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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4-01-21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通用32篇)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

  一、范圍

  本標準確定了倉儲貨架和存儲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單元荷載的放置要求、倉儲貨架的日常保養及損傷評估等方面的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倉儲行業使用的各種組裝式鋼結構貨架(不包括自動化立體倉庫貨架)。

  二、術語和定義

  1 使用者 user

  對倉儲貨架進行日常管理和控制,并對其安全負責的公司或個人。

  2 供應商 supplier

  直接供應倉儲貨架的公司,該公司是指原始生產商或是銷售商。

  3 叉車操作人員 track operator

  經過專業培訓并負責叉車操作及安全使用的人員,包括人工叉車的操作人員。

  4 額定荷載Maximum payload capacity per shelf

  設計規定的最大荷載。

  5 單元荷載 mass of unit load withpallet

  一個裝載單元在裝滿貨物時的總重量(包括托盤重量)。

  6 設計凈空 design clearance

  每個裝載單元周圍或上方的安全距離。此安全距離用以保證放入或取出貨物時,不會與其他貨物發生接觸以及不與倉儲貨架的結構發生接觸。

  7 倉儲貨架的變動 changes of storage racks

  對倉儲貨架進行改變其原有設計方案的一切調整與改造的活動。

  8 存儲工具 storage medium

  指托盤、集裝箱、箱柜、箱子、桶、滑板輸送架或其它采用叉車裝運的貨物存儲裝置。

  三、總體要求

  1 不應使用未經驗收的倉儲貨架。

  2 操作過程不應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工況,并應執行下列由供應商提供的安全工作荷載數據:

  a) 懸空地板的承載能力。

  b) 每個隔間的最大安全均布荷載。

  c) 每米長度貨架的最大安全荷載。

  d) 最大安全力臂和擱板荷載及重心的位置。

  e) 最大安全單元荷載。

  3 當使用叉車或其他機械操作設備時,操作要求如下:

  a) 應確保存儲工具的質量和類型與倉儲貨架相適應。

  b) 應在叉車操作人員及其他操作人員上崗前給予足夠的培訓和指導。

  c) 應在倉儲貨架周圍張貼荷載信息標志,指導叉車操作人員及其他操作人員工作。

  d) 單位貨物的重量不應大于倉儲貨架設計時規定的額定荷載。

  e) 單位貨物的總體尺寸不應大于倉儲貨架布局和結構的設計尺寸。

  f) 對倉儲貨架進行作業的叉車在其整個伸展高度和提升重量的情況下應具有足夠的剛度。

  g) 叉車巷道直角堆垛寬度不應大于貨架布局的設計半徑。

  h) 應確保叉車操作通道或區域內沒有障礙物。

  i) 倉儲貨架發生任何意外或損傷時,叉車操作人員或其他操作人員應立即向其管理人員報告。

  四、 非倉儲貨架的專業安裝人員應禁止攀爬貨架。

  4倉儲貨架的操作

  1  常規貨架

  (1) 操作過程

  a) 叉車裝載托盤駛入托盤貨架存儲位置。

  b) 駕駛員開啟叉車將托盤水平放入柱片之間的隔間。

  c) 駕駛員考慮托盤貨架梁的位置將托盤準確的放入貨架適當深度(降低托盤之前,不能與梁有接觸)。

  d) 小心降低托盤,將其放于梁上,從叉車上卸下荷載。當托盤與梁接觸,禁止托盤在支撐構件上進行滑動或拉動。

  e) 駕駛員從托盤上去除叉車并降至地面。

  2 倉儲貨架的變動

  倉儲貨架的變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安裝地點。

  b) 橫梁層高。

  c) 橫梁層數。

  d) 最大單元荷載。

  e) 荷載放置方式及加載方式。

  f) 構件連接形式。

  當倉儲貨架發生變動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a) 倉儲貨架的變動會引起安全承載能力,應請原供應商進行評估及操作。

  b) 倉儲貨架變動期間,應卸載。

  c) 貨架結構的所有變動完成后,應更換發生變動的安全荷載標志。

  d) 對于裝有背部支撐的倉儲貨架,當梁的位置改變時,支撐節點位置應改變,梁之間的水平支撐應重新定位。

  e) 除非倉儲貨架設計者的批準,不應通過焊接或栓接對倉儲貨架進行添加或變動。

  3 存儲工具

  應根據供應商規定的加載方式進行裝載,不應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荷載。

  應保證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況下并具有足夠的強度。

  尺寸、類型和公差應與倉儲貨架結構匹配。

  4 單元荷載的放置

  (1)不應放置超過供應商規定的最大單元荷載。

  (2)貨物的堆放或托盤存放應保證不會掉落。

  (3)倉儲貨架應設立警示標識顯示其最大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等重要信息。當一個倉儲區域內有多個不同的承載能力倉儲貨架時,倉儲貨架應清晰明了地分區域顯示其相關的最大額定荷載及加載方式。

  (4)除非在倉儲貨架設計時已經考慮,單元荷載的實際尺寸不應超過保證倉儲貨架安全操作所需凈空。

  (5)荷載布置應根據貨物的實際情況來確定。應保證荷載布置與設計承載能力時的荷載布置一致。宜參考供應商提供的加載方式。

  (6)放置荷載時不應站在貨架上。

  (7)叉車在任何時候都應小心行駛,避免對貨架產生碰撞造成損傷。

  (8)規定的單元荷載托盤應按照規定的正確的方向放置在倉儲貨架支撐構件上。托盤支撐與梁軌道的正確方向。

  (9)托盤在支撐上的定位托盤應與前后方向一對托盤式貨架橫梁或左右方向的駛入式貨架梁導軌對稱布置。

  (10)當貨架最低的托盤支撐在地板上時,宜在通道兩側分別設置一條托盤放置導向線來進行定位。

  五、日常保養

  1 總則

  倉儲貨架應進行日常檢查,尤其是對于已經發生的損傷。必要時,應在考慮現有防護措施的基礎上及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所有的檢查數據、發現和采取的補救措施應做好日志。倉儲貨架應定期請專業供應商或具有一定經驗、經過培訓的人員來負責檢查。

  2 檢查內容

  (1)主體結構應檢查的問題有:

  a) 結構任何部分的碰撞損傷。

  b) 柱的傾斜度。

  c) 墊片、錨栓、鎖定裝置、柱及柱的保護裝置的工作狀況和有效性。

  d) 焊接或母材可能存在的裂縫。

  e) 建筑地板的狀況。

  f) 托盤上貨物的位置。

  g) 托盤在貨架上的位置。

  h) 所有承載部件的狀況和位置。

  (2)安全防護措施應檢查的問題有:

  a) 荷載和信息標志的設置和更新。

  b) 無任何存儲位置超載。

  c) 單元荷載的穩定性。

  d) 單元荷載的尺寸。

  3 檢查周期

  倉儲貨架的檢查應在常規的基礎上系統地進行,宜按下列方法執行:

  a) 每日檢查。由叉車司機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倉儲貨架進行每日檢查,發現的所有安全問題和損傷應向管理人員進行報告。

  b) 每周或每月檢查。由倉儲貨架安全管理人員倉儲貨架進行每周或每月檢查,并提交正式的書面報告。

  c) 定期的專家檢查。應定期請專業倉儲貨架供應商或有資格的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檢查,并向管理人員提交檢查結果和必要措施的書面報告。

  六、損傷評估

  1 總則

  使用者應對柱、支撐構件和梁的損傷的嚴重程度進行系統的評估、分類和記錄。評估時應制定一個操作程序來對評估結論指出的問題進行研究。當不能消除存在的問題或再次發生損傷的可能性時,該程序應制定減少該可能性的適當措施。應在分析為什么會出現損傷的基礎上得出結論,如:

  a) 叉車的誤操作。

  b) 倉儲貨架的變動。

  c) 司機的技能不足,需進行培訓或再培訓。

  d) 存儲工具的類型和質量不滿足使用要求。

  e) 單元荷載布置不均或懸出。

  f) 托盤損傷。

  g) 設計凈空太小。

  h) 通道寬度太小。

  i) 倉儲貨架處于不良工作狀況。

  j) 貨物外溢導致托盤通道阻塞等倉庫管理不到位。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2

  貨物接收是否順利、數據是否正確、貨物是否有破損質量問題等,都關系著倉庫的貨物安全管理。以下是倉庫管理安全制度之《貨物接收制度》,可作倉庫日常接受貨物的參考。

  一、接貨的要求關鍵是:及時和準確,接貨人員要根據合同和發貨通知單,經常到車站、碼頭、貨場了解掌握到貨情況,接到到貨通知單后,及時辦理接貨手續,同時組織人力和裝卸。輸工具,保證貨物安全,貨入庫。

  二、接貨的方式主要有:到火車站、碼頭接貨,和從供方(短途運輸)自行提貨等三種,提貨人員必須做好接運工作,熟悉交通部門的規章制度

  三、整車到貨,接貨人員必須會同鐵路貨運員,認真檢查車門。車窗的鉛封是否完好無誤后,方可起封卸車。

  零擔到貨,由于經常會發生貨動事故,接貨人員一定要同鐵路貨運員一起,按照貨運單詳細核對物資的品種、件數,查驗包裝無缺后提貨。

  四、在接貨檢查中,如發現貨物進水、破損、短缺、散包等問題,應取得運輸部門的確認和明確責任以及確切的證據,為查詢和索賠提供可靠的依據,如屬于鐵路方面的責任應做出“商務記錄”;如屬于其它方面的責任,而需要鐵路部門證明者,應做出“普通記錄”,然后再組織人員提貨。

  五、入庫卸車要做到物資不亂、不混、不損,為物資入庫、驗收保管創造條件。接貨人員應按交貨要求,當面向保管員交接清楚。凡是通過混裝、快件、零擔等方式運來的貨物,接收人員應爭取當天送交倉庫驗收,避免積壓,物資在沒有交倉庫驗收前,不能開箱起件和拆除包裝。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3

  貨架的質量對倉儲系統的安全影響巨大。隨著現代物流逐漸受到重視,貨架需求大幅上升,貨架應用領域不斷拓寬,貨架供應商越來越多,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由于目前我國貨架行業標準尚不完備,對貨架設計、制造、安裝、驗收等方面缺乏明確必要的規定,貨架企業行為得不到有效規范。部分企業為了搶占市場,采取低價競爭策略,視產品質量而不顧,致使貨架系統存在安全隱患,給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威脅。因此,加快貨架標準的制定與宣傳、貫徹,規范約束企業行為,成為貨架行業發展的當務之急。可喜的是,貨架標準工作已受到行業內外的高度重視,一些標準正在抓緊制修訂過程中。

  隨著貨架應用越來越普及,貨架安全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在百度上鍵入“倉庫貨架倒塌”,可以搜索到約478000篇相關網頁。近年來,國內不時發生倉儲安全事故,其中部分原因在于貨架產品質量與貨架安裝未能達到相關標準,而且由于行業標準不健全,貨架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得不到有效規范。

  多個因素影響貨架安全

  近年來,貨架需求快速上升,供應商大量涌入,競爭日趨激烈,已成為貨架企業對行業發展的共識。其實,對于國內的貨架生產與銷售情況,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據我國著名的物流技術專家李守林介紹,由于目前還沒有國家權威機構進行全面的行業統計分析,只能在對貨架主要生產地區的主要企業的年產量和產值進行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大致推算出貨架年產量與產值(參見表1)。隨著物流業進入國家十大振興行業,企業倉儲系統的新建與改擴建需求大量釋放,貨架市場前景看好。

  貨架作為專業物流設備,產品種類繁多,很多客戶在購買貨架時并不清楚該如何評價產品質量和選擇正確的產品,于是往往以價格決定一切,結果買回來之后卻發現貨架根本不適用,或者質量不過關。針對這種情況,業內人士指出,客戶必須對貨架的一些基本參數有所了解。

  首先,材質是所有貨架參數中最重要的。因為貨架的材質決定了貨架的使用性能,如承重能力、使用壽命等。貨架中最主要的材料是鋼材,有冷軋鋼、角鋼、板鋼。

  其次,應關注貨架規格,因為這是貨架廠家最容易偷工減料的一個環節。貨架廠基本上不會降低貨架的高度、減少貨架的長度,但是會在貨架層板的厚度、立柱的直徑等不易被察覺的地方做手腳。因此,選擇與驗收貨架時要量一下層板、立柱、橫梁等的規格。

  而要真正全面保證貨架質量,關鍵在于貨架的設計、材料、制造和施工四個方面。對于貨架企業來說,只有對貨架的設計、材料、制造、安裝、售后服務等環節嚴把質量關,才能確保客戶倉儲系統的安全性與實用性。

  標準缺失影響行業發展

  很多業內人士人都知道,20xx年5月5日,鄭州北郊陳砦冷庫30號庫的貨架突然倒塌造成15人死亡,就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由貨架質量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據事后調查,引發此次慘劇的直接原因是冷庫里使用的倉儲貨架存在質量缺陷,并且在貨架安裝完畢后沒有進行質量驗收。此冷庫的貨架供應商在不具備生產高位倉儲式貨架資質的情況下,違規生產冷庫倉儲貨架,致使產品設計、生產和安裝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貨架的整體穩定性差、承載能力不夠,最終造成貨架坍塌的重大安全事故。

  要杜絕此類事故的發生,必須切實提升貨架生產企業和使用方的安全意識,提高貨架質量。由于貨架生產與安裝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因此,規范貨架企業行為成為關鍵。而這離不開相關標準的制定與貫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長期以來,我國貨架生產與使用方面缺乏統一標準,不利于行業的健康發展。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行業進入門檻低,貨架生產商良莠不齊;一些企業重制造,輕設計,追求短期效益;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督機制,部分企業低價格無序競爭,擾亂了行業的正常發展。

  筆者認為,由于行業標準不完善,貨架市場主要存在如下問題:1、貨架制造企業在貨架設計、生產、檢驗時沒有確切的標準可以參照;2、沒有明確的貨架驗收標準,導致用戶無法對貨架產品進行驗收;3、大量企業涌入貨架行業,技術水平參差不齊,又缺乏相應標準來引導貨架行業向高品質方向發展。

  李守林認為,從貨架的種類、產值、產量、生產企業數量等方面來看,貨架巳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業。但是,在多年快速發展過程中貨架企業存在一定的重量不重質問題,對貨架的系列化、標準化工作沒有充分重視,直接影響貨架企業的規模化與規范化發展。因此,抓緊制定行業標準,對促進企業的規模化生產、提高產品質量、加快市場響應速度等都有重要意義。

  以上分析的共同指向就是,目前亟需建立健全貨架行業標準,對貨架企業行為起到引導、規范作用,促進行業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標準制定進行時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已頒布實施的貨架設計、制造、安裝調試相關標。除了國內標準外,還有一些貨架企業參考國外相關標準進行生產,具體包括:日本的JB/T5323-91《立體倉庫焊接式鋼結構貨架技術條件》、JB/T9018-1999《有軌巷道式高層貨架倉庫設計規范》,歐盟的FEM9.831《有軌巷道堆垛起重機設計規范高架倉庫的公差、變形和間隙》、FEM10.2.02《托盤用靜力鋼貨架設計》,美國的ANSI/MH10.21984《工業和商業用鋼制貨架使用安全規范》、MH16.1-20xx《工業存儲用鋼貨架設計、試驗和應用規范》等標準。顯而易見,為數不多的標準對于產品種類繁多的貨架行業來說,是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

  可喜的是,近年來,在各方的共同關注與努力下,我國貨架行業標準化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

  為了加快貨架行業標準制定,20xx年10月15日,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南京召開了貨架標準編制研討工作會議,正式立項了6項貨架行業標準,其中包括:《貨架術語》、《貨架分類及代號》、《倉儲移動式貨架設計規范》、《倉儲貨架生產管理要求》、《托盤貨架》、《貫通式貨架》(后改名為《駛入式貨架》),另有2項國家標準——《組合式工業貨架設計與計算》和《工業貨架規格和額定重量載荷》已公示準備立項,并就貨架行業標準工作的現狀、問題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進行了討論。

  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戴定一副會長在會議總結中指出,在貨架標準編制工作中需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抓好幾個基本方面,一個是尺寸,一個是質量與成本的平衡,要貫穿到整個貨架標準的制定中;二是盡量學習和借鑒國際標準,將國際標準的框架作為我國的框架,學習其理念和方法;三是要加強基礎資料的收集,加強調查研究,尤其是定量標準更要注意對經典案例的研究;四是有一個合作的隊伍,各標準起草單位建立密切聯系,對標準體系有所了解,知道自己所制定的標準處于什么位置,加強協調,爭取起草的標準有一個較高的水平。

  據協助組織并全程參與貨架標準編寫工作的李守林介紹,此次標準制定的目的和意義體現在:

  1)規范統一貨架名詞術語,有利于國外貿易和學術交流;

  2)促進貨架結構、尺寸的標準化,有利于規模化生產、降低生產成本和不同廠家產品的應用互換;

  3)加快貨架強度和剛度的標準化,有利于貨架的安全使用;

  4)制定托盤貨架強度和剛度的檢驗方法,使托盤貨架驗收具有一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供需雙方的交付驗收。

  20xx年6月3-4日,全國物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召開標準審查會,與會專家一致通過對《貨架術語》、《貨架分類與代號》、《托盤式貨架》、《駛入式貨架》四項行業標準的審查。目前,這些標準正在等待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的審批通過,即將公布、貫徹。

  李守林認為,這是我國貨架行業企業首次聯手行動,有一定示范作用,但標準制訂尚有不足之處,如地震水平力的設定、檢測平臺的建設等,有待今后在標準貫徹執行中進一步修訂。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4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范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委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校園安全管理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八、學校值勤制度。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于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并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匯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系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后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為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 攜帶大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后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墻、大門,或將物資擲出圍墻外。嚴禁打架斗毆、起哄、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并協助調查處理。師生發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5

  1、早孕檢查:村婦幼保健員通過了解所轄范圍的已婚育齡婦女疑有早孕者,督促在停經12周內到鄉鎮衛生院做早孕檢查,并建立《南縣孕產婦保健手冊》。

  2、產前檢查:孕婦于村、鄉、縣各級醫院保健單位進行至少5次產前檢查,高危妊娠者應于鄉或鄉級以上醫療保健單位進行,并酌情增加檢查次數。凡可能分娩出生缺陷兒者,應在孕20—24周前盡早明確診斷,必要時終止妊娠。

  3、住院分娩:要求到鄉鎮衛生院或縣級以上醫療保健單位住院分娩。

  4、產后訪視:至少3次,正常分娩的產婦由村婦幼保健員承擔,高危妊娠或難產分娩的產婦由鄉級婦幼專干承擔。要求于產婦出院后3天內、及產后第7天、14天、28天進行,并填寫和回收《南縣孕產婦保健手冊》。

  5、產后健康檢查:村婦幼保健員督促產婦和嬰兒于產后42—56天,到鄉鎮衛生院或縣婦幼保健院接受產后母嬰健康檢查。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6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各類安全工作要點。

  一、學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

  (一)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為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國家(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各處、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周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外學生出現的重大傷害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委;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教委,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領導值班制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負責學校安全保衛的人員要經常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聯系,爭取公安派出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于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區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批準、校長辦公會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并上報教委。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墻、欄桿、扶手、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消防、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二)學校消防安全制度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做好檢查記錄。

  3.教室、辦公室、學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學生聚集場所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

  5.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化學實驗員兩人同時加鎖開、關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水池、滅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學藥品做實驗時,教師必須在做實驗前向學生講清楚注意事項,并指導學生正確使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

  6.圖書館、化學實驗室、物理實驗室、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8.加強用電安全檢查,電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9.學生宿舍內嚴禁使用明火,禁止燒電爐、熱得快,點燃蠟燭、蚊香,嚴禁吸煙,嚴禁私拉亂接電線。不準私自接用任何家用電器。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三)學校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學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動聯系轄區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監管等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員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盲流、惡少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護學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敢于與壞人作斗爭,并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6.建立學校突發事件教師救護隊,高度警覺,隨時出動。

  (四)集會、會操、軍訓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集會、做操應由學校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

  2.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要有教師負責疏散管理,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事故的發生。

  3.學校集會、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隊,由班主任負責,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4.學校組織學生開展軍訓活動,應制定周密的實施方案,并與協辦部門負責人共同商定。

  5.對軍訓的場地應事先考察,確保學生軍訓安全進行。

  6.軍訓的強度應根據學生的年齡、身體狀況而定,對患有不適合軍訓活動疾病的學生應進行勸阻,避免不必要的事情發生。

  7.學校領導及安全領導小組必須對集會、會操、軍訓活動實行全過程監控,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五)組織師生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游、秋游、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后方可實施。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教委分管安全副主任審批。

  2.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3.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4.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進行檢修。

  5.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衛、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6.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7.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8.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9.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門衛安全防范工作規范

  1.學校大門設專職門衛,門衛工作有專人管理,門衛工作制度健全,責任明確。門衛值班室,位置適當,視線開闊,墻體、門窗牢固。

  2.大門堅固安全,開啟靈活,鎖定方便。門區有照明設備,便于夜間觀察。門衛值班室配備必要的值班用品、防衛器械和消防、應急照明器材。

  3.門衛值班室應安裝報警電話,門衛人員要堅持24小時值班。

  4.門衛人員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工作責任心強。

  5.門衛人員值班時佩戴相關證件,文明執勤,行為規范。

  6.門衛人員按學校規章制度認真檢查出入本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等。對非本單位人員進入本單位的,要逐個查驗身份證件,嚴格登記手續。

  7.年度內門衛人員無違紀、失職行為。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7

  1.目的: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范圍:適用于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

  3.內容:

  3.1安全管理辦負責維持廠區內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3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4.作業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并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2.1沒有公司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未經公司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后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縫產生。

  4.2.2檢查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后方可使用。

  4.3 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鑰匙,啟動時不允許拔出車鑰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鑰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口應減速慢行并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

  不可麻痹大意。

  4.3.3 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后倒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并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后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4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并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5 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6 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以保證安全。

  4.3.7 在十字路口或其它困難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并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8 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關閉電源后放可離開叉車。

  4.3.9 叉車出入口應注意構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始入或始出。

  4.3.10 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站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1 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2 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 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應先仰后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后傾斜。

  4.4.3 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 不要運送松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后放可提升。

  4.4.5 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 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 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 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的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 停放要求

  4.5.1 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并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 停放后將貨叉調整至中央位置。

  4.6 保養規定

  4.6.1 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設備部或維修廠商來處理。

  4.6.2 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生產廠家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檢修。

  4.6.3 每周清洗叉車一次,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 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一個季度應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 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公司規定處罰。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8

  1.校長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對每天遲到、早退、曠工(或曠課)的教師或學生的原因,去向必須清楚;

  二是對學校校舍、校車、設備設施是否有安全隱患必須清楚;

  三是對學校師生食堂、校內小賣部食品衛生安全情況必須清楚;

  四是對校園周邊不利于學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攤點、“兩室三廳”等環境情況必須清楚;

  五是對學校制訂的安全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必須清楚。比如:門衛制度是否得到落實,門衛是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外來人員進入校園是否詢問并登記,晚上校門是否上鎖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長要做到“五落實”:

  一是對具有安全隱患的無幫曠課情況必須進行調查落實;

  二是對住宿生晚上無幫不按時就寢及夜不歸宿的學生進行調查落實;

  三是對食堂、小賣部的食品的進貨渠道和質量檢驗手續是否守備進行落實;

  四是對教師反饋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等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落實;

  五是對心理不健康、行為有異常的學生要及時調整和處理落實。

  3.值周、值日校級行政人員做到“五必查”:

  一是對師生缺崗情況每日必查:

  二是對課余、午休就寢,課間期間學生違紀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必查。如做危險游戲、推搡、追趕、打鬧、手持兇器、危險物品等;

  三是對門衛登記的來往校外人員情況必查;

  四是對食堂的飯菜質量、衛生情況、學生就寢紀律、就寢人數必查;

  五是對學校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設施安全狀況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堅持做到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

  二是對遲到、早退、曠課的學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蹤調查,家校互通,做好轉化工作。

  三是對單親、留守兒童、孤兒、身體有疾病學生及學困生、貧困生要做到細心關照;對心理不健康的、行為異常、有違紀前科的學生要特別關注,要做好心理矯正和疏導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對本班學生帶有危險物品進行收繳并進行嚴厲教育;

  五是對寢室、教室的安全設施做到每日必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報告。

  5.教職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職員工要關心愛護學生,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必須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對學生打架斗毆和校外人員到校內滋事生非等安全隱患,禁止不聞不問、袖手旁觀,因不及時加以制止和報告造成后果的,追究第一現場人的責任;

  三是在上課期間,課任教師是安全工作直接責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讓學生停課、離開教室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當事人承擔。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9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 保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和對養犬的管理, 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對養犬堅持管理和服務相結合、 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 社會公眾監督和養犬人自律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成立養犬管理辦公室。 辦公室負責組織專門人員、專職隊伍對居民養犬進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 查處無證養犬等行為,處理因養犬引發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負責對‍無照售犬行為的查處。

  城市管理行政機關負 責對因養犬產生的垃圾的清運工作進‍行, 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出入本辦法規定‍不得出入的場所等行為。

  畜牧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犬類防疫工作;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犬類的檢疫防疫工作并核發動物健康證明。

  城市房產行政管理機關對社區物業公司 因養犬產生的垃圾‍清理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負 責對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進行管理。

  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組織, 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廣播、 電視、 報刊等新聞媒體, 應當加強養犬管理的宣傳。‍

  第五條 縣政府所在地為養犬重點管理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第六條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公民個人養犬,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每戶限養一只犬;‍

  (二)不得飼養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

  1、 體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視為大型犬。‍烈性犬品種有 38 種:

  (1)獒犬類:西藏獒犬、紐波利頓、 巴西菲勒、 法國波爾‍多獒犬、 阿根廷杜高犬、 英國斗牛獒犬。

  (2) 斗犬類:比特犬、 土佐犬、 牛頭更、 美國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類:中亞牧羊犬、德國牧羊犬、 克羅地亞牧羊‍犬、 塔塔爾牧羊犬、 卡斯特牧羊犬、 皮卡迪牧羊犬、 伊利里牧羊‍犬。

  (4)獵犬類:阿富汗獵犬、伊卑薩獵犬、 愛爾蘭獵狼犬、法國獵犬、 卡累利亞獵熊犬、 德國獵更、 蘇俄獵狼犬。

  (5) 其它犬類:杜賓、 拳師犬、 羅威納犬、 大丹犬、 英國狐、‍葡萄牙、 秋田犬、 比利時瑪莉諾斯犬、 伯恩山犬、 羅德西‍亞背脊犬、 阿里埃日 犬、 刺毛犬、愛爾蘭塞特犬。

  (三) 不得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 商業街區、 賓館、 餐飲娛‍樂場所、 學校、 醫院、 展覽館、圖書館、 博物館、 影劇院、 體育‍場館、 游樂場、 候車(機) 室等公共場所,以上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員應當拒絕攜犬人進入;

  (四) 主要道路、 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每日 8 時至 20 時之‍間不得攜犬進入。 主要道路名錄由政府確定,向社會公布;

  (五) 不得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 不得斗犬、 棄犬‍

  第七條 縣公安機關設立犬類留檢所,負責收容‍處理棄犬、無主犬、 傷人犬、 被沒收的犬及疑似患有傳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 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檢疫, 對患有狂犬病和其它‍嚴重傳染疾病的犬立即捕殺,并對犬尸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 經檢疫后對可以飼養的犬進行飼養或交由他人飼養。‍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 勸阻, 或者向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反映,‍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九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 年檢制度。 未經登記和年檢任‍何單位、 個人不得養犬。

  第十條 個人養犬,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合法身份證明;‍(二)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 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包括樓房)。

  ‍ 第十一條 個人在養犬前, 應當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并與其簽訂養犬義務保證書。

  第十二條 養犬人應當自取得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出具‍的符合養犬條件的證明之日起 20 日內, 攜犬到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進行健康檢查, 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領取動物健康免疫證。

  養犬人發現所養犬只出現病情,應當及時治療。‍養犬人在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之日起 20 日之內,到住所地公安機關進行養犬登記, 領取養犬登記證和犬牌。

  第十三條 養犬登記證每年年檢一次, 養犬人在年檢時應當‍出示效養犬登記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養犬登記證年檢時‍間、 地點及要求,由公安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養犬人丟失養犬登記證的, 應當自丟失之日起 15‍日內, 到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五條 養犬人住所地變更的, 應當自 變更之日起 30 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新的住所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養犬人將犬轉讓給他人的, 受讓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犬死亡或者失蹤的, 養犬人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并對犬尸及時進行無害處理。未辦理注銷手續的, 不‍得再養犬。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的, 應當將犬交犬類留檢所,‍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 用于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 救災‍犬, 應該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可以免收管理‍服務費。

  第十八條 養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 犬吠影響他人學‍習、 休息時,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九條 攜犬出戶時, 攜犬人對犬在樓道及戶 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

  第二十條 攜犬出戶時,攜犬人應當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對傷人犬、 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嚴‍重傳染病的犬應當及時送交犬類留檢所。

  第二十二條 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防疫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過錯。 致使犬傷害他人的, 養犬人或者‍第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三條 居民委員 會或業主委員 會可以對管理區內居‍民投訴的犬只擾民事件,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

  對社區內具有普遍性的養犬擾民事宜, 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按照表決結果解決, 表決結果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實施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 街道辦事處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給予具體指導。

  第二十四條 除用于偵查、 巡邏、 醫學研究、 傳染病防治、‍動物觀賞、 雜技演出等特殊用途以及暫時收留無主犬的外,各級‍行政關、企業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群眾性組織的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不得養犬。

  第二十五條 從事犬類養殖、 銷售、 舉辦犬展覽等犬類經營‍性動, 開辦動物診療機構和動物美容院、動物寄養所、 動物訓‍練所等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 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

  從事動物診療的人員應當具有獸醫資格, 并經過執業登記注冊。‍

  第二十六條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犬類養殖場、 銷售市場或‍者其他類經營場所的犬只, 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免疫, 取‍得動物健康免疫證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七條 從外埠進入犬只, 必須具有當地動物檢‍疫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明;并于 5 日內攜犬到動物診療機‍構或者動物防疫檢疫機構進行犬只健康檢查, 并辦理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二十八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應當 在管理區域內合‍理設置動物防疫檢疫點,為養犬人提供防疫檢疫服務。

  第二十九條 相關行政部門 的工作人員 依照 本條例 在職責‍范圍內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執證上崗,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 戶 養犬‍兩只( 含兩只)以上,公民個人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第四項規定, 攜犬進入市場、 商‍店等公共場所, 在按規定時間以外攜犬進入主要道路、公園、 廣場、 公共綠地的, 由公安機關或者由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行‍為人進行制止和批評教育。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不經登記和年檢養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規定, 逾期不‍補辦養犬登記證, 不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款、 第二十五條規‍定, 對飼養、 經營的犬只不按國家的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 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代為進行強制免疫,‍所需費用由違反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 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縱犬傷人和縱犬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按照‍國家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律、 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不及時清除‍犬只排戶 外的糞便, 攜犬出戶時不為犬掛犬牌、 束犬鏈, 不‍由成年人牽領,不避讓老年人、 殘疾人、 孕婦和兒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有權予以勸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在辦公場所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養犬的,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犬送至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從事犬類經營性‍活動、 開辦為寵物服務的經營性機構不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沒收犬只和其全部違法所得, 并將沒收的犬只交‍犬類留檢所。

  第三十八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為之一的, 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不予辦理養犬登記、‍年檢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養犬人辦理養犬登記、 年‍檢的;

  (三)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 不依法處理或‍者相互推諉的;

  (四) 有其他玩忽職守、 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 XX年 X月 X 日起執行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于企業廠區范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 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第四條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五條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第六條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第七條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第八條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條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條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第十一條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二條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第十三條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第十四條 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十六條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第十七條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第十八條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第十九條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第二十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第二十一條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第二十三條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第二十四條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第二十五條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第二十六條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第二十七條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第二十八條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第二十九條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第三十條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第三十二條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條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三十四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十六條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

  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1.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第四十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勞動部統一設計、監制。

  第四十三條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第四章 安全技術檢驗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第四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在企業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勞動行政部門限期整改,并予以復檢。

  第四十七條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第四十八條 受檢單位如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四十九條 從事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或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取得檢驗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勞動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并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對在檢驗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五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1

  一、加強對師生安全用水、電、氣的常識教育,特別重視對 教師和家屬的教育,制定師生用水、電、氣的突發事件的處 置預案。

  二、教職工用水、電,由學校統一安裝,統一管理,按各戶 實用水電表計算,收取水電費。 三、學校內嚴禁使用耗電量大的電器,對超負荷使用者,學 校有權制止,對制止不聽者,要給以罰款。

  三、如水電表等儀器發生故障,不走或不正常,應及時向總 務處報告,學校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維修。

  四、嚴禁偷水、電,若因此造成線路和電源設備的損壞,按 其價格賠償,引起重大事故,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如水電線路需要更換必須經總務處批準,不準隨意動線 路。

  六、愛護公共場所水電器材,節約用水用電,學校總務人員 經常檢查、維修水、電線路。

  七、教師用液化氣必須遵守操作規程,隨時檢查氣罐、有關 線路等,注意用氣安全。

  看了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3篇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生產調度工作,保證生產組織系統高效、有序、順暢進行,最大限度發揮生產能力,提高經濟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生產調度工作的基本任務是以生產經營計劃為依據,在生產領域中科學、均衡地組織生產,及時發現,研究和處理生產活動中出現在問題,確保生產計劃的全面完成。

  第三條 生產調度人員要全面了解企業的生產工藝流程和崗位職責流程及生產經營情況,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合理安排和協調,以使生產系統達到高效率,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四條 生產調度工作必須妥善處理產量與質量、效益,生產與安全等關系。

  第二章 生產調度組織系統

  第五條 公司的調度指揮系統包括以生產副總經理為首、以總調度室(生產協調部)為中心、由各工區、車間、部室領導和技術人員參加的調度管理網。

  第六條 總調度室部最根本的任務是負責全礦生產組織,組織協調物料平衡,依據生產計劃,保證生產均衡、有序、順暢的進行。

  第七條 日常調度工作必須堅持集中統一的原則,在生產副總經理領導下,對全公司的生產活動進行集中指揮、統一調度。

  第八條 各生產單位及有關部門,每天早會必須按時和如實向調度室匯報本部門當天的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并認真貫徹、落實調度會議和調度室發出的各項調度指令,不得遲誤。

  第九條 公司實行總調度長負責制,由總調度長行使對企業日常生產的指揮權,必要時可直接調度到班組和崗位。

  第十條 調度指令具有權威性,基層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協作配合,貫徹執行。生產調度有權撤銷各生產單位作出的不符合生產規律或不利于綜合平衡的決定,各生產工區、車間必須服從,如有不同意見,可提請分管領導和有關領導裁定。但在未裁定前,必須按生產調度的決定執行。

  第十一條 調度室解決和處理問題,要迅速果斷、有預見性,堅持準確性和及時性。發生緊急情況,立即提出對策并付諸實施,并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匯報。

  第三章 總調度室職責

  第十二條 負責制定生產經營計劃和現場作業質量管理計劃,報公司批準后,按計劃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相互脫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各單位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十三條 及時向公司主管領導和各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或傳達生產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與存在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檢查生產單位及有關職能部門執行生產調度會決議落實情況,檢查各生產進度和設備運行及質量指標的生產安排。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的需要,有權用調度命令或調度通知的方式,責成有關方面限期解決某些問題;有權指揮和調度本企業各車間及有關職能部門的人力、物力、工具和設備的使用。

  第十六條 生產調度發現違章作業現象,在來不及與有關負責人聯系時,有權直接制止,并及時通知違章作業者的直接負責人;也可直接按制度執行將處罰單送達該單位。對重大問題可直接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職能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數據、情況(包括統計數字、原始記錄、計劃布置和職責流程圖、生產工作報告等)。

  第十八條 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系,嚴禁推諉扯皮,要及時溝通、密切配合,解決好生產活動中以及各相互協調環節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 生產調度的工作制度

  第十九條 總調度室每日早10時前準確、完整填制生產日報表報送各分管領導辦公室、企劃部、勞動人事部。生產調度指令至各有關部門,然后再由有關部門負責人落實,但遇到事故處理及其它緊急情況時例外。

  第二十條 日常總調度室對影響生產的關鍵環節(如全廠的水、風、電、汽的調配及提升和主機設備的正常開停時間),實行統一掌握,集中控制。

  第二十一條 各生產單位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自然災害或生產關鍵部位出現突發問題等情況時,要及時向總調度室報告。值班調度員在向企業領導報告的同時,應迅速組織力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的發展或擴大。對需要保護現場的,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實行生產調度例會制度,每周一上午召開生產調度會,總調度室負責以“會議紀要”或“調度通知”的形式,將會議形成的決議及時傳達到有關單位,并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

  第二十三條 值班調度的工作內容:

  1、組織平衡本班生產,隨時掌握生產情況;

  2、掌握主機設備的運轉和檢修情況;

  3、掌握原材料、半成品庫存及質量情況;

  4、掌握設備運行情況;

  5、掌握各崗位安全操作情況;

  6、處理上個班遺留的問題;

  7、對有關生產調度中的緊急情況的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值班調度應提前接班并進行下列工作:

  1、聽取上班調度員介紹生產情況和設備運轉情況;

  2、聽取上班調度員對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3、查看上班調度員的值班記錄;

  4、了解各部門領導的當班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條 值班調度要室內調度和巡回檢查調度兩種工作方法結合起來進行工作,并及時與各生產單位相互溝通情況。

  室內調度員必須明確當班的工作任務,要隨時掌握生產動態,指揮和協調生產作業,及時記錄主機的運轉情況和產量、質量等數據。

  巡回檢查調度員的任務主要是深入現場調查研究,平衡與組織生產,協助車間解決問題。同時應關注原燃材料堆場、水泥站臺、車間檢修現場;對勞動紀律、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情況也要進行相應的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第二十六條 對不服從生產調度指揮,造成生產過程失控,影響均衡穩定生產和產品銷售,造成經濟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因調度人員指揮失誤,給生產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對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生產調度對公司生產實行全面管理,堅持二十四小時倒班,每班一人。

  第二十九條 以生產調度的集中統一指揮為原則,一切與生產相關的操作、指令都要通過生產調度指揮系統逐級下達,情況緊急或必要時,合理將范圍內的人力、物力加以調配,以確保操作平穩,生產安全,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生產任務。

  第三十條 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理:

  當生產調度接到有關工區、車間、部室的緊急報警電話時,生產調度必須在最短的時間到達現場,確認屬實需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如119、110或120等),并通知調度主任和主管生產經理,迅速聯系有關部門(如車隊、醫務室)或其他車間進行相應的處理或救援。

  第三十一條 當遇到以下情況時,各工區、車間或部門應及時向生產協調部匯報和調度員必須立即到位的:

  1、發生安全、設備、質量、人身、燃燒、爆炸等事故的;

  2、主要操作指標發生重大變化,明顯偏離控制范圍的;

  3、 水、電、汽等供應發生困難,需要降低負荷停車或停產的;

  4、崗位出現喝酒上崗或打架斗毆擾亂生產秩序的;

  5、 主要設備出現故障需進行應急檢修處理或設備檢修不能按計劃完成的;

  6、 原材料供應脫節、原礦供應不足等威脅到生產正常進行的;

  7、發現安全隱患及缺少安全防護措施的及監控崗位出現問題的。

  8、 調度員現場確認后,應及時記錄各車間或部門的匯報內容,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暫時不能解決的,應向上級領導匯報。

  9、在未接到生產調度指令前,存在問題的生產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開車、停車、停水、停電、停汽、停產等。

  第五章 調度管理

  第三十二條 需要改變生產質量方案,調整工藝、工程措施;計劃檢修和設備運行方案時,調度室可直接下達指令到各單位當班班長,當班班長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生產中出現的技術和質量問題(如長時間操作不正常技術措施跟不上、產品質量不合格、工作效率低、原材料消耗過高等)由當班負責人向調度匯報,公司調度室及時記錄,掌握情況,并給予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 機、泵、儀、表等動靜設備出現問題不能正常運行,嚴重威脅生產時,當班負責人直接與機電設備科聯系進行維護和維修,并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匯報,調度室應深入現場,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進行搶修。

  第三十五條 各輔助生產單位有計劃的開工、停工的措施、方案與實施辦法,必須提交生產協調部審批后,有調度室編制相關方協同作業的統籌,并下發相關單位進行具體實施安排及完工后的質量驗收。

  第三十五條 非計劃停工、停車和停產,由單位負責人向調度室請示,由調度室進行現場診斷非計劃停工的必備條件、過程及時間安排,再落實該單位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可緊急停工,停車但必須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否則,按私自停產、停工、停車論處。

  第三十六條 每天當班調度員應協助好礦值班領導安排的各項生產任務,并做好監督、檢查、考核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勞動紀律等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負責按計劃安排組織指揮的開,停工及開車前的準備,停車后的處理工作。

  第六章 生產裝置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生產裝置在公用工程方面需要大幅變動、投用、停用時,應及時向調度室匯報,由調度室統一下達指令進行平衡。

  第三十八條 生活供水、生產運輸車輛裝載及大型安裝工程需由調度室協調設備科進行實地勘察、檢查擬定計劃方案落實實施生產。

  第三十九條 當裝置污水排放時,要符合環保要求,按公司規定流程執行,如確實影響生產,各裝置應提前向調度室匯報,同意后方可排放。

  第四十條 各裝置的關鍵設備、專用儲罐、投、停用及大型設備開、停機操作時,需提前向調度室匯報,待調度室組織相關人員現場檢測,一切準備就緒后方可操作。

  第七章 調度指令管理

  第四十一條 當生產受到影響和正常調度指揮受到干擾而貫徹不下去,上級或公司的決定受到抵制或生產計劃受到制約時,調度室需發布《調度令》或強制性《調度令》,但必須具有合法性。

  第四十二條《調度令》由生產調度室起草,調度長審核后由生產副總經理簽發,受令單位必須認真執行,不折不扣完成,否則將從嚴處罰。

  第四十三條 《調度令》的管理一式兩份,一份交執行單位責任人,另一份生產協調部留存。

  第四十四條 在生產運行處于緊急狀態,生產裝置發生重大調整、安全隱患擴大惡化及危及企業和個人生命財產安全時,調度室必須下達緊急調度令,(來不及書面指令的,緊急情況下可下達口頭調度令)。

  第四十五條 生產調度指令是在確保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組織均衡完成生產任務的重要手段,是對關鍵問題采取緊急措施的行政調度命令,各工區、采掘、部室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按調度指令規定的任務、內容和期限組織完成。

  第四十六條 對受令單位執行調度指令不及時、不到位,一次扣部門負責人全月獎金,累計二次以上,部門所有人員當月獎金扣除;造成重大事故的,按公司管理規定執行。每月調度指令各單位完成情況,隨月度生產報表同時報送企劃部和勞動人事部作為績效工資考核依據。

  第八章 生產調度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每天生產調度會提前10---15分鐘,在生產協調部召開,主要參加人員為采掘、機電、后勤部室主要負責人。具體對每天生產調度情況和各單位匯報情況加以綜合匯總,制定相關措施、計劃、方案以及先急后緩、應急處理工作的部署。

  第四十八條 每周一8點在會議室召開生產調度例會,參加人員為中層以上干部。主要內容為上周工作完成情況及下周工作安排,緊急重大缺陷及安全、設備問題及事故的處理情況。

  第四十九條 每周一調度會由企劃部根據上周調度會工作指令條項,實行對口考核咨詢問責制。到期完不成任務的,分管領導和單位責任人要進行工作解釋,無正當理由的或找借口的予以每條項50元至100元處罰,由企劃部在調度會上直接開具罰款單。

  第五十條 無論日常生產調度會和周一中層以上干部調度會,對總經理全面管理的工作指令,所牽扯到的具體事項,屬于哪位分管領導管轄的,要積極做好本工作指令范圍內的納入。會后要立即布置落實好。對較繁瑣、工作量較大的,涉及單位較多的工程量,各分管領導會后要進行磋商協調合議,拿出措施,歸口落實。

  第五十一條 各分管領導在調度會上所安排到范圍內的每周、每天工作任務和具體事項,各單位負責人要做好記錄,明確目標。會后分管領導要對自己安排的工作再進行合理編制計劃,詳細組織部署落實,各單位負責人要不折不扣地分解落實崗位責任人。否則,只在會上說,會后不貫徹不布置的,單位人又不明確造成工作任務完不成的,可直接處罰分管領導落實不力,每次50---100元。

  第五十二條 各工區、車間、部室領導對每天、每周計劃內(外)應急工作較多,紀要工作指令不能履行的,分管領導和單位負責人,要在調度會上做好特殊匯報說明。會后連同本次調度會分管領導具體安排的新任務、新要求,一并完成。

  第五十三條 調度會上各分管領導要周密部署并落實好各自管轄范圍內的各單位每周和每日工作計劃任務。單位負責人不但要明確到人,還要做好監督協調及工程質量把關工作。調度室管理對有些工程量必須組織小組實地調研,完成后必須組織驗收。對較大的井下及高處作業工程,在落實好工作的同時還要制定出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及防護措施。

  第五十四條 分管領導每天的工作安排要有計劃、有落實、有檢查,經常到現場指揮。當天調度會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務,要責令單位人必須當天保質保量完成。

  第五十五條 總經理每周調度會對工區、車間、部室具體落實的工作指令,各單位必須不折不扣努力完成。有跨周期的、月末調度會必須做好工作完成匯報。

  第五十六條 各分管經理因工作需要跨范圍指令落實的,要做好會后與其他分管領導的協商,也可在生產調度會上要求調度工作安排協調,確保統一指揮性。

  第五十七條 每周中層以上領導調度會紀要由企劃部和生產協調部負責記錄。記錄不全的,要征求分管領導工作日記。紀要整理、工作指令落實對口考核由企劃部配合生產協調部負責。

  第五十八條 每周或不定期地總經理深入生產一線現場勘察指導,調度室要負責組織有關領導陪同,并將所勘察檢查需要落實整改的問題列為調度指令,立即予以部署落實。

  第五十九條 日常生產調度要根據行程規劃了實際情況,做好調度會后有關安全、技術生產運行分析會。主要議題是對工程質量和指標質量存在的不足加以診斷,制定對策,以求在最短和最塊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的改進。

  第六十條 生產調度每月應根據設備管理以求和設備運行情況,組織召開設備運行及健康狀況分析會,對本班管轄設備的運行狀況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并制訂下一步維護工作和大修工作的重點。對存在的維護原因或典型設備事故應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同時建立事故分析制度。

  第九章 生產經營計劃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每月生產經營計劃下達后,調度室要根據各單位計劃要求,制定調度生產作業計劃,實行目標管理。按目標分階段組織生產,準確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狀態,及時采取消除相互脫節和失調的現象,確保全面完成生產計劃。

  第六十二條 年度生產計劃的編制(包括每月生產用原材料購置上提計劃的編制)要本著公司實際經濟效益和目標發展方向編制,每月生產經營計劃的編制不能違背年度公司生產經營計劃目標的整體布局,各單位每月生產經營計劃完成情況要進行綜合統計存檔,年終實行一次性總結考核評比,確保下一年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與穩定。

  第六十三條 生產協調部應建立生產作業計劃執行進度匯報制度和現場跟進考核制度,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的調度內容和完成計劃的時限,向調度部門匯報數字和生產情況。然后生產協調部對照日常考核記錄當月匯總計劃完成的優劣并報送績效考核領導小組進行當月工資獎懲的兌現。

  第六十四條 每年節假日保勤計劃,要按照公司制定的具體措施進行嚴抓嚴管落實好日常調度安全生產工作。對違反保勤措施計劃的當月要及時上報績效考核領導小組予以當月工資獎懲兌現(具體處罰標準根據各保勤措施規定執行)。

  第十章 干部值班制度

  第六十五條 干部值班由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按周期輪流制主要工作是協助調度室搞好日常安全生產工作和生產應急協調工作。

  第六十六條 值班領導必須堅持值班24小時在崗,統一在礦內食堂就餐。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值班者,要提前向調度領導請假,由調度室調換其他領導上崗。否則,私自調崗和無故缺席者,每次處罰100元。

  第六十七條 值班工作中,以安全生產為主導,并積極帶領和調度好 “早、中、夜”各單位當班領導在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生產應急事務。對生產中的各項應急處理要現場到位,有布置,有檢查。嚴格按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對“三違”人員的懲處。

  第六十八條 值班領導每天應提前做好崗位交接班并及時做好值班記錄和詳細交接值班期間所存在及未處理完的各項生產工作。

  第六十九條 因值班領導安全管理不力,節假日防汛和應急救援組織落實不力等,造成的各項影響生產和安全,設備事故的負主要責任。

  第七十條 為便于第二天更好地工作,值班領導24小時下班后,要對本人職責管理范圍的工作備好課,落實業務工作代理人,可休息一天。凡未落實好業務代理人的及本人職責范圍內出現安全問題和影響生產問題的,有本人承擔責任追究。

  第十一章 生產上下井行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條 日常生產采掘工區當班人員必須在8:30分全部下井完畢。否則,不能及時下井完畢的由調度室通過監控錄像記錄,進行每人每次50 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 后勤部室人員有工作要求下井的,必須在8:40分前全部下井完畢(特殊工作檢查有調度室根據情況批準),11:00方可上井。下午2:00分下井,4:00分方可上井。否則,如有違反每次予以處罰50 元。

  第七十三條 無論采掘和后勤管理人員上下井人數每次不得低于2人或高于12人(特殊情況需由調度室批準方可上下井),否則,如有違反每次處罰責任人每次50 元。

  第七十四條 副斜井禁止人車同行。否則,每次處罰責任人50元,處罰信號工每次50元。

  第七十五條 后勤各部室管理人員每周、每月下井次數,按照公司規定的數量進行考核。否則,達不到規定數量的當月取消下井費用或按少下井次數的多少,每次罰款50 元。

  第七十六條 不是公司規定的下井人員和非井下工作人員,不得私自強行下井,如有違反每次罰款50 元。

  第七十七條 生產協調部每月按時對各單位下井人員進行考核,并將下井工作次數及違反下井規定的人員匯報公司考核小組,予以當月工資的獎懲。

  第十二章 調度室監控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條 各崗位監控器有生產協調部管理,監管不力或人為損壞由該部負責。

  第七十九條 各崗位監控設備和攝像頭網絡,每天應24小時不停機監控。除礦值班領導和調度室值班員當班操作外,其他人員不得隨意私自調整或操作監控畫面。否則,每次罰款20 元。

  第八十條 各崗位攝像頭,由各單位當班崗位操作工負責保護監管,如有故障和人為損壞,監護人要及時向調度室匯報。造成私自扭轉鏡頭者,每次罰款100元,私自用物品遮掩鏡頭者每次罰款40 元,故意損壞者賠償2400元。

  第八十一條 生產協調部和絞車房監控屏,只能用于日常生產指揮和提升系統信息反饋,不得任何人私自調閉精礦畫面做其他放像和網絡使用。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二條 調度室每天工作考核要對重點監控崗位進行監控錄像回放排查(包括崗位勞動紀律、人員上下井時間、非崗位人員的串崗及設備運行情況等)。

  第十三章 生產日報表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 各生產單位統計員(或兼職統計員)每天8:30分必須準時填送單位生產日報表,日報表中的各項工作量和指標數據必須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并有單位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送生產協調部。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20元,每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50元。

  第八十四條 生產協調部統計員每天10:00鐘,必須準時將各單位生產日報表匯總、考核、檢測、驗算報送完畢。否則,每遲報一次罰款20 元,拒報、漏報、錯報一次罰款50 元;日報表未經考核和計算錯誤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五條 各單位統計員公休、事假或不在崗情況下,單位負責人要安排其他人員代理報送,代理人所填報的程序仍執行統計員規定。否則,遲報的每次罰款20元;出現拒報、漏報、錯報、每次罰款50元;出現弄虛作假和篡改數據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八十六條 各單位統計員每月25號務必將當月生產日報表匯總合計,及時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否則,遲報、漏報、拒報、錯報的仍執行日報表規定處罰。

  第八十七條 各單位統計員職責流程和工作考核由企劃部管理,在日常報表和各項考核統計工作中,不受任何人影響或制約。否則,不能認真履行其職責的和屢次違反日報表管理規定的,按失職論處予以取消統計員資格并承擔追究處理。

  第八十八條 本制度由生產協調部負責執行落實和解釋。各工區、車間、部室必須認真履行遵守。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3

  為了規范車間叉車的使用,特制定《關于叉車使用管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 責任人

  叉車責任人為車間叉車司機,隸屬于車間進行管理

  二、 責 任

  1、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

  2、 服從車間管理,保質保量地完成班長及調度安排的日常各項工

  作任務。

  3、 維護車輛的清潔和完整,經常對其安全附件和性能檢查,并按

  規定進維修和保養。

  4、 嚴禁酒后駕車。

  三、 使用管理

  1、 車輛嚴禁超載、超速、載人,杜絕駕駛員以外的人隨意動用車輛(叉車司機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當班班長及調度可臨時頂崗);

  2、 車輛在作業過程中嚴禁急停、急剎車、急轉彎,限速行駛;

  3、 車輛開始作業前需檢查制動情況,作業扣需將叉車在指定位置停放,嚴禁在生產線隨意停車;

  4、 行駛過程中調節好叉車臂高度,避免劃傷地面。

  四、 處 罰

  1、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叉壞物資將按公司材料原價賠償損失。

  2、 在作業過程中,不服從車間指揮,經核實第一次罰款50元并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3、 在車間內超速行駛,第一次處罰50元并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4、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撞壞附屬物及公共財產,視其情節罰款或按財產原價賠償。

  5、 上班時間,司機人員嚴禁脫崗、睡覺。經發現一次罰款50元并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6、 下班后,需將叉車停放到指定地點,并將叉車臂降到地面高度,如違規處罰50元/次;

  7、 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后上崗,處罰100元/次;

  8、 叉車司機嚴禁在作業過程中嚴禁載人,如違規處罰50元/次;

  9、 叉車司機工作結束后,未將鑰匙帶走,或將叉車交由車間操作者作業,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10、 嚴禁將車間各項標識牌、標識線等進行破壞,在加油后需檢查是否存在漏油等情況,在叉運作業中需將叉車臂提升到合適高度,避免將地面進行劃傷,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4

  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于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范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并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并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后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后方可修理。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5

  為加強對社區居民養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區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促進安全社區創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領導的安排,結合社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在本社區內居住或進入本社區的團體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二、礦對居民在社區內養犬實行依法嚴格管理;礦保衛科、安監處地面安全辦公室、生活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等部門對居民養犬實施聯合執法檢查;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民參與管理,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

  三、社區內養犬居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攜犬進入商店、公園、公共綠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社區公共健身場所、社區公益集會等公共場所;

  2、居民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攜犬人應當避開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對所有無人牽領的犬,均按流浪犬處理;

  3、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圈養,不得出戶遛犬;因登記、年檢、免疫、診療等出戶的,應當將犬裝入犬籠或者給犬戴嘴套、束犬鏈,并由成年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

  4、居民攜犬出戶時,對犬在戶外排泄的糞便,應當立即清除干凈,不立即進行的,給予處罰;

  5、居民養犬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犬的叫聲等動靜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居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消除影響;

  6、為了您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養犬者須定期給犬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四、犬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應當立即將被傷者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因養犬者或者第三人過錯,致使犬傷害他人的,養犬者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依法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聯合執法檢查組的負責人,應參與傷害事件的處理,并積極解決糾紛、化解矛盾。

  五、礦抽調保衛科、安監處地面安全辦公室、生活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等部門的有關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檢查組,對社區居民養犬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其中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100至1000圓人民幣的罰款;對拒不執行規定、無理取鬧、侮辱、漫罵、恐嚇、威脅、毆打執法檢查人員者,交礦或公安機關處理;罰沒的款項交礦財務科。

  六、執法檢查人員,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者接到的舉報,應立即到現場處理相關事項;處理中要依法、依情、合理,避免激化事態造成矛盾,更不得徇私舞弊;歡迎社區職工家屬對執法檢查情況和養犬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人員進行舉報;監督舉報電話:。

  七、聯合執法檢查組組長: 常務組長:

  檢查組成員:

  八、本規定自公布日期起執行。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6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校園,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校園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及時關鎖教學樓及大門,經常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系。<蓮~山課件>

  5、節假日和放學后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路隊安全制度

  1、每天上午、下午放學時,路隊輔導員及時清點人數,整理路隊。

  2、要放學補課,需得到家長的同意,誰補課誰負責學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放學路隊。

  3、輔導員必須準時到崗,嚴禁擅自脫離崗位。

  4、教育學生遵守交通法規。

  三、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班主任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學校值月、值日領導要每天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

  4、總務人員要及時維修、維護學校設施設備。

  五、飲水安全制度

  1、保證水源安全衛生。

  2、經常給飲水桶清洗、流毒。

  3、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六、課間管理制度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七、集體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校長審批同意。

  3、開展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時,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布置學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制度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校園,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體育課或活動課。

  3、學校綜合實驗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電安全制度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4、電源總閘安裝的辦公室人員在到校和放學時,及時開關閘刀。

  十、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十一、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責任。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7

  1 目的

  為了加強工廠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工廠范圍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 管理規定

  3.1 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3.2 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后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3.3 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3.4 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 庫房內禁止吸煙,動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管理者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 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3.7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8 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9 物料的存放

  3.9.1 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

  3.9.2 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采取適當的保存措施,確保物料存儲環境(如溫度、濕度等)符合規定。

  3.9.3 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并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3.9.4 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10 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3.11 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3.12 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8

  水電氣管理制度 為了確保市直機關辦公、生活大院的正常用水、用電、用氣安全,節約能源,保障干部職工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水電氣管理制度。

  一、購置和使用的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道的設計、鋪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定。電源線路、自來水管道、煤氣設備在設計時,必須充分考慮發展的需要,施工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對陳舊老化、超負荷的電源線路,必須有計劃地逐步更換。一時難于更換的,必須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采取特別防護措施,否則,必須暫停使用。

  二、建立安全用電制度,在現有額定的電容量范圍內計劃用電,嚴禁超負荷用電。電源線路必須安裝可靠的保險裝置,并正確使用保險絲,確保用電安全。禁止使用銅線和其它非專用金屬線當保險絲使用。新建項目必須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三、變電房、配電房、配電箱和各類機房要關閉上鎖,要防水,防潮,防小動物侵入,周邊保持干燥通風。 四、電氣設備應當由持有上崗證的專業人員定期維護保養,防止因電路短路、電路超負荷運行、線路接觸不良、電線老化、電氣故障等原因引發火災。所有電路安裝、電器操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接觸電源必須有可靠的絕緣措施,并按規定嚴格進行檢查,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五、對于超出使用年限,喪失安全性能的電器產品和燃氣用具,應當予以報廢,或者經維修和部分更新,確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長期不使用的電器、燃具,應確認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間斷連續運行的電器設備,應當有專人管理,并定期維修保養。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并及時找電工檢查、修理,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用電規則,不得任意拉接臨時電源線。拉接臨時電源線須經單位有關部門審批,由專業人員負責拉接。臨時線要使用合格的電線與器材,定時檢查,期滿后立即拆除。嚴禁違章違規使用電器,嚴禁電源線路超負荷使用。

  八、安全用電用水用氣必須堅持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組織自查并會同各部門進行抽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九、凡有高電壓的場所、電線裸露的地方,用電單位應設立醒目的危險警示標志,并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電擊事故發生。室外的電源設置,必須定期清理周圍的雜草樹林,防止引發事故。

  十、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關”的規定,人員離開用電場所或電器設備不使用時,應當切斷工作場所的電源。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1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辦公區域的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 全意識,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本著“預防為主,杜絕隱患”的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安全管理,是指包括消防、防盜和用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辦公室為公司辦公區域安全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防范措施的制訂、落實、檢查及安全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各部門、機構應負責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北京總公司全體人員,各部門應遵照執行

  第二章 用電安全管理

  第五條 公司辦公室區域應配電容量配置設施設備,并留有余地

  第六條 員工使用各類設施設備時,應遵守相關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違規操作,以保障用電安全

  第七條 員工不得擅自使用電熱器具;下班時應切斷辦公設施設備的電源

  第三章 加班事項

  第七條 每日19點后仍需在辦公室進行辦公人員視為加班

  第八條 員工加班應填寫《加班申請單》(附表一),經部門主管以上領導同意后,方可實施加班

  第九條 加班人員應填寫各樓層加班領取鑰匙表格(附表二)后領取各樓層鑰匙,并于下班后進行鎖門工作

  第十條 加班人員離開前需確認周圍電器設備及空調開關關閉后方可離開(包括洗手間各項設施)

  第十一條 加班人員離開前應確認鎖門事項無誤后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本辦法從 20xx年9 月1 日開始生效執行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20

  為加強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校制定如下管理辦法。

  一、職責管理:

  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誰主管誰負全責的管理制度。負責本部門安全工作的指導、管理、監督和檢查,并對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校長是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體教職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校長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觀念,熟練掌握和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類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熟悉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措施和審批權限;根據地域、環境、季節變化,定期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檢查安全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積極防范事故發生并妥善處置突發性事故。

  教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定,認真履行安全教育職責,學會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學生和自身的合法權益;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申報制度、處理突發事故的方法,以及緊急狀態下組織學生自救自護的辦法,具備分辨安全、危險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安全教育和培訓

  安全教育應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

  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網絡安全教育;(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年級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

  1、預備年級安全教育應使學生初步樹立安全觀念,了解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識,熟記常用的報警、援助電話,具備初步的分辨安全與危險的能力,掌握緊急狀態下避險和自救的簡便方法。

  2、初一、初二年級安全教育應使學生自覺遵守安全法規,保護公共安全設施;熟悉、家庭、社會中須知的安全知識,掌握緊急狀態下自救自護的基本方法,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能力和防范事故、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21

  第一條 為加強對養犬的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市轄區區域內的所有組織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廣州市公安局是本市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畜牧獸醫、工商行政、衛生防疫、市容環境衛生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和本規定,協同公安機關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養犬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本市越秀區、東山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云區、黃埔區、芳村區的行政街范圍內以及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風景名勝區為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限養區”)。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地區為非限制養犬地區(以下簡稱“非限養區”)。 限養區的變更,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會批準后公布。

  第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六條 限養區內的軍事機關、公安機關、海關因工作需要養犬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并向市公安局備案;科研單位、動物園、雜技團、馬戲團因科研、展出、表演等需要養犬的,須經市公安局批準,申領《養犬許可證》,并應實行圈養。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不得養犬。

  第七條 限養區內申請養犬的個人,每戶只準養一只,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護照;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獨立的單元住房或者房屋;

  (四)所養犬只須是軀干長度少于60厘米,軀體高度少于40厘米的玩賞犬。

  第八條 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申請養犬登記表》。公安派出所在8日內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并報區公安分局審批。區公安分局在7日內作出準養或者不準養的決定;

  (二)申請人持批準養犬的決定、犬只的彩色照片并攜帶犬只到市(區)畜牧獸醫部門,由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的種類和體型進行檢驗,并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后,對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發放《犬類免疫證》;

  (三)申請人持批準養犬的決定、《犬類免疫證》和犬只的彩色照片到市公安局辦理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證》和犬牌。 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申請養犬的,須持回鄉證或者護照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按前款第(二)、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養犬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每年指定的時間內攜帶犬只到原發《犬類免疫證》的畜牧獸醫部門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并在《犬類免疫證》上進行登記后,持《養犬許可證》和《犬類免疫證》到市公安局辦理年度審查手續。

  第十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養犬的個人,領取《養犬許可證》時應繳納登記費10000元。滿一年后對犬只進行年審時應繳納年審費6000元。 登記費和年審費上繳市財政。

  第十一條 非限養區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進行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應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領取《犬類免疫證》和免疫牌。每年還需接受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養犬登記表》、《養犬許可證》、犬牌、《犬類免疫證》、免疫牌由市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印制。任何人不得偽造、倒賣、涂改。

  第十三條 限養區內經批準飼養的犬只死亡、走失,需要繼續飼養犬只的,應在年審前重新辦理手續,可免交登記費;不再養犬的,應到市公安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養犬許可證》。 將犬只轉讓他人飼養的,受讓人應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手續后,持轉讓人的《養犬許可證》到市公安局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 限養區內個人攜帶犬只到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犬牌;

  (二)為犬只束犬鏈、戴口罩,由成年人牽領、看管;

  (三)犬只排泄的糞便應立即收集清理;

  (四)不得攜帶犬只進入除為犬只檢疫、免疫接種、診療的場所,以及道路、公園、廣場以外的公共場所。攜帶犬只進入公園的,還應遵守公園的有關規定;

  (五)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五條

  限養區內養犬,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時,養犬人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 限養區內禁止從事犬只養殖、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在非限養區開設犬只養殖場、銷售店(檔)的,須申請市畜牧獸醫部門對其衛生設施、防疫設備是否合格進行審查并報經市公安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 從事犬只診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須報經市畜牧獸醫部門批準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發現狂犬時,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協同公安機關立即予以捕殺。 狂犬病暴發、流行時,市人民政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組織力量防治,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切斷狂犬病的傳播途徑。

  第二十條 犬只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衛生部門診治,并及時將傷人犬只送到當地畜牧獸醫部門檢查處理。 因養犬人或者第三人的過錯,致使犬只造成他人傷害的,養犬人或者第三人應當負擔被傷害人的全部醫療費用,并賠償被傷害人其他損失。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經批準擅自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按每只犬處以5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逾期不辦理年審的,由公安機關責令補辦年審手續,并處以3000元罰款;逾期不為犬只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的,由原發證的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注射疫苗,并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對養犬單位按每只犬處以500元罰款;對養犬的個人按每只犬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有關證件及違法所得,并處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對逾期不辦理注銷手續的處以100元罰款;對逾期不辦理過戶手續的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作如下處理:

  (一)違反第(一)(二)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三)項的,由環境衛生部門處以50元罰款;

  (三)違反第(四)、(五)項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并處以500元罰款;經多次教育不改的,沒收犬只和吊銷《養犬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犬只及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按每只犬處以20xx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由工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經營者按每只犬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的,由畜牧獸醫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以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無證的、走失的,遺棄的和被沒收的犬只,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均可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應予受理,經查證屬實的,由公安機關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金額為罰款金額的10%。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縣級市的養犬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2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障學校及其周邊環境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舉辦和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小學(含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學校安全管理應遵循“安全第一,防范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安全教育)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設置安全教育課程,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至少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一次集中的安全教育。

  第五條(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責任部門)市、區學校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學校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

  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全市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指導和監督。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所屬學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相關行政部門的管理)市、區各級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環保、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門和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在各自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校園和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章 校園安全管理

  第八條(學校和校長責任)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第九條(安全保衛人員)學校應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衛機構,配備專門的安全保衛人員,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專職安全保衛人員享受公安人員待遇。

  高等學校設保衛處,建立校衛隊,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處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中等學校設保衛科,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科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小學校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并配備相應的裝備。保衛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交通違章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作出及時處理。

  第十條(校園治安)學校實行門 衛制度。學校保衛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按規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駛,并按指定的地點停放。任何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教學區。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內打架斗毆、尋釁鬧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帶進學校。

  第十一條(學校設施安全)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

  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工具,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衛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飲食衛生安全)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并經法定檢驗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教育教學活動安全)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或校外活動,應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并采取相應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隱患,確保學生安全。 第十四條(勞動、社會實踐活動安全)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章 學校周邊環境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政府和相關部門責任)市政府負責協調和監督相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環境安全。

  第十六條(治安、消防部門責任)公安機關必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學校周邊違法犯罪活動。在學生上學或放學時段加強巡邏,維護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學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發生。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將學校列為重點消防單位,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格防范和杜絕火情。

  第十七條(交通部門責任)公安交管部門必須在學校門口或附近路口設置學校標志、禁停標志、交通指揮燈、人行斑馬線和機動車限速等必要交通安全標志,保障學生交通安全。

  第十八條(文化部門責任)學校周邊二百米半徑范圍內不得設立營業性歌舞廳、電子游戲場所、桌球、網吧,以及學生不宜進入的其他場所。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在上述范圍內已設立的相關場所進行清理,限期停業或搬遷。 工商、城管部門必須對學校周邊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的無證商販、亂擺賣進行及時清理。

  第十九條(環保部門責任)學校紅線外五百米以內,不得建有嚴重排污、排廢氣、排粉塵或噪音超過五十米六十分貝的企業。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上述范圍內造成污染的企業限期整頓或限期搬遷。

  第二十條(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責任)學校所在的鎮、街道辦或村、居委會應當協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維護學校周邊治安、交通秩序,搞好文化、衛生管理和環保等項工作。

  第四章 學校安全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學校檢查)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協同政府有關部門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一)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和交通車輛;

  (二) 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三)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和校園網絡;

  (四)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學校在對上列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權限和管轄范圍,定期對學校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

  教育行政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對學校周邊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或安全隱患,應當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發現學校和被檢查單位存在安全隱患,或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檢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23

  學校使用燃氣的場所,目前為食堂,用于食品加工烹飪。不作他用。為實現燃氣使用的安全,現制定以下條例:

  一.學校必須使用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使用的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使用場所; 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二、嚴格執行年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三、燃氣使用場所,配備專業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設備,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改變燃氣用途或者私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五、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氣場所內未經批準不得動用其它明火作業。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24

  1、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嗽叭、燈光、雨刷、 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2、牽引車和掛車的連接裝置必須牢固,并應加掛保險鏈條。

  3、裝載貨物超高、超寬時,必須經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4、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須獲得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路線行駛,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在廠內行駛時,主干道限速30公里/小時,其他道路限速20公里/小時。

  5、行駛中車輛不得無故緊急制動或突然停車,不得做“之”字型行駛。

  6、在進出廠房大門、停車場、倒車或拖帶壞車時,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并加強了望,謹慎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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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食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食堂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使用廚房設備時要檢查是否運作正常,廚房設備要有專人操作,嚴格按設備操作流程進行,嚴禁多人同時操作;設備只能全停止后,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

  二、 清潔設備時應斷掉電源,設備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

  三、 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定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后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銳利以免打滑傷人,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拭時,刀口必須向外。

  四、 使用廚具時特別是玻璃餐具每位員工都必須小心使用,注意不要碰撞,或其他原因損壞;

  五、 正確使用電器,嚴禁違規操作,出現零件松動或設備故障應及時報修,未修好前做明顯標記提醒他人;

  六、 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七、 嚴禁單人搬動重物,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八、 過熱液體嚴禁存放于高處;嚴禁在油溫升高時濺入水分;嚴禁長時間在冷凍物品間以免知覺下降發生意外;

  九、 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十、 嚴禁使用包裝有破損的食品,以免用餐人員誤食;統一殺蟲時要注意食品的保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十一、 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后再開始開氣點火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灶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十二、 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后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十三、 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后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十四、 冷凍、雪柜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下班前仔細檢查雪柜的溫度及其他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為進一步規范食堂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和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 按照消防部門檢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二、 廚房必須保持清潔,染有油污的抹布、紙屑等雜物,應及時消除,爐灶、排煙管道油垢定期清洗,以免火屑飛散引起火災,油垢清洗有記錄。

  三、 定期對線路檢查,外部絕緣體破裂或插座頭損壞應及時報工程部維修;發現電線走火時,迅速切斷電源,切勿用水潑覆其上,以防導電。

  四、 凡食堂內需要使用煤灶或其他灶具的必須經行政保障部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嚴禁擅自增加煤灶。

  五、 食堂使用煤灶,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需設食堂消防安全員一名,配合行政保障部安全主管工作,并認真組織落實消防安全工作。

  六、 食堂灶臺人員把油下鍋后,嚴禁擅離灶臺,防止熱油燃燒引起火災。如意外燃燒失火,應迅速用滅火毯蓋于鍋上,并用滅火器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防止傷人。

  七、 每天下班后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食堂內保持有人值班。

  八、 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食堂、員工宿舍進行消防安檢工作,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和出具有關整改通知書,并報行政保障部備案。

  九、 在整改期限內,食堂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整改內容,不得有意阻礙或拖延,否則追究其本人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十、 食堂負責人必須認真學習《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知識學習計劃,食堂工作人員須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滅火器所在位置,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檢查滅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時更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消防各項工作。

  十一、 嚴禁工作人員在食堂特別在操作間吸煙,一旦發生火情應組織就近人員滅火,并迅速向消防中控室報警 。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一、 嚴格執行衛生部、商業部關于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衛生《五〃四制》規定。

  二、 個人衛生

  (一) 不留長發、長指甲、長胡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上班時穿戴干凈整潔的工作衣帽、口罩。

  (二) 上崗不準吸煙、赤腳,不準穿拖鞋、背心,不準穿工作服上衛生間,食堂內不準隨地吐痰。

  (三) 上崗前洗手,便后洗手。

  (四) 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證經培訓后方可上崗。

  (五) 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凡患有傳染病者或帶有傳染病菌者不準從事飲食工作。

  (六) 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須洗手、消毒、戴口罩。

  三、 倉庫衛生

  (一) 倉庫要有防鼠、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措施。

  (二) 倉庫要及時整理清掃,做到地面無垃圾、貨架無積灰、物品擺放整齊有序。

  (三) 倉庫進出的物資要認真登記立帳。凡腐爛變質、生蟲、有毒有害食品不準入庫。

  (四) 庫存食品按類別上架存放,各種食品要有標簽,糧食存放應隔墻和高于地面15 公分以上。各種調料容器加蓋,并有標記。

  (五) 出庫物品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

  (六) 對庫存原料和食品要定期檢查,確保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

  (七) 倉庫內嚴禁存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雜物和私人物品。

  四、 操作間衛生

  (一) 地面保持清潔,瓷磚見本色、顯原型,門窗潔凈明亮、無灰塵油垢,電風扇、燈具見本色。

  (二) 各種炊具、用具、操作臺擺放整齊、生熟分開,成品存放實行“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并有明顯標記。餐具做到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必須符合飲食衛生要求。

  (三) 灶臺清潔、調料盆放置有序。炊具經常洗刷、做到木見本色、鐵器發亮。

  (四) 所有機械用完后及時進行保養、擦試、并保持清潔。

  (五) 水池保持清潔,素池、葷池分開,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無垃圾、無異味。

  (六) 門窗有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室內通風,光線好。

  (七) 生菜上架、先洗后切。

  五、 冷庫、冰柜、冰箱衛生

  (一) 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五〃四》規定,嚴格杜絕無檢疫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肉類及食品進入凍庫。

  (二) 冷庫、冰柜、冰箱內物資要按照食品衛生要求分類堆放,生熟食品分開存放。

  (三) 經常檢查冷庫存放的貨物,防止霉爛變質。

  (四) 冷庫、冰柜、冰箱每十天除霜清掃一次,做到庫內無腥臭味,地面無血水。

  六、 餐廳衛生

  (一) 地面、餐桌、坐凳、電器設備、窗、墻壁等保持整齊、清潔、無油污、無灰塵,餐桌做到隨時清掃。

  (二) 餐廳通風良好,光線好,就餐環境舒適。

  (三) 防蠅燈、防塵設備齊全,做到定期消毒滅蠅,防止傳染病。

  (四) 保持售飯用具、盛裝食品用具、售飯臺清潔衛生,主食品有蓋布,并保持干凈。

  七、 環境衛生

  (一) 食堂周圍環境衛生干凈、無雜物、無死角。

  (二) 食堂周圍的墻壁干凈、無污垢、無亂貼亂畫、亂搭亂掛,屋頂、墻角無蜘蛛網。

  (三) 洗碗池清潔,上、下暢通。

  (四) 食堂排水溝要保持清潔無雜物,以免堵塞排水管道。

  (五) 剩菜、剩飯倒入泔水桶,每天清除,泔水桶加蓋。

  (六) 垃圾及時清理,做到一日三清,垃圾倒到指定位置。

  (七) 環境衛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

  (八) 采取積極措施消滅“四害”。室內外要保持無鼠跡、蟑螂及蟲卵、蒼蠅,無“四害”糞便和其它殘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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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導思想

  以市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建設,強化安全職責,預防和減少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及意外事故的發生,保障學校師生人身及公私財產安全安全,堅持以樹立學校“環境優美、管理規范、師德高尚、校風文明、水平一流、成才有望”的品牌形象為目標、保證學校良好的學習、工作、生活秩序,從而全面推進學校建設。

  二、工作原則

  l 、堅持思想領先的原則 2 、堅持科學運行的原則

  3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 4 、堅持分層負責的原則

  5 、堅持獎罰分明的原則

  安全工作組織機構

  一、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周國強(校長)

  副組長:各校務組組員

  成 員:各班主任

  安全工作制度

  一、安全責任制度:

  1 、認真貫徹市區安全工作文件精神,不斷完善學校安全規章制度,并將有關制度要求落實到具體崗位的職責中去,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分明。

  2 、明確安全責任,校長為確保學校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的第一責任人,負全面領導責任,部門分管的領導為第二責任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崗位責任人為直接責任人,負直接責任。

  3 、層層簽定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學期初校長與學校各部門分管領導、各部門分管領導與各崗位責任人分別簽定責任書,分層管理,責任到人。

  4 、將責任制的落實情況與教職工的年度考核評優選先結合,出現問題嚴格按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及服務工作責任事故的認定及處理辦法執行。

  5 、健全安全工作檔案,將有關文件、計劃安排、規章制度 (文章轉自實用文檔頻道XX09) 、崗位職責、安全責任書、監督檢查記錄等材料及時歸檔,以備查詢。

  二、治安管理制度:

  (一)值班巡邏制度

  l 、為進一步完善學校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加強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學校設門衛、值班人員,負責白天門口的出入人員車輛的檢查登記和夜間巡邏,保證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學校安全。

  2 、在假期、休息日、靜校期間、平時夜間等時間內,值班保衛人員負責對全校范圍進行巡邏檢查,及時發現各種安全隱患、事故,及時上報,及時處理。

  3 、值班巡邏由總務處具體負責,安排值班表,檢查督導落實情況。

  4 、寒、暑假均安排領導帶班巡邏保衛。

  5 、值班教職工,應履行自己的義務。

  (二)領導帶班監督檢查制度

  1 、學校主要領導和主管安全的領導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監督檢查學校安全工作制度執行落實情況。

  2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學校安全工作,堅持每月一次。

  3 、采用電話查崗或親臨學校檢查的方式,填好查表存檔。

  4 、每月定期檢查三次,抽查至少三次,遇節假日和重大敏感日期等加大抽查力度。

  5 、對擅離職守誤崗脫崗人員及時批評處理限期改正,對造成學校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上報校委會按有關規定處理。

  6 、帶班領導在辦公室接聽電話,聽取值班人員匯報,及時與其他領導通報情況。

  7、交接班時間:每天上午8:00

  (三)外來進校人員管理制度

  1 、凡進入學校找人、辦事人員,必須履行登記手續,經保衛人員詢問允許后方可進校。

  2 、學校上課期間,不接待來訪,送來錢物的在門口登記清楚并暫存,由門衛電話通知該年級組后,有黑板通知其本人到大門口領取。如有特殊情況找人,須由門衛電話通知該年級組教師將學生請出,其他情況不得找出學生,校外人員一律不得到教室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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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要求,結合我院住院病歷運行實際,特制訂本規定。醫務科作為質量控制部門,負責對本規定進行監督和實施。

  一、有關醫護人員均應熟知《病歷書寫規范》及《無錫市住院病歷質量判斷標準》并認真執行,科主任、護士長對本科室病歷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研究解決,科室有關會議應該把病歷質量管理問題作為重點內容之一,科主任為病歷質量第一責任人,各科室的病歷質量監督員要按要求及時向科室負責人反饋病歷運行情況。

  二、住院病歷必須在24h內完成,首次病程錄必須在病人入院后8h內完成,病人出院后病歷必須在24h內歸檔。首次病程錄8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住院病歷24小時內未完成的每次扣10元,病人出院后病歷72小時內未歸檔的每次扣50元。

  三、病歷不允許用膠帶、刀片等涂改,如要修改需用雙橫線,如發現兩處以上明顯涂改,每份病歷扣20元。

  四、在檢查中發現主訴不能導致第一診斷的扣50元。

  五、現病史中必須要有診斷資料,無鑒別診斷的扣20元。

  六、首次病程記錄中對待診、待查病人缺診斷討論(鑒別診斷)或診斷討論無針對性(形式化,未結合實際病情展開討論)或無主治以上醫師審簽,發現一次扣20元(對于上級醫師的審簽意見應尊重,可以探討,或探討后達成一致后執行)。

  七、對新入院、重危、診斷未明、治療效果不好的病人必須要有主治醫師查房記錄,重點檢查與討論,并審簽(在診治中如床位醫師向上級醫師反映病情并要求進行查房、討論、會診,而未進行,則一

  并追查上級醫師的責任)。如未完成每份扣20元。

  八、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未對危重、疑難病人進行查房或者查房后未對病情進行分析和對進一步診療提出意見,發現一次扣20元(為避免出現上級醫師已做以上工作,但床位醫師未記錄的現象,對床位醫師一并處罰,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有責任對所查病人的查房記錄及時審簽)。

  九、在病程記錄中,應及時記錄對病情變化、檢查結果異常的分析、判斷、處理及處理結果,如未記錄,追查床位醫師的責任,每次扣20元。(床位醫師不在,追查值班醫師的責任,絕對不允許因為要完成以上工作而不去處理病情,或四處尋找床位醫師而置病人病情于不顧,應該是邊處理邊與床位醫師聯系)。

  十、病程記錄應對會診意見和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如無及時記錄每次扣10元。

  十一、對重要醫囑的更改理由,重要治療措施,在病程記錄中必須及時記錄,如檢查未有記錄每一處扣10元。

  十二、對于確診或治療有困難的病人和應討論的手術病例,病程記錄中應記錄以科室為單位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床位醫師有權利向科室提出科內討論,討論結果必須要有進一步的診療意見,病歷質量判斷標準也明確指出,如果這種討論僅有床位醫師和主持者的發言記錄則視為重度缺陷,如未開展這項工作每次扣50元。

  十三、手術記錄的完成時間為當日當班完成,未及時完成扣50元。

  十四、植入體內的人工材料的條形碼未粘貼在病歷中扣50元。 十五、病程記錄中缺術后3天內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的每一次扣20元。

  十六、治療措施明顯不正確,或不及時而貽誤搶救與治療的,這對于病歷質量來講屬重大缺陷,從醫療行為來講則是對病人的極端不負責任,院部將另行討論處理。

  十七、慢性消耗性疾病患者臨終前按照新標準要有搶救與治療記錄,如無記錄每次扣20元。

  十八、病歷質量標準對死亡病例要以科室為單位進行討論,討論中有兩項內容必須寫清,即:死因分析和診療過程中的經驗教訓,且以上內容不能僅為床位醫師與主持者發言,無討論每次扣50元,討論記錄不符合規定每次扣30元。

  十九、病程記錄與護理記錄必須一致,否則每次扣20元。 二十、知情同意(包括手術、特殊檢查的患者簽名)或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均要落實到位,落實不到位每次扣10元。

  二十一、病危病人一定要發放書面病危通知書,在檢查中發現未發放的每次扣50元。

  二十二、遇上級部門抽查病歷時,對于甲級病歷達標科室給予1000元獎勵,另甲級病歷書寫者每份200元獎勵,若科室出現丙級病歷,扣除科室獎金500元,該份病歷書寫者扣100元,并影響晉升晉級。

  注:鑒于臨床工作的特殊性和工作量的不可預測性,對醫務科在實施督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院長辦公會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討論并作出處理的決定。每份病歷累計扣款不超100元。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28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倉庫建筑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墻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設置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設備。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墻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準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三、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并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并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29

  根據《山東省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相關病歷管理規定,同時參照省立醫院住院病歷管理辦法,現擬定我院住院病歷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一、病歷歸檔

  1、 住院病歷自患者出院當日起暫規定3日內歸檔病案室,(按照病歷管理規定是出院24h后即歸檔),遇節假日順延。

  2、 嚴格執行院內病歷交接制度,各病房建立出院病歷登記本,由病房工作人員派專人送達病案室,雙方查收后簽字。

  3、 病歷歸檔時間:每日下午(17:00前)。

  4、 病案室按照(暫定由病房每日傳送)出院病人名單,自出院時日起3個工作日計算病歷遲送天數,如遲送超出3日即為不合格病歷。遲送每超1天按1分累計,予以記錄后上報醫務部質控部門,醫務部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 病案室工作人員每天按照歸檔病歷的時限,及時催交未歸檔的病歷,并及時查找原因,確保病案按時歸檔質控。

  6、 為了保證歸檔病歷的完整和安全,住院病歷歸檔后,除病歷檢查、評審、復印、處方點評及因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等需提供原始病歷外,一律不準外借。若因科研教學需要調閱病歷,經相關部門領導批準后,可以在病案室內查閱。

  7、 任何人不得隨意損壞、損毀、涂改、偽造及竊取病案資料,或因保管不善造成病歷丟失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二、病歷質控管理規定

  1、出院病歷歸檔前,由病房醫生及護士完成初級質控并簽字。

  2、病歷歸檔后在病案室內進行病歷終末質控,由醫務部指定質控醫師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病歷歸檔后3日內完成,并按質控標準進行質控。

  3、對質控不合格的病歷,病案室電話通知相關人員,接到通知后48h內到病案室修改(如遇責任醫生外出開會等原因,需提出申請并告知病案室,經核實后適當順延,但最長不能超過10天)。如超時未改或無法更改則按病歷評級及評分標準執行。

  4、病案室工作人員對質控合格的病歷進行ICD編碼和首頁的錄入,并上架歸檔。

  5、醫院病案質控小組每月將病案質控結果匯總上報醫務部及病房主任,按照我院病案管理條例進行獎懲。

  三、病歷復印

  1、住院病歷復印暫定出院后20天復印,由病房醫護人員在患者出院時告知或發給患者由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歷復印溫馨提示》單。按照規定到門診一樓大廳“審證復印室”復印病歷。

  2、若患者需要進一步治療,請務必在入院時告知患者提前復印相關化驗單及檢查報告單,否則,住院病歷只能在出院后20天才能復印。

  3、所有病歷資料內容均需由病案室“審證復印室”窗口提供,蓋病案室騎縫章有效,其他部門及工作人員不允許擅自復印提供。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30

  1、范圍:適用于本公司用電管理

  2、目的:建立用電安全規定

  3、執行程序:

  3.1、電氣運行安全: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經醫生檢查身體,并證實確無妨礙電氣工作的疾病,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上級部門頒發的電工作業操作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和電氣作業監護人工作。

  (2)、電氣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

  (3)、一切電氣作業人員都必須熟悉觸電急救方法。

  (4)、在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必須按《爆炸性環境防爆電氣設備選用標準》執行。

  (5)、電氣作業人員作業時,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6)、當電氣工作人員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險區域進行工作時,監護人員應隨時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聲怪叫,以免引起錯覺而引發事故。

  (7)、做好經常性的電氣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消除

  (8)、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檢查。

  (9)、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3.2、接地裝置的規定:

  (1)、接地電流大的接地裝置(500A以上)為5歐姆;接地電流小的接地裝置(500A以下)為10歐姆。

  (2)、變電室露天部分的單位獨立避雷針為10歐姆。

  (3)、裝有避雷線線路上的金屬及水泥電桿為10歐姆。

  (4)、裝在架空線路引至變電所進線上管型避雷器為10歐姆。

  (5)、保護配電線路變壓器用的避雷器為4歐姆。

  (6)、易爆場所、庫房及車間避雷針為4歐姆。

  (7)、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3.3、靜電接地的要求:

  (1)、靜電接地的接地電阻,每處不宜超過10歐姆。

  (2)、露天放置的管道(液體,氣體等)每隔20-25米應設感應雷接地,每處電阻值不宜超過10歐姆。

  (3)、貯罐的四周應設閉合環型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10歐姆,罐體的接地點不應少于2處,接地點間距不得于大30米。

  3.4、防雷接地:

  (1)、為保護建筑物不受雷擊,應針對雷電的危害,分別對直擊雷、感應雷和架空線引進高電壓等采取防雷措施。

  (2)、避雷裝置一般可采用避雷針、避雷器或架空避雷線。

  (3)、為防止感應雷,應把屋內一切導體、金屬管道等可靠接地減小電阻使感應電荷迅速流入地中。

  (4)、避雷針應由三部分組成: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

  (5)、避雷針接地極的多少,應視接地電阻是否滿足要求,每極接地極之間的距離應保持3米,接地極應為帶狀接地。

  (6)、為避免跨步電壓對人體的危害,接地極應埋在人員很少通過的地方且距被保護物應大于3米。

  (7)、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禁止與防雷接地合用。

  (8)、避雷針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來決定安裝避雷針的高度和數目。

  (9)、獨立避雷針,避雷線的接地電阻不宜超過10歐姆。

  (10)、當氣候條件惡劣時,應停止戶外電氣作業,不得已而緊急搶修

  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11)、變電所必須制訂現場運行規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其中明確規定。

  (12)、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超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員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距離。

  (13)、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4)、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

  (15)、凡電氣設備和線路無電應作有電看,嚴禁以手隨便觸摸。

  (16)、未經試驗合格的一切電氣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17)、在墜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時,須辦好登高作業證并有相應的安全措施。

  (18)、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為15米、10KV以上為30米。

  3.5、架設臨時電氣線路規定:

  (1)、各部門需要鋪設臨時電氣線路,必須先填寫“臨時接線申請單”。

  (2)、“臨時接線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填寫,安裝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親自簽字。

  (3)、“臨時接線申請單”由安全環保部門批準,使用期限為一星期,超過一星期的,要辦理延期手續。

  (4)、使用臨時線路一定要在“臨時接線申請單”規定的時間內使用,不得超時。

  (5)、經審批同意鋪設的臨時電氣線路,應執行本廠“電器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

  (6)、臨時電氣線路應由持證電工架設安裝,電工憑“臨時接線申請

  單”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架設。

  (7)、臨時電氣線路安裝完后,要經使用保管人驗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內,由使用保管人負責保管,使用保管人應經常檢查,發現問題請電工解決,他人不得亂動。安裝電工在使用期內每星期至少檢查一次。

  (8)、經審批同意架設的臨時線路不應架設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與水管、蒸汽管、門窗等應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離,與道路交叉處離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設在戶內離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戶外不低于3.5米。

  (9)、臨時電氣線路到期后,由原安裝人拆除,嚴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3.6、移動電動工具安全管理規定:

  (1)、移動電動工具包括:電風扇、排風扇、手電鉆、手提砂輪機、移動水泵、震搗器、電焊機等,以及其它類似的單相、三相流動使用的電器用具。

  (2)、移動電動工具要求專人負責保管、維修及檢查,檢查內容有:電動工具本身有3.9、動力及照明檢修作業規程:?

  (1)、在檢修500V以下線路的各種電動機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a)、拉開開關與斷路器,將電動機從線路電網中斷開。

  (b)、待電動機完全停止后,在配電盤對應的開關操作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示牌。

  (c)、經測驗確證無電后,摘除輔助線路上的保險絲。?

  (2)、在靠近6KV及以上設備作業時,須注意下列各項規定:? (a)、帶電體只允許在工作人員的任何一面,如兩面都有帶電體,禁止作業。

  (b)、帶電體與工作人員的距離,無論伸手或揮動工具都不可小于0.7米。

  (3)、在轉動的設備旁工作時,應注意在轉動設備與工作人員距離無論伸手及揮動工具都有不可小于0.7米。

  4.10、電氣安全用具有關規定:?

  (1)、絕緣手套每6個月試驗一次。?

  (2)、高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8KV,持續時間為1分鐘。低壓絕緣手套的試驗電壓為25KV,持續時間為1分鐘。?

  (3)、絕緣靴每6個月試驗一次。?

  (4)、絕緣靴定期試驗電壓為15KV,持續時間為10分鐘。?

  (5)、高壓驗電筆每6個月試驗一次。6-10KV試驗電壓為40KV;20-35KV試驗電壓為105KV,時間為5分鐘。?

  4.11、行車檢修規定:

  (1)、檢修行車時,一定要由指定的梯口上車或用升降平臺。嚴禁走軌道、鋼梁等,如必須走鋼梁時,須有人警戒,由被修理行車的操作人員作監護,并應同時辦理許可證手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攜帶的檢修工具,必須放在工具袋內,大型工具須用繩子作上下傳遞。

  (3)、傳遞工具物體時,防止碰撞在行車磨電道上。?

  (4)、不準由一臺行車向另一臺行車跨躍(指有兩臺行車的地方)。?

  (5)、工具使用完畢后,須檢點清楚,放入工具袋內隨人帶走。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31

  為了加強燃氣防火安全的管理,避免發生事故,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制度:

  1.對燃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知識,經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上崗。

  2.值班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燃氣用具安全防火及安全操作規程,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度及交接班制度。

  3. 值班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不準飲酒、睡覺,要加強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4.燃氣調壓站、燃氣表房、餐廳、職工食堂的燃氣閥門房間,應由專人管理負責,不準當倉庫、休息室,并設有明顯的標志牌。房間內要保持良好的通風,嚴禁煙火,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燃氣管道、調壓站、鍋爐房、燃氣熱水器、廚房(、閥門等燃氣設施,都要由專業人員負責檢修,嚴禁非專業人員檢修或拆卸。

  6.要經常檢查各管道節門及燃氣設施,防止燃氣泄漏。在燃氣設施附近,禁止一切火種。

  7.檢修泄漏燃氣部位時,應按檢修操作規程,應使用銅質工具,穿不易產生靜電的衣服,并要打開門窗,使空氣流通,防止產生火花引起事故。 8嚴禁私自拆、裝、移、接燃氣管和燃氣設備,嚴禁亂拉亂接膠皮管,接用燃氣設備。

  9.嚴禁在本項目范圍內使用和貯存液化石油氣罐。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 篇32

  一、目的:

  為保證公司財產及員工人身財產安全,保障公司正常工作及秩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辦公大樓安全管理規定。

  二、適用范圍:

  辦公大樓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義:

  1、原則

  1.1 分類原則即可控可不控分類原則。

  1.2 事前預防原則。

  1.3 誰使用誰負責。

  1.4 檢查處理到位。

  2、組織架構

  3、崗位職責

  3.1 機關安全主管對機關安全負管理責任,有制訂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有關事務直接調查、調配、宣傳、處理的權利,對其下屬有安全考核權利。

  3.2 機關安全主任、機關安全助理對機關安全負直接管理及培訓責任,對辦公室安全工作有調查、協調、宣傳權利,對其下屬人員有直接領導權。

  3.3 辦公室各部領導對其所屬轄區負間接安全責任,對安全制度、安全工作有配合及咨詢權,對自身下屬有安全培訓及安全管理權利。

  3.4 機關安全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辦公室安全負直接安全責任,有培訓、警告、

  巡查權利。

  3.5 機關人員執行機關安全管理制度,對自屬安全負直接責任,有接受安全培訓、咨詢安全工作的權利。

  四、管理辦法 1、類別

  1.1 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為工作可以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電腦操作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電源使用不當引起的安全事故、行走及上下樓梯安全事故、未做好防盜措施引起的安全事故、人為火災、資料丟失及被盜、資金財產被盜等。

  1.2 不可控類別即根據現有條件人為工作不可避免的辦公室安全事故:使用設備的老化、

  被搶劫、被暴力侵害、自然災害等。

  2、具體工作

  2.1 日檢:機關安全員每天晚上十二點進行巡檢,并填寫巡檢表,如遇突發且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級安全管理人員回報。機關安全助理當日審核巡檢表。

  2.2 周檢:機關安全管理人員每月對辦公室安全不定期進行四次檢查,并出檢查報告。報告闡述一下內容:檢查項目、問題、處理方式、合理性意見。

  2.3 月會:機關安全人員及各部領導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會議,會議闡述以下內容:工作

  概述、已解決的問題、未能解決的問題、合理性意見、下月工作。

  2.4 監控室安全:監控室由機關安全主任及機關安全助理管理,由機關安全助理對監控室使用人進行操作培訓。

  2.5 三樓化驗室安全:三樓化驗室定為危險區,唐總直接負責。

  2.6 出現安全事故應保護好現場。 3、考核辦法

  3.1 損失承擔:由于可控類別工作未做到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根據損失額度,直接責任人承擔60%責任,直屬領導負5%責任,安全專員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任負10%責任、機關安全助理負10%責任,機關安全主管負5%責任。承擔不了者法律處辦。

  3.2 免責條款:不可控事項免除安全責任,但應建立公司是我家意識。

  3.3 日檢工作未做、日檢表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匯總納入績效考核;日檢表未審核扣除1分/次,月度匯總納入績效考核。

  3.4 周檢工作工作未做、周檢報告不真實均扣除1分/次,月度匯總納入績效考核。 3.5 月會未舉行扣除機關安全人員5分/次,部門領導未參加或未委派下屬參加扣部門月度績效3分/次。

  3.6 監控室安全工作:任何人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否則進行5元至500元罰款。數據丟失、設備非正常損壞,機關安全人員扣除當月考核。

  3.7 安全事故發生后,機關安全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未來者應電話通知機關安全主管,否則取消當月考核,現場未保護視具體情況扣除5-20分當月考核。

  3.8 月度未出安全事故,機關安全人員當月考核獎勵10分;年度未出現安全事故,給予年度安全獎金。

倉庫貨架安全管理規定(通用32篇) 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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