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黨支部集體領導制度
1、集體領導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的各級領導工作中的具體體現。堅持支部集體領導,反對個人說了算,是黨內政治生活的基本準則。
2、凡屬涉及到本支部的重大問題以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黨支部集體決定的問題,都必須提交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不準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3、召開支部委員會會議是實現黨(總)支部集體領導的基本形式,支部書記或組織委員要組織召開好每一次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
4、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由支部書記或副書記主持。開會時,要充分發揚民主,不搞“一言堂”或一團和氣,也不搞個人說了算;要善于聽取黨員的不同意見,并對各種意見進行詳細記錄。
5、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作決定和進行表決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6、黨(總)支部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不準借口集體領導而搞個人專斷,也不準借口分工負責而互相推諉。
7、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正確處理支部書記與支部委員、支部委員與黨員之間的關系。在支委會和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時,支部書記與其他委員、支委成員與每個黨員一樣,都只有一票的平等權利。支部書記和支部委員都要有民主作風,要充分尊重每個黨員的權利,團結班子成員和全體黨員執行黨(總)支部的決議。
8、支部委員要積極支持支部書記的工作,接受支部書記的領導和監督,當好支部書記的助手,使黨(總)支部能夠進行和堅持堅強有力的集體領導。
支村兩委議事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切實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有效改善和加強以村黨(總)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建設,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協調發展,保證黨在農村改革和發展目標的實現,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村黨(總)支部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村黨(總)支部受鄉鎮黨委的領導;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必須在村黨(總)支部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接受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二、村黨(總)支部和村民委員會既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更要密切配合、團結工作、規范議事。村黨(總)支部和村民委員會進行議事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加強黨(總)支部班子和黨員隊伍建設,提高黨(總)支部的領導水平,堅持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黨(總)支部領導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制度和保障機制。
2、保障村民自治原則,保障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落實,重點保障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落實。
3、依法依規辦事原則,建立完善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制度,提高黨員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確保依法依規辦事落到實處。
4、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集思廣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議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