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管理制度(精選20篇)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審批的監督,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建立權責明確、制約有效、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審批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堅持辦事公開原則,明確行政審批項目的依據、內容、條件、程序和時限,將辦事內容及主辦人員公布上墻,或在政務公開欄和網站上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條根據“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的辦事原則,嚴格按照科室權限履行審批項目的審查,后報分管局長審批,嚴禁越級審批和越權審批。涉及多個科室的.審批項目,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召集有關科室統一對外辦理,不得多頭或重復審批。
第四條加強被許可事項的跟蹤監管,防止只批不管,要有效地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被許可人有偽造材料或超越范圍的行為,要及時查處,不得徇私舞弊。
第五條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違規立項亂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審批人員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濫用職權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條認真受理群眾投訴,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對被投訴事項應認真調查核實,給予明確的答復、解釋或糾正。
第七條加強行政審批人員的監管,及時制止一切違規行為。對推諉拖延,故意刁難,向當事人“吃、拿、卡、要”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該效能告誡誡勉給予告誡或誡勉,該行政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局辦公室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加強行政審批工作的日常指導、檢查和監督,落實督辦相關事項,及時向局班子反饋和匯報情況。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2
為進一步規范財務管理工作,加強公務費用、差旅費費用報銷管理,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標準,本著勤儉節約、保證必需、客觀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則,制定以下若干辦法:
一、所有公務事項、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報銷,必須提供所發生費用產生的稅務發票或財政監制票據等正規發票,收據、白條、發票復印件、用其他發票來代替等一律不予報銷。
二、公務事項的費用報銷:公務用品的購買,科室應提前向分管院長匯報,由相應職能科室負責辦理,原則上業務科室不得自行采購公務用品。
三、因公務事項的招待費,應嚴格控制招待標準和參加人員,科室應提前向分管院長匯報。
四、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照要求的時間、路線到達出差地,提前出差、中途停留、途中轉道等原因發生的費用,單位不予報銷。嚴格控制住宿標準:會務通知書明確住宿標準的,按照會務通知標準執行,其他的按照本單位標準執行;由接待單位,會務單位承擔住宿費、伙食費的,不再報銷住宿費和享受伙食補助。
五、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到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憑票報銷;乘坐汽車的汽車票原則上要求車站機打的'票據,憑票報銷;采用手撕汽車票的,確認情況屬實的,按票面價格報銷三分之二。出差人員不得租賃車輛出差。出差人員嚴格控制乘坐飛機。
六、外出進修培訓,只報銷一次往返車票,中途返回發生的車票費用,原則上不予報銷,確屬公務原因,須提前向分管院長匯報,并經院長辦公會同意,方可報銷。
七、外出參加學術會議、進修培訓等,出租車票,單位不予報銷。
八、出差人員發生的訂票手續費,火車票訂票費報銷5元/人次。
九、駕駛員只負責填報本人的交通費,其他公務費用由經辦人填報。
十、原則上2周內報銷有關費用,如有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1個月。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3
一、學校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實行報批制度。報批程序是:在市區范圍內活動,由學校校長批準;離開市區,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申報材料應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目的、人數、組織者、安全措施、疏散方案等。
二、組織學生校內集體活動必須由教師帶領,學校統一安排,有專人負責。各種活動的組織者為直接責任人,要對活動的'安全工作全權負責;體育活動、競技活動,體育教師為直接責任人;涉及班主任工作的,班主任為直接責任人。
三、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要實行安全責任制。班級活動,必須由班主任帶隊;年級活動,必須由校級領導帶隊;全校性活動,必須由校長帶隊。活動組織者必須與學校或有關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
四、學生勤工儉學、社會實踐活動,要按國家有關法規進行,要有嚴密的安全保障措施,決不允許學生從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和商業性活動。
五、活動組織者要向參加活動的師生,講明具體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六、大型活動必須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活動預案,確保整個活動過程的安全,活動預案必須體現詳細的安全管理措施。
七、凡大型活動應安排政教處、保衛處及醫務人員到場,并要求班主任跟班,以便維持活動秩序、協調緊急救護。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4
在我國,行政審批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于許多行政管理領域,對于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行政審批中長期存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甚至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本文主要研究了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現狀及給我國所帶來的啟示,希望能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同業研究者起到一定參考與借鑒作用。
行政審批是現代國家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在中國,由于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巨大影響,行政審批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于許多行政管理領域,對于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一種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但是,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及我國正式成為WTO成員,而原有的行政審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規范,行政審批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就越來越突出,有些已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
應該說,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作為超級大國的美國無疑已經走在了前列。而我國,由于起步晚、經驗積累少,與他們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俗話說“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我們有必要認真研究美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狀,并虛心向其學習,吸其精華、棄其糟粕,為我所用。
一、美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狀
研究發現,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遵循的是“行政法治”原則、“公共行政”原則以及“市場經濟”原則。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在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展開的。[1]
(一)行政審批權下放
美國政府對于行政審批權力并沒有管得太死。對于條件成熟的一些審批事項,他們敢于大膽放權,實施審批權力的下放,而下放的方向往往就是社會和市場。即,將原來由政府所承擔的一些社會職能和經濟職能,還給社會和市場。放權于市場方面的主要體現是:解除不必要的經濟型規制,給企業更大更多的自由空間,以提高企業的積極性和改革效率。放權于社會方面的主要體現就是:向分散在社會中的一些中介組織進行放權。當然,這種放權也不是隨機的毫無資質要求的,也會對相應組織進行考核與評定,合格的才會向其放權。[2]
(二)注重對效益成本的分析
一般來說,政府設立各項規制的目的是幫助實現社會資源的最大化有效配置,但卻常常事與愿違,容易產生“設租性規制”,從而違背了初衷。如何來避免這個問題的產生呢?在這方面,美國政府進行了有效的嘗試,那就是“注重效益成本的分析”。如美國政府的12291號行政令就明確規定:1億美元以上的經濟項目都要實施“規制影響分析”,通過后才能做決定或予以實施;否則,就不能通過也不能實施。這樣,就為政府的決策提供了科學的依據與保障。其意義自然是重大的。[3]
(三)積極調整,合理設置
一般而言,各類行政規制設立的目的就是要實現市場與政府的有機互動和良性發展。雖然目的是好的,但實施過程中總難免會發生一些意外。那么意外發生了該怎么辦呢?改革。研究發現,美國對于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并非一味地減少政府的權力和職能,而是有選擇性地來實施——該減少的減少,該放權的放權,該保留的保留,該增加的還要增加——是“有減有增”的,“前提”與“大原則”根據具體的需要來判斷。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美國政府會把那些過時的、錯誤的、與實際需要不符的規制廢除掉,同時把“存在缺陷的”、“不足的”,“需要增加的”規制予以完善與確立。這樣,將能更好地促進市場與社會的全面發展。
(四)依法依規嚴格規范行政審批
事實上,美國對于行政許可權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一般都是要先通過議會來取得法律設定的,任何人不能隨意違背,否則必受嚴懲。在美國,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并不多,主要有兩個大的方面,一方面是經濟事務方面的;另一方面是社會管理方面的。對于經濟事務方面來說,大原則就是保護好消費者,維護好市場秩序。因此,只會選擇對那些存在壟斷、競爭過度、供求不平衡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4]。對于社會管理方面,則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場機制的負面弊端,如生產經營活動所帶來的環境污染等。這些方面,政府是會進行行政許可方面的設定的。除了以上這兩個大的方面外,其他方面很少有設定。[5]
即便是在這兩個大方面,美國政府也進行了改革性嘗試。主要是:頒布新法案,據此對規制內容、標準實施“調整”與“松綁”。還有就是,及時有效復查、清理之前所頒布的所有規制條例,改掉不合時宜的部分,保留仍有價值的部分,添加需要的部分,以此來構建良性循環。
(五)確保行政審批的“公開、公平、公正”
研究發現,美國政府重視行政審批的程序,也做到了審批程序的科學與規范,并始終力求行政審批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公開是公平、公正的前提,公平與公正是追求的目標,而公開和公平又是保證公正的有效手段。[6]政府的行政審批做到了“公開、公平、公正”,才能使其發揮應有的效力。為了實現這個目的,美國政府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并且進行了相應的制度設定。
1.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美國政府規定,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不便公開之外,其他信息都要予以公開,每個公民都有知情權。相應的政府機關有公開的義務和責任,必須要履行,要切實確保大眾的相應知情權。這樣可以大大避免相應責任和權利機關的“暗箱操作”,同時也能使美國向來所推崇的“陽關政策”得以落地。相關的法律有1966年的《情報自由法》、1976年的《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這些法律的頒布,為美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7]
2.認真推行聽證制度
行政審批方面的聽證制度,在美國也是有著相應的法律支撐的。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包括核發、拒絕、吊銷、修改許可證的裁決時,應當及時通知有權得到聽證通知的人。在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時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需要與方便。這樣的法律支撐其實很重要。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請人及利害關系者的利益,讓他們的正當權益得到保護,為他們提供了發表意見、建議的機會。同時,也將行政決策、制度的制定放在公眾的視野下進行監督,確保決策與規制制定更加具有合理性。
3.允許適度說明理由
“說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負有向被行政人說明行政裁決的理由的責任。這樣,可以降低彼此之間的矛盾,增加相互之間的理解,使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更加具有說服力。理由說明必須要有“事實上的理由”和“法律上的理由”兩個方面。[8]這樣既保證了“合法性”,也保障了“合理性”。這一制度還有一個優點,那就是:讓政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會首先考慮自身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問題,否則就找不到理由,也就不能行使相應權力。無疑,這為合理裁量提供了有效保障。
由此可知,美國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進行了很多有效的·嘗試,其中不乏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之處。下面,就談一談美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給我們國家所帶來的啟示。
二、美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帶來的啟示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采取“漸進式”
毋庸置疑的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絕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這必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循序漸進。一邊改革,一邊用實踐來驗證;然后再改革,再驗證……直至能夠與事實需要相適應。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恰恰是實施了“漸進式”的策略,沒有去統一要求,也沒有去統一步驟,推崇著眼于個案,一件件地去落實,穩扎穩打、一步一個腳印。這種務實的態度,是值得我們學習的。[9]
有鑒于此,我國政府應該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避免激進行為,不要一味地等待高層的指示,“需要方”應該成為“發起者”,也不要上綱上線,制定統一步調、一刀切等。否則,就違背了改革的規律與事實需要。推崇漸進式改革,需要做到因地制宜,需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此,才是科學的、有效的。
(二)根據國情選擇適宜的行政審批制度
中美兩國雖然國體與政體均不同,但在行政審批方面卻有很多相通之處。此外,在所面臨的社會問題方面也有很多是相同的。如:環境污染、安全消防、建筑物的抗震等方面的問題,在這些方面所面臨的問題都是大同小異的,因此,相應的行政審批也就是相通的了。所以,美國的一些好的改革辦法,都是可以借鑒過來的。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兩國在存在很多相通之處的同時,也存在很多不同。具體就是各自國情的不同,這就提醒我們不能對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采取“拿來主義”,若是直接拿來用,可能就會存在“水土不服”,屆時利弊孰大孰小還很難界定。所以,我們必須要根據國情選擇適宜的行政審批制度。[10]
(三)強化“市場化”,加強科學規劃與決策
鑒于現實的需要,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該像美國那樣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同時,還要如美國一樣加強審批的科學規劃與決策,這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與本質所決定的。此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需“依法進行”,決不能想一出是一出,否則必然難以成功。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研究了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給我國所帶來的啟示。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探索,成效可圈可點。其主要做法有:行政審批權力下放;注重對于效益成本的分析;積極調整,合理設置;依法依規嚴格規范行政審批;確保行政審批的“公開、公平、公正”等。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探索,為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帶來了有益的啟示,例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采取“漸進式”;應根據國情選擇適宜的行政審批制度;以及強化“市場化”,加強科學規劃與決策等。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然任重而道遠,但只要我們肯虛心學習,能始終積極致力于此,定能取得滿意的實效。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5
為規范公司的正規化管理,提高公司內部事件的執行力度,特制訂本制度。
一、購物申請
1、堅持計劃用款,各部門采購物品,應編制月計劃,并區分輕重緩急,急之先辦,按計劃分布實施。
2、各部門每月計劃購買物品,需填好申報單,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每周五交給企管部于下周二統一購買,急事特批。
3、各部門對于購買200元以上的物品,如專用物品、電腦、儀器等,填好申報單,除部門負責人審核外,經總經理批準后,交企管部統一購買。
二、事件申請
各部門對于需要調用其他部門的`人力、財物的,需先填寫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去有關部門調用其人力、財物,被調用的部門應本著資源共享的原則,積極配合調用部門認真做好各項工作。
三、急事特批
對于特殊急用的物品或事件,需先填寫緊急物品或事件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緊急事件領導批準后,再購買或執行。如果遇見相關領導外出公干,需先電話聯系領導,得到許可后才可購買或執行,但事后需補辦相關手續。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6
為促進各專業、各部門相互協調,保證安全生產,確保采掘工作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編制要求
1、編制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必須以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為指導,以《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文件、指令、決定為依據,確保生產安全。
2、對規程、安全措施實行分類管理。
3、在編制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前,必須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調研報告,明確重點。無調研報告,不予審批。
4、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界定、編制要求、內容等由技術科制定。操作規程應明確操作程序、動作標準、安全要點等。
5、與作業地點無關,而只與工種或機電設備有關、在操作規程中已經明確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合理刪減,但重要部分要進行強調,同時說明所執行標準的詳細出處。
二、審批要求
1、在按規定編制完成后,主管業務部室要制定審批通知單,按作業過程涉及專業確定應參加審批單位和礦領導先進行傳閱審批。
2、作業規程、重點或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會審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有關生產科室的科長或副科長、施工隊隊長、技術員必須參加,有關生產業務的副礦長應參加。
3、一般性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的會審,由分管專業科室組織有關專業科室及施工隊組參加,會審意見補充后,經會審人員簽字,并報總工程師、安全礦長和生產礦長簽字批準后執行。
4、因時間緊急,規程(措施)不能傳審完畢,在會審時,沒有參加傳審的單位必須由科長參加會審。
5、各生產業務科室審批人員對規程、安全措施中已明確的內容,在審批意見中不得進行“重復”或“強調”,要根據本專業的業務性質、有關技術規定、現場具體情況等,提出改正性或補充性審批意見。所提出必須是可執行的'具體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嚴禁空話和套話。
6、編制人員要根據會審意見的具體內容,對改正性意見在規程(措施)中直接改正,對補充性意見進行整理,并附在會審意見中。
三、發送、貫徹執行和復查
1、規程、安全措施原件經審批人員簽字后,由主管業務部室建檔保存,打印出的規程(措施)經審核人員審核無誤后,發送領導和單位執行。
2、批準后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重點或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必須打印,并裝訂整齊,一般性的安全措施可復印,但必須字跡工整、圖文清晰。
3、規程(措施)的發送由主管業務科室的分管技術員根據參加審批單位和作業涉及單位確定發送范圍。所有的規程(措施)必須送安監處、通防技術中心、生產部。
4、現場調研報告、規程(措施)審批通知單、規程(措施)貫徹通知單主管科室要存檔備查。
5、已批準的規程(措施),各科室和隊組必須嚴格執行。各類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或違章,必須標明違反規程(措施)的具體條款和內容。
6、要對作業規程的貫徹、學習進行全過程監督,并負責考試的例題和組織。
7、各隊組必須建立規程措施管理制度,并對規程措施有職工簽名的學習記錄、考卷、成績登記表、補考考試總結進行建檔管理。
8、技術科室要堅持規程復查制度。
(1)作業規程每月復查一次,通用的技術措施每季復查一次,操作規程每年復查一次。
(2)作業規程的復查結果和整改情況每月30日前、通用安全技術措施的復查結果和整改情況每季最后一個月的30日前、操作規程的復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由專業人員對復查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3)對復查出的問題,由主管技術科室負責,按規定編制補充措施,經審批后執行。
9、各隊組在貫徹和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以書面形式,并由隊長簽字報主管技術科室和安監處。安監處要對各隊組的規程(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在作業過程中或各類檢查中若發現以下情況,即原有規程相關部分不再具有指導作用時,必須對相關部分進行修改和補充,以規定程序批準后執行。
(1)現場作業條件發生變化時
(2)采用新型設備時
(3)變更原規定施工工藝時
(4)作業規程中未涉及到的現場作業程序即規程中有缺陷或不足時
(5)與上級新頒發的各類規定、規范、政策相抵觸或與現場實際不符,即規程中有錯誤時。
11、所有的不隨作業地點變化的作業項目、工種、設備都必須按規定進行編制或以書面形式提請有關科室編制安全措施或操作規程經審批后執行,嚴禁無規程(措施)作業。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7
為規范因公外出活動,加強人員和財務管理,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因公外出,不論學習、開會、采購或其他外出任務,由書記、工會主席、副校長和教導處、學生處、總務處主任根據上級通知和工作需要確定外出人員、時間、地點,經校長批準后,方可外出。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因公外出2天以上,須報經區教育局批準。
二、參加區教育局以外單位和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學習活動和工作會議,憑上級通知經學校行政會研究同意并報請教育局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外出。
三、凡因公差需用專車者,須經校長批準。學校所派公車必須專車專用,無特殊情況不得繞道,隨車人員必須同車往返。違者超出費用自理。
四、出差者回校后,須在一周內辦理好差旅費報銷手續。報銷程序為:本人將各種票據分類按財務要求貼好,如實填寫好差旅費報銷單,經派差部門負責人簽字,交會計初審,再交校長審定簽字,最后交會計報銷。
五、審批教職工外出必有嚴格執行《關于組織教職工外出考察和參觀學習的管理辦法》。
六、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8
根據市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建設工作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回頭看”的通知》(昆軟辦通10號)文件及呈貢新區(縣)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回頭看”的通知》(呈軟辦通字3號)文件精神,在我街道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回頭看”,具體工作情況如下:
一、認真開展自檢自查
街道行政審批涉及部門為社會事務辦公室,涉及內部審批項目一個:審批生育一孩;涉及管理服務項目五個,分別是:《殘疾人證》代辦審核、生育二孩基層審核、《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審核、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優惠政策信息公開、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信息公開。以上行政審批項目嚴格按照新區管委會(縣政府)法制辦對外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范圍內開展工作;對管理服務項目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變相審批。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項目嚴格按照“兩集中,兩到位”的要求進行辦理。
二、實行公開承諾
街道辦事處對內部審批項目和管理服務項目的涉及部門實行行政審批工作承諾書,由主要領導就本單位的內部審批項目和管理服務項目的限時辦理進行承諾,對違反公開承諾變相審批和超時審批的,由街道紀工委按照《呈貢縣領導干部問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主要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問責。
三、推行網上公開
街道已于今年9月份將各項內部審批項目及服務管理項目在呈貢縣政府信息公開網站上進行公布,行政審批工作承諾書將由領導簽字后上報新區(縣)軟環境建設辦公室和信息產業科,由信息產業科統一在呈貢新城管委會、呈貢政府信息公開站上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建立審批檔案
街道將開展的各項內部審批項目和管理服務項目工作情況及時進行分類、整理、歸檔,按時間段建立起全面、規范、細致的工作檔案,不斷提高行政審批工作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五、加強監督檢查
街道將對涉及內部審批項目和管理服務項目工作的部門進一步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糾正問題。由街道紀工委對行政審批制度工作及“陽光政府四項制度”適時進行督察,確保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9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安全工作,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學生社會實踐、外出活動規定。
1.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游、秋游、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并上報教育局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2.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區教育局批準;學校在教育教學計劃內安排的整年級、整班外出活動必須報請校長批準。組織學生外出參加大型活動時,要有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并指派有經驗的教師事前勘察活動場所,摸清有關情況,消除事故隱患。
3.學校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等活動時, 堅持就近、徒步的原則。并對勞動場地、工具作好安全檢查,對學生提出明確的勞動紀律要求,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學校不得組織學生進行強度過大和有危險的勞動。學校不得安排學生為私人幫工。
4.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5.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6.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進行檢修。嚴禁租用車況不良和無牌證交通工具,嚴禁乘坐無證照人員駕駛的車輛,凡需要搭乘個體營運的'交通工具必須要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
7.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衛、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8.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9.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10.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11.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遇安全責任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2.一旦發生意外事故,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嚴格按照預案進行操作。
本制度為師生集體外出活動應采取的申報、審批程序,自修訂之日起執行。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管理,確保學生安全,特制定校外集體活動審批制度,請各年級組、各班級認真貫徹執行:
1、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克服麻痹松懈情緒,將學校安全工作做深、做細。
2、學校加強對校外集體活動的領導,堅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則。確需交通工具的按上級部門規定執行。
3、實行校外集體活動報批制度。組織校外集體活動,必須填寫校外集體活動審批表,經大隊部、教導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簽署意見后提早一天以上報請校長批準。組織春游、秋游活動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時間,提早一至三天報教育局批準后分各年級組報批。
4、組織校外集體活動時要確定安全負責人和安全保衛教師,安全負責人為校外集體活動的總指揮。年級組活動安全負責人為年級組長,大隊部活動安全負責人為大隊輔導員,全校性校外集體活動安全負責人為教導主任。
5、 制 訂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各個環節的'安全工作,做到層層落實,責任到人。制定安全預案,事先勘察活動場所,弄清有關情況,消除事故隱患;事先對學 生、 安全保衛教師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學生交通法規教育,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不得組織 學生前 往。
6、嚴格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在校外集體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安全負責人應立即報告校長,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救護及善后工作。
7、在校外集體活動組織過程中,對忽視安全工作,玩忽職守而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學校將追究安全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8、違反審批制度,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的,誰組織、誰負責,責任人師德考核不合格;造成重大影響的,年度考核不稱職,并按市教委有關文件規定予以解聘。
10、本制度自20xx年3月18日起開始執行。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 目的
為明確審批人對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的職權范圍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進行授權審批
采購業務中審批人應當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第三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
1、采購員應當在職權范圍內,按照審批人的批準辦理采購與付款業務。
2、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采購與付款業務,采購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審批人的上級授權部門報告。
第四條 專家論證適用情形
對于重要和技術性較強的.采購業務,采購部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防止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第五條 請購
使用部門、倉儲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根據企業采購預算、實際經營需要等提出采購申請,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及時向采購部門提出采購申請。
第六條 審批
采購經理、財務總監、總裁根據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對采購申請進行審核、審批。
1、采購預算內采購額在x萬元以內的,采購經理審批;采購額在—xx萬元的,由財務總監審批;采購額在—xx萬元以上的,由財務總監審核,總裁審批。
2、采購預算及計劃外采購項目均由財務總監審核,總裁審批。
3、對不符合規定的采購申請,審批人應當要求請購人員調整采購內容或拒絕批準。
第七條 采購
1、采購經理根據經過審批的采購申請組織采購員進行采購。
2、采購員進行市場調查,進行比質、比價,擬定供應商名單,經采購經理審核并提出參考意見,交總裁最終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
3、采購部根據合格供應商名單進行采購談判,采購員擬定采購合同后,交采購經理審閱,報相關負責人審批后簽訂購貨合同。
(1)采購計劃范圍內金額在x萬元以內的采購項目合同,由財務部審核后交采購部簽訂購貨合同即可。
(2)采購計劃范圍內金額在x萬元—xx萬元的采購項目合同,須交財務部審核、財務總監審批后交采購部簽訂購貨合同。
(3)采購計劃范圍內金額在xx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合同,經財務總監審核、總裁審批后交采購部簽訂合同。
(4)采購計劃外的所有采購項目合同,須由財務部核對后,交財務總監審核,總裁審批后,簽訂購貨合同。
第八條 驗收
質量管理部門根據企業有關驗收規定對采購的商品進行驗收,對于在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采購部門,采購員根據驗收情況進行辦理。
1、驗收過程中出現的采購商品或勞務數量不符合企業規定的情況,采購員需提出解決方案,報采購經理審批。
2、采購的商品存在重大質量問題,采購經理組織由管理層人員、質量管理部、財務部等部門開會共同討論解決,解決方案報總裁審批后,采購部負責處理。
第九條 付款
1、財務部應付賬款會計對采購業務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具體審核采購的各種單據和憑證是否齊備,內容是否真實,手續是否齊全,計算是否正確。
2、應付賬款在x萬元以內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應付賬款在—xx萬元的,由總裁審批。
3、預付款與定金在x萬元以內的,財務部負責人審批即可,應付賬款在—xx萬元的,報財務總監審批,在xx萬元以上的,由總裁審批。
4、審核無誤后交財務部應收賬款會計開具付款憑證,交出納辦理貨款支付,并通知采購員聯系供應商。
第十條 賬務處理
1、財務部在采購單據齊全的情況下,按照《會計核算規定》及時、準確地編制記賬憑證。
2、將請購單、訂購單、驗收單、外購物資入庫單、專用發票以及進口物資的報關單等支持性憑證附在記賬憑證的后面,如憑證資料較多,也可另外裝訂成冊,注明索引號后存檔。
3、每月應根據記賬憑證準確、及時地登記入“存貨”及“貨幣資金”、“應付賬款”分類明細賬中。
第十一條 對賬
1、財務部門應于每月末與供應商進行貨款結算的核對。
2、取得供應商對賬單,審核其余額與企業“應付賬款”余額是否一致,在考慮買賣雙方在收發貨物上可能存在時間差等因素之后,企業與供應商的月末余額應保持一致。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專項資助我校成績優秀、科研能力強的博士研究生進行短期出國交流和參加本學科領域有重要影響的國際學術會議。申請時須填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項目申請書》。
第二條 本基金每年計劃資助約200名博士研究生(委培生、留學生除外)。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只享受一次本基金的資助,且申請時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學習階段。
第二章 申請與評審條件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國際高水平大學或研究機構進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為3~6個月),須有對方邀請信、英語合格證明及研修計劃等材料。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若為第二作者則第一作者應為其導師)并以南東大學名義撰寫的科研學術論文被本學科領域在境外召開的有重要影響的`國際學術會議所接受,并應邀在大會或分會上宣讀論文,須有會議正式錄用通知。
第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項目申請書》,經導師和院系審核同意后報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擇優資助。
第三章 資助與成果要求
第六條 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國交流,研究生院資助在國外的科研經費,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30,000元。博士研究生參加國際會議,研究生院資助經費5000-15000元。每個會議每次最多資助兩位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的博士研究生回國后按協議規定向研究生院提交交流總結及相關材料,并填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結題報告》,研究生院審核后發放資助經費。
第八條 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的博士研究生有責任和義務在會議期間積極宣傳南東大學,自覺遵守外事紀律,并按期回國。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基金其他事宜還應符合《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細則》(校通知[20__]88號)。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3
一、全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推進情況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市里成立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協調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研究解決審改工作重要問題。實行市縣(區)聯動,確保市縣(區)審改工作同步實施、同步推進。加強對市縣(區)聯動工作的監督檢查和過程控制,將縣區審改工作情況納入x年度縣區軟環境考核。
(二)源頭治理,“三減”實現權力真正瘦身。市政府及各縣(區)政府在全面精簡和充分放權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削減審批事項、削減審批環節、削減審批收費。市本級原有行政審批事項x項,后又兩次承接省政府下放事項xx項,涉及行政審批主體家,經過自查自清、初審反饋和專家評審,確定擬保留行政審批項目xx項、擬取消xx項、擬合并x項、擬下放、部分下放xx項、擬暫停使用xx項、調整管理方式x項。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目錄化管理,任何部門未經批準,均不得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擅自設置行政審批事項,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目錄之外無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在“三集中四到位”承諾時限的基礎上,逐項進一步壓縮辦理時限,明確每個審批環節辦理時間節點;能按即辦件辦理的事項,一律按即辦件辦結。法律、法規、條例等設定自由裁量的審批收費項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項目,視情降低收費標準、暫停收取或取消。
(三)再造流程,“四聯”提高審批流轉質效。一是大力簡化、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對擬保留的審批事項辦理流程進行清理審核,審批時限累計壓縮天,審批環節減少xx個,前置要件削減xx項,推進審批事項向窗口授權xx項,xx項承諾件轉為即辦件。二是積極推進流程再造。重點實施基本建設審批流程再造,將基本建設項目分為房地產開發、工業、基礎設施類建設和公益性等四種類型;將房地產開發類項目審批流程分為立項、用地、規劃報建、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竣工驗收等x個階段,其他類型項目分為立項、用地、規劃報建、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x個階段,各個階段明確牽頭部門、配合部門及審批事項和中介環節,限定審批時限。再造后的審批時限(不含公示、中介、專家論證等時限)分別為、xx個工作日。三是積極推行“四聯”審批。創新審批方式,實行前置審批聯用、相關事項并聯審批、園區前置審批聯辦和項目竣工聯合驗收,實現審批事項“一窗受理、信息共享、聯審聯辦、限時辦結”。
(四)統籌協調,“五推進”打造一流政務服務。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服務長效管理機制:一是推進集約化建設。優化政務服務機構設置,深化行審批服務“三集中四到位”。二是推進標準化建設。最大限度壓縮自由裁量和權力尋租空間。三是推進規范化建設,加強對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監管。四是推進信息化建設,為優化行政服務提供有力技術支撐。五是推進系統化建設,加強監管,完善制度,形成體系。確保實現“審批事項數量降到x項、基本建設審批用時控制在天、審批事項集中率%”的“三個一百”目標。
二、我市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審批服務軟硬件水平有待提高。硬件方面:市政務服務中心場地建設由于種種原因,遲于計劃進度,導致審批中心搬遷工作無法按期完成。軟件方面:一是職能歸并工作滯后;二是規范性制度建設和落實的力度有待加強;三是行政審批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影響了整體服務水平。
(二)重審批輕監管現象依然存在。一方面,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影響,行政機關依然存在“以批代管”、“只管審批、不擔責任”的行為習慣。有的行政審批部門將大量精力放在如何辦理許可證和有關批文方面,但許可證發放之后,對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卻監管不力,導致侵害群眾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另一方面,雖然我市建立了行政效能投訴、行政首長問責、行政審批電子監察、行政效能評估等監督制度,但這些內部監督往往缺乏制約和強制性保障,廣大群眾和新聞媒體等外部監督作用也不夠明顯。尤其是審批項目從窗口受理到審批結束,行政服務中心難以對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督。
(三)信息化建設對管理創新的支撐功能有待提高。網絡作用未充分發揮。有些部門行政審批在網絡上只能進行審批表格下載、在線咨詢和查詢辦事進度等,行政審批事項仍然需要到行政機關進行辦理,還要提報審批文件、圖紙等,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成本,也增加了審批時間。個別部門行政服務中心的電腦信息仍然是網內網外“兩張皮”,給辦事群眾造成政府有多張面孔的感覺。
三、深化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政府行政理念。一要簡政放權。就是要管住行政權力,劃清政府、市場和社會各自的“邊界”,建成“小政府、大社會、好市場”的模式。二要分層分類、統籌推進。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不是一味追求審批項目數量的減少,更不等于政府放手不管。對于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如環保、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等領域,不是企業和社會組織能夠獨立承擔的,就不能完全交給市場,政府反而要加強監管;而對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社會組織能夠自律管理、通過質量認證和事后監管等能夠達到管理目標的事項,特別是便民服務領域的事項,則應該能放則放、能減則減。
(二)加強監管工作,健全完善規章制度。一要強化批后監管。要加快構建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行政審批部門要強化審批后的監管,監督檢查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從事行政審批的活動,建立審批監督檔案機制,記載審批部門監督被審批活動情況,由監督部門和被監督者簽字,予以存檔,并抄送監察部門。對取消、暫停使用、下放、調整管理方式或由前置改為后置的審批項目,各職能部門要制定出臺具體監管辦法,綜合采取相應監管措施,更多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履行監管職能,保證相關管理措施落實到位。同時,建立部門協同聯動機制,完善信息共享平臺。工商部門要及時將企業登記信息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傳送相關監管部門,便于相關部門跟進監管。二要強化效能監察。要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實行部門行政首長對本部門的行政審批行為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領導人對具體行政審批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審批人對具體行政審批行為負直接責任。實行審批和監管分離,防止自己審批自己監管。要完善電子監察系統,強化對審批服務流程的全程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規審批行為。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建立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問責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推動行政審批程序化、法治化、公開化。三要強化政務服務窗口監管。要制定政務服務各項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對進駐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培訓和效能監督,督促窗口人員強化服務意識、規范服務行為、落實服務責任。
(三)防治審批腐敗,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一要運用法律手段,嚴厲打擊審批腐敗。法律手段是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基本手段。行政權力無論是被動“出租”還是主動“尋租”,都不能靠簡單的群眾運動或行政命令去解決,而是要靠法律的嚴懲。要實行重大行政審批項目稽察制度和行政審批責任追究制度,對稽察出的違規違法審批問題,堅決進入法律處理程序。檢察機關要把行政審批腐敗犯罪作為打擊重點,重拳懲治行政審批過程中發生的賄賂、瀆職等犯罪,有效遏制權力尋租。二要強化全方位監督,積極預防腐敗產生。一是加強配套制度建設,積極推行法定審批流程工作制,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二是建立政府信息披露制度。政府的各項政策、重大經濟活動要在群眾容易獲得信息的渠道中及時披露,減少暗箱操作,用“陽光”做最好的防腐劑。三是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督。行政審批部門要積極承辦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的提案,人大、政協要加大督辦的力度。四是虛心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如對一些事關群眾利益、社會廣為關注的行政審批,采取聽證制度,維護群眾的知情權,防止腐敗滋生。五是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在一些行政審批中,采取向社會公告和組織專家委員會咨詢的辦法,防止人情關系對項目決策的干擾。
(四)加強軟硬件建設,夯實行政審批服務基礎。一要加快場地建設。有關部門要督促施工單位增加力量,加快場地建設速度,保證施工質量,確保按期交付。二要強化職能歸并。相關單位要盡快編制行政權力清單,制定職能歸并和內設機構調整方案,在職能和編制上固化審改工作成果。三要加強行政審批服務人員素質建設。注重綜合性與專業性的結合,改變單一的人才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全面增強行政審批人員的服務意識、創新觀念和執行能力。四要加快網絡信息化建設進度,打造審批“直通網”。建議進一步整合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系統、審批中心運行系統、部門審批系統、電子監察系統等網絡系統,統一網絡架構標準、統一數據接口標準、統一數據推送標準、統一行政監察標準,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一網式”運行機制,實現市縣(區)數據互通、信息共享,確保行政審批事項“一網申報、一網受理、一網辦結”,盡快建成網上審批大廳,打造審批“直通網”。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4
一、責任單位
珠暉區民政局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二、責任人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股長和分管局領導
三、權力運行依據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98年國務院251號令)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99年民政部18號令)
四、審批權限
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相關工作。
五、辦理條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五)有必要的場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
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的規定,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六、申報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驗資報告
(五)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章程草案
七、辦理程序及時限
(一)申請成立
1、舉辦單位或申請人將申請登記所需的各種材料報送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后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初審認為材料齊全的,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申請表》、《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登記表》、《民辦非企業單位內設機構備案表》
3、登記管理機關收到填報的`登記申請表后,開具《民辦非企業單位受理通知書人并在60日作出準予或不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舉辦單位或申請人
4、經審核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或(合伙)或(個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憑登記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二)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三)注銷登記
1、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2、民辦非企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3、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須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
4、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5、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注銷以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八、監督檢查
綜合運用明察暗訪、專項檢查、綜合檢查、個案調查及跟蹤問效等手段,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履行職責、依法行政、完成任務、開展管理服務的工作效率、效果進行監督檢查,推進機關效能建設。
九、責任追究
對不抓制度落實、不認真執行制度、違反行政權力運行規定或不按照行政自由栽量權標準行使的行為,都要依紀依法嚴格追究責任,保證行政權力合法、公正行使。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5
摘要: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城市規劃監督最核心的環節是規劃審批。因此,文章首先分析審批權下放的研究成果和背景,總結規劃審批的監督效應。然后分析目前規劃審批監督機制中所出現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關鍵詞:行政管理;改革;規劃審批;優化對策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不斷改革,行政體制的改革逐漸變成學界、政界等領域的焦點,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為依據,提出“大部門”制改革、加快職能轉變、政府與社會創新管理和社會建設等相關內容。文章主要闡述了目前分級規劃審批制度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將當前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作為背景,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規劃審批制度,并提出一些使規劃監督能有效運行的建議。
1國內理論研究
1.1城鄉規劃管理集權和下放問題我國是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相結合的國家,權利的分配、執行、歸屬等問題都是制度研究過程中涉及的問題。管理權限的分散、集中問題和城鄉規劃管理緊密相關。規劃管理權限的內容不斷豐富,其中主要有規劃組織、規劃研究、規劃實施、監督等方面。
1.2規劃審批制度的監督效應研究我國當前在規劃審批制度研究上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以規劃審批固有的監督價值為基礎,各個學者對改革規劃審批制度提出了諸多相關的建議。部分學者認為專家的評審制度對決策的整體智慧有提高的作用,并對決策主體的判斷做出分析,使審批監督發揮效應。為了使規劃審批制度的監督效應充分的發揮出來,學者對規劃審批制度提出相關的改進建議。
2規劃審批制度監督效應
由于計劃經濟體制對行政管理的長期影響,城市發展的主要調節手段逐漸變成行政調節。在進行規劃管理制度的過程中,中央政府對地方的監督效是分級審批最集中的體現;對城鄉規劃進行審批,既能對城市和國家發展的命脈資源進行控制,又能監管城市開發強度,對城市的文化和物質環境有良好的提升作用,極大的保護市民的整體利益。
3西方的規劃審批監督機制分析
3.1改革帶來的規劃審批權下放目前大力推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簡政放權。自20xx年以來,國務院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審批權高達兩千八百多項。國務院對審批權的下放并沒有對城市原有的規劃審批體系產生本質的影響,由市向各區縣下放是行政審批權的主要體現,其下放的范圍廣、速度快。我國許多地級以上的城市都實現了不同程度的規劃審批權的下放。由于部分城市的監督機制尚未成熟,使得在規劃審批權力下放過程中有一系列的問題出現。
3.2弱化規劃審批的監督效應就地級市以上對的城市而言,下放規劃審批權對明確區、市兩級的城鄉規劃事權有利,將實際規劃部門的主要精力有效地集中到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監督檢查以及宏觀統籌上,依法依規實施城鄉規劃的問題將由區縣級規劃管理部門進行管理。但對于目前具有規劃審批放權操作的城鄉,其外部監督機制存在層級間有效性、監督機制有效性確定等問題,尚未成熟,從而導致地方規劃管理部門對規劃審批的不規范操作。在進行詳細層面的規劃層修建時,當地政府自己審批、審查的局面,使監督的效力大大降低。不僅如此,在實際進行決策時,審批會議的過程、通知以及成員,大多采取內部封閉式的討論和投票,并且投票的結果也是內部封閉式的,因此,審批會議缺乏透明的、可監督的操作機制。
3.3變事前監督為事后監督在原有的規監督機制中,規劃審批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審批權下放后,盡管對企業投資地方建設項目的效率有所提高,但不合理建設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在規劃審批前就發現的問題所帶來的社會和經濟的損失遠遠小于在開始執行規劃后發現的問題。
4完善規劃審批監督機制的建議
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為背景,分權是必然的發展趨勢,盡管如此也必須要循序漸進,不能急于求成。
4.1慎重下放規劃審批權在進行規劃審批權的下放過程中要逐步推進,對于類似影響居民生活和環境的因素,相關部門應適當保留部分審批權。根據地方發展的實際特征,對審批權進行不同程度的下放,強化管理水平落后、發展基礎差的地區的審批權,并進行統一管理,防止下放后產生操作違規、管理混亂的現象;而在管理基礎較好的地方,應考慮下放更多地審批權。
4.2強化權利下放后的后續監管工作權利下放給監管工作增添了諸多工作,依據現有的規劃監督手段,對適合地方的監督管理機制進行討論。比如,嚴格對下級規劃審批部門的規劃公示進行監督;明確其責權,將問責機制建立完善;對規劃委員會制度規劃督查員制度進行完善。
4.3提高外部監督機制的有效性我國城鄉規劃發展主要的方向將轉變為城鄉規劃的社會化,城鄉規劃的基本保障是公眾的參與。在計劃經濟的背景下,形成的行政層級制度是政治統治、社會治理以及政府經濟管理等多項職能統一的體制,是政府決策、執行、執行和監督的內循環封閉體制,除此之外,根本原因是外部監督機制的不良發育。若想解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帶來的挑戰,則需要對外部監督機制進行有效的培育,并且不斷打破對規劃審批權的路徑依賴。
4.4分權于民對行政管理體制下的行政審批權下放的根本目的進行明確,權利應該下放到普通民眾中間,公眾是分權的最終對象,而不是將權利下放到個別領導的手中。現有的規劃審批監督機制是規劃審批權限下放的目的,上級部門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對下級審批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公眾參與,而不是開設地方投資建設的后門。可以通過地方NGO的組織能力,完善當地的公眾參與機制,并且制定跟地方相關的公眾參與的法律條例,引導當地居民有組織的參與到規劃審批的過程中去。培育好有效的監督機制和公眾參與機制是規劃審批放權的前提,不能打著建設服務政府的旗號,卻做著“經濟主導型政府”的事。
5結束語
行政管理體制相關的改革目前已經步入瓶頸期,要有效的監督從而實現最大化的效率,且不能對效率過于重視,忽略監督。以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為發展的大背景,下放規劃審批權是必然的趨勢,盡管如此,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也不能將權利下放得過于隨意,應對其下方的時機進行慎重的考慮。權利下放后要打破對單一監督的依賴,對權利運作的監管效率進行提高,從而使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更好的結合,與此同時加強公共的參與度,以達到分權于民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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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6
為規范管理,強化安全防范意識,建立有效的安全預防機制,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不受傷害,經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制定《大型活動審批制度》。
一、各年級不得利用節假日組織學生進行大型的春游、郊游等活動。
二、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確需組織學生開展社會調查、社會實踐、義務幫扶等活動,在有可靠的安全保衛措施的前提下,在分管校長批準,安全防范方案報政教處備案的.情況下,上報教育局批準。
三、在舉行大型活動之前一月,由學校向教育局提交詳細的活動申請表,其中要說明活動舉辦的時間、場地、參加人數,及活動具體宗旨等安全制度措施。活動結束后,由學校交書面活動總結交教育局存檔(一式一份)。
四、學校組織的文藝匯演等大型活動由校長寫出申請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并由一名校級領導主抓安全防范工作。
五、在活動的開展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責任人要處理及時,并及時上報學校主要領導,未及時上報或延誤事故處理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7
第1條目的
為了規范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合同審核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審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審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后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3條公司合同審核的范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采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4條合同審核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5條合同審核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審核。送交擬簽合同文本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審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審核工作并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復核后,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審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并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審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
第6條合同審核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審核標的在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萬元至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
第7條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并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范。
第8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8
根據上級綜合治理辦工室有關集體外出活動的規定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集體外出活動審批制度:
一、教委組織師生參加區級以上各種活動,學校按照教委通知精神,有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有計劃組織參加。
二、教工樂隊、學生鼓號隊不準參加校外商業性的慶典活動,凡參加社會公益事業性活動,必須有教委領導同志的`批示,方可參加,在活動中,必須加強管理,防止事故發生。
三、各年級(班)根據教育教學要求,組織學生到校外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必須有安全計劃措施保證,經校長同意,報教委綜治辦審批,可組織校外活動。
四、師生集體外出活動(如參觀學習、夏令營),有學校向教委寫申請報告,經教委領導批準,可組織外出,外出時,必須責任到人,有安全防范措施。
五、凡經上級批準的校外活動,必須填寫好《校園安全周志》,填寫內容包括負責人、活動時間、地點、人數。
六、未經學校同意和教委批準擅自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經查實,負責人當年不能評為各類先進,當年工作考核為合格以下等次。在活動中出現事故,有負責人負責,學校將根據事故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后果嚴重者交有關部門處理。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19
(1)報市婦聯領導審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審批程序和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2)各部室報領導審批的'文件,除緊急、重大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項外,均應經辦公室文書呈送領導審批。
(3)市婦聯收到的文電,由辦公室主任按照市婦聯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呈主席閱示后送交副主席和有關部室閱處。
(4)以市婦聯黨組名義上報、下發的文電,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的黨組成員簽發。
(5)市婦聯會同其他部門的聯合發文或會簽發文,原則上對方是哪一級領導會簽,市婦聯也由哪一級領導會簽。
(6)以市婦聯名義報告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交辦件的辦理情況和意見時,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交辦件的復印件應隨市婦聯黨組或市婦聯文件一并報送,其原件由辦公室留存備查。
(7)市婦聯印鑒由辦公室文書保管,經主席或主任簽字才能使用。
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篇20
第一條、為了規范網上行政審批行為,提高網上行政審批效率和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網上行政審批實行網上預審制度,當事人將審批事項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從網上發送到行政便民中心網站,審批單位在網上對當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核,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在2日內通知當事人到行政便民中心進行辦理;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通知當事人進行補正。
第三條、審批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審批事項辦理完畢,并通過網上或其它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四條、審批單位需要到現場進行實地堪測的',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現場堪測的時間,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審批單位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不得違反規定向當事人索取財物,不得向當事人轉嫁費用,不得接受當事人宴請,嚴禁有不廉潔行為。
第六條、審批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因特殊原因未能辦理完畢的,應當提前告知當事人,取得當事人諒解。
第七條、審批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故不予辦理的,要對相關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