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電力企業安全獎懲辦法
第五章 :獎勵規定
第十九條:各單位全年不發生考核事故,統計事故控制在上級下達指標之內,無違章行為時,局級各單位發放安全獎金
第二十條:對及時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員,給予200-5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于超過10萬元以上的較大單項工程項目,未發生違章及事故,在項目中列取1%的安全獎金獎勵有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安全獎
1、年內受到事故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2、年內發生習慣性違章兩次以上的單位;
3、觸犯本條例中有關規定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年內發生習慣性違章一次時,扣罰發生單位負責人安全獎金30%,扣違章違紀者安全獎金50%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的獎罰與安全風險抵押金的考核同時進行,重復獎罰
第二十五條:防火、交通、鍋爐的安全管理,由辦公室制定考核細則,負責落實,檢查、考核,考核情況報安監科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適用于農電局,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安全監察科負責,解釋權屬局安全生產委員會。