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
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
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三條:公司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公司總部:上午: 8:00 — 12:00 下午: 2:00 — 6:00 以后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均按曠工一日處理。
第十五條:實行彈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門主管記錄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 ( 含加班時間 ) ,本人確認,部門備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工作時間開始后十五分鐘內到班者為遲到。
2 、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內下班者為早退。
3 、員工當月內遲到、早退合計每三次以曠職 ( 工 ) 半日論。
4 、超過十五分鐘后,才打卡者以曠職 ( 工 ) 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經主管在卡上簽字或書面說明者除外。
5 、無故提前十五分鐘以上下班者,以曠職 ( 工 ) 半日論。因公外出或請假者需經主管簽字證明。
6 、上、下班而忘打卡者,應由部門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時間考核表上簽字。
二、曠職 ( 工 )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以曠職 ( 工 ) 論處。
2 、委托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以曠職 ( 工 ) 論處。
3 、員工曠職 ( 工 ) ,不發薪資及獎金。
4 、連續曠職三日或全月累計曠職六日或一年累計曠職達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發給資遣費。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七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十八條: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資、獎金和補貼。
第十九條:月薪工資在次月 15 日前發放或存入員工在內部銀行的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