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獨資章程范本(通用3篇)
法人獨資章程范本 篇1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市(縣鎮) 路 (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 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認繳出資額: 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 %
出資方式: (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 年 月 日
第十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 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 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
第十五條 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人獨資章程范本 篇2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法人獨資章程范本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商業聯合會是共產黨領導的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培養一支堅決擁護黨的領導、走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分子隊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改革開放,為祖國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第四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二)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四)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做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五)代表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并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七)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八)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九)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系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一)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系,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即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組織: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設同級工商業聯合會。
地區(盟)和區設工商業聯合會或辦事處。
第六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民間商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及地區(盟)、區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民間商會,可稱商會或總商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成為工商業聯合會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各類企業,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企業會員。
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有聯系的有關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工商業聯合會建立工作聯系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九條 縣以上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并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一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系。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 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 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 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 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后,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可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兼職副主席一般不連續任職。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否設常務委員會,由其執行委員會決定。
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縣、區及不設區的市可設鄉鎮商會、市場商會或街道商會等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 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工商業聯合會是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的社會團體以及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相關的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