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使用制度(精選3篇)
公章使用制度 篇1
為了規范機關印章管理和使用行為,保證全系統各項工作正常運轉,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刻制
單位印章一般由其上級單位或組織刻制下發。如情況特殊,經上級授權,下級單位或組織也可按照上級要求和有關規定,持批準制印的證明文件到當地公安機關核準登記的制印單位刻制。單位內設機構的印章由本單位辦公室統一刻制。機關各種業務專用印(章)由使用印(章)的部門按有關規定報批后刻制。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變更印(章)名稱、規格和字號。
二、印章管理
(一)單位行政印章(含鋼印)由本級辦公室保管;黨組印章由本級人教科保管;紀檢組印章由本級機關紀檢監察部門保管;機關各部門印章(含各類業務專用章)由該部門保管;基層單位印章由本單位保管;掛靠社團的印章自行保管。
(二)印章實行入柜存放和專管員制度。印章管理員遇事出差時,其所在部門領導要及時指定代理人。印章管理員調整時,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并更換印章保險柜密碼。
(三)印章管理員不得將印章隨身攜帶,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將印章帶離辦公區使用,須報經本部門主要領導或局領導批準,并在當日內回歸原處。
三、印章使用
(一)使用單位印章實行登記制度,《印章使用登記薄》必須載明用印單位、日期和用印原因、經手人及審批人等內容,以便備查。
(二)本單位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時,印章管理員應仔細審閱會簽文原稿和成文公文,凡會簽文原稿未經本機關有關部門審核和本單位領導簽發意見或會簽文原稿與成文公文內容不一致的,不得在成文公文上加蓋本單位印章。
(三)未經本單位或本部門領導人批準,機關各部門印章管理員不得使用本單位或本部門印章對外出具各種證明文件。
(四)印章管理員未經請示所在部門或本單位領導同意,不得在本單位的空白介紹信、單位信箋或其他書寫紙張上加蓋本部門或本單位各類印章。否則,造成一切不良后果全由印章管理人員負責。
(五)掛靠社團的.印章和機關各部門的業務專用章也要規范使用,防止失控。
公章使用制度 篇2
“南寧市第十九中學”公章是代表學校的正式署名,是我校法定名稱的體現,是學校職權的一種憑證和標記,具有代表性和立法性。任何文件和材料,只要加蓋學校公章,學校就要對文件和材料內容承擔法律責任。為了確保學校公章使用的嚴肅性,特作如下用印規定:
(一)管理規定
1、學校公章由校辦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均要通過管理人員;
2、公章必須置于保險柜或牢固的柜、抽屜之內并加鎖,以保證公章的絕對安全;
3、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更不能借用;
4、公章必須存放在辦公室,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準,由管理人員帶章到現場監印;
5、不得在空白函箋或空白表格上蓋公章。
(二)使用規定和范圍
使用公章必須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根據管理權限由學校領導、各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到公章管理人員處用印。公章使用必須要登記。需領導審核的材料有:
1、以學校名義上報、發送的文件、材料、各種報表、各種評審材料等;
3、由政教處、教務處、人事部門管理的各種證件的發放,如學生證、畢業證等證件;
4、以學校名義頒發的獎狀、外送的請柬等;
5、科研項目、成果申請書等;
6、因公事需要開具介紹信的;
7、因個人私事需要學校出具證明的;
8、其他重要的證明或材料。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章使用制度 篇3
一、總 則
1、為加強和規范學院印章的管理,維護印章的嚴肅性,確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指學院印章包括學院黨委印章、行政印章、學院鋼印、院領導公務私章等。
3、學院印章統一由組織人事部根據國家規定制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
二、印章的管理
1、黨委辦公室負責黨委印章的管理使用,院長辦公室負責學院行政印章和院領導公務私章的管理使用,組織人事部負責學院鋼印的管理使用。
2、使用各類印章都必須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項、印數、用印部門、批準人、經辦人。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核實、清點用印數量。監印人員蓋章時要規范,使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觀,印章不能歪斜或顛倒。落款處加蓋的印章應“騎年壓月”。
3、所有使用學院印章的公文、公函、協議書、合同書以及各種報表、申報材料等,用印單位或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編號,分類登記,并存入學院檔案。
4、監印人員一定要堅持原則,對不符合規定的用印,監印人有權拒絕并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監印人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后果自負。
5、印章原則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況須借出使用時,用印部門須出具申請報告,由單位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監印。
三、印章的使用
(一) 印章的使用范圍
1、學院印章是按照國家規定,對內對外代表學院的法定名稱,體現學院的權力、憑信和職責,由上級主管部門正式批準刻制的公章。學院印章主要用于學院公文公函、各級各類學生畢業肄業證件、學院行為合同或協議、項目申報書(表)、成果申報或鑒定書(表)、專利申請書、海關或校辦企業免稅申請、控購物質審批表、師生員工因公因私出國審核件、獎勵證書、各兄弟院校往來賀電、唁電、教職工工作證及學生證等用印。
2、使用帶存根的學院介紹信,應在兩處壓印,一處在連接線上,一處在落款處。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
3、學院鋼印限于各類證書原件照片、復印件審核用印,不能作為文件、介紹信及其它憑證的有效標志,不能獨立使用。
4、院領導公務私章、簽字章屬于學院的公務章,代表學院領導人的身份,是行使職務的標志。
(二) 印章的使用程序
1、以學院名義發出的公文、公函,要有職能部門負責人簽名,由主管或分管院領導簽發的擬文稿,方能使用校印。
2、凡學院頒發的各種證書、證件(畢業證、肄業證、學歷學位證明書、新生錄取通知書、工作證、學生證等)用印,經承辦單位造冊、編號,單位負責人審核,印章管理部門審閱,可以用印。畢業證、學位證、學歷證明及肄業證明書的用印必須由教務處人員辦理。補辦各類證件,須持相關單位證明,并注明編號,經院長辦公室審查,方可使用校印。
3、以學院名義對外簽訂協議、合同用印時,須經分管院領導或院長審閱簽字,方可使用。
4、學院統計報表、工資報表、財務報表、出國申報表等用印,須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經主管院領導審閱簽字,院長辦公室審核后,方可用印。
5、公用機動車輛登記表、審核表、駕駛員登記表、審核表,須相關部門審核簽字,并經院長辦公室審閱后,可用印。
6、學院印章一般不對個人使用。教職工和學生個人需用學院印章時,必須由用印單位委派專人,報分管院領導批準,或由院長辦公室主任在院領導授權范圍內審批,方能使用學院印章。
7、本規定由院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