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了對公司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以及對不良行為者給予懲處,進而促使全體員工努力工作、奮發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獎勵分為下述四種:
1.嘉獎;
2.記功;
3.晉級;
4.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條 本公司懲處分為下述五種:
1.罰款;
2.警告;
3.記過;
4.降級;
5.除名。
第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監察室調查核實后,應給予一次獎勵,其獎勵種類視績效程度而定:
1.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2.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采納者。
3.堅持業余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內,獲取本科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證書者。
4.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或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5.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者。
6.敢于制止、揭發各種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
7.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8.具有其他功績,人力資源評定應給予獎勵者。
第五條 員工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向公司人力資源監察室推薦,并按人力資源管理責權劃分進行審核批準,由人力資源部落實執行。
第六條 事跡突出的員工除按第二條給予獎勵外,公司還將在住房、進修、休假、出國考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七條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員工,經調查核實后,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次罰款或警告處分:
1.泄露公司經營機密,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機密文件透露給外公司人員者。
2.私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外單位、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中介費者。
3.各下屬公司、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行為,不及時向公司總部報告或有意隱瞞者。
4.初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工作調動,影響生產或工作秩序者。
5.工作時間喧嘩、打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6.工作時間吃零食、睡覺、干私事、閱讀與工作無關之書報者。
7.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干私事者。
8.無故曠工者。
9.1個月內累計遲到或早退 5次及以上者。
10.工作時間不按公司要求著裝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11.犯有其他不良行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確規定應予罰款或警告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監察室調查核實后,應給予一次記過處分。
1.違反當地政府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