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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3-11-18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十二篇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1

  一、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置六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娛樂場所內應當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

  三、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四、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消防、治安狀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條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

  (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

  (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八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得低于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設立含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關于總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條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情形的書面聲明。申請人應當對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受理申請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就書面聲明向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核查,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屬實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根據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申請人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和有關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娛樂場所取得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向公安部門備案;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三條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應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條歌舞娛樂場所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安裝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門窗。包廂、包間的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七條營業期間,歌舞娛樂場所內亮度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第十九條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筑、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范,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并及時維護、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三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條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志不得刪改,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第二十六條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條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第二十八條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二十九條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第三十條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第三十一條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第三十三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十四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第三十五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相互間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通報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向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應當記錄,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九條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對會員經營活動的指導、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公安部門在查處治安、刑事案件時,發現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娛樂經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3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應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對消防安全標志、設施要進行維護,不得圍占、挪用、遮擋、覆蓋。

  四、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調試、維修和更換,并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并落實整改資金。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4、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在案,消防安全負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

  六、用火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非電工人員嚴禁拆裝、挪移臨時電氣線路,否則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門負責人與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

  2、電氣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由專業人員負責維修,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做到人走電斷。

  3、每季度對電氣線路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維修,并做好記錄。未經批準私自動用明火的,保衛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動火作業。

  4、營業結束后,必須對場所進行全面檢查,確保無遺留火種后關閉營業用電。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4

  一、成立專項整頓領導小組

  為加強對此次專項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開展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頓領導小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長任副組長,工商、文化、各鄉鎮(辦、場)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專項整頓領導小組成員。專項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消防大隊,負責日常具體工作。

  二、專項整頓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整頓范圍。

  1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2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3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4游藝、游樂場所;

  5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二)專項整頓內容。

  1否經過消防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建筑消防設施是否正常運行;

  4建筑內部裝修裝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消防安全組織制度是否健全;

  6重點崗位消防管理人員是否持有消防執業資格證和員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7否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三、專項整頓方法步驟

  (一)組織部署。

  市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具體實施。組織召開全市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會議,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領導。市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等媒體公告播出專項整頓的時間、范圍和要求,形成濃厚整頓氛圍。

  (二)調查摸底。

  一戶一表,公安、消防部門對城區(基層派出所對鄉鎮)公共娛樂場所開展拉網式排查。造冊登記,摸清底數,掌握消防安全隱患情況,各鄉鎮(辦、場)將檢查記錄表報專項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嚴格標準。

  全面掀起圍剿公共娛樂場所火災隱患的強大攻勢,將“火災隱患整頓月”活動與“119消防宣傳月結合。規定整改期限內集中消除一批公共娛樂場所火災隱患;對逾期不整改的集中處罰一批違法違章的單位和個人;集中關停、取締一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單位,各鄉鎮(辦、場)將整頓情況報專項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總結匯報。

  對專項整頓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通報表彰,市政府辦公室對此次專項整頓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措施不落實的要予以通報批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嚴格實施。各單位要深入一線,強化“三個嚴格”即嚴格落實責任、嚴格督導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二)部門聯動。要按照職責和權限,依法聯查聯辦,形成整頓合力。文化、工商等部門要把消防行政許可作為前置條件,對未經公安消防部門檢查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堅決不予審批;對存在消防安全隱患責令“三停”場所必須吊銷有關證照。

  (三)嚴格執法。要嚴格按照公安部“六個一律”要求,依法督促整改。對違法裝修,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責令停止施工,并處罰款;對未經消防驗收合格、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擅自投入使用,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動消防設施損壞,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業整改;對地下營業性公共娛樂場所安全出口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經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業整改;對采用聚氨酯類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燒后產生劇毒煙氣的易燃材料裝修裝飾,經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責令停業整改;公共娛樂場所室內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煙花和爆竹。

  (四)強化宣傳。充分利用媒體平臺,廣泛宣傳;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群眾舉報的問題要一查到底,對違法違章行為要跟蹤曝光。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5

  1、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由各娛樂場所的管理人員負責。

  2、各娛樂場所、場地裝修或改建施工前,圖紙須送文化、公安部門核準后施工。

  3、各娛樂場所建筑必須堅固、安全、消防設備齊全、有效,設置適當,有二個以上出入通道,并配備相應的治安管理人員。

  4、各娛樂場所必須嚴格控制活動人員的數量,按治安主管部門批準的限額人數售票。

  5、娛樂場所發生醉酒鬧事,斗毆等影響治安秩序的情況,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隔離;

  發現有不軌行為的人與事應嚴密監視和控制,并迅速向保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

  6、營業結束時,應做好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客人遺落物品,要及時上繳,按照失落物品的處理流程進行處理。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6

  為了保護公司員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的財產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場所安全巡查制度。

  1、安全巡查人員由專職管理人員和保安員擔任。

  2、安全巡查應每2小時進行一次。

  3、巡查人員應盡心盡職,認真負責巡查整個工作區域,做好“四防”,確保公司安全。

  4、在公司范圍內進行治安防范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的記錄。發現緊急情況及時報警,同時報公司領導和上級保衛部門,并組織人員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5、經常性地檢查各部門的治安保衛工作,對存在的內部治安隱患及時報告校領導。

  6、認真做好夜間巡邏工作,及時制止有妨礙單位治安秩序的行為。

  7、督促、檢查安全員轄區的安全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確保工作區域的水、火、電及員工及賓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8、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管理,要求出示身份證,做好登記手續。

  9、各部門的防火巡查由在崗位的防火責任人、員工對轄區崗位上的消防安全狀況、安全操作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0、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11、安全人員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處置時,應當立即報告。

  12、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7

  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組織宣傳,利用各種形式和宣傳媒介,使全社會都了解規定的內容。特別要傳達到每一個公共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們認真對照規定,組織自查自改,貫徹落實。

  二、對新建、改建、擴建和內部裝修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依照此規定,嚴格審批。在規定發布之前開辦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本規定立即改正。可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不符合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的,應當責令停業;

  (二)不符合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七條的.,責令停業改正,改正后經驗收合格方可繼續營業;

  (三)其他不符合規定的,可視情況規定不同期限令其改正(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并要求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過去沒有規定,目前確難在短期內改正的某些問題(如使用木質材料裝修等),應當責令采取特殊的補救措施(如增設報警、滅火裝置,減少額定人數等),保證在根本改正之前不發生火災。

  三、規定中第三條“主要負責人”,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單位的領導人。

  四、規定中第五條“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省會市、較大市消防監督部門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五、單層或者多層建筑內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的公共娛樂場所,其內部裝修所使用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可以適當降低。

  六、規定中的處罰以公安機關的名義裁決,由消防監督機構實施。

  七、消防、治安和內保等各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互相協作,共同保證本規定的實施。凡消防安全不合格的公共娛樂場所,治安部門不得核發許可證;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的,由治安部門吊銷其治安許可證。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8

  一、發現火情后,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首先引導場所內的客人進行疏散,要迅速用娛樂場所內的消防器材力爭把火控制、撲滅在初期階段。

  二、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立即通知娛樂場所業主,盡快增加援助人手。

  三、當值的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視火情迅速撥打“119”報警求救。

  疏散預案

  一、火情發生后,按照滅火預案,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馬上通知娛樂場所業主,盡快增加援助人手,如重大火情,同時向“119”報警,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根據火情發生的位置、擴散情況及威脅的嚴重程度首先通知起火樓層,然后,再根據火情擴大附近區域,逐區域的通知。

  二、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慶正確引導娛樂場所內的人員向疏散通道疏散,并授之以正確逃離姿勢,其余人員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以及進行傷員搶救等工作。

  三、為了更好的應付緊急情況,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應聽從并協助消防人員的現場指揮。

  四、當值娛樂場所管理人員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危難面前最后一個離開的`思想準備,根據火情,接受最高的指揮的指令,對需要搶回的設備、文件等采取必要措施。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9

  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二)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六)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七)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更好地履行衛生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保障顧客的身體健康安全,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才開始經營,并按時辦理

  年審及復核或換證手續。

  二、設置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確保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體檢證明、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

  三、要在明顯處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及衛生信譽度等級牌。

  四、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美觀,地面無污垢和垃圾。

  五、保持室內空氣清潔,按時通風換氣和空氣消毒。

  六、場所內禁止吸煙,設置明顯的禁煙標志和禁煙管理措施。

  七、要求工作人員注重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要著裝整齊清潔。

  八、設置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衛生管理工作,設有衛生專用消毒設施,供顧客使用的餐飲具,應做到一客一換,用后及時清洗消毒,并做好餐飲具的保潔工作。

  九、提供給顧客使用的衛生用品做到按規定索證,確保符合國家衛生要求。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為維護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共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應當實行責任制。

  第四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范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并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采取適當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五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志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二)公共娛樂場所大廳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廂、包間內不得安裝可調光燈,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六條公共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

  (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斗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十)違反國家規定,買賣、儲存、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開業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負責人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所處位置示意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規定的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2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公共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公共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致使公民人身、財產和公共財產遭受損失的;

  (二)對公共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收取費用的;

  (三)向公共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公共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公共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娛樂場所管理制度 篇12

  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五)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營業結束時,應切斷非必要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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