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財務制度
不同性質的企業,對于各方面的管理制度的制定都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份詳細的有限公司財務制度,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有限公司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國家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合法經營,主動接受財稅部門對本企業的監督。
第三條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預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依法合理籌集、使用資金,努力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保證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以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企業目標。
第四條公司財務核算體制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定生效,并由公司總經理、總會計師組織實施。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子、分公司均有效。
第二章籌資管理
第六條公司的籌資來源包括兩部分:投資者投入公司形成的資本金、公司的負債資金。
第七條公司的投資各方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章程的規定及時足額繳付資本金。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在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資本金,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公司吸收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其中吸收的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資產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九條負債分為流動負債、預計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應以實際發生額入帳,預計負債應按估計的金額入帳。公司以負債的形式籌資可根據批準的現金流量預算,報董事會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三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條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一條貨幣資金的管理。
1.公司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按照發生順序逐筆登記。銀行存款按銀行機構名稱和帳戶進行明細核算。
2.現金的收支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為便利公司業務的開展,應付隨機事項,實行“備用金制度”。各部門在年初提出備用金額度預算,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按照“前帳不清,后帳不借”的原則執行,合理使用,嚴格控制。
4.公司嚴格控制支票的領用。因經濟業務需要領用的支票,必須填寫領用支票審批單,注明用途、金額;如果金額不能確定,必須注明限額,經總經理批準后,并持合同或協議到財務部領用支票。支票付款后,領用人在七日內必須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支票必須妥善保管,如果發現丟失、被盜應及時采取措施,聲明作廢。如造成經濟損失,一律由丟失者本人負責。
5.公司各部門或員工的預支款(無論現金還是支票)均需及時到財務部辦理結算沖帳,逾期未辦理的,將從經辦員工工資里扣款處理。
6.各部門必須在每月底提出下一個月資金使用計劃報送財務部,納入現金流量預算表,經總經理辦公會同意后,確定資金的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