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的規章制度十篇
養殖場的規章制度 篇1
一、設置養殖檔案專卷專柜,并專人管理。
二、對生產和防疫各環節及時、準確、如實記錄,填寫生產和防疫記錄表格。
三、養殖檔案管理人員及時收集、匯總、保管生產和防疫記錄,并按類別、時間等歸類裝訂成冊。
四、按照無公害生產標準要求,審核生產記錄,對于存在問題及時向場長匯報,以便隨時糾正。
五、每項生產和防疫記錄最少保留2年。
六、應當銷毀的檔案應嚴格按操作規程執行,作好銷毀記錄,長期保存備查。
疫病監測及疫情報告制度
一、定期對動物疫病和免疫后抗體水平進行監測,了解免疫狀態,選擇最佳免疫時機,有效控制疫病發生。
二、積極配合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督抽查。
三、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病時,要立即隔離病畜,并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
四、積極配合畜牧獸醫部門或專家現場診斷。
五、一旦確診為重大動物疫病時,要配合畜牧獸醫部門采取控制撲滅措施,并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徹底清理消毒,場內人員、物品不得外出。
六、對于重大動物疫情,不得瞞報、遲報或謊報。
七、接受市動物衛生監督所的監督和指導。
八、疫病監測及疫情報告每月上報一次,即每月1-2日上報上月的疫情監測及疫情情況,發現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應立即報告。
消毒制度
一、養殖場大門處必須設有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濃度。
二、養殖場內應設有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離舍。
三、進出場車輛、人員及用具要嚴格消毒。除經消毒池外還應經紫外線消毒,進出場生活區消毒10分鐘,生產區消毒15分鐘,并更衣換鞋。
四、場區內每周消毒1-2次。場區周圍及場內污水池、排糞坑、下水道出口,每周消毒1次。
五、畜禽舍內每周至少消毒1次。飼槽、飲水器應每天清洗1次,每周消毒清洗1次。
六、消毒藥應選擇對人和動物安全,沒有殘留毒性、對設備沒有破壞性,不會在動物體內有害積累的消毒劑。消毒藥應定期輪換使用。
七、每批畜禽出欄時,要徹底清除糞便,用高壓水槍沖洗干凈,待舍內涼干后進行噴霧消毒或熏蒸消毒。
八、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廁所等公共場所以及飼養人員的工作服、鞋、帽等應經常清洗消毒。
無害化處理制度
一、無害化處理以保護環境,不污染空氣、土壤和水源為原則。
二、規模畜禽養殖場要具有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設備。
三、采取深埋無害化處理的場所應遠離居民區、水源、泄洪區和交通要道,防止動物疫病傳播。
四、糞便、污水等排泄物應經沼氣池或沉淀消毒池無害化處理。
五、畜禽因一般性疾病引起的死亡;實行焚燒或深埋覆土1.5米以上,并徹底消毒處理。
六、畜禽因傳染病引起的死亡;實行焚燒或深埋覆土2米以上,并徹底消毒處理。
七、對污染的飼料、排泄物和雜物等噴灑消毒劑后與尸體共同深埋。
八、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作好記錄,由處理人和駐場責任獸醫共同簽字,并對處理結果負責。
封閉管理制度
一、嚴格遵守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防止動物疫病發生,提高養殖效益。
二、每年疫病高發期或周邊發現動物疫情時,為封閉管理期,在封閉管理期內必須嚴格執行封閉管理制度。
三、所有與飼養、繁殖動物疫病診療無關的人員在封閉期內一律不得進入生產區。
四、飼料、動物銷售必須建立場內場外兩套班子,并劃定各自的活動區域和交接線,不得越線越界操作。
五、在封閉期內所有進入生產區的飼養員、配料員、獸醫技術人員等都必須在緩沖區隔離消毒,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生產區。
六、封閉期內生產區每天消毒一次,生產區以外每周消毒2次,有車輛進入的必須嚴格清洗消毒,并全場增加消毒一次。
七、生產區內的人員食物由生活通道交接進入,不得有本場以外的任何動物產品進入場區。
八、所有生產資料進入生產區都必須嚴格執行消毒制度,由生活辦公區人員放入消毒室消毒好之后,由生產區人員接入生產區。
信息報告制度
一、設立專職免疫、檢疫、消毒、生產信息統計員,負責信息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
二、信息統計員必須將每月的產仔、轉欄、存、活、出欄、購入等生產信息統計清楚。
三、信息統計員必須將本場免疫、檢疫、消毒、發病、死亡、治療、滅鼠、滅蠅等防疫情況統計清楚。
四、各類信息每天向分管場長報告,每周向場長報告,每月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五、各類生產信息必須及時、準確,不得瞞報、謊報。
六、每年底必須對當年的各類信息進行匯總,并上報一份防疫生產信息分析報告。
無公害產品管理制度
一、制定無公害農產品的質量控制管理辦法,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對無公害農產品的質量控制情況進行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改正。
二、對養殖場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有人畜共患傳染病者及時治療,并調出從事其他工作,不得進入養殖區。
三、控制養殖場環境,圈舍內每天上、下午各做一次清潔衛生,每三天消毒一次,場內每周進行一次大掃除、大消毒。
四、消滅蚊蠅,保證飲水清潔,定期清洗、消毒飲水設備,每年進行兩次滅鼠工作,防止傳播疾病。
五、加強投入品的管理,所有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必須從正規途徑購入,產品有正規批準文號。并建立飼料、獸藥明細帳薄,從源頭上杜絕違禁藥品、劣質藥品進場。
六、制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無公害畜產品的生產培訓。
八、控制養殖場周邊環境,發現養殖場周邊污染源要及時清理消毒,把外界污染消滅在萌芽狀態。
隔離制度
一、商品畜(禽)實行全進全出或實行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每批畜(禽)出欄后,圈舍應空置2周以上,并進行徹底清洗、消毒,殺滅病原,防止連續感染和交叉感染。
二、謝絕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本場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進入的人員、車輛,應進行嚴格消毒。
三、飼養員不得隨意串舍,不得相互使用其他圈舍的用具及設備,疫病高發季節飼養員不得隨意出入生產區。
四、生產區內禁養其他動物。嚴禁攜帶與飼養畜(禽)有關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生產區。嚴禁從與飼養的畜(禽)有關的疫區購買草料。
五、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進時,應從非疫區引進檢疫合格的畜(禽)。引進后,應在隔離舍觀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進入健康舍飼養。
六、患病畜(禽)應及時送隔離舍,進行隔離診治或處理。
七、嚴禁場內獸醫人員在場外兼職,嚴禁場外獸醫進入生產區診治疫病。確因需要必須從場外請進獸醫時,進入生產區前應更換服裝鞋帽,進行嚴格消毒后,方可進入生產區。
八、外省引進種畜禽嚴格實行審批制度,引進的種畜禽必須嚴格按規定進行隔離飼養,確認無疫方可進入生產區。
養殖場的規章制度 篇2
1、技術員負責病蟲防治、監督員負責藥品發放和疫情匯報。
2、依各個季節不同病害,采取本場實際情況采取主動積極的措施進行防護。
3、技術員應根據病蟲害發生情況開出當日處方用藥,監督員根據當日處方用藥與配藥一起準備藥品,監督員應準備好藥品交付當日班長,并按當日處方使用方法和劑量全程監督施藥。
4、技術員應每日觀察害蟲發生及雞的生長情況,對雞病蟲害應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治療。對異常雞和死雞要進行鏡檢以確定病蟲害,遇到無法確定的`情況應當日匯報給公司,公司請權威部門予以確定,并把確定的情況及時告訴技術員。
5、如發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項時,應及時做好隔離措施。
6、監督員應監督技術員的病蟲害發現情況,同時應將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項報告公司及檢驗檢疫局部門。
養殖場的規章制度 篇3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一)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三)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三)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其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只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二)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養殖場的規章制度 篇4
免疫制度
1、遵守《動物防疫法》,按獸醫主管部門的統一布置和要求,認真做好免疫工作。
2、嚴格免疫操作規程,確保免疫質量。
3、使用來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產品,不使用實驗產品或中試產品。
4、建立疫苗出入庫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貯運疫苗,確保藥苗的有效性。
5、廢棄疫苗按照國家規定無害化處理,不亂丟亂棄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6、疫苗接種及反應處置由取得合法資質的獸醫進行或在其指導下進行。
7、遵守操作規程、免疫程序接種疫苗并嚴格消毒,防止帶毒或交叉感染。
8、疫苗接種后,按規定佩戴免疫標識,并詳細記入免疫檔案。
9、免疫接種人員按國家規定作好個人防護。
10、定期對主要病種進行免疫效價監測,及時改進免疫計劃,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場的免疫工作更科學更實效。
用藥制度
1、場內預防性或治療性用藥,必須由獸醫決定,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
2、獸醫使用獸藥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非法產品。
3、必須遵守國家關于休藥期的規定,未滿休藥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費。
4、樹立合理科學用藥觀念,不亂用藥。
5、不擅自改變給藥途徑、投藥方法及使用時間等。
6、做好用藥記錄,包括:動物品種、年齡、性別、用藥時間、藥品名稱、生產廠家、批號、劑量、用藥原因、療程、反應及休藥期。必要時應付醫囑:用藥動物種類、休藥期及醫囑等。
7、做好飼料、飼料添加劑、藥物等材料的采購和保管記錄。
檢疫申報制度
1、本場飼養的畜禽出售或遷移,須提前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其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2、本場飼養的畜禽遷移出省境,應將畜禽運至指定地點,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派出的換證處申報,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A)》。
3、自宰自食畜禽,在屠宰前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派出的'報檢點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從縣境外引進畜禽,在引進前須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備案,引入后按規定進行隔離、觀察、加免,期滿后經檢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報告制度
1、義務報告人:駐場獸醫當懷疑發生傳染病時應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畜牧獸醫站報告。
2、臨時性措施:
(1)將可疑傳染病病畜隔離,派人專管和看護。
(2)對畜禽停留過的地方和污染的環境、用具進行消毒。
(3)畜禽死亡時,應將其尸體完整地保存下來。在法定疫病認定人到來之前,不得隨意急宰,病死畜禽牛未經獸醫檢查不許食用。
(4)發生可疑需要封鎖的傳染病時,禁止畜禽進出養殖場。
(5)限制人員流動。
3、報告內容:
(1)發病的時間和地點。
(2)發病畜禽種類和數量、同群畜禽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
4、報告方式:書面報告或電話報告、緊急情況時應電話報告。
消毒制度
1、養殖場大門和圈舍門前必須設消毒池,并保證有效的消毒液;場內還應設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畜禽隔離舍。
2、養殖場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掃、沖洗和使用化學藥品等多種方法相結合進行消毒。
3、選擇高效低毒、人畜無害的消毒藥品,消毒藥應根據消毒目的、對象選擇貯備,對環境、生態及動物有危害的藥不得選擇。
4、圈舍每天清掃1至2次,周圍環境每周清掃一次,及時清理污物、糞便、剩余飼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場地、用具及圈舍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對清理的污物、糞便、墊草及飼料殘留物應通過生物發酵、焚燒、深埋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5、定期進行消毒滅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圍環境一月消毒一次。發病期間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發生后進行徹底消毒。
6、場內工作人員進出場要更換衣服和鞋,場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場內,場內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帶出場外,同時定期進行消毒。
7、所有人員進入養殖區必須經過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對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藥液每周至少更換一次。
8、養殖場實行“干稀分離、雨污分流”排放,干糞實行發酵處理利用,尿污進入沼氣池沼化處理利用,防止糞尿污染環境。
無害化處理制度
1、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疫病死亡時,堅持“五不一處理”原則:即不宰殺、不販運、不買賣、不丟棄、不食用,進行徹底的無害化處理。
2、當養殖場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除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外,還要根據動物防疫主管部門的決定,對同群或染疫的動物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
4、當養殖場的畜禽發生傳染病時,一律不交易,不販運,就地進行隔離觀察和治療。
5、無害化處理過程必須在駐場獸醫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下進行,并認真對無害化處理的肉牛數量、死因、體重及處理方法、時間等進行詳細的記錄、記載。
6、無害化處理完后,對圈舍、用具、道路等進行徹底消毒、防止病原傳播。
7、在無害化處理過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間要注意個人防護,防止人畜共患病傳染給人。
畜禽標識制度
1、新出生牲畜,在出生后加施畜禽標識。
2、牲畜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從外地引進的牲畜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在右耳中部加施。
3、牲畜的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脫落后,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并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4、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運出養殖場。
5、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養殖檔案
(一)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1、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2、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
3、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
4、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5、畜禽養殖代碼;
(二)養殖場應當依法向縣畜牧獸醫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三)畜禽調運時,在個體養殖檔案上注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隨同調運。
(四)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20年。
養殖場的規章制度 篇5
疫病對養牛業的危害,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全面執行綜合性防治措施,堅持以預防為主的方針,消毒防疫設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有防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災,保證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制度。全場人員必須嚴格執行。
一、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治療為輔、防重于治”的方針,搞好綜合性獸醫衛生防疫工作。
二、新引進的牛,必須隔離30天后經觀察檢疫確認無病后,方可轉入健康牛。
三、場區大門入口處設有車輛消毒池,并設有往來人員消毒通道,不經消毒任何車輛和人員不得入內,各消毒池可根據情況,隨時添加藥液以保持池內藥液的有效濃度,冬季可改用石灰粉。
四、每棟牛舍入口處也要設有消毒池。
五、一切進入場區的領導、技術人員、飼養人員等必須經過消毒后方可出入,工作服與膠靴每周集中清洗一次,并用紫外線消毒5分鐘后備用。
六、非生產人員不準進入生產區,必要的參觀者經場長同意,到消毒室換衣服、鞋、帽,在場方技術人員帶領下參觀。
七、外來人員不準在場區留宿。
八、解剖病死牛要在指定地點進行,解剖后的'死牛及內臟一齊投入生物坑或深埋,并 消毒解剖場地及用具。
九、場內嚴禁其它家畜進入,并根據情況隨時開展滅鼠、滅蠅等工作。
十、牛場全體職工有義務向場領導或有關技術人員匯報周圍地區的疫病情況。
十一、不準購進和飼喂發霉變質的飼草飼料,飼料貯存和堆放要防潮、防鼠、有關人員要把好關,因飼喂發霉的飼草造成牛群損者,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要負經濟責任。
十二、場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必須帶頭執行獸醫衛生防疫制度,并要進行監督檢查,一經發現違反防疫規定者,按有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養殖場區環境衛生制度
一、經常保持場區環境衛生,場區內不準隨地吐痰,隨便丟廢棄物,嚴禁吸煙,場區嚴格劃分衛生責任區,責任區的衛生由責任人維護,環境責任區應做到:地面、道路干凈,牛舍周圍整潔;廢棄物堆積在指定場所,牛舍內衛生應做到:地面無陳舊積糞,設備無積塵,房頂無蜘蛛網。
二、全場性環境大消毒,全場人員 消除牛舍內外垃圾,然后用0.3%過氧乙酸或3%火堿溶液噴霧消毒,每年5、10 月份進行。
三、糞便必須經指定通道在指定地點堆放,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丟棄,病死牛尸體應深埋或投入生物熱坑。
四、妥善保護水源,經常檢測水源質量,確保水質符合衛生標準。
養殖場的規章制度 篇6
產地檢疫申請報告制度
一、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維護公共衛生安全,規模養殖場動物在離開養殖場前必須實行產地檢疫申報。
二、規模養殖的動物在出場2-3天(或當日)應向當地鄉鎮動物防疫站申報動物產地檢疫。
三、申報檢疫的動物必須強制免疫和佩戴動物標識后,方可申報。
四、規模養殖場的動物經鄉鎮動物防疫站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場。
五、運輸動物的車輛裝載前和卸載后應清洗消毒,并取得動物運載工具消毒證明。
六、未經檢疫的動物禁止調離,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實行隔離觀察、治療。
七、申報場地檢疫數作為項目申報核定出控數額重要依據。
八、違反上述規定將按《動物防疫》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動物防疫制度
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防重于治”的原則。
二、按全進或分單元全進全出制飼養管理。
三、嚴格按規定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四、生產區內禁養其它動物。
五、堅持自繁自養;必須引種時,按規定的動物防疫程序辦理。
六、病豬應及時隔離診治或處理。
七、認真做好免疫、消毒和無害化處理記錄。
養殖場的規章制度 篇7
第一條為防治畜禽養殖業污染環境,促進我市畜禽養殖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單位和養殖專業戶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畜禽養殖按區域功能定位和環境質量現狀,實行分區管理。
第四條以下區域為畜禽禁養區:
(一)主城區各街道轄區和其他區域的城市建成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一級保護區;
(三)執行Ⅰ類、Ⅱ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第五條以下區域為畜禽限養區:
(一)城市規劃區及規劃區以外的居民集中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工業區;
(二)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準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三)執行Ⅲ類水質標準的水域及其200米內的陸域;
(四)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各級風景名勝區外圍保護地帶,各級森林公園重要景點和核心景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第六條畜禽禁養區、限養區以外的區域為畜禽適養區。
第七條畜禽禁養區內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已建的畜禽養殖場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或搬遷。其中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建設的,其批準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保留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擴大養殖規模。
第八條畜禽限養區實行畜禽養殖存欄總量控制。畜禽養殖存欄總量超過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的,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有關養殖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場環境管理規定和畜禽廢渣綜合利用規定。
前款所稱的畜禽養殖存欄控制總量,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根據區域(流域)的環境承載能力確定。
第九條畜禽適養區內發展畜禽養殖,應當符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畜禽養殖發展規劃。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必須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養殖污染。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已劃定的畜禽養殖區域。調整或重新劃定畜禽養殖區域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畜禽養殖場是指常年存欄量為300頭以上的養豬場、1萬只以上的養雞場和100頭以上的養牛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
(二)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場在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廢渣(糞便、畜禽舍墊料、廢飼料、畜禽毛羽等)、廢水、惡臭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養殖場的規章制度 篇8
一、禁止一切外來人員、車輛隨便進入場內(特殊情況除外)。
二、上班不準遲到、早退。
三、無故不上班者,按曠工論處。
四、牛場內嚴禁吸煙、違者重罰。
五、上班時間不準酗酒、誤事。
六、全體員工有義務對牛的`防疫、飼養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對采納的建議將給予鼓勵。
七、嚴禁虐待牛,一經發現,予以辭退。
八、對待客人要態度熱情、真誠、使用文明用語,舉止言談要謙虛禮貌。
九、愛護財物、器具、不損壞花草樹木。
十、積極參加牛場舉辦的各活動。
養殖場的規章制度 篇9
為了保障我場生產的蛇及蛇產品質量,規范我場的日常管理,使飼養過程達到安全、科學、規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養殖場的技術人員、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方可上崗。
2、養殖場采用半封閉式管理,外來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養殖場,更不得進入養殖區。工作人員進入養殖區須消毒、換上專用工作服、鞋。
3、養殖場所需的各種飼料原料及輔料、預混料均應統一采購,需有放心的來源,飼料質量必須安全可靠,并經檢驗合格。
4、按技術員提供的各種蛇不同階段的飼料配方進行配制,不得隨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飼料添加劑。
5、按蛇實際進食情況飼喂配制飼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來的野生動物飼喂。
6、做好養殖場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防止外來人員投毒、投害。同時嚴禁工作人員私自宰殺或處理養殖場蛇及蛇飼料。
7、飼料中不得添加國家禁止使用的藥物或添加劑。
8、養殖區、辦公與生活區的垃圾應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時清理,保持養殖場環境衛生。
9、對養殖用具應在指定位置內規范放置,并保持干凈,如注射器、孵化設備等使用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10、發現局部發生疫病時,應及時將患病蛇放入隔離室飼養治療,并對原飼養室進行清理消毒。
11、對病死蛇應當天燒毀或深埋,用過的藥品外包裝等統一放置并定期銷毀。
12、定期對養殖場進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藥品投放。
13、采購藥品、物品及時入柜、入庫,并作好相關登記。
14、建立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藥品的品名、劑量、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
15、藥品用途及儲存要求分類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陳列藥品的貨柜或廚子應保持清潔和干燥,非相關人員不得開啟。
16、藥品使用應作好藥品使用記錄,詳細填寫品種、劑型、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員、何處使用,需在技術員指導下使用,并做好記錄。
17、不向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銷售單位購所需藥物,用藥標簽和說明書符合農業部規定的要求,不購進禁用藥、無批準文號、無成分的藥品。
18、下列有毒有害物質禁止進入養殖場,汞、甲基汞、砷、無機砷、鉛、鎘、銅、硒、氟、組胺、甲醛、麻痹性貝類毒素、腹瀉性藥物、各種滅鼠藥、農藥及除草劑等。
19、本制度除了我場的工作人員遵守以外,來我場培訓、實踐的學員也一并遵守。
養殖場的規章制度 篇10
一、養殖場應遵守《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二、養殖場落實疫情報告的責任人和報告人。
三、建立疫情統計、登記、檔案管理制度,落實動物疫情報告工作。
四、養殖場應有專人每天對動物健康情況進行巡查,發現動物疫情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站或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五、報告疫情的同時,立即采取隔離、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轉移、出售、拋棄患病或疑似患病動物及尸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