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節約用水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建設節水型社會,實現區域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行政區域內從事取水、用水及其相應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遵循統籌規劃、綜合利用、突出效率和效益的原則,實行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價格調控相結合的制度,保障區域水資源供需平衡。
第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縣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負責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控制取水總量,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水資源節約的有關工作。*節約用水辦公室在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節約用水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一)擬定全縣的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
(二)貫徹并指導實施國家的有關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督促落實節水指標和節水措施;
(三)負責全縣水資源量的分配,計劃取用水量和節約用水計劃的制度;
(四)負責*工業、農業、生活及服務業等節水產品、器具的認證、準入、推廣和普及;
(五)負責全縣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計劃、統計的上報工作;
(六)負責全縣節約用水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為實現水資源可持續腹,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按照建立節水型社會的要求,縣對鄉(鎮)實行用水總量控制。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將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和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用水計劃。
第七條各取用水戶必須按分配的取用水量編制年度(月、季)用水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用水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取用水計劃。對超計劃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對浪費水資源的,實行懲罰性水價。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鼓勵節約用水措施、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使用,鼓勵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獎勵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水資源和浪費水的行為進行檢舉。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和監督。
第十條禁止引進高耗水、高污染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農業粗放型用水。鼓勵種植低耗水高產出的農經作物。
第十一條嚴格限制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并按劃定的地表水、地下水開采區、保護區、控制取水總量。
第十二條利用取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渠到等水利工程取用地表水或取用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以五簡稱取水人)必須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
第十三條取水人必須在取水口安裝量水設施,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能取水。取水人按核定的取水量取水,并按標準繳納水資源費。取水量超過核定年取水量的,超過部分按累進加價收取水資源費。
第十四條取水人未按批準的取水量取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沉陷,對他人財產、生活和生產造成侵害或損失的,取水應當立即停止取水、采取補救措施,并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