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合同管理制度最新(精選3篇)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最新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上海理工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合同管理,維護國家及學校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學校或學校授權的職能部門為主體,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合同(或協議,下同)。
第三條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合同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合同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合同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依各自權責進行管理和辦理。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與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統稱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
第六條 校長辦公室作為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行使合同管理職能,統一指導學校合同事務。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學校合同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為校內各單位辦理合同事務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服務;
(三)受學校委托參與有關重大合同的洽談等工作;
(四)負責對專項歸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備案;
(五)協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糾紛處理。
第七條 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指負責指導及開展履行合同,合同業務聯系、合同起草及簽訂、合同送審報批、合同實施、合同歸檔等工作的部門:
(一)人事處(人才交流中心):負責學校涉及人力資源、人事管理、勞務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技處(技術轉移中心):負責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項目、科研項目合同的管理;
(三)國際交流處:負責涉及境外合作辦學合同的管理。涉及境外合作辦學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學校同境外教育機構就在中國境內外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所簽的中外合作辦學協議,學校與境外教育機構就學術交流、學生交換、教師訪學等所簽訂的校際學術交流協議等涉外合作合同;
(四)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購、使用與處置、對外出租出借、重大設備維修等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處:負責學校食堂原材料及后勤服務的采購、與后勤有關的房屋租賃、綠化、樓宇設施設備維修、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不含20萬元)的房屋修繕等合同的管理;
(六)基建處:負責基本建設工程設計、工程咨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設備采購、合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房屋修繕等合同的管理;
(七)圖書館:負責圖書及數據庫采購、圖書服務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條 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根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條例,負責合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對方的資信調查,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負責;
(二)具體組織合同的談判工作,組織學校相關領導小組或工作小組對職責范圍內的合同事項按程序進行研究、審議、決策;
(三)認真履行合同,及時組織實施并處理有關問題。包括:具體負責本部門承辦合同的全面履行,確保雙方權利、義務的實現和合同的順利實施,履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報送并積極解決,參加相關的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四)在授權范圍內負責有關合同的簽署。定期編制部門合同匯總報表,對重大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重點說明。年末總結報送部門全年度合同簽訂、履行情況。建立合同檔案,保管合同及相關資料,并按規定將合同歸檔至學校檔案館。
第九條 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采購需求對外簽訂租賃或采購合同時,經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對合同的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審核后,由實際履行合同的校內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履行單位”)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一)項至第(三)項,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承擔第八條合同專項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四)項。
第十條 合同內容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管理部門的工作內容或部門職能的,根據合同性質或主要條款確定管理部門;不能確定的,原則上由合同經費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學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職能范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并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
第三章 合同的簽訂及履行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學校合同管理制度,貫徹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三條 學校及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與對方訂立合同。其他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如需簽訂,應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除學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合同外,學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一般、重大等合同類型的不同審批權限,對合同簽署作授權委托。
經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署合同時不得超越和濫用代理權。未經授權的。校內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以學校或部門名義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合同性質、標的大小及法律風險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兩類,合同歸口管理部門按照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合同管理體制,分別適用相應的合同審批程序:
一般合同指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在職能范圍內為從事正常業務所簽訂的標的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包括人民幣20萬元)、對學校發展影響較小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后,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重大合同指標的額超過人民幣20萬元或對學校發展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合同,經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及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原則上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簽署。
學校工程類合同須由審計處、招投標辦公室會簽。
學校承擔的技術合作項目、科研項目合同的審批程序按科技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簽訂合同的審批程序是:
(一)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文本;
(二)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根據學校其他部門的實際采購需求對外簽訂采購合同時,由履行單位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資產設備與實驗室管理處在對合同審核后,由履行單位負責人、履行單位所屬的部門負責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文本;
(三)需經校領導審批的合同,應將合同文本連同相關材料報送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根據學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規定執行,由學校被授權的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管理和使用,校內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以外的印章簽署合同。
一般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審批,重大合同需經合同歸口部門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再向相應的合同專用章、人事聘用合同專用章、技術合同專用章被授權部門申請用印。
第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依其規定辦理合同批準、登記等手續。
第十九條 合同一經簽訂,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跟進合同的履行情況,監督履行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確保履行。
第二十條 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報請合同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單位發現法律問題應及時向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報告。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等問題的,履行單位應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或發現可能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應及時報合同綜合歸口管理部門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歸口管理部門需將合同文本進行編號,記錄合同簽訂時間、合同名稱、合同金額、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對方單位、經辦人、審批簽署人、合同履行情況等有關信息,及時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合同原件由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保管并歸檔。合同保管部門應做好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校內行政責任;給學校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送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一) 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權限或濫用代理權的;
(三) 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學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簽訂和履行中未盡注意義務,或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理,致使學校利益受到損失的;
(五) 利用學校合同謀取私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
(六) 未及時處理合同糾紛,或者擅自放棄權利的;
(七)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紀律的行為,給學校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五條 在合同簽訂、履行及善后處理問題上,由于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遵守合同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工作失誤,導致學校義務增加、權利減少和喪失的,學校將對有關責任者予以處理,并責令有關部門與單位或個人予以補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不相符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最新 篇2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參與社會經濟和民事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風險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指導監督、分類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類與歸口
第五條 合同主要有辦學、教科研、基建、招投標、國際交流、勞動人事、后勤保障等類別,依據合同性質和內容分別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涉及經濟利益的合同須經總務部門會簽。
第六條 為規范合同格式,各職能部門應分類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報學校總務部門審核和備案。
第七條 學校總務部門統一指導學校合同事務,辦公室監督學校合同事務。各職能部門對職能范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其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責任人,并確定專人作為合同管理人員。
第八條 學校各職能部門,未經校長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確需簽訂的,由職能部門進行審查,并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經辦人簽名,總務部門審核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訂。分管校領導認為合同內容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應提交學校相關會議審定后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訂。
第九條 審計部門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對合同進行審計。
三、合同的審查與復查
第十條 合同擬訂前,職能部門應從維護學校權益出發對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在對合作事項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必要論證后,開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時邀請學校法律顧問參與起草工作。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前,職能部門應就以下方面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一)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合作事項是否有利于學校;
(三)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可行;
(四)合同必要條款是否完備。
第十二條 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審查后的'合同文本簽署意見。合同內容涉及到幾個職能部門的,須由相關職能部門會簽。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應送學校法律顧問進行復查。
第十三條 對需學校法律顧問進行復查的合同,送審時應填寫送審單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當事人資質的說明或證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須提供中文文本;
(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關于合同文本的意見;
(四)合同可行性及風險的論證或說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條 學校法律顧問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后六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遇重大事項或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復查期限。
第十五條 學校法律顧問對合同材料進行復查后,應作出通過審查、建議修改或不予通過的明確結論,并出具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通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四、合同的履行與建檔
第十七條 職能部門應安排專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管理,督促具體實施者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同時督促合作方履約。
第十八條 學校職能部門負責簽訂的合同,須統一在完成簽署后的五個工作日內,送學校檔案室歸檔備案,同時檔案室應開具回執并留存備查。合同具體實施者應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銷毀、隱匿合同材料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后,職能部門應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學校檔案室建檔備查。
第二十條 對合同引發的糾紛,職能部門負責及時、妥善處理。
五、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二十一條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權范圍對外簽訂合同。因越權簽訂合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校長授權,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對外簽訂合同;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簽訂者承擔。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每年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評估,對優秀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
六、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飯堂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舉辦或設立的單位法人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xx年12月 1 日起施行。
學校合同管理制度最新 篇3
1、實行課前考勤制度。每節課(正式課、自習、輔導、各類活動)教師首先必須對學生進行考勤,對無故不到學生及時報告教學處。
2、實行出入校門登記制度。學生出校門必須持班主任(領導)簽字的請假條出校門,并進行詳細的登記,學生返校要在門房進行銷假。
3、實行家長簽字制度。走讀生臨時請假外出,班主任要與家長取得聯系,必須告知家長,住校生臨時請假外出,必須要安排至少一名學生陪護。學生請長期假(一天及其以上時間),必須由家長在請假條簽字并來校領人,如果學生有特殊情況需要電話請假,必須要有家長給班主任通過發信息請假。
4、實行領導簽字制度。學生請假超過3天,必須由德育處批準簽字,學生請假超過一周7天,必須由分管校長簽字。
5、實行跟班教師準假制度。學生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如果屬于班主任不上班時間,則由跟班、輔導教師準假,并嚴格執行相關簽字,陪護制度。
6、實行值周領導準假制度。學生在班外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則由值周領導準假,并嚴格執行相關簽字,陪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