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動火管理制度(精選3篇)
施工動火管理制度 篇1
1在禁火區內動火必須辦理用火作業票。
2用火作業票的管理
(1)用火作業票的審批
①特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師終審批準。
②一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主管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③二級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2)用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級用火作業票和一級用火作業票有效期限為24小時。
②二級用火作業票的有效期限為120小時。
(3)用火作業票由動火單位指定的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
(4)一份用火作業票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有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用火作業票,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
(5)用火作業票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3氣體采樣分析
(1)動火作業現場氣體采樣分析應合格。
(2)一般在動火作業前1小時內進行采樣分析。
(3)氣體采樣分析人員應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并在用火作業票上填寫取樣分析時間、分析結果最后動火分析人還應簽字確認。
4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制度。
5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在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如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五級或五級風以上的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級動火作業管理。
(8)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9)當生產不穩定或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時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0)對特級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時,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被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廠級主管安全防火部門人員、主管廠長或總程師必須到現場,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施工動火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民用爆破器材倉庫的維修管理,嚴禁庫區內、庫房內擅自動火動焊'確保民用爆破器材各項設施和設備隨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節動火動焊審批
第一條動火動焊前必須書面請示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二條請示內容:包括動火勸焊內容、目的、地點、時間、動火動焊人、一現場監護人、保證措施、申請部門負責人。
第二節動火動焊內容
庫區內動用電焊或動火進行維修庫內設施。
第三節動火動焊程序和方法
第一條經批準后由倉庫負責人擬定嚴格的動火安全措施,經消防負責人同意后,由現場監護人帶有電工、電焊工、氣焊工上崗證的維修人員進行維修;
第二條在庫區及庫區外(50米)防火區域設防火標志;
第三條凡因工作需要(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庫區參觀)進入民用爆破器材庫區的`人員(含上級機關檢查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倉庫保衛人員檢查、記錄,自覺將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火具和通訊工具及易燃易爆物品交值班室臨時保管,禁止在庫區內吸煙、撥打移動電話;嚴禁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和以任何形式擅自動火;
第四條禁止在庫區帶電檢查線路,禁止倉庫人員改變按防火安全規范設制的照明線路;
第五條庫區以及周圍50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500米范圍內嚴禁放炮、施工和狩獵。
施工動火管理制度 篇3
各單位經批準臨時動火的部分,在實施臨時動火作業時,必須做到動火前'八不',動火中的四要',動火后'一清'。
1、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凈不動火;
(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間和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不動火;
(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7)未有配備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
(8)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察、精心操作,發現不安全苗頭時,立即停止動火;
(3)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本安全標準由各級保衛部門監督執行,對執行本標準成績顯著者分別給予表揚、記功和獎勵;對違反本標準者視情節輕重和受災情況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分、罰款、扣留處罰,后果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附:
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