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化面積及保養制度(通用3篇)
綠化面積及保養制度 篇1
幼兒園保育工作的好壞關系到千家萬戶,只有扎扎實實地做好保育工作,才能讓幼兒健康活潑地成長,讓家長們放心工作。本學期,我園將進一步將環保教育滲透于幼兒教育領域之中,把保育工作將緊緊圍繞幼兒園中心工作務實創新,不斷提高保育老師的工作水平及思想業務素質,經保育組全體成員共同探討,制定以下工作計劃:
一、做好幼兒一日生活常規的培養。為了貫徹《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培養幼兒良好的行為習慣和合作、參與、探索意識,培養幼兒行為規范、自理生活能力、自我保護、生活衛生及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讓幼兒在晨間鍛煉、進餐、教學、睡眠、離園等一日各項活動中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1、幼兒進餐時,教師要精力集中,注意觀察,精心照顧幼兒,輕聲地、和藹地指導和幫助幼兒掌握進餐的技能,培養文明行為習慣和吃完自己的一份飯菜。根據幼兒的進餐情況向伙食委員會提出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提醒幼兒多喝開水,學會節約用水,讓幼兒學會使用、收放自己的物品。
2、指導幼兒用正確的方法洗臉。飯前、便后要將小手洗干凈,不吃不干凈的東西。
3、鼓勵幼兒積極參加晨間鍛煉活動,堅持穿園服入園。培養幼兒的自我保護意識。學會將廢舊物品分類回收,進一步培養幼兒的環保意識。
4、培養幼兒的自理能力:教幼兒學習穿脫衣服、鞋襪,整理自己的床上用品。學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如給花澆水、擦桌椅等。
5、精心照顧好幼兒午睡,做到不離崗,及時幫幼兒蓋被子等。在各種活動中激發幼兒的活動興趣,加強幼兒的自律性,培養幼兒良好的活動習慣。
二、在保教中要做到有機結合,糾正幼兒的一些不良習慣,如打架、爭搶玩具等。開展幼兒之間的“大帶小”活動,采取大、中班幼兒幫助小班幼兒完成某項任務的活動,培養幼兒互幫互助的良好品質。
三、幼兒的戶外活動是增強幼兒身體素質,提高身體抗病能力的重要活動。要確保幼兒活動的時間,保證活動的質量,增強幼兒的體質。堅持在活動前給幼兒帶好汗巾,活動中及時幫幼兒擦汗,根據氣候的變化為幼兒增減衣服。在活動中開展一些班級之間的體育比賽,如拍球比賽、羊角球比賽、接力比賽等。
四、加強幼兒安全意識的培養,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讓幼兒了解生活中常見的一些安全標志,知道遇到困難時一些簡單的自救方法。老師們要有高度的責任心,時刻讓孩子在自己的視線范圍內,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同時對幼兒進行隨機教育,培養幼兒自我保護的意識和高度的應變能力。
五、加強保教人員的保育意識,認真學習 “保育員工作職責”,明確保育工作目標。保教人員要做到人到、心到、眼到、口到,在組織活動中,注意觀察幼兒的神態、情緒,發現異常及時詢問。保教人員認真做好每周一次玩具的清洗消毒工作,活動室、午睡室紫外線消毒等。平時做到一日一小搞,一周一大搞,園內無紙屑、果殼,室內物品擺放整齊,窗明地凈,走廊、樓梯地面整潔、無死角,廁所無污垢、無臭味,節約水電,勤儉持園。
六、強化安全防范意識,確保幼兒安全。開學前,全體教職員工對大型玩具、桌椅、床、玩具等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進,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強化及時的防范意識,杜絕事故隱患,讓家長放心。認真做好晨檢工作,做到一摸二看三問四查,并作詳細記錄。堅持早、午、離園時的檢查工作,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處理。有病的幼兒及時通知家長,做好有病幼兒的隔離工作。做好體弱幼兒的護理,堅持開病號餐,按時填寫出勤報表,做好各項衛生保健的記錄工作并做到按時上交。每周堅持清洗幼兒的被褥,進行消毒。
綠化面積及保養制度 篇2
我園占地面積19000平方米,現有綠化面積10000平方米。為了更加綠化美化校園環境,把我園建成優美,整潔,文明的校園,為全園幼兒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營造舒適的校園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以園長為組長,包括分管后勤的副園長、總務主任、綠化負責人組成的校園綠化美化工作小組,由總務處具體實施校園綠化美化工作。
二、根據幼兒園整體格局,認真制定校園綠化美化的長遠規劃,包括綠化美化的平面布局,樹木花草配置,花壇的布置和安排,以及人力,物力,財力的配置等。
三、制定規劃時應集思廣益,博采眾長,科學論證,精心設計,力求做到實用性與藝術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完美結合,和諧統一。
四、根據規劃,按不同綠化區域的條件,類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長習性,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地種植各種花卉,樹木及草類,搞好園內花木的有機配植。
五、樹木配植做到五結合:
1、落葉樹與常青樹相結合,以常青樹為主。
2、喬木與灌木相結合,以喬木為主。
3、觀賞樹與經濟樹相結合,以觀賞樹為主。
4、木本與草本相結合,以木本為主。
5、點、線、面相結合,以點、線搭配植物為主、
六、花草種植要做到配植合理,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
七、搞好園內花木的維護保養,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還要做到適時施肥、澆水、防治病蟲害,適時修剪等,從而達到綠化美化校園的目的。
八、綠化負責人要不斷提高花木培植技術和管理水平,認真履行職責,不僅要做到勤于培植,還要搞好科學管理、
九、對毀損花草樹木的,不論是教職工,還是幼兒家長,均要給予處罰和賠償。
1、亂折樹枝、樹葉、爬樹、搖樹,砍枝剔芽,攀花摘果。
2、在樹上釘釘、刻劃涂寫,趁樹搭棚、搭架、搭衣服、懸掛招牌、捆繩、捆鐵絲。
3、在綠化樹木下及花池內堆放各種廢物(倒垃圾、污水),點火,挖坑。
4、車輛等碰損軋壞樹木、綠籬、綠地及園林綠化設施。
5、擅自砍伐修剪破壞樹型,擅自移栽換栽綠化苗木,摘花等。
綠化面積及保養制度 篇3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韶關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及管理。
第三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內的園林綠化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園林綠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構建城市園林綠化數字化管理體系,實現園林綠化高效、精細管理。
第五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按照均衡發展的原則確定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保護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城市綠地用途,應當先修改規劃,并按原規劃審批程序報批。
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擅自增設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確需增設的,應當貼合城市規劃和有關設計規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并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理解公眾監督。
城市綠地范圍控制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
第八條:綠化建設應當嚴格按照綠化規劃實施,以植物造景為主,優化種植結構、提升綠化水平、注重鄉土樹種的運用。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同一道路的行道樹應當有統一的景觀風格,行道樹應當選擇適宜的樹種,并優先選用鄉土樹種。
第十條: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進行驗收,經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綠地保護和管理職責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等,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負責;
(二)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由其養護管理職責單位負責;
(三)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四)居住區綠地由供給物業服務的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五)生產綠地由經營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范圍內保留的綠地,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在私人庭院內種植樹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或使用人負責;
(八)在團體土地上建設的小公園和街旁綠地等農村綠化,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團體經濟組織負責。
第十二條:保護和管理職責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綠化保護和管理技術標準對綠地進行保護和管理。
保護和管理職責人應建立健全綠地管理制度,堅持綠地整潔美觀、樹木花草繁茂、綠化設施完好,對影響交通、管線、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樹木及時修剪、扶正,確需遷移、砍伐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辦理手續。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已占用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清理通知,限期歸還,并恢復城市綠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條: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所有權人意見,協商確定臨時占用綠地的位置、期限等資料,按規定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恢復綠地實際費用向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恢復綠化補償費和辦理相關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后,按規定由市、縣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恢復綠地。
第十五條:經批準臨時占用綠地的,占用者應當對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破壞的損害,承擔賠償職責。
第十六條:嚴格控制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干道綠化帶開設機動車出入口,確需開設的須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規定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遷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應當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城鄉建設需要;
(二)城鄉基礎設施維護需要;
(三)發生檢疫性或者新傳入的危險性有害生物;
(四)嚴重影響居采光、通風和居住安全;
(五)對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景。
經批準砍伐、遷移城市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對樹木所有權人進行合理補償。
第十八條:砍伐、遷移公園綠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地的樹木,應當報本級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
砍伐、遷移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樹木,經本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由相應的保護和管理職責人委托綠化施工企業實施,所需費用由相應的保護和管理職責人負責。
電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門,因安全需要而修剪、遷移、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其組織具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單位實施。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緊急搶險救災確需修剪、遷移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有關單位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可先行實施,并及時報告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在險情排除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申請占用城市綠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遷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徑八十厘米以上樹木的,申請人應當供給以下材料,征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