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職業病設備管理制度 篇1
1、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序,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
2、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展職業病危害預防評價的有關工作,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要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項目車間應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3、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4、做好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未經上級行政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因故停用設備設施應辦理停用手續,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5、設備設施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并負責填寫設備設施運行記錄。
6、設備設施的日常保養由操作人員負責,做到崗前按規定做好設備點檢工作,班中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班后做好清掃工作。
7、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操作人員必須采取防治措施,防治故障擴大并通知維修人員及時處理。
8、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進行檢修和維護,定期檢測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9、設備設施經技術鑒定不能滿足職業危害防護要求,要及時進行更新。
10、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外包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車間。
11、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并由車間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整改。
12、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工作。
13、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職業病設備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廠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高溫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一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臨時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成。
第八條:設立廠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經辦負責人擔任。組員由負責環保安全的管理人員生產部負責人開發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全廠范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總經辦,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系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單位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有效執行。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并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并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派選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并由職防管理員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大中修設備或廠房及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并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并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范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范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采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 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監測是生產過程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勞動者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中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本企業各單位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并向職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日常工作由部門職防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職職防人員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認證的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系,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進行體檢,專職人員、職能科室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用人單位的職防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廠職能部門的工作,按廠職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職工,不遺漏項目,違反此條規定,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職業病事故和與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正式職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臨時職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負責職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專管人員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于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離崗或退職后,有權索取其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防管理人員應如實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和事故應急救援的專項機構,由廠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兼職,其職責:制定并整理檢查培訓的計劃和演練,考核救護人員的業務能力,負責本企業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所需的設備、器具、藥品的設置與審批,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搶救,物資調配及相關的對外聯系工作,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
第三十三條: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小組是發生危害事故時的臨時組織,由企業醫務人員、負責職業病的職能科室,各部門領導職防員、安全員、值班人員等組成,負責對受傷人員的應急搶救運送,保證企業或本部門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和搶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條:應急救援的設備、器材及藥品一是配備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崗位由部門職防員負責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服從緊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以防止事態擴大。
(二)疏通撤離通口,撤離作業人員。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設備、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勞動者及時搶救。
(五)按規定進行事故報告,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細則為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細則解釋權在廠職防領導小組。
職業病設備管理制度 篇3
一、急診室、門診部、住院部的接診醫生為職業病責任報告人。
二、接診醫生發現可疑急性職業病病例,必須積極做好病人的搶救治療,并立即報告公共衛生科并填寫相關職業病報告卡。公共衛生科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核實,并在24小時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發生兩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職業病,職業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群體性職業中毒時,接診醫生必須立即報告公共衛生科和醫院值班負責人,公共衛生科必須立即電話報告市疾控中心,并在24小時內填報《職業報告卡》。
四、接診醫生發現可疑慢性職業病的病例,應認真填寫門診日志或住院病歷記錄,并填寫《職業病報告卡》,在24小時內報公共衛生科,公共衛生科核實后,在24小時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至市疾控中心。
五、報告范圍:急性職業。毙月殬I中毒)、急性農藥中毒;慢性職業。月殬I中毒);塵肺;疑似職業。殬I中毒);其它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范圍和標準的職業病危害事故。
五、公共衛生科每月對門診部和住院部各臨床科室的職業病報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報、漏報和遲報的行為予以糾正,并報請醫院領導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