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通用3篇)
咨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篇1
為了每個職工的身體健康,創造一個舒適的工作環境,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本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現場嚴禁隨地大小便,一經發現一律罰款50元。
2、生活垃圾,剩菜剩飯應倒在指定地點,違者罰款2~10元/次。
3、廁所做到專人清洗,每天不少于兩次,同時經常噴藥,消滅蚊蠅。
4、辦公室、職工宿舍、食堂及時清掃,棉被等物品須拆疊,堆放整齊,做到窗明地凈。
5、各工種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構件應整齊堆放,并堆放到指定地點,不服從管理,亂堆放沒有做好落手清的班組,罰工種負責人每次20-100元。
6、由炊事員清掃,排通食堂邊的污水溝,保證污水外排通暢。
7、每個職工必須愛護公物,保護建筑成品,不浪費建筑材料。
8、泥工落地灰,木工扣件模板鋼管、鋼筋工成品鋼筋等,隨清、隨收,做到建筑物內外清潔。
9、由項目部每半月一次組織有關人員對場容場貌、衛生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出來的問題必須'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無條件地完成整改。
咨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篇2
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的自治法規,而且是國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據。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及出資額如下: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 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
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 %的法定公積金; %的法定公益金;彌補虧損;向股東按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
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咨詢公司全套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據各方股東簽署的合作協議,并結合本公司實際而制定。本章程是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是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公司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類型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經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享有使用權和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開發、投資、經營管理醫院。(以上經營范圍涉及前臵許可的除外)。
第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50年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和股東及其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00萬元。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以下股東出資組成: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它原因需增加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應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對新增注冊資本有優先權,經全體股東同意,也可在本公司股東外吸收新股東。
第十二條 公司必須減少注冊資本時,在股東會作出決議后的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十三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均應對章程第九條、第十條作出修正案,并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辦變更登記。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權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十五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按其所持股權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3. 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財務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 對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有優先權;
5. 按其股權取得股利;
6. 公司清算時,按股權取得剩余財產;
7.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非職工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2. 依其股權比例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權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3. 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鑒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4. 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第十八條 公司股權的出資人逾期不能交納出資的,視為自動放棄股權,并對公司造成的損失,出資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 股權轉讓
第十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的工作報告;
3. 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4. 批準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它會計報表;
5. 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6.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7. 對公司增資及發行公司債券等事項作出決議;
8. 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擔保和轉讓;
9. 修訂公司章程;
10. 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決議或決定,須經有表決權的股東2/3以上討論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集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 董事缺額1/3時;
2. 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 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 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二十六條 股東會和臨時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于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股東臨時會于開會日的15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如果股東代表無故不出席亦未通過書面或委托代理人表決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決議由全體股東及出席會議的股東代表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立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候選人由攀枝花恒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推薦3名、攀枝花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推薦2名。公司董事長人選由攀枝花恒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推薦,董事長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會決議可罷免。由法人股東推薦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會負責。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三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臵;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資及發行公司債券等事項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的方案;
8.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9.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0.審批公司的重要財產出租、發包和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1.審批股東以公司股權對外擔保事宜。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召開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會議并表決。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回避,剩余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在攀枝花恒力(集團)投資有限公司推薦人選中產生,并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四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簽署以董事會名義發出的決議、會議紀要及其它文件;
2. 監督公司執行章程和董事會決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掌握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資產、資金的使用變動情況,對其他董事違背章程決議的行為進行糾正;
3. 在緊急情況下,涉及公司資產安全和需及時決策的事宜,按董事長職權范圍先行處理,并于事后向董事會報告追認;
4. 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獎懲提出建議;
5. 在董事會閉會期間,對公司重要業務給予指導并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如新指定的董事仍不行使職權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其他董事代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其中職工監事1名,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另外兩名由攀枝花恒力(集團)有限公司與攀枝花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推薦。監事會主席人選由攀枝花市中西醫結合醫院推薦。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會對公司管理人員進行監察,防止其濫用職位權,侵犯股東、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監事任期3年。可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監事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的行為。
2. 監事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并由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3.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4. 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5. 建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層設立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財務負責人1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均由董事會聘任。
第四十一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 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 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臵方案、基本管理制度;
4. 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5. 決定對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外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解聘及辭退需報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6. 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7. 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權限范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 限制權力;
2. 免除現任職務;
3. 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四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會召開20日前臵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書面證明,送交各股東。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交納稅款,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10%;
3.提取公司任意公積金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