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聯合會工作會議制度
一、理事會議
全體理事有權利、責任及義務參加理事會會議。
1.理事會由會長負責召集、召開,若會長不能參加,應委托代理人主持召集、召開。
2.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舉行2次,一般情況上半年、下半年各舉行1次。
3.理事會成員(或委托人)1/3以上要求召開理事會時,應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4.理事會需有2/3以上理事(或委托人)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決議經出席理事會議的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5.理事會召開前15日應將會議召開的事由、時間、地點、通知送達理事會成員。
6.理事會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記錄,形成的決議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字。
二、理事長(秘書長)辦公會議
1.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秘書長)、副會長、副秘書長參加。
2.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
3.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秘書長)召集、召開。若會長(秘書長)不能參加,由其委托人主持。
4.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主要內容:
(1)聽取常務會長工作匯報。
(2)研究部署聯合會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
(3)決定聯合會重大計劃和活動安排。
(4)檢查理事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5)審核批準員工進出、調整。
5.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應指定專人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
三、月辦公會議
1.月辦公會議每月第一周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隨時召開。
2.月辦公會議由會長(秘書長)或常務副理事長主持,副秘書長、各部門領導參加、。研究專項工作時,項目負責人視情參加。
3.會議主要內容:
(1)傳達上級指示,部署月工作任務。
(2)聽取各部門工作匯報,通報有關情況,協調各部門工作。
(3)總結上月工作,研究需上報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4)研究專項工作。
月辦公會議應指定專人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
四、全體工作人員會議
1.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
2.全體工作人員會議由會長(秘書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
3.會議主要內容:
(1) 傳達學習文件;
(2) 通報交流情況;
(3) 布置講評工作。
五、附則
1、本制度最終解釋權由沈陽市志愿者聯合會秘書處負責。
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