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公司出差管理制度(精選3篇)
地產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員工出差管理工作,強化成本管理意識,合理控制差旅費開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審批程序和權限
員工出差時應填寫《出差審批單》,并按以下權限進行審批。
1、總經理出差,報請董事長審批。
2、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出差,報請總經理審批。
3、部門負責人出差,報請總經理批準。
4、其他人員出差,報請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二章出差管理細則
第三條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可以電話方式請示,出差歸來后補辦手續。
第四條出差人員因特殊原因無法在預定期限返回銷差而必須延長滯留的,根據出差者申請,經調查無誤后支給出差差旅費。
第五條出差人員交通工具除可以利用公司車輛外,以利用火車、汽車為原則。但因緊急情況經總經理核準者可乘坐飛機。
第六條使用公司交通車輛或借用車輛者不得申領交通費。
第七條因陪同客戶外出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差旅費用超支或超規格乘坐交通工具的',須事先征得分管領導同意。
第八條出差住宿和補貼標準
1、出差住宿標準:
a.公司級領導人員住宿費實行實報實銷;
b.公司各部門經理,住宿標準不得超過x元/日;
c.一般員工,住宿標準不得超過x元/日。
2、住勤補貼標準:
伙食補貼每人x元/日,市內交通費補貼每人x元/日。
第三章出差費用報銷
第九條出差人返回公司后,5天內應按規定到財務部報賬。填寫《差旅費報銷單》,并將原始發票粘在所附憑單上,由經辦人簽字,部門經理、財務人員簽字后,報總經理審批,予以報銷。
第十條業務招待費報銷,須填寫《支出憑單》,所附單據必須有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列明公司抬頭,數字清晰,先由經辦人簽名,部門經理、財務人員簽字后,報總經理審批,予以報銷。超審批金額外的業務招待費,一般不予開支。
第十一條其他報銷、審批程序同上。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要實事求是,一旦發現弄虛作假,一律按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經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地產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篇2
為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參照國家的有關制度和標準,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辦法。
第一條出差前應填寫外出(出差)審批單,按程序經批準后,憑批準的出差審批單辦理報銷手續,無出差審批單財務不得辦理報銷審核。
第二條超出批準出差范圍以外的地區,應補辦理出差審批單。
第三條住宿與交通標準:總經理、副總經理可住高級標準的'賓館,交通工具為飛機、軟臥、出租車;員工出差可住普通標準的賓館,每人每晚250元以下(如單人出差,可住標準雙人間,每間每晚不超過400元),交通工具為飛機普通艙、輪船三等艙、硬臥;因公務可乘坐出租車;因特殊情況超過上述標準,由財務部復核人員標明超出金額,經主管副總批準后,再辦理報批手續;員工與領導同時出差,住宿和交通工具,可按領導的標準安排。
第四條出差外地的誤餐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100元,當天往返且含集團所屬公司不安排就餐,根據實際到達時間可報出差誤餐費,中、晚餐標準為每餐40元,早餐20元,由南京去外地,當日不報早餐費。凡出差到集團公司常設機構的城市,由其安排食宿,或由公司報銷食宿的,不報誤餐補貼。中午12點之前抵寧的不報銷中餐補貼,晚上8:00以前抵寧的不補晚餐補貼。
第五條駕駛員駕駛車輛離開本市的出差,往返距離達到100公里(含)以上,從起點開始以每公里0.25元計算補貼(按車計算),未滿100公里不予計算補貼。 “離開本市”為出發地與目的地往返直線距離,不含市區的駕駛里程(溧水、六合除外)。
第六條長途出差人員,應在返回公司后五天內辦理好報銷手續。對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乘出租車等各項票據,原則上回到公司后即辦理報銷手續,最遲不能超過五天。超時報銷的,公司可以拒絕,不予承認。
地產公司出差管理制度 篇3
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員工出差管理,控制成本,降低費用,提高企業運作效益。
第二條本企業員工國內外出差或參加短期業務訓練等,均依照本制度執行。
二、國內出差
第三條國內出差分為長程、外勤兩種,出差時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員工或主管出差均由其上司核準,否則其旅費一律不準報支。但因緊急事務經部門主管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
1、單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視為長程出差,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論,但外勤而必須在外住宿者視同出差。
2、交通工具以乘火車、公路汽車等公開訂有價目表者為原則。交通費憑證證明核支,實報實銷。乘坐企業自備交通工具不得支領交通費。因公需乘計程車由部門主管證明核支。
3、長、短程出差,無論其出差及銷差時間提早或延遲,均不作加班論。
第四條外勤在三小時以上于上午七時以前起程者報支早餐費元,下午一時以后銷差者支午餐費元,下午七時以后銷差者支晚餐費元。
第五條長程出差旅費分交通費、住宿費、膳費等。
1、普通員工隨同部門主管及以上干部出差時,視實際情形比照乘同等車及住宿,由部門主管證明核支。
2、公務必要并報經總經理核準者可乘坐飛機。
3、員工適用本規定應以職稱為準,無職稱者以職位為準。
第六條住宿費按夜數支付,如檢附憑證不超過規定者得按標準支付,如未檢附憑證者按規定七折報支。但在火車中歇夜或出差處所免費招待膳宿者,不得報支膳宿費。如因實際需要陪同賓客住宿者,按其檢附之憑證實數支給。
第七條出差膳費什支費按日數支給,但在上午出發或下午銷差者當日應支三分之二,下午出發或午前銷差者當日應支三分之一。
第八條員工每次出差或派駐地區服務,如在同一地點駐留半個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規定膳、宿、什費標準以八五折支付。自三十八條員工每次出差或派駐地區服務,如在同一地點駐留半個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規定膳、宿、什費標準以八五折支付。自三十一日起照規定之七折支付。
第九條員工人事異動搬遷費酌情給予補助,標準另定。
第十條員工出差前按實際需要憑"出差申請單"第三聯向出納預借差旅費,銷差后應于一個星期內填具"出差旅費報銷清單"按"出差申請單"核決權限呈核報銷。會計部門每月編造"企業每月出差旅費一覽表"送呈總經理核閱。
第十一條員工出差期限,由出差主管視事實需要核實,在限期內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應事先以電話請示主管或返回企業后,由主管核定追認。
三、國外出差
第十二條奉派出國人員應就出國目的、任務、日程、所需經費等有關事項提出"出國計劃書"一式二份呈總經理后轉呈董事長。經核準后始得辦理出國手續。
第十三條出國人員其"出國計劃書"經核準后,應填寫"出差申請單"經呈準后向部門申請旅費外匯。
第十四條凡受國內外機構補助出國人員,其旅費已由其他機關照規定支付者,不得再支取國外出差旅費,但所受補助費用較前條標準為低時可比照前條標準核補差額。
第十五條出國人員因公交際應酬費用除呈奉總經理核準由企業開支外,均應自理。
第十六條出國人員在國外必要之長途旅行,應以規定之路程為限,如有規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費,須由總經理核定始得準報支。
第十七條企業長期(三個月以上)派駐國外人員在駐外期間之待遇,由總經理辦公室視其地區之生活水準及由企業提供之其他設施等擬定標準呈董事長核準實施。
第十八條出國人員應照規定期限歸國,并于兩星期內提出有關任務之書面報告呈總經理并董事長核閱,否則旅費不得報銷,并按情節輕重酌予懲處。
第十九條受訓分為外埠受訓及本埠受訓兩種,差旅費報支標準同本制度第三條,以五十公里為界。
第二十條企業員工赴外埠參加訓練或實習其往返交通費及受訓期間之膳、宿雜費準予比照本制度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
1、訓練機構或本企業已供給交通工具或費用時,不得報支交通費。
2、訓練機構或本企業供給全部膳、宿者,其雜費準予全額報支。
3、訓練機構或本企業供給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給項目不得報支外,其余仍依本辦法規定計給。
第二十一條企業外本埠受訓員工在本埠參加訓練或實習,訓練機構不供給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費用者,其受訓期間每日準予比照本制度第四條規定報支誤餐費一餐,交通費則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員工赴外埠參加企業內各部門所舉辦之訓練或實習,以由主辦部門統籌供應膳宿為原則,除已供給項目不得報支外,其余均比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員工在本埠參加訓練者,一律由主辦部門統籌供應午餐或晚餐,其費用以每餐元為原則。
訓練地點與辦公地點不同地址時,如主辦部門未供給交通工具及費用者,其交通費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條辦理。
四、借調
第二十四條本企業員工內部借調視同國內出差,依本制度有關條例處理。
五、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企業員工如有違反制度虛報旅費,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