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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發布時間:2024-01-18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精選3篇)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有效控制風險,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完善公司治理、促進公司內部控制有效運行、改善公司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法規和《公司章程》,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企業實施的內部經濟監督,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經營活動及所屬部門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員責任評價、合同復查等有效地進行監督和評價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作為公司董事會審計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指導、監督公司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及所屬控股、參股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

  第四條 公司內部審計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公司應保證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達到完善公司內部約束機制。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促進公司內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資源利用的有效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與有關決議能夠有效實施執行。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改進公司及所屬單位等組織機構、人員及其經營管理行為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過程中的效果,促進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 本制度是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權監察審計部根據本制度制訂和完善有關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指引,實現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及所屬部門和員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監察審計部是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對董事會負責,獨立于公司業務部門,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擾。

  第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定期報告工作并接受董事會及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監察審計部負責人具體組織和實施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與業務部門的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審計負責人不得兼管業務部門;不得兼任財務以及其他經營性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避免審計評價其上一年度負責審計過的工作和部門,不得參與原經辦業務的已審計事項,

  第十條公司應配備與審計任務相匹配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應熟悉公司的經營業務和內部控制規范,具備開展審計活動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經驗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政治素養、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并不斷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審計工作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防范潛在舞弊的意識,特別要對可能影響公司目標、營運或資源的重大風險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對象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和執行。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對象存在利益沖突時,應該主動申請回避,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該審計人員回避的申請。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執行任務,不得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每年應保證一定的后繼教育時間,可通過參加專業協會組織的各類培訓、會議或公司內部業務培訓等,以保持專業的熟練性。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六條 監察審計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定公司內部審計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三)負責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審計;

  (四)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五)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含主要干部的離任審計);

  (六)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狀況進行審計;

  (七)對公司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算、財務決算、重大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重大投資方案及其經濟效益進行評價;

  (八)組織對發生重大違規違紀、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等問題進行責任審計;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七條 為有效履行內部審計職責,董事會授予監察審計部如下權限:

  (一)在本制度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審計對象;

  (二)根據需要委派審計人員對公司所屬單位或特定事項實施內部審計;

  (三)根據需要參加與內部審計職責有關的各種會議及各類事項,包括:

  1.參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門)及分公司召開的有關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等; 必要時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 參與重要合同、經濟業務的調查、評估、論證、決策、審查、監督,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在履行職責時,監察審計部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計劃、預算、決算、財務會計資料、招投標資料、經濟合同、統計報表、會議紀要、與審計內容有關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及相關電子數據,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并對其審查。

  (五)在履行職責時,監察審計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閱屬于公司的所有文件和記錄,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文件和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查閱的文件和記錄包括但不限于:

  1、規章制度、會議紀要、工作計劃和總結等內部文件資料;

  2、憑證、賬冊、報表、對賬記錄、實物等會計資料;

  3、客戶檔案、業務操作記錄、系統數據等業務資料;

  4、簽訂的各類合同、招投標活動記錄、工程預決算資料;

  5、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檔案管理等文件資料;

  6、其他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資料。

  (六)在履行職責時,監察審計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審計對象

  或相關人員進行約見談話。有權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向有關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行為,有權做出制止的決定,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以及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并報告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

  1、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的及拒絕提供資料行為;

  2、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3、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

  4、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和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5、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戶資金,轉移、隱匿、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

  6、其他違法違規,侵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行為。

  二、審計部還具有以下權限:

  (一)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部門(子公司)和個人進行調查;

  (二)盤點被審公司全部實物資產和有價證券等;

  (三)要求被審部門(子公司)有關負責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 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或嚴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審計部經權力機構批準,有權對重大緊急事項立即采取封存賬簿、資產等臨時性措施或申請其他部門采取保 全措施后報有關領導。

  (五)建議有關部門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子公司)和個人追究責任;

  (六)對被審部門(子公司)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

  (七)責令被審部門(子公司)限期調整賬務;追繳被審部門(子公司)或個人違法違 規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資產;

  (八)可以隨時調閱公司、控股公司及參股公司的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被審計對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四章 內部審計工作內容、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包括:常規審計、專項審計、經濟責任

  審計、結算審計等,涉及業務、財務、信息系統等方面內容。

  第二十條 公司內部審計種類包括:

  1、財務審計: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等進行監督檢查;對財務管理和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評價。

  2、內控審計: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評和監督檢查。內部控制的審查和評價的重點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采購和銷售環節、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重要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

  3、基建項目審計: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立項、計劃、合同簽訂、執行情況、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控制、概預算、決算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

  4、合同審計:對公司大宗物資采購合同、產品營銷合同、承包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合同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公司認為重大的合同,審計部門應當參與合同前期審查。

  5、責任審計: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所屬分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負責人和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任期的履職情況、經濟活動及個人收入情況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公司副總裁以上人員審計由審計委員會授權審計;副總裁以下需要審計的由總裁授權人力資源部委托內部審計部門進行審計。內部審計部門原則上應于相關經濟責任人離任、離職前進行審計。

  6、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包括:

  6.1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

  6.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6.3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6.4職工保險福利收繳支付審計。

  7、公司年度內部控制測試與自我評價審計: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部門及管理層提交的年度內部控制測試和自我評價報告進行審計,并提交公司年度內部控制測試與自我評價報告。

  8、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總裁授權的其他審計。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有權檢查被審公司審計區間內所有有關經營管理的賬務、資料,包括:

  (一)會計賬簿、憑證、報表;

  (二)全部業務合同、協議、契約;

  (三)全部開戶銀行的銀行對賬單;

  (四)各項資產證明、投資的股權證明;

  (五)要求對方提供各項債權的確認函;

  (六)與客戶往來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經營投資決策過程記錄;

  (八)其他相關的資料。

  必要時可自審計區間向前追溯或向后推遲,被審部門(子公司)不得拒絕。被審部門(子 公司)有意隱匿、毀棄、篡改會計資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經發現,審計部應該及時向董事會匯報,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置。

  第二十二條 公司內部審計方式:

  1、報送審計: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審計部要求的有關材料報送審計部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處進行審計,被審計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審計;

  2、對公司基礎建設項目的立項、概預算、決算、開工、竣工審計;

  3、對重要經營崗位的責任、離任審計,包括接受審計委員會的委托對高級管理人員審計以及接受總裁的委托對高管以下人員進行計;

  4、合同審計;

  5、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審計;

  6、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嚴密性、有效性和執行情況審計;

  7、年度內部控制測試與自我評價審計;

  8、對公司重要資產的安全性、效益性審計;

  9、聯營、合營、子公司和項目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效果審計;

  10、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分支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審計;

  11、接受公司審計委員會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12、向審計委員會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13、監督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察審計部根據監管和業務發展需要,擬定年度審計計劃,年度審計計劃在報公司內部審計負責人批準并經公司董事會認可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監察審計部應參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頒布實行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和《內部審計具體準則》所規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擬定《內部審計工作細則》,董事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審議頒布,監察審計部在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時應嚴格執行。監察審計部在組織具體內部審計工作時,其工作程序包括審計計劃制定、非現場審前準備、現場審計實施、報告提交、后續審計等。具體如下:

  1、審計計劃制定:內審部門應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和公司發展需要,按照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計劃,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

  2、審計立項:內審部門應根據批準后的公司審計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及其大致時間安排,經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3、組建審計工作組:按照審計方案,內審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審計工作組(其成員不得少于兩人),擬定工作程序并進行詳細分工,進行審前準備。

  4、 根據審計事項確定被審計對象并編制審計具體方案,同時送達審計通知書至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等審計事宜。特殊事項審計經審計委員會或總裁授權后可實施突擊審計,而不需送達審計通知書。

  5、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賬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收取審計證據等措施實施審計。內部審計部應制定規范、適用的審計底稿和報告格式及編制要求。

  6、審計證據應當經被審計對象或者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證據有異議的,工作組應當核實,必要時重新取證。被審計對象或者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工作組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

  7、審計工作組應匯總審計證據形成內部審計底稿并擬訂內審報告,經審計部負責人審核后形成正式內部審計報告,由總裁或審計委員會審批。審批后的內審報告按公司相關規定送交被審計單位。

  8、被審計對象應當及時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報告有關意見和建議,并由內審部門進行監督,整改情況由內審部門審查后報總裁或審計委員會。

  9、如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有異議,應在三日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或者申訴;超過三日提出復審申請或者申訴的,不予受理。復審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執行。

  10、內審部門在必要時可以開展后續審計,重點檢查被審計單位曾出現過的問題,并將審計結果報審計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監察審計部應通過實施審核、觀察、詢問、函證、檢查和分析性復核等多種審計方法,采取現場審計、非現場審計、突擊審計、常規審計、專項審計等多種方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察審計部在審計計劃階段,應當利用非現場手段,充分做好準備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審計成本。

  第二十八條 監察審計部應對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分級督導審核制度,以保障審計質量,實現審計目標。

  第五章 內部審計質量監督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應得到恰當的監督以確保審計目的得以實

  現、審計質量得以保證、審計人員得到發展。

  第三十條 監察審計部應定期對已開展的審計工作進行評價,

  檢查其質量與制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不斷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效率和

  效果。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可組織其他部門或人員,在了解內部審計實務

  標準的基礎上,對監察審計部的審計工作開展定期檢查,進行內部評

  價。

  第三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聘請合格的外部獨立機

  構對監察審計部的審計工作進行外部評價。

  第六章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為了規范公司內部審計人員行為,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執業水平和素質,特制定公司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內部審計法規、內部審計準則及公司內部審計規定,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保持頭腦清醒,保持廉潔;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審計對象的請客、送禮。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正確應用職業謹慎,并合理使用職業判斷。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誠實地為公司服務,不做任何違反誠信和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守公司保密規定,在履行職責時,要按規定使用所獲得的資料;不得泄露公司商業機密。

  第三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客觀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項; 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第四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保持和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不斷地接受后續教育;若有不能勝任的審計任務,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

  第四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關系溝通能力,妥善處理好公司內外相關單位和人士的關系。

  第七章 內部審計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監察審計部對審計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和人員,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責任追究;對審計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人員,由公司移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監察審計部應對拒絕接受審計及以各種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處罰,或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公司對拖延和拒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從重進行處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對象,根據情節輕重由內審部門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建議;公司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7機關依法處理。

  1、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賬簿、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抗拒審計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5、打擊、報復、誹謗、陷害審計工作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

  第四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公司根據相關制度規定對審計人員進行從嚴處理。

  第四十六條 審計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隱瞞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3、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的。

  第四十七條 對揭發、檢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供審計線索的有功人員,監察審計部可以建議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八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 內審部門應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審計操作規范、審計底稿規范、審計流程規范和審計報告方式及后續整改監督記錄。

  第四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計劃、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審計委員會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8、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五十條 審計檔案管理按照國家審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參照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公司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公司保密制度等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與內部審計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的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系統審計和監督,以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

  第三條 公司所屬各事業部、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均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 任務、范圍與依據

  第四條 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確保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以及財經紀律在企業的正確執行,強化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 內部審計的范圍:

  (一) 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 財務收支、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 對全資、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辦事處的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進行一次,半年進行監督檢查;

  (四) 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干部(正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 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程度和執行情況審查;

  (六) 與對境內外經濟組織進行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合同執行情況;長短期投資、財產的經營狀況及其效益性進行審查;

  (七) 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 對公司直屬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活動的職能部門進行年度預算指標或承包指標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最終考核依據);

  (九) 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十) 對國家稅款的繳納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稅收政策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進行審計;

  (十一) 對企業財務風險預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十二) 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事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依據:

  (一) 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 公司規章制度,董事會決議。

  (三) 公司經營方計、計劃、目標。

  (四) 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度、責任狀及合同。

  (五) 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種管理措施。

  第七條 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 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 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事前審計;

  (三) 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度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四) 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資料;

  (五) 參加有關會議;

  (六) 對審計涉及到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及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做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行為,經公司領導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 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 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的建議,并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反映;

  (十一) 對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提出鑒證,承包狀按審計結果兌現。

  (十二) 參與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 根據公司具體情況,擬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性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 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工作。

  第十條 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審計機構應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一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正式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七天內向公司分管領導提出。分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在領導未做出處理意見前,必須執行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種類

  (一) 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二) 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三) 專項審計。包括: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4、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五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立獨立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內審人員在企業內部的技術職務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公司內部實行內審回避制度。凡有內審人員直接參與被按時計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必須回避對該單位所進行的內審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建立特邀內審員制度,特邀內審員用于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不足,協助解決內審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審人員按照本制度規定在審計機構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公司在內審人員不足時,由總會計師提出建議,報經總經理同意,正副董事長批準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建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審計檔案的歸檔、保管由內部審計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如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領批準。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股東大會通過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企業內部審計制度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規范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財政審計局負責對山水城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財政審計局根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審計組可由機關專職審計人員和熟悉財務工作的人員組成,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審計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領導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提出改進財務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項移送監察室進一步審理。

  第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內部審計包括:內部財務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題審計。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入是否真實、合法;

  (二)財務支出是否遵循財務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列支手續是否完備;

 。ㄈ┿y行開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儲蓄存款、公款私存行為和多頭開戶;

 。ㄋ模┕潭ㄙY產內部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實,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購建、調撥、報廢和處理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

  (五)有關財務收支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實施審計前10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ㄈ⿲徲嫿K了,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對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處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后實施;

  (二)財政審計局在接到人事處建議15日內,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向審計組真實、完整的提供下列資料:

  1、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的職責和分工情況;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4、資產情況;

  5、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專題審計是財務處根據管委會領導批示或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某些問題進行的審計。專題審計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必須與財政審計局派出的審計組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內部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是指內部審計終結后,按規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等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

 。ㄒ唬﹥炔繉徲媹蟾妫

  (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ㄈ﹥炔繉徲嬕庖;

  (四)內部審計決定

 。ㄎ澹﹥炔繉徲嫲l現的重大違法違紀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在審計終了15日內提出,并向被審單位征求意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同時征求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的意見后,報局領導審閱。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未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財政審計局根據審計報告中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作出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經管委會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并抄送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審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3個月內,向財務處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附被查出問題糾正的相關實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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