(fā)現違章操作對責任人按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100~500元處分。

  14)危險作業(yè)(超負荷起重、油庫區(qū)動火、大型設備安裝、設備大修等)前必須通知公司安全員,并簽好危險作業(yè)審批單,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發(fā)現危險作業(yè)未簽危險作業(yè)審批單的將對危險作業(yè)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罰款200元以上,部門主管罰款20%,區(qū)域負責人罰款20%。

  15)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各施工單位配合,在施工區(qū)域及危險地帶放置安全警示標志。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識造成的財產和人身傷害,由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安全負責人罰款500元以上。

  16)公司員工和外單位施工作業(yè)人員在發(fā)現危險源和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報告安全主管部門,隱瞞不報或謊報升級為重大安全隱患或重大危險源和引發(fā)重大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其情節(jié)罰款100~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管理員罰款100元。若安全管理員在接到報告后未及時處置或上報引發(fā)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人員罰款3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1000元以上。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管理員罰款500元以上,安全責任人罰款1000元以上,安全負責人罰款20xx元以上,公司總經理罰款2萬元以上。外方施工單位在接到我公司的整改通知后不按規(guī)定時間進行整改,引發(fā)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外方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者,解除勞動關系或施工合同關系,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7)公司各部門、員工和外部施工人員都應積極查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隱患整改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治理”的原則,由公司統(tǒng)一按照“隱患整改通知單”形式下發(fā),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執(zhí)行,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整改完畢或整改未達到預期效果,對相關責任人罰款100元以上(已審批除外),公司每月將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匯總統(tǒng)計,連續(xù)整改不到位時,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接受50%處罰。

  六、解釋與實施

  本條例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七、監(jiān)督檢查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的監(jiān)督檢查由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并將檢查結果記錄在案,上報安全管理委員會,作為考核、獎懲的依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為科學、有效地管理機房,促進網絡系統(tǒng)安全的應用、高效運行,特制定本規(guī)章制度,請遵照執(zhí)行。

  一、機房管理

  1、路由器、交換機和服務器以及通信設備是網絡的關鍵設備,須放置計算機機房內,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換,更不能挪用它用。

  2、計算機房要保持清潔、衛(wèi)生,并由專人7*24負責管理和維護(包括溫度、濕度、電力系統(tǒng)、網絡設備等),無關人員未經管理人員批準嚴禁進入機房。

  3、嚴禁易燃易爆和強磁物品及其它與機房工作無關的物品進入機房。

  4、建立機房登記制度,對本地局域網絡、廣域網的運行,建立檔案。未發(fā)生故障或故障隱患時當班人員不可對中繼、光纖、網線及各種設備進行任何調試,對所發(fā)生的故障、處理過程和結果等做好詳細登記。

  5、網管人員應做好網絡安全工作,服務器的各種賬號嚴格保密。監(jiān)控網絡上的數據流,從中檢測出攻擊的行為并給予響應和處理。

  6、做好操作系統(tǒng)的補丁修正工作。

  7、網管人員統(tǒng)一管理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完整保存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驅動程序、保修卡及重要隨機文件。

  8、計算機及其相關設備的報廢需經過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鑒定,確認不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申請報廢。

  9、制定數據管理制定。對數據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系統(tǒng)數據的非法生成、變更、泄露、丟失及破壞。當班人員應在數據庫的系統(tǒng)認證、系統(tǒng)授權、系統(tǒng)完整性、補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實時修改。

  二、計算機病毒防范制度

  1、網絡管理人員應有較強的病毒防范意識,定期進行病毒檢測(特別是郵件服務器),發(fā)現病毒立即處理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2、采用國家許可的正版防病毒軟件并及時更新軟件版本。

  3、未經上級管理人員許可,當班人員不得在服務器上安裝新軟件,若確為需要安裝,安裝前應進行病毒例行檢測。

  4、經遠程通信傳送的程序或數據,必須經過檢測確認無病毒后方可使用。

  計算機機房機房管理制度(二)

  三、數據保密及數據備份制度

  1、根據數據的保密規(guī)定和用途,確定使用人員的存取權限、存取方式和審批手續(xù)。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轉移專業(yè)數據信息。

  3、制定業(yè)務數據的更改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更改業(yè)務數據。

  4、每周五當班人員制作數據的備份并異地存放,確保系統(tǒng)一旦發(fā)生故障時能夠快速恢復,備份數據不得更改。

  5、業(yè)務數據必須定期、完整、真實、準確地轉儲到不可更改的介質上,并要求集中和異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備份的數據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由管理人員按規(guī)定的方法同數據保管員進行數據的交接。交接后的備份數據應在指定的數據保管室或指定的場所保管。

  7、備份數據資料保管地點應有防火、防熱、防潮、防塵、防磁、防盜設施。

  三、網絡安全管理員的職責

  1、網絡安全管理員主要負責全公司網絡(包含局域網、廣域網)的系統(tǒng)安全性。

  2、負責日常操作系統(tǒng)、網管系統(tǒng)、郵件系統(tǒng)的安全補丁、漏洞檢測及修補、病毒防治等工作。

  3、網絡安全管理員應經常保持對最新技術的掌握,實時了解動向,做到預防為主。

  4、良好周密的日志記錄以及細致的分析經常是預測攻擊,定位攻擊,以及遭受攻擊后追查攻擊者的有力武器。察覺到網絡處于被攻擊狀態(tài)后,網絡安全管理員應確定其身份,并對其發(fā)出警告,提前制止可能的網絡犯罪,若對方不聽勸告,在保護系統(tǒng)安全的情況下可做善意阻擊并向主管領導匯報。

  5、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應協(xié)助機房管理人員進行機房管理,嚴格按照機房制度執(zhí)行日常維護。

  6、每月安全管理人員應向主管人員提交當月值班及事件記錄,并對系統(tǒng)記錄文件保存收檔,以備查閱。具體文件及方法見附件。

  四、運行管理

  1、中心機房和開發(fā)調試機房隔離分設。未經負責人批準,不得在中心機房設備上編寫、修改、更換各類軟件系統(tǒng)及更改設備參數配置。

  2、各類軟件系統(tǒng)的維護、增刪、配置的更改,各類硬件設備的 加、更換必需經負責人書面批準后方可進行;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詳細登記和記錄,對各類軟件、現場資料、檔案整理存檔。

  3、為確保數據的安全保密,對各業(yè)務單位、業(yè)務部門送交的數據及處理后的數據都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履行交接登記手續(xù)。

  4、部門負責人應定期與不定期對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落實,并作為人員考核之依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目的

  為規(guī)范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特種作業(yè),是指容易發(fā)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yè)。公司的特種作業(yè)有:電工作業(yè)等。

  3.2.特種作業(yè)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yè)的從業(yè)人員。

  4.職責

  4.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工作。

  4.2.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員)負責對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管理。

  5.特種作業(yè)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5.1.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5.2.經社區(qū)或者縣級以上醫(yī)療機構職業(yè)健康體檢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yè)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5.相應特種作業(yè)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5.6.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yè)人員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規(guī)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6.1.特種作業(yè)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培訓。

  6.2.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6.3.離開特種作業(yè)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6.4.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7.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一、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應每三年進行評審和修訂

  1、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評審和修訂,由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經分管副總或總經理批準后發(fā)布執(zhí)行。

  2、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評審和修訂,由廠(車間)主管領導組織廠(車間)技術人員、班組長進行,由生產部門組織全面修訂的審核工作,經分管副總批準后實施。

  二、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1、法律、法規(guī)、標準及其他要求發(fā)生較大變更時;

  2、企業(yè)管理機構或體制發(fā)生重大調整時;

  3、公司的活動、服務發(fā)生重大變化時;

  4、年度風險評審、合規(guī)性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fā)現有制度缺陷時。

  三、當發(fā)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組織對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評審和修訂。

  1、國家、行業(yè)相關技術標準發(fā)生變化時;

  2、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時;

  3、有新、改、擴建項目時。

  4、年度風險評審、合規(guī)性評價或其他情況下發(fā)現安全操作規(guī)程有缺陷時;

  5、對制度性安排存在重大缺陷或與實際要求不相符時。

  四、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不定期修訂,由歸口職能管理部門進行,并監(jiān)督制度的實施。修訂過程,嚴格執(zhí)行企業(yè)《變更管理制度》。

  五、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日常性修訂,由廠(車間)主管領導組織廠(車間)技術管理人員、班組長進行,嚴格執(zhí)行企業(yè)《變更管理制度》,報相關部門審批備案,安環(huán)部門對日常性修訂進行技術指導。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統(tǒng)一錄取、審批,各普通高中(含民辦)學籍由市、縣教育局和學校共同管理。

  第二條普通高中學籍電子檔案由市教育局基教處建立,編制省統(tǒng)一格式學籍號。學籍號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編碼,第7-8表示縣編碼,第9-10表示校編碼,第11-14位表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第三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學期進行一次學籍會審,憑學籍會審結果調整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及時處理學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普通高中學籍庫將作為全市普通高中學生參加學業(yè)水平測試、高考報名、發(fā)放畢業(yè)證書等的審核依據。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新生被錄取后即取得學籍,并同時獲得相應的學籍號。招生學校依據市教育局審批的新生錄取名冊辦理新生入學手續(xù)。

  第五條學校在通知新生入學后兩周內無故未報到者,則取消其入學資格,同時該生的學籍也將自動取消。

  第六條民辦高中招生與公辦學校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能夠按規(guī)定手續(xù)接收轉學學生。

  三、轉學

  第七條因家長工作地區(qū)變動,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家長(或監(jiān)護人)提出申請,學校負責審查,由市、市(區(qū))教育局審批,并按有關規(guī)定和指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

  第九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第十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jiān)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審核同意接收后,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并到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jiān)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jiān)護人持轉學證明到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后連同學生學籍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xù)。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確認手續(xù),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轉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轉入、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

  說明:

  1、學生在本市(區(qū))內原則上不轉學。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公辦學校。三星及以下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入四星高中就讀。普通高中和職業(yè)高中的學生互相不轉學。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xù)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fā)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建立學生的電子學籍信息。

  四、借讀

  第十一條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就讀。學生父母雙方因公出國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或流動性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確需借讀,在學校學額許可的狀況下,能夠到親屬所在地借讀。解放軍邊防指戰(zhàn)員、烈士、華僑、歸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的子女也準予借讀。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二條起始年級學生務必在錄取學校辦理入籍手續(xù)后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理解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

  第十三條借讀學生在借讀地參加高中學業(yè)水平測試,測試成績由借讀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帶給并加蓋公章,連同借讀學校帶給的學習成績和表現,密封后在學生借讀期滿時由學生本人帶回原校。測試成績應及時報原校所在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存檔。借讀學生的畢業(yè)證書、修業(yè)證書、肄業(yè)證書均由原校發(fā)放。

  第十四條借讀生高考應參加學籍所在學校的高考報名,也能夠由原學籍所在學校出具同意借考證明而參加借讀學校的高考報名。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理解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jiān)護人持同意理解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審核后開出同意外出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jiān)護人將原學校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借讀手續(xù),依次為:轉出學校提出借出申請、轉出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借出、轉入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同意理解、轉入地學校確認同意理解借讀。

  說明:

  1、要嚴格控制借讀生的數額,確保班級人數不超過規(guī)定學額。

  2、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xù)缺課累計超過本學年度總課時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學的,能夠辦理休學手續(xù)。

  第十七條高中畢業(yè)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xù)。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xù)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最多不超過兩年。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準復學后,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或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市(縣)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原件)、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tǒng)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y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流程五:辦理電子學籍休學手續(xù),依次為:學校提出申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

  說明: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xù)。由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yè)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guī)定,高中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yōu)異的學生,由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能夠跳級。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yè)、修業(yè)和肄業(yè)

  第二十三條高中階段實行學分制,學生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都務必獲得必須學分,三年中獲得116個必修學分,在選修Ⅱ中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到達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準予畢業(yè),經教育主管部門驗印后由學校發(fā)給全省統(tǒng)一的畢業(yè)文憑。對三年中學分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畢業(yè),由學校發(fā)給全省統(tǒng)一的修業(yè)證書。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一年以上的退學者,可發(fā)給全省統(tǒng)一的肄業(yè)證書。

  第二十五條各學校所有學生的畢業(yè)、修業(yè)和肄業(yè)均需經各市(區(qū))教育局驗印、核準,并統(tǒng)一下發(fā)證書。

  八、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優(yōu)異成績并獲得必須榮譽的,可按不一樣情

  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對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較好發(fā)展且成績突出的學生,應發(fā)給獎狀。

  九、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潛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準后注銷其學籍。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上述規(guī)定如與以前下發(fā)的學籍管理辦法有不一樣之處,則以本規(guī)定為準。未盡事項,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辦理。

  學前教育的學籍管理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為了選擇合格的承包商,確保施工、生產、質量的安全,盡可能的避免和減少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合本企業(yè)承包商的管理。

  3、職責

  3.1總工辦負責承包商的資格審查、教育、施工監(jiān)督檢查驗收;

  3.2行政部負責后勤物資的供給;

  3.3各車間、部門和分管領導按職責歸口管理。

  4、控制程序

  4.1資格預審

  4.1.1承包商需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目錄、企業(yè)的經營能力和范圍、以往的業(yè)績及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范圍等內容;

  4.1.2總工辦組織其它科室、車間針對承包商提供的內容進行審核,確定承包商的安全生產作業(yè)能力,根據審核結果選出適合的承包商,將審核結果報總經理,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正式選用承包商;

  4.1.3總工辦匯總各科室意見,針對承包商的施工內容提出安全生產要求,簽訂《安全責任協(xié)議書》;

  4.1.4承包商要根據企業(yè)提出的安全生產要求編制必要的生產計劃,配備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檢查與作業(yè)有關的安全設施、配備,接受企業(yè)安全培訓教育。

  4.2作業(yè)監(jiān)督

  4.2.1總工辦對承包商的作業(yè)落實安全責任人,作業(yè)過程中,承包商有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企業(yè)施工作業(yè)的實際情況,落實安全措施;

  4.2.2承包商人員涉及到動火、臨時用電、登高、吊裝、動土、斷路、抽堵盲板、進入受限空間等作業(yè)時應到安全環(huán)保部,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yè)許可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安全下才能作業(yè);

  4.2.3總工辦針對作業(yè)內容不定時的檢查監(jiān)督承包商的施工作業(yè)和安全生產狀況,填寫《承包商作業(yè)安全檢查表》。

  4.3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4.3.1承包商主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法規(guī)和本企業(yè)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4.3.2承包商要愛護廠內公物及設備、管道和消防設施(器材),未經總工辦批準辦理許可證,嚴禁動用公司設備,但緊急情況可先使用我公司消防栓和其他消防器材,但事后必須及時報告和照價補償。禁止無端爬越廠區(qū)內的各種機械裝置、建筑物或在其上面做與本施工工作無關的事情。

  4.3.3承包商所帶(開)施工車輛必須接受保安檢查和登記,按照規(guī)定戴好阻火器,在廠區(qū)內限速行駛。未經總工辦批準,嚴禁將非作業(yè)車輛駛入裝置區(qū)內以及將車輛停放裝置區(qū)內和消防通道上。

  4.3.4承包商要按照所承擔的工作任務和允許的作業(yè)范圍,在指定的區(qū)域內從事施工作業(yè)。嚴禁在裝置區(qū)內隨意開啟機泵、動用、觸摸機器、儀表、閥門、電器設備等,更不準未經同意隨意拖用廠內、他人或外單位施工材料和建筑等物品。在施工現場的設備、物資材料要有專人看管,發(fā)生竊盜案件時要及時向行政部保衛(wèi)科報告,以便及時處理。

  4.3.5承包商在施工作業(yè)過程中,要與相關部門和車間做好聯系工作,相互交代安全施工注意事項,防止因施工作業(yè)情況的變化和不注意安全而造成各類事故。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嚴禁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以及穿帶鐵釘的鞋。

  4.3.6承包商應遵守企業(yè)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廠區(qū)內未經總工辦批準,嚴禁使用電爐、電鍋、電壺等大負荷電器。

  4.3.7承包商應安排具有資質和相應能力的專業(yè)人員對特殊作業(yè)和危險作業(yè)進行專業(yè)監(jiān)護。

  4.3.8在企業(yè)啟動安全應急程序時,承包商必須無條件服從總指揮的統(tǒng)一調度,不得自行其事。

  4.3.9如施工項目有多個承包商的,執(zhí)行以上規(guī)定外,由分管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

  4.4表現評價和續(xù)用

  4.4.1項目完工后,企業(yè)相關科室應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表現做出評價,填寫《承包商表現評價表》,匯入承包商檔案;

  4.4.2企業(yè)將為合格的承包商造冊,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單》;

  4.4.3對于承包商名單中優(yōu)秀的承包商,企業(yè)以后在選擇時可以優(yōu)先考慮。

  5、相關記錄

  《安全責任協(xié)議書》

  《承包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表》

  《承包商表現評價表》

  《合格承包商名單》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轄區(qū)范圍內的城市市區(qū)(包括建制鎮(zhèn)的建成區(qū))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guī)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qū)分局(以下簡稱“區(qū)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的房屋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qū)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yè)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guī)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huán)保、市容環(huán)衛(wèi)、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同實施本規(guī)定。

  第五條 建設、國土房管、規(guī)劃、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并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yè)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xié)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guī)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zhí)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zhí)法工作。

  第六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qū)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 政府應當發(fā)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yè)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yè)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yè)組織應當依法協(xié)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qū)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yè)自律和監(jiān)督。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tài)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九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qū)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 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xx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guī)范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fā)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guī)定進行鑒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 屬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未報經城市規(guī)劃部門批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者在天臺上建設建(構)筑物;

  (二)在住宅內存放經營性酸、堿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yè)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fā)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及時向業(yè)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qū)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yè)主通報;并根據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第十五條 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fā)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qū)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qū)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qū)分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一節(jié) 房屋安全鑒定委托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xù)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鑒定的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設、施工等單位在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距離2倍開挖深度范圍內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處于《爆破安全規(guī)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離內的房屋;

  (三)地鐵、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上距離施工邊緣2倍埋深范圍內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礎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條 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房屋,未經鑒定或者經過鑒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條件的,不得作為經營場所。

  第二十二條 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隱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過房屋安全鑒定,房屋是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點的,鑒定費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節(jié) 代為鑒定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可以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或者各區(qū)分局。

  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應當將掌握的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區(qū)分局。

  各區(qū)分局應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進行登記并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四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未委托鑒定的,各區(qū)分局應當及時向其發(fā)出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各區(qū)分局應當向其發(fā)出房屋安全代為鑒定決定書,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鑒定。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安全責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各區(qū)分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經各區(qū)分局調查核實后,房屋安全責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使用人應當配合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調查核實以及鑒定工作。

  第三節(jié)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應當依照《xx市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管理規(guī)定》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xù)。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zhí)業(yè)注冊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和執(zhí)業(yè)注冊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鑒定協(xié)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參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鑒定執(zhí)業(yè)注冊證件。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可另外聘請專業(yè)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鑒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擾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鑒定業(yè)務規(guī)范和鑒定業(yè)務標準的要求從事鑒定活動并制作鑒定報告。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并及時送達鑒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對出具的鑒定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利害關系人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鑒定協(xié)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復鑒。

  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復鑒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復鑒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存在本質不同的,復鑒費用由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開展房屋安全鑒定業(yè)務應當建立業(yè)務檔案,設立業(yè)務情況匯總表,并于每年年底將該年度的房屋安全鑒定統(tǒng)計報表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立即將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報送各區(qū)分局,各區(qū)分局應當將掌握的危險房屋信息報送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備案情況;

  (二)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情況。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一節(jié) 危險房屋治理主體

  第三十三條 危險房屋應當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確認。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結論的處理類別,進行治理。危險房屋的處理類別分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四種類別。文物建筑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進行搶救修繕。

  經鑒定不屬危險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利害關系人又申請復鑒的,在復鑒期間不停止解危措施的進行。

  第三十四條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觀察使用的危險房屋,未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前,危險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為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條 危險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區(qū)分局應當對房屋實施代管并進行治理:

  (一)房屋權屬不明晰,無法確定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無法確定繼承人作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責任的;

  (四)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確有困難無法治理危險房屋,通過書面協(xié)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qū)分局代管房屋并實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房屋,代管前應當發(fā)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但危險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發(fā)布公告期間可以同時治理。

  第三十六條 各區(qū)分局應當對代管、治理發(fā)生的費用以及代管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收益等情況進行證據保全。

  屬于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代管、治理發(fā)生的費用應當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安全責任人不確定或者未償還有關費用的,各區(qū)分局可以從租賃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確定的,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各區(qū)分局應當自代管、治理費用結清后的十個工作日內解除代管并發(fā)還房屋,并將剩余的代管收益返還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未按照鑒定結論的處理意見及時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qū)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

  房屋安全責任人在危險房屋限期治理通知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仍未治理危險房屋的,各區(qū)分局應當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情況危急的,各區(qū)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責任人發(fā)出危險房屋代為治理決定書,責令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險房屋,進行緊急排險。

  各區(qū)分局在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險房屋后,應當即時進行危險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條 觀察使用、處理使用的危險房屋,各區(qū)分局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應當自治理結束后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接收房屋。

  危險房屋治理、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險房屋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區(qū)分局申請臨時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險房屋,使用各區(qū)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公房租金標準計收;由各區(qū)分局代為治理,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區(qū)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間,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危險房屋治理期間,各區(qū)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關規(guī)定計收。

  使用各區(qū)分局提供的臨時安置住房,在危險房屋治理結束后,各區(qū)分局應當通知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遷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收。

  第四十條 經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救濟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無力承擔危險房屋治理費用的,可以按本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書面協(xié)議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qū)分局代管并實施治理,并申請減免治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怠于、無力進行危險房屋治理的,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補償標準依法實施收購。

  第二節(jié) 危險房屋治理相關主體的義務

  第四十二條 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明顯的危險房屋標志,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對暫不能排險解危的危險房屋,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設置在危險房屋或者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宣傳牌、招牌及供電、通訊線路等懸掛、支立物,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其所有人應當及時予以拆除、遷移。上述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時拆除、遷移的,危險房屋的安全責任人可以申請由區(qū)分局強制拆除、遷移。拆除、遷移費用由懸掛、支立物的所有人負責。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有關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撓。

  第四十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各區(qū)分局對危險房屋進行原狀維修、加固搶險需要辦理各項手續(xù)的,規(guī)劃、建設、市政園林、文化、市容環(huán)衛(wèi)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fā)生事故。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緊急治理的,可以在辦理有關治理手續(xù)的同時,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險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過程中,需要立即排險解危的,可以單獨向規(guī)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原狀維修、加固搶險相關手續(xù)。

  第四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qū)分局應當加強危險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險房屋治理和滅失情況,建立危險房屋登記、注銷制度。

  第五章 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六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儲備充足的搶險救援物資和裝備器材,配備足夠交通運輸及通訊工具,保證救援物資和人員及時到位。

  第四十七條 房屋應急搶險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

  因臺風、暴雨、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突發(fā)性險情時,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妥善的處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區(qū)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應急搶險和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區(qū)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和房屋應急搶險救援組織在知悉房屋突發(fā)性險情后,應當及時到場處理,實施房屋應急搶險。

  第四十八條 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跨區(qū)的房屋的應急搶險;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在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發(fā)生重大險情的房屋組織實施應急搶險。

  區(qū)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將房屋突發(fā)性險情情況報告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

  第四十九條 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實施房屋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戒區(qū),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鄰近建筑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電力、市政園林、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

  對因房屋應急搶險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損的毗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各區(qū)分局應當在事后予以修復。

  第六章 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第五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商品房,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未按規(guī)定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其它房屋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白蟻防治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內發(fā)生蟻害的,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承擔白蟻滅治責任。

  已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其它房屋,在白蟻預防合同約定的包治期限內發(fā)生蟻害的, 由原白蟻防治單位負責無償滅治。

  超出包治期限發(fā)生蟻害的,由房屋安全責任人負責滅治。

  白蟻預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年,包治期限自白蟻防治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加強蟻情檢查,發(fā)現蟻害應當及時滅治。

  在進行白蟻防治時,相鄰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應當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滅治工作。

  第五十三條 白蟻防治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白蟻防治人員實行資格證和執(zhí)業(yè)注冊管理制度。

  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和白蟻防治人員資格及執(zhí)業(yè)注冊管理由市白蟻防治行業(yè)協(xié)會負責。

  從事白蟻防治的人員檢查蟻情和進行白蟻滅治工作時,應當出示白蟻防治的執(zhí)業(yè)注冊證件。

  第五十四條 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應當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備案手續(xù)。

  白蟻防治單位在白蟻預防工程開工前,應當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告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蟻預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蟻防治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監(jiān)理單位依照國家、省、市頒布的白蟻防治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進行驗收。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到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驗收備案手續(xù)。

  第五十五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jiān)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將白蟻預防工程監(jiān)理任務一并委托給監(jiān)理單位。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依照委托將白蟻預防處理納入工程監(jiān)理范圍,實施監(jiān)理的工作內容應當包括白蟻預防施工藥物的檢測、施工方案的落實和監(jiān)理報告的編寫。

  第五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應當向購房人出示白蟻預防合同或者《xx市房屋白蟻防治工程質量驗收備案證明》。

  第五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加強對白蟻預防工程和商品房銷(預) 售樓盤等全市房屋白蟻防治情況的巡查。

  第五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白蟻防治單位備案、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等情況;

  (二)白蟻預防工程、商品房銷(預)售樓盤白蟻預防的巡查情況;

  (三)其它有關白蟻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不履行規(guī)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關義務,造成事故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由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規(guī)劃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款規(guī)定,由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屬于違法建設的,由規(guī)劃、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查處。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qū)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房屋安全責任人在房屋安全鑒定通知書要求的期限內未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經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鑒定為危險房屋的,處以房屋安全鑒定費1倍數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guī)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xù)而從事房屋安全鑒定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對末取得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證、執(zhí)業(yè)注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zhí)業(yè)注冊證件仍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并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處以警告;經警告后仍未按規(guī)定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對未取得白蟻防治資質仍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未取得白蟻防治人員資格證、執(zhí)業(yè)注冊證件或者被取消資格證、執(zhí)業(yè)注冊證件仍從事白蟻防治工作的人員,處以一千元處罰,并對其所在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對未辦理備案手續(xù)而從事白蟻防治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對未辦理白蟻預防工程驗收備案手續(xù)的白蟻防治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仍拒不辦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絕、阻礙房屋安全鑒定人員進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鑒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活動,或者以圍攻、謾罵、毆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白蟻防治單位備案和房屋白蟻預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縣級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城市市區(qū)(包括建制鎮(zhèn)的建成區(qū))之外的農村房屋安全管理由區(qū)、鎮(zhèn)級政府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x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xx市城鎮(zhèn)私有危房修繕和改造管理規(guī)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xx市房屋修繕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目的

  為了加強生產設施安全管理,防止生產設施事故的發(fā)生,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設施的正常運行,依據國家有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的生產設施的管理。企業(yè)生產設施包括:重要設備、特種設備、建構筑物、安全設施、消防設施、電氣及其它設施。

  3、職責

  3.1供應部負責生產設施的采購;

  3.2設備科負責生產設施的建檔、日常管理、維護等。

  4、通用生產設施的管理

  4.1生產設施的規(guī)劃、選擇

  4.1.1生產設施的規(guī)劃與選擇的類型要符合安全生產的需要;

  4.1.2新生產設施安裝后,經設備科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并編制操作規(guī)程,編號登記,訂標牌,確定操作人員后才可投入生產使用。

  4.2建立生產設施管理檔案

  4.2.1對新生產設施及時建立檔案;

  4.2.2建立相應的生產設施安全操作、使用、維護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

  4.2.3收集整理所有相關資料,保證生產設施技術檔案的完整和準確。

  4.3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生產設施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和安裝技術規(guī)程的要求進行安裝、調試后使用;

  4.3.2使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4.3.3嚴格執(zhí)行以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常規(guī)檢查、維修保養(yǎng)等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4.3.4針對生產設施的使用性質制定交接班制度。分班輪換使用或集體使用的生產設施,由當班負責人全面負責,專人使用的生產設施由使用者全面負責生產設施的使用安全;

  4.3.5大型精密設備要嚴格實行定人、定機的管理辦法。

  4.3.6生產設施的使用人員,負責生產設施的日常檢查和保養(yǎng),并做好日常的檢查保養(yǎng)記錄。

  4.3.7使用的生產設施必須安裝完整的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防護裝置與相應的安全設施。

  4.4生產設施的檢維修

  見《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

  4.5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及設備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4.5.1生產設施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設施損壞和設備事故,根據損壞程度,事故分為: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零部件損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

  (2)重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生產設施受損嚴重,直接經濟損失在5001元至50000元;

  (3)特大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導致生產設施報廢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以上。

  4.5.2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一般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操作使用人員應立即向所在車間負責人報告,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

  (2)重大、特大生產設施事故發(fā)生后,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保護現場的措施并報告公司負責人及有關職能部門,公司立即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責任;

  (3)對各類生產設施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及時報告,嚴肅處理;

  (4)對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反生產設施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生產設施安全事故的領導,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jié)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

  4.6生產設施的報廢

  見《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制度》。

  5、安全設施管理

  5.1安全設施范圍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設施指公司生產現場的各類檢測報警設施、設備安全防護設施、防爆設施、泄壓和止逆設施、以及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安全附件。

  (1)檢測報警設施包括: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分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于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2)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包括: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防護裝置,電氣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3)防爆設施包括: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4)泄壓和止逆設施包括:用于泄壓的閥門、安全閥、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于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tǒng)的密封設施等;

  (5)防靜電裝置和避雷裝置包括:防靜電跨接線、避雷針、靜電導出裝置等。

  5.2安全設施的管理

  (1)設備科負責管理廠內的安全設施,建立、完善安全設施技術檔案、臺賬、檢定記錄及檢定計劃,并確保檢定工作按計劃進行實施;

  (2)嚴禁使用性能不符合要求、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無相關制造資質的企業(yè)生產的安全設施以及超過檢定周期、存在嚴重缺陷和安全隱患的安全設施;

  (3)安全設施應的檢查以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日常檢查包括每班工藝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的每日巡檢;專項檢查包括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huán)保部的專項檢查;

  (4)各車間應對各自界區(qū)內的安全設施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項檢查,并將檢查記錄進行存檔,對檢查出的問題制定詳細的整改措施、整改負責人及整改期限,整改后報生產技術部驗收;生產技術部、安全環(huán)保部每季度組織一次專項檢查;

  (5)新購買的國家規(guī)定強檢的安全設施如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等,必須經過檢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6、特種設備管理

  (1)本公司購買、使用的特種設備,符合國家或行業(yè)規(guī)定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30天)內向主管部門登記注冊;

  (2)設備科要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內容包括:設計文件、制造單位、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及安裝技術說明書等;特種設備登記注冊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定期檢測檢驗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設備日常維修保養(yǎng)記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記錄;

  (3)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證書,才允許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發(fā)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應當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6)設備科對在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的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檢查、做好記錄。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上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

  (7)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安裝、改造、操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進行。

  (8)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總經理報告相關負責人報告。

  7、相關記錄

  《生產設施清單》

  《生產設施檔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guī)定了集團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采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種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范圍

  第四條 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huán)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五條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 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

  2. 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回收過程中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毀;

  3. 需要特別防護。

  第六條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種類詳見公司《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

  第三章 危化品的采購管理

  第七條 危化品的采購由使用單位提出需求計劃,按照太煤化供字(20xx)96號《太原煤氣化集團公司關于下發(fā)物資采購范圍的通知》要求,集中采購部分由供銷分公司統(tǒng)一實施采購,自行采購部分嚴格按照供銷分公司相關制度規(guī)定,自行實施采購。

  第八條 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第九條 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

  第十條 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使用單位供應部門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第十一條 各單位需建立危化品管理制度和管理檔案,嚴格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加強對危化品的供應商、檢驗、入庫、存放、使用的全過程管理,同時認真做好危化品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第四章 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危化品存放點建筑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 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化品不得同存一庫。

  第十五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六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yè)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賬物必須相符,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第十七條 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置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濕、泄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并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fā)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yè)機構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五章 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第十九條 在廠區(qū)內運輸危化品時,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污染環(huán)境或引發(fā)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設備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盡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fā)生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并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fā)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第二十二條 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化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guī)范,采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 第二十四條 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guī)范設置標志和配備滅火器材。

  第六章 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采取可靠地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tǒng)一回收存放并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第二十六條 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噴料、稀釋劑周轉儲量不得超過一周的

  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并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第二十七條 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領取。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第三十條 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一條 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第七章 報廢處理

  第三十二條 危化品及其用戶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tǒng)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第三十三條 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采購部門負責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材料科、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由材料科聯系具有銷毀資質的企業(yè)進行銷毀,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0xx年四月

  附件:危險化學品目錄

  1.汽油、柴油

  2.煤油

  3.潤滑油

  4.化工產品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學校后勤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物資保管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購買物品嚴格領導審批手續(xù),固定資產及時進入物資賬,保管人員的賬冊務必和會計室的賬吻合。

  2.保管人員按學校規(guī)定健全物資保管賬冊,進出庫手續(xù)齊全、賬物相符、不出差錯。

  3.貴重物資、易燃、易爆、劇毒物品,要更加嚴格管理,不得隨便散失,嚴格領用審批制。

  4.各組室的物資均有專人負責保管,門、箱、櫥上的鑰匙由專人保存,領用、借用手續(xù)齊全,防盜、防護設施配齊,不使物資受損失。

  5.保管人員要隨手關好門窗,發(fā)現不安全因素,務必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二)配電、水房安全管理制度

  1.配電、水房是學校師生教學、生活用電、用水的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務必具有高度的職責心,認真管理好二房。

  2.嚴格實行值班、定期檢查制度,常年保證機械運行性能良好,確保學校供水、供電正常,預防停電、停水事故的發(fā)生。

  3.非工作人員不準帶入該兩房內,不準他人隨便擺弄供電、供水設備,注意保養(yǎng)、愛護公物。

  4.房內持續(xù)整潔有序,門窗防護設施完好,專人負責關鎖門窗。

  5.配電房按規(guī)定配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員定期檢查性能,學會使用,妥善保管。

  (三)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食堂要依照《食品衛(wèi)生法》要求到市衛(wèi)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wèi)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yè)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wèi)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發(fā)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持續(xù)個人衛(wèi)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務必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采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wèi)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yǎng)搭配,持續(xù)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如發(fā)生食物中毒,承包經營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職責。

  7.持續(xù)食堂內外的環(huán)境衛(wèi)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員要協(xié)助學校做好食堂流動人口暫住證的辦理工作。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fā)生事故。電器、制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務必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fā)生。

  11.認真理解衛(wèi)生、防疫、質監(jiān)、市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并實行職責追究。

  (四)小賣部安全管理制度

  1.小賣部務必持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和從業(yè)人員健康證,從業(yè)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wèi)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發(fā)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

  2.經營的食品務必索證。

  3.食品陳列與銷售貼合衛(wèi)生要求,離墻、離地面。

  4.不得經營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限的食品)。

  5.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務必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6.定型包裝食品不得拆散銷售。

  7.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禁止將小賣部、燒飯?zhí)帯⒆∷藁煊谩?/p>

  (五)電工安全管理制度

  1.電工務必負責合理、規(guī)范布設校園電源供應系統(tǒng),任何部門調整、改用電源務必征得管電人員的同意。

  2.電工務必持有上崗證,無證者不得從事接電工作。拉接電源、安裝電器設備,務必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

  3.電工對學校的電器設備,務必經常檢查,發(fā)現損壞、老化應及時修理,自身不能解決的要及時書面報告學校領導,請求盡快解決,嚴防發(fā)生觸電事故。

  4.電工對師生發(fā)現的報修電器,應及時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復,該暫停供電的則暫停供電,不得拖延耽誤,預防發(fā)生意外事故。

  5.學校放假期間,電工對全校電路狀況應進行一次全面性的檢查,不需用電的部位統(tǒng)一切斷電源,確保假期安全。

  (六)醫(yī)務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醫(yī)務人員要有高度的職責心、事業(yè)心,對每一個病人的身體健康負責,不得發(fā)生錯診、誤診事故。

  2.病員如實向醫(yī)務人員反映病情,醫(yī)務人員應對癥下藥,對一些急病員、病情難斷定的應及時轉院治療,不得延誤治療時間。

  3.醫(yī)務室進藥渠道要規(guī)范,不得將過期、變質的藥物用于師生,預防發(fā)生藥物事故。

  4.醫(yī)務人員對全校師生進行衛(wèi)生、防疫健康知識教育,做好常見傳染疾病的預防工作,防止發(fā)生全校性傳染病事故,影響師生的工作和學習。

  5.醫(yī)務人員督促有關部門搞好環(huán)境衛(wèi)生、食堂衛(wèi)生,嚴防群眾中毒事故的發(fā)生。

  (七)校園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騎自行車到校,要到德育處辦理“單車證”。

  2.進入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務必按學校規(guī)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3.車輛進棚務必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4.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6.發(fā)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wèi)處(總務處)協(xié)同查處。

  (八)校園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并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huán)境、綠化。

  2.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衛(wèi)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3.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4.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個性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九)太陽能熱水器安全管理制度

  1、太陽能熱水器的使用務必經質量監(jiān)督部門檢測,校內部門不得擅自同意使用。

  2、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人員應持上崗證,有明確的操作規(guī)范,不準隨便請他人代班操作。

  3、太陽能熱水器應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時檢修制度,檢驗不合格的太陽能熱水器禁止使用。

  4、負責太陽能熱水器工作要落實職責制,任何狀況下不準擅自離崗,要時刻注意水壓狀況、進水狀況,嚴防發(fā)生爆炸事故。

  (十)校內教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1.凡進出教工宿舍的人員一律要理解管理人員及門衛(wèi)的管理。

  2.外來人員來訪,須在門衛(wèi)處登記,所攜帶的各類物資能自覺理解盤查。進入車輛按指定地點存放。

  3.各住戶應禮貌生活,提高公德水平,鄰里禮貌禮貌,嚴禁黃、賭、毒等違法犯罪事件發(fā)生,加強計生工作和衛(wèi)生防疫工作,嚴防被盜、火災等人為災害出現,如遇突發(fā)狀況,應及時向公安或學校及管理人員匯報,加強安全保護意識、自我防范意識及潛力。

  4.管理人員應有高度的職責心、嚴守有關規(guī)章和處理突發(fā)事件的潛力,管理人員負有第一職責人職責。管理工作實行職責制和職責事故追究制。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一、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二、各級領導在所屬職責范圍內,是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定期進行安全大檢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針,確保無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進廠必須堅持進行安全知識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五、酒庫、酒成品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嚴禁使用明火燒焊,要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顯的禁火標志,室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降低空氣中的酒精濃度。

  六、發(fā)現機、電設備運轉聲音異常或有異味,必須立即關閉電源、掛牌、停機檢查、維修,不得帶病運轉操作,設備運轉部位都必須要安裝防護罩。

  七、車間內不準帶小孩、洗衣服。

  八、車間、倉庫內嚴禁吸煙、烤火、燒飯,非倉庫人員不得擅自入內。

  九、公司生產區(qū)域及倉庫各處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電器保險絲要適當,不準任意調大或調小,更不能用銅絲代替,不準用濕手濕布去擦電器設備。

  十一、特殊工種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證方可上崗。

  十二、事故發(fā)生后“三不放過”

  1、 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

  2、 事故者及廣大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3、 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網站信息保障措施

  第二條 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fā)布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 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采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并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 信息員采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 網上發(fā)布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tǒng)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條 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 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tǒng)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 應當設置網站后臺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口令的位數不應少于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 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tǒng)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并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 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tǒng)漏洞進行定期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tǒng)、數據庫等系統(tǒng)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tǒng)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 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fā)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 網站在發(fā)生安全突發(fā)事件后,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并視安全突發(fā)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xié)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yè)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guī)范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tǒng)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四章 網站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四條 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一)、當發(fā)現網站或接到舉報出現非法信息時,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相關負責人通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清理非法信息,強化安全防范措施,將網站網頁重新投入使用;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 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有網頁內容被篡改,或通過入侵檢測系統(tǒng)發(fā)現有黑客正在進行攻擊時,網站管理員首先應將被攻擊的服務器等設備從網絡中隔離出來,同時向負責人匯報情況;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tǒng)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 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fā)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后,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三)、啟用病毒軟件對該機進行殺毒處理,同時利用病毒檢測軟件對其他機器進行病毒掃描和清除工作;

  (四)、如發(fā)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五)、經技術人員確認無法查殺該病毒后,應作好記錄,同時立即向相關負責人報告,并迅速研究解決問題;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tǒng),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 軟件系統(tǒng)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軟件遭到破壞性攻擊,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并將系統(tǒng)停止運行;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tǒng)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 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一旦數據庫崩潰,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與技術人員報告,經負責人同意后通知各相關單位暫緩上傳上報數據;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tǒng)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采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 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小型機、服務器等關鍵設備損壞后,網站管理員應立即向負責人報告并通知技術人員;

  (二)、技術人員應立即查明原因,具有備份服務器的要馬上啟用備份服務器提供網站服務;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系,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中小學學籍管理制度

  一、入學

  1、新生入學,采取入學通知書制,并將入學通知書發(fā)給其父母或其監(jiān)護人的手里,接到入學通知書后,應在規(guī)定時光內送子女或其被監(jiān)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xù)。

  2、新生入學后,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準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號。學生學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學籍號。

  3、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填寫新生花名冊,上報區(qū)教育局教育科審理。

  二、轉學與借讀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qū)、家庭搬遷(戶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jiān)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后,按規(guī)定辦理有關轉學手續(xù)。

  2、個別學生確有特殊狀況要求借讀的,須由家長或監(jiān)護人向借讀學校申請,取得同意后,經區(qū)教育行政監(jiān)管部門審核,條例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xù),方準予借讀。學校建立學籍時,務必注明是借讀,并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和戶口所在地。

  3、借讀生中途借讀的,借讀生的學籍由原校保留,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按照有關管理規(guī)定考核評定;借讀生離校時,借讀學校須出具借度證明將學習成績、在校表現、借度年限等狀況轉給原學校登記入冊;畢業(yè)時由原學校發(fā)給義務教育證書。屬從始起年級開始借讀的,學籍和學習成績由借讀學校管理與考核,畢業(yè)時由借讀學校發(fā)給義務教育證書。

  4、畢業(yè)年級原則上不辦理轉學、借讀手續(xù);小學借讀生畢業(yè)后,須回戶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狀況之一者,準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群眾生活者;

  (3)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六周,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貼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縣或縣以上醫(yī)療單位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后,報區(qū)教育局批準,準其休學,由學校發(fā)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后,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并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zhí)崆皬蛯W。經學校審核同意后,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愿安排到適宜的年級學習。

  四、流失

  凡未經批準中途無故不到校達15天以上或休學期已滿又不具備繼續(xù)休學理由且未到學校復學達15天者,視為流失,各校應嚴格執(zhí)行我區(qū)的《關于嚴格控制中小學學生流失的十項規(guī)定》應建立健全防輟控流機制,和控流制度堅持月報制度,設立學籍跟蹤調查表,準確記錄每個學生的學籍變動狀況,杜絕中間環(huán)節(jié)學生流失。

  如有學生流失,班主任應及時向校長報告,并進行家訪,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應立即向上級教育部門報告。針對學生輟學的原因,區(qū)學校聯合當地政府依法負責對其父母或監(jiān)護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強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監(jiān)護人復學。

  五、留級與跳級

  1、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2、個別學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績優(yōu)秀,確有條件跳級學習的,由學生本人和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任課教師研究提出,經學校同意,報區(qū)教育局審批,允許跳級。跳級生一般在學年度開始時到新的班級學習。

  六、畢業(yè)

  對受完國家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經考察到達小學畢業(yè)程度的,由學校發(fā)給經區(qū)統(tǒng)一印制的義務教育證書,并由學校加蓋“畢業(yè)”字樣章,對貼合初中畢業(yè)標準條件的,由學校發(fā)給經成都市教育局驗印的統(tǒng)一印制的義務教育完成證收,并加蓋“市會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區(qū)教育局初等學籍專用”字樣鋼印。

  1、各對在校生,由學校領導、科任教師、班主任根據教育主管部門頒的課程標準、教學資料對學生進行德、智、體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核。文化課考試一般在期中、期末進行,由學校同意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不得組織一命題的期中和期末考試。

  2、學生對學校、社會、國家做出突出的貢獻,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優(yōu)異成績,學校可按不一樣狀況給予表揚獎勵,并載入學籍卡和學生檔案。

  3、對學生的獎勵,由班主任或者有關教師提出,屬于發(fā)給獎狀的由教導主任審核、批準;屬于“三好學生”、“優(yōu)秀學生”稱號的,需經校務會議或全體教師會議審查透過,由校長予以公布。

  七、處分

  1、義務教育階段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

  2、對嚴重違反學校規(guī)章制度、學習紀律、毆打同學、聚眾半歐、嚴重損失公物等不良行為的學生,教師應深入了解狀況,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熱情幫忙他們改正錯誤。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1、認真執(zhí)行《食品衛(wèi)生法》,嚴格按《食品衛(wèi)生法》辦事。

  2、食堂要劃分衛(wèi)生責任區(qū),確認責任人,堅持常掃常抹和周末打掃除制度,保持食堂內外環(huán)境的清潔衛(wèi)生。

  3、菜要洗干凈,米要淘干凈,杜絕飯菜中有異物。

  4、加工場所應經常保護整潔,上下水道通暢,地面無積水、油垢,操作間內垃圾應及時收集清除,以防止孳生蠅蛆等有害昆蟲。

  5、加工過程中,要嚴格執(zhí)行生熟分開的原則,做到操作間、操作人員、用具、成品、半成品嚴格分開,以防止交叉污染。

  6、做好的食品要加蓋紗罩,防止蠅蟲叮、灰塵落。剩飯菜要精心保管,再出售時要加熱、熟煮,嚴禁出售變質食物。

  7、炊事人員要經常保持個人衛(wèi)生,要常剪指甲、理發(fā);工作服圍裙要常洗常換。

  8、開飯時不準吃東西或抽煙,不準用手抓飯菜。

  9、不得帶圍裙上廁所,便后開飯前要洗手。

  10、定期對炊事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有傳染病應調崗或辭退。

  11、冷葷間做到專人、專室、專用具、專冷藏,使用外進的動物性熟食品要驗收、登記,保證衛(wèi)生質量。涼拌素菜要炒熟燙透,豆制品做到熟透后再制做冷菜。

  12、不使用不符合衛(wèi)生標準的原材料,操作過程要嚴格防止污染,半成品二次烹調時要做到燒熟煮透。

  13、采購食品時嚴把食品衛(wèi)生質量關,不得采購禁售食品和腐爛變質食品。做到專車專運,嚴禁用裝運農藥、化肥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的車輛運輸食品。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0目的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明確各生產檢修單位在交叉作業(yè)中的各自安全責任,提高生產檢修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檢修的管理水平,避免因交叉作業(yè)引發(fā)事故,保證檢修項目和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機械、設備免受損失,特制定本辦法。

  2.0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車間、車間內外承包、檢修及協(xié)作單位。

  3.0內容

  3.1術語和定義

  3.1.1凡一項作業(yè)可能對其他作業(yè)造成危害、不良影響或對其他作業(yè)人員造成傷害的作業(yè)均構成交叉作業(yè)。

  3.1.2交叉作業(yè)的范圍是指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的有關工作,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和干擾其工作的。主要表現在設備檢修、設備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yè)、腳手架搭設拆除、焊接(動火)作業(yè)、生產用電、其他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作業(yè)等。

  3.2交叉作業(yè)的分類

  A類交叉作業(yè):相同或相近軸線不同高處的同時生產或檢修作業(yè)。

  B類交叉作業(y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不同類型的隊伍同時作業(yè)或檢修。

  C類交叉作業(y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不同部門(車間)同時作業(yè)或檢修。

  D類交叉作業(yè):同一項目由不同部門(車間)同時生產或檢修。

  3.3交叉作業(yè)的管理原則

  3.3.1同一區(qū)域內各生產或檢修方,應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建立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可能發(fā)生的安全問題,并盡可能為對方創(chuàng)造安全工作條件和作業(yè)環(huán)境。

  3.3.2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生產或檢修應盡量避免交叉作業(yè),在無法避免交叉作業(yè)時,應盡量避免立體交叉作業(yè)。雙方在交叉作業(yè)或發(fā)生相互干擾時,應根據該作業(yè)面的具體情況共同商討制定具體安全措施,明確各自的職責。

  3.3.3因工作需要進入他人作業(yè)場所,必須以書面形式(交叉作業(yè)通知單)(附件),通知單一式兩份生產或檢修雙方及部門各執(zhí)一份雙方確認簽字;說明作業(yè)性質、時間、人數、動用設備、作業(yè)區(qū)域范圍、需要配合事項。其中必須進行告知的作業(yè)有:設備(檢修)安裝、起重吊裝、高處作業(yè)、焊接(動火)作業(yè)、生產檢修用電、材料運輸、其他作業(yè)等。

  3.3.4雙方應加強從業(yè)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yè)人員作業(yè)的技能,自我保護意識,預防事故發(fā)生的應急措施和綜合應變能力,做到“四不傷害”

  3.3.5交叉作業(yè)雙方檢修前,應當互相通知或告知雙方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班長檢修作業(yè)的內容、安全注意事項。當生產或檢修過程中發(fā)生沖突和影響生產或檢修作業(yè)時,各方要先停止作業(yè),保護相關方財產、周邊建筑物及水、電、氣、管道等設施的安全;由各自的負責人或安全管理負責人進行協(xié)商處理。生產或檢修作業(yè)中各方應加強安全檢查,對發(fā)現的隱患和可預見的問題要及時協(xié)調解決,消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檢修安全和質量。

  3.4交叉作業(yè)的安全措施

  3.4.1雙方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高處作業(yè)時,應在作業(yè)前對生產檢修區(qū)域采取隔離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識、警戒線或派專人警戒指揮,防止高空落物、生產檢修用具、用電危及下方人員和設備的安全。

  3.4.2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焊接(動火)作業(yè)時,必須事先通知雙方負責人,作好防護,并配備合格的消防滅火器材,消除現場易燃易爆物品。無法清除易燃物品時,應與焊接(動火)作業(yè)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并采取隔離和防護措施。上方動火作業(yè)(焊接、切割、氣割)應注意下方有無人員、易燃、可燃物質,并做好防護措施,遮擋落下焊渣,防止引發(fā)生火災。焊接(動火)作業(yè)結束后,作業(yè)單位必須及時、徹底清理焊接(動火)現場,作業(yè)證上簽字負責人做好確認,不留安全隱患,防止焊接火花死灰復燃,釀成火災。

  3.4.3同一區(qū)域內的生產檢修用電,應各自安裝用電線路。生產檢修用電必須做好接地(零)和漏電保護措施,防止觸電事故的發(fā)生。各方必須做好用電線路隔離和絕緣工作,互不干擾。敷設的線路必須通過對方工作面,應事先征得對方得同意;同時,應經常對用電設備和線路進行檢查維護,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4.4生產檢修各方應共同維護好同一區(qū)域作業(yè)環(huán)境,必須做到生產檢修現場文明整潔,材料堆放整齊、穩(wěn)固、安全可靠(必須有防垮塌,防滑、滾落措施)。確保設備運行、維修、停放安全;設備維修時,按規(guī)定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派專人看守、切斷電源、拆除法蘭等),謹防誤操作引發(fā)事故。

  3.5各類交叉作業(yè)安全責任規(guī)定

  3.5.1 A類交叉作業(yè)中,上部檢修部門(車間)為責任方,其生產檢修人員應為下部生產檢修人員提供可靠的安全隔離防護措施,確保下部生產檢修人員的安全,下部生產檢修人員在隔離設施未完善之前不得生產檢修。

  3.5.2 B類交叉作業(yè),由檢修部門(車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在生產檢修前對各方做明確的安全交底,著重明確各方責任、安全責任區(qū);確定防護設施的維護與完善。各方必須嚴格按交底執(zhí)行。

  3.5.3 C、D類交叉作業(yè)雙方各部門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

  3.5.4交叉作業(yè)的各生產檢修隊伍在作業(yè)前必須對員工進行交叉作業(yè)的安全教育,并做有針對性的分項、分工種、分工序的安全技術交底。各單位負責人要經常檢查、指導員工工作,及時糾正員工的違章行為。

  3.5.5 公司各級部門、人員均有權對各類交叉作業(yè)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其下發(fā)《隱患整改通知書》,對于接到通知書后仍然不按期落實的生產檢修單位,立即將其停工,按嚴重違章處罰。

  4.0罰責

  本標準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違反以上標準的,給予50--500元的罰款。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1、用車范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xiāng)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干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準后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準。辦公室要建立出車臺賬,司機出車歸來后,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匯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后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匯報。不經批準,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并按規(guī)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準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并在機關內部公布。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說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說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準后,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布一次。

  6、加強車輛養(yǎng)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煙。出車時嚴禁用酒,發(fā)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煙及衛(wèi)生問題,要提出批評并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為維護好本單位環(huán)境秩序及管理安全,特制定如下門衛(wèi)管理制度:

  一、門衛(wèi)行為要求

  (一)著裝整潔。

  (二)熱情接待來訪群眾。

  (三)盡職盡責,工作期間不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四)品行良好,無不良嗜好。

  (五)遵紀守法,服從工作安排。

  二、門衛(wèi)工作職責

  (一)對外來人員加強檢查,制止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單位。

  (二)加強對外來車輛進出單位管理,指揮、督促院內車輛有序停放,下班期間及節(jié)假日,除經領導批準,禁止外來車輛進入院內。

  (三)嚴禁無牌及嚴厲不明車輛進入院內;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的人員及車輛進入院內。

  (四)加強院內巡察,經常性對水、電、營房設施進行檢查,防止意外事件發(fā)生。

  (五)及時開關電梯及電梯空調,下班后及時鎖好車庫、院門。

  (六)遇到雷電、火災、暴風雨等特殊情況,對營區(qū)加強檢查,主動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遇突發(fā)安全事故時及時匯報。

  (七)嚴禁擅離崗位,嚴禁請人代崗,遇有特殊情況須請假時,應經領導批準。

  (八)嚴禁上班期間飲酒、賭搏、睡覺。

  (九)嚴禁私接電源、亂拉電線。

  (十)負責收取郵件、包裹、報刊,做好登記并及時分發(fā)到各個科室。

  (十一)保持院內環(huán)境整潔,每天早晨上班前及下班后,負責清掃大門口附近及院內衛(wèi)生、停車場廁所衛(wèi)生,保證無明顯污跡。

  二0 年七月十八日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一、實行學校、班級、家長三位一體的學生安全責任制,做到各負其責,時時有人負責;值周教師和行政值周負責午間執(zhí)勤時間內的安全;任課教師負責上課時間內安全;班主任負責午自習結束到第一節(jié)課這段時間的學生安全;家長全權負責上學和放學路上期間的安全;學校內安全也應負責一部分安全教育責任。

  二、禁止學生翻圍墻、校門、欄桿、籃球架;禁止學生爬窗臺、在走廊上和樓梯間追打鬧;禁止行課期間關閉樓門,堵塞學生暢通;禁止學生攜帶刀、棍和其它尖銳物品到公共場所活動和參加體育課,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應教育學生用完刀具應及時放回文具盒;禁止學生在巖邊坎上玩耍,禁止學生夏天無大人帶領獨自下河塘洗冷水澡;禁止路上爬車、攔車。發(fā)現違犯禁令的學生,班主任必須嚴加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屢教不改的,班主任通知家長,借助學校和家長的力量,共同解決。

  三、定期跟家長(監(jiān)護人)簽訂安全責任書,切實承擔安全責任。

  四、應經常教育學生上樓下樓要緩步走,遇到同學摔倒要及時扶起,以免踩傷。實行值周教師和監(jiān)督崗中午執(zhí)勤制,負責在校學生和教師安靜地午休及學生安全,特別要留意教學樓背面的池塘。

  五、每期開學、期中、期末、總務處負責認真檢查中心校欄桿、房屋、廁所等地方有無險情,發(fā)現問題及時報告校長,及時采取措施排除解決;村級學校由主教負責檢查上報,不能使用的,及時做好疏導工作,校長督促檢查,凡因未履行安全職責,玩忽職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執(zhí)勤時間一過,班主任應及時到教室和周圍走動觀察,注意學生的活動,發(fā)現危險造成學生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責任。集會、升旗儀式、各種活動,班主任和有關人員聽見信號必須立即到場,維護學生下樓秩序,協(xié)助兼職體育教師整隊,維護會場安靜。

  七、實行行政值周安全管理負責制,當周行政人員,負責當周安全工作的檢查督促。

  八、學校領導要經常組織教工學習上級安全文件、規(guī)定、通知等,以增強全體教工的安全工作意識,加強安全工作的領導,日常安全工作做到周圍安排,周周強調,繃緊安全弦。

  九、村校安全工作、村校校長參照本規(guī)定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制度,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倘若既無安全制度,又無防范措施,出現事故,追究村校校長責任。

  十、加強學校校舍和教師安全工作,大校門由門衛(wèi)全天站崗,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學校,實行門衛(wèi)按時關鎖門和教學樓門制,節(jié)假日輪流護校制,保證校產安全不受損,校舍和教工綜治安全工作,由副校長工會主席負責組織具體抓,一抓到底。學生在校期間,一旦發(fā)生意外傷害,責任人應主動與班主任聯系,立即護送到醫(yī)院救治,避免勢態(tài)擴展,倘若不理不問,造成大事,學校將從嚴處理。

  十一、處罰規(guī)定。在校時間出現學生傷害,視其傷害程度和責任人和盡責程度進行不同處理。傷害較輕,但又必須進醫(yī)院治,責任人在崗,態(tài)度積極者,免于經濟和校紀處分;如果責任人不在崗而造成的,罰責任人10元,學校大會點名批評。傷害嚴重(以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費為準),責任人在崗,態(tài)度積極者,按保險公司解決的費用的2%罰責任人,6元起10元止。如果責任人不在崗,處罰50元,學校點名批評,并作校紀記過,(當年取消評優(yōu)選好資格)。凡校舍設施發(fā)現危險,后勤及時按學校意見加強排除因拖拉松散,排除不力,造成事故,按本條不在崗追究責任。

  十二、關鎖校門,教學校門和查看實驗室,辦公室等非教學室是值周教師的職責,檢查值周教師的值周工作,是行政值周的職責,應該認真履行,把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凡因值周教師失職,行政值周也未檢查,造成校產被資或其它事故的根據情況分別罰值周和行政值周50%的損失費。

  十三、課間十分鐘,全校教師人人有責,一旦發(fā)生意外傷害,每個教師都有責任進行解決和處理,需進醫(yī)院,誰發(fā)現誰立即送醫(yī)院救治,切不可袖手旁觀。放晚學后,班主任應催促離其校回家,以減少在校事故機會。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一、烹飪人員(廚師)要嚴格檢查待烹飪加工食品原料的衛(wèi)生質量,發(fā)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不符合衛(wèi)生要求的食品絕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時要充分加熱,燒熟煮透,不得只講食品顏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內生。菜肴著重體現菜品特色,感觀性強,做到可口易于消化。

  食堂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食品一定要煮爛、煮透,確保食品衛(wèi)生安全。

  肉類食品烹調后應無血、無毛、無污物、無腥味、無異味,嚴防外熟內生。

  三、烹調好的菜、加工后的熟制品必須使用清潔、經消毒過的菜盆、瓢、碗、盤等專用容器盛裝,并有序排放于熟食臺。

  烹調后的菜必須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未經消毒清洗的餐具,工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應后剩余的食品必須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成品、半成品與原料、生食品與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在經過試嘗后、確認感觀無異樣、無異味后方可出售。

  六、烹飪加工工作結束后,調料容器要加蓋收好。灶上灶下,工具、用具都要沖洗干凈。隨時保持操作間清潔,無油垢。地面無食渣、垃圾入桶,地面用水沖洗干凈。

  七、按照食品從業(yè)人員衛(wèi)生要求做好個人衛(wèi)生。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一)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設施,各單位要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站)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室內整潔,四周道路暢通。泵房(站)的管理應納入設備創(chuàng)完好管理活動中。

  (二)在泵房(站)臨近操作的明顯位置應設有工藝操作流程圖和操作程序說明,操作流程圖醒目、直觀,操作程序簡潔、準確、實用。低壓和臨時高壓消防系統(tǒng)消防水泵能在接到火災報警后2分鐘內投入運行,穩(wěn)高壓消防給水系統(tǒng)的消防水泵應為自動控制。

  (三)消防泵房(站)機泵、備用泵、儀表、電器、罐等應保持完好,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振動符合規(guī)定,壓力、流量滿足設計要求。

  (四)消防水泵房(站)及其配電室應設事故照明,連續(xù)供電時間不少于20分鐘。消防泵房(站)應設報警電話。

  (五)建立24小時值班制,有專人負責,對于消防泵房(站)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時刻保持戰(zhàn)備狀態(tài)。消防水泵、泡沫泵等按照公司《機動設備管理制度》規(guī)定定期潤滑、維護和保養(yǎng),每周試運行1次,內燃機每周試機一次,認真填寫運行和潤滑記錄。內燃機的優(yōu)良儲備量應能滿足機組連續(xù)勻轉6小時的要求。

  (六)消防水源應滿足火災延續(xù)時間內消防用水總量的要求,水池應設水位標志,確定警戒水位,應安裝自動補水系統(tǒng)。

  (七)使用后的泡沫滅火系統(tǒng)應立即清洗,吹掃干凈,防止銹蝕,泡沫罐及時填加滅火劑。

  (八)泡沫液貯存到期前,必須取樣送到專業(yè)部門化驗合格后,方能繼續(xù)使用,025-89620xx9鑒定書復印件送到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部門備案。化驗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藥劑,做好登記。

  (九)更換泡沫液前,應對滅火系統(tǒng)進行一次模擬滅火試驗,查看系統(tǒng)是否完好,有異常情況應檢查修復。

  (十)每年應利用消防演練等時機對消防水系統(tǒng)的功能進行全部測試,通過水泵控制柜現場啟動、自動啟動、消防控制室遠程啟動等方式來啟動消防水泵進行測試。

  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產品手冊均有,每月試一次水泵,由于消防泵日常基本不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全荷裁試驗,工作30分鐘以上,也便于水泵電機除潮和檢驗供水能力,若環(huán)境太潮的話應加大頻度.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證中心,應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

  2、水泵和柴油發(fā)動機應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025-89620xx9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應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進行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并且每周試驗1次。

  3、建立24h值班制,設專職或兼職值班人員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出現故障應立即處理并排除,時刻保持戰(zhàn)備狀態(tài)。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6

  學校安全防盜制度及職責制

  第一條:做好學校的安全防盜工作事關學生教師的切身利益和社區(qū)的穩(wěn)定,務必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盜、人人有責。

  第二條:現金和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數量較多的現金應存入銀行,貴重物品應加鎖保管。

  第三條:最后離開教室和辦公室的同學和教師,要注意關窗鎖門,期中期末期間,更要加強防范意識,不給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第四條:對外來人員要提高警惕,仔細盤問,要檢查證件,嚴格執(zhí)行登記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隱患,如有疑點應及時報告管理處等有關部門。

  第五條:收發(fā)管理員及值勤、值班教師應認真履行職責,值班時精力集中,不擅自離崗。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7

  一、發(fā)放范圍

  1.安全作業(yè)證是職工獨立作業(yè)的資格憑證,其發(fā)放范圍限于企業(yè)內部直接從事獨立作業(yè)的所有作業(yè)人員。

  2.安全作業(yè)證發(fā)給經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有一定的崗位生產理論知識,具有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生產活動的職工。

  3.特種作業(yè)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yè)的安全作業(yè)證。

  二、考核內容和辦法

  1.所有化工作業(yè)人員和輔助崗位操作人員由安全部門、技術部門負責考核本崗位的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知識,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能力等。

  2.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應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yè)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3.安全作業(yè)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并填寫成績。經車間負責人簽字,報企業(yè)安全部門審核簽發(fā)。

  三、使用管理

  1.安全作業(yè)證是證明職工上崗操作是否有獨立操作能力的證件,所以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操作活動的人必須隨身攜帶,持證上崗。

  2.安全作業(yè)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由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懲情況,職工在調動工種、崗位時,應及時將調動和考核情況記入安全作業(yè)證,并報安全部門備案。

  3.安全、技術部門應不定期地對安全作業(yè)證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持安全作業(yè)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yè)證上,考核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將收回安全作業(yè)證,取消獨立作業(yè)資格。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8

  一 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huán)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三 職責

  3.1 安全環(huán)保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jiān)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 銷售科和相關部門負責保管。

  3.3 技術中心、質監(jiān)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 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huán)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huán)境的污染。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 86)中規(guī)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fā)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guī)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qū)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jiān)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fā)生。

  4.2.3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4.2.5 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huán)保的有關規(guī)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環(huán)保科、公司安全生產監(jiān)察處等部門審批。

  4.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 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gb190的規(guī)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4.3.3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qū)、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guī)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qū)的安全、消防、衛(wèi)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jié)、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qū)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fā)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qū)。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fā)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huán)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qū)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fā)、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

  4.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zhí)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4.4.2.1 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4.2.2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4.4.2.3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4.4.2.4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 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安全環(huán)保科備案。

  4.5.2 安全環(huán)保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 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安全環(huán)保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 本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環(huán)保科負責監(jiān)督指導。

  4.5.5 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

  4.6 危險化學品的監(jiān)督檢查

  4.6.1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4.6.2 安全環(huán)保科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4.6.3 對各類檢查發(fā)現的問題,具體執(zhí)行《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29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fā)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帶10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罰違章人10元/次。

  3、不懂電器設備而玩弄者,使用電爐,亂接亂掛電線出現事故,責任自負,并罰款50-200元。

  4、酒后作業(yè)罰款按有關條款處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操作者罰款10元/次。

  6、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 者,處以每處100元罰款。

  7、一旦發(fā)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30元/次。

  8、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木工棚,倉庫等禁煙場所內吸煙處以罰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區(qū),施工現場設置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禁 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作賠償所有損失。

  11、為保證安全用電,本工地每個職工一律不得使用電炒鍋及以其它用電器,嚴禁電爐進工地,一經發(fā)現,沒收電爐并罰款50-500元,宿舍內除隊部拉接的電線外,一律不得私自接電線,違者罰5-100元。

  12、罰款處理由安全員列出清單,批準后交財務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zhí)行,在當月職工工資中扣除。

  13、班組長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每月發(fā)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后簽發(fā)。班組長必須配合安全員做好各式各簽訂交底工作。

  14、 抓獲破壞工程水電成品設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種電線、各種管子和和種接線盒及其它)發(fā)給獎金30-100元或視情獎勵。

  15、抓獲破壞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發(fā)給20-50元的獎金或視情獎勵。

  16、抓獲破壞機械設備者,發(fā)給獎金30-100元,或酌情獎勵。

  17、發(fā)生火災時能積極投入滅火,成績顯著者,發(fā)給獎金50-200元,或酌情重賞。

  18、在外來擾亂人員或工地內職工爭吵及打架時能積極勸阻,效果步著,發(fā)給獎金30-200元,或酌情重賞罰分明。

  19、抓獲在樓內大小便者,發(fā)給獎金20-50元。

  20、抓獲偷飯盒者,發(fā)給獎金20-50元或酌情獎勵。

  21、拾金不昧者酌情獎勵。

  22、對其它違紀行為或案件,能及時制止或及時舉報者,經調合核實,若確有其事,能按本細則對 即對口獎勵,不能對口的,則按其案件大小或對工程及損失程度酌情獎勵。

  23、 所有罰款及獎勵金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報經理簽字,由財會室從每月工資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zhí)行。

  *項目部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0

  1.0總則

  為保護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健康發(fā)展,提倡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根據有關安全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適用公司所有在冊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0職責

  3.1全體員工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責任,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并負責此制度的執(zhí)行;

  3.2安全監(jiān)督員負責安全監(jiān)督、檢查;

  3.3公司綜合部負責此制度的執(zhí)行;

  3.4安全領導小組監(jiān)督此制度落實、安全管理的培訓、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4.0內容

  4.1安全事故管理范圍

  生產安全(包括特別設備安全)、用電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廠區(qū)安全及食品安全。

  4.1.1生產安全

  1)焊接人員進入工作操作前,必須佩帶防護面罩、眼鏡、手套;操作前檢查電源及氧氣瓶閥門;操作結束后及時關閉;

  2)篩松、混料、投料工作前必須佩戴防塵面罩、手套等防護用品;

  3)叉車司機須持證上崗,嚴禁在生產區(qū)行駛超過5km/h;嚴格按照叉車操作規(guī)程工作;

  4)使用貨物周轉車的跟車人員,必須與車體保持0.5米的車距;

  5)酸洗員工在工作前穿戴好防護圍裙、口罩、手套;女員工長發(fā)隱于帽子內;使用工具歸位正確、擺放整齊;

  6)起料、溢流班組在攀登工作用梯時,嚴禁漫不經心東張西望,應手扶穩(wěn)、腳踩正;平臺操作員嚴禁工作期間倚靠、攀爬鐵欄桿。

  7)鍋爐員工須持證上崗,嚴格執(zhí)行崗位操作規(guī)程;

  8)使用空壓機、水處理加力罐人員嚴格執(zhí)行崗位操作規(guī)程;

  9)具體崗位安全管理參照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

  4.1.2用電安全:

  1)嚴禁在車間內用生產用電充電動車電池;

  2)保持電氣設備整潔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腳踢開關或用濕手扳開關;

  3)電工持證上崗,變、配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4)電器設備維修時,必須嚴格執(zhí)行停電、送電和驗電操作規(guī)程,未經配電室認可,一律不準帶電作業(yè);(特殊情況有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外)

  5)若發(fā)現電路故障(漏電、保險絲熔斷、電線絕緣損壞、控制失靈、電機損壞等),應立即切斷電源通知電工檢修,非電工人員一律不得拆修。

  4.1.3交通安全

  1)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安全、文明駕駛。不超速、不酒后、不疲勞駕駛;

  2)上、班騎摩托車,、電動車的員工必須防護齊全、戴頭盔;

  3)員工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摩托車、電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駕駛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摩托車、電動車;

  4.1.4消防安全

  1)嚴禁在生產區(qū)域內吸煙、動用明火及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嚴禁個人使用或破壞各種消防設備(消防栓、消防箱、滅火器等)

  3)熟練掌握各種消防器材和熟知存置位置;根據火種能明確使用相應的器材:油類及化學物品可干粉、清水泡沫、二氧化碳滅火器;電器類使用二氧化碳、鹵化烷滅火器。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1

  一、目的

  1.1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yè)危害,預防職業(yè)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和《作業(yè)場所職業(yè)健康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與職業(yè)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1.3 凡在公司區(qū)域內的部門以及全體員工,應嚴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職業(yè)健康管理制度適用于某有限公司。

  三、術語及定義

  3.1 職業(yè)健康:是預防因工作導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惡化。主要表現為工作中因環(huán)境及接觸有害因素引起人體生理機能的變化。

  3.2 職業(yè)危害:指對從事職業(yè)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yè)病的各種危害。

  職業(yè)危害因素包括:職業(yè)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y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 職業(yè)病:是指勞動者在勞動中,因接觸職業(yè)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屬于國家公布的職業(yè)病范圍的疾病。

  四、職責和管理要求

  4.1 職業(yè)病防治委員會

  公司成立職業(yè)病防治委員會,總經理任主任,公司常務副總為副主任,各部門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安全環(huán)保辦公室為職業(yè)健康的日常管理機構。

  4.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yè)健康管理與職業(yè)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yè)管理的重要內容。

  4.1.2審定職業(yè)健康與職業(yè)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jiān)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xié)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4.2 安全環(huán)保辦公室職責

  4.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監(jiān)督實施。

  4.2.2確定公司的職業(yè)危害因素監(jiān)測點,協(xié)助衛(wèi)生部門對職業(yè)危害因素監(jiān)測點進行監(jiān)測,并對監(jiān)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jiān)督整改。

  4.2.3負責職業(yè)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部門的基本情況;作業(yè)場所職業(yè)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yè)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yè)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4.2.4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yè)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yè)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4.2.5負責公司員工職業(yè)健康檔案的建立及歸檔工作。

  4.2.6會同行政人事部聯合開展職業(yè)衛(wèi)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yè)衛(wèi)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2.7對從事有害作業(yè)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離崗前的職業(yè)健康檢查;以及在崗期間定期的職業(yè)健康檢查,并負責對其職業(yè)健康檢查的結果告知本人。

  4.2.8開展職業(yè)病防治衛(wèi)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知識的培訓,提高勞動者自我防護能力。并按規(guī)定發(fā)給勞動者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督促、指導其正確使用。

  4.2.9負責對在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yè)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yè)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告知員工,員工崗位變動時,及時向員工依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4.2.10對有害作業(yè)場所應采取隔離等防護措施,設置警示標識,配備必要的衛(wèi)生防護設施。

  4.2.11發(fā)生職業(yè)性中毒事故時,作業(yè)部門應立即報告當地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職業(yè)病防治監(jiān)測。

  4.2.12被診斷為患有職業(yè)病的勞動者,積極與行政人事部協(xié)調,按規(guī)定安排治療或調換工作崗位。職業(yè)病患者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3 各職能部室職責

  4.3.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衛(wèi)生標準,并認真執(zhí)行。

  4.3.2監(jiān)督有害作業(yè)并將職業(yè)病防治工作納入部門目標管理。

  4.3.3參與本公司重大職業(yè)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4.3.4對作業(yè)場所職業(yè)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按規(guī)定進行監(jiān)測。

  4.3.5組織員工對職業(yè)病防治情況實施監(jiān)督。

  4.3.6教育督促員工遵守職業(yè)健康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guī)程。

  4.3.7對有害作業(yè)場所進行監(jiān)督,并向公司提出職業(yè)病防治建議。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2

  學籍管理制度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guī)范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廣州市中小學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管理權限與職責

  第一條 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導處兼管,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并設有學籍管理員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了解學籍的變化狀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學期向區(qū)教育局基教科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二條 各班的學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負責,班主任是本班學籍管理的第一職責人,負責完成(或協(xié)調班教組完成)本班學生的學籍錄入、核對、變動狀況的跟進等上級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時光完成。

  第三條 學生或監(jiān)護人不按本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由班主任負責聯系、提醒、糾正,引起的后果由學生或監(jiān)護人負責。

  第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貼合條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長審批,教導處負責安排到相應的班級就讀,班主任應及時辦理接收學生的相關事宜(不得拒收)。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不超過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學

  第五條 學校管理員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并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統(tǒng)一格式的學籍號。

  1、班主任負責學籍的錄入:一年級新生在市系統(tǒng)中需一個個錄入(若年齡不夠的學生需家長到校填寫承諾書);七年級新生錄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實際人數進行核對相關資料。

  2、學籍核對:每個學期開學后進行,檢查本班實際人數與市系統(tǒng)人數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須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做好相關工作。

  (二)、轉學

  第六條 轉學操作辦法

  1、中途轉入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tǒng)進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對學生資料;如屬市外轉入,則要在市系統(tǒng)“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并錄入該生的學籍信息,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有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學校、接收學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個章),并帶給全國學籍號(L開頭),由班主任交給學校學籍管理員。

  2、中途轉出的學生,如屬市內轉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統(tǒng)進行接收操作;如轉出市外,則要在市系統(tǒng)“異動管理”中提出申請,同時需要家長帶給一式四份轉學表(需蓋齊上述的四個章),由班主任交兩份給學校學籍管理員。班主任還需跟蹤全國學籍系統(tǒng),聯系家長,要求對方學校提出接收申請,以確保全國學籍異動的操作。

  說明:凡是因為轉學而變動學籍的務必經區(qū)教育局教育科審核確認,所以要有轉學表作憑證。

  (三)、休學和復學

  第七條 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xù)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jiān)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qū))級以上醫(y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復印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復印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后統(tǒng)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狀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y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1。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2。休學期滿,學生或監(jiān)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xù)。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3。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xù)辦休學手續(xù)。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三、其他

  第八條 學生違反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guī)范或學校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jié)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

  第九條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時光完成相應的學籍工作的,則按學校績效考核辦法,扣發(fā)當月相關的班主任管理效益獎。

  第十條 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要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保證其理解義務教育,杜絕輟學現象。學生轉學而不辦理轉學手續(xù)的,亦作輟學處理。(如果本班出現輟學現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包括校級的優(yōu)秀班主任。)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3

  為加強機房的現場管理,對可能影響機房生產、安全的各種因素進行控制,確保通信設備安全正常運行,為使用部門提供優(yōu)質的不間斷通信服務,并有效地保障機房維護、生產人員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機關機房的現場管理。

  崗位職責

  負責監(jiān)督機房現場管理工作。負責機房現場的統(tǒng)一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并對機房現場負責。

  機房現場管理基本要求

  機房環(huán)境要求

  機房應防塵,門窗要嚴密,做到地面清潔、設備無塵、排列正規(guī)、布線整齊、儀表正常、工具就位、資料齊全、設備有序、使用方便。

  機房內的溫度、濕度應符合維護技術指標要求,保持正常通風。

  機房應有良好的防靜電措施。

  動力機房應設置警示牌和防護柵欄以指示高壓區(qū)、檢修區(qū)、禁止合閘區(qū)。

  無人值守機房要全封閉,保持機房整潔無塵,應有良好的防火、防盜、防潮、防塵等措施以及相應的遠端監(jiān)測系統(tǒng)。

  無人值守機房的周圍環(huán)境要保持清潔和安全可靠,機房門前道路應保持暢通無阻。

  機房制度要求

  機房必須統(tǒng)一規(guī)范上墻制度,并醒目掛置。

  交流配電機房應上墻懸掛配電圖。

  嚴格執(zhí)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明確職責,嚴格紀律,保證制度的進行。

  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的各項規(guī)定,嚴禁違章操作,確保網絡、設備及人身安全。

  嚴格執(zhí)行消防安全制度和監(jiān)督條例,增強機房人員的安全意識,消防設施經常檢查,消除隱患。

  嚴格執(zhí)行保密法規(guī),對機房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增強保密觀念,定期進行保密檢查,防止泄密失密。

  不斷健全完善機房各項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貫徹實施。

  廠家在機房進行設備安裝調測,事先應向綜合部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并做好機房入門登記,綜合部應安排專人配合廠家現場工作。

  外單位人員工作性進入機房須經綜合部同意,安排專人陪同,做好機房入門登記。

  機房進行重大參觀活動,須經公司領導批準;上級領導參觀視察機房時,綜合部應做好陪同工作。

  機房安全管理要求

  切實遵守安全制度,認真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定,做好防火、防爆、防盜、防雷、防凍、防潮等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的安全。

  在維護、測試、磁帶更換、裝載、故障處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應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造成工傷和通信事故。凡進行危險性較大、操作復雜的工作時,必須事先擬定技術安全措施。

  各類機房應有可靠避雷裝置,配備合適消防器材,安裝煙霧告警、高溫告警、防盜告警等設備,并制定緊急處理預案。

  各機房應具備在緊急情況下能與上級部門及時取得聯系的手段。機房內有緊急故障處理流程圖,人工再啟動和再裝入流程圖,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且相關資料齊全,每個機房維護人員都能理解、執(zhí)行。

  雷雨季節(jié)要加強對機房內保安設備、地線及防護電路檢查。

  加強網絡安全管理,確保網絡信息不受侵犯,保密信息不被泄露,網絡信息不丟失,網絡信息正常傳遞。

  生產核心網絡以及與外部因特網存在接口的網絡,應特別加強網絡安全管理,提高防范措施。

  各種涉及密級的圖紙、資料、文件等應嚴格管理,認真履行使用登記手續(xù)。

  加強機房現場鑰匙的管理,保證鑰匙齊全和完好,由機房值班人員及保安進行分管,并作為交接班的一項內容。

  機房設備管理要求

  機房應建立包機責任制,也就是全部現用與備用設備均應按所劃分的設備維護段,落實到特定的包機人,包機維護要做到定人、定設備,責任段落要清晰。本機房內的設備,如果屬于其他專業(yè)部門來維護,應由本專業(yè)部門去負責落實并明確其他專業(yè)部門對該設備的維護包機責任人。本專業(yè)機房內新增設備(無論該設備是由本專業(yè)部門維護,還是需要其他專業(yè)部門來維護),如果本專業(yè)部門沒有去負責落實并明確包機責任人,則視該設備由本專業(yè)部門負責包機維護。

  設備機架、電纜標識應齊全準確,電纜、光纜、尾纖等應布放合理。

  無論現用、備用設備,應保證備件、技術檔案、原始資料完整,不得任意更改設備的電路、結構或拆用部件,備用設備應保持原機的正常狀態(tài),定期使用。

  新建、擴容的設備或電路,須按相關規(guī)定經試運行后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運行網絡設備斷電、移動、搬遷應有記錄。系統(tǒng)搬遷,應事先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并報部門領導批準。

  機房日常維護要求

  對設備要精心管理,精心維護,精心使用。做到維護有標準,操作有規(guī)程,質量有保證。

  按照維護規(guī)程和維護作業(yè)計劃的要求,定期地、有計劃地開展維護工作,對設備的運行情況、應具備的各種功能、系統(tǒng)重要數據的正確完整情況以及設備硬件的完好情況等進行檢查和測試。

  對隨機或突發(fā)性的設備故障、嚴重的告警等異常情況,應按照應急處理流程盡快恢復設備的正常工作。

  機房工程施工要求

  機房機架設置應保持合理的間距,避免不必要的空間浪費。

  根據公司相關規(guī)定,采用合理的走線方式,合理地鋪設機房靜電地板。

  機房工程施工,必須在顯著位置懸掛醒目的工作提示牌。

  機房工程施工工具嚴禁使用運行網絡的供電電源。

  加強對機房工程施工的監(jiān)護,設專人負責,杜絕人為事故的發(fā)生。

  加強對機房工程現場的控制,工程材料等雜物嚴禁堆放在消防通道。

  工程施工隊進機房施工,應事先書面通知綜合部,寫明施工單位、施工內容、時間、地點、工期、進場人數、施工小組負責人等基本情況,以書面形式向綜合部提出申請,內容包括施工相關情況說明、本工程期間專業(yè)部門現場監(jiān)督人(協(xié)調人)名單。經綜合部審核同意后,工程施工隊方可進場施工。施工期間,工程施工隊必須每日清理現場;施工結束,工程施工隊必須按規(guī)定清理工程余料。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本制度在執(zhí)行過程中,將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4

  為了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程、標準,運用嚴格的管理考核手段,全面開展“創(chuàng)建零事故現場、打造零事故環(huán)境”建設活動,達到人、機、環(huán)境、管理諸要素的安全,實現生產過程中人員無失誤,系統(tǒng)無缺陷,設備無故障,管理無漏洞,環(huán)境無危害,安全無事故,制定云岡礦《安全管理考核細則及處罰規(guī)定》。

  一、入井管理

  1、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前水靴必須挽起,著裝整齊、有帽簽,否則給予責任人本人罰款50元。

  2、所有入井人員進入安全文化大廳后不得吸煙,否則給予責任者罰款200元,責任人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3、入井前各單位人員必須集體排隊,班組長舉旗入井,否則給予班組長罰款200元,不排隊所在單位正職每人罰款100元。

  4、井口把罐工、驗身人員必須著裝整齊,堅守工作崗位,按規(guī)定要求操作,并協(xié)調出入井者上下罐和行走指示路線,嚴格執(zhí)行檢身制度。發(fā)現擅自脫崗者給予罰款100元。

  5、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入井規(guī)定:穿工作服、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及“入井證”,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6、酒后入井的人員罰款1000元,并株連其單位值班干部罰款300元。入井時驗身人員制止之后還強行入井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7、乘罐時不聽工作人員勸阻、擁擠罐籠,不按順序排隊入罐者,罰款100元。

  8、乘坐罐籠時每層的成員不得超過28人,嚴禁超員乘罐,否則把罐工罰款50元。

  9、嚴禁帶超長(超過罐籠兩邊柵欄門)物料乘罐,特殊情況必須經當日值班礦領導審批后方可乘罐,無批示嚴禁入井,并給予責任者罰款100元。

  二、運輸管理

  1、乘坐人車時必須由靠門的兩名人員將防護鏈掛好,否則發(fā)現一次罰款10元/人,如一個月內發(fā)現一個單位出現三人次不掛防護鏈者,該單位的正職和安全付職各罰款50元。圖表室的安監(jiān)人員在開車前要對每節(jié)車廂進行檢查,對發(fā)現不掛防護鏈而不予制止的安監(jiān)人員罰款50元。

  2、乘人車必須掛有工具車,否則罰司機100元。

  3、電機車的閘、燈、喇叭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都不得使用該機車,否則,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4、人身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漏出車外,違者罰100元,司機離開座位時,將手把打到“0”位并取下隨身保管,但不得關閉車燈,違者罰100元。

  5、電車司機開車前必須發(fā)出開車信號,否則,發(fā)現一次罰司機100元。

  6、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不得倒行,否則發(fā)現一次罰司機200元。

  7、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否則發(fā)現一次罰責任者100元,無故未正點發(fā)車罰責任單位上崗干部200元。

  8、兩機車相遇時在相距20m時,進車必須停下鳴笛警示等出車走后再行車,否則責任者罰款100元。

  9、乘人車車頭不準坐人和放物料,發(fā)現一次扣罰司機和責任者各100元。

  10、水平大巷、車場出現扒、蹬、跳的,給予責任人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300元,安全副職罰款200元。

  11、車輛連接不使用三環(huán)鏈和專用插銷(超長物料車輛可使用繩套),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罰款200元。

  12、盤區(qū)斜井不嚴格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的,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罰款200元。

  13、在有坡度的巷道停車時,必須使用阻車器或十字道木,不準用木楔阻車,否則責任者罰款300元。集體罰款500元。

  14、大巷帶料時帶料人員必須坐人車不得乘坐料車,否則罰款100元。

  15、平巷人車不得掛物料車,發(fā)現一次,罰責任者200元。

  16、軌道質量周檢合格率達到要求,否則罰運輸一區(qū)區(qū)長、運搬隊隊長、南北盤管隊隊長各100元。

  17、盤區(qū)小絞車操作規(guī)定管理牌板齊全,開關按鈕與絞車位置適中,絞車用地錨固定,有專用聯絡信號和護繩板,鋼絲繩不得打結,發(fā)現一臺或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各50元。

  18、大巷電機車、礦車、平巷人車、架線分區(qū)開關、道岔要編號管理,有專人維護保養(yǎng),道岔有參數牌板,發(fā)現一處不符合要求,罰責任者50元。

  19、按設計要求在斜井、盤區(qū)軌道線路安設地滾,缺一個地滾罰責任者50元,線路未裝設地滾,罰管理單位負責人100元。

  三、現場管理

  1、掘進巷道不使用前探支護,有超空頂作業(yè)行為,給予單位主要領導、當班上崗干部、班組長各罰款1000元,當班安監(jiān)工未向調度室、安監(jiān)站值班室匯報罰款300元。

  2、不嚴格按照探巷措施進行探巷或虛報孔數和深度的責任者,給予當班上崗干部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500元,當班安監(jiān)工罰款200元。

  3、放炮不裝炮土,給予責任人罰款300元,當班上崗干部、安監(jiān)工各罰款200元。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200元。

  4、發(fā)現瞎炮不按規(guī)定處理的,給予當班上崗干部、責任人各罰款500元,當班安監(jiān)工、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各罰款300元。

  5、提高綜采工作面支護質量,及時清理支架頂梁上的浮矸,保證主頂梁和前探梁接頂嚴實。若有一架主頂梁或前探梁不接頂(不連續(xù))罰當班上崗干部10元/架,罰責任者30元/架;支架連續(xù)兩架或兩架以上前探梁或主頂梁不接頂罰當班上崗干部30元/架;罰責任者50元/架,此項由安監(jiān)站監(jiān)督執(zhí)行。

  6、工作面?zhèn)汩懿坏贸^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超過規(guī)定不及時處理,罰跟班隊長罰款50元。

  7、回采工作面頭尾的安全出口必須保持暢通,高度符合要求,否則罰跟班干部、班組長各200元。

  8、巷道及工作面內干凈整潔,無浮煤堆積,無積水、淤泥、雜物。材料工具碼放整齊,掛牌管理。管線排列吊掛整齊,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單位隊長、責任者各50元。

  9、以巷口為零點每20m設置一個進度標志牌。每缺一塊標志牌罰隊長50元。

  10、不按規(guī)定配備防滅火器材,罰隊長50元。

  11、錨網支護的巷道,金屬網沿走向每兩卷間都要用鉛絲將網串起形成一個整體,金屬網的搭接以及鉛絲扭接方法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沒有按要求施工的,發(fā)現一處罰責任者50元。

  12、架棚巷道要保證棚子質量,棚梁接觸嚴密,棚子扭距、叉角符合規(guī)程要求,棚腿不得懸空,必須支在柱窩內,撐拉桿齊全,幫頂要剎嚴背緊,棚距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以上有一項不合格視為該架棚子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架,并負責返工。

  13、巷道各種機電設備定期檢修,各種保護齊全。設備掛牌管理。有一項不合格罰責任者50元。

  14、溜煤眼必須筑防水圈、設護欄和防墜裝置,否則罰單位正職、安全副職、機電副職各200元。

  15、損壞、丟失各類牌板(瓦斯、測風、局扇管理牌板),罰責任者200元。

  16、施工完畢后施工現場未及時清理或清理不干凈,罰當班班組長或有關責任者100元。

  17、嚴禁亂扔亂放易燃物品。檢修完的油脂、棉紗必須放在帶蓋的鐵桶內,出班時派專人帶出井,否則給予責任人罰款50元。

  18、嚴格執(zhí)行《作業(yè)規(guī)程》防火措施,按要求在皮帶輸送機頭,移變附近放滅火器和不少于0.5立方米滅火砂,否則給予責任單位安全隊長罰款50元。

  19、施工斷面超寬、超高大于500mm時,必須變更支護設計,采用補打錨桿(索)或支撐式支護進行加固;對因巷道片幫造成巷道任一幫超寬0.3米以上時,必須采取增補支護措施。因施工不當而造成以上巷道斷面變更的,罰責任者50元/米。

  20、巷道貫通必須嚴格執(zhí)行巷道貫通管理規(guī)定,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500元罰款。

  21、每次巷道貫通后,貫通點周圍50m范圍內的浮煤由施工隊組負責清理,若清理不及時或不清理的,追究施工隊組責任,并對隊組負責人處以300元的罰款。

  22、綜采工作面超前支護、端頭支護每缺一根;超前支護的防倒防墜裝置有一處連接不合格,當班支護工、班組長、跟班干部各罰款100元。

  四、技術管理

  1、“三圖一書”按比例繪制,符合現場實際,與作業(yè)規(guī)程一致。圖文清晰、整潔、擺放位置合理,現場作業(yè)人員熟知內容。避災路線圖要畫出通到地面的兩個出口,要畫出發(fā)生火災、水災等事故的避災路線。不符合要求罰技術負責人100元。

  2、對于不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安設頂板離層儀或錨桿(索)壓力表的,必須按規(guī)定補齊,缺一套或不符合規(guī)定罰隊長及責任者各100元;不能對頂板離層儀和錨桿(索)壓力表正確安設以及頂板離層量和大斷面切巷頂板壓力數據準確記錄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者50元。

  3、巷道錨桿(索)支護質量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巷道每掘50~100m(或每300根錨桿及以下)由技術科負責試拉一組錨桿,每組不少于3根,錨桿角度不小于75°,并上雙帽使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力矩不低于100N.m),排間距符合規(guī)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guī)定,錨桿托板接頂嚴實,外露長度不大于3cm,圓鋼錨桿錨固力不小于5噸,螺紋鋼錨桿錨固力不小于7噸,發(fā)現一處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干部100元,隊長、書記各100元。

  ②、巷道每掘50~100m由技術科負責檢查一組錨索質量,錨索角度不小于87°,錨索托板接頂嚴實不松動,排間距符合規(guī)程要求,藥卷攪拌時間和膠凝時間必須符合規(guī)定,外露長度不大于30cm,錨索預緊力必須達到30Mpa,發(fā)現一根不合格罰責任者100元,上崗干部50元,隊長50元。

  五、機電管理

  1、機電設備出現“老鼠洞”、“雞爪子”、“羊尾巴”等嚴重失爆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2、電氣設備無三大保護的、保護不起作用的、甩保護運行的,給予機電隊長、責任人各罰款1000元,單位主要領導罰款1000元,責任單位集體罰款20xx元。

  3、電氣設備三臺及以上未裝設接地系統(tǒng)的,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4、電氣設備接地系統(tǒng)不規(guī)范,形同虛設的未達到標準化標準要求,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5、電氣設備現場檢查試驗不動作的,每出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2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操作者各100元。

  6、私自放大規(guī)定整定值的,每發(fā)現一臺/次,罰該單位正職、機電隊長各100元,包機責任人及具體負責人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篇3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營造安全、穩(wěn)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環(huán)境,根據國家有關學校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妥善處理學校種類安全事故。

  第三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有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防范、安全救扶等工作。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建立“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和工作人員崗位制。做到責任落實到專人,任務落實到部門,與崗位職責掛鉤,使各種安全防范落到實處,努力創(chuàng)建安全文明校園。

  第二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職責

  第五條 學校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落實上級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六條 學校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

  ㈠建立與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落實責任。

  ㈡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制定學校安全事故預防措施和事故搶險預案。

  ㈢制定本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年度工作。

  ㈣將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有關人員,并考核其執(zhí)行情況。

  ㈤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㈥定期排查、消除校園校舍安全隱患,保證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

  ㈦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衛(wèi)生部《學生集體用餐監(jiān)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wèi)生管理,接受衛(wèi)生防疫部門監(jiān)督。

  ㈧加強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

  ㈨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準后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準,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與任何商業(yè)性活動。

  ㈩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抓好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學校應認真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職責。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3.針對學校的特點,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和火災逃生教育。

  4.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7.簽訂消防責任書,落實消防責任制。

  (十一)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學校領導要立即到達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有關部門,并通知受傷害者的父母(監(jiān)護人)。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學校應及時成立事故處理小組或指派專人負責事故的處理,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事故調查工作。

  第三章 學校安全工作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七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點是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將以消防、交通、衛(wèi)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并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班主任和全體教師有責任和義務向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條 學校要根據環(huán)境、季節(jié)及有關規(guī)律進行防盜、防火、防災、防病和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形成制度。

  第九條 學校安全教育工作應重視學生心理衛(wèi)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tài),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防在萌芽狀態(tài)。

  第十條 結合“普法”教育活動,利用電影、電視、廣播、報紙、網絡、黑板報和班隊會等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知識教育,重點是安全工作的法制教育和自防自救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應創(chuàng)造條件,開設安全教育演緡課,并建立安全教育演練基地,提高學生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

  第十二條 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生活、管理、操作人員及安全保衛(wèi)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把安全規(guī)范操作作為對其業(yè)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學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和教師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內部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在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其它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五條 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wèi)工作,建立校園綜合治安管理體系,加強門衛(wèi)和巡邏制度。學校一旦發(fā)現校園周邊有治安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學校要與家庭、社區(qū)以及全社會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fā),樹立安全意識,努力做好各自職責范圍的工作。改善環(huán)境與條件,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有健康情況證明的器質性疾病學生應予以照顧。

  第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fā)生意外事故,或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學校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九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fā)生。

  第二十條 學校要經常性教育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guī)定,聽眾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wèi)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十一條 班級組織的集體課外活動,必須經學校同意,按學校規(guī)定進行。學校必須認真進行安全措施審查,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準。

  第二十二條 發(fā)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火災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學校或教師應承擔責任。

  ㈠學校使用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或本省安全標準的。

  ㈡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㈢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時,未按規(guī)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㈣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省衛(wèi)生、安全標準的。

  ㈤學校知識或應當知道學生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㈥學生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㈦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

  ㈧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的。

  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㈩前列情形之外其他原因造成學生傷害的,依法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由于學生父母(監(jiān)護人)的過錯或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學生的父母(監(jiān)護人)或學生本人承擔責任。由第三人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完全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全部責任;部分由學校過錯造成的學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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