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工商行政管理局淘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樹立科學的用人導向,建立有效的懲處機制,促進全員積極進取,依法正確履行職責,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淘汰是指本局除黨組成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被降職、免職、責令辭職、更換工作崗位和辭退。
第三條 淘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淘汰堅持定量考核、群眾評議和黨組集體研究決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淘汰的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本局科室、隊、會連續兩個年度在市局條線工作考核中倒數第一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降職、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離局機關到分局工作。
第六條 分局連續兩次在縣局年度目標綜合考核中處于末位的,給予分局長降職、免職,給予相關責任人免職或調到管理所工作。
第七條 標準化管理各層級評價責任人未正確履行評價職責,或者惡意操作、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降職、免職。
第八條 管理所連續兩個季度未能完成行政執收任務且名次倒數后三名的,免去管理所長職務。
第九條 本局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局機關到基層分局工作:
(一)在一年內因同一事項被各層級標準化管理評價問責累計15次以上的;
(二)一周內累計遲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一個月內累計脫崗七次以上或者曠工七天以上的;
(四)一個月累計三次以上不參加政治業務學習或在季度測試中成績全年累計有兩次不及格的;
(五)體能測試不達標的(特殊情況除外);
(六)干部身份人員無大專以上學歷,并且未參加大專以上學歷教育的;
(七)違反工作制度,故意拖延、刁難或態度粗暴,造成當事人到縣級以上部門上訪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